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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行医自查自纠报告]关于医院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在收到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__]280号)文件后,我院领导非常重视,由党总支组织院领导班子进行了中心组学习,并在医院中层干部会上传达了文件精神,要求各科结合年终检查进行行风工作自查自纠,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我院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一直以来,我院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理行风”的原则,始终把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常抓不懈。医院成立了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建全了《医德医风建设制度》,将纠风工作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由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分别抓行业作风教育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工作,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等各项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尤其是今年,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__]130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__年广州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20__]26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开展了无红包医院验收、承诺制活动等一系列纠风专项治理活动,查找了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由科室主管人负责,联系科室的实际工作,做到四查四看,一查思想,看是否树立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二查工作,看是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三查作风,看有无“冷、硬、推、顶、拖”的现象;四查纪律,看有无收受红包回扣、违反承诺制度有章不循的现象。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边查边改的原则,认真督促整改,通过纠风工作专项治理,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搞好纠风工作的前提。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才能使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维护病人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因此,医院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多次强调纠风工作的重要性,在早会交班、中层干部会议上等多种场合向干部职工们灌输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今年,医院将《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周国生同志《在20__年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作为政治学习内容,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进行讨论,要求各科室针对本科室是否存在不良行风进行严格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纠正,在全院形成了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良好风气。我们还以业务学习的方式,对每一位职工进行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做到人人考试,个个过关。同时,医院在党员、群众中大力开展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积极宣传、弘扬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涌现出来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道德情操,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践行承诺、廉洁行医,狠抓红包、回扣、大处方、滥检查等热点问题

今年,配合创建无红包医院经验推广会,我院积极开展了向社会承诺活动,由22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向全院发出倡议,拒收“红包”“回扣”,做到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我们实行了个人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承诺的三级承诺制度,将承诺内容上墙,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了病人与主管医生签订双向承诺协议书,在医务人员作出廉洁服务的同时,要求病人及药品供应商积极配合医院,协助监督医疗行业作风,对索要、暗示、收受红包的现象予以举报;与医药公司、药商代表签署“廉洁行医、守法经营”双向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严格按医院进药、采购等工作程序办事,廉洁守法;医院党总支还在全院发起廉政警句的收集和评比活动,将评选出的优秀警句制作成册下发至科室,部分警句还制成牌匾张挂在医院显眼处。医院还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例如《拒收红包登记制度》、《纠风工作责任制》、《承诺责任制及追究办法》、《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奖惩规定》等,在工作中以制度管人,做到退红包予以登记并奖励,收红包者予以严肃处理;做到每季度从履行职责、尊重病人、优质服务、廉洁行医 等四方面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考核,将医德医风与业务考核一起,作为评定科室的奖金分配、医生晋升、聘用、评先、年度考核的基础,真正做到把行业作风问题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勾,不断增强职工搞好行业作风的自觉性。今年1月份以来,全院共上交红包53人次,上交红包金额12830元人民币,未发现索要红包、回扣、开大处方的投诉现象。

四、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

为形成良好的行业作风,结合医院的文化建设,近年来,医院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和“巾帼文明岗”的活动,组织内科、外科、妇产科、门急诊等科室制定计划和措施,推出微笑服务、实行承诺上墙,对待任何病人都做到热情接待、有求必应、有问必答、耐心解释,为病人营造一个亲切温馨的就医环境,形成了争先进、讲文明、看质量、比服务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转变观念,把过去那种“医生坐等病人”、“病人要我服务”的被动服务观念向主动为病人提供服务的主动服务观念转变,今年5月,医院团员青年与护士联合组织了一场“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演讲比赛。促进了全院医务人员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推动了全院将传统的窗口服务向全新的全程服务的转变。我院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便民措施,例如体检中心上门为人群体检、内一病区定期举办糖尿病讲座、经常性地组织义诊小分队到公共场所开展服务、为部分病房装上空调、电话等,其中将医生名片置放在病房门口放便病人与医生联系这一便民措施受到了广大患者的好评,被广州日报予以报道。同时医院严格要求全体医务人员在服务上要做到“三声”、“四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待病人有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让广大职工明白了评定我们工作的标准并不是单单把病人疾病治愈就行了,要把“病人满不满意”作为我们的衡量标准,全面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星级服务。今年,我院对住院患者的调查显示,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综合满意度达98.7。

五、院务公开、规范收费,让病人明明白白消费

医院严格执行《全国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健全药事管理工作制度,药事管理委员会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医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及解决临床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对于新药引进则严格执行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制度,规定新药引进必须经过临床申请科室的小组讨论、药剂科审查、药事会讨论并批准后,交药剂科购进。为了公正起见,每次药事委员会召开,都有医院党总支书记或纪检人员参加,利于监督。同时坚持执行用药计划审核制度,严格把好药品的计划采购关,药品的验收入库关、药品的领发关等环节,为临床医疗需要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我院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中标药品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系统实行网上交易。20__年1—9月份,在网上采购中标药品实际金额922.6万元约占总采购量的94,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80)。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不存在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同时增加收费的透明度,认真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对于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情况,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医院积极推进病人选医生制度、药品公示制度和查询制度,在大厅设立电子滚动屏和药品检查项目价格公示牌,向社会详细公布了我院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把药品比例控制指标纳入科室目标责任制,对药品比例达标的科室予以奖励,对药品比例超标的科室扣罚年终奖金,从而有效治理了大处方、滥检查行为。

六、存在问题

1、在信息系统更新前未能执行8月1日起新的门诊一日清单。由于我院原软件开发公司濒临崩溃,已多年未与我院联系,且现有软件结构过于陈旧,属二级构架,不能由我院工程师自组调配数据形成新的表格。故我院决定等待05年2月新的信息网络建立后再执行新的门诊一日清单。

2、有的工作多年以来一直是惯例执行,但未能形成文字性的制度,目前部分已经进行了修订及完善,但文字资料的整理工作尚待进一步加强。

3、物价部门检查仍发现有分解收费现象,有待加强力度整改。

关键词:证明责任 认知能力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本文所探讨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在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等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理解,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病员(原告)负有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而医方(被告)负有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病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为完成举证责任,病员多以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而医方均以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基本上根据其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有的法官即使感到鉴定结论有失偏颇,但很找出其他盖然性更高的证据,于是只得根据鉴定结论下判,造成鉴定结论决定判决结果的局面,形成审判权变相的转到医学会的尴尬局面。

