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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党规存在问题清单怎么写]市州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编者按: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10月23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文章指出,执行《准则》和《条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为贯彻中央纪委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刻理解认识,在工作中思考、把握这一新要求,本网辑发一组全省各市州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文章,以便学习交流提高。

 

抓好“四个转变” 用好“四种形态”

中共平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高淑美

 

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实现“四个转变”,落实“四种形态”,抓实执纪监督,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啄木鸟”和“护林员”。

思路理念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执行党政纪律的专门机关。“四种形态”要求是对监督执纪方式的具体化。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就是要积极调整执纪监督的理念,将工作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一要切实转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绩观。牢固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严执纪、纠小错同样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教育挽救干部也是政绩的政绩观,树立纪先于法、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工作理念,始终以啄木鸟精神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昝,对违反纪律的问题,不管大小,露头就打,绝不因问题轻、小,就放任不管,久拖不处,既使纪律严起来,又教育保护干部,防止小错酿成大祸。二要根据反映问题用好“四种形态”。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区别不同情况,选择运用恰当的形态进行处理,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真正促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执纪对象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转变。“四种形态”论述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就是要牢固树立全面意识,把工作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干部转变。一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党纪党规教育。无论领导党员,还是一般党员,无论机关党员,还是基层党员,无论公职党员,还是农村党员,都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使他们把党的每一项纪律连同共产党员这个称号、共产主义这个信仰刻印在自己的心上,自觉用党纪党规约束言行,做守纪律、懂规矩的模范。二要加强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创新监督方式,拓展监督范围,抓住作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对党员干部无论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无论工作,还是生活,无论言谈,还是举止,都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之中,以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促使党员干部谨言慎行、遵纪守法。

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向“抓早抓小”转变。“四种形态”的论述,充分体现了从严执纪、动辄则咎的要求,体现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行动自觉。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就是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一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出一起,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二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创新监督执纪方式,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通过开展及时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促其红脸出汗、引起警觉,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有效遏制腐败增量。

落实责任从“主动担责”向“落细落小”转变。“四种形态”的论述,对党委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四种形态”论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主动担责、身体力行向抓实抓细、落细落小转变,打好批评教育、约谈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组合拳”,真正把“四种形态”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筑起党员干部防腐反腐的立体网。一要促进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正常化。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经常打扫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灰尘”,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及时有效地治病树、正歪树。二要旗帜鲜明地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养成敬畏纪律、维护纪律、遵守纪律的思想意识,促使党员干部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三要切实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行动指南

中共白银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赵鹏程

 

王岐山同志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论述,综合多种执纪方式,囊括不同程度问题,涵盖全体监督对象,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高度契合。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目标和准则,体现在工作中,落实到行动中。

“四种形态”是理论认知的再次升华。“四种形态”高度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探索创新,是反腐败理论认知的进一步规律化和科学化,其特殊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了系统性。“四种形态”着眼于全党和党的建设全过程,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出发,强调通过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所有党员、党组织都纳入其中,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降低党员的“脱管率”,最大限度降低查处违纪问题的成本和代价,逐步增强党纪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追求的是综合效应。二是体现了层次性。“四种形态”归纳了歪风顽疾的“四种状态”,明确了纪律之尺的“四道刻度”。同时,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所对应的违纪轻重和处置方式也有明显的层次之分。这种层次区分,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准确衡量自己的行为。同时,它传递的是一种精细化的工作思路和导向,也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监督执纪。三是体现了动态性。违纪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执纪必须作出动态的回应。“四种形态”从动态层面描绘出了腐败问题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并对不同层级的违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戒性规定,从违纪之初、违纪之中架设道道防火墙,改变腐败发生、发展的轨迹,最大限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用心非常明确。

