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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剖析问题原因分析报告]法院意识形态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学校医院;传染病防范;管理

加强学校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 建立传染病防控体系, 及时掌握各类传染病流行态势, 预防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将各种传染病控制在较低水平, 是高校医院控制传染病的基本目标。多年来, 吉林大学前卫校区医院重视不断加强传染病、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 具体做法如下。

1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提高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1. 1 重点在学生中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学生来自五湖四海, 四面八方, 居住集中, 一旦发生传染病可波及到学校及社会, 我们根据不同季节尤其在冬春季节组织各院系的学生骨干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还通过各种宣传形式, 如发放宣传单、健康教育处方、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健康教育讲座、讲课、咨询、去学生宿舍进行消毒和宣传等形式经常性的在各院系学生中广泛地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提高了同学们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 2 加强校医院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在医护人员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法》及各种《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传染病的诊断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树立和增强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熟悉和掌握各种传染病的种类、流行特点、诊断标准、隔离期限及防治知识等。在实际工作中争强法制观念, 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1. 3 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在每学期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还对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时限、报告程序、传染病报告卡片的填写的要求进行培训。对医务人员进行院内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毒各类技术操作常规等培训。从而大大提高的全体医护人员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实际工作能力。能得心应手的应对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及时果断地处理, 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 规范传染病报告程序

2. 1 规范传染病报告程序 接诊医生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的传染病上报的时间和程序作好传染病的登记、检查、门诊日志登记、传染病的登记、填写传染病卡片, 送交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直报, 并作好各种登记, 同时作好对传染病的流调和疫区的消毒工作。

2. 2 加强对传染病管理的责任 由主管院长主抓传染病的管理工作, 并明确责任分工, 保健科分管落实具体实施各项传染病管理工作, 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 并定期下到各科室进行传染病管理的监督、检查、登记、上报及漏报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杜绝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2. 3 落实消毒隔离工作 建立并严格执行门诊和病房各种随时消毒制度, 血源管理、污水、污物处理制度, 由专人负责医院感染和消毒隔离的监督、检查、督导工作。定期监测、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随时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监督检查。

2. 4 隔离门诊工作制度 坚持预分诊制度并开设隔离门诊和隔离病房, 在春、秋、冬季重点对呼吸道传染病进行筛查和隔离;在夏季重点对肠道传染病进行筛查和隔离治疗。设专门诊室、专门通道、专医护人员等七专, 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传染病的蔓延同时也防止医院内的交叉感染。

3 加强院内的检查和督导

3. 1 医院成立传染病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健全, 构成一整套从院到各科室到每个岗位的传染病疫情及医院感染的检测报告网络, 并实行了首诊医生负责制, 建立了完整的传染病报告程序。各科室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层层落实。做到24 h发现传染病都能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 2 定期组织医护人员, 特别是重点科室(门诊、急诊室、发热和肠道诊室、处置室、化验室、口腔科、供应室等)的医务人员业务学习, 增强防控意识, 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为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面提升检察院廉政风险管理规范化水平,按照县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对我院廉政风险防控点进行分析研判,现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根据三定方案安排,我院分为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五大部门和法警大队,各部门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在行动上切实加强工作纪律、深化廉洁自律意识,树立了良好的检察队伍形象,我院没有出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政问题等违纪违法案件。

主要廉政风险表现形式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本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部门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为①私自办案或干预其他经办人办案,谋取私利;②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向上述人员报销费用、借用财物、办私事;③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④违法使用批捕权,错捕、漏捕或不捕收受他人财物;⑤利用审查起诉权,收受他人财物;⑥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收取当事人好处。⑦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存在主要问题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廉政风险表现形式多样,诱发腐败风险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干警廉洁意识需进一步提升。

原因分析1、检察官权利进一步扩大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适应检察新时代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检察官在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提出、强制措施的决定与变更、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与增减、证据的采信、起诉与否等方面具有决定权,检察官权力扩大后,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也增多,导致容易被“围猎”,因此是检察机关最具廉政风险的关口,杜绝此类权钱交易意义重大。

2、防控机制落实不扎实

虽然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了防控机制,但是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三个规定”之前长期报零,表格样式不固定,数据重复,律师过问干预插手办案难甑别。

3、廉政学习教育不深

虽然在各项监督下以及自我的廉洁知识,干警都有一定的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但是廉政学习教育永远都不嫌多,张军检察长“严管就是厚爱”“让大家平安落地”等金句都是对检察人员持续进行廉政教育的有力指示。

下一步工作措施强化廉政教育。长期持继深入开展司法办案廉政教育,引导检察人员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落实“三个规定”,按照规定按月份报告“三个规定”表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表。组织干警学习“三个规定”和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应知应会内容并做好笔记,督促提高干警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权力配置。严格按照《江西省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职责权限,各主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办案。对规定属于检察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决定。

强化自我约束。坚持案件质量考评机制,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强化责任追究意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写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理由,并进行廉政承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不坚决的案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对量刑结果的计算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在审查报告、量刑建议书、公诉意见书公开或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公开说明。

加强案件监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案件日常监督,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定期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发现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长(分管院领导)可以根据需要抽查,或者指派其他检察官审查。落实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办案执法规范化。绷紧办案人的廉政弦,禁止越位打探案情。在调查取证中保证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在场,严禁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或泄漏案情、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

接受外部监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听取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督促检查。始终坚持“抓廉政促办案、抓素质促形象、创一流业绩、争创模范检察院”的工作思路,从党组抓起,注重发挥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廉洁从检建设工作中的头雁效应、组织管理作用和言传身教的警示作用。为每位干警建立党风廉政档案,签署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承诺书。每个季度推出检察干警红黑榜。针对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我院党组成员多次有针对性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年青干警,了解思想动态,了解工作实际,针对问题,查找原因,用实际行动筑牢干警公正廉洁、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防线,内部管理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

一、基本情况

依照市委、市局党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我院从实际出发,制定了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案,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在此基础上,召开了转段动员大会,进行了深刻的动员,提出了具体要求。进行了“三征”活动,即即征求党员意见(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中层干部意见(每个院领导至少找3-5名中层干部进行座谈和个别访谈);征求群众代表的意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形式),形成了问题梳理稿,并进一步补充调整了《汇总梳理稿》,形成了聚焦提炼专项报告。召开了“两会”,即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组织生活会,做到了主题鲜明、准备充分、组织严密、效果明显,通过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思想更加统一、思路更加清晰、信心更加坚定、目标更加明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发放到所有班子成员手里,进行认真、深入、严格、细致地分析,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反复研究,整个报告几经修改,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干部职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总结了近几年医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指出了努力的方向、提出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措施。通过座谈和请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吸纳来自各个方面的评议意见和建议,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再修改,并公布了修改完善后的分析检查报告。组织了“一评”活动,即召开分析检查报告民主评议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群众认为分析检查报告实事求是、真正反映了我院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透彻、理清了医院科学发展的思路。

二、主要做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院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在转段前多次召开会议,就如何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下发了“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分析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具体步骤和要求,制发了分析检查阶段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环节活动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和责任人等具体内容,确保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扎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院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要求各支部结合分析检查阶段的具体要求,继续深化理论学习,结合实际找准分析检查阶段各环节工作的切入点和重点。领导班子和各支部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立足实际、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扎扎实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

(二)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

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院党委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征求意见作为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关键,采取积极措施,将征求意见贯穿于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始终,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三个环节都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征求意见。二是领导带头征求意见。院党委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发出征求意见表,直接听取干部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院各党支部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前,就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是认真梳理汇总,查找突出问题。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共归纳出16条具有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并反馈到院党委以及相关部门和科室。

(三)紧扣科学发展主题,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

根据市委、市局党委的有关精神,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把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开成一般工作总结会,确保“两会”不走过场。一是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班子成员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以及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建议和谈心情况,提出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了发言提纲,提出班子和班子成员整改的打算和建议。二是多层次开展交心谈心活动。班子成员坚持把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作为征求意见、找准问题的有效手段,作为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的重要途径,在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部门负责同志之间、部门正职与副职之间、干部职工之间普遍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围绕本单位和自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思路、措施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的情况,对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医院工作科学发展等方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及时召开“两会”,确保质量。院党委、各党支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完成领导班子发言材料的撰写、多层次开展交心谈心等工作基础上,及时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

(四)深入分析检查,严把分析检查报告质量关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是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为形成有分量、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党委书记亲自牵头,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抓落实,严把质量关。一是把握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要求。从医院当前我院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认真剖析医院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理清医院发展新思路。二是在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为进一步完善分析检查报告的内容,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征求对报告的意见。三是按照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指导检查组的要求,xxxx年x月x日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就分析检查报告讨论稿进行了专题讨论,对分析检查报告做了进一步修改。四是在通过群众评议后,将分析检查报告提交指导检查组审定,又再一次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报告。

(五)各级领导重视,边学习边实践

院党委、各党支部都高度重视,学习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落实,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广泛征求了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清理存在的问题,边学习边整改。

三,存在不足和下步打算

我们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用科学发展的理论对我院目前情况的分析检查。由于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理论正处于不断深入认识的阶段,因此分析检查报告可能还存在不够全面、不够深刻等多方面的问题,希望全院职工干部和上级领导给予进一步地批评指导,是我们更好地达到领导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要求。今后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是要牢固树立长期学习的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在学习上要做到形成机制、常抓不懈,克服厌倦情绪,做到常学常新,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效果。

