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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街道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年底前,男满55周岁、干部身份的女满50周岁、工人身份的女满45周岁(财政拨款事业人员,女满47周岁)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安排离岗退养;对*年底前达到上述年龄,如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在离岗退养期间,发给在职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即:职务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保留津贴及煤气误餐补贴(不发考勤考绩、目标考核奖)。医疗待遇与本单位在岗同类事业人员一视同仁,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和交纳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鼓励辞职自谋职业。凡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由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补贴费。其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计算。
对已停薪留职的人员,一律要予以办理辞职手续,由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做好工作;拒不办理的,不得享受在岗或待聘人员的一切待遇,直至予以辞退。
各街道定编定岗后,除分流人员之外,凡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在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确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实行双向选择,聘用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对超编落聘人员由街道动员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辞职手续或自行调离单位,超过期限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三、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各街道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可根据社区居委会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在分流人员中选拔具有一定社区实践工作经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将其聘用到社区居委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享受社
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服务功
能,积极举办社区服务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优先聘用分流人员,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加强纪律教育,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按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再享受分流人员政策待遇。
四、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确定后,自收自支事业人员性质不变。但考虑企业管理费停收、行政区域调整等因素,*年度由区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300万元,根据各街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各街道预算外收入集中20%作为预算外资金预备金,统筹使用。
从年开始,在街道建立税收增收激励机制,对超过基数的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充街道管理费用。
一、基本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新组建的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分类,清理、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
(一)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除第二款所列单位和组织外),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二)下列单位和组织不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1.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2.二类事业单位(指除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之外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同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3.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参照群众团体组织机构管理的单位和组织,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4.其它不能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的单位和组织。
三、类别划分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将其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四个大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目前完全或基本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及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这类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具体划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个小类。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举办,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由国家机关确定并严格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生态资源保护、水文监测等事业单位。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根据国家机关确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经费由财政适当支持的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和中介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在管理模式上,依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运作方式上,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行为上,以体现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依据市场和物价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项目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等事业单位。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的事业单位。如生产和技术开发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等。
四、组织实施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实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分类后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将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实施不同的管理。分类工作情况复杂、难度大,涉及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层面。类别划得准不准,不仅关系这次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审慎操作
事业单位在职能性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有其自身特点,情况各不相同,差异性大,为此各部门和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精心组织,慎重操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按照类别的划分标准,对事业单位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合理进行归类。在归类过程中要求尽量做到职能定位准确,归类依据充分;要区别情况,采取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对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可先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确定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职能进行清理,提出机构调整意见,再分别确定类别,或按其主要类别属性确定类别;难以确定主要类别属性的,按其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事业单位分类后,可根据其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承担的职能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类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程序,按时报批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结构和质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对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我县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通过清产核资情况来看,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制度缺失、管理不善、以及观念淡薄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各有关单位的资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县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清产核资资料为基础,做好国有资产存量的产权登记、占有和使用权的确认以及已报废、报损、盘亏资产的注销工作;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核发产权登记证,作为该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合法证明。
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年度检查制度。县财政局每年对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新增资产的确认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
对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县编办或民政局批准设立一周后,新设立的单位或社团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登记注册,在年度检查时一并办理产权登记。
(二)坚持“三结合”原则,规范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根据单位的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细化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经县财政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可以处置和调剂使用。