“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已经成为了全党全社会的理论共识,但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的差距客观存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实践中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有针对性地回答,进一步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纪”与“法”的区分更加明确。“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重要的理论成果,监督执纪者眼里若只有大案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走向违法。“四种形态”的提出,使得“纪”与“法”的分割线更加明确,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区别更加明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转变政绩观,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从重违纪金额、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向捍卫党纪权威性的转变,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推动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多”与“少”的区分更加明确。“四种形态”站位高远,客观描述了党员干部的总体状况,是对“树木与森林”论述的进一步深化。“四种形态”用一种“金字塔”的形式表明,广大党员干部中,健康者居多,一般健康、亚健康和得小病的占据了“大多数”,患重病者只是“极极少数”。这种判断,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各级党委、纪委准确把握形势,分类施策、精细作业,提高管党治党的科学化水平。“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的区别更加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在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绝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如果将二者等同起来,党的观念淡漠、管党治党不严等根本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反腐败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四种形态”不仅是给各级纪委提供了重要的工作遵循,更是给各级党委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四种形态”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

“四种形态”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理念一脉相承。“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理念的进一步明确化和显性化,与纪检监察机关见诸于行动的措施和方法一脉相承,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也保持了政策导向的一贯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和评价工作的最新标准,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一要“抓早抓小”。抓早就是要早发现、早预防。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及早发现党员干部思想认识、言谈举止的变化,把早发现工作做到位;要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将党纪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要“抓主抓重”。“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但“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要坚决纠正纪检监察工作简单化、形式化、表面化的倾向,抓住关键权力、关键节点、关键领域和关键干部,严格执行“六大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极极少数”,突出惩处“三类人”,确保纪律的刚性约束,使党员干部心怀戒惧、行有所止。三要“抓常抓长”。“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委、纪委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推动管党治党成为一种经常的、平常的、正常的状态,走上常态化的轨道。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常态化,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举措,将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具体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内容和落实措施,推动“两个责任”持续巩固深化拓展。要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线索处置,严格依照五类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以违纪问题为重点,加大初核力度,及时调查处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要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综合分析研判作风形势,整体推进作风建设,以白银市《关于建立作风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为抓手,将分散在组织、宣传、财政、审计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作风建设力量挖潜出来,推动各部门在作风建设上的同频共振,打造教育宣传、分析报告、常态督查、源头防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结合作风建设的工作链条,形成“作风建设人人抓”的工作局面,形成作风建设的整体合力。

 

着眼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共陇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李东新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深化落实、实践运用。

首先,要围绕“一条主线”去理解。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种形态”,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包含其中、无一例外,既管住了重点又管到了全面。从“全面”出发,用政治生活规范和纪律约束管住大多数,从“从严”着眼,对违纪、违法的给予处分、处理,构建出了行之有效的从严治党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做到既“严管”又“厚爱”,真正纯洁党的肌体。

其次,要立足“两个层面”去把握。正确把握“四种形态”,就要立足于治标和治本两个层面,做到标本兼治。在治本方面,要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在政治上的关心爱护,进而自觉地抵制和反对腐败;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寸土不让,积小胜为大胜,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阻断腐败的来源。在治标方面,要严查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问题一查到底,通报剖析、警示他人,以唤醒党员干部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党纪意识,强化知止和不敢的氛围。

再次,要按照“三不机制”去落实。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任务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长远目标是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四种形态”的有效落实,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形成的必然要求。“不敢腐”,需要对“极少数、少数”,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不能腐”,需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把“大多数”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想腐”,需要用常态化的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宗旨意识,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常党内关系,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把违纪倾向消除在萌芽。我们要通过“四种形态”努力构建“三不机制”,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最后,要综合“四种形态”去运用。“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聚焦聚焦再聚焦,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坚持把“四种形态”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加强对查办案件的分析研究,把握“四种形态”各自的状况和趋势,超前思考、主动谋划,更好地指导和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问题线索管理,按照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梳理、规范管理。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堵住初始,使“咬耳朵”、“扯袖子”常态化、机制化,经常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要坚决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于顶风违纪、依然故我的,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精准把握“四种形态” 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中共临夏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魏建宝

