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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室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建议汇总十篇

经济责任是指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行业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县级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为依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期间的起止点一般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发文之日的前月末来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审计通知、编制实施方案、召开进点会议、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上报整改报告、建立项目档案。

1.制定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本着“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的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制订,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拟订审计对象名单以及审计要求,交审计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如因年中临时人事调整导致审计计划调整的,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调整。

2.下达审计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应在实施现场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因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编制实施方案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4.召开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点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5.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重新计算、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6.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主审、组长复核。

7.出具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绩效分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审计评价等六个部分。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书面意见,均视为无意见。

8.下发审计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审定工作并拟订审计意见书,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给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责任人。

9.上报整改报告

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计意见书的要求,对照审计报告和底稿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10.建立项目档案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整理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归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项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报告的归属权。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以审计数据为基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与审计事项不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成果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向下达审计指令的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外,还要抄报上一级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并抄送本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报告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责任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纳入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需在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天内,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传达。

2.各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彻底,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人事部门要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

参考文献:

通过督查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两办《规定》情况,了解掌握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督促工作力度,促进各地扎实做好两办《规定》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二、督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市、县(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建立健全情况;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情况;上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对下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情况等。

(二)专职审计机构建设情况。各地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建设及专职审计人员配备情况;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情况;以及落实中央关于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要求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等审计管理情况。各地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情况;2008年至2011年已审计领导干部数量以及占审计对象数量的比例情况;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重点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向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权力运行和经济责任落实转型情况;创新审计组织实施方式情况;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指标、责任界定标准的健全完善情况等。

(四)审计结果运用和工作成效情况。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效运用审计结果情况;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完善国家治理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建议。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解决困难和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对推动本地区乃至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规范和提高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印发督查工作实施方案,选择部分设区市进行重点抽查,汇总上报和通报全省有关情况。设区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督查工作,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汇总上报和通报本地区有关情况。

(一)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12日前,根据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督查工作方案,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省督查工作。

(二)省、市、县(区)各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25日前,对本地区贯彻落实两办《规定》情况进行自查。

(三)省、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14日前分别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省经审办在7月20日前做好准备工作,迎接由中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能安排的重点抽查。

(五)设区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19日前,汇总市、县(市、区)并向省经审办报送本地区督查情况。

(六)省、市、县(区)各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底前分别在本地区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工,找准结合点。加强组织领导是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前提。在问卷调查中,有74.05%的人员认为当前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比较重视的。我市各地都建立了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针对各部门工作职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协作分工。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计划,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如庆元等地建立了急事急议、特事特办的联席会议议事机制;松阳等地通过案例分析会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缙云等地共同研究制定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青田等地还建立了信息抄告制度。

(二)抓好科学管理,突出着力点。慎重确定审计对象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管理、监督有机结合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市各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做到计划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一是根据干部任用意向与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初步计划方案;二是对干部监督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任职时间长、群众反映较大或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三是按资金运行状况,将审计对象进行分类,按管理和组织财政性资金量的多寡划分成ABC三类,A类单位每届审计二次,B类每届审计1次,C类无论何种形式5年轮审一次。通过把审计力量放在资金运行量大、有自收自支资金审批权、重点建设项目多的单位,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注重规范操作,理顺关节点。规范操作环节是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质量的保证。围绕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我们在2001年制订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试行办法和审计实践的基础上,2002年初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丽水市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办法》,突出了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经济工作、经济行为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计。2004年,又出台了《丽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内容、组织实施、成果应用等十个方面逐步予以规范。

(四)推行责任交接,填补空白点。实行离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交接是明确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效手段。全市9个县(市、区)都建立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如莲都等地对已交接的单位,由监协交单位在六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对交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的离任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庆元等地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种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债务,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和承担责任,由离任领导自行负责;遂昌等地对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对离任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从2001年至今,全市共有342名调任、离任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交接。2003年,又下发了《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交接程序、交接事项和交接纪律。

