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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个人总结]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5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各有关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副科以上干部归口县委组织部考核,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机关工勤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控制数确定方法:实际参加年度考核人数乘以优秀等次比例后取整数(比如:某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为26人,优秀等次比例为15%, 26×15%=3.90,取整数得3,那么此单位的优秀控制数为3个)。

  单位人数少,按此方法算不到1个优秀数额的,按以下方法核定优秀数额:人数少于3人(含3人)的单位视单位受表彰的情况以及人员获奖的情况核定优秀数额;人数4人至6人(含6人)的单位双数年核定1个优秀数额,单数年不再核定优秀数额。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考核年度内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30%确定。

  2、考核年度内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5%确定。

  3、除上述2种情形外,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确定。

  考核年度内受到表彰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必须提前报审,报审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之前,逾期不报审的单位,视为无表彰单位。

  考核年度内受到多项表彰的事业单位,按照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确定优秀比例。若年终考核时尚未拿到表彰文件的,顺延到下年增加相应的优秀等次比例。

  对优秀人员超出比例的单位,不予审核备案。优秀人数要分类别、分职级控制或计算,不相互侵占。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人数少,不能分开计算的,应统筹平衡安排。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主考人评鉴、考核领导小组审核、优秀等次人员公示、材料送审备案、结果反馈、材料存档”的程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

  各单位要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个人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

  (三)民主评议

  在个人总结基础上,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员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无记名量化和综合评价。

  (四)主考人评鉴

  主考人(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核

  考核领导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评鉴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审核,提出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

  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送审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各一式两份并含电子档)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审核备案(电子档可发至邮箱hpxrsj2013@163.com,相关表格也可在此邮箱下载,密码:5609198),逾期不报送的,当年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人事干部取消评优资格;不经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八)反馈和存档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员要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各事业单位在送审备案后一个月内将上述表格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聘)用人员见习期、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的依据;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转为正常考核。

  (二)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以及从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不论何时转业、复退、调入,均参加现工作单位当年度的考核。调入人员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进行考核。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达到解聘条件的除外。

  (四)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从事其他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接收单位提供情况;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五)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比例,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进行统计上报。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选派农村党建指导员,由所在乡(镇)党委负责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进行统计上报。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七)考核年度内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享受劳模待遇,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

  (八)被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但还未明确相应处分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在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进行考核。

  (九)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当年考核,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内和行政双重处分的,按党内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十)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在处分期内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在处分期内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参加的培训考试,未参加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十三)年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十四)待聘时间超过90天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当年度的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应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经劝说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奖惩、职务升降、培训、交流、辞退、解聘、调整岗位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近三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资格条件;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时,优先推荐;评选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3.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单位有空余岗位时,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单位有空余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竞聘本专业技术职务的上一级岗位。

  5.工勤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单位有空余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上一级技术等级。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应给予六个月的诫勉期,诫勉期内工作有明显改进,考核结果也不能变更,但其表现可作为下一年度考核的依据,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的亦可予以降低职级或低聘。

  2.当年不得授予奖励、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的除外)。

  3.晋聘职级和晋升工资的年限顺延。

  4.连续三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级、低聘或解聘处理。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四)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竞聘职级和晋升工资的年限顺延。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一项重要的人事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考评。要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职务晋升及奖励挂钩,充分体现考核的激励效应。

  (二)严格程序,坚持标准

  各有关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考核规定和纪律,决不允许随意简化程序、降低考核标准,使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三)按时报备,及时归档

  各有关单位务必按规定工作时限将年度考核结果情况汇总报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年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人力资源社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联系。

  联系人:黄海深   联系电话:0762-5609198

  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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