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县林业局驻峃口镇渡渎村 赵 斌
文成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变革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历经“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到2006-2007年的山林延包及2009年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农村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12年初,文成县委、县政府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林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文成县全面开展了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到2013年底,文成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并第一批(13个县)荣获“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模范县”。笔者通过自身工作实践与下派当农村指导员机会,对文成县林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总结了文成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供参考。
一、 文成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一)主体改革(确权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文成县集体林地应确权面积121.11131万亩,截至2013年底,已确权面积120.1760万亩,其中:村组统管山面积38.0832万亩、农户使用山面积82.0928万亩,确权率达99.8%;确权到户面积107.5022万亩,其中:责任山确权到户面积43.5767万亩、自留山确权到户面积38.5161万亩、村组统管山“均股均利”到户面积25.4094万亩,家庭承包率达84.1%;发证登记户数为54297户,全县已发证户数53558户,发证到户率为98.6%;全县共核发林权证69620本,其中:自留山、责任山67447本,村组集体统管山1310本,集体林地所有权863本;续签33985份责任山合同,责任山合同签订率达100%;全面完成了全县384村的集体林地所有权与村组集体统管山的外业勘界工作,村组集体林地勘界完成率达100%;主体改革各种台账、清册填写规范、正确,档案统一建立完毕。
(二)配套改革稳步推进
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总体思路,文成县委、县政府高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确保完成主体改革大前提下,也积极同步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
1、推进林权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森林资源有序流转,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截至2015年6月底,县林权管理中心共办理214宗林地流转项目登记与备案,面积15870亩。
2、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为了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实现让绿水青山变成活的资产,让“活树变活钱、叶子变票子”;文成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文件;文成县信用联社也先后推出了“林农循环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担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截至2015年6月底,文成县累计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12笔1580万元。
3、全面落实森林保险制度
为推进文成县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文成县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落实支农惠农补贴政策,减轻林农负担,明确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保费林农自负部分由县财政和林业部门全额补贴,将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县级财政补贴保费作为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确保财政及林农负担部分的保费足额、及时到位。2012年度起,实现文成县森林保险全覆盖,全县森林火灾保险投保率达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总体目标是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权服务要素市场,盘活森林资产,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社会和谐。虽然文成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配套改革继续推进,但是笔者通过调研后发现“在定权发证、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分析了原因。
(一)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确权四至不清、面积不实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首要就是产权明晰,文成县属农户使用的自留山、责任山面积共计82.0928万亩。文成县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大部分山林界址很多是户名与泛指地名,没有具体清楚、明显的四至界址;原来的山形、山貌四至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受破坏或逐步模糊,再加上受技术的限制,难以一户一户进行勘界、勾图与定坐标;因此,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户新发林权证所登记“自留山、责任山”的四址有一部分仍然是户名(东至张三户山、南至李四户山、西至王五户山、北至赵六户山),没有具体的地名山界或明显界址(桩)。林权证具体四址书面看已经表明明确了,但是仔细到现场进行核对就发现林权具体四址难以一一落实,只知道这块山场在这里,四邻有、界址不明确,处于动态局面(我的南边是你的山、你的北边是我的山,可是具体分界线不明确)。同时,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农户的林权证发证面积与实际山场面积误差较大。每当这块山场有较大经济利益时,往往会容易产生“四址不清、面积不准”新的林权纠纷。造成当前林权证“四址不清、面积不准”状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1、历史遗留原因
本次农户申报自留山与责任山面积时绝大部分是抄写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填写四址内容与面积,没有上山重新勘界与丈量面积。由于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各农户的自留山与责任山面积的确定根据当时山林树木现状与交通近远进行综合确定,不是填写实际山林面积;一般情况是山林树木好且交通便利的山场面积确定大些(实际面积进行上浮),山林树木差且交通不便的山场面积确定小些(实际面积进行下浮);另外,当时山林现状比较简单(林木较少、柴草为主或荒山),四邻界址每农户都比较明确清晰。随着时间增长,原来山林树木状况发生质的改变,现在林况基本是山林树木丰富、林相一致,原来的山形、山貌四至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受破坏或逐步模糊,原来简单的“山湾、山僻、小路”也难以辩认;交通便利情况也随着时间变化有些发生了变化。因此,通过照抄原来的四邻界址与面积形式,部分新发放林权证就会出现“四址不清、面积不准”状况。