(五)加强开发运用,提升实效点。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向9县(市、区)县级领导班子读书会作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要内容的巡回讲座;要求各级党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知识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云和等地还专门举办了党政“一把手”财务管理和审计知识培训班,收到较好成效。二是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惩处。组织、纪检部门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等,并作为党风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乃至影响领导干部的升降去留。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龙泉等地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分别采取免职、诫勉、通报批评、谈话教育等方式,按职责权限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市本级将8方面重点问题列入诫勉追究的范围,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需要诫勉的问题和建议,由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予以诫勉。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通过几年来有秩序、有重点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不断增强,经济工作管理能力得到提高,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初步形成了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尤其是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还存在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目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两种错误倾向,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1)一种倾向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干部考察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分离、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等现实使审计结果对干部的提拔、调整没有多大作用,于是,在实际工作中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消极等待、应付了事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甚至影响了领导干部正常履行经济责任;(2)另一种倾向盲目夸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便可以解决干部监督管理中的所有问题。于是,在审计项目数量上不考虑审计力量的有限和不足,无重点、无选择设置审计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无限扩大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在审计评价中面面俱到,政绩化、绝对化。这两种倾向的产生虽情有可原,但都是不正确的。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造成操作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的最大区别在于从事入手,以人结束,是审计的人格化。但是,在问卷调查中,有46.56%的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仅仅作为单位财务财政情况的证明,而对领导干部责任的界定区分,近而加以有效运用仍不够到位,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明显。

另一方面,有时虽然审计结果比较明确,但如何判断和界定被审计出来的问题的性质,尤其对能否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作出准确评估,无论是执行审计的部门,还是委托审计的部门,还很难作出定论,尺度较难把握。

明确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和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是准确获取审计证据、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结论、提出运用建议和进行有效运用的必要条件,也是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要求。当前,由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不够明确,同时国家尚缺乏一套操作性强的审计评价规范准则,运用程序仍不够规范、评价标准仍不够统一,存在较大的经济责任评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及其利用价值。在审计结果运用的过程中,在定量定性的分析、评价结论的确定、运用建议的选择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在问卷调查中,有45.04%的人员反映评价标准还不够规范,结果运用上无章可循。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评价依据在具体工作种产生了三种表现,一是有的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流于形式,缺乏一定的深度。还有37.4%的人员反映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责任分析和评价受各种因素影响较大。如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比较笼统,对经济责任审计查明问题的评价90%以上均为“主管责任”,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干脆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描述。而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如何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分析,对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成为审计结果运用的一大难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滞后,表现出审计的被动性,同时弱化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结果的利用效能偏低,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时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时间的滞后一方面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给审计造成很大的被动性。另一方面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了审计质量,反过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具体工作中经常碰到如,有的被审计对象已离开原单位,难于对一些问题进行核实和取证;有的被审计对象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有的审计处理在原单位,继任领导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结果运用难以到位。以上种种情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在问卷调查中,有32.06%的人员反映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是影响审计结果运用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转化

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还比较明显,各占一条线,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审计结果运用的体制尚有欠缺,特别是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写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但有关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得就不够。二是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对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意图理解不够,导致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另外,组织、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定性含义与评价、审计职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过来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之间的对接;三是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普遍。不少地方经济责任审计处室只有2、3个人,但组织、纪检部门又希望审计部门尽量多的接受审计任务,审计部门为了完成项目数量,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另外,审计人员受职业、知识面限制等,对审计结果往往注重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层次质量,造成有的审计结果不能被直接运用。

三、加强对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几点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运用的前提是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和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有了这个前提,还要有一个管理严密、评价科学、运作规范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要制定出审计结果分类运用的办法,既从制度上确保审计结果的被利用,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身有一个包括立项、实施、评价、建议到结果运用各环节立体的、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审计结果分类运用办法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审计结果运用的基本原则、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职能部门责任和职权范围、各部门运用结果方式方法、有关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内容。职能部门责任和职权范围、各部门运用结果方式方法,可以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部门既要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上级部门和联席会议又要对规范执行的情况进行定期组织检查通报,从而保证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这里,对组织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基本方式、审计部门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有关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明确组织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基本方式

