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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省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江西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省总机关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具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体现工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努力把省总机关建设成为一个学习型、效率型、和谐型、服务型的“职工之家”,为工会组织改革和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责任内容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一)党组责任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书记责任和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领导班子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要求,整体推动省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
①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省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组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②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例》,做到“三个”注重: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选用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品行端正的干部;注重工作实绩,坚持把在工作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和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注重群众公认,坚持把干部群众认可度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营造公道正派、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加强省总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遴选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在干部选配上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③改进工作作风。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认真落实《江西省总工会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加强明查暗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防止问题反弹;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有关要求,巩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
④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总工会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若干规定》,不断完善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机制,畅通基层和职工群众诉求渠道;坚持领导干部信访值班接待制度,完善12351维权热线,认真受理基层和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⑤坚决惩治腐败。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组和机关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对发现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⑥防微杜渐防腐。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将廉政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建立新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廉政知识考核、廉政承诺和廉政谈话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
⑦强化权力制约。落实《中共江西省总工会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办法(试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的权力运行体系,完善民生项目、固定资产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和各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政风险意识。领导干部开展年度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⑧强化工作监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对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半年督导一次;指导机关纪委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并通报年终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
⑨加强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政治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宣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通过微信、廉政文化墙等媒体平台定期编发廉政警句格言、廉政法规摘录,组织观看廉政教育片和案例警示片等,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建立领导干部家访制度,深入了解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和家庭家教家风情况,进一步筑牢拒腐的家庭防线,夯实预防和抵制腐败的坚强阵地。广泛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强化廉荣贪耻的社会价值导向。
2.党组书记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政绩,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①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每年主持召开两次以上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组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报告工作。重视和支持纪检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要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上级交办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③率先垂范当好表率。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3.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教育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
①具体责任落实。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党组书记落实党组领导班子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省总党组班子成员负责所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对分管部室(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②注重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部室(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对分管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③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二)机关党委责任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省直工委和省总党组的决议,调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党组完成机关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2.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严格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约谈、警示,防微杜渐管束干部。
3.建立健全党内民主评议制度落实普通党员监督权,党员和机关干部职工定期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4.协助搞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配合组织部对机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定期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化生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听取支部和党员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纪委监督责任
驻会纪检组
在省纪委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下,履行对省总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监督的重点对象为省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负责处级干部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1.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省总实际,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3.对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落实向省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制度。定期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
5.协调省委巡视组来机关巡视工作。
6.对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纪委
承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在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接受驻会纪检组的监督指导。
1.根据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省总党组提出省总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2.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机关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年度牵头配合工作任务。
3.协助党组将省总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室、直属单位并签订责任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4.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5.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6.强化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的落实,认真执行《中共江西省总工会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若干规定》,突出重点内容,开展作风问题明查暗访,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腐败问题。
7.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机关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责任
1.各党支部书记实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将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2.紧紧围绕党组的中心工作,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本支部的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和保证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4.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正确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落实保障措施
1.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党组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机关党委(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总党组和省直工委(纪工委)报告履行“两个”责任情况。
2.完善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抽查结果进行审签;各部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上述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3.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年初由党组班子成员带队,机关党委(纪委)参与,在直属单位班子考核中对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教育制度。落实省总党组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一次廉政谈话制度;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一年一次廉政谈话。对于机关干部,尤其是组织、纪检、财务、资产、后勤等岗位干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5.完善约谈制度。包括党组书记约谈和分管纪检工作负责同志约谈。党组书记和分管纪检工作负责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执行情况约谈各部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问题的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要及时约谈,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6.实行责任倒查制度。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对党组、机关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问题;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要追究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总支)书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