二是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意识,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医院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问题,采取适合新形势医院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对策,努力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增强班子团结,加强班子建设。在我们党的历史传统中,有一句尽人皆知的话,叫“搞好搞不好,关键在领导”。一个单位如此,连一家过日子也是如此。今后班子在原来的基础上要不断地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要把学习实践好科学发展观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放在首位,并以此为指导不断提高班子领导医院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强党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党支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实践科学发展观,在落实上级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中,冲在前、干在前,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五是深入调查研究,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一是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二是发挥创新精神,创新工作方法,创新载体,形成自己的特色和风格,搞好调研推进工作,按照正确发展的思路前进。三是创建和谐医院,以人为本,医院本身治病救人为最根本任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是我们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要正确引导,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让患者满意在医院,让家属放心在医院。

 

我院根据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通知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现将我院医疗安全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存在的问题:

1、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2)医疗文书书写不够规范。处方书写不够规范,要素不全,剂量用法不详,抗生素应用不够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各种记录不规范,急危重病人谈话记录、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人讨论记录等书写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有待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3) 护理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消毒记录、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护理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未能体现人性化服务。提供的基础护理和分级护理措施不到位,对住院病人的护理停留在原始阶段。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佳,患者时有反映。部分护士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够,“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医疗隐患。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患者的观察不到位,护士不能够主动报告一些护理不良事件。

(4)无菌技术观念不强,操作仍需进一步提高 。

(5)药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有隐患。药品管理工作不到位,药品养护差等情况仍存在。对相关药品调剂知识了解不够,处方调配时把关不严,时有不合格处方调剂发生。部分调剂人员责任心不强,时有调剂错药品情况发生。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未能建立起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服务模式。对患者服务言语生冷,态度差,存在和病人吵架情况,患者时有反应。

(6)医患沟通存在缺陷,对病人的提问,回答的不够娴熟,不能洞察病人就诊及家属陪诊的心态。个别医生对疾病康复过程中,需要患者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的事项以及饮食起居和日常锻炼的知识掌握的不丰富。

(7)各科室针对自己的科室工作需娴熟掌握的核心制度仍有欠缺。

2、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患者时有反应,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较差,医疗服务当中存在冷、碰、硬、顶等问题,服务态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改进。

3、工作作风、精神面貌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医务工作者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部分医务人员精神面貌差,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不能够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

4、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桌面物品乱堆、乱放等现象存在,影响医疗卫生单位形象。

5、消防安全隐患 :

    (1)、院内重要科室均配有灭火器,但职工对其使用方法不能够做到熟练掌握。

(2)、院内存在使用大功率热水器致使用电设备增加,耗电功率加大,导致供电线路负荷过重,部分科室下班时间出现不关电脑的现象,医院用电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安全教育领导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上级相关

安全教育文件,并吸取近期发生”医疗安全事故”的教训,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加强对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通过晨会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增强了各科室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4、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建章建制,狠抓落实,杜绝医疗事故发生。(1)建立医疗卫生工作整改制度的长效机制。建立定期组织人员对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监察制度,每周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存在的问题登记在医疗卫生督察表,即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情况检查。(2)建立健全相关医疗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局要求,建立健全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核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效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3)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督导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质量分析评议会议制度,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解到科室和各人,形成医疗安全人人身上有责任、有指标。在本院建立定期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的会议制度,深入讨论、

分析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存在的问题与个人考核相挂钩。

5、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医疗工作的提高是与全员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实力不开的,所以加强医务工作者各方面的综合素质的培训和提高是前提,为此,我院将加强职工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为突破口。今年计划选送 4 名医务人员到上级不同级别医院进行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学习。通过培训,掌握临床常见技能的操作,为患者提供合理、简便、满意的医疗服务。为防止学习流于形式,结合医院绩效奖惩制度将学习效果及在临床中的应用情况纳入绩效工资考核,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绩效考核制度。6、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1)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医务工作者道德规范,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学习和每天晨会时间加强医务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修养。(2)针对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期间存在不穿工作服、不佩带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等问题。采取强力措施,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确保工作人员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去。(3)在服务态度整治中,要针医疗服务当中存在的冷、碰、硬、顶等问题,抓“典型”、搞评议、重处理,狠刹不良风气,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新风正气。(4)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从动作、语言、神态、表情等各个细微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将礼仪培训成绩作为职工竞聘上岗的先决条

件,严格考试考核,在医务人员当中扎实开展“微笑”服务,“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教育,把其作为医务人员思想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学习和受教育面要达 100%以上。努力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树立白衣天使的形象。(5)加强医院管理,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抓工作浅尝辄止、工作作风漂浮的问题和工作得过且过、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和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使群众对医院的工作作风满意度明显提高。(6)重点改变部分科室负责人思想观念陈旧、因循守旧、四平八稳、不思进取、组织管理能力弱的问题。解决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无目标、无上进心,干工作“丢三拉四”,敷衍了事,背后搬弄是非,不利于同志之间团结,败坏良好的医院工作氛围。(7)加强管理提高各人素质修养,进一步强化人与人、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协调,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挥团队精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弘扬敢闯敢干风气,以良好的作风带院风、促医风、树新风,形成良好的医院医疗氛围。

7、加强医院卫生环境整治,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进一步改变医院卫生环境,各科室和人划分卫生区域,采取日清扫、周大扫、月评比并通报等检查形式,对卫生死角等存在的情况,利用业余时间搞好医院、科室卫生死角的清理,

使医院的环境面貌有很大的改变。8、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对在岗每位职工都进行灭火器使用培训,加强消防安全。在供电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院内线路改造,改各科室电热水为专人负责烧水,提高用电安全,增加工作效益。用电安全,各科室排查用电设备的性能,并要求休息、下班期间拔掉电源插头,关灯、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建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习惯。

9、继续严格要求科室人员对核心制度的认识,做到娴熟理解、精通,并在临床工作中加以应用。

10、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建立领导安全巡视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医院职工发现医疗安全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医院领导将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内向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下一步工作安排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是对医院安全管理的一次促进和提高,是遏制事故、减少伤害的一种有效手段。今后我院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

1、加大监管力度。医院的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不容掉以轻心,要加大对各科室监管的力度,强化日常检查和跟踪督促,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切实的监控手段,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认真做好医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保持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有关科室及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监察。有效地防范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由于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我院医疗安全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认真分析和勇于正视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我们将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搞好医疗安全工作。

通过此次医疗卫生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我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认真完善医疗卫生各方面工作,全面促进和提升医疗服务卫生,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发生,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环境。力争通过卫生局验收,树立医疗行业新风气。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制订此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 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 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 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 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 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 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 期、延期。

9、各 专 业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和 验 收 人 对 安 全 隐患 的 整 除 结 果 承 担 验 收 责 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 时 供 应 和 产 品 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 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 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隐患治理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评价,实现对查处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卫生院医疗安全自查报告一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我院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对我镇医疗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通过自查,共查处问题5条,制定整改措施5条,其中近期需要解决的4条,逐步解决的1条。

1、卫生院人员缺少,一身兼多职,造成无证上岗现象较为突出。

2、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门诊日志、处方书写、病例书写、技术操作不够规范。

3、个别医务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有时出现无交接班记录。

4、防保工作中儿童接种的表、薄、卡、册不健全。

5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够强。

二、整改措施

1、针对无证上岗存在的问题。我院在未安排新的专业上岗人员前,暂且采取有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来带好无证人员上岗,保证医疗安全。

2、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近期组织医务人员集中学习,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制度、13项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标准及护理操作规范等,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3、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存在的问题。查出后停发值班费,对其进行警告并按照院规进行严厉处罚。

4、针对防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单位在严重缺员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加大力度,增加人员,同时进一步完善防保软件,建立健全合格的表簿卡册。

5、针对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强的问题。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制定计划、狠抓三基三严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人才培养。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下设医务科。主任:

电话:

卫生院医疗安全自查报告二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后,中心领导非常重视,并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厚增任组长、马虹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李沧区湘潭路街道海医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性质为非营利性,位于李沧区重庆中路932-5-9号;法人代表:王厚增;主要负责人:马虹。具有李沧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201X年12月31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观察床位3张,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全科诊疗科、妇科、外科、内科、口腔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

核准科目: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以任何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对外活动,未超出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所有下属科室均无对内对外承包或出租情况,从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违法开展过胎儿性别的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主任医师一名,副主任医师一名,主治医师2名,医师3名,执业药剂师1名,检验师1名,护士6名,会计员1名。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也从未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王厚增、马虹、黄杰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洁诚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专业性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定以此次年度检验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卫生院医疗安全自查报告三

医疗安全隐患整改自查报告我院根据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活动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整改活动开展以来,现将我院整改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门诊科室存在的问题

根据门急、诊科室的管理要求,我院门急诊科没有单独设立,没有固定的业务技能强的门、急诊工作人员。门急诊医生持证上岗率不高,存在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情况。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要素不全,剂量用法不详,抗生素应用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够严格规范书写留观病例。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各种记录不规范,急危重病人谈话记录、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人讨论记录等书写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有待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制度已不符合现阶段医院管理的需要。

2.护理部存在的问题

各项护理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以前的各项护理制度是以门诊制度管理为起点建立起来的,自从住院部大楼投入使用以来,原来的制度已经不等够适应现在管理的要求,现需结合住院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标准制度。

护理管理组织体系不建全。未能够按照《护士条例》制度规定,实施相关护理管理工作,未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医院住院部投入使用以来护理管理部门不能够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起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各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护士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技术能力、技术标准无明确要求,未能建立健全护士级别、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医院护理人员配备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达不到要求标准。