法[2003]20号通知明确法院在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因此,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通过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根据民法的原则解决该类纠纷。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①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但是,医疗纠纷案件千差万别、绝少雷同,其中的证明责任,绝非仅有以上几个方面,也绝非一律机械的适用上述举证责任。此外,同一案件中双方主张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也往往并非唯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十分明确,而是呈多样化,具有灵活性。务实中,我们曾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原告对于医方具有过错的也负有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一般只对诊疗行为的科学性(是否符合医疗常规)进行鉴定,而原告主张的诸如护理等方面的过错,往往需要原告举证。

如原告张小卫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一案中,原告主张四院在其被救护车送至该院后,该院医师没有对其及时救助,导致病情急剧变化,最终导致引产。再如原告苏士猛等三人诉被告徐医附院一案中,原告主张死者住院期间发生休克后曾多次寻找值班医生和护士,均未得到及时救助,最终死亡。按照证据规则,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以上过错。医方如要完成证明责任,只能令其医务人员当庭做出证言,或者依据病案记录来证实。但是,医务人员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病历记载又等同被告陈述,其证明效力达不到基本的盖然性要求。

我们认为,上述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可以适当的转移给原告。因为,原告举证证明则相对容易和客观,如原告可以举出同病房的患者和陪护人员的证言、有关单位的书证等。如上述张小卫一案,原告提交了市红十字救护站的证明,证明原告于凌晨3:20被送到四院,而该案被告病历上记载的诊疗开始时间为4:30,法院据此可以认定被告贻误治疗的事实成立。再如苏士猛一案,原告对医方怠于履行救护职责仅有当庭陈述而无相应证据证实,但被告代理人对该事实既未予认可,亦未明确表示否认。因此,法院依照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存在贻误治疗的过错。

依照证据规则确定医方过错未必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均属于医疗过错范围。法院可就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普遍存在的针对性不强的弊端,能够就原告的主张、案件的焦点进行深入的审理,最终判决也就具有了较强的说服力和公正性。

第二,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②。可以说,法官较常人更具有合理分辨、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在对于显著事实进行识别、认定的能力上至少不应当低于一般常人。目前,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官司法认知的范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体现了对法官裁量权的扩大,强化了职业技能,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③。

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就是不能单纯的以医患双方对某一事实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就必然使之成为证明的对象(即医学鉴定并非必要程序)。尤其对于标的小、争议焦点集中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适当扩大司法认知范围,不必完全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通过参阅医疗权威方面的论著和资料,对于一些医学常识性的问题进行判断,从而减轻和免除了当事人部分的证明责任,体现出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

众所周知,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难以判断其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原则等。但是,并不等于法官面对医学科学时完全一无所知、无从判断。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验等)。而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因此,虽然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必都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可的出结论。法官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验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识别和判断。

如孙忠良诉被告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即不再进行必要的检测。后该院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即对孙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糖尿病患者免疫力低下,对于损伤性的手术具有一定的禁忌性。进行医疗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方可保证治疗效果。该病例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对原告提出的漏诊糖尿病主张未予解答和说明。该案经主审法官查阅相关医学书籍和资料,明确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院方在承担二次鉴定费用后另行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该调解协议也是基于院方存在过错并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成就的。

第三,对于事实清楚的较简易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一般不能将治疗效果作为合同的标的④。在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医疗纠纷均按照侵权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上述立法本意,旨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同时也防止片面加重医方的负担。对于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竟择过错推定的侵权之诉明显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某些纠纷当患者选择违约之诉时则更有利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

如李建成诉徐医附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建成在五年前误食一鱼刺并致咽部发炎、脓肿至徐医附院行手术治疗。术前,医方没有采用对钙质异物敏感的X光射片检查,而是采取对软组织检测效果较好的CT造影进行检查。结果CT报告不能明确鱼刺是否存在及存在的位置。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院方仍然行手术探查,结果未能取出鱼刺。李建成出院后的五年里,咽部经常发炎、疼痛,一直服用抗生素来维持。五年后,李建成在其他医院先行X光摄片定位后,再次手术取出了鱼刺,痊愈。该案审理过程中,院方要求医学鉴定,但本院对此申请未予支持。我们认为,患者以病历、检查报告等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证实院方存在违约的事实。因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院方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徐医附院在没有明确鱼刺是否存在和存在位置的情况下,即给对院方充分信任和依赖的患者草率进行手术,结果未能达到痊愈效果,造成了患者长达五年的肉体及精神痛苦,明显违背了民事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无论医学鉴定结论如何,都不能免除院方违约之责。院方在认同主审法官上述观点后同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赔偿患者损失4000元)。

再如边朝晖诉敬修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边朝晖看到敬修堂医院刊登广告治疗痔疮可以“不开刀、不住院、随治随走”,即到被告处就诊。该院医师对其病情检查后明确告知边朝晖,因其病情较为严重,不符合广告所列条件,必须采取分次进行微波治疗方可治愈。边朝晖遂同意分次治疗。院方分两次治愈原告病情后,原告以院方采取分次治疗且第二次治疗已住院为由,主张被告欺诈并违约,要求赔偿。我们认为,院方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是要约邀请,并非要约。原告初诊时,被告医师告知其应当分次治疗后,得到原告同意。此时,双方达成的合意是分次治疗(对于是否住院未约定)。后来双方按照该医疗合同履行,患者二次治疗时住院也是出于自愿,因此院方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在处理该案时,为稳妥起见,仍然委托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依赖性可见一斑),延长了约4个月的审理时间。

但是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实际上没有必要进行医学鉴定。因为鉴定要证明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违约和欺诈。按照合同审理,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得到维持。

第四,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要求对鉴定报告进行认证或推定。

医疗纠纷案件之所以大多数均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乃是出于医方须以鉴定结论完成其举证责任。从鉴定的目的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判断。在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鉴定报告对法院要求查实的问题避而不答,对原告的异议未予解答,或者鉴定的结论过于笼统,难以为法院定案所用。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应该要求医方就争议焦点继续举证,或者继续鉴定因果关系、过错,或者申请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以完成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否则,视为医方未完成举证责任,推定其过错成立且具有因果关系,判令医方承担侵劝责任(当然,在此之前法官应当向医方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在医方拒绝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如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张秀英因“进食哽咽感6月,加重1月”到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诊断:1、贲门腺癌;2、胃空肠吻喝术后。被告医师术前未告知原告术后有可能发生胆汁返流的并发症,于2001年3月13日在全麻下手术给予经腹贲门根治术。术后出现胆汁返流。张秀英于2001年4月16日出院后,前往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该院黎介寿医师于2001年5月24日为张秀英制定了二次手术书面方案。张秀英家人持该方案要求被告医院按照该方案为张秀英实施二次手术。2001年7月19日,被告医师为张秀英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改变原被告原先议定的手术方案,且未详尽告知原告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术后,张秀英胆汁返流未得到根治,于2001年8月25日出院。张秀英汁返流,体质虚弱,未能坚持化疗,于2002年9月查出身患胃癌。2002年9月26日,张秀英早南京军区总医院行远端胃切除、食道空肠Roux-on-Y吻合术,胆汁返流治愈。原告以被告手术方案并非最佳方案引发胆汁返流,并进而导致癌症复发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

