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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思路与具体措施怎么写]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政风行风建设核心,以评议促整改为手段,以解决部门、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房管系统打造成办事高质、服务高效的政府管理部门,为促进我县房产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评议对象

县房管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

三、评议内容

要突出关注民生、服务群众这一主线,认真组织对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抓好在2011、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群众意见、建议和今年“政风行风热线”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解决执行力、公信力、操作力不强等问题,切实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部门建设。

四、组织领导

今年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成果共享的办法组织实施。

县房管局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会同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组织组织实施。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县房管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今年县房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房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县房管局局长胡雪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支部书记陈亚民,纪检组长郭小波,副局长吕晓明、张文峰、李玉明,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查文杰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查文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评议方法

今年的县房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从5月中下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不明确区分阶段。

(一)动员部署。召开县房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的动员部署。要按照市、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动员会的部署和县政府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各种有效的载体,广泛宣传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评议对象、评议内容、组织实施、评议方法及工作要求,着力营造氛围,扎实做好评议的各项工作。

(二)自查自纠,督促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认真抓好被评单位2011、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群众意见、建议和今年“政风行风热线”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县房管系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8月15日前报市房产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效能办。按照逐级汇总的方法。县房管系统组织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市房产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效能办。

(三)接受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由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取电话访问的方式进行,县纠风办和县统计局按照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指定的抽样样本框组织各被评单位采集样本,并对照采集的样本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和审核。抽查核定后于8月15日前预报市房产局效能办。

(四)接受交叉检查评估。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检查评估,由市房产局和行业组织进行并集体评分,主要内容为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2012年“政风行风热线”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

(五)评议分值统计。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调查,检查评估的结果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如下:

(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其中正向评价占70%,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四个等次,对应分值0.9、0.8、0.7、0.6;反向评价占30%,设定“不存在”、“不严重”、“严重”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0.8、0.7。

(2)检查评议占民主评议总分的30分。

六、结果运用

一是县房地产管理局评议结果纳入县人民政府在市里的年度综合考核,二是评议结果将纳入市局在市里的年度综合考核;三是市局将县房地产管理局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评选综合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四是对在全市房管系统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排名。

七、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是促进房产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动政风行风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确立的历史沿革

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不断变革完善中的产物。回顾新中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发展历程,从制度变革的视角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5月31日之前,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实施之前。全国各地仅有零星的拆迁工作。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大部分房屋产权公有,使用人为公有住房承租户,交纳政策性租金。房地产市场几乎没有发育,房地产的价值在市场中没有体现。各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指导思想是: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住得下,分得开。拆除公有房屋不予补偿,只需安置承租人,让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对私有房屋仅补偿建安成新价。

第二阶段:1991年6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即78号令实施阶段。78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78号令确定的拆迁安置与补偿政策是: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由于这一政策的重点在于“补人头”(即安置使用人),对产权所有人的补偿仅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列入拆迁范围的地区户籍人口大幅增长,拆迁成本巨大;二是房屋的产权人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产权补偿矛盾突显。1995年以后,我国房地产估价师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壮大。在1999年左右,部分地方开始尝试将房地产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阶段: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305号令)。305号令确定的补偿原则与此前的78号令发生了质的变化。明确“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即补偿的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此前的78号令实施阶段对产权人的补偿仅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或建安成新价),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今,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实施阶段。59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估价专家委员会是在以房地产补偿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核心内容后,为定纷止争而建立的。同时,也说明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现代社会事务公共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自305号令实施至今,房屋征收补偿核心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作为天下第一难事,难的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确定市场价格,并让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定纷止争是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要围绕着“定好规则,当好裁判”进行制度设计。因此,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识。

第一,“定规则”的职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每个地区、每个城市因经济发展阶段、居住人群文化差异、消费习惯不同,其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也不同。各地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宜本地操作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规范,这就是“定规则”。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判断,最大程度上减少认识上的差异,从源头上减少纷争。

第二,培训、指导职能。虽然经注册的估价师都是经过考试考核后才能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但各地估价师队伍中确存在一批技术水平、执业精神不能适应征收估价工作要求的人员。有的估价报告高估了,有的低估了,造成争议和矛盾。通过对估价师的培训教育,减少估价过程中的差错,在过程中减少纷争。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估价机构完成估价。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管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通常的估价技术方法。比如,房和地分属不同的产权人的补偿估价问题,需要从历史的、法律的、现实的多视角进行认识和把握,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此类问题要研究指导。