2、赶进度及技术原因
2012—2013年的林改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给县委、县政府限期完成的工作任务,列入县级政府的考核、考绩内容。县委、县政府同样将林改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各乡镇政府,同样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考绩内容,并且进行每月通报、排名;当时县政府要求乡镇政府与村组委会做到全员上下齐心协力、全力以赴,用时间“倒逼法”,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克服困难、突破难点、全力推进,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了我县林改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当时乡镇政府与村组委会在“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再加上受技术的限制与外出务工(出国)人员多,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难以一户一户进行上山勘界、勾图;因此,基本上如有林业“三定”资料进行原本照抄,没有历史资料的也仅召开村组村民会议、宣传政策,由各农户自行填写申报,外出务工(出国)户由村组干部联系核实代为填报,没有上山勘察四址与丈量面积。另外,县级林业部门在审核发证时也仅对村级总面积进行控制(每个村的山林总面积有县组有个具体控制数字),仅要求:村总面积(县控制数字)=村组集体统管山面积+村组农户自留山合计面积+村组农户责任山合计面积,最后汇总审核时全村面积与村级控制面积大致相符、四址填写清楚、签字盖章、符合程序就按程序给予放发新《林权证》。虽然整个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也体现了民意,但是笔者在调查中有些乡镇与村组委会为了赶进度、限期内完成任务,还没有将“确权发证”工作做真、做实、做细;造成当前部分林权证存在着“四址不清、面积不准”状况。
3、人为原因
通过调查还发现有个别村干部有意夸大填报自己山林面积、缩小长期外出户山林面积,特别涉及公益林的山场面积(公益林每年都有补偿金),人为的造成自留山与责任山确权发证面积不实,有意侵占他人山林面积;同时,也引发新林权纠纷,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虽然林权证的法律效益以林权证登记四至为准,面积仅作参考,但是涉及到林木采伐与公益林补偿金发放都涉及到山林确权面积问题的;由于面积不实,再加上各户之间四至不清,当涉及到项目开发与征地时,山林面积不实也会引发新林权纠纷发生。
(二)林权流转不够规范、机制与制度不够创新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的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引导森林资源有序流转,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从而激发广大林农和企业发展林业、经营森林的积极性。浙江省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行为,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施行)。《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明确了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林权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林权流转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以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形式,促进林木、林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我县虽然有序推进了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工作,但是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对林权流转农户进行专项调查发现,林权流转工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普遍问题与原因:
1、林权流转存在民间化、口头化、随意化
民间化是指林权流转往往是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而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问卷调查结果发现近90%的林权流转都是民间化交易,不是通过市场或中介进行流转交易。口头化是指林权流转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而往往是流转双方的一种口头约定,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也将近40%的林权流转属于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特别是八、九十年代农户私下交换自留山与责任山的情况基本都是口头协商进行交换没有签订书面交换协议或合同;还有一部分仅是口头约定了流转的时间与价格,没有明确其它事项,这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及其它事宜的纠纷。随意化是指林权流转不确定性强,不受约束,即便签订合同也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存在着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造成林权流转关系的混乱,容易引发新林权纠纷矛盾。因为林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民对林地与林木的权力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到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通过调查发现由此类问题引发新林权纠纷高达20%左右。
2、农民对林权流转认识模糊,积极性不够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在经济落后、靠山吃山的林区,农民对森林资源(林地、林木)具有根深蒂固的依赖情结。有些农民担心林权流转对自身利益不利,因而不敢大胆参与流转。大部分处于自然粗放经营状态甚致处于荒芜状况不愿流转给别人管理,导致森林资源难以资源增长、农民难以增收。通过调查发现造成这种意识形态主要是农民认为森林资源不要管理(投入),也会自然生长(产出),没有必要流转给他人经营管理。还有部分农民认为当前流转价格不高、没有多大收入,就粗放那里算了,不愿意流转给他人经营管理。甚至还有一种农民落后思想情结,认为把林权流转给他人的行为是“败家业”可耻行径,把祖宗流传下来祖业给卖了不好,认可荒芜、失管,也不愿意流转。因此造成当前林权流转工作难以有声有色地开展。
另外,在经济落后山区,多数农户还处于传统农业生产经营阶段,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大部分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会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失去生活的基本依靠,客观上制约了林权流转。尤其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仍将长期存在;也无形制约着林权流转大规模地开展。
