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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现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员发展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员推优
推优工作分班级推优与学生组织推优两类,一般每学年进行2次,推优名额按照团支部团员总数(含28周岁以下党员)的20%左右确定。推优对象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发展的基本条件;
2.年满18周岁且未满28周岁我院在册的共青团员;
3.入党动机端正,已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4.综合表现优异。本科生第一学期:在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发展评价、智育成绩均在班级前70%(小数点直接去掉); 2018级卓越班在上一学年的测评中,发展评价、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德育良好(80分及以上),大一第一学期推优无成绩要求。本科生第二学期: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70%(小数点直接去掉);2018级卓越班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研究生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同专业同年级人数少于等于3人的,不做排名要求)。
5.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团员推优成绩要求如下:
第一学期:在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中前80%,品德成绩良好(80分及以上),其中该学期大一推优无成绩要求。
第二学期: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知识水平评价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前80%。出现挂科情况则一律不予推荐。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推优名额单列,不占班级和学生组织推优名额,每学期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推优名额占全院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团员总数的10%左右。
6.经学院团委审核通过。
二、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支部委员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在入党申请人中通过团员推优的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具体条件如下:
已经过团员“推优”程序;
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满3个月;
3.综合表现优异。本科生第一学期:在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发展评价、智育成绩均在班级前70%(小数点直接去掉);2018级卓越班在上一学年的测评中,发展评价、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德育良好(80分及以上)。本科生第二学期: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70%(小数点直接去掉);2018级卓越班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研究生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同专业同年级人数少于等于3人的,不做排名要求)。
4.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组织发展成绩要求如下:
第一学期:在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中前80%,品德成绩良好(80分及以上)。
第二学期: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知识水平评价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前80%。出现挂科情况则一律不予推荐。
5.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每季度主动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1篇及以上;
6.在我院学习期间有一定学生工作经历和比赛获奖,研究生科研较为突出;
7.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所在班级至少有半数以上学生同意。
三、关于发展对象的确定
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综合考虑其参与社会工作、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情况,择优确定发展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1.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满1年(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如组织关系发生变更,在目前所在支部应至少再考察3个月);
2.党校结业并取得结业证明;
3.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每季度主动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1篇及以上;
4.综合表现优异。本科生第一学期:在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发展评价、智育成绩均在班级前70%(小数点直接去掉);2018级卓越班在上一学年的测评中,发展评价、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80%(小数点直接去掉),德育良好(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80分及以上)。本科生第二学期: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70%(小数点直接去掉);2018级卓越班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研究生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80%(小数点直接去掉,同专业同年级人数少于等于3人的,不做排名要求)。
5.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组织发展成绩要求如下:
第一学期:在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均在同年级同专业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中前80%,品德成绩良好(80分及以上)。
第二学期:在上一学期的测评中,知识水平评价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前80%。出现挂科情况则一律不予推荐。
6.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所在班级至少有半数以上学生同意。
四、特别说明
1.为进一步优化党员结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团员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进行特别推荐:
(1)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并以浙江师范大学署名在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如省科技厅的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等)立项(主要负责人);
(3)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4)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获得新疆、西藏学生一等奖学金或校三等奖学金及以上的;
(5)参加学校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和其他专业性竞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6)先进事迹经地级市及以上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7)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广大师生,认真完成组织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或在学生组织(校研究生会、学生会、青总队、社团联、党员之家、新闻中心、社区管理中心、院研究生会、学生会、党员之家)担任部长及以上且表现较为突出的。
(8)其他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可进行特殊推荐的情况。
2.在团员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特别推荐比例不超过应推荐总数或应发展总数的10%,作为特别推荐条件的项目仅在成绩不符合要求时使用且在组织发展全过程中只能适用一次。
3.学院党委成立组织发展特别推荐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党员教师代表、学生会主席、党员之家主席、研究生会主席以及学生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
4.申请特别推荐的学生需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组织发展特别推荐表》,并向所在团支部或党委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推优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特别推荐,由特别推荐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对于发展对象的特别推荐,由特别推荐工作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基础上组织现场答辩,学院党委会根据答辩情况,研究确定特别推荐名单。
5.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文件》(浙组〔2018〕19号)关于健全落实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发展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把关:
(1)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籍等处分,现已改正错误,经党组织长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
(2)与所在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为近亲属的;
(3)没有获得过任何个人荣誉或表彰奖励的;
(4)28周岁以下发展对象不是共青团员的;
上述人员未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同意,不得发展入党。
五、关于违纪等情况的处理
上一学期初至本学期名单公示期结束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团员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当次不予考虑,预备党员延期转正:
1.学院学工周报不良情况通报出现3次及以上的;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寝室安全卫生校检出现二次及以上不达标(主要责任人)的;
4.缺乏党员意识和团队精神,不遵守组织纪律,不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不配合学院开展相关工作,在应发挥示范带头效应的时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
5.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发展细则(202105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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