护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不全、不完善。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不严格按照《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书,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消毒记录、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无菌技术观念不强,操作仍需进一步提高。未能有效建立各项护理技能操作规范标准,部分护理人员技能操作不规范,一次性物品的销毁不彻底、不规范。门诊、住院部等科室卫生较差,存在交叉感染隐患,被套、床单陈旧,玻璃不干净,清洗不及时。

3.药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不建全。毒、麻、剧药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帐务记录不规范,管理有隐患。药品管理工作不到位,过期失效虫蛀药品仍存在。

医院因工作实际从事药品调剂的人员是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经药检局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药剂调配。对相关药品调剂药品知识了解不够,处方调配时把关不严,时有不合格处方调剂发生。部分调剂人员责任心不强,时有调剂错药品情况发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门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患者时有反应,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医疗服务当中存在冷、碰、硬、顶等问题,服务态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改进。

护理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未能体现人性化服务。提供的基础护理和等级护理措施不到位,对住院病人的护理停留在原始阶段。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患者反映强烈。部分护士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够,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医疗隐患。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患者的观察不到位,护士不能够主动报告一些护理不良事件。

3.药房工作人员

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未能建立起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服务模式。对患者服务言语生冷,态度差,存在和病人吵架情况,患者反应强烈。服务态度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将全市1 083家民营医疗机构分为医院、门诊部、私人诊所三类,剔除不能诊断传染病的362家专科门诊部和私人诊所(美容专科、牙科)后,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层,每层按10%比例采用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共抽取89家民营医疗机构,其中医院/门诊部48家,私人诊所41家。在抽样获得的48家医院/门诊部中,每家机构采用随机抽样法各抽取3~4名临床医生(共抽取187人)为本次调查对象,同时将48家医院/门诊部的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48人)及41家私人诊所的医生(41人)也作为本次调查的对象。

1.2 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方式,由被抽取的医院/门诊部临床医生、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及私人诊所医生三类人员分别对应“民营医院/门诊部临床医生传染病报告知识调查问卷”、“民营医院/门诊部传报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调查问卷”和“私人诊所传染病报告知识调查问卷”进行作答。调查内容包括对《传染病防治法》掌握情况、传染病报告知识知晓情况及报告行为等。

1.3 统计分析

对各类问卷分别进行总分及相同问题得分统计,每个单题计1分。“民营医院/门诊部临床医生传染病报告知识调查问卷”总分为18分,“民营医院/门诊部传报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调查问卷”总分为16分,“私人诊所传染病报告知识调查问卷”总分为18分,三套问卷中相同问题总分为8分。

采用Epidata软件建立数据库。对近似正态分布的定量资料计算均数±标准差(x-±s),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方差分析。若资料呈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用Kruskal Wallis检验。对分类资料计算百分率,组间比较等用χ2检验。采用SPSS 14.0软件进行统计学描述与推断。

2 结果

2.1 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得分情况

医务人员中,医院/门诊部48名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187名临床医生以及41名私人诊所医生在传染病报告知识问卷中相同问题的得分中位数分别为5.77、5.13、3.20分,由于资料不满足正态性,经Kruskal Wallis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H=14.65,P0.05),而私人诊所医生与医院/门诊部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和临床医生平均得分间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均

2.1.1 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 医院/门诊部中高级或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的平均得分分别为9.71、11.86、10.78和9.56分,经方差分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F=1.90,P>0.05)(表1)。将医院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的传染病报告知识平均得分(10.41分)与门诊部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平均得分(9.09分)进行比较,差异也无统计学意义(t=0.01,P>0.05)。

2.1.2 医院/门诊部临床医生 高级或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的临床医生平均得分为13.35~15.35分,不同职称临床医生平均得分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F=1.11,P>0.05)(表2)。不同科室临床医生的平均得分为12.33~17.20分,差异无统计学(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意义(F=0.56,P>0.05)。将医院临床医生平均得分(12.51分)与门诊部临床医生得分(12.60分)进行比较,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20,P>0.05)。将接受过培训的临床医生平均得分(13.18分)与未接受过培训的临床医生平均得分(11.84分)进行比较,其差异也无统计学意义(t=1.71,P>0.05)。

2.2 医务人员单题知晓率

医院/门诊部的传染病报告人员、临床医生和私人诊所医生对相应问卷中相同的问题,除“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病种1、2”应答正确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外,三类人员对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数及网络直报报告时限的应答正确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表3)。

将三类医务人员单题正确率进行两两比较,除“乙类几种”单题传报人员正确率高于临床医生外,其余单题传报人员与临床医生正确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除“乙类几种”临床医生与诊所医生正确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外,其余单题传报人员、临床医生的正确率均高于诊所医生。

2.3 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行为

医院/门诊部的临床医生均能在1 d内将填报的传染病报告卡交至传染病报告人员手中,但门诊部医生在半天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传报人员的比例(68.57%)高于医院医生(48.57%)(χ2=27.47,P

3 讨论

3.1 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知晓率较低,应开展有效的培训

在日常传染病报告及管理工作中,诸如皮肤科、儿科、内科等涉及传染病诊疗较多的科室,医务人员应当更为熟练地掌握相关知识,但是本次调查未发现医院/门诊部中不同科室、不同职称、是否接受过培训的医务人员其传染病报告知识得分存在差别,仅体现为私人诊所医生知晓率较医院和门诊部的传报人员及医生低的现况,可见医务人员对传染病报告的知晓程度与现行传染病报告工作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反映了现行已开展的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效果尚欠佳,部分科室分类较细的医疗机构未能针对不同科室做出相应的培训。医务人员对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根本的相关法规知识缺乏,由此导致依法防病意识薄弱\[2\],影响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

有研究表明,对医务人员进行有效、切实的传染病报告知识培训后,报告知识知晓率、传染病(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信息报告质量与培训前相比有所提升,其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3\]。建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开展相关培训时,首先应深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报告知识\[4\],规范统一培训内容,将培训范围自公立医疗机构明确外扩至民营医疗机构,调整培训频次,开展针对性培训。第二,对传染病报告人员和不同科室(尤其是涉及传染病诊疗较多的科室)、不同职称临床医生的培训要有所侧重,并考虑单独分批次培训私人诊所医生。第三,应强调培训效果,不以完成培训频次为目标,需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培训效果。第四,根据不同单项得分情况,着重对知晓率较差的方面,诸如传染病病种的归类与罗列、传染病报告时限等内容开展培训。同时各民营医疗机构应配合有关法规宣传,定期以多种方式强化相关传染病知识岗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全员传染病防治知识水平和素质\[5\]。

3.2 报告行为不够规范,应优化报告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设置传染病报告专职人员的民营医院/门诊部中,临床医生填报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后,均能在当天将传染病报告卡传达给传染病报告人员,但是递送流程及方式多样,不利于信息的整体把握与报告质量控制。建议同一医疗机构内部统一报卡信息传递方式,参考公立医疗机构的做法和经验,尽量采用“传染病报告人员统一收取”、“疫情交换箱”等事半功倍、较为成熟的运作方式。本次调查发现,有些临床医生仍存在“未要求报告”及“没有必要报告”的观点,反映了这些临床医生尚未知晓并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导致基础法律\[6\]无法得到良好实施,由此提示监督部门应重视此现象,结合培训与督导检查,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4 参考文献

[1]赵晓华,徐凌忠.我国传染病报告管理发展现况及影响因素应对分析\[J\].预防医学论坛,2009,15(2):160-162.

[2]张益兰.蚌埠市私立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现况调查\[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5,11(6):321-322,335.

[3]许爱香.陕县传染病报告卡质量评价\[J\].中国民康医学,2005,17(7):390.

[4]李志群.齐齐哈尔市私立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调查分析\[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28(1):72-73.

[5]杨海,王戬.西安市临床医生传染病防治知识考核现况\[J\].职业与健康,2007,23(3):192-194.

一、关于报告的名称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二)、(八)、(九)款依次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湖南省为例,6个报告的标题分别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湖南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和《关于湖南省××年预算执行情况与××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虽然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计划和财政2个报告的标题争议较多,表述不尽统一。如计划报告,有的表述为《关于××省(市、县)××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这样表述比较简洁明了,笔者倾向这种表述。再如财政报告,有的表述为《关于××省(市)××年全省(市)与省(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年全省(市)与省(市)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省(市、县)××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笔者认为,用《关于××省(市、县)××年预算执行情况与××年预算草案的报告》这种表述比较贴切,能较好体现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行文习惯。

二、关于报告中的相关措辞和内容充实

一是建议将开头语“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更新为“向大会报告工作”。 笔者认为,“作报告”从字面上有两层意思,既可以用于执行者向决定者报告工作情况,又可以用于上级向下级作工作部署。而“报告工作”则明确地表达了执行者向决定者负责的意思,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一府两院”向大会报告工作,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相比以往的向大会作报告,表述更规范、更明确。同时,更清晰地表明了“一两院政府”虚心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定责任的良好姿态。

二是“审议”与“审查”不能混同。在人代会上的报告中,经常见到“请予审议”这样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应当为“请予审查”。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对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规定中,把原规定“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内容均改为“审查”,一字之改,可能并未引起一些人的注意,但是,这一个字的改动却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进一步扩展。审议的重点是议,审查的重点是查,审议的约束力远不及审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审查的本义是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它比审议的词义严厉得多。