3、林权流转规模比较小,流转经营效益不高
影响林权流转的规模与效益主要问题在于需求的规模化与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一些林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及家庭林场需要大块林地搞规模经营,可是林地资源基本上掌握农户手上,每个农户拥有林地面积少且又零散;同时,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大块林地流转程序手续比较麻烦;结果造成了农户(小块)的林地流较多些,村组集体统一经营(大块)林地流转少些,同时,农户的林权流转期较短。通过调查发现村组集体统管山流转面积仅占总面积10%左右,90%的林权流转面积集中在农户的自留山与责任山。因此,这样造成了林权流转规模较小,流转期较短,集中程度不高,林地进行规模经营、实施机械化作业的效果难以凸显,流转经营效益不高。
4、林权流转管理与服务不够规范与到位,流转信息渠道不畅通
目前,县级层面虽然已成立林权管理中心,建立林权流转服务平台提供林业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但是乡镇虽然组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可是大都数是有名无实,只在农经(林技)部门挂挂牌子,作数字统计,真正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还不多;就是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大多还是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统一规定,服务也是滞后,市场运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目前,应该说流转信息畅通、发布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镇乡村级层面的林权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和服务机构尚未完全形成;没有实现农村集体林权信息化管理,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流转的供求双方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客观上限制了林权流转的规范发展。再加上缺乏林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也无形限制着林权流转工作地开展。
(三)林权抵押贷款面难扩、量难增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实现了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有利支持了林业发展。为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文成县政府也出台相关文件,县信用联社先后推出了“林农循环贷款、农户信用加林权抵押贷款、专业合作社加林权抵押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截至2015年6月底,全县虽然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12笔1580万元,但是与兄弟县(泰顺县累计220笔7800万元多)及先进县(龙泉市累计3.75万笔 25.4亿元)差距较大。笔者通过农户与经营大户及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访问,同时与已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信用社(珊溪信用社、西坑信用社)进行交流,得知造成文成县林权抵押贷款量与面难以有效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能抵押山林面积少,贷款额度低
因为我县一般农户山林面积较少、能抵押贷款额度低,导致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文成县属农户使用人均山林面积仅4亩左右,而且基本统一连片少、分散多,按照县亩平均森林蓄积(4.1立方米)计算(经济林除外),全县农户平均现有森林评估值不高(6400元);再加上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仅50%,则全县农户平均能抵押贷款额度非常低(3200元)。这样虽然有些农户想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但得到能抵押贷款额度太少,放弃林权直接抵押贷款行为,目前,信用社基本上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属于“农户信用加林权抵押贷款、专业合作社加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因此,在贷款面上就难以扩大。
2、抵押贷款材料提供不齐,抵押贷款无法办理
目前,流转经营大户与专业合作社融资贷款需求量与积极性非常高,非常渴望能得到银行支持,解决林业生产发展缺乏资金的难题。通过问卷调查与谈话了解,这些流转经营大户与专业合作社虽然拥有经营较大山林面积及可抵押评估资产价值高林木资产,但是这些流转经营大户与专业合作社所有经营的山林绝大部分没有《林权证》,由于当时流转程序与合同不够规范等原因,且绝大部分是属于转包、出租的流转形式(一次性转让形式少),按目前政策难以办理新《林权证》;导致了“有山无证”与“有资产不能抵押”状况;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出现“抵押贷款材料提供不齐,抵押贷款无法办理”局面。
3、贷款周期与林业生长周期不匹配
当前,信用社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大部分属于“支农贷款”,是“农户信用加林权抵押贷款、专业合作社加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形式。真正是以“农户与合作社的信用”为关键基础,“林权抵押”为副,贷款期限都是“一年期”为主。因为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一年期”贷款远远满足不了农户与经营大户及专业合作社贷款期限的要求,因此“一年期”贷款产品对他们的吸引力也不大;则直接导致了林权抵押贷款量与面的扩增。因此,林业生产周期长与抵押贷款期二者不协调,导致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局面还难以真正破解林农发展林业缺乏资金的难题。
4、林权抵押评估难,抵押贷款手续复杂
当前,林权抵押贷款手续较为复杂,林权抵押贷款还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要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字,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细致的技术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的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评估单位资格是具有林业行业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目前,文成县境内具有评估资格单位有二家(一家事业单位、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人员并经继续教育验审可以上岗工作的评估人员只有4位,该4名人员平时都担任各自单位业务骨干,日常业务工作较忙。另外,当前政策是对农户委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评估免收评估费,造成此项工作变成评估人员额外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从而对农户提出来需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诉求不能及时完成,也直接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
