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方针?
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是根据党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提出来的。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指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指发展新党员要注意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慎重发展”,是指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2.发展党员为什么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答:“个别吸收原则”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成批发展,不搞集体入党。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发展对象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接受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党员质量,把真正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一次只能吸收一个申请人入党,但是,一次支部大会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则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3.高等院校发展党员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高等院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又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年轻的共产主义先锋战士,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要形成“党委书记亲自抓,总支书记重点抓,党员行政负责人协助抓,党支部书记尽职抓”的党建工作局面。
二要注意对高学历、高职称青年教师的培养教育,使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中党员比例达到45%,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中党员比例达到60%,有高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中党员比例达到60%,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中党员比例达到41%。
三要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逐步做到一年级个别发展,二年级以上班有党员,三年级以上按系、科或年级建立党支部。建立起一支以学生党员为核心,以团干部、学生干部和积极分子为主体的学生骨干队伍。
4.入党为什么必须由本人申请?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怕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所以,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坚持自愿,亲自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如果对党组织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还没有要求入党的强烈愿望,即使在组织上入了党,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5.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能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答: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因此,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同志,积极上进,努力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但由于担心自己条件不够而没有提出申请。对这样的同志,党组织应当进行教育和启发,使他们懂得,要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就应当主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表明自己在政治上的选择和态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6.长时间没有被批准入党的人要不要重新写入党申请书?
答:申请入党者写过申请书后,长时间没有被批准,一般不必重新写入党申请书。但要经常口头或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从党组织来说,对写过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无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都应该热情鼓励他们进步,耐心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尽快达到党员标准。
7.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离原单位后要不要重新提出入党申请?
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离后,原单位的党组织应该尽快把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以便调入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一般情况下不必重新提出入党申请。
8.为什么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吸收入党,这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目标和现阶段党的任务,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如何学习、工作和生活,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集中培训,也是党组织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9.发展党员能不能授权组织部门代批?
答: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发展新党员时必须坚持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制度,按审批程序进行。党的组织部门,只是党委的办事机关,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考察和在党委会审批时提供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无权审批发展新党员。因此党委审批发展党员不能授权组织部门代批,授权组织部门代批,是违反党章规定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的。
10.入党对象在上级党委审批前调动工作时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新党员的材料一经上报,上级党委应该抓紧时间审批。如果入党对象因工作需要将要调到其他单位或地区工作,上级党委应尽可能在其调动之前进行审批。如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在调动之前审批,也应在调走后抓紧时间审批,延期审批的原因通知其新到单位的党组织。凡调离原单位超过三个月以上,原单位党委才审批的,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可不予承认。
11.发展党员怎样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答:党章规定,发展党员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这是保证党员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一般的做法是: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党支部可根据需要,采取分别召开党员、团员、群众座谈会,或以个别谈话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考虑,形成综合性意见。
12.发展党员为什么要进行政治审查?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对已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政治审查。这是为了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是保证党员质量,纯洁党的队伍的必要措施。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13.入党志愿书与入党申请书有什么不同?
答:入党申请书是申请人自发地提出来的,入党志愿书则是党组织交给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只是表明申请入党者个人的态度,而填写入党志愿书则标志着组织上对申请人的态度。
入党申请书完全是由个人写的,而入党志愿书要记载全部审查过程,它是由申请人、介绍人、谈话人和党组织分别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的。
申请书在写法上比较灵活,而入党志愿书则只能严格地按照规定的栏目填写。
14.什么时候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
答: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履行入党手续的开始。党组织对于申请入党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认为已经具备了入党条件,可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经支委会讨论,并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5.入党志愿书可否找人代为填写?
答:凡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都要自己填写入党志愿书。如果本人填写确实有困难,可以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为填写,但不能由自己找人代为填写,由别人代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为填写人也要签名盖章。
16.以前填写过入党志愿书的人,现在讨论其入党问题,是否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答:以前填写过入党志愿书的人,如果本人具备党员条件,由于党组织没有及时讨论,或有些问题没有及时搞清楚,而被拖延了时间的,现在要发展其入党,可不再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但需在有关栏目中注明原因。如果因为当时本人不具备党员条件,被搁置下来未能发展入党的,现在已具备条件,要发展其入党,应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17.怎样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入党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党组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18.党的临时支部可否讨论接收新党员?