 

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日前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立足于形势与任务需要,总结出来的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和实践成果,真正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治标”和“治本”的统筹兼顾。只有把“四种形态”与监督责任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就必须坚持抓早抓小。“祸患常积于忽微”。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只有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才会有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才会有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才能够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警示教育要经常。用身边的人和事来警示党员干部,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临夏州把警示教育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每年在州县层面至少召开9场警示教育大会,州委书记亲自主持,邀请省纪委领导授课,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件以案说教、以案明纪,使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谈话约谈要及时。实践证明,只要把约谈、谈话制度落实到位,对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及时采取诫勉谈话、下发监察建议等方式,限期进行整改,才能有效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极大的减少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发生。今年以来,临夏州认真落实约谈制度,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与州上地级领导干部、8县市党委政府和53个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约谈。由州纪委书记对53名新提拔和转任重要岗位的县级干部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廉政谈话,传导压力,传递责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坚持抓早抓小,责任追究要到位。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把问责作为抓纪律执行的核心和关键,做到真严真查真问责,才能形成执行纪律的强大推动力,让纪律的力量得到充分释放。临夏州紧紧抓住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坚持动辄则咎,坚持“一案双查”,今年以来,对69名贯彻责任制不力、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或失职渎职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就必须加强作风建设。作风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实现“四种常态”,要有坚强的作风来保障。今年以来,临夏州坚持把监督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落实、纠正“四风”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针对民族地区实际,把元旦、春节和少数民族开斋节、古尔邦节等节点作为重点,加大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力度,不断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成果。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对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实行报告制度,有效防止了违规问题的发生。制定“九严查九严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每月安排两名州纪委常委带队,4个室部全员参与,对公车私用、职务消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开展明察暗访,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截止目前,全州共组织开展作风督查252轮(次),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8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4人,组织处理36人,公开曝光典型问题13起。

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就必须强化纪律审查。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责主业,“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强化纪律审查工作,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树木”和“森林”,有点有面、点面结合,把查办腐败案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大局结合起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蔓延,有效防止不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是“阶下囚”问题的发生。强化纪律审查工作,既要重视查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上半篇”的工作,也要做好落实“一案三报告”制度这个“下半篇”的“文章”,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原因,总结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形成一整套堵塞漏洞的措施办法。同时,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今年以来,临夏州对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持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问题线索400件,立案200件,结案19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45人,组织处理46人,为170名干部澄清了事实。

 



认真落实“四种形态”新要求

中共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张建平

 

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新论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体现了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性的认识,内涵深刻、逻辑严密、辩证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对于我们更好地履职尽责意义重大。

把握量变与质变的关系,落实“前”的要求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四种形态”的新论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坚持“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划出了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路线图,要求我们执纪监督必须做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一方面,要突出抓早。中医有个说法,“防病于未发之前,治病于初起之时”。全面从严治党如同防病治病,勤把脉、治未病,教育在先、防范在先、警示在先,提早抓、主动抓效果更好。如果平时不抓、不打基础,不让干部绷紧遵规守纪的弦,那就会埋下隐患;如果看到苗头了、发现问题倾向了,还不出手施治,那就会“养痈遗患”,一些本可以得到挽救的同志就可能病入膏肓,最终沦落为“阶下囚”。另一方面,要突出抓小。祸患常起于忽微,干部“破规”违纪往往是从一包烟、一顿饭、一瓶酒等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开始的。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从小事小节抓起、从一点一滴抓起,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处理在小,特别是对那些在遵守党纪党规方面出现的苗头和倾向问题,经常做“咬耳朵、扯袖子”的工作,该批评教育的严肃批评教育,该约谈警告的及时约谈警告,该函询诫勉的依规函询诫勉,警示和提醒一些干部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通过这些方式,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

