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节日期间能用公款购买礼品进行慰问么?
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的党员、职工、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具体方式,体现了组织的温暖。慰问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在这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节日期间,单位按照规定用公款购买一些礼品对困难党员和群众进行慰问是允许的。
但是,决不能把慰问工作变了味,打着慰问的旗号挥霍浪费,变相搞公款消费,变成了借机乱发福利的普惠行为,变成了只慰问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变相公款送礼行为,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过节期间能用工会的钱给职工发放福利么?
根据规定,工会的钱一部分是由职工交纳的会费积攒起来的,其用途也是用于职工的福利,包括开展工会活动,节日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慰问困难职工等等,因此,党和国家并不禁止节日期间使用工会的资金给职工发放福利。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工会资金一定要照章办事,任何单位都不能打着工会的旗号,变相乱发福利,变相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在寺庙里烧炷香算搞迷信活动么?
共产党员应当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是无神论者。党员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丧失正确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助长迷信之风, 容易走上腐败堕落迷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危害十分严重,应当受到党纪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在实践中,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或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组织或参加这些活动不应受到追究,确有不适合参加的,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正常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区分开来。宗教团体进行合法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也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4.接受单位同事赠送的家乡特产违纪么?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同事来自五湖四海,逢年过节都会回家乡探亲访友,有时会带些家乡的土特产给同事,如果该土特产价值较小,且不影响自己及对方正常履行职权,而且自己有时也给予对方土特产等小礼物,那么这些土特产基本上可以算作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但是如果收受了土特产可能影响到自己或对方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土特产的价值较大,或者属于贵重物品,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则属于违纪行为,会受到党纪处分。
5.下属单位的人组织的饭局能去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追究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批准的人还是参加的人都应当给予一定的处分,因此,对下属单位的人组织的宴请,最好不要参加,如果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是违纪行为。即使有些人以个人名义宴请,也难保他回去之后不用公款报销,还有一些可能确实是私人宴请,但是由于与下属单位存在管理关系,则有可能又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同样是违纪行为。
6.党员干部可以打“带彩头”的麻将么?
党员干部业余时间休闲娱乐,打打麻将本也属正常,但是如果带了彩头,即拿财物做赌注、比输赢,在性质上就可能变成了赌博。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当前在党员干部中间时有出现。有些党员干部分不清娱乐与赌博的界限,认为下班时间八小时以外,只要不影响工作,玩玩带彩的麻将属于“娱乐”活动。正是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助长党员干部赌博歪风盛行,越玩越大,越陷越深,最终滑入赌博的泥潭。更有甚者在公共场所聚众赌博,利用赌博行贿和贪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在一些腐败案件中,赌博已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变相受贿的重要渠道,这些人往往利用下级、老板、管理服务对象对自己有所要求和故意输钱的心理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这是党纪国法决不允许的。
7.领导子女结婚能随礼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因此,领导子女结婚要不要随礼,需慎重,尤其是礼品礼金的价值更不能太大。否则,既给领导添麻烦,也给自己找麻烦。如果有求于领导,借领导子女结婚赠送大额礼金、贵重物品,则可能涉嫌行贿。
8.“私车公养”违规么?
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公车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公车私用”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随着经济收入的改善提高,党员干部购买使用私家车的比例也越来越高,随之出现了一种新的不正之风“私车公养”。有的名义上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还是自己的私车,更多的是自己因私在用,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由公家承担。“私车公养”说到底是特权思想作怪,是公私不分,是变着花样揩公家的油,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挥霍浪费和侵占公共财产,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责编:李奕霖
审核:刘海鹏
来源:驻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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