答:临时党支部是为了完成某一项任务而建立的临时性的党组织,无权发展党员。但是临时党支部可以接收申请入党者的入党申请,可以对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考察工作。在任务结束后,应负责地将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19.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2)申请人及其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在会前应向支部作出负责的介绍,大会可以召开。
(3)在讨论表决时,如果有少数同志提出不同意见,又属于正常的情况,这并不影响表决通过,不要强求统一认识。
(4)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退席。
(5)在表决时,党员弃权,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这不是积极态度,不宜提倡。积极的态度是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把不了解的情况弄清楚。
(6)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人以上的入党问题,则应一个一个讨论,讨论一个表决一个。
20.支部大会表决接收新党员时,申请入党者是否退席?可否让其他非党积极分子列席?
答:支部大会讨论一个同志入党,不管讨论或是最后表决,都是对这个同志的一次深刻的教育。申请入党的同志应该参加,以接受支部大会的审查,听取支部和党员对自己的意见,回答大家提出来的问题。要教育党员出以公心,坚持党的原则,正确行使自己的党员权利,对党对同志都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要教育入党申请者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特别要正确对待对自己入党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是党内一项严肃的事情,一般不要吸收非党群众参加。但为了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党支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个别地吸收非党积极分子列席。
21.入党宣誓仪式应在什么时间由哪一级党组织举行?
答:新党员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举行。因为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党员的决议,必须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入党宣誓仪式。
22.怎样布置入党宣誓仪式的会场?
答:入党宣誓仪式的会场要布置得庄严、朴素、整洁。主席台正中应挂党旗。党旗上方悬挂“入党宣誓大会”的横幅。还可把“誓词”张贴在党旗下边,以便于宣誓时领读和跟读。
23.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能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按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4.新党员为什么要有预备期?为什么重新入党也必须有预备期?
答:党章规定,新党员要有一年的预备期。这是为了对党员更好地进行教育和考察,保证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新党员在入党前,党组织已经对他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了解和必要的思想教育。但是,入党后他能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考察。有了预备期的规定,党组织就可以在预备期内进一步考察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预备期满以后,党组织就有更充分的根据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党章规定,接受申请人入党,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因此,不管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还是被开除党籍的,在他具备了党员条件重新入党时,应当和别的新党员一样,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
25.预备党员预备期从何时算起?
答:党章规定,新党员入党,他的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但在支部大会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新发现申请人有隐瞒历史,谎报事实,需要继续审查而拖延了时间的,可以经支部大会复议后,另确定其预备期的起算时间。
26.预备党员可否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答: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由经过较长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严格要求自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27.预备党员能否担任党内职务?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答:党章规定:“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不能担任由选举产生的党内各种职务(如支部书记、委员等)。
预备党员不宜被评选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资格,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突出,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或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工作)者。
28.在什么情况下应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在什么情况下要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怎样计算党龄?
答:一般对有以下几种表现的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对党不忠诚老实的;
(2)在经济领域内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
(3)违反和破坏计划生育的;
(4)入党目的不纯,有严重个人主义的;
(5)思想作风败坏,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在党内拨弄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不改的;
(6)入党后犯了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
(7)思想觉悟低,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
(8)经延长预备期已满一年,仍没有转变或不够转正条件的。
一般对有以下几种表现的人应该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条件较差,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本人愿意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的;
(2)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在群众中影响不好,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的成绩,思想作风上有骄傲自满、强迫命令、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转变不大,愿意改正的;
(4)入党时虽有一定觉悟,入党后没有什么进步,本人愿意做党员,愿意进步,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
(5)在预备期间犯了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认真改正错误,经过努力能达到党员标准的;
(6)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人。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时间算起。
29.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有哪些程序?