把握一般与重点的关系,落实“严”的要求

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四种形态”的新论述,要求我们在监督执纪中务必做到兼顾一般、突出重点,只有“纲”举,才能“目”张。换句话说,管住大多数要靠教育提醒,管住极极少数要靠惩治,也就是说,要把“纪严于法”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始终。一方面,在“一般”上抓常。就是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既要“咎有应得”,更要“防患未然”,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地采取以案示警、廉政谈话、廉政讲堂、讲授党课等多种形式,抓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常拧“螺丝”,常打“预防针”,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坚守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决不逾越党纪党规这个“底线”。同时,对那些有轻微违纪行为、经教育后可改正者,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提醒警告;对那些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律惩处者,用党纪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令其痛改前非,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好同志”成为“阶下囚”。另一方面,在“重点”上抓治。就是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持之以恒、弛而不息地查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并且越往后越严,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及时查处严重腐败问题,通过“刮骨疗毒”的方式,坚决有力地将附着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铲除掉,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把握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落实“全”的要求

整体与局部相互依赖,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整体对局部起支配、统率、决定作用,局部的变化也会影响到整体的变化。“四种形态”的新论述,从全局战略的高度,对个别运用与综合运用执纪监督方式做了更明晰的界定,是我们党在管党治党规律把握上的升华。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充满生机活力、值得充分信赖的执政党,是一个有机整体,就好比“森林”,而党员就好比“树木”,违纪违法者只是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甚至是极极少数,是局部现象。那么,怎么才能处理好“森林”与“树木”的关系呢?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呢?我认为,必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管到位,严到份,使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途径。如果只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惩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对纪律“没有感觉”,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就要像“啄木鸟”那样,透彻分析“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紧紧抓住“关键少数”,下功夫管住“绝大多数”。既挺纪在前、高悬利剑,用函询、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一系列廉政“套餐”,挽救那些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及时“正歪树”;又把纪律紧紧抓在手上,紧盯“四风”问题,强化日常监督,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猛药“治病树”;同时,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毫不留情地清除出党的队伍,坚决“拔烂树”,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

把握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落实“高”的要求

眼前与长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互为前提而存在,相互促进而共同发展。面对党风廉政建设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必须着眼长远、立足眼前,高站位、高标准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四种形态”的新论述,为纪律审查工作开出了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良方,不仅有治标之计,更有治本之策。在纪律检查工作中,一方面,要注重治标。当前,腐败存量虽有所减少,腐败增量亦有所遏制,但仍然没有得到根治,腐败现象还在损害着党的肌体健康。因此,要解决好眼前存在的群众关注度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的腐败现象和问题,重点是“打虎拍蝇”,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和“三类人”,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踩着不变的步伐,尺度不松、力度不减,严查快结各类违纪案件,消减总量,遏制增量,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要着重治本。近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以正面清单,为党员树起了道德高线。《条例》开列了“六大纪律”负面清单,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界线,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我们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两部新修订的党内法规为新的起点,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使全体党员始终坚守道德高线、不触纪律底线,在“四种形态”新常态指引下,逐步朝着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以严明纪律推进从严治党

中共金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苏克俭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继承和发扬

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总结以往的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他在解释这个方针时讲:“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全党同志通过认真阅读整风文件,联系个人的思想、工作、历史以及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犯错误的同志,强调弄清犯错误的环境、性质和原因,着重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而对人的组织处理则既严肃又慎重。通过实行这种方针,达到了既弄清问题又团结同志一道前进的目的,这成为后来历次党内教育活动的重要方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从整风运动到“全面从严治党”,改变了以往通过大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而代之以定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地反腐倡廉,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同时,坚持深化改革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在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并切实强化制度执行。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查处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然而,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没有休止符。要取得更大的成绩,首先要从教育入手,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大多数人能够遵纪守法。其次,要常提醒,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犯有小错误的同志知错就改,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再次,要依纪依规惩处,对那些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人,一定要坚决查处,形成强大震慑。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一个人都有犯错误的可能,任何一个人都犯过这样那样的错误,共产党人也不例外。我们不怕犯错误,怕的是一而再再而三犯同样的错误,甚至是无视党纪国法变本加厉,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家庭,还给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为了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等到不可救药时才追悔莫及。

