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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党规专题心得体会城管怎么写]纪律规矩挺在前 责任担当扛肩上——贯彻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猴年新春伊始,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这次学习,我认真研读了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并积极思考总书记关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的讲话精神。会上,习近平就全面从严治党“立下军令状”,总书记的话可谓“言之凿凿,掷地有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王岐山书记将“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论断写入了报告的题目中,对纪检监察干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市纪委派驻城管执法局纪检组负责人,肩负着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任务中,更应该把纪律挺在前面。

六次全会《会议公报》指出“管党治党要靠党规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就是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把党纪作为一把标尺、作为底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从而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纯洁。

什么是“把纪律挺在前面”?

“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句话,是王岐山同志于2015327日至28日到河南调研时提出来的,此后,“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句话便成了中央纪委反复强调的一个判断。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纪”在“法”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否则,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就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固化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通俗地说,同一件事,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不能为,否则就会被制止、被曝光、被处分。比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被禁止。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它就是违规违纪行为。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纪律规矩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与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相比,纪律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清理规范原有党内法规的同时,科学立法严格规范,把该立的立起来、该严的严起来、该细的细起来,做好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使之既有统一,又体现差异,体现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要充分发挥党纪党规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等优势,对法律不便于作出规定或短时间内无法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制度形式作出规定,多出台类似“八项规定”这样政治性强、有效管用的要求,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党章和其他党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概括,使之具体化,让党的纪律清晰明确、规范严密、完整系统,切实把党员干部的权力关进纪律规矩的笼子里;要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等政治纪律细化,把“四个服从”原则上升为纪律,由一般的政治表态显化未政治纪律。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就要管全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不能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使多数党员“脱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把纪律管到位,“治病树”、“正歪树”,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干部受到刚性约束。党的各部门和各级党委都要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否则就是失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听到反映就打个电话问问,找本人谈话核实一下,让他写个材料说明情况,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常用的方法,切实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党规这条底线,心怀戒惧,行有所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转变执纪观念,不能只盯住查办大案要案,要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党纪严于国法,但“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总书记讲话中说“要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就是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就是在法律实施的前面设置一道屏障,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这就要求纪委必须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防止和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严管就是厚爱。实践证明,党员干部从违纪到违法,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腐败深渊。这既是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

怎样把纪律挺在前面?

一是要加强纪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对党纪的敬畏感,使广大党员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不违纪、不逾规,切实把党的纪律立在党员干部的脑海里、心坎上、行为上,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

二是要按照明确规范、完整系统的要求,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划定纪律“底线”和“红线”。从中央到省委近期制订实施落实了系列党风廉政建设一揽子制度,通过为党员干部行为立好规矩、划定底线,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笼子扎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是要在严查违纪行为上下功夫。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切实加强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函询约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个方面作用。

四是要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认识,狠抓责任落实。明责才能使其知责,问责才能促其尽责。各级党委(党组)要经常反思,工作中有没有党不管党、治党不严的问题,有没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更加强烈的担当认识,带头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作为监督执纪者,要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认识,带头遵守纪律,严格按规矩办事。要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认识,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对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敢亮剑、出重拳,决不让纪律成为“稻草人”。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执纪活动处于纪律的“红线”之内,决不以纪律做人情,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决不把监督执纪权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忠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坚决维护好、执纪好党的纪律。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把纪律这条线看住了,就不至于出现大的问题。把纪律严起来,做到经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就是要告诫全党,必须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这样才能实现党的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廉洁无小事、违纪失大节,要始终铭记党纪国法,牢记宗旨使命,将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驻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组组长
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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