(1)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考核中去。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反映出被审计者对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比如,可以通过在考察报告中增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的分析,避免或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

(2)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及实行诫勉的重要内容。对于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组织部门可以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被审计者甚至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反馈,提出要求改进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搞好对被审计单位的督促整改,一方面可以让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从中找到经济管理、干部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乃至重大失误,吸取经验教训,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离任的领导干部到新的岗位后改正以往的不足,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比如,对于一些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但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问题,组织部门应及时对被审计者进行诫勉,要求限期整改。

(3)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的重点内容。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有经常性、长远性的思想,不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就事论事,为“审”而“审”,重要的是要善于从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运用到干部教育管理中去比如,注意及时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汇总分析,挖掘原因,将典型事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性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有利于领导干部普遍树立财经法纪观念,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经济管理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

(二)创新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

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持,慎重确定使用方式。要根据审计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分析,提出建议,使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的使用管理紧密结合,充分做到鼓励尽责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查处违纪者。运用审计结果的形式,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向组织、纪检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书;向司法机关移送等。提出审计建议的方式,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可以在联席会议等时机提出、可以进行书面通报、还可以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重点案例的分析交流等。针对各职能部门不同的运用需求,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这一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结论,转化为各职能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的直接建议和依据。

《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被审计者的职务、任职期间职责、分管工作;(2)被审计者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基本概况;(3)本次审计的查明的主要优点或主要问题及被审计者的相关责任;(4)根据被审计者的责任和履责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可以采取表格的形式,重点突出建议的部分。各类建议可分以下类别:一是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应建议有关部门适当给予宣传,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或提出岗位适应性的建议。二是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1)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可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面找被审计人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2)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建议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内可进行跟踪性财务检查,经财务检查发现仍没有改进的,视情况建议由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予以降免或及时进行交流调整,并且建议在一定时间内(如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职级的职务;(3)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建议纪检部门予以追究,同时建议组织部门视追究情况对被审计人职务进行相应的降免和调整。三是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审计部门按规定公布审计结果,并建议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上述分类,如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设立帐外帐、白条列支工程款、少缴漏缴税收等违规问题达到一定数额时,审计部门可以出具专门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建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等教育。或根据违规问题情节,建议对其降免或提出不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意见,及时予以调整交流,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同时建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廉政档案、干部监督信息库,使之真正成为干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一项制度创新的工作。要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有效的管理运用机制、严肃的保障督促制度,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既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常规的业务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必须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尤其是明确分类评价的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评价体系应由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撰写规范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量化评价办法三部分组成,先由审计机关按照指南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再根据审计情况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最后由联席会议根据量化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确定评价等次。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准确把握各单位之间的差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须通力协作,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使审计评价更具科学性,进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科学管理,合理分配审计力量。要解决审计时间滞后的问题,审计部门既要争取主动,积极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及协调,更重要的是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前移监督的时间关口。通过采取编制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其他常规性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等措施,变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为任期内的经常性审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秋后算总账”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审计工作真正起到查错、防弊的监督作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尝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相结合。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届满、辞职、退休前或有职务变动的意向性考察前下达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书,同时考察组与审计组加强协调与配合,在考察结果中直接体现审计的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手段。