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通过量尺子来定性问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要及时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其改过自新,这要成为常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教育其改过自新,这是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这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是从监督执纪的角度提出来的,并不是要放缓或降低反腐败的强度和力度,相反,“四种形态”不仅注重打老虎、拍苍蝇,更多从防患于未然处着想,从预防上着手,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尽量纯洁自我,不违纪;在刚刚违纪、发生量变时,通过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尽最大可能遏止其质变。通过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来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以“四种形态”引领全面从严治党

要强化教育。当前,就要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深入学习教育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继续完善先进典型的引领和腐败案件的反面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为人正直、干净做事。金昌市纪委从《中国纪检监察报》选编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在《金昌日报》开设党风廉政建设“送清风”专栏,以提升全市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思想境界;组织召开“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通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参观服刑人员学习生活场所,营造“不想腐”的氛围;共组织任前廉政谈话会2次,对70余名拟提拔转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谈话;每年精选近40门廉政教育课程,录入金昌市干部教育培训网“反腐倡廉”栏目,并规定每位干部每年学分,次年年初通报上年学分。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不仅使党员干部知纪懂法,知道哪些事可为,哪些事万万不可为,还要让党员干部知荣辱明廉耻,做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典范,通过法治和德育的双管齐下,在思想深处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坚强防线。

要强化监督。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金昌市纪委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实现了派驻机构和巡察工作“两个全覆盖”。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和不增设机构、保持原有机构不变的前提下,在市直13个单位单独派驻纪检机构,在其余59个单位分口设立隶属于市纪委的6个派出综合纪检组,实现对市直部门单位派驻全覆盖。成立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巡察任务设立6个巡察组,就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相关规定要求、廉洁自律、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巡察。对巡察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5年内至少常规巡察1次,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问题反映集中的部门单位随时进行专项巡察。

要严格问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书记要切实履行好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解决突出问题,健全长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管党治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纪检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监督责任,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通过经常地、深入地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权无责,落实责任就是“空中楼阁”;有责不究,责任落实就会“竹篮打水”。要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制定完善责任追究办法,细化条款,明确程序,形成常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提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倒查追责的实效,切实提高问责追责的综合效果。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南

中共天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李美华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从严治党管党、严肃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刻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复杂性、艰巨性,不断提升反腐败工作水平的主动选择,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我们今后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提高认识,全面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要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和工作节奏的精准把握,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明晰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找准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切入点。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等重要论断一脉相承,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要求,体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纪律”和“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传承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

强化纪律意识,时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每名党员干部自觉做到敬畏和严守党纪党规,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防止以权谋私的“紧箍咒”、坚持秉公用权的“护身符”。二是要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注重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动辄则咎,努力降低小错酿成大祸的概率,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极端现象。三是要加强对执行纪律和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正确处理纪律审查与廉政教育的关系,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行为,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

一是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二是要深化纪律审查工作,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与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辩证处理好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与有案必查、违纪必究的关系,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严厉惩治腐败,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落实“一案双查”,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等案件的县区和部门实行严肃问责,切实把纪律执行到位。三是要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工作落实,重点是抓紧抓好今年8月份以来在全市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轮巡查的成果整理和工作报告,县区、部门“三述工作”、约谈工作的整改落实,全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作座谈会、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培训班精神在基层的贯彻落实等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四是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继续组织开展好天水市廉政大讲堂和警示教育大会,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受警醒,自觉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特别是要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五是要以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持续深化“三转”,加强自身建设,守底线、严要求,聚焦主责主业,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把握“四种形态”新常态 树立监督执纪新标准