第三,裁判员职能。因为房地产价格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的估价师可能对同一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不同的认识,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判。估价专家委员会要秉承科学家精神进行科学、公正、公平的裁定。虽然有的地方估价专家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发文成立的,但这并不能改变估价专家委员中立的科学家地位。

第四,政策建议职能。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带着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和补偿征收人切身利益两个方面,房屋补偿估价是整个补偿政策的核心,因此,政府在统筹制定和调整房屋征收政策体系时应特别关注补偿估价政策,听取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估价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也应积极思考全局性问题,多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组建,独立运作

关于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仅在《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第1版)中提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在实施中,各地多以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以徐州为例,徐州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五部门联合发文成立和调整估价专家委员会。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但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应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为保障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可借鉴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即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在具体案件鉴定时,根据规则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案件由专家组独立鉴定。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到4人,委员7到11人组成。估价专家委员会主任可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中级法院、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具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委员由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相关业务的专家、高校相关专业的学者、资深的房地产估价师担任。

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是选聘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建立专家库;制定房屋征收估价鉴定规则和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拟定估价师培训考核计划;提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置

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工作人员3到5人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兼任。

秘书处的职能是受理征收估价鉴定案件,根据估价鉴定规则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负责鉴定中的记录和程序管理、鉴定报告的送达、鉴定档案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落实估价师培训考核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专家的聘任和管理

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由兼职专家组成,专家选聘应突出专业性,遴选德、能、勤、绩、廉俱佳的人才担任。专家要按专业划分,可分为法律、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房地产估价等,其中房地产估价专业可选聘10到20人,其余每个专业可选聘3到5人。

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制定专家守则,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规定须要遵守的事项,强调个人守法自律,办事公道正派;二是看专家的表现,包括鉴定案件的质量、水平等;三是敞开出口,一经发现专家有违职业道德的事件,清出队伍,永不再聘。

四、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

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具体案件中专家组的议事规则两个方面内容。

(一)估价鉴定的程序规则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的机制是先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申请人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需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组成专家组、专家鉴定。

1.受理

在房屋征收中,各种矛盾集中体现,而估价专家委员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房屋征收中的所有矛盾,因此对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的鉴定需严格程序。申请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的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申请书;(2)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3)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意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予以受理:一是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经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申请人仍有异议的;二是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针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的。受理鉴定申请的,秘书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组成专家组

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选择专家,不宜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不同案件的矛盾焦点不同,需要的专家专业类别不同。秘书处要根据案件特点选择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应指定一名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专家组长。

3.专家鉴定

组成专家组后,秘书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负责程序管理、传递信息、会议记录、收集资料和文书送达等工作。专家组成员在案件鉴定中不能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人或利益关系人会面。因案件鉴定需要会见当事人或人的,应有书记员在场。

(二)专家组议事规则

专家组成员在全面阅读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技术报告后和复核意见后开专家鉴定会议。专家鉴定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书记员、房屋征收部门人、被征收人或其人、房屋估价报告的签字估价师,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列席。鉴定会议可参照仲裁规则进行。在确定专家组成员和书记员不需回避后,鉴定会议进入实质鉴定环节。实质鉴定环节包括签字估价师介绍估价过程、关键技术方法和参数的选择和复核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陈述相关意见,专家组合议。专家组合议时,除书记员外其余人员均回避。

专家组合议的规则:限定时间轮流发言,归纳核心观点,一致的观点记录在案,不同的观点集中讨论,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定量问题取众数。限定时间发言是为了既让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又保证会议效率。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就是对定性问题以该专业专家的意见为主。定量问题以相对集中的意见为主。鉴定过程中如需现场察看的,应进行现场察看。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是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但也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进行确认。有一种观点认为,估价专家委员会只鉴定技术问题,不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确认。这种观点忽视了专家委员会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定纷止争的本意。

我的实习是由大学法律系和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与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市中兴建筑公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买房是年月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市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6月开工。