(3)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纳入公示公开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一是和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目前,在干部监督管理上,除了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外,还要求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次和结果运用情况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的了解拟任用的干部,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干部监督与管理方面必将会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也使两项制度同时得到完善。二是和政务公开相结合。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公开或公布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方式,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做到审计结果运用前先向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征求对的建议,运用后向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适当反馈运用结果。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也进一步促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三是突出审后回访公开的力度。审计机关的审计回访,由原来的年终集中回访改变为定期半年回访和不定期的重点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克服以往部分项目结束时间过长,回访服务效果不明显的弊端。回访目的要由原来过于单一的催缴罚款、督促整改,变为:落实审计结论、征求意见建议、审计公开公示、廉政承诺反馈“四位一体”的回访模式,审计结论落实情况采取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既达到了促使审计结论的落实,又实现了社会有效监督的双赢效果。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部门在收到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及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上级领导审阅,然后归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数据库,作为考察任用、管理教育和年度考评领导干部的依据。在收集被审计对象多次审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历史变更、干部个人的成长经历、历次考察考核的情况,有效区分显绩与潜绩,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从而更加客观地认识、评价和使用干部。数据库应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财务决策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审计部门作出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审计部门还应建立审计台账,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相关领导干部名下,形成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如遇到审计时间紧的情况就可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或财务检查,就可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将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本文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建议。

1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领导干部时的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构。目前大多数审计机构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或“先提拔,后审计”,并没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审计结果一般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究其根源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审管审,用管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1.1 审计质量不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应按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优劣确定不同的评价类别。组织人事部门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应有不同的考核任用取向。但我们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没有把领导人员履责情况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类别,没有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做出可以离任的明确结论。绝大部分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较好的履行了经济责任,这样的评价让组织人事部门很难利用。由于审计质量不高,评价笼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1.2 未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审用脱离。虽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人员离任必经的一道程序,但大多是先离后审。组织人事部门想要提拔任用哪个领导人员时也不会先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已经在新的岗位上任职。久而久之,经济责任审计大家更关注的是审计结果报告那张纸,就象走过场似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装入被审计领导人员人事档案。被审计领导人员接到那个报告,就觉得对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划上了个句号。组织人事部门未真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你审你的,我用我的。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真的就影响了一个人的政治前途,对一个人的任用到底起多大作用,起没起作用,没有反馈,没有通报。这种虎头蛇尾的方式,给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和威严打了折扣。

1.3 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不跟踪,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审计机构能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其他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审计机构重视程度不够。觉得在自身风险范围内的事项已经解决,后续问题怎么处理、责任人是否追究不过问、不跟踪,容易造成责任意识淡薄的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不重视,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不积极,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

1.4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用发挥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为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问题的议事机构,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但均属事后总结。会议也只是对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简要通报和总结,时过境迁,没有人太在意和关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形同虚设。没有利用经济审计联席会议举足轻重的地位,推进审计结果利用。

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途径

2.1 审计机构通过提升审计结果报告质量,增强审计结果的利用价值。审计结果报告质量高低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查证质量;二是定性处理;三是语言表述。查证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晰是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合规恰当是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前提;表述简单扼要,形成的审计结论清晰明了,是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关键。为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给其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应该注意的以下事项。

2.1.1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意见具体、便于利用。

2.1.2 审计结果报告要写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纪违规问题、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等重要内容。审计机构认为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2.1.3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评价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类别。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按照既定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履责类别后,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明履责优劣的类别。

2.1.4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述。

2.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交流、通报、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达到有效利用审计结果的目的,通过联席会议,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2.2.1 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制度办法,明确审计结果利用程序、方式等。在制度办法中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要建立基本的价值取向,如对评价为Ⅰ类的领导人员,可以提拔任用;对评价为Ⅳ类的领导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任用等类似规定。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责任审计是指经授权的审计组织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调任、专任、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以及 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实行的一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把握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审计的事项要严肃认真,审深审细审透,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弄清楚原因和结果,并与离任者随时交换清楚。审计中不隐瞒、不夸大、不回避、不遗漏。把事情全部经过审计清楚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做到准确无误。

2.遵循客观公正反映事实的原则。审计中必须既要考虑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兼顾地方和单位实际情况,这就有必要将所查处的事实和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是非曲直,然后再正确地予以反映。

3.遵循民主平等评价的原则。审计人员要本着大公无私不偏袒且有对企业和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各种因果关系,深入职工群众中多听多看多了解在作出综合评价,使评价充分显示民主性。