本案医疗事故医学鉴定的分析意见为:“1、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由于患者体弱、腹腔粘连,两次手术的术式选择均适当;2、术后胆汁返流系术后并发症;3、根据南京军区总医院的相关材料,残胃再发癌与患者在徐州第四人民医院的两次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4、第一次术前未向患者交代术后可能发生胆汁返流的并发症,第二次手术中变更手术方式虽有交代,但不具体。”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双方经法官明确告知、释明后均未提出重新鉴定。

笔者认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同时,对于预定的治疗方案,如确因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出于保护患者利益的出发点而必须进行更改时,应当告知患者并征询其意见,尊重其选择权。本案被告虽然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但鉴定中对于变更手术方案是否符合原告的最大利益以及是否必须,以及手术与原告癌症复发之间是否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均未予明示,而被告自己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变更二次手术方案系原告病情所必需,亦无证据证实变更行为得到原告的同意,且不能排除原告癌症复发与胆汁返流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我们就推定原告之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考虑到原告自身具有胃癌的原发病,即使无胆汁返流,其复发的可能性仍存在,故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共同负担。本案最后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按照20%的比例进行了赔偿。

注释:

①见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②见毕玉谦著《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③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P88、P9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自觉地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以医疗安全为核心,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严谨工作,集思广益,针对医院存在的医疗隐患进行排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儿科自查自纠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儿科自查自纠报告一

为加强自身的工作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就医安全,本人根据根据儿科这一事件及本科室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医疗风险意识差;

2.法律意识淡薄;

3.医患沟通技巧不够;

4.团队合作观念不强;

5.专业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几点我们应做到:

1.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反复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规范护理执业行为。

3.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治疗或手术方案、检查项目、药品种类等)、医疗风险(并发症、意外、药品副作用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严禁用刺激性语言或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的语言,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与技巧。

4.正确使用病人或亲属知情告知书和授权委托书……

5.正确书写护理文件,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6.加强团队合作精神,内部要协同。

7. 要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应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8. 对患者要有责任心、仁爱之心;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

8.在执业活动中要做到:

说话要注意;交待要清楚;检查要仔细;记录要完整;

制度要严格;技术要熟练;操作要规范;抢救要到位;

内部要协同;责任心要强。

儿科自查自纠报告二

一、反省与教训

zz县中医院、zzz市第一人民医院两起医疗安全事件是医务工作者的耻辱,也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敲响了警钟。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医务工作者要加强责任心。上述两起事件都不是医疗技术水平的问题而是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是医务人员责任心及工作态度的问题,而此类问题社会影响又极其恶劣,严重败坏了医务工作者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在社会医疗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更应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

12 月16 日—12 月25 日的自查自纠阶段,11个科室及院部 136名在岗职工上交了自查自纠材料,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发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依法执业

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及医院等级评审活动,医院医护人员严格依法执业,清退不合要求人员 4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b超室、病理科工作人员不符合资质,这也是大多数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

2 、核心制度的落实

医院制定了符合医院实际的 15项核心制度,通过医院等级评审活动各项核心制度均能全员掌握,但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首诊负责制不能落实,由于工作忙不能每个门诊病人都书写病历;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由于人员结构的问题不能全面落实,查房质量不高;疑难病例讨论及死亡病例讨论由于水平问题往往泛泛而谈,起不到提 高年轻医师水平的作用;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流于形式;病历书写质量仍较差,尤其是医疗质量较差的科室,需要持续提高;交接班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尤其是危重病人不能做到床头交接班等;查对制度常常由于工作量大不能全面落实,造成了医疗安全隐患。

3 、院感控制方面

医院院感控制由于受人员水平、设备条件、职工素质等限制,通过监测发现的问题部分仍难以坚决,如手术室、产房的布局存在问题等,手卫生规范的落实不够。

三、改进措施

1 、依法执业

要求不符合资质工作人员 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目前工作只能发送描述性报告单,而不能发送诊断性报告,避免安全隐患。

2 、核心制度落实

要求各职能科室每月不定期下到临床科室进行督查,尤其是重点科室(如手术科室、急诊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手术室等)、重点环节(病人住院期间的关键时期、围手术期、质控的关键环节)、重点人员(新上岗人员、实习、进修人员及转科人员),严防医疗安全差错事故;

3 、院感方面

加强人员素质培养,购置必要设备,在 zz年建立微生物实验室基础上,专人负责每月按时检查,包括空气、消毒物品、工作台、工作人员手卫生、病房等每月监测一次,及时整改,严防医院感染发生。

4 、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以前只重视人员卫生技术水平的培养,通过几起事件教育我们要加强工作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医者仁术”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加强重点人员的教育,使之适应现阶段工作需要,加强病历书写规范的进一步落实。

5 、加强沟通技巧的培养

医患沟通是医疗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我院组织学习了医患沟通技巧的专题讲座,强调在病人入院时、住院过程中、病人出院时的三个环节的沟通,最大限度避免医疗安全隐患;医患沟通要注意技巧及人员的安排,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我国卫生改革和发展面临诸多压力的新形势下,加强医院自律和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广大医院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必须正视的问题。

1 医患纠纷的现状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容乐观。据调查,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患者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虽然突如其来的“非典”和医务人员在生死考验面前的出色表现,使久违了的天使称号又幸运地降临到他们身上,也为当时几乎剑拔弩张的医患关系注入了一股脉脉温情。但随着几起涉及医疗收费和患者抢救等问题的等医疗事件的大面积曝光,医患关系的“蜜月”似乎又告结束。

2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患纠纷的发生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有其一定规律。在临床中,同一疾病因患者的心理、生理和家庭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医务人员往往不易完全掌握疾病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变化;另外,又由于医院可利用的医疗设备和资源的不同,在医疗效果上也不尽相同。由于人们不了解医学这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现代医学又充满期望,一旦遇到不满意的诊治结果,就误认为医院和医生有问题,加之一些患者对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不理解等,这些都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