(三)严格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除在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可实行无偿划拨外,其他均实行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必须经过县财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整账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有偿转让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选择确定有资质的资产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出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有偿转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应提请有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必须事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三级台账,记录实物资产的总量、分布及变动情况,建立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和卡片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四、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形态资产的监管
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结合“金财”工程,加快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财政部门的联网,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数据库,及时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撑。
关键词 政府采购 透明度 滚动预算 职业资格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是指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杭州市从1998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1999年就制订《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杭州市的政府采购走在全国的前列。
一、杭州市建立了高效可靠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杭州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关于指定杭州市政府采购信息媒体的通知》、《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细则》、《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杭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形成了我市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
(二)完善了政府采购中采购和监管分离的运行机制。
实行管采分离,杭州市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上,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有效地消除“裁判员”兼当“运动员”带来的弊端,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成立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成为杭州市集中采购机构,接受杭州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成立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此外还有医疗设备招标办、教育技术中心和建筑材料采购中心等部门采购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机构。
(三)实施了有效的实施标后跟踪问效的监督机制。
对政府采购进行标后跟踪问效,是政府绩效在政府采购中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为目标,以采购单位满意为宗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为核心,跟踪问效采购项目、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履约情况,采购中心和采购责任人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据以持续改进政府采购绩效的一种管理工具。杭州市采购中心于2008年试行标后跟踪问效机制,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服务质量及用户反馈意见进行跟踪问效,对百万元以上单体项目实行跟踪评估。通过对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估,优化采购流程,提升服务品质,打造精品采购。根据合同中涉及的供货期限、技术需求及质量、售后服务等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服务质量等对供应商进行跟踪评估;根据中标结果执行、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情况对采购单位进行跟踪评估。通过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推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促使其完整、准确地履行职责。
二 、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一)改进年度预算模式,推行中长期滚动预算。
现行的政府采购,都能严格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要求,将所有采购项目编入预算,否则不能采购,单位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但现行的预算编制是一年一编,预算部门较多关心明年干什么,较少关心后年干什么,工作缺乏连续性、前瞻性。 特别象我们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都跨越了3―5个财政年度,这些中长期的项目对目前实行的年度预算体制提出了挑战。为有效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前瞻性、计划性和整体配置效益,增强年度之间财政支出的连续性,推行大规模的预算改革,将以投入为基础的年度预算变革为以绩效为基础的多年期预算。为政府实现中长期施政目标提供财力保障。借鉴国外经验,比如,德国政府以“三年滚动”的方式编制预算。应该根据有关政策变化及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步依次编制其后两年政府及其部门的发展性支出项目预算,并且逐年向前递推滚动的预算编制方法。
合理的中长期预算制度和预算资金管理机制,为提高预算决策的科学性奠定基础,更为社会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描绘更加完整的图景。
(二)完善细节,注重政府采购中的公开透明。
“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现象时常出现在政府采购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曾有一项研究显示,研究采集样本中高达八成的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豪华采购”、“天价采购”更是层出不穷。但杭州市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针对常规采购商品,开通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不但使采购的商品价格透明,也让普通市民监督政府采购。但细节做的不够,例如同样是笔记本电脑,在商品型号的标注上不够规范(如图1,图2),惠普电脑标注的是个代码,不象宏基电脑一样是标准型号,这样容易引起市民的猜疑,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受到一定的影响。
图1 截图来源: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图2 截图来源: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三)加速培训人才,建立政府采购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英国早在17世纪就开始政府采购立法,美国于1809年通过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合同要通过竞争方式订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且没有什么现存的经验,政府采购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特别是各单位的采购人员,基本都是由办公室职员或财务人员兼任。在政府采购推行之初,短期培训班成为培养采购人员的一种高效而便捷的方式。然而,在《政府采购法》以顺利实施的今天,这种队伍建设的方式就显得力度不够,力不从心。只有具备高素质、极强责任心的从业人员,才能与政府采购工作职责匹配,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于一身的政府采购工作。
要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作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用制度来“生产”专业人才,用制度来管理人才。
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的同时,要加强采购单位的领导、财务人员、财政内部一些人员、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基本知识的培训从而确保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必须努力协调,从法制、管理体制等各方面入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十多年了,对政府采购工作来说,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使我们的起点较高。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应对各种挑战,无论在理论、政策、法规、管理、实践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做大量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杭州蚕种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M],人民出版社,2002
[2]詹静涛,国外推行政府采购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求是,2005(10)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县、各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全市在省级监测的200家重点耗能企业外再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一并监测,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县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要进一步研究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订反映本身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主要产品、重点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省级重点耗能企业为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市级重点耗能企业为年综合能耗0.8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县级重点耗能企业为年综合能耗0.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及节能效果。
三、对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