三是部分报告中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地方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成绩讲得比较多,洋洋万言,问题讲得比较少,一笔带过;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时,客观因素讲得多,主观因素讲得少;有的地方财政预算报告仅列举几类收支数字,对详细的收支情况闭口不谈;有的内容重复,相互交叉;致使代表对报告“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看不真切。对此,提高部分报告的质量应把握五点,一是定位要准;二是文字要精;三是突出重点;四是内容要实;五是要开门见山、言之有物。

三、关于报告的形式

有关资料表明,20__年以前,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听取和审议6个工作报告。近几年来,在省、市、县(区)各级人代会上,一些地方进行了创新,将计划和财政预算这两个报告有的改为“书面报告”发给每一位代表,不再在大会上宣读。

笔者认为,人代会上的报告形式有待统一规范。对于地方人代会,特别是县级人代会的工作报告必须完整。其主要理由:一是县级人代会会议议程较少,会议时间短,一般3天时间左右;二是大部分代表是来自基层一线的农村代表,知识文化程度相对低,通过大会听取计划、财政报告,可以加深代表的认识和理解;三是通过要求大会听取计划、财政报告,可以增强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性,提高报告本身的质量。为了充分体现庄重,体现向代表向人民负责,一般情况下,县级人代会不仅要发6个书面报告材料,而且应郑重其事地登台向代表宣读报告,因为“读”与“看”的效果和意义是不一样的。财政报告还可以细分各款,必要时可再加附件。

一、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相似之处

(一)功能类似

知识产权诉讼常常会面对一些科技难题。如医药、生化、光电、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范围等问题对于认定是否值得授予专利或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具有关键意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囿于知识与经验,并不能做出准确、合理的回答。而技术调查官和鉴定专家正是为解决这类问题而参与到诉讼中。鉴定专家以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从而厘清诉争案件中的技术真相; 技术调查官也是以其专业知识来辅助法官突破专业壁垒, 更准确地判断科技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和证明力。

(二)诉讼地位类似

不同于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在诉讼中居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二者都是凭借专业知识而参与诉讼中到来,同时又不分属于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 也不受诉讼裁判文书的约束,拥有一种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即基于专业知识而发表客观中立的意见,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左右。其实,在知识产权诉讼中, 当事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也可能具有专业的科技知识,因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不仅基于法律专业的考虑, 还会基于科技专长的考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诉讼代理人也可能是诉争标的领域的专家。然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中立和超然, 因为他们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参与诉讼,代表着所代理当事人的利益。

(三)参与诉讼途径类似

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人都不能因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项属于其专业领域或自己对之有浓厚兴趣而主动参与到诉讼,反而是法官基于审理的需要而通知参与。因此,二者参与诉讼都具有被动性。不过二者参与诉讼的途径还有细微差异,即鉴定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参与,而对于技术调查官, 当事人无权申请参与, 只能由法官指派。当然,对于鉴定人,即便有了当事人的申请,还需要得到法官的审核同意,才能参与诉讼。

(四)适用回避规定类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款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因此,对于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且都适用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

二、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差异

(一)身份差异

按照《暂行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配置在知识产权法院, 而实务运作上也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身份上属于法院内职员,而鉴定专家不属于法院内职员。正是这种身份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法庭格局中的位置也有差异。按照《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而鉴定人在法庭中处于证人的位置。

(二)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差异

在诉讼过程中, 鉴定专家会遭到当事人的质证。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因为鉴定报告对于法院认定事实具有关键意义,而质证是人类为了发现真实而发明的最伟大法律机制,因此,为避免鉴定专家的肆意、擅断或错误而影响公正判决, 鉴定报告应当依照法庭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质证。而当事人虽然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但是无权向其发问,反而是技术调查官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另外,鉴定人的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虽然记入评议笔录但无须向当事人公开。因为评议笔录虽然记载着法官裁判形成的过程,会存入法院档案,但只是法院内部文件,因而不须要向当事人公开。

(三)所做意见性质的差异

鉴定人所做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在性质上是证据,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只是就技术事项对法官所做的解释、说明和建议,不是证据。也正因如此,鉴定报告须要在法庭上开示和接受质证, 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无须经历这样的过程。

(四)诉讼参与程度的差异

技术调查官是法官的技术助手, 在法官指派参与诉讼之后,几乎全程参与诉讼活动。从诉讼文书的查阅到证据保全与调查,再到法庭审判,直至法庭评议,技术调查官都有权参与。而鉴定人员只是在证据鉴定与鉴定报告质证阶段参与诉讼活动,而在诉讼的其他阶段,鉴定专家可以置身事外。质言之,技术调查官是全天候参与诉讼,而鉴定专家只是在某个切面与诉讼发生交集。因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程度要远远深过鉴定人。

(五)获得报酬的差异

技术调查官是法院内职员,即法院内编制人员,其报酬自然是编制内薪酬,而鉴定专家并不隶属于法院,而是服务于鉴定机构,因此,其报酬主要体现为鉴定费。

三、传统专家鉴定人的不可替代及技术调查官介入的必要性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承担专家角色的是鉴定专家,而技术调查官可以说是新型的专家。如前所述,技术调查官几乎全程参与审判阶段, 而鉴定专家只是在证据调查与质证阶段参与诉讼。由于功能与地位的类似性,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进程又覆盖了鉴定专家的参与阶段,那么,技术调查官是否可以取代鉴定专家呢? 笔者认为,与技术调查官相比,鉴定专家的不可替代性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专业上的不可替代性。1.专业覆盖范围。由于技术调查官属于法院内职员,受限于经费与编制,法院聘请的技术调查官不可能覆盖各行各业。例如,《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共设5个大门类、58个一级学科、573个二级学科、近6000个三级学科。如果法院聘请的技术调查官要想将各个三级学科都包括, 而至少每个学科配备一名专家,就需要6000人,而这对于法院规模来说,是不可想象之事。2.专业分工。鉴定专家主要工作是对证据材料进行鉴识与解读,并形成专业报告。而技术调查官具有专业知识,甚至本身可能具有鉴定资格,但是其居于法官辅助地位,不能直接对技术事项进行鉴定, 而只是对鉴定报告进行理解、判读和审查,帮助法官理解。因此,鉴定专家是证据材料的解读者,而技术调查官是鉴定报告的判读者,二者有着不同的分工。其实就鉴定工作而言,可以分为两个层面:鉴定的工作流程以及流程背后的规范、方法与原理。完成鉴定的工作流程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设备来进行检验、测定、对比,从而得出鉴定报告。这一部分的工作可由鉴定专家来完成。而对于鉴定报告中术语、推理方法、原理是否科学、合理等层面的工作,则可由技术调查官来分析判断。3.时间成本。即便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同处于一个专业领域,由于鉴定工作需要操作精密仪器、实验比对,从而需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然而,技术调查官虽然也可以进行证据的收集与勘验工作,但是由于其全程参与审判工作,无暇从事费时耗力的鉴定工作。因此,让技术调查官取代鉴定专家在现实面上也是不可行的。

第二,保障诉讼当事人诉权上的不可替代性。由于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 对于判决结果有着关键作用,因此,鉴定专家与诉讼当事人有着更多的交集。而技术调查官更多的是与法官发生交集。就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而言, 除了当事人有权知晓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人的名单和申请回避这两点相同之外, 相对于鉴定人,当事人还有更多的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2.当事人有权获得鉴定报告;3.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质证鉴定人;4.当事人有权举发鉴定人的不当行为。

与此同时, 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关系的传统难题昭示技术调查官介入的必要性。

第一,法官审读鉴定报告的障碍。鉴定报告往往解决诉讼中的核心技术争议问题, 对于审判结果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官如何判读鉴定报告即成为重要问题。而技术鉴定常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对于鉴定意见的取舍,除了需要一般的理论与经验法则之外,还需要鉴定事项所涉及专业领域的基本观念, 才能判断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而面对鉴定报告充斥的专业术语、统计数据和推导公式,没有专业基础的法官自然一头雾水,这使得法官在审查鉴定报告时往往放弃实质审查,而是流于形式。法官审读鉴定报告的障碍在实务上表现为以下弊病。1.只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法官就不会劳神费力地评析鉴定报告,而是径直采纳鉴定结论。这就在实务上出现鉴定报告等于判决书的怪现象。法官是否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应当有说理上的论据,才能获得鉴定人与当事人的信服。此种说理,当然不只是法律规范的解释而已,还需要科学上理据。相反的,鉴定专家往往希望自己的鉴定报告被法官重视,如意见未获采纳,鉴定人可能误以为法官不尊重专业知识。同时,法官不进行科学上的推理说明, 当事人也可能误会法官被鉴定专家任意摆布。2.对于同一技术事项的多份鉴定报告,法官没有能力从专业角度进行研判, 而是习惯性地认为新的鉴定报告好于旧的鉴定报告, 或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优于级别低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这既是对各份鉴定报告背后的鉴定专家专业素养的不尊重, 也使得当事人不停地要求重新鉴定, 或不断地向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寻求鉴定报告。3.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法官过于信赖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将鉴定意见凌驾于其他证据之上。这种将鉴定结论奉为神明、过分依赖的心态使得有些法官将错误的鉴定结论作为定为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有可能造成错案。

