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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门党风廉建设工作汇报发言材料]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枣古城管字[2015]1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谈心谈话,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古城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七)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四条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管委会班子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谈心谈话;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部室工作人员由部室负责人负责;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管委会党组确定。
  第六条党组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部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第七条班子成员与分管部室负责人每半年应进行1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人数每年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部室负责人与所在部室工作人员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谈话。
  第九条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机关党委将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机关各部室要对谈心谈话情况定期进行总结,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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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三公”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通过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第三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管委会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五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六条 管委会财务室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七条 无出国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管委会财务室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报市财政局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有特殊接待任务,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单位接待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管委会机关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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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
  第十五条 管委会财务室负责单位“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协调工作进度。原则上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十六条 管委会财务室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明解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管委会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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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古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机关各科室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管委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管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

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管委会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八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机关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九条 管委会机关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第十条 加强管委会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十一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

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机关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中制定的接待标准开支。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

相配备专车。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十九条 管委会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

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

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完善管委会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

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阐释相关

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

受评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市纪检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委会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党组汇报。

第三十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六)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管委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

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委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所在

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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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的要求,加快古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管委会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坚决抓好落实,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管委会党组认真履职,切实做到有责、负责、尽责。坚持把理清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组主体责任的重点,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推进和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努力建设政治清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管委会机关各科室和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当好古城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在古城上下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各科室单位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格局。

纪检部门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对古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等纪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管委会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全面加强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全面落实各项监督措施。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强化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始。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依据

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

),严肃追究责任。

 管委会党组要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具体保障制度和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进行。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管委会党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健全述职述廉制度。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书面述职述廉,同时管委会党组成员述职述廉报告上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审阅。

()落实廉政谈心谈话制度。管委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设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四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的,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发

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

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管委会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构建责任链条,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好落实。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管委会各科室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主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如惩防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等,防止出现监督“真空”和任务落实“脱档”现象,重点解决好管委会各科室和单位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责任体系、任务体系和落实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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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现结合古城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做好管委会201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古城工作实际,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努力培养信念坚定、善抓落实、职业内行、敢于担当、自身严格的安全监察队伍,为管委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目标任务: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培训和知识更新,使广大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显著提升。
总体要求:健全完善与干部队伍建设相适应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在岗自学,拓展网络学习,组织落实好各项培训任务。

二、重点培训内容
(一)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习培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干部深入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掌握基本原理和科学体系,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党员干部读本)》。
(二)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培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干部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特别是要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引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核心立场、基本要求、根本方法,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之路。组织好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集中轮训。
(三)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党史国史教育。加强党章学习培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突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加强作风教育,引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做到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干部保持廉洁操守,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提高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加强党史国史特别是党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帮助干部了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来龙去脉,深刻认识党的两个历史问题决议总结的经验教训,切实做到知史爱党、知史爱国。把党史国史教育与世情国情党情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干部增强忧患意识、使命意识,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他们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自觉转化为精神信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大力开展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牢记责任、敢于担当,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五)着力加强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养。开展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路径方向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明确我们在改革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真正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实现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

(六)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和履职能力教育。着眼于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干什么专什么的要求,积极开展旅游管理方面业务知识、专业技能、政策规定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树立以景区长远发展为本、以游客利益至上的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危机感,提高干部景区管理的业务水平。特别是通过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帮助干部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思路、提高科学人文素养。
三、培训对象、培训措施及培训形式
(一)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核心骨干队伍,以理论武装为根本、党性教育为核心、能力提升为主线,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培训。
主要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党校政治理论培训。

(二)全体干部职工培训。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善抓落实、职业内行、敢于担当、自身严格的干部队伍,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重点,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加强教育培训。
主要措施:(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党校政治理论培训、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等调训任务。(2)新招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不少于12天、96学时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晋升1年内进行不少于30天的任职培训。(3)全体干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以可持续发展、科学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选学培训。(4)每周组织不少于半天、4学时的集体学习,进行全体干部职工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三)其他培训措施和方式。1)充实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学习内容和题库,组织好全体干部在线学习教育,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完成学习内容。(2)有重点地到兄弟单位学习好经验、好做法,开阔眼界,取长补短,提升干部的能力和水平。(3)鼓励干部在岗学习,支持参加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的考试、晋升。
四、培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单位、各科室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解决好工学矛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干部培训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亲自抓,把干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办公室要在党组领导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能,抓好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制度,构建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要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完善干部培训情况考核、登记、跟踪管理等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加强对干部个人培训情况的考核,重点是参加培训情况、学习时间、学习态度及学习效果。要把干部学习态度、参与程度、互动效果、学习成果作为学风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健全和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全面反映干部培训情况和学习效果。
(四)抓好学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要带着问题参训,联系实际学习,努力做到学与用、知与行、说与做相统一。要专心学习,杜绝相互吃请、公款宴请、搞“小圈子”等现象,办公室要做好学习培训的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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