中共酒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王洁岚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四种形态”从党纪和法律两把尺子划分,既全面概括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四种情形,也严格界定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论述高瞻远瞩,含义深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抓早抓小,不断校正党风政风,解决好“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两级化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严”字。“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需要。国家法律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行为准则,是底线要求。党规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党员的刚性约束。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具体化到“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更加具体化。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只有纪严于法,才能保证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不敢触犯严格的党规党纪,进而不会触犯法律,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纪在法之前,违法必先违纪。当法律的底线遭到践踏时,纪律的红线也就荡然无存。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把工作重心从“盯违法”转移到“盯违纪”,有纪必依,违纪必纠,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从严惩极少数转移到管住大多数,管住“好干部”堕落为“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实的监督执纪中。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早”字。“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具有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平时的小问题不抓不管,等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查处了,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拔烂树”是为了“治病树”,“治病树”是为了“正歪树”,烂树不除,病树难治,病树不治,歪树不正。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防微杜渐,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则,对干部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减少严重违纪违法立案查处的比重。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实”字。“四种形态”的落脚点就是要求监督执纪抓实见效。纪律审查要实。坚持依规依纪处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管理数据库,定期召开问题线索评估会,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做到案件线索梳理全面及时、线索排查科学准确、案件查办快速有效。凡重大问题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在省纪委的指导下,严查快办,做到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姑息、不纵容、不手软,形成强大震慑。执纪审理要实。根据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酒泉市制定下发了《酒泉市纪检监察机关“县案市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定性量纪程序标准,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整治“四风”要实。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盯紧看牢关键时间节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四风”问题,寸土不让,一经发现严肃审查、从重处分、通报曝光。酒泉市今年通过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信访核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集中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对25个市直部门单位、109个县直部门单位、12个乡镇进行专项检查,梳理各类问题线索254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交办、转办、督办。目前,已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6起,处理5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人。落实“两个责任”要实。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逐项逐条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坚持“一案双查”,制定下发了《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今年以来,有7名主要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1名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全面从严管党治党

中共张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苟海龙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定位  履职思维要有新转变

衡量纪委履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探索创新  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

精准发力  执纪效能要有新提升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同时也要着眼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强化落实  “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和市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努力构建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好执行力层层递减的问题。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狠抓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瞄准纪律  深化“三转”要有新方向

“三转”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委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坚持“严”字当头,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突出“执纪的再执纪,监督的再监督”,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中共甘南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王勇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提升反腐败精准度的主动选择,是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创新纪律审查理论成果的重要实践遵循,表明党中央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执行上更细更严的重要体现,与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即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是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有力举措。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三转”,转变工作理念,不断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成效,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是要守住关键点,把牢总开关。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有义务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就要求基层组织生活会要常开,要开出成效,批判和自我批判要红脸出汗,不能走过场,“三会一课”制度要坚持,党员思想教育要经常,让干部不想腐。二是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行为规律性的认识,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要求对于干部就要严管厚爱、动辄则咎,层层设立防线。要把工作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转变,工作重点要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要善于运用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让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成为常态,要将预防腐败工作做实做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权力公开运行机制,在挖“烂树”的同时,注意整个“森林”的健康。三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利剑高悬”。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级党委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加大对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经常性教育,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让干部树立党性原则、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廉洁观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睬“雷区”、不越“红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精神,紧盯重要节点、重点岗位,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要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明纪律,加强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治好“病树”、拔掉“烂树”。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扎紧扎牢制度“笼子”,全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省委“3783”和州委“48792”主体责任体系,知责明责履责尽责,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中。四是要强化监督,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起监督纪检干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强化监督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时时强调、事事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请示报告、联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早提醒、及时处理,切实防止“灯下黑”。

“四种形态”的重点在前两者,只有通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一旦触犯党纪就要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才能逐步让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受严重处分、违法的党员越来越少。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给予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养成“大老虎”,只有经常抓、抓经常,早点抓、抓小节,才能真正把干部身上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系爱护。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中共庆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李学宏

 

9月24日—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进行划分,全面概括了违纪违法干部受处理的四种情形,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惩防并举的干部管理新原则,展现了反腐倡廉建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新思想,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要义。