第二,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由于各自的专业壁垒,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时有发生。例如,在德国实务中,法官如果依其生活经验及知识即能发现真相,就不必在诉讼程序中引用鉴定人意见。但是事实上,即使是一位受过训练的内行人,也无法对所有的专业问题有足够的了解, 再加上鉴定人不具有法律知识或对法律规定理解不足, 而法官因欠缺专业知识无法了解专业用语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在沟通不畅的情境下,法官对鉴定人意思产生误会, 而鉴定人在看到判决书后也会感到惊讶, 因为觉得他们的鉴定意见在法院判决书中被误解。由于法官欠缺科技知识, 而鉴定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这使得二者的关系会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法官完全信赖鉴定人鉴定报告的结论, 可能形成鉴定人主导裁判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官情绪性地排斥鉴定人的意见,则可能恶化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又如,在鉴定报告的质证阶段,由于欠缺专业知识与经验,法官不能就鉴定事项做出有意义、有针对性的发问,有时还可能扭曲和误会鉴定专家的意见, 从而不能让鉴定报告质证程序高质有效地完成。此外,由于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专业壁垒, 法官可能要求鉴定专家做一些技术事项之外的鉴定工作。以专利侵权为例,若鉴定意见只是述说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官不懂专利技术的情况下, 无法强求法官看了鉴定报告就能了解其中的专业涵意,因此法官多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侵权人有无过错。然而,鉴定是在厘清事实,有无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判断,让鉴定机构鉴定有无过错,就会造成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角色错位。再加上法官的判断与鉴定意见的结论不同时,反而无谓地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

在解决上述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难题方面, 技术调查官的引入是一种有益的选择。技术调查官可以在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使二者沟通更为顺畅。如果技术调查官在鉴定之前和之后发挥一定功能, 既可以促使当事人简化争议焦点, 也可以帮助法官深入理解鉴定结果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还可以改善长期以来备受诟弊的鉴定实务,专促使鉴定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朝精致细致的鉴定方向进行。

四、善用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促成二者的合力

毋庸讳言,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存在来源重合、功能重叠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升审判效率,是法官需要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法官需要善用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使二者在诉讼中并行不悖,各司其职,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官有权审核何种事项送去鉴定以及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送鉴事项的圈定和鉴定资格的审查都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但是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 因此,法官有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技术调查官的协助。具体来说, 技术调查官可以在以下3个方面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1.鉴定材料的取样。要想获得良好的鉴定质量,前提是所送材料的关键性与未受污染。而什么样的材料是关键的,如何妥善保存这些材料,对于不具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 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但是有技术调查官的参与,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暂行规定》第6条第3项就规定了技术调查官有权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这一阶段就可以进入现场,发挥其专业特长。

2. 拟定鉴定事项。对于何种技术事项须要鉴定的问题,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 可能有意扭曲或模糊争议焦点。这时技术调查官就可以发表专业意见,协助法官厘清双方争议焦点, 从而判断争议案件中的证据资料有无送鉴定之必要并使鉴定事项细致明确。例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在法律上规定得比较抽象,如何压缩争议范围,找到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关键点常常不是法官所擅长,从而需要技术调查官来明确。而待鉴定事项越细致明确,越能精准地找到适格的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也能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出明晰的鉴定结论。这些都有助于避免鉴定活动方面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从而促进诉讼进程。

3.选任适格的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就某技术事项发生较大分歧时, 就不大可能对同一个鉴定机构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即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就需要法官选定一家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对于法官选择鉴定机构这一具有技术性的事务,技术调查官即可发挥应有功能。技术调查官可以根据所涉鉴定事项的科技特点而调查鉴定机构的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检测仪器的适合性以及鉴定流程的规范性等方面,从而提供专业意见,有利于法官选择适格的鉴定机构。

(二)鉴定后的评估

举凡鉴定人有没有很好的调查技术、所使用的仪器或设备是否合适、有无错误的认知、情感或意识型态上有无偏见、鉴定材料有无遗漏、检验模型和推理是否符合科学原理、鉴定方法是否恰当等实质审查的内容,职业法官囿于科技知识的欠缺而大多主动放弃或有心无力。例如,有些鉴定报告中意见可能是鉴定人本着特别知识与经验而推测甚至臆测出来的, 然而不具有专门科技知识的法官,可能压根看不出来,或者虽内心有所怀疑,但看到鉴定人的博士学历、资深专家、学会委员、科技奖项与荣誉等头衔,而只能屈服其结论,对于鉴定报告照单全收。而有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左膀右臂, 法官就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实质评估,而不是流于形式。

(三)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 但质证往往难以轻易否定其科学性、可信性或证明力。职业法官通常只重视鉴定结果而不重视鉴定过程、方法与推理,而借由技术调查官的帮助,就可以判断鉴定人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是否符合当前科学界所普遍接受的原则; 而就种类繁多的研究方法, 技术调查官可以知悉鉴定人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适当以及适用于探明案件事实的准确率的高低。总之,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法官可以较好地明确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 从而在法庭调查阶段更能切中肯綮地发问,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

【关键词】司法审查 首相参拜 制度突破 文化变迁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拟通过对日本法院对首相参拜行为的判决的分析(以下简称“首相参拜案”),探讨司法审查制度在日本的建立、发展及其所遭遇的障碍。

2005年10月17日,现任首相小泉纯一郎步历届首相后尘,连续第5次参拜靖国神社,而此举距离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违宪判决仅半月之遥。该判决指出,小泉于2001年8月13日、2002年4月21日和2003年1月14日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并构成宪法第20条第3款所禁止的宗教性活动,因而违背了宪法。一个自然的困惑是,既然身为一国首相的小泉参拜行为已被判决违宪,他为何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还公然继续参拜?事实上,就在2006年8月15日,小泉公然在日本战败日再次参拜神社,这是否表明司法审查制度在日本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空架子?

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和传统文化的复杂互动过程中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作为战后才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司法审查制度在日本并没有本土的文化基础。但早在19世纪,明治宪法的施行就已促使日本传统政治文化发生裂变,新生的文化在日本萌芽,为新制度的导人奠定了基础。战后美国占领军进行了一系列民主化改革,重新释放了曾被压抑的支持力量,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日本自身的诉求。另一方面,制度的突破并没有立刻带来传统文化的断裂;权威专制文化的传统政治形态虽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是仍如潜藏的暗流,对日本的政治发展过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半个世纪的和平历程中,日本社会及政府的保守势力和进步势力处于不断较量和斗争中,且至今为止新旧势力的较量还远未结束。

“首相参拜案”的前前后后展示了一种复杂的图景。它不仅体现了日本政府界和法律界对首相参拜和司法审查制度的暧昧态度,而且也反映了不断上涨的公民宪法意识。在截然对立的意识的双重影响下,司法审查制度在日本的施行步履维艰,但也并非停滞不前。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今天我们仍然只能说它前途未卜。它的命运究竟如何,最终取决于对抗势力的较量与未来政治文化的走向。

二、日本司法审查制的建立与实施

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最终通过的和平宪法相当完整地体现了西方的政治价值,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应运而生。即使美国媒介也注意到这部宪法的革命性变化,并怀疑它是否能在日本顺利实施。但是这类悲观的预言并没有成为现实。和平宪法中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规定确实是美国“强加”的,但是它所蕴涵的保障人权的精神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被日本人民普遍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本身是在日美双方相互协商与合作的基础上产生的。美国帮助日本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并不能代替日本有效实施。于是,如何实施一部充满现代西方价值的宪法保障制度成了日本自己的任务。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相互冲突的过程:一方面,日本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了宪法中的西方价值,司法审查仍然带有严重的消沉倾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忽视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确实为传统文化的转变提供了空间,并反过来为制度本身的深化提供了文化支持。

1.司法审查制的消沉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新宪法实施50多年来,违宪的案例非常罕见。虽然日本借鉴了美国的理论与经验,但是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甚至扭曲了司法审查的本质。在具体操作上,日本法院比美国要保守得多。可以说,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作为“舶来品”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日本的实施带有鲜明的本土色彩。

第一,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力的过程中,日本法院远比美国法院消极和保守。日本司法审查权的使用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附带式审查、统治行为论、回避判断和合宪性的限定解释。首先,“附带式审查”是指法院的审查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而不能做抽象判断。日本法院通常认为,即使事件本身违背了宪法,但如果该事件没有使原告遭受实际的和现存的危害,则拒绝对其做出进一步处置。其次,统治行为论是指,政府行为原本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但带有高度政治性的政府行为不适合司法审查,因而应当从法院的审查权中排除出去。与自由裁量仅不同,统治行为不论是否违宪,都应当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在此意义上,它与回避判断有着基本相同的含义。最后,合宪性的限定解释是指法院在不能确定某一法令是否违宪的情况下,宁愿采取合宪的解释。在上述司法审查的四种类型中,我们都可从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模式中找到与美国相似的理论依据,但是日本并没有原样照搬美国模式,而是采用了更为保守和消极的审判方式。

第二,在“司法消极主义”立场的支配下,最高法院判决违宪的案例非常之少。和平宪法实施半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只在7个案例中判决法律违宪。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没有一个判决违宪的判例。日本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案例不仅数量很少,而且“几乎没有一件是有划时代意义的,或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有重要意义的判决。”

第三,日本司法判决的效力也相当有限。虽然美国在理论上也认为判决仅适用于个案,但是普通法制度要求类似的案件获得类似的判决,因而司法判决的效果在实际上是撤消被宣布违宪的立法条款。日本关于司法判决的效果也有一般效力说和个别效力说之争,但日本的理论和实践大都将司法判决的效力限于个案。

2.传统文化的转变

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说明治政府的“家”统治理念是导致日本权利观念淡薄与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情形到战后有了很大改变。战后的改革创造了安定的社会和经济增长环境,实质性地改变了日本社会的思维与生活方式,从而也为战后制度的稳定和确立打下基础。国民政治文化显示出民主化的倾向,人们开始逐渐摆脱对权威的盲从,成为作出理性政治判断的独立主体。尤其是安保体制激发了日本自发性的政治活动,大众民主主义在日本社会开始扎根,并进一步促成政治文化的转变。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国民逐渐学会了利用司法审查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越来越频繁地质疑法律的合宪性。

