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根据中心党组指派、中心机关党委工作安排,结合中心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需要,我们开展这次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专题培训。今天我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以及在实际中所面临的具体工作业务,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和借鉴。
今天的体会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严管党治党的提出和背景;第二部分,十八大以来的党内制度建设;第三部分,党的各级组织和职责;第四部分,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具体内容。
一、从严管党治党的提出和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逐步确立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从时间轴来看,"四个全面"是在不同高层会议场合逐步提出的。
2012年11月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励精图治、攻坚克难,改革发展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开创崭新局面,得到广大干部群众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高度评价。
2014年11月,习近平到福建考察调研时提出了"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三个全面"。
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则将"三个全面"上升到了"四个全面",他指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新增了"全面从严治党"。尽管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就这"四个全面"作出过一系列的重要论述,但在公开报道中,将"四个全面"并提,还是第一次,意义深邃。
此外,习近平在江苏将"全面从严治党"加入到"四个全面"中时,特别采用了"大气候和小气候"的比喻,“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更完整地展现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相当长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这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强力保障。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思想光辉,饱含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言简意赅、精辟深刻,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既统揽全局又突出重点,每一个"全面"都有其重大战略意义,相互之间密切联系、有机统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是简单的并列、平行关系,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环环相扣的整体。从大的关系看,是目标引领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都不能缺的三大战略举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从每一个"全面"之间的具体关系看,也都是彼此联系的。全面深化改革,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无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框架下来进行。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均进行了专门论述,不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对从严治党提出了新要求,也都以党的领导作为实现目标的根本保证。
?二、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就是需要承担的责任单位、组织或者部门,也包括自然人。
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在新时代,必须始终抓住管党治党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着力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做到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抓住“关键少数”,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作为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无论是各级党组织还是其负责人,都是要被紧紧盯住的责任主体及其“关键少数”。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完成工作的第一责任,又要当好从严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做到知责、负责、尽责。基层党组织的“一把手”在推动管党治党全面走向从严的实践中,一定要敢于正视自身问题,以上率下、明岗明责,在“管”和“治”方面既挂帅又出征,把管党治党真正摆上突出位置,让其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要贯彻落实好思想教育之责,解决好党员的理想信念、党性锻炼、道德建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等问题。
---要贯彻落实好推进制度建设之责,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特别是着力消除制度执行的“弹性空间”和“灰色地带”,把管党治党严格置于制度的管控之中。
---要贯彻落实好从严监督执纪之责,既突出“关键少数”又面向全体党员,确保管党治党有重点、无盲区。要贯彻落实好选人用人之责,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要贯彻落实好作风建设之责,继续以最严厉标准、最严厉举措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四风”行为。要贯彻落实好示范带头之责,不仅在其位谋其政,而且要处处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同时要真心给那些敢于较真碰硬的同志撑腰壮胆,维护好党的执政根基。
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460多万个党组织中,绝大多数是基层党组织。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治国安邦,重在基础;管党治党,重在基层。紧紧抓住基层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是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全力向基层党组织延伸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既是党中央向全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破解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涵义就是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也就是管党治党对象要全覆盖、管党治党主体要全动员、管党治党责任要无死角,决不能出现“上面九级大风、下面纹丝不动”的怪现象。在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力向基层延伸过程中,要上下同步、一体施治、整体推进,基层党组织在思想认识的深度、贯彻执行的力度、管党治党的强度上,要全面跟上党中央的步伐。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基层,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也凸显在基层,因此管党治党的成效最终也要体现在基层。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向基层延伸是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堡垒作用的迫切需要。当前,或多或少存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层层递减的问题,越往下重视程度越低、工作力度越弱,主体责任虚化空转。这是导致脱离实际、远离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难绝、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必须下沉,打通“最后一公里”,落实到基层单位,以使每个最基层的党组织都成为名副其实的坚强战斗堡垒。
运用关键手段,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巡视和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手段。因为无论是党建责任还是监督责任的落实,最终都要通过严格的问责或责任追究来保障。必须健全问责机制,坚持失职必问责、问责必有效,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党治党的规章、条例、准则等,在党内规范性制度建设上不断深化强化和系统化,使法规制度力量在管党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三、十八大以来的党内制度建设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生动形象的说明了制度建设对于从严管党治党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针对党历史上法规制度体系当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截止到2019年底,中央共出台或修订超过180部党内法规。一部部党内法规,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1、全面清理党内法规
全面清理党内法规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提。本轮清理过程中超过一半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制度体系大大“瘦身”,守纪执纪更具操作性。
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陆续发布,中国共产党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基本依据和规范。
2013年8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完成我们党历史上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次全面系统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制定的所有767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到2014年底,党中央部署完成了对第二阶段清理范围即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至此,党中央系统全面清理了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出台的全部文件,共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其中322件在清理中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合计占到58.7%。
党内法规清理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向科学化、规范化的关键转折。通过本轮清理全面掌握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数据,对客观评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发展现状提供了客观依据。
2、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清理是为建设准备基础。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扎越紧。一批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构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干,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2015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第一个主干制度。新修订的巡视条例及时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实践经验,以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一体贯彻落实。其中最大亮点在于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要求。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法规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分别以正面倡导和负面清单向全党提出高标准和守底线的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201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明确责任追究范围,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法规继承和发扬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规范,同时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与时俱进地制定了新的规定,全面提高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面梳理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把纪委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修订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落实,基本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门性党内制度并存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逐步构建起“不能腐”的有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以下,是近10年来,党中央制定、修订的,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学习了解的重要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九大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印发)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2019年1月印发)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通过)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12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19年4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10月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印发)
《党政领导考核任用条例》(2019年4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7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6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0月印发)
《推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印发)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0月)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2018年5月印发)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2019年3月印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7月印发)
四、党的各级组织和职责、任务
党的各级组织分为三类:一是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主要指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如省(市)委、地(市、州)委、县委、镇(区)委等;二是各级党委的派出机构。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区域内直属机构、团体组织的党组,如,我中心党组,可以看做是襄阳市委派驻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组;三是各级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依照党内相关规定设立的基层党委、党的总支部、各党支部。
党的各级组织,总的职责可以简单概括为:在党的中央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自身建设,履行管党治党职责。
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顺便说明一下,党的基层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凡是有3名党员以上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其他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设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则需要基层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来决定。原则上来讲,少于7名党员的独立单位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1、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2、针对不同行业的基层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其重点工作因工作范围、特点不同,有所区别: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二)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五、基层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简介
简而言之,基层党支部日常工作就是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
(一)党员教育管理: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②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④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2、党员教育基本任务、基本内容: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3、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其中: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1次;党小组会每月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1次;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员与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交心谈心;
----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019年开始,襄阳市委在全市开展了党员双报到活动;经过2020年的新冠疫情,双报到活动进一步深化。
----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加强对党员党组织关系的管理。2019年,市委开展了“三安”行动,对不同类型党员实行分类管理,尤其是流动党员和破产单位党员管理进一步加强。由几个时间情况一定要把握好: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二)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1、监督方式:
----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应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2、党员处置具体规定: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今天的发言到此结束。不到之处,请在座领导和同事批评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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