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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门党风廉建设工作汇报发言稿]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但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新《刑法》所增加的“巨额财产”为惩治职务犯罪立下了赫赫战功,然而“收入申报制”与“存款实名制”等措施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被以“巨额财产”查处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因为贪污、受贿等案发而暴露出来的。例如: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夫妇受贿案件中,其夫妇都是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干部,案发前收入申报制以及存款实名制等廉洁从政制度并没有使他们的巨额财产暴露出来,但在受贿案发后,检察机关发现他们夫妇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逾千万元。在我国,因收入申报暴露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例全国无一例,而韩国的收入申报制却能使大批官员被查处。这说明我国的收入申报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践中尚存在某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收入申报制”等廉洁从政制度其效能的发挥。

那么,为什么我国的收入申报制度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达到预期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收入申报制度具有先天不足的缺陷。建立收入申报制度,完善廉洁从政制度,对预防职务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其意义十分重大,但此规定从所要求申报的内容以及来源上来看都过于简单和狭窄,同时也没有要求将家庭收入一并列入申报范围,以利于检查、核实,并且只有收入没有支出的申报要求,客观上造成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2、在部分地区对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性理解不够,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申报制度对于廉洁从政、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因而在执行当中打了折扣,没有认真进行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使此项工作走了过场。有的地方虽然也非常重视收入申报制度的具体落实,但是一旦具体操作起来,才发现与收入申报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工作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造成收入申报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纪检监察部门向银行查询个人存款资料时,有的银行不予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也只能徒叹奈何。

3、收入申报制度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及规章、制度,以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总的说来,从社会、法制、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收入申报制度可以获取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微弱的。同时,由于我国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使得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在面对县(处)级机关领导时,基层纪检监察部门难以开展此项工作。

4、犯罪分子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大量的现金存放在家中,不与银行打交道。这是最原始的方法,有效但不安全,赃款、赃物容易暴露。比如,报纸上经常登载的“小偷偷出个贪污犯”等诸如此类的消息。

(2)以配偶、家人的名义将赃款存入银行。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收入申报检查、核实对象是县处级领导干部,而不包括其配偶、家人,对这些不属于核实、检查范围的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开展工作,除非已经有了确实的证据,可以证实县处级领导干部有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需要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在检察机关介入后,方可进一步检查、核实,但这显然已经不是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核实收入申报的工作范畴了。

(3)异地存款,特别是在一些尚未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即还没有联网的银行储蓄点、所存款。此种方法常被一些在外“包二奶”、养情妇的“花心”干部使用。

(4)投资入股做生意,洗黑钱。这一类干部往往以家人炒股、做生意为掩护,变非法所得为合法所有,以造成收入合法的假象,借此逃避收入申报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核实。

(5)以借代收,以“借用”的表象来掩盖“非法占有”的实质。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既可长期占有、享受利益,又可有效逃避法律的制裁。

(6)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以期逃避收入申报后的检查、核实。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采用种种方法来规避收入申报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核实,说明现行的收入申报制以及存款实名制等等制度确实存在漏洞,犯罪分子还可以钻这些空子苟延残喘。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想通过收入申报制、存款实名制等制度,来达到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就必须寻找积极的对策。笔者以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1、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收入申报制度及其相配套的检查、核实制度,颁布各种相应的法规、规章以及对违反收入申报制度的处分办法,建立、健全收入申报制度以及公示、

公告制度,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在检查、核实申报收入工作中的职责与权利,让纪检监察部门对县(处)级领导申报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制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杜绝收入申报制度施行中的形式主义。

2、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在银行进行个人存款查询的权利与职责,必要时可以与同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以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银行不提供存款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问题。

3、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进行检查、核实工作,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允许纪检监察部门在必要时,将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家人的收入情况及其家庭收入情况,列入检查、核实的范围,增加犯罪分子隐蔽非法收入的难度,减少犯罪分子规避检查、核实的可能性。

4、严格落实干部及其家属经商、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和行政处分。

5、对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的收入情况作好登记,并建立个人档案,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其收入情况。对于不按照要求如实申报的领导干部,经检查、核实确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收入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和行政处分;数额较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6、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应规定政府开支及企业支付可不用现金支付的都必须采取非现金方式,减少现金往来,让资金往来有踪可寻、有迹可觅。此外,还应规定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大额开支要进行申报、登记。