庆阳市把准确把握好、正确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监督执纪的重点,坚持从落实“两个责任”入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着力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营造出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坚持常态化,落实两个责任“治未病”。“四种形态”根本在于落实好党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关键在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着力解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清不明、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失位缺位的问题。对此,我市从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入手,借鉴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理念,在全市全面开展了“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把各级党委、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逐级逐项进行了指标量化,并用“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方式固化下来。各级各部门着眼落实“两个责任”,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梳理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查摆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和监管办法,对党员干部早提醒、早预警,让党员干部明纪律、懂规矩,用权办事之前对照对照、比量比量,切实规范了权力运行。市纪委结合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要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因公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和出国留学定居等事宜均提前向市纪委报告,并向当事人“约法三章”,划定纪律红线,使其增强自律意识,知道哪些事该干,哪些事不该干。同时,我市于今年7月制定出台了《庆阳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采取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三种方式开展“关爱提醒”教育,让党员干部在成长路上和关键时刻有人监督、有人提醒、有人关爱。“工作约谈”突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之间、科室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人员相互之间做到“四必谈”,通过谈心谈话梳理工作疏漏、查摆作风方面的不足,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提醒约谈”针对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谈话,旨在及时警醒、扬鞭催马,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告诫约谈”针对发现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通过批评教育、警示告诫,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二、管住大多数,坚持纪在法前“正歪树”。“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因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着眼于管住大多数,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向各种小节问题说“不”,给那些处在“滑坡路”、“悬崖边”的干部敲响警钟、伸出援手、治病救人。自2014年起,我们不断延伸监督“触角”,督促全市116个乡镇的1257个行政村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务公开、村干部廉洁自律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建办了“庆阳廉政网”,开通网上书记信箱,24小时受理网民投诉举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效能风暴行动”,市、县各级各部门共聘请效能监督员5000多名,着力加强对党员干部工作日之内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真正形成了网格式覆盖、全天候监督的监督管理新模式。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早打“预防针”,紧盯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等重要节点,及时下发《通知》,重申各项纪律规定,组建明察暗访组,深入机关单位、超市酒店、娱乐场所,严查节假日值班、车辆管理、公款消费等问题。前9个月,全市共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84件,处理党员干部131人,其中,市纪委函询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案件35个,约谈告诫180人,诫勉谈话72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问责究少数,强化纪律审查“治病树”。监督提醒不是万能的,并不能彻底解决干部队伍中的所有问题,对于违纪违规的干部,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放松。今年4月11日和5月6日,我们在庆阳廉政网先后公开通报11起、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 6月10日和7月13日,分别通报10起、11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而在此之前,结合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四风”问题明察暗访,市纪委已先后2次通报33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和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这些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操办婚丧事宜、公款消费、公车私用、超标准接待以及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方方面面,彰显出的是我们对违纪违规问题不嫌其小、敢于亮剑、露头就打、落地就抓的雷霆之威,也为广大干部群众释放出只要违反了党的纪律,再小的问题也会被查处,再低的级别也会被通报的强烈信号,从而起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我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信访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受理等各环节,坚持以 “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及时查处职级不高但影响较大的“小官大贪”、金额不大但性质恶劣的“小贪大事”、事情不大但群众反映强烈的“小事大闹”案件,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3012件,信访了结1285件、初核1529件、立案493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72人。

四、严惩极少数,实行一案三查“拔烂树”。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不但要严格执纪监督,更要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正确处理好“绝大多数”与“极极少数”、“小毛病”与“大问题”、“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人和事,从严问责,绝不姑息,做到“不敢腐”。工作实践中,我们重点对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四风”问题突出,或顶风违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对为官不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接受监督,不回应群众关切的,坚持“下查一级”和“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不落实之事倒查不落实之人。今年以来,我市共对套取扶贫资金、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等42起典型问题和31起党政问责案件落实了“一案三查”,先后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152人,实现了问责追究严厉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坚持纪在法前 从严管党治党