1948年,日本福井县发生地震。7月7日,政府颁布了战后第一部公安条例《灾害维持公安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是有深刻背景的。保守统治层进行的经济改革为国内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雪上加霜,并引起了以工会为组织的大规模群众游行。统治层试图制定公安条例以压制民众。当人们看到暴力运动无法实现目标时,便拿起了司法审查的武器质疑该条例的合宪性。有3名从事灾害救助的人员以该条例是“镇压威吓的非良心、非民主性的恶法”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该条例违宪无效。福井地方法院驳回了诉讼:“与法规毫无关系的事实、抽象的法规自身存在及与该法规有关的价值乃至法律判断并不能成为诉讼的目的。”其理由如下: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1条,法院有权对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有权进行是否合乎宪法的判断,即拥有法令审查权。但它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对与特定权力或有关法律关系争诉无关的、抽象性的法规自身进行是否合宪的判断。只有伴随具体诉讼产生了特定权利或规定法律关系的法律是否合宪的主张或争议问题时,法院才能对其进行是否合宪的法律判断。”

虽然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这次事件可以说开了战后司法审查的先河。最重要的是,日本国宪法刚刚实施后,由于有关司法审查制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性质也不甚清晰,引发了学者的诸多讨论。在此情况下,正是公民提出的宪法诉讼直接推动了法院对司法审查制性质的判断,同时促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在此之前,虽然最高法院曾在大法庭判决中明确采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但只是明确其原则,而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充实。1948年的诉讼之后,几个地方法院判决进一步充实了其内容,并为最高法院明确司法审查制度的性质奠定了基础。

1952年,社会党委员长铃木茂三郎向最高法院提讼,认为国家于1951年之后设置的警察预备队及维持存在的一切行为均违反了宪法第9条,要求最高法院确认其无效。最高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根据现行制度,我国法院被赋予司法权,而行使司法权需要有具体的争议事件发生。如果没有提起具体争议事件,我国法院无权预先对有关宪法及其他法律命令解释存有疑问争议的地方进行抽象性的判断。”虽然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该判决明确了日本采取附带式的司法审查制,从而结束了战后日本司法审查性质不清晰的模糊状况。

上述判决打击了那些希望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其权利的国民,但是人们并没有失去希望。在战后50多年的史中,人们始终没有放弃对宪法最高权威的信心,也没有放弃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他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提起宪法诉讼,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同保守统治层进行着顽强斗争。在大量学者和律师的努力下,宪法诉讼在各个领域内被广泛提出。虽然最高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数量稀少,下级法院却相对积极地运用它做出了很多违宪判决,最终为唤起国民的意识做出了贡献。

三、首相参拜的个案分析

在公民提出的数量众多的各种诉讼中,最典型的是针对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诉讼。靖国神社是日本军国主义的象征,供奉着东条英机等14名甲级战犯和2000多名乙、丙级战犯的牌位。自就任以来,现任首相小泉纯一郎连续5次参拜靖国神社。自其第一次参拜靖国以来,已有共计900余人以违反宪法为由要求地方法院判决他和国家给以损害赔偿。诉讼涉及6个地方法院和2个高等法院,共计11起。在其中的2004年4月和2005年9月的诉讼中,福冈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分别判决“参拜具有正式的性质,因而是违宪的”;在所有其余的9件诉讼中,法院都回避了首相参拜是否违宪的判断。在这11个判决中,法院对小泉参拜的法律性质判断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首相参拜具有“私人”性质。包括8月末的东京高等法院在内的两个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断,其理由是小泉参拜避开了8月15日的战亡者祭奠日,且其献花是私人出资等。第二种观点认为,首相参拜“带有国家特征”,因为他参拜时使用了公车,且未明确表明参拜是国家身份还是私人身份,因而违反了宪法。第三种观点并不表明态度,而是一概驳回。

上述判决所针对的是同一被告的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各法院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判决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事实上,有关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正是当代日本司法审查制运行的一个缩影。它不仅反映了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种日本人所持的不同意识,更反映了残留的传统文化意识与民主文化仍处于激烈的较量和斗争过程之中。战后制度造就了一个多元化的日本社会,不同社会力量拥有不同的意识,对司法审查所蕴涵的价值也有不同的理解,而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及其获得实施的程度也最终取决于上述各种力量的较量。

1.统治层的反击

如上所述,自和平宪法制定时开始,保守统治层对司法审查的警惧就一直贯穿于当代日本的整个过程。保守统治层为了拉拢更多选票、获得更多政治利益或出于其政治信仰而参拜靖国神社。在参拜行为频繁引发宪法诉讼之后,其警惧心态表现得更加明显。尤其是当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挑战行政权时,保守统治层甚至表现出挑衅和轻视的态度,作为行政机关最高代表的小泉首相便是一个典型的表现。

早在2004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对小泉参拜做出违宪判决之后,小泉就立刻宣称:“我觉得很奇怪。我不明白为什么是违反宪法的”,同时还表明了不受判决影响、“今后还将继续参拜”的意向。当被问及他是代表个人还是国家参拜时,他试图将个人和国家的界限暧昧化和模糊化:“出于个人心情而参拜的,也是作为首相的个人小泉纯一郎参拜的。”另外,他还表达了不满意见:“历代首相每年正月参拜伊势神宫是否违宪呢?为什么伊势不成为问题,而惟独靖国成为问题了呢?!”为了表明首相不“失信于民”,他于判决不久之后再次参拜。

抵触判决的保守统治层远不只是首相本人。2005年10月,就在小泉第5次参拜后,细田博之官房长官在10月3日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表达了政府不受该判决约束的观点。10月18日,101名国会议员步小泉后尘集体参拜靖国神社,自民党干事长武部勤、前干事长古贺诚以及内阁府两名副大臣西川公也和七条明也赫然在参拜之列。随后,政府很快于10月25日中午作出阁议,认为首相参拜并没有遵照神道的“两礼两拍手一礼”仪式,因而即使是正式参拜也与宪法不抵触;从外表上看,其参拜行为并不相当于宪法第20条第3款所禁止的宗教性的活动。

不仅执政党以继续参拜表达对判决的轻视,作为第一大在野党的总裁菅直人不久也参拜了同样具有宗教法人性质的伊势神宫和明治神宫。枝野幸男政调会长同时发表了对大阪高等法院判决的看法:政教分离原则是宪法的重大原则,即便是下级法院也应该谨慎对待首相是否违宪的判断。

2.大众意识的提高

与保守统治层对司法审查制的抵抗形成鲜明对比,日本国民已经逐渐学会使用司法审查制度来维护其宪法权利。如上所述,日本国民权利观念的淡薄与缺失在二战后有很大改变。公民意识的觉醒在有关小泉的诉讼中清楚地表现出来。小泉就任短短5年时间内进行的5次参拜在国内引发了高达11次之多的宪法诉讼,且涉及原告900人之多。虽然法院驳回了绝大多数,但人们仍然坚持不懈地斗争,并终于盼来了福冈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的违宪判决。这无疑增添了人们用法律继续抗争的勇气。在大阪高等法院判决中,高金素梅代表原告评价:“大阪高等法院法官向正义迈进了一步。小泉首相必须基于宪法行动,不应再参拜。如果继续参拜,日本国民谁都可以不遵守宪法了”;原告人中岛光孝律师也评价判决“在内容上和法律判断上有相当的进展,是划时代的判决。”

原告的初战告捷不仅来自于其坚持不懈的努力,也来自于民众意识的觉醒。法庭之外的声援原告诉讼团也在各主要大城市与其遥相呼应,媒体的呼声也可谓此起彼伏。《每日新闻》一语道破小泉参拜的本质:“本来区分首相的行为是国家还是私人身份并不容易,但是毫无疑问,反复声称兑现诺言的小泉首相的参拜行为就是正式参拜。”《冲绳时代》以“‘首相参拜靖国’是无视违宪判决吗?”为题发表社论,尖锐地指出其参拜“即使做了伪装,仍然是无视违宪判决的行动”。高知新闻社也发表“质疑靖国参拜的宪法外交意识”的社论:

“我们一再要求首相不再参拜靖国神社。其理由之一就是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围绕首相参拜的诉讼中,福冈地方法院与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其违宪,至少现在没有一个判决其合宪。首相这次参拜之所以改变了方式是因为顾及到大阪高等法院的违宪判决。但是其疑问仍然不能去除。我们对小泉首相的宪法意识的质疑不仅限于靖国参拜。与宪法相违背的还有印度洋的原油供给与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宪法第99条规定,阁僚、国会议员和法官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作为行政最高首领的首相应当慎重避免作出被认为是轻视宪法的举动。”

在声援原告的力量中不乏代表拥护的政治势力,例如社会干事长又市征治认为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极为妥当。希望小泉首相能认真接受继福冈地方法院判决的此次判决,迅速表明年内和今后永远停止参拜。”同时,以公明党为中心的政府及执政党内部的“参拜慎重论”也在抬头。另外,就任仅一月多的总裁前原诚司与小泉进行党首讨论时,也质疑了参拜靖国神社的合宪性。