二、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和建立异地交叉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国已经相继建立,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交流和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建议采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异地交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样能对单位经济责任人有一个公正性评价,排除因行政区域领导授意及人情等因素的干扰,同时有利于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解决审计中独立性较差的问题。

三、规范程序,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严格遵循审计部署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程序,落实好审前、审中、审后的各项任务;从而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做到既规范程序,又通俗易懂。审计报告必须要求审计依据充分,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审计评价公开、公正,存在问题定性明确,审计意见行之有效。另外提高对审计征求意见的规范,充分尊重个人意见,严格按照客观事实办事,尽量减少由于征求建议时与被审计个人对个别审计问题的不同见解而导致行政复议。

四、要遵循谨慎审计原则,强化审计风险意识

审计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要避免说过头话,规避审计风险。审计了什么内容,审计至什么范围,就针对这些内容、范围作出适当的评价。没有审计的内容、范围不再审计报告中体现。对于证据不足,或审计人员难以把握的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宁可不反映、不评价。审计评价意见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误导报告使用者。

五、要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下功夫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工作,又是属于审计部门今后一项常规性的审计任务。因此,应结合日常审计工作,有意识地做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只有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比较严密,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选择、有重点地确定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寓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于常规审计工作中。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缓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压力,尽可能地克服审计面较小,审计外延不足,审计深度不够的不利影响。

六、在审计实施及运用上应学习的几种方法

1.民主测评法。企业领导人员在任何时候的经济行为不完全在有据可查的报表、账薄及相关的文字材料上反映出来,这就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对其在任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通过召开民主座谈会和职工评议等方式进行了解,以便掌握更充分的事实对离任者做出更准确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的民主性、广泛性和公正性。

2.相关指标评价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的定量评价更具说服力,因此要围绕企业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还能力和发展能力以及企业领导者个人的行为能力来进行搜集和分析有关指标,不仅要看到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要涉及相关指标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目、原始凭证、等进行认真核对,以求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3.抽样调查法。由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限长、范围广,情况也比较复杂,同时又受到审计力量、时间、审计地点等诸多因素限制,要把全部情况搞清楚确实有相当的难度,仅对企业存货盘点一项就相当费时和费力。因此个别审计项目采取统计抽样等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措施。

参考文献: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课题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研究[j];审计研究;2005年05期.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市、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当征求同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

(四)经济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及其质量;

(八)内部组织结构变化、产权变更引起的合并、分立和企业拍卖、抵押、租赁、破产等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协议制订、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及村(居民区)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制度:

(一)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按照“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制度。

(四)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一)损失浪费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完善审计方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规范审计内容,完善审计方法。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致性、重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依法做出审计评价,分清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意见》并分别对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县(市)区、乡(镇)长,市和县(市)区直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预决算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查处大案要案相结合。注意运用已有的审计资料,力争一次审计出多项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整体效率。

三是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建立审计公示和审计工作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要规范审计程序,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完善审计内容,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要实行审务公开。严格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和审计过失追究制。要主动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和案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拖延、推诿、阻碍审计实施或因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疑难问题,审计机关可视情况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介入。建立审计决定跟踪落实制度。审计机关要对各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定期进行跟踪督查。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必要时可通报批评。对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报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以来,对领导干部经济活动的监督作用日益明显,对被审计对象及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对审计中发现的贪污、挪用公款和专项资金、工程项目不按规定招投标、项目预算无限膨胀等严重问题感到触目惊心,对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奖金等普遍性问题仍缺乏有效办法。审计发现了一些问题,但结果的运用仍不尽人意。如何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持党的纯洁性,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加大宣传力度