7、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目录的银行电脑查询系统。当需要对某人的个人存款进行查询时,只需在特定的电脑上输入该人的身份证号码,即可获知其在银行的开户情况、存款数额、款项存取等相关资料。以现有的电脑技术,建立这种电脑查询系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8、完善银行对汇往境外资金的管理。对政府、企业及个人汇往国外的资金,银行系统应当建立审核、验证制度,建立汇出资金经办人身份登记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汇出单位(人)提供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付款依据并登记。

关键词:执法监察纪检监察工作基层央行

基层央行纪检监察干部只要认真学习,勤于思考,理论联系实际,按照党中央和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各项要求,围绕基层央行各项业务工作,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提升各种工作能力,成为复合型人才,就能更好地履行基层央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就能切实提高我们的履职能力。

1、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坚持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微观效益方面,主要考察行政运转成本、内部控制、资源配置与使用的有效性;在宏观效益方面,主要考核央行系统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理,宏观调控措施是否到位,决策执行结果如何,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何。通过微观和宏观效益的综合分析,促进央行分支机构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央行职能,科学有效地保证经济金融的顺利运行和持续稳定发展。

(二)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开展效能监察需充分注意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扬长避短,实现监察评价的科学性。央行系统效能监察定量分析侧重应用于工作计划的具体指标、各项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指标、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有关相对量指标、以前年度的绩效和其他地区行的绩效情况对比评价等;定性分析则侧重于央行系统的有关货币政策、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等无法单独用数据分析的领域。

(三)坚持合规性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2、基层央行新业务执法监察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新业务制度落实的执法监察。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新的业务、新的政策、新的法规不断发生变化,业务信息系统不断升级,因此要重视对新业务制度落实的执法监察,特别要重视对新的风险点执法监察。

二)对新业务工作规范性的执法监察。

通过深入到新业务经办部门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把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各种业务活动的诸多环节,实行具体的监督检查,了解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的情况,促进这些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规范工作流程,正确履职,防范业务风险。

三)对新业务开展进行效能监察。

了解新业务开展部门是否存在政令不畅、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不高、作风严重、行政不作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看这些部门该公开的政务是否公开,工作作风是否优良等。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使这些部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3、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手段提高基层央行执行力的措施

(一)改进执法监察的操作方法。目前基层央行执法监察工作主要以查看资料为主,由于就资料而检查资料,难以监督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虽然也有公布举报电话、谈话等手段,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往往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因此,要重视执法监察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在专项执法监察前进行充分准备,包括培训人员,研究监察方法,对监察过程进行充分酝酿,并通过内审、人事等有关监督部门和本级新业务部门对下级监察对象的情况有初步的调查和了解。在检查中尽可能在传统的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等基础上,发挥执法监察谈话、举报、民意调查等等手段的作用,使执法监察特殊功能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二)量化执法监察的检查内容。无论是进行全面监察还是专项监察,都应当将监察内容尽量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新业务监察来说,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察评价体系,使监察者能够“按图索骥”,使被监察者能够一目了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注重开发和运用非现场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库,将有关监察资料整理归并,进行综合分析与监测,使执法监察工作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工作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提出比较全面准确的执法监察建议。同时,还可以将相关监督部门和新业务部门的有关信息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进行及时、连续的执法监察分析,发挥非现场全过程监督的作用,从而实现执法监察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作用。

(三)重视执法监察分析,及时转化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执法监察成果,一是应对执法监察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对普遍性、突出性的深层次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行领导反馈,以引起重视,同时,还应分析新业务开展中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和宣传,注重执法监察分析,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作用。二是将执法监察评价结果作为年末对各行、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集体评比等方面的参考依据,更好地发挥执法监察的权威性、独特性、全面性。三是适时开展后续执法监察,落实整改建议,巩固执法监察成果,实现查改并重。四是促进执法监察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人事等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共享执法监察信息,为领导决策、考核评价下级行和有效化解基层央行内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参考。

(四)制定央行效能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效能监察管理体制监察规范是开展人民银行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而规范央行效能监察的核心是依法监察。目前,央行系统尚未建立起效能监察管理方面的专门制度,效能监察缺乏明确的直接的依据,更无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范,导致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出现各行其是的情况,效能监察结论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正确性大打折扣。因此,应尽快研究建立央行效能监察管理办法,明确央行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责任体制、管理体制及实施办法,明确央行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方法、程序等,加强央行效能监察长效机制的建设,推动央行效能监察的深入发展。

干部考核、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其他专项审计成果、上级单位对下级检查的成果等等,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成果,很多和效能监察有直接的关系,能够利用的尽可能充分利用,已经有了结论的东西,最好不要重复进行。效能监察是履行职能的检查,其他方面的检查也是履行职能的检查,在一个基层单位里,最好不要重复进行。在此基础上,侧重在效能、效益的分析判断上,看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再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应相互贯通,融为一体。但现行的惩防体系建设尚属雏形,体系诸要素缺乏立足全局、整体谋划,未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网络式反腐败工作体系。

参考文献:

[1]傅奎.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发展研究基金报告,2007,(27).