3 加强自律、维权意识,防范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决定了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医院败诉的案例中,大部分纠纷是可避免的。有资料调查的326所医院中,2002年度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为98.47% ,其中有73.5%的家属是采取激化矛盾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的,而诉诸法律解决的仅为10.8%,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仅占40%。而这样的社会形式下,逃避抱怨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作为医务人员要将自律与维权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中,自律与维权是相互的,没有自律就不能维权,维权是为了更好地自律。

3.1 医德医风问题: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服务理念。真正做到恪守医德,把患者当亲人,在每一个环节,每做一件事情都把患者摆在“上帝”的位置,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同时,重视医患之间沟通,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他们的积极配合,达成医患之间的相互谅解,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反之,如果医务人员还停留在过去“以医疗为主”的服务模式上,只见“病”不见“人”,服务态度生、冷、硬,那就很难取得患者的信任,从而引起医患之间产生种种误会,最后导致了纠纷。

3.1.1 医患之间:医德仍是做医生的首位问题。白求恩、韦加宁式的好医生永远值得大众崇尚。医德和医术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接诊时对患者冷漠,留观时无视病情变化,值班时脱岗,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病历的医生,很难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成为一名称职的医生。而由于言语生硬、态度蛮横,更易引起患者的反感和猜疑,实际诊疗并无失误,但仍引发医疗纠纷的安全也不少见。所以文明用语、态度和蔼是一个医生应时刻告诫自己的。

3.1.2 医医之间:有一些医生喜欢到患者那儿说点儿“掏心话”,要么对同事操作失误不做提醒,看热闹的同时,背后鼓动患者闹事;要么无中生有,故作神秘。对正常的诊疗行为说三道四,惟恐天下不乱。而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出于对医生职业的敬仰,容易不分是非与医院发生不必要的争执。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助友爱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在医院一个科室是一个集体,不是靠一两个能人来改变整体水平的,大家团结协作共同应对每一个疑难病症,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3.2 诊疗规范问题:在医疗行为当中以诊疗为主,出现纠纷的原因多为责任心不强,病历记录缺陷,检查和观察患者时不认真仔细,不全面、不及时。治疗计划制订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或患者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危重疑难患者互相推诿。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造成诊断治疗失误。执行医嘱不认真,违反诊治操作常规,不能准确落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中的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3.2.1 诊疗措施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化操作以及医学界公认的诊疗检查技术实行诊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要遵守三级查房制度,岗位职责落实。执行疑难病例术前、术后病历讨论及会诊制度。遵守首诊负责制,不随意转送患者,延误抢救时机;抢救危重患者要落实优先就诊抢救制度。特殊治疗、检查、手术前向家属交代病情,履行签字手续,操作前查对患者预防治错患者,做错部位。行检查后报告要仔细查对预防错报、漏报。执行医嘱,要落实“三查七对”制度。严格按诊疗规范进行诊疗,预防漏诊、误诊、错诊以及无手术指征的手术纠纷。严格按诊治操作常规进行操作,预防不必要的损伤及并发症产生。

3.2.2 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即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主要包括知情、理解、选择、拒绝、同意权。告知义务是指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不得出现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要明确做到让患者“五个放心、五个知道”。

3.3 加强维权意识: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既要学习《医疗事故过程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我们的权利,又要学习《执业医师法》赋予患者的权利,在医疗纠纷中我们要维护权力,主要包括主动维权与被动维权。

3.3.1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诊疗规范培训:贯彻依法行医,自律行医,提高医务人员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尤其要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抓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易发科室(急诊科、外科、妇产科、手术室、ICU、儿科)、易发环节(诊断、治疗、手术、抢救)、易发人员(新毕业人员、新调入人员、实习进修人员)、易发因素(工作不专心、服务态度差、思想压力大、疲劳上岗)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隐患,及时予以妥善解决。

3.3.2 医院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好各种证据:如发生纠纷,防止病历被抢、被毁、被偷,与此同时,医院禁止医务人员篡改、伪造病历,以保证病历的证据效力。保护好被打砸的现场,有关证人的证言,患者和家属散发的各种文字材料、患者的欠款证据,有关媒体对该纠纷所作的报道,医务人员被打伤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等,这对通过法律来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也可在门急诊等医患纠纷高发区安装摄像探头,随时记录现场图像。这为纠纷中责任的判定,责任人的确认收集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尤其在出现“职业肇事者”冒充患者家属闹事时,从现场图像证据就更加容易找出破绽,有利于维权工作。除此之外,医院应建立由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从法律角度控制有效证据,掌握如何利用举证倒置,从医学和事实上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如在医疗纠纷的接待、谈判之初,要求对方向医院提出书面的事情经过,对医院的意见和要求,从而拿到患方在第一时间确认的事实证据,避免了漫长争议中节外生枝而否定事实或编造虚假事实,从而维护了医院权益。

3.3.3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是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武器,因为只要患方时间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医院只需提出本案已提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就意识着患方失去了胜诉权。近几年有关医疗侵权的诉讼出现了大量的“找旧帐”的现象,有些患者会想方设法“创造”一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没有超过时效,如:找医生开虚假证明,偷拍偷录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词、图像,与医院纠缠要一定的补贴等,使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重新接续起来。

对于这些成就,院长余永强对《中国医院院长》再三强调:“这不是我个人的功劳,要归功于医院整个管理团队的努力和奋斗”。他所领导的这支优秀队伍将这家开放床位2825张、设临床科室41个、年门诊量超300万人次、年手术4.45万台次的大型三甲医院再次推向新的高度。

文化兴院 战略先行

团队建设首先要培育团队精神,团队精神是医院文化的重要内容。安医一附院通过文化建设强化群体意识的铸造,有目标地培养员工的认同感、使命感和凝聚力。

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团队?余永强用“文化搭台、绩效唱戏、简政放权、知人善任”这16个字进行了概括。

据余永强介绍,安医一附院自2012年开始实施“文化兴院”战略,历时五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2012年是医院文化建设的起步和推进年,医院以打造“人文安医”为核心,围绕医院的整体文化建设,制定了《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2012-2016年规划纲要》,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活动:征集医院精神词语,修订院歌,编辑《医学人文》教育读本,撰写老专家传记,建设院史馆、文化长廊和青年志愿服务网络,举办丰富多彩文化体育活动等十多个项目,力求挖掘医院文化底蕴,强化医德医风教育,营造浓厚的医院文化氛围。

2013-2014年,是安医一附院文化建设的巩固、提高阶段。在此阶段,医院重点抓了科室文化建设,围绕科室文化,通过多项系列主题活动,分别在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医德医风等方面革故鼎新、兴利除弊,建立了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考核评价的激励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业务保障机制,对医院制度建设、医务人员行为、医院整体形象等进行规范设计,希望通过对员工进行持续不断的文化熏陶,形成强势医院文化。