答:(1)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实践党章对党员提出的要求的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有哪些进步,还存在什么缺点,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支部大会充分发扬民主,在党员畅所欲言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同意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4)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30.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若预备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31.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答: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意见有分歧,可以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32.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其转正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如有调动(包括复员、转业、退伍、学校毕业),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鉴定。凡是预备期满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同志,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需要延长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及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预备期未满的,应当由原单位党组织将其对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情况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其转正问题,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拖延或拒绝讨论其转正问题。
33.出国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怎样办理转正手续?
答:出国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转正问题,报上级党委审批。如党员分散,无法在国外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驻国外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
34.党的组织生活有哪些内容?党的生活同党的组织生活有何区别?
答:(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知识。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支部交办任务的情况。
(4)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检查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定期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制订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检查落实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以及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7)检查全体党员执行党章的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讨论党支部及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正气、表彰先进;对犯有错误、违法乱纪的党员提出批评,进行教育或处分。
(8)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或革命文物展览,进行党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有教育意义的戏剧、电影,参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听取先进典型和烈士事迹介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等。
党的生活同党的组织生活,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
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
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则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或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35.长期外出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可否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文件,听有关报告。如果不能在一个地方固定工作,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起外出的党员在三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长期外出未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他们回家期间,党组织应单独组织他们学习、过组织生活和传达党内文件。
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可同所去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去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并由自己带到新的单位。在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单位的组织生活。
36.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如何办理?填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哪些要求?
答: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印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邮政转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间,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37.党员可否委托别人代办转移组织关系?
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由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党员个人委托他人,甚至让非党员给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是不对的,这是组织性、纪律性不强的表现,发现这类现象,有关的党组织应不予受理,并通知所属党组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
38.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应如何处理?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如何处理?
答:不按期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查明确实由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补转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单位应立即发函给接转单位的党组织,通知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9.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答: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这部份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40.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应怎样办理审批手续?党员因私事出境后,组织关系怎样处理?
答: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应与出境办理私事有所不同,他们的出国审批手续,可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发13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党员因私事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一般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乡党委)。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1.怎样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答:《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2.流动党员怎样参加选举?
答: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他们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43.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如何办理?
答: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44.为什么要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外出党员怎样参加民主评议?
答:1988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指出: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外出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请假,并在外出归来后补课。党员外出时间超过半年、地点固定的,一般应按规定将组织关系转出,参加所去单位的民主评议;长期流动的党员,仍回原单位参加评议,或组织临时党支部进行评议。但这种临时党支部评议的结果,应交原单位党组织审定。
45.党员评议格次有哪些?
答: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
46.什么是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即: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47.怎样处理民主评议党员材料?
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处理,一般做法是: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
48.什么是党籍?
答: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49.什么是党龄?
答: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50.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1.党员退党应怎样办理?
答:党员退党是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52.共产党员是否允许信仰宗教?党员从事迷信活动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不能信仰宗教,首先,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尖锐对立,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宗教信仰是唯心主义的东西。我国主要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种宗教都是相信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认识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其次,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我们党的形象的政治问题。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党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组织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偶尔在治丧、民间节日搞一些封建迷信活动的,主要是进行科学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认识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要求他们今后不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3.保留意见与坚持错误有哪些区别?
答:允许党员保留意见与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的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已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54.共产党员能否参加民主党派?已加入民主党派的成员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
答: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制度,对个别适合做民主党派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在民主党派要求和同意的前提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加入民主党派组织,调到民主党派工作。
中共中央规定,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和机关干部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只要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办理。他们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不要求他们退出民主党派,可以继续参加民主党派的活动。
55.党员佩戴标志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党员佩戴标志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所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些地方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班组、机台、门店、摊位、柜台、列车(公共汽车)车厢等工作岗位上,挂出标明党员身份的标志,使党员有一种责任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但要加强管理,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党员佩戴党徽是十分严肃的问题。党徽的设计、制作、发放、防伪、丢失补发等都要认真考虑,目前不宜推广,更不宜规定在全体党员中统一实行.对于已经实行党员佩戴党徽的地方,要区别情况,积极引导。
56.怎样交纳党费?新入党的党员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答:党员凭党费证每月按时到支部组织委员处交纳党费.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57.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如何处理?