最后,来自于学者的支持也是推动原告的重要社会力量。很多知名学者纷纷发表评论,肯定大阪高等法院的违宪判决。例如,九州大学名誉教授横田耕一认为:“这是高等法院首次裁决违宪,意义重大。只要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时不明确表明是私人参拜,那么就将违反宪法。”名古屋大学教授浦部法穗评价该判决:“高等法院层面上的违宪判决意义重大,它为今后的审判指明了一定的方向。在此之前,地方法院判决陷入了犹豫不决。如果现在判定参拜具有国家性质,那么其违宪就很明确了。”

3.法官意识的分流

上述截然对立的意识的较量也反映在法院的法官当中。事实上,在行政权对司法独立的种种干涉中,当今日本的法官已经开始出现分流。日本学者东中光雄指出,与和平主义、民主主义及自由主义是当代法官中的两种主要对立倾向。换言之,法官全体日益分为“合宪派”与“违宪派”,他们之间的对立也逐渐白热化。

法官之间的激烈对立体现在各地法院对小泉参拜靖国神社做出的迥然不同的判决中。那些拥护保守统治层的法官坚决主张首相参拜具有私人性质,例如横滨地方法院的井上熏法官在自著中严厉批评福冈地方法院的做法是“在判决中加‘蛇足’,因而是越权违法的”;再如,在千叶靖国诉讼中做出判决的东京高等法院滨野惺审判长认为:“首相参拜是私人的,违宪主张缺乏前提。参拜是首相基于自己的信仰进行的私人宗教行为,是以个人立场的礼仪。”保守统治层立刻对做出回应与支持,认为“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与保守层法官相呼应,更多的法官充分贯彻了第五代最高法院院长石田和外“慎重运用违宪立法审查权”的宗旨,在对小泉参拜的违宪判决中扮演了“缩头乌龟”的角色。有关小泉参拜的11件诉讼中,有9件判决没有对其参拜行为做出是否违宪的判断,其中高松法院还说明了理由:“只有当有必要解决具体事件时,法院才能做出宪法判断。在本案中,没有必须做出宪法判断的情况。”

与上述法官形成鲜明对比,福冈地方法院审判长龟川清长在小泉参拜的违宪判决中宣告:“做出违宪性判断是我的责任义务”,“我不能回避判断’。同时,他在判决理由中也做出了非同寻常的说明:“既然原告的权利与利益并没有因参拜受到损害,那么不做出宪法判断也可以驳回请请求。之所以断然作出裁决是因为考虑到不同的观点”;“如果法院回避做出违宪性的判断,那么同样的行为将有可能在以后反复。”

2005年9月,大限高等法院也与福冈地方法院判决站在维护人权的共同立场上,做出了违宪判决。在历次参拜诉讼中,它是第一个由高等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影响。它不仅为通过司法审查维护权利的努力带来了新的希望,更对保守统治层形成了威慑。与以往相比,小泉的第5次参拜收敛了许多。虽然来自中国及韩国的抗议甚至是美国的提醒可能是其中的主要原因,虽然大阪高等法院只是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傍论中做了违宪判断,因而不能对小泉继续参拜进行法律制裁,但是它所起到的震慑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需要注意的是,大阪高等法院判决运用了更巧妙的法律技巧与保守统治层进行博弈。在判决中,法官并没有在正文而只是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傍论中提出了违宪判断。这样,作为被告的国家和小泉即使不满意判决结果,也不可能上诉至最高法院来寻求对其有利的判断,因为他们是胜诉的一方。国学院大学的大原康男教授对此做出高度评价,认为该判决“通过剥夺作为宪法判断终审法院的最高法院的审理权,从根本上撼动了现行司法制度三审制的根基”。主张捍卫人权的原告也非常满意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因为他们得到了小泉参拜是违宪的法律判断,因而也不会继续上诉。与此形成对照,保守统治层对判决表示严重不满。细田博之官房长官在10月3目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发言:“从形式上国家胜诉,因此不能上诉。因为违宪判断不是正文,非常遗憾不能进行反驳。”

四、结论

首相参拜所引发的一系列宪法诉讼带给人们很多反思。各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反映了法官宪法意识的激烈冲突,也反映了当代日本社会中持不同价值的社会与政治势力的较量。稳定的制度和文化本是一对共生体。没有文化的支持,新制度难以维持长久,但制度的冲击又确实推动着文化的变迁。然而,如果说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文化变迁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压力下被强行植入日本的政治土壤中,但无论军事和政治压力如何强大,却难以在一夜之间改变曾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政治观念。司法审查这一来自西方的制度种子在日本本土文化土壤中逐渐发育生长,但制度的突破并没有立刻带来传统文化的断裂。朝野上下,残留的传统文化与民主意识仍处于较量和斗争过程中。最后,我们所看到的仍然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司法审查制度所蕴涵的西方价值在通过宪法再次进入日本之后,不可能一成不变地保持原样,而是必然会带上日本的色彩;反过来,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文化并不是超越的实在,而只有通过它的拥护者才能维持下来。日本战后的制度安排造就了一个多元化社会,其中代表各种观念和利益的社会力量都有权利存在并宣传自己的信条,并积极争取自己的支持者。因此,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竞争决定了政治文化的形态,并最终影响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及其获得实施的程度。虽然和平已经在日本生根、成长,但当今日本仍不能说已形成一种为绝大多数人所共享的文化价值和信仰。因此,日本至今仍然体现出颇为不确定的两面性。如果小泉参拜所引发的宪法诉讼为我们带来了任何乐观的提示,那就是和宪法制定之初相比,日本选民的宪法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而人民的觉醒才是最可靠的保障。

注释与参考文献

《每日新闻--东京夕刊》2005年9月30日报道。

西修先生:《日本国宪法成立过程中远东委员会的作用及其界限(2)》。3月8日的《波特兰城市报》甚至宣称:“这部宪法只能在美军占领期间维持寿命”。

[日]?靠谘粢弧⒋笮牒孛鞅啵骸度毡竟?芊ㄗ柿霞?返?版,三省堂2000年版第4版,第179页。

例如1989年2月阳和天皇逝世,1990年11月皇太子即位。最高法院对其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承认“大尝祭带有神道仪式色彩,即使参照最高法院的标准,也可以认定它在某种程度上助长、推进了国家神道、不能完全否定它违反了政教分离的规定。而天皇对作为国民代表的海部首相发表‘御言’,首相也以拜见的身份宣读了‘寿词’,这同国民是国家的者这一宪法的宗旨相违背。”但判决最后又认为:“上述事件时人的思想自由没有给以侵害,被人的行为并不直接针对人,本件行为也并未对人的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给以直接的影响。”

[日]金子宏:《统治行为的研究》,国家学会杂志72卷9号,转引自[日]田?忍、上野裕久:《宪法要义》,ミネルフア了书房1972年版,第230页。

这7个案例分别为:(1)1973年的“杀害尊长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刑法》中杀害父母等尊长罪应特别重判的第200条规定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2)1975年,最高法院在“药局设置距离限制案”中,判决《药事法》中关于设立药局的距离限制规定违反宪法。(3)1976和1980年,在“众议院议员的定额不均衡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众议院议员的地区分配不均衡状况违宪。(4)1972年,东京六区的选民就议员定额不均衡提出诉讼,最高法院判决人口比例超过2倍以上为违宪。1983年,最高法院又判决超过4.4信为违宪。(5)1987年,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共同所有者之间划分森林的森林法条款侵犯了宪法第29条保障的所有权。(6)2002年邮递法违宪判决。《邮递法》第68条、73条规定关于挂号邮件的不法行为与特别邮件可免除国家的损害赔偿责任与限制。该判决认为它与宪法第17条相抵触,因而违宪。(7)2005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判决限制居住海外的日本人国政选举权的公职选举法违反宪法。

[日]户松秀典:《日本の司法审查》,载于芦部信喜编:《宪法诉讼》第一卷,有斐阁1987年版,页193。

[日]高柳先男、古城利明:《世界システムと政治文化》,有信堂1986年版,第251-254页。

福井地判昭和23年10月16日行裁月报4号146。[日]户松秀典:“日本の司法审查”,《讲座 宪法诉讼》(第1卷),第182页。

甚至连美浓部达吉本人也不能达成一致。他先在1947年的《新宪法概论》中强调法令审查权只有最高法院拥有,1948年又在《日本国宪法原论》中,强调下级法院也有宪法解释权,最高法院仅是终审法院。[日]?靠谘粢弧⒗醭鞘俜颍骸断芊à炔门小罚晌幕988年版,第227页。

该判决指出:“针对高等法院进行的上诉审判决,只有当认为高等法院做出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不适合宪法的判断是不当的情况下,才可以此为理由内最高法院上诉。”最大判昭和23年7月8日刑集2卷8号801。

1949年,鸟取县地方法院判决,原告认为酒税法的税率规定及酒类统制法令是违宪的主张缺乏具体权利保护利益。判决认为,对抽象的法令进行违宪的请求是不能成为司法审查权的对象的。鸟取地判昭和24年6月8日行裁月报16号123。同年,有原告主张1948年制定的政令201号是违宪的,他们的基本人权受到了该政令制定行为的侵害。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按照宪法第76杂的规定,原告以作为一般法令的该政令的效力争议为独立的理由,要求取消行政厅的法令制定行为。原告的上述主张无法成为法院本来的权限对象。东京地判昭和24年12月19日劳动民集7号69,多见户松秀典:“日本の司法审查”,《讲座宪法诉讼》(第1卷),第183页。