中共武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李学民

 

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更是反腐败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应有状态和必然选择,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科学地回答了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既再次强化了管党治党“全面” “从严”的新要求,又为当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深入学习、认真领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我们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使管党治党真正硬起来、紧起来、严起来。

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勤修树”。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党员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必须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让他们自觉守纪律、讲规矩,才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在党内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用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方式相互提醒,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让纪律规矩的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未触线先反省,自我警醒,防患于未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纯洁党的思想、实现自我纠偏功能的有效机制和锐利武器,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落实纪在法前要求,就要进一步推进落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前移关口、抓早抓小,在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上下功夫,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坚决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观念,积极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通过严格的党内组织生活,用足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勤“修树”、治未病,做到警钟长鸣,提前打好“预防针”,把党员干部的坏思想、坏心态、坏作风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防止酿成大错,切实从源头上阻断“四风”和腐败滋生的土壤,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

动辄则咎,宽严相济“正歪树”。严管就是厚爱。党员干部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不能用普通人的标准管理和约束,必须用党规党纪严格进行约束。将党纪挺在国法之前,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干部,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就是用纪律对党员干部进行约束,让其及早警醒、迷途知返、增长教训,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又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始终秉持“严管干部,善待群众”的理念,坚决摒弃只注重办大案、办要案的观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坚持以纪律为尺子,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深抓实抓细微,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一有反映就认真分析,发现线索就及时核查,只要违纪就坚决查处,该处分就处分,该处理就处理,惩戒警示,防微杜渐,使轻违纪党员干部及早警醒悔悟,及时知止收手,努力降低小错酿成大祸的概率,切断由“好同志”陡跌至“阶下囚”的通道,切实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快查严处,惩前毖后“治病树”。纪律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作出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用类似“资格刑”的重处罚方式,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强化执纪问责,就要坚持惩前毖后执纪导向,发挥以惩促防作用,以啄木鸟的精神发现问题,让所有违纪违规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对违纪违规的行为“零容忍” “不漏网”,特别是对置党规党纪于不顾,把组织的批评教育和提醒当作耳边风,依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实行快查快结、从严处理、严肃问责,绝不能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绝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切实当头棒喝敲打警示、下猛药治病救人,让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深刻反省、收敛收手、改过自新,防止铸成大错,贻误终生。

重拳出击,净化生态“拔烂树”。立案审查意在把“烂树”连根拔掉,重在形成遏制,防止病毒蔓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并不是说打击的力度在减弱,而是恰恰相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是冲破前三种形态所设“障碍”、屡教不改的顽固腐败分子,只有对其采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使其品尝越纪违法、失去自由的苦果,才能以案示警、有力震慑,强化不敢的氛围,有效遏制腐败蔓延。突出“从严”管党治党,决不能放松惩治这一手,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拳出击、决不手软,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及时清除党内“毒瘤”。对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干部,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干部,严格依纪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切实维护党纪权威,净化党的肌体,保护“森林”的健康生态。

 

正确认识纪法关系 从严监督执纪问责

中共定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陈尊峰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论述,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根本要求,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论述高瞻远瞩、内涵丰富,既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管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又体现注重日常教育监管,做到“常举刀”不砍人或者少砍人的爱护保护干部的人本情怀。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是更高层次和更具导向的要求,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出了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四种形态”的论述,必须正确认识与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切实彰显纪律威严。

首先,纪先于法。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诚如王岐山书记所强调的“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走出干部群众长期公认的“好同志”瞬间沦为“阶下囚”的怪圈。

其次,纪严于法。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切实提升党员对党规党纪的敬畏心、戒惧心,特别是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让每个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知道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党规惩戒。对党员干部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真正做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管中体现了厚爱。对那些破坏党的规矩,不听招呼,我行我素,把自己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当“党内个体户”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三是纪从于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只有党规党纪规定的内容比国家法律设置的“笼子”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才能使各级纪委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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