年月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所有。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局党组把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作为分析检查阶段重要环节来抓,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前,局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通过召开支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五查五看”的要求,撰写了分析检查个人发言材料。同时,党组成员认真参加各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支部和党员的评议,虚心听取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了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5月27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市学习实践活动第七检查指导组领导列席。会上,局班子成员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习调研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检查思想理念、工作思路、落实措施、工作成效方面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以及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经过分析检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是局班子成员在思维方式和思维深度上距市委、市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规划编制滞后;三是建筑市场管理上,制度健全,监督严格但是没有逗硬处罚;四是物业管理水平较低。针对存在的问题,局班子成员深刻分析了原因,并结合群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下阶段努力方向。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坚持以发展的要求看待、分析、处理问题;二是围绕“打造山水园林城市、争创省级文明城市”这一活动载体,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地,合理城市布局,增加城区公厕和停车场建设;三是全面提高整体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施并联审批、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四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五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六是物业管理要上水平。

二、深入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市规划和建设局党组非常重视群众意见的征求,不拘形式,不走过场,按照市委安排部署,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为切实找准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调查问卷、发放意见征求表、走访基层单位、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监督员、服务对象座谈会等,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止目前,共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邀请专家、领导、代表参加座谈会25余人;局领导班子共收到有关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房地产市场整治、招投标管理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0余条,这些意见和建议为规划和建设局局下一步阶段如何整改落实和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制定各项措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紧扣主题,精心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局党组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查找突出问题,明确发展方向、构建和谐建设”这一主题,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把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的过程当作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破解制约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难题、提升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水平的过程。一是严格工作标准。注重突出“三个符合”,即“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本单位实际、符合群众意愿”;抓住“四个关键”,即“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认真倾听群众意见,把解放思想的要求贯穿到分析评议阶段的全过程,重在明确科学发展思路”;做到“四不过关”,即“问题找得不准不过关,对分析检查报告分析不深不透不过关,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没有吸收不过关,整改措施不具体不过关”,确保了分析检查不走过场。二是反复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先后经过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扩大会、群众评议等多个环节进行讨论,最后在群众评议后对征求到的4条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吸纳,对分析检查报告6处作了修改完善,使分析检查报告主题突出,言之有物,问题找得准,原因挖得深,目标定得明,提出了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科学发展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三是认真组织评议。采取电话评议、座谈评议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广泛、深入的听取意见和评议,使局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得到不断完善,找出了“六大问题”,分析了形成问题的“五大原因”制定了“六项措施”,更好地集中了群众智慧,反映了群众意愿,得到了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认可,群众测评中,对我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满意率为100%,其中好的占80%,较好的占20%。

四、深入开展实践,加快城乡建设

我局在分析检查阶段,坚持边查边看边改,注重实践,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业务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发展。

(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一是*新区龙腾锦程项目第一期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二期工程已开工,房屋建筑面积3.7万㎡,完成投资1.5亿元;二是向前广场二期工程C1幢主体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2700万元;商业中心广场一期工程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3.93万㎡,完成投资8000万元。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推进惠民工程。2008年廉租住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2009年第一标段56套建设任务已于4月9日动工,现正在开挖基础。实施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极大地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在*镇*村等地进行农房集中建设点试点建设。建成了11个农房集中建设点,建筑面积51003.6㎡,并在全市各乡镇规划农房集中建设点3000余个,有力的推动了全市村镇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将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严家坎村成功申报为省级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

(三)加快城乡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完成《*市总体规划》、《市域体系规划》及《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今年还将相继完成《*茶文化公园》、《*民俗文化公园》、《体育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着力打造“一河、两岸、三山”,初步构建*中等城市框架。我市规划总面积为18余平方公里,目前已经完成详细规划5.02平方公里。

(四)深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造优质的发展环境。

1、严格落实“门前五保”制度,对所在的办公区域进行彻底清扫、整治,保证不留卫生死角,每天派人进行检查。对城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2、把每周三下午确定为全局干部职工义务劳动日,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包段、部门包街”的卫生区域和办公场所进行彻底清扫。同时,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3、加强各管理所对所在辖区的巡查力度,对各乡镇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清理,对各在建工地进行督促、整改。

(五)加强村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

1、启动黄钟镇新区建设,检查白沙、青花规划执行情况,完成竹峪镇以工代赈项目大柏树村民居美化设计,完成“5.12”灾后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危房改建情况调查。

2、根据达州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农房清理整治和农房改造工作,拟定《农房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选用通用设计图4套,设计农房建设图纸3套,共7套图纸供农房建设时选用。拟定现有农房美化技术指导资料2套,并下发各镇(乡)人民政府。