三、对策与建议
森林作为陆地上重要的生态系统,承担着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领域;当前,在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如何全力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尤为重大。文成县作为浙江省第一批获得“林改先进模范县”,在继续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碰到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的,但是我们要总结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及时破解。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及专项调研与借鉴,破解“在定权发证、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对策与建议
(一)对以往集中发放的林权证进行认真地“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内容就是明晰产权,只有产权明晰了,才能“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同时“确权发证”涉及到每个农户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林改工作不能回避现实,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现在要静心下对以往集中发放的林权证进行认真地“回头看”,县林权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职,认真检查“确权发证”档案,查漏补缺,边工作边纠正;同时,要发挥林业部门科室联动,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县林权管理中心,由县林权管理中心统一处置。另外,特别村组基层一级的干部抱着对历史负责、对农户负责态度,对本村组原先林改工作草率而已发放到户《林权证》所登记的四址与面积应该重新进行一次公示,重新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并报县林权管理中心统一处置。
(二)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创建“三权分离”机制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林权流转是实现林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实现现代林业发展的根本途径。根据法律与政策有关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证书。新《林权证》内包含的权利内容一共有四项,即:林地所有权(国家或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因此现行的林权证,实行“四权合一”,国家为了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林权的变更进行了严格的约束。致使通过租赁、入股、出租等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无法通过林权变更登记,无法申领林权证,也无法将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等,不仅无法真正实现林地价值,也使得融资受到了阻碍。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对流转林地发放《林地流转经营权证》,不仅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促进林地规模流转、规范流转的有效途径。《林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发放虽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工作,林改先进县龙泉市对流转林地发放《林地流转经营权证》已经率先开展,仅2014年,全市已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158本,面积40348亩,发放林地流转证抵押贷款2907万元,该创新工作受到李克强总理充分肯定;龙泉林改走在全国最前列,成为全国林改的一面先锋模范旗帜。省林业厅也将要全省推广,将出台流转林地发放《林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有关政策文件,流转林地发放《林地流转经营权证》工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林地规模流转
针对我县林权流转市场活跃的实际,《林地流转经营权证》探索,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利益,又能保证林地实际经营人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属证明,能较大程度促进林地流转,实现林地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2、提高林地经营水平
发放《林地流转经营权证》成为林权权利人(林地经营参与者)的权利证明后,能有效保障林地实际经营人获得合法权益,消除林地经营权人顾虑,加大林地流转后林地资金等的生产投入,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同时又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流出农户拥有《林权证》、流入经营者拥有《林地流转经营权证》),实现多方共赢。
3、实现抵押贷款融资
为林业融资担保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凭证,消除工商资本投资后无凭证的顾虑,有利于受让方放心投入、安心经营;使林地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真正享有土地经营权作为拥有物权可以抵押,解决农业投资主体贷款难等问题;同时有利于林业、金融等主管部门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管工作。
(三)搭建林业投融资收储服务平台,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方式
当前金融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开展积极性不高、顾虑重重,主要原因是银行方没有专业评估团队,不同地块的一亩林地到底值多少钱,银行不内行;其次,贷后管理难度大,放款后山林名义虽然已抵押给银行并到县林权管理中心进行抵押登记,但是这块抵押山场仍然在农户手里,银行方没有直接参与管护,导致抵押物(山林)银行无法监管;如林权抵押贷款到期不还,银行方处置难度大。为了打消金融部门顾虑,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建议要成立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的林权收储有限公司(中心),开展森林资源收储业务。依据当事人意愿,按照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调整、互换或经济补偿等方式,对林农、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需要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由林权收储有限公司(中心)进行收储,并收取一定费用。通过收储后,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化解林业信贷风险,在林权抵押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先由收储公司(中心)替为偿还;林权抵押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森林资源由收储公司(中心)对其进行统一处置。这样就积极推进林业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真正把树林变成“绿色银行”,真正实现了让“活树变活钱、叶子变票子”,盘活林业资本,有效地推动了全县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培育新型林业经济组织,加快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步伐