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党政“一把手”认为审计机关是“挑刺、找麻烦”,希望在任期内最好不要碰到审计。其实,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制度化的检查与监督。目前笔者所在地区实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单位分类管理的办法,即对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大的单位实行任中必审加离任审计,对全区各镇街道和预算经费数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实行任中抽审加离任必审,其他单位以离任审计为主加必要的任中抽审。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保护我们的领导干部。有些领导走上党政“一把手”岗位后,由于对这方面业务的不熟悉,什么时候违规了还不知道;有些党政“一把手”明知不能这么做,但迫于某种压力,最终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来实施。而通过审计,有利于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运行;有利于减轻被审计对象承受的压力;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对象的违规现象;有利于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干部情况;有利于界定或解除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的提高。我们的领导干部能走上现在的领导岗位其实也来之不易,应当好好珍惜;与其看见领导干部违纪受查处而痛心,不如事前加强教育和监督。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观念要想入耳、入心、入脑,一方面,要通过会议等各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从而端正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学习相关的审计知识,熟悉在任期内应当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和评价内容,防止、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发生,增强依法履行职责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试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目前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处理程序是: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向有关部门出具移送处理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审计结果报告属秘密级公文,可见审计结果只局限在极少数的相关领导和部门,不要说社会公众,就连同级机关的其他党政领导也无从知晓,这就难以形成群众的监督氛围,不利于审计效力的发挥。为了更好地运用审计成果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积极大胆地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方法。《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尽管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目前还有较大的难度,但这个大方向势在必行。审计结果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应以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内进行通报,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在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有些典型的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审计案例,可以将审计结果报告普发至各机关单位,条件成熟的,或关乎国计民生的审计项目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以扩大影响,增强威慑力。公开是保证审计结果发挥最大效力的前提,要把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与社会、群众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让违法违纪分子没有藏身之处。

三、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结果报告已经详细列出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等,但在实际落实中往往因为种种原因,应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却没有得到惩戒,“乌纱帽”亦纹丝不动,没有触到痛处,没有达到审计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责任,因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构成犯罪或者违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这方面已做到严格执行了。但对尚未构成犯罪,又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也应当明确该追究的责任。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组织程序提议予以免职或降级。

1.提供严重失实的财政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2.移用或克扣救济、低保、社保、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或物资,情节严重的;

3.移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或物资,情节严重的。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批评。

1.阻挠、抗拒审计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2.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决策失误或铺张浪费等主观原因造成赤字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3.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年度累计金额占年度经费支出总额的5%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谈话教育。

1.公款私存的;2.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财务混乱的;3.会计核算年度漏缴税额在应纳税额10%以下的,且漏缴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

四、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如果仅有审计结果报告,发现了问题却不去纠正或纠正不力,那么审计结果报告就成了一纸空文。要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为龙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通力合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全力配合,才能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的职责

1.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书后,应当在审计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决定书载明的,或提请人民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审计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自行纠正和改进审计报告中指明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纪事项,认真研究并诚恳接受审计意见和建议;3.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并同时报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4.被审计单位应当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结合审计建议制订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抄送审计机关;5.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在述职述廉报告中应汇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1.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2.向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并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处理;3.就审计查明的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及其他需要整改的事项,协助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责成留任、调任和接任的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制订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4.向党委、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和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并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与联席会议成员建立正常的工作交流和协作渠道。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

1.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将近3年审计结果报告写入干部考察材料,把审计情况作为被审计对象提拔考察谈话必须了解的内容之一。

2.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视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与被审计的、接任的领导干部谈话,并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单位领导班子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存在问题和应予改进事项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3.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在述职述廉报告中汇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4.向联席会议通报运用审计结果任免、奖惩干部的情况。

(四)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1.将审计结果报告放入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2.对审计移送材料中反映的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或以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为依据,对认为有必要深查的问题进行查处;3.就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和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或单独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谈话,或进行诫勉谈话;4.向联席会议通报运用审计结果处理违法违纪干部的情况。

以上各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在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总之,深化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有利于强化“以权制权”,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能有效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监督和问题机制,从而促进了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对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很有裨益,值得我们不断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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