[2]陈歧山.试论行政效能能监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效能监察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

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

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

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

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

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

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

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

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注释:

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

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一)全局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

(二)内容

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收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12月4日开始,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2014年2月11日以后治理工作进入常态化。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2月4日至11日)。各地各科室各单位要在12月11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2月11日)。科室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治理对象都要填写《“红包”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折价款,要在2014年2月11日前主动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在中国银行市药都支行缴入“市廉政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市药都支行,账号:)。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

(三)公示督查阶段(2014年2月12日至20日)。局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2月21日至28日)。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2),于2月20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足额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法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或治理后仍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一经查实,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理。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有职务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没有职务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关要求

1、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2、局办公室要将科以下党员、干部职工上交的“红包”统一登记,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对上交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和商贸主管部门,向发售单位兑换成现金后上交。

我国外汇储备26年间由零增至约1万亿美元。我国目前拥有约1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引起世界瞩目。但在1980年时,我国不仅没有外汇储备,而且还背负着外债。可以说,在26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外汇储备迅猛增加,由零增至约1万亿美元,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巨额的外汇储备,固然是综合国力的体现,不过持续过快增长,也给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已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关注。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维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宏观政策取向。(摘自新华网)

央行拟明年起监管虚拟货币。目前已有专家呼吁建立中国“网上布雷顿森林体系”,将虚拟货币和人民币挂钩,人民币再和金属货币挂钩,保证虚拟货币发行在公司能力控制范围内,完善虚拟货币回收环节,开放官方回收虚拟货币渠道。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李超表示,官方已经开始关注虚拟货币话题,中国人民银行将在明年起草制订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管理办法。

(摘自中国证券网)

三电力巨头接任人选确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了有关领导班子会议,中组部干部五局副局长荆德建受中组部领导委托,宣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赵建国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通知。此外,中国华电集团副总经理曹培玺接任总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飞接任总经理。

2002年我国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形成两大电网公司,分别是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分别是华能集团、国电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和中电投集团。(摘自大洋网)

存款准备金率11月15日起上调0.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11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大力回收银行体系流动性,流动性过剩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当前国际收支顺差矛盾仍较突出,银行体系新的过剩流动性仍在产生。根据流动性的动态变化,人民银行再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巩固流动性调控成效。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两年内中国有望超越美国成为第一大能源生产国。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许永盛表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是中国能源发展最根本的途径。他透露,按照初步估计,从现在到2020年中国能源投资市场将形成10万亿元以上的规模,未来两年内中国有望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

(摘自《中国证券报》)

中国石油巨头申请天然气涨价,百姓做饭费用或增。日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巨头向发改委递交了申请,建议液化天然气涨价。

发改委价格司的人士此前透露,涨价总是难免的。发改委目前的计划是每年将液化天然气价格逐步上浮5%至8%,直到大致与国际价格水平接轨为止。也就是说,液化天然气涨价的态势已经在所难免。

(摘自中国新闻网)

公共产品不断涨价,价格改革不能被利益集团左右。在第七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论坛“构建核心社会背景下的公共政策”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温桂芳坦率地提出:从公共产品提供的价格改革角度来看,目前存在一种偏向,就是价格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左右。

温桂芳说,和谐社会必须要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公平、公正的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尤其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方面,应该是公平的。

(摘自《中华工商时报》)

纳税人年所得逾12万须自行申报11项收入。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5种情形下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11项收入。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其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京华时报》)

同 业 视 点

威海审计整改从完善制度着手。山东省威海市审计局受市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了各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显示,由于各部门在审计整改时,将着力点放在完善制度上,因而整改效果大大好于往年。审计决定应上缴财政金额5 992万元,已上缴5 776万元,应调账处理的3 168万元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甘肃公告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曝光违规违纪单位和问题。甘肃省审计厅近日在《甘肃日报》上全文向社会公布了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开曝光违规违纪单位和问题。

甘肃省审计厅在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中,重点审计了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等9个一级预算单位。此次公告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挤占挪用和未及时拨付资金、虚列支出和无依据收费、应缴未缴预算内外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往来账清理不及时等问题一一列示。

