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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 阳 市 司 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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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管
(五)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监管
(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监管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耒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 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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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设的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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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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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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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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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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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负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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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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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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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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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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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 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政府合同的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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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或指导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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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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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指导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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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其他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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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 指导、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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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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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确认,承办全市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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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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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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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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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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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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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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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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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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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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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 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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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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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政府及本局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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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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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办或组织承办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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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办或组织承办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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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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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 |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 ||
7 | 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市域法律服务资源 |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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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授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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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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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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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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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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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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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务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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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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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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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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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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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刑满释放、解除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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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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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主要监督检查方式是:
1.日常巡查:通过技术平台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集中活动日进行抽查;每半年对司法所进行一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评查活动。
2.专项督查:每年联合公、检、法开展一次社区矫正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检查面达到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耒阳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耒阳市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耒阳市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耒阳市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湖南省司法厅、衡阳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对耒阳市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耒阳市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耒阳市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耒阳市公证处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耒阳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耒阳市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耒阳市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耒阳市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衡阳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司〔2012〕67号)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耒阳市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向衡阳市司法局提交所辖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耒阳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相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调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衡阳市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耒阳市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耒阳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耒阳市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耒阳市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耒阳市司法局审核;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耒阳市市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耒阳市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衡阳市司法局。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耒阳市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监管
为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制定本监管制度。
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
2、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况
3、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
4、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衡阳市司法局有关规定其他违法行为。
6、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及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做好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法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归档;
(二)发现违反《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耒阳市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按照《湖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适用国家、行业、司法部推荐适用的技术标准和鉴定项目要求的操作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活动。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包括鉴定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等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业务运作、质量控制、投诉处理和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督查。按照上级部署安排和日常工作计划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投诉查处。根据当事人投诉举报线索,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
1.下发通知;
2.制定方案;
3.组织实施;
4.意见反馈;
5.整改落实;
6.资料归档。
(二)投诉查处程序:
1.投诉受理;
2.调查核实;
3.处罚决定;
4.送达执行;
5.信息反馈;
6.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监督检查事项,听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汇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现场调阅司法鉴定人业务档案、查阅相关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调查、取证、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