3、向省建设厅上报我市官渡镇玛瑙溪村、青花镇油房沟村、*乡*村为2009度省级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完成上述村资料申报和人员培训工作,并组织上述村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和3个村的负责人到成都参加了省建设厅组织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乡、镇、村庄〉单项治理标准》培训会;指导并协助永宁乡、*乡、鹰背乡完善场镇规划;对各乡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一、坚持民主程序,严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制定关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协调工作。

2、充分调查摸底。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拆迁申请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在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拆迁及其安置政策关。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号)”的规定,对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当在《日报》、《晚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方式。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或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年月日《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并做好协商记录。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及时通知房屋使用人搬迁。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资料建档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正式档案。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建好安置用房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被拆迁人。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的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选择结果要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约定,受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安置用房位置、户型及面积的,应事先将变更情况告知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各种配套设施完备,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总费用。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备案。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1、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六)税收补贴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七)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06号)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九)付款、交地时间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

(十)对于《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82号)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今后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按此要求办理。

(十一)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的程序和时限

(十二)审批程序

对提出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对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类项目从紧审批。

(十三)缴纳方式

凡经市政府同意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应分两期缴纳配套费,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正常缴纳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规费缴纳手续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缓缴期最长可延期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凡办理缓缴手续的建设单位,须与市建委签订缓缴协议,并交由房产部门备案。

(十四)缴纳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次申请办理缓缴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由房产部门根据缓缴协议,督促其到市建委缴纳所欠缓缴款,缓缴款应按照缓缴协议确定的数额一次缴清,不再分期缴纳。缓缴款缴清后,由市建委向房产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未缴清缓缴款的,市建委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审批手续,房产部门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五、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退房、工程质量纠纷等房地产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市、区(县)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市房地产领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涉房不稳定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房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有关事宜

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06号)执行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今天,很高兴来房管局参加全区系统行风评议动员大会。房产局领导班子对这项工作很重视,在全区行风评议动员大会之后,很快就组建了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了工作方案。工作力度大、节奏快、效率高,开局很好,措施扎实,体现了房产系统正视问题、直面不足的勇气,也让我们看到了抓行风、带作风、树新风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下面,我就如何搞好今年房产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提三点要求:

一、充分发扬成绩,敢于正视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好房产系统行风评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区委、区政府确定将房产等七家单位作为全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的重点,城建系统有四家,占到了一半多,其中房管局在被评议的七个部门(行业)中名列第一。这对我们房产系统的工作来讲,原创:既是一次全面系统的大检阅,也是一次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难得机遇,充分说明城建系统行风政风建设在全区建设服务型政府全局中的重要性。希望房产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工作迎接行风政风评议这场严肃的“考试”。

近年来,房产系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服务型房产”建设,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作风和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这两年,房产系统围绕“富民强区、两个率先”这一主题,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在房地产纳税、产权产籍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及城市住房困难户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白蚁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对此,区委、区政府是满意的,社会各界也是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年初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房产局在全区××个行政执法类单位中位列第××位,位次虽然不高,但对于承担着城市房屋拆迁、住房保障、私房落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房产部门来说,这个成绩来之不易,是区房管局领导班子和衷共济的结果,也是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希望房产系统继续发扬成绩,认真总结经验,持之以恒地把行风政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更有成效。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房产系统的行风政风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尤其是对照今年行风评议的新特点,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觉得有三点很有必要加强和改进:一是窗口服务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房产部门是全区重要的窗口部门,服务水平倍受群众关注。窗口服务不够规范,抓的紧时好些,抓的松时就差些,前段时间进行的明察暗访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通过行评切实予以解决。二是工作效率还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重建设轻管理,行业管理水平和行业监督能力提高不快,破解难题的方法不多,工作效能、效率不够高,一些好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拖拉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廉洁从政的意识还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单位廉政建设力度不够大,少数干部操守不佳、行为不检,极少数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以岗牟利等与民争利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虽然只是个别人、少数部门身上的问题,但影响的是房产系统的整体形象。因此,大家一定要以改进房产工作、提升房产形象、推动房产系统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正确看待并高度重视此次行风政风评议,严格按照区行评办关于行风评议四个阶段的部署和要求,一环紧扣一环,一步紧跟一步,认真迎接全区人民和行评代表对我们工作的评判,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房产行风政风建设再上新的台阶,推动全区房产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把“三服务”放在首要位置,扎实推进房产系统行风和作风建设