石狮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投资领域腐败现象,日前,福建省石狮市出台了《石狮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对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方式,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案件线索的移送,被审计对象的法律救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要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应通知审计机关介入监督,招投标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开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基本情况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责需要的审计结论,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内蒙古五部门打击经济犯罪和腐败渐成合力。近两年,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反腐败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作用。

为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长效机制,内蒙古审计厅先后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和审计厅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并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建立起多项协调配合的协作机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效益审计成效大。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在对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审计中,以水利工程设计审计为切入点,开展了工程效益审计探索工作,收到比较好的审计成效。

目前,审计组已就在作业设计审计发现的部分小班“大穴整地”设计大大超过合理范围、地理信息系统由于缺乏有效数据录入控制,导致多处数据出现明显错误等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下一步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计核实。

宁夏乡镇债务化解时间锁定三至五年。宁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召集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发改委、财政、教育、农业、民政、水利、交通等部门的负责人,召开了化解乡镇债务专题会议。会议听取了审计厅关于全区乡镇债务审计调查情况的汇报,并开出了3年化解乡镇公益事业债务,5年化解乡镇其他债务的时间表。

宿迁审检合力打击职务犯罪。江苏省宿迁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手建立五项机制,加强审检合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5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共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3起,被检察机关立案27起,涉案金额近700万元,其中20人受到了查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也向审计部门移送线索11件,其中6件受到处理。

赣 审 动 态

近日,江西省档案局李安全局长率检查组一行四人,对省审计厅2005年度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和指导,检查组对审计厅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就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省审计厅将以此为契机,加强档案业务学习,认真改进不足,使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迈上新档次、新水平。(王克刚)

江西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审计成果,对审计发现的电子警察项目建设问题在全省公安系统进行了通报,并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警察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省领导批示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结合全省电子警察建设实际,提出了全省电子警察建设和管理的整改措施。严格规范建设主体,必须由公安部门自行建设,不准由投资商参与并进行收入分成;加强对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把好建设技术标准关,把好岗位责任关,把好日常管理关;加快电子警察系统建设应用步伐,扩大交管覆盖面,提高管理效能,降低交警劳动强度。(陈义生)

为配合市级领导干部换届选举,近日吉安市审计局受组织部的委托,对五个拟提拔为市级领导干部的县(区)委书记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与监督权等三个方面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得到了党委的高度重视,被组织部门称之为考察干部勤政廉政的一个硬指标,促进领导依法行政的一个助推器。(李 扬)

德兴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的要求,先后对3个乡镇、31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共35位党政领导进行了任职期间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德兴市委十分重视这项审计工作,并作出了明确决定:凡是要提拔重用的干部,必须坚持“先审后任”。该市审计局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全年审计工作的零点来抓好落实。审计中共查出了违纪金额429.37万元。其中应收缴国家财政162.80万元,责成归还(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资金渠道金额和自行调账处理金额266.56万元。其中4人被提拔重用,10人被调到重要岗位任职,市委有关领导还对6人进行了诫逸谈话,对其他领导干部进了平调和调整以及退居二线免职等。(冯德水 童日明)

近几年,赣州市审计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认真查清查实涉农资金在拔付、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评价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出相关的完善制度措施。在对全市19个县(市、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审计中,查出违纪违规金额占资金总量的46.53%,同时查出经济案件7起,涉及金额181.67万元,其中移送1起。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结果,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钟儒沁)

丰城市审计工作局在今年委托审计、专项审计和交叉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仍抽调精兵强将,先后对市直机关、各乡镇等共36个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在具体工作中,该局坚持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对比性四项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审计工作己接近尾声。审计成效显著,经济责任审计己成为丰城市调整和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较好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余伟荣)

南康市审计局将人们常说的“清水衙门”纳入审计范畴,如市志办、科办、计生协、家办、残联等单位,认真开展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监督,发现这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核算不规范,核算不及时,费用列支随意性大,套取现金账外支付不合理开支现象严重;有的存在账外资产;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更有甚者私设“账外账”。这些所谓的“清水衙门”由于资金流量小,一度被监督机关忽视,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导致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为此,该局建议加大“清水衙门”的审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李辉昌 谢开盛)

根据社会扶养费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宜春市审计局将组织对全市社会扶养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摸清全市计划生育经费及社会扶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制度及计划生育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揭露和依法纠正计划生育经(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费和社会扶养费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使计生部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程丽萍 吴昊静)