2015-2016年,是医院文化建设的深化阶段,也是文化的创新发展阶段。在余永强的带领下,今年通过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构建了安医一附院的文化发展体系。该体系将对医院各科室文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调查信息及反馈结果,对科室文化建设进行阶段性评估,并对医院整体文化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评估,为医院未来的文化建设的开展和修正创造条件。下一步,医院还将在医院文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文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将文化建设从感性文化向理性文化延伸,从无形文化向有形资源延伸,从管理文化向文化管理延伸,最终以文化提升医院的综合竞争力。

文化建设形成的团队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医院的各项改革。医院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施绩效改革,坚持重实绩、重贡献,按照医院考核科室、科室考核个人的办法,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分配制度的制定中,尽可能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以及临床、医技一线倾斜。

此外,医院对编制内与编制外的员工实行统一管理,非在编人员同样坚持按劳分配和按技术要素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取酬和优劳优酬。非在编人员在岗位选拔、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女员工特殊保护等福利方面享有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文化建设使各科室齐头并进,绩效改革使各员工创优争先,一个在团结中竞争的优秀管理团队就此形成。”余永强说道。

建体系 制度先行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而质量管理离不开团队精神。余永强告诉《中国医院院长》,安医一附院医疗质量的持续提高,依靠的正是由副院长费广鹤带领的质控管理团队所构建的三级质控网络。

“体系建设,制度先行。”费广鹤认为,医务管理制度是医院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在构建三级质控体系之前,他带领管理团队,制定一系列和医疗质量相关的规章制度。

在费广鹤的组织领导下,医院各相关科室首先对2006年的《医务管理制度汇编》进行了重新编撰。新版《医务管理制度汇编》紧紧围绕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将近年来医院新制定出台的医疗管理规范的相关制度收入其中,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归类、补充和修订,并增加新规章制度近四十项,涉及医疗工作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应急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及信息统计管理等各个医务环节。

同时,针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医院还制定了危重患者院内网络上报制度、业务院长行政查房制度、手术(麻醉)与ICU之间的管理流程、急救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检验医学生命危急值报告制度、紧急抢救危急重症患者时的口头医嘱执行制度、外来手术器械技术人员进入手术室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流程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医疗隐患。

以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安医一附院最终建立了院、科二级质控组织,成立了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包括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和质控医生。

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分管医疗的副院长分别担任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医院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医学专家、教授组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组织,负责医院医疗质量的决策性研究和指导。其日常工作由医务处、质控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任务是制定医疗质量检查标准和评价标准,对医疗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和方法,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前段时间工作成效及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步骤,检查医疗质量开展情况和制定改进措施。

科室质量控制小组由行政科室主任(副主任)任组长、住院总医生(科秘书)和护士长等3~5人为成员。任务是研究、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各项质量标准,教育、监督、检查各项与质量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此外,成员还要定期收集并汇总医疗质量相关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务处、质控办汇报反馈科室医疗质量改进情况。

质控医生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针对本科室病种特点、患者需求、重点环节,制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

“三级质控网络的运转彰显了质量管理团队的力量,发挥了‘1+1>2’的效能。”费广鹤说道。

转理念 患者至上

解决和处理好医疗纠纷,不仅是对患者和社会的负责,也是医院团队自身建设的一项任务。为此,安医一附院将解决医疗纠纷作为医务工作的一部分,建立健全了医疗纠纷的防范机制、控制机制、报告机制、处理和追溯机制,将医疗纠纷的处理规范化、制度化。

余永强告诉《中国医院院长》,医疗纠纷的防范机制首先是对医护人员和医疗器械做出规范要求,例如进修及实习医生均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等。其次是要求医护人员对自费患者、低收入阶层的患者、治疗期望值过高患者、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患者、艾滋病患者等16类患者重点关注与沟通。再次是对病历的书写做出了规范化要求,由专人监督检查,并针对各种检验报告、图像资料,制定了严格的保存、备案、登记制度。

控制机制对医疗纠纷中所出现的各种状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针对想要转科治疗的患者,要求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针对输液、注射、用药而引发的纠纷,医患调解处理中心要在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并移交相关部门保管;针对家属或患者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派出所人员到场;若患者死亡,应尽全力动员尸解,病历上应有记录。

报告机制中对以下三种医疗纠纷的报告做出了严格要求:对于一般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患调解处理中心、医务处、护理部等部门报告;对于二级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务处报告,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相关人员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务处、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处理和追溯机制中不仅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而且要求事后及时查明缘由,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分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院长要定期督查科室整改情况,医患调解处理中心根据科室的整改计划,逐一督导整改落实,杜绝风险的再次出现。对于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根据当事人员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平常表现(业务水平和相关技能掌握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余永强表示,近年来,在院领导、医患调解处理中心和各科室主任的共同努力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医疗纠纷,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及医务人员的正当行医权利,提高了医疗质量,改善了医疗服务。

筑口碑 赢得社会认可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团队精神的最终目标是服务好人民群众。近几年,在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的“三好一满意”医院评选中,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就医患者的随机抽样调查,安医一附院连续入选前5名,患者满意度稳定保持在95%以上。门诊部主任李维荣告诉记者,安医一附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从患者的角度去理解服务的含义,努力适应新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安医一附院员工上下一心,致力于便民利民。医院优化了门诊流程,在门诊配备了全日制专业导医服务,完善了门诊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使用电子处方、电子申请单、电子报告单、消费明细打印机等,提供了自助式打印检验报告业务。医院设置了门诊“绿色通道”,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的方式,方便了特殊人群的就医。同时,候诊区域的便民设施按照多点分布、点面结合的原则,设有开水间、舒适候诊椅、针线包、电视机、微波炉和冰柜等物品,患者可随时使用,从细节上凸显服务品质,营造温馨的就诊环境。

为提高诊断水平和治疗效果,安医一附院各科室精诚团结,自2011年开展了多学科联合诊疗项目。针对疑难危重病例,多学科联合诊疗采取定期和临时两种形式,由主治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相关学科医生共同参加讨论,必要时医院还邀请外院专家,或通过远程会诊形式与国外著名医院专家共同研究讨论病例,最终给患者一个最优化病情治疗方案。据统计,截至目前,医院已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达600余次。