答:党员除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8.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支部,党费可否预交或补交?
答: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支部,按期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前预交,也可以回来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9.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应交到哪里?
答: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费仍应交到原单位的党组织。
60.“停薪留职”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答:“停薪留职”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党费仍交到原单位的党组织。如果外出做工或从事其他工作,已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党费应交到转往单位的党组织。党费交纳标准,暂按“停薪留职”前本人的基本工资数计算,自愿多交的不限。
61.党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62.收缴党费的尾数能不能四舍五入?为什么要严格收缴党费?
答:收缴党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党员应当交纳的党费的尾数不能四舍五入。发现党员少交党费的,要及时处理,按月补足数额。至于党员本人愿意以零凑整,每月多交几分钱,则是另一回事,不必限制。
从严治党,应当从一件件具体的工作抓起。收缴党费,当然是为了筹措党的一部分活动经费,但决不仅仅是几个钱的事,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纪律,努力工作,自觉地为党的事业奋斗。所以,一方面,党员要按月交纳党费,除无力交纳党费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少交或免交者外,任何人不得少交党费;另一方面,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认真收缴党费。如果一个党组织连收缴党费的事都管不好,要说有战斗力谁相信呢!
63.党章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其他特定组织”指的是什么?
答:就是其他在特殊情况下指定或临时组建的党组织。
64.怎样确定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
答: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有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总支部,总支部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党员不足100人或5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65.为什么要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应设哪些委员?
答: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它不仅要对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作出决议、决定,还要使决议、决定付诸实施。因此,除了党员不足10人的党支部外,都要设立支部委员会,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委员会的分工,应根据实际需要,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其他委员。支部委员人数多的,可增设副书记、妇女委员等。不足10名党员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
66.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扩大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帮助和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7.基层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有何规定?
答: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68.党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多长时间?可否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答:党中央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69.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怎样确定?
答: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70.党的基层组织在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多少,会议才有效?
答:五分之四
71.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答:可以。在党内决定问题进行表决时,凡有表决权的党员都应本着对党负责的精神,积极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提出自己的赞成意见或反对意见。如果党员因为不了解情况,难于发表意见,党组织应向党员作介绍。党员要主动了解情况,并破除个人的顾虑,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不要放弃表决权。但是,弃权也是可以的,这并不是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举动。
72.党员选举时能否投自己的赞成票?
答:能。每个正式党员,在党内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进行党内选举时,每个党员正当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可以对符合条件而值得信任的任何正式党员投赞成票,只要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同样也可以投自己的赞成票,别人不得干预。
73.党内选举能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答:不能。党内选举,选举人投票只能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既不能提前投票,也不能在选举之后再补投,更不能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投票。
74.党内选举,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全部选举人的半数,非候选人当选有效吗?
答:有效。党章规定,凡是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正常的党内选举中,只要是正式党员,并且符合选举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候选人还是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全部选举人的半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的范围之内,是有效的。
75.撤职和免职有什么区别?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76、党组与党的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答: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是:(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2)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3)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77、撤销党内职务是指哪些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答: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一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到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78.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怎样确定?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79.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执行时如何掌握?
答: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构成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
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80.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答: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81.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答: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党员留党察看时间规定过短,难以达到考察和教育的目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完全恢复其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党龄予以保留);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8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答: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另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8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它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它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8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85.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86.由其它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8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88.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答: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89.党员受刑法处罚的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答: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如共产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以留党察看处分。共产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
90.“开除党籍”和“清除出党”有无区别?
答: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三种人”和党内腐败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再重新入党。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91.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92.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除名有何区别?
答: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93.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答: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94.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要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核定。
95.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支部讨论决定,是否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支部的监督?
答:党章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是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的,是在党的代表大会和该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因此,其所在党支部无权对他们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决定。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支部的监督。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支部,如果发现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犯有错误,应当向上级党委反映;需要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讨论决定,或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权限报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党委备案。
96.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97.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答: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98.上级党委能否直接处分党员?
答: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99.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答: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则不能担任原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其错误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不能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受处分党员,在其错误没改正前,则不应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100、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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