抚州市审计局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局机关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同时积极引入外部监督,主动邀请财政、监察部门对审计机关的财务的检查。二是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力度,主动上门走访部分被审计单位、客商和民营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风行监督员,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协调各方关系,三是时一步完善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审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对于审计人员,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力求审计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袁贺铭)

最近,高安市审计局向市政府报送的《关于高安市五个乡镇(办)2005年度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引起了市长皮德艳、常务副市长范涌华的高度重视,两位领导批示:乡镇财务管理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务必从严整治,从根本上规范其管理行为,完善制度。审计局要尽快督促各单位整改到位。根据领导的要求,该局组织审计人员跟踪督促各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陈雅敏)

最近,吉水县审计局在对某中心小学门景工程的决算审计中发现,该附属工程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决算造价为57 755.49元,审计再次核实的工程造价为400 544.13元,核减工程造价177 013.36元,审计核减率达30.65%。再审核减的比例相当高。因此,该局建议应加强对己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堵塞建筑行业的黑洞。

(郭俊生 何晓晖)

近几年来,南昌县审计局始终坚持把涉农资金审计列为年度工作任务的重点之一,相继开展了移民建镇、农电网改造与建设项目、鄱湖二期防洪工程、赣抚大堤加固配套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水稻直补、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一系列关乎“三农”资金的专项审计(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和审计调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仅2002――2005年4年间,共审计项目46个,审计资金总额75 592万元。查出违规金额2 385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1 223万元。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樊剑华)

近日,资溪县审计局组织了一次公开招标竞标效益审计项目组长会议,三个业务股股长分别提供一份效益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竞标方案),经局招标评审委员会评估,行文股股长编制的“关注下岗职工,管好再就业资金效益审计项目”夺冠,该股股长为中标审计组长,组员由其在全局范围内选择。实行审计组组长竞标制,是该局探索效益审计途径,提高审计质量,改革现行审计管理方式的一种新举措。(杨淑琴)

近日,广昌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及《抚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该县林业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至2005年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分别在县政府网站、县广播电视台进行了公布。从而增强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邓启平)

近日,全南县审计局按照《赣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和《全南县2006年度“十大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制定了基建审计工作中心实施方案,方案中阐述了基建审计中心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工作审计流程、监督措施、人员编制待遇、审计纪律等方面的内容。该方案的制定为建立基建审计中心铺好了路基。(李显萍)

为进一步规范对教育部门的监督,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寻乌县从2004年开始,着手建立对教育部门的联合检查机制。该机制以联合检查为原则,单个部门不得擅自进入教育部门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成员分别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教育主管单位等部门抽调,一般情况下一年内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束后统一进行处理处罚。该机制建立三年来,收到了良好效果。三年来共检查中小学校120所(次),查出违规金额150多万元,处理处罚金额80多万元,有效遏制了乱收费等违规现象发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温俊杰 易玉梅)

德安县审计局通过举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共同理思路、教方法、传经验,针对本地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警示各部门;通过搞好各单位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完善手续、规范操作;通过重点审查各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使各单位在经济管理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领导干部更好地廉洁执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李惠明)

武宁县审计局三措并举,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是公开招聘投资审计人才。近两年通过公开招考,先后招收两名工程决算专业人才。二是多渠道培训干部。一方面奖励干部自学成才;另一方面,将有一定基础的投资决算审计人员选送到市投资科进行跟班学习取经;同时根据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审计的需要,邀请市局和聘请专业人才协同工作,促进审计工作,促进审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三是拓宽投资审计范围。从过去单一的房屋决算审计工作拓展到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涵工程、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该局在湖滨路道路工程决算审计中送审工程造价1 373万元,审定造价1 150万元,核减造价223万元。为地方财政节约了大量的基本建设资金。(刘汶华)

近日,铜鼓县审计局被宜春市委、市政府授予“四五”普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单位普法宣传员也被授予“四五”普法先进个人,这是对该局2001年以来普法工作的总结,也是对该局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充分肯定。

(胡巧萍)

近日,会昌县审计局在对西江镇原镇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镇于2004年9月,由原镇长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以企业内部转制的名义,将镇自来水厂作价65万元,整体出售给许三庆等5名水厂职工。另外,2005年6月,该镇原镇长采取先签转让协议,后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方式,又私自将镇政府在工业园投资9万多元建成的厂房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个人。处置上述资产,既未经中介机构评估,也未报县国资局审核、县政府批准,更未采取公开拍卖的程序转让。对上述严重的违纪问题,该县委组织部已找西江镇原镇长诫勉谈话,并将此事在全县通报。(杨伦华 许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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