关键词:检验科;化验结果纠纷

1科室必须有对质量管理进行全面的整改。即是质控管理且必须是可见的。

过程指的是输入向输出的转化,彼此联系密切。样本的检验是一个过程,临床医师对疾病的判断和治疗,化验单的书写,申请检验属于过程的开端或过程的输入,这是依据,化验报告的完成过程是结果。医师发出检验申请,患者进行检验标本的准备、护理人员收集标本、运送标本,实验室标本接收与处理,标本分析测定,化验结果经过核实和确认之后发出。临床医师以此为依据对患者进行疾病类型的诊断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整个过程的控制就是建立质控体系,每一个方面都进行了记录,可以清楚地发现,这是确保了检测报告的准确性,亦是佐证重要的依据。

2强调检验报告数据只对其检测的标本负责

众所周知,影响检验报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标本的采集过程、患者在进行标本采集时的生理以及病理状况、药物的使用都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干扰,甚至在收集或者是运送标本途中发生的张冠李戴现象,因此必须在科室的检验报告制度中或是化验单上明确标注"此检验报告数据仅对所检测的标本负责",因此,检验室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各项检验标本经检测后保存的时间,并严格保存,以便临床医师或者是患者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有疑问时,进行重复实验,作为证据。对标本的状态如溶血,脂血等进行标注。

3设定每项检验结果的误差允许范围

因为采取不同的方法,每一项检验均有测定值的误差允许的范围,即同一份标本同一时间重复检测值可以不同,但要在允许的范围内,这对临床医师进行检验结果的分析,尤其是进行病情的动态对比分析是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若患者对检验验报告有疑问,检验室可以进行取证。例如日立KX-21NWBC靶值15%,若检验报告为WBC8*109/L,患者提出质疑,再重复检查,如果值落在误差范围内证明检验报告是准确的。所以,在质量手册中应注明各项检验值的允许误差范围。

4仪器和试剂符合国家的要求

试剂的储存条件和记录。要记录仪器及试剂的鉴定结果,购置的设备仪器,试剂必须有许可证,使用前严格校对,校准试剂条匹配的仪器,是否得出同样的质量控制标本的阳性或阴性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作为处理医疗纠纷时的证据。

5操作手册

包括实验原理和方法、操作流程骤、仪器及试剂的要求,实验室的工作条件,仪器校准的方法和校准物、质控物的规格、实验方法分析物参考范围,测定值的允许范围、实验注意事项、质控措施等,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试验并记录保证了证据的提取。并经科主任签字。

6室内的质量控制和室间的质量评价

如果仪器都经过严格的校准,复合标准要求,完整的室内质量控制是监测仪器和试剂质量稳定性的重要方法,同时也保证了实验结果的准确性。若发生失控,必须有调查和纠正失控的措施记录。 EQA评估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是实验室检测的基础,良好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估分数,是医疗纠纷证据的重要参考,所以完善室内测试项目,室间质量控制评估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7注意检验报告的书写格式

检验报告单日要规范,书写要整治,不得涂改,要注明出接收时间,检查标本的时候,注意对报告结果描述的检查,若镜检未发现结核杆菌写成未发现抗酸杆菌,而不可移易写成抗酸杆菌(-)。骨髓涂片报告时,应与临床资料结合,进行体征检查,必要时需亲自询问患者的相关资料,再定论;或建议上级医院会诊或专家讨论。化验单上须写明本检验加过只对此标本负责,若有疑问3d内提出异议,过期失效。跟临床医师进行沟通,在患者入院时就对其进行相关问题的宣教。实验室要有保存3~7d的标本专用冰箱。专项记录本。危急值的检验结果必须立即告知临床医师,并进行记录,以防止发生危重报告未急时发出等请款,引发纠纷。

总而言之,要细心,工作认真,三查七对,保守医密,并做好检验员的相关工作,也要保护好自已,在任何时都要防患于未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检验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门诊检验报告;管理

门诊检验报告的管理,历来是门诊令人头痛的大问题,以往由于检验报告误发、丢失、破损等原因,引起医患矛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此外,由于我院地处滇南边境地区,患者主要来源于边境城乡镇,且少数民族居多,患者就诊时,语言交流仍存在困难,造成患者对检验报告误领、丢失。我院为体现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对门诊检验报告的管理做了一些改进,既方便就诊患者,又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现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介绍如下。

1 管理方法

1.1 加强抽血室护士的责任心 门诊抽血室是患者流动量大、较集中的“窗口”之一,特别在患者就诊高峰期最为突出。所以我们要求抽血室护士严格遵守抽血室各项规章制度,对待病人做到有耐心、有爱心、有热心、有同情心,工作中做到忙而不乱,认真查对确保标本与检验单准确无误。

1.2 建立“一卡两登记”签名制度 为了便于抽血室护士给患者交待的有据可查,患者又能明白,我们设计印制了取检验报告单的通知卡,此通知卡中包括患者姓名、采血时间、采血护士签字,以及患者的检查项目和对应的取检验报告时间,备注了取报告地点、咨询电话等。wWW.lw881.com护士抽血后在通知卡上填写以上项目并发给患者,患者凭卡在咨询台领取报告单。“两登记”一是送血登记,抽血室护士抽血后登记患者姓名、检查项目及总抽血人次数与检验科交接签字;二是取报告单登记,查对报告单是否与送的血标本相符,并与检验科核对签名;这样使抽取标本领取报告单等环节清楚,责任到人,一旦发生问题便于查询。

1.3 提高咨询台护士的服务质量 咨询台护士负责从检验科领取检验报告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检验科沟通、联系。为方便患者查找检验报告单,我们还增加了电话咨询、电话通知、邮寄检验报告等告知检验结果的服务。并要求咨询台护士会看各种检验报告单,掌握各种数据的正常值,能给患者做常规解释及就医指导,对长期未能领取和滞留的检验报告单,咨询台护士按照时间整理成序,装在信封袋内保存以免丢失,以备患者随时领取。

2 体会

2.1 加强门诊检验报告的管理,是门诊护理服务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看似小事,实则责任重大,如果因工作疏忽造成检验报告单误发、丢失,极易引发护患纠纷。患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心情在切,若找不到自己的检验报告单,心情会异常急躁,对自己病情产生更多忧虑,进而表现出不满情绪,即使护士帮他找到检验报告单,或做了解释,但耽误了患者就诊时间,患者还可能怀疑检验报告单结果的可信度,不但会影响患者的就医情绪,也会影响医院信誉。

2.2 加强抽血室和咨询台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是预防因检验报告单引发纠纷的重要措施。抽血室护士在工作人员少、患者多的情况下,更要做好查对工作,也免弄错标本,并给患者耐心交待清楚。咨询台护士应具有高尚的医德修养、充满服务“四心”,对待患者一视同仁,而且能忍辱负重、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遇到问题要耐心解释,想办法为患者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求咨询台护士,不只是单一发放报告单,还能给患者做初步的就医指导,使我们的服务更具人性化。

作为律师我全程参与了本纠纷的诉讼,在诉讼中我的最大感受是:医疗器械生产厂商有可能成为本次纠纷的最大赢家!

关于心导管能否重复使用,在庭审中我引用了大量权威报告向法院详述了:

1、 大约20年前生产厂商在生产工艺和材料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产品标签由“重复使用”改为“单次使用”,这是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由来;

2、 厂商改变标签的公开理由是“制造商认为一种设备不能安全可靠的使用超过一次或制造商不选择做证明这种设备能贴上可重复使用标签的研究(引自:美国总审计署GAO2000年6月关于“医疗设备一次性使用”对美国国会质询报告)”;

3、 国外(我国导管都是从国外进口的)的医生一直在重复使用这些所谓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没有多少现有证据证明重复使用有害”(引自:GAO报告);

4、 美国FDA对医院使用标有一次性使用标签的设备再加工后重复使用没有限制,医院可以使用,而对再加工则有监管。(引自:GAO报告)

为了查明事实,本纠纷的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心导管能否复用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今天法庭组织了对药监局调查回函的质证。

在调查回函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述了以下三方面的观点:

1、 医疗器械由国家发放注册证;

2、 产品使用应依说明进行;

“对于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包括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是产品生产者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保证等确定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函原话)”

3、 本纠纷所使用的心导管“产品说明书中均表明为一次性使用,不可重复使用。(回函原话)”

从回函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国家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该产品是否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对产品技术性能、产品质量保证“不是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亦即政府管理部门对本纠纷导管技术安全性能没有指定。

更进一步说白了,政府没有明示:心导管只能一次性使用!

2、 本纠纷所涉及导管均由厂商声明:不可重复使用!

接下来我有一个很大的疑问:

当生产厂商不改变生产工艺和材料而在标签上改变产品使用次数时;

当生产厂商不愿做更多的研究保证产品多次使用的安全性时;

当生产厂商贴一次性标签就能减轻责任时;

我们每个有责任心而有理性的人有必要为厂商添油加醋吗?!

我们有必要通过我们的媒体为他们造势吗?!

我们有必要用我们的判决肯定生产厂商单方面的声明吗?!

由于医生知道“一次性”标签的由来,医生们不信任某些设备上的一次性使用标签,他们感到生产商将一些设备贴上一次性使用标签纯粹是经济利益驱使,而且这种做法对社会不负责任!因此国外的医生一直在重复使用所谓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多年来的复用实践证明:处理适宜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可以被安全的使用!

一个更大的疑问是:

当大夫们用的观点与厂商的说法有矛盾时,医方和厂方谁说了算!

一定是厂家说了算吗?!为什么?!

本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媒体的报道,媒体的观点使医方站在了道义的对立面,事实上本纠纷中仅有几例复用导管,而且由于导管复用病人都节约了大量的(个人或社会的)医疗费!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一个病人因复用导管而产生损害!

我们国家不比美国更富裕!

我们的医疗资源十分短缺!

在美国能重复使用的心导管为什么我们要大手大脚地抛弃再去花十分宝贵的医疗资源从国外大量进口?

我们为什么不能在严格监管保证病人安全的情况下复用部分导管以减少进口?是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还是我们不愿去做?确认厂商的标签是最简单且不需负责的做法,但若这样我们有可能成为这些厂商的代言人!

生产厂商、病人、医院谁能从导管复用中受益呢?

在这三者关系中病人和医院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复用导管的受益者是我们短缺的医疗资源,而病人、医院、社会、政府都将从节约的医疗资源中受益!

坚决杜绝导管复用的受益者是不言而喻的——生产厂商!

三个代表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案中生产厂商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医院和病人才是!

不要让不负责任的报道影响我们的判断!

生产厂商的标签不能成为我们社会的风向标!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应当的价值取向,通过判决确认厂家的标签对在医疗实践中有直接发言权的医生是不公平的。

如果这样我们本来可以节约下来的医疗资源将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外生产厂家!

如果这样这些生产商将在遥远的中国取得其在本国都一直无法取得的绝对胜利,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商将成为本纠纷的最大羸家!

请明断!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医疗侵权;因果关系;错失机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69-02

案情回放:

2003年4月26日,原告罗某因车祸头部受伤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尿液进行化验,检查报告显示蛋白++,隐血+++,红细胞++,上述报告单送交主治医生后,医生未向病人及家属作任何说明,未安排复查尿常规,未请肾内科会诊及进一步肾病相关检查分析。2005年6月,原告大学毕业,在应聘工作单位的体检中被查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经转至其他医院检查,确诊为尿毒症。此后,原告在医院接受长期治疗,并于2006年7月中旬实施换肾手术。术后,病情虽趋于稳定,但仍需终身服药。2006年9月,经某市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五级残疾。

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使其错失最佳治疗期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讼。诉讼期间,被告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对该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医院未给复查尿常规,未请肾内科会诊及进一步肾病相关检查分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缺陷,但对慢性肾炎发展为尿毒症没有因果关系,故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随着人们对健康问题日益重视和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医疗侵权诉讼案件无疑是医疗纠纷中最激烈的表现形式之一。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做到保护人权与促进医学发展并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强,中国医疗侵权立法相对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而其中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更是难点中的难点。本文结合上述案例,谈谈对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粗浅看法。

一、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所谓因果关系是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而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医疗侵权纠纷作为民事法律中规定的一类特殊侵权案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构成的要件之一。但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等原因使得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更具有自身的特点。

1.高度专业性。这和医疗行为属于高度专业性的技术领域有关,需要运用相关的医学知识才能作出判断,另外,医学的许多领域也属于未知的领域,甚至依现在的技术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2.复杂性。在医疗侵权的因果关系中,大部分因果关系层现出复数形式,如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果多因等,特别是其中的多因的状态下,分析判断某一因与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往往十分复杂。

3.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高度专业性,使得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们在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时,往往依赖于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上述引用案例,两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从而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侵权法领域的因果关系理论

1.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目前各国的通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是指不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必然因果关系强调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的联系”,而相当因果关系侧重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可能性”的存在。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某一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条件关系,即该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之一;二是相当性原则,即该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2.英美法系国家的“二分法”。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学说注重对实证的分析,认为在多个原因或条件造成一个损害结果的时候,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即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一步是考量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原因。第二步是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考察在加害人行为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降低或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法律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对加害人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防止因果关系链条过长,使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无限制的扩大。

三、医疗侵权纠纷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事故中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个很困难的事情,人类对生命现象的认识是有限的,现阶段许多疾病的发病机理、发展过程、表现症状仍无法解释清楚,至今仍有许多疾病不能治愈。患者由于个体差异,对医学治疗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要弄清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为不易。在认定医疗侵权纠纷因果关系时,应注意灵活、综合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结合前文引用案例,作如下分析。

1.相关因果关系理论在本案中的运用。中国的医疗侵权案件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经历了从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到相当因果关系的转变。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可见,当时的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为必然因果关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了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和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按照这种学说,如果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间接的联系,那么就不存在着因果关系。人体是一个由多个组织、器官、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组织、器官、系统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组织、器官、系统,可能会引起其他部位结构和功能的改变,且医疗过程是一个复杂、综合的过程,引起损害后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有起到直接作用的因素,也有起到间接作用的因素,如果强调必然因果关系,不符合人体生理科学、诊疗特征,同时也不利于对受损害者的保护。故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较,取消了“直接”一词,从而否定了直接因果关系说,体现出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内容。

结合本案,被告未告知上诉人尿检结果的真实含义,未安排复查,导致原告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认为自己的肾脏是健康的,也就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发展为尿毒症,虽然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只要依据在实施医疗行为时的医学科学规律,某种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引起某种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就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可以认为,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是导致这一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

2.“实质要素原则”和“错失机会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实质要素原则是指只要被告的行为是原告损害的充分条件,或者对原告的损害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那么它就是原告损害的事实原因。错失机会原则是实质要素原则的分支,主要适用于医疗侵权案件,是指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失去或减少了避免损害的机会,而且这个损害不是微不足道的,则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例如,某患者患有癌症,治愈率只有50%,而由于医疗过失导致其死亡,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原患有癌症可能死亡而否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其过失行为使患者错失了治愈的机会,至于患者的原有病症只能成为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时减少责任区间的因素。结合本案,由于被告未告知原告尿检的真实情况,使原告失去了在疾病的初期进行治疗的一个绝佳的机会,造成了疾病恶化,发展成尿毒症的严重后果。可以想像如果当初被告按规定履行其医疗行为,如实、及时告知原告实情,原告将可能采取积极治疗措施,那么,也将有可能不会发展成尿毒症,可见,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失去或减少了避免损害的机会。依据“错失机会原则”,可以认定被告的过失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在本案中的意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从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活动。在医疗侵权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前文引述案例中,人民法院就是充分考虑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作出判决的。但是,本文所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仅是重要的证据而已,而不能成为其决定性的材料。法庭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决定其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医学鉴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司法机关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判断标准、审查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故本案中,两审法院过分依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无视本案事实,不运用侵权法之因果关系理论对其加以分析判断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

[2]胡锬峰,冯卓群.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英美侵权行为法视角下的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4).

关键词:护理纠纷;法律问题;防范措施

1护理纠纷原因分析

1.1护理因素

1.1.1责任心不强,技术不精表现为护士责任心差,交接班不认真,工作粗疏大意,观察病情不仔细,对病情变化心中无数,不重视患者主诉,延误患者病情。有的护士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答,治疗不细心,告知不到位,对各种抢救技能掌握不熟练,引起患者及家属不满,产生护患矛盾,引发护患纠纷。

1.1.2记录不规范造成缺陷(1)记录不及时,内容不详细;(2)护理记录与医疗记录不相符;(3)病情描述不确切,用词模棱两可;(4)使用非医学术语或语法错误;(5)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6)署名不实,执行医嘱时代签字或随意签字。

1.1.3法制观念淡漠,缺乏保护意识(1)应付检查,重抄或更改医疗护理文书,破坏原始性和真实性。(2)解释病情不全面,如一些特殊性操作或术前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手术效果、风险及意外。(3)非抢救时间执行口头医嘱,如应用镇静剂、止痛药等。(4)随便同意患者外出或离院,未做任何记录。(5)患者住院期间注意的特殊事项,如手术后留置各种引流管的目的,护士告知不明确。(6)随便议论他人。

1.1.4执业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1)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2)侵犯病人的隐私权;(3)侵犯病人的生命健康权;(4)侵犯病人的自由权。

1.1.5未严格执行相关法规(1)未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对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未及时回收、销毁,对需消毒器械、空气及物品表面未严格消毒,对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2)对传染病人隔离不当造成传染病流行或传播,对污染水、污染物、排泄物未消毒处理,对特殊手术后,如乙肝、艾滋病病人术后未做好消毒隔离,造成同期手术病人的成批类感染。

1.2管理因素(1)管理者缺乏科学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从事行政事务多,抓护理质量时间少。(2)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3)监控管理机制不严格,措施不得力,把关不严。(4)管理者对护士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5)岗位设置欠妥。医院由于护士严重缺编,护士超负荷工作,使少数护士身心疲惫,对护理工作产生厌烦心理,不能圆满完成自己份内工作。

1.3患者因素(1)有些患者在医院做完治疗后就离院,无法完成后续护理。(2)某些患者或家属法制观念淡薄,为可能达到某种利益而故意制造纠纷,也可能因为对医疗护理行为不理解而将医院告上法庭。

2防范措施

2.1增强法律意识护士应该懂得基本法律知识,既要防止和杜绝医疗事故,也要注意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益。出现医疗纠纷时,应冷静判断,客观分析。如果是护理问题,应承认过失,主动化解矛盾;出现非过失性纠纷,要敢于坚持原则,对病人的主观臆断和无理要求应耐心说服教育。

2.2遵守规章制度护理操作中应循章守制,注意工作细节,加强和病人及家属沟通,听取反映,做好解释工作;及时觉察病人情绪变化。使用贵重药品应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要熟练掌握抢救,能根据病情预后快速果断地采取适当的措施。

2.3及时有效取证对于因输血、输液、注射、用药时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对现场实物包括残留液体、输液瓶等进行封存并送检。对于原因不明或是出现纠纷的死亡患者,告知并动员家属在死亡48h内做尸体解剖。若家属不同意尸检,应请家属签字,并做好记录,有证可查。

2.4履行告知义务入院时告知患者病区环境及设施,管床医护人员,医院规章制度等。治疗护理过程中告知治疗目的、用药名称、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及承担的风险。特殊检查治疗前应征得患者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对于神志不清、昏迷、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对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对危重患者要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以取得配合;出院时告知疾病康复知识、用药方法、合理饮食休息、功能锻炼方式、复诊时间,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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