如何让沉睡大山苏醒过来,为林农增收致富贡献力量,成为当下林权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分散在一家一户的林地(自留山、责任山)发挥出最大经济效益,只有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才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林农收入。因此,必须鼓励林农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明晰产权和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山林产品、林地、资金、技术为纽带,采取家庭联合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林保姆”)、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重点鼓励林农建立股份制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林地股份合作社、租赁经营与委托经营(“林保姆”)合作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模式;促进林农、企业、个体工商的联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通过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各种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实现了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通过创新林业经营主体,不仅有效解决了林地转让过程中林农只拿到眼前利益、不能享受长远利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林农与工商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避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实现林业发展的和谐稳定。发展现代林业,推进林业转型升级,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也需要不断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五)探索生态公益林有限流转制度与补偿收益权抵押贷款
近年我县公益林面积逐渐在扩大,现已占全县林地总面积52%。如何使“沉睡”的庞大公益林资产变身为可流动资产,能发挥出生态与经济效益,实现公益林收益多样化,已经成为“林改”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在确保生态公益林主体用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多种效能特别是林荫空间,积极推行林上与林下、林木与林地、森林生态景观与林木所有权分开,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将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管护权流转给专业大户和企业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生态旅游。同时,也可以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抵押贷款,破解公益林不能抵押融资难题,有效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抵押贷款,这一林业融资创新,龙泉市又率先开始试水了(2015年11月24日,龙泉市出台了《龙泉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农户以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0倍质押,贷款最长期限可达5年,并实行利息优惠,同时给予金融机构以贴息扶持。)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特别是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制度。
(六)围绕“服务林农”,健全与管理机构、创新林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交易、收储等“三中心一机构”(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森林资产评估中心、林权交易服务机构),使林权确认、登记、抵押、评估、收储、交易等都有机构来服务;同时,形成了资产评估、森林保险、林权监管、收购处置、收储兜底“五位一体”林权抵押风险防控机制。当前,我县仅有林权管理中心,其它机构还未建立。其次,要创新林业信息化服务平台,例如要整合开通林权流转交易、林业金融服务、林业电子商务、林业信息服务等模块服务网络平台,试水“林业互联网金融P2P”。最后,要简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与评估报告,森林资产评估中心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申请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全覆盖评估,然后便捷、快速给为银行出具贷款建议书。另外,还要与各银行的紧密合作与沟通,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如小额循环林农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支农贷款、公益林补偿质押贷款、公益林信托贷款、收储担保贷款、流转证抵押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等),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增加林业信贷投入,扩大放贷对象,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紧扣“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三大中心内容,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推进林权依法流转、拓宽金融助林渠道,不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以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林业经营主体,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完善林改配套机制,打造林业服务新平台,使我县林改工作跟上先进县的步伐,走出了一条生态富民新路子;进一步增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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