房产系统的工作与发展紧密相连,与百姓息息相关。对房产系统来说,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房地产市场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还是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产系统的所有职能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房产系统的行风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业自身的快速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城市建设的进程。为此,全区房产系统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行风评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以此为抓手,着力治本,促进全系统进一步转变作风,为城市建设和全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来说,要通过行风民主评议,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抓住关键解决问题。一要结合房产行业特点,把行风评议与服务型房产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监督等各项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评议主题要突出,评议重点明确。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在提供优质服务上求实效,进一步改善行业风气,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形象。三要查摆问题准确具体,整改态度诚恳实在,不回避矛盾,不掩饰问题。民主评议只是手段,落实整改才是目的,只有整改工作做好了,民主评议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今后的评议过程中,无论是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评议中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自身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都要认真加以梳理分析,逐条逐项对照自查自评。要围绕线索找问题,针对问题查原因,根据原因定措施,问题要找得准,根子要挖得深,措施要抓得实。四要用制度规范行为,通过剖析一些具体的事例,从一般性的问题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来,要从深层次上找原因,在治本上多下功夫,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一整套合法、合理、便捷有效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逐步建立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着力整改,以行风作风建设的实在成效取信于民

行风评议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目的是通过集中评议、集中整改,解决行风和作风建设中热点难点问题,促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新突破,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服务发展,惠泽百姓。今年的行风评议具有“扩大评议范围,创新评议机制,改进评议方法,丰富评议内容,注重评议效果”的新特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头绪多,结合房产实际和工作特点,我认为我们在行风评议中要不折不扣贯彻区委、区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提倡廉洁从业”等加强行风建设六项基本内容,在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立制度等方面下功夫,通过这次行评认真梳理和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使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㈠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行风评议是阶段性任务,但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都要坚决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要按照区委“始终抓好思想教育,始终紧扣参评系统的职责、职能、始终抓住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做好迎评工作,力争使行评过程成为房产系统内强素质的过程,真正做到横向抓到边,纵向抓到底,不留空白,不留盲点。希望各单位要坚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次行风评议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尽快形成“人人身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指标”的工作格局。

㈡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一是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房产系统是全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每年要牵头组织大量城市房屋的拆迁、供应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还要为全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可以说,房产系统面广量大,与群众生活紧密相连,在全区城市建设工作中地位突出,功不可没,更应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尤其是,房产局及时出台的拆迁新政、超前谋划的“三房”建设等等,都为老百姓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我们要努力克服“众口难调”、“窗口单位不可能让人人满意”“和再努力也不可能排在前几名”等消极思想,牢固树立争先进位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为城建系统打响品牌、走向前列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要增强群众观念,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断加强干部职工,特别是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爱岗敬业、优质服务、无私奉献的观念,要积极试行行风工作目标管理,通过设立意见箱、分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各种形式,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和行评代表的质询投诉,对发生严重行风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或连续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房地产形象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原创:三是要做到警钟长鸣,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注意把握底线,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自觉做到自警、自省、慎独、慎微,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也对我们集体负责。我们要通过加强教育,完善机制,这是在保护我们的干部,也是在维护我们的集体。

局领导:

我支队在处理“违法所得”相关问题时,存有一些疑问,特请示如下:

一、“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却未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其他法律、法规更是将“违法所得”一笔带过,拿来就用。由于法律、法规对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一直是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面临的难题。在实务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农业部等对相应行业各有界定。

目前我支队在对违法行为提出实施行政处罚建议时,涉及的“没收违法所得”问题按照住建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及《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10】56号)的意见,将“违法所得”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数额巨大,取得的证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往往不足以扣除开发建设经营成本,所以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结果都是“无违法所得”。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但只是目前法制环境下的权益之举,并非最完善的解决途径。下一步工作中继续采用这一方法妥否,请指示。

二、“违法所得”问题在案卷中如何体现

目前我支队在办理案件时,凡涉及“违法所得”问题,一律按照住建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及《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10】56号)的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在案卷中,这一认定过程具体体现为:1、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收入作出认定;2、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建设经营支出凭证对部分成本作出认定;3、收入小于支出的,皆提出“无违法所得”认定意见;4、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上会建议》、《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皆体现这一认定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及经审批程序同意;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决定书中明确这一认定结果。

针对这一过程是否合法、科学有效,支队内部特召开了评议会议进行评议,所有办案大队一致认为目前的程序较为妥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支队按照住建部的指导性意见提出认定意见,经审批程序后形成最终结果,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体现。

妥否,请指示。

附:1、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

2、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XXXXXXXXXX监察支队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1、

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8