最大判昭和27年10月8日民集6卷9号783。[日]户松秀典;“日本の司法审查”,《座座 宪法诉讼》(第1卷),第184页。

其中地方法院判决了7件诉讼,高等法院判决了4件。

日本《东奥日报》2005年10月19日报道。

《产经新闻》2005年10月6日报道。

《产经新闻》2005年10月4日报道。

新华网东京10月18日报道。

时事通信10月25日报道。

共同通信10月25日报道。

《每日新闻》2005年9月30日报道。

《每日新闻》2005年9月30日东京晚刊报道。

《冲绳时代》2005年10月18日朝刊。

高知新闻社2005年10月18日报道。

《神户新闻》2005年10月20日报道。

[日]东中光雄:《日本的法律家》,三一书房,转引自田忍、上野裕久:《宪法要义》,ミネルフア书房1972年版,第233页。

《产经新闻》2005年10月4日报道。

细田博之官房长官在2005年10月3日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的发言。《产经新闻》2005年10月4日报道。

《产经新闻》2005年10月4日报道。

《产经新闻》2005年10月6日报道。

小泉的第5次参拜方式明显与以往有所不同。他没有穿着正式的神道服装进入神社大殿,参拜时也没有遵守“2礼2拍手1礼”的传统神道仪式,更没有登记,只是和一般的游客深深鞠躬即告参拜结束。时事通信2005年10月25日报道。

[关键词] 感染病例监控;环节管理;漏报率;时效性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1)11(c)-167-02

Emphasis of process management and improvement timeliness of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ZHANG Yanping, DING Xiaoping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tong University, Jiangsu Province, Nantong 226001,China

[Abstract] By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mode of our hospital in recent years , we find that emphasis of process mana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detection problems timely and improvement of monitoring methods purposefully can set up surveillance of nosocomial infection and reporting systems effectively, feedback information accurately and timely, and also reduce the fail-to-report rate, thus the timeliness of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is Improved which is helpful to prevent and control hospital infections.

[Key words]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Process management; Fail-to-report rate; Timeliness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医院感染漏报率居高不下。为了达到规定要求和通过检查,医院在数据采集和处理上可能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无法体现医院感染监控的真实情况,不利于医院感染的宏观管理和全面控制[1]。我院自2004年开始逐渐转变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控模式,由原有的以回顾性监测为主,前瞻性监测为辅,注重上报数据采集的监控模式向以前瞻性监测为主,回顾性监测为辅,兼顾开展重点科室的目标性监测,注重实时数据采集的监控模式转变。在监控模式的转型过程中注重加强监控环节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改进,能使整个监控系统运行通畅,感染监控信息反馈及时、准确。通过新监控模式的应用,我院感染漏报率由最初的17.1%下降到目前的2.2%。现将我院监控模式改变的具体情况报道如下:

1 改进病例监控流程,提高专职人员的监控能力及工作效率

1.1 重新制定阳性检验结果的检索标准,改变信息反馈滞后现象

前瞻性调查以临床阳性检验结果为查房依据,原有阳性检验结果包括粪常规、尿常规、脑脊液常规、抗结核抗体试验、肝功能、输血系列、微生物培养(血、引流物、分泌物等)等。日查抄阳性结果90~100例次。粪常规、尿常规阳性查抄比例大约占50%,多为住院患者入院常规检查。我院地处肝炎高发地区,输血系列中两对半阳性患者居多,约占提请临床执行消毒隔离阳性反馈单的80%,存在部分阳性检验信息反馈时患者已出院现象。因此,应提高阳性检验结果的检索标准,停止对粪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输血系列的查抄,重点检索微生物培养结果,提升多重耐药菌的反馈力度,要求细菌实验室对下发的多重耐药菌阳性的化验单加盖提示章,提请临床及时执行消毒隔离,从而有效控制多重耐药菌传播扩散,杜绝医院内交叉感染。如发现科室有同种病原菌感染3株或3株以上者,或检出疑似医院感染暴发的特殊病原体,及时反馈感染办公室,专职人员将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把感染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1.2 改变前瞻性调查中专职人员频繁轮动现象

①对感染监控专职人员实行“定时、定区”管理。专职人员根据全院病区分布进行分区管辖,每年轮换。专职人员在熟悉掌握所管辖病区的病种特点的同时,总结各病区历年来的感染特点。②不定期举行有针对性的科内感染监控知识讨论会,就发现的疑难病例进行科内讨论,并与临床医生进行共同会诊,从而使感染监控专职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密切了与临床医务人员之间的情感联系,使二者更好的交流医院感染信息,有利于提高临床医务人员的自觉填报意识。

1.3 规范调查方法,提高专职人员的查房质量

前瞻性调查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根据阳性检验反馈及时提请临床做好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②根据阳性检验结果查询病历,参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排除入院常规检查、基础病及并发症;③询问临床感染监控信息员近期有无发热或腹泻等感染症状患者,进行现场查房;④对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进行现场病例查阅以利于早期发现医院感染迹象;⑤查房中所发现的医院感染病例,及时与床位医生沟通交流,并督促其及时填写感染病例填报卡;⑥对临床填报的医院感染病例进行核实、完善。开展医院感染前瞻性调查时工作要细致、扎实,专职人员下病区查房时的认真程度直接影响着医院感染漏报率的高低,因此,专职人员工作要一丝不苟,认真做好查房工作[2]。

1.4 针对病区情况及感染特点,在查房频率上有所侧重

干部病区多为长期慢性病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病情变化不大,阳性检验结果反馈少。专职人员可每周进行1次现场查询,了解有无感染动态。对重症监护室、神经内科、呼吸内科等高危科室,由于其危重患者多,病情复杂,侵袭性操作较多,专职人员应在保证每周3次查房的基础上,根据监控现况适当增加查房次数,即有针对性地开展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逐步深化医院感染病例的前瞻性调查,以保证及时发现感染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1.5 提高诊断准确性,增强临床填报意识

我院医生对医院感染报告卡的填报存在一定误区,医院部分临床医生对于主动填报医院感染报告卡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是额外的工作;医院感染病例填报随意性大,由谁负责填报报告卡,责任定位不清;对感染诊断标准掌握不熟练,概念模糊不清;对内源性感染认识不足,与并发症混淆;为避免漏报,出现阳性体征或检验结果就填写感染病例报告卡,感染诊断依据不足。为做好医院感染病例填报工作,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印刷成手册下发,全院医生人手1册,随身携带,以方便学习,掌握诊断标准。②强化“医院感染报告制度”的执行,明确要求临床科室发现感染病例,应在24 h内上报感染办,填写责任人落实到该感染发生期间的床位医生。③专职人员在查房中发现可疑患者,则应督查医生及时送检病原菌培养及相关辅助检查,提高感染病例诊断的内涵。④每月将感染监控数据及时反馈给临床,促进科主任及护士长对医院感染工作的重视程度。

2 加强全员培训及宣传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染控制意识

2.1 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立专职人员业务档案,有计划安排专职人员外出学习与进修,接受感染监控新动态、新发展、新技术。每人每年参加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科内将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感染管理知识考试,不断提升专职人员的自身业务能力及理论水平,从而更好的指导临床工作。

2.2 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的教育方式,提高全员的参与意识

在新形势下,医院感染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知识的继续教育,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医护人员在感染监控与环节管理上的整体素质[3]。我院将医院感染基础知识教育纳入医院员工继续教育的规划之中,分层、分批采取不同形式对全院医、技、护、工等各类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开展全体员工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邀请省级或以上的感染管理专家来院进行讲座,使全体医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医院感染最新动态和监测技术;对医院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责任人分部门、分专业进行重点理论和技能培训;编写了《医院感染管理应知应会手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手册》、《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文件汇编》,并下发临床科室普及医院感染基础知识;通过医院三基考试检验学习效果,提高了各级各类人员对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视程度,掌握控制医院感染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使其变为自觉行动,防患于未然[4]。

3 完善感染监控管理机制,保障感染监控系统畅通

3.1 运用人文管理形成良性管理机制[5]

医院感染管理是交叉学科贯穿于医疗、护理的每个环节中,但常被认为是附属任务[6]。为避免将感染监控工作仅仅落实在表面数据上,树立感染监控的学科威信,我院感染办在制定感染监控考核条例时,注意就相关内容与临床科室进行充分的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从而调动和激发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提高考核条例的执行力度,保障感染病例监控系统的信息准确、及时,提高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效能。

3.2 完善医院感染监控网络,发挥临床监控小组的作用

①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三级网络,定期召开感染管理委员会全委会例会,监控网点兼职人员会议,讨论制定监控规划、制度和沟通交流有关信息。②及时将全院监控动态送到主管院长及科室负责人手中,提高院领导及科室主任对感染管理的重视程度。③保证临床感染监控人员相对固定,每两年对全院感染监控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表彰,提高临床感染监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大感染漏报率在科室综合目标质量考核中的比重,做到奖惩分明,从而进一步推动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总之,医院感染病例监控环节管理的持续改进能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通报制度,保障了医院感染病例监测系统畅通,提高了医院感染监控的时效性,有利于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参考文献]

[1] 张晓炜,孟黎辉,郑佳,等.医院感染漏报率不同统计方法的探讨[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6,16(1):26-28.

[2] 任玲,周宏.前瞻性调查医院感染病例漏报方法的探讨[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6,16(7):751-752.

[3] 丁国英,封子秀,刘思新.加强医院感染控制与环节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3):403-404.

[4] 董俊英.医院感染管理与环节控制[J].医药论坛杂志,2010,31(11):113-114.

[5] 盛健玲,李跃程,郭思,等.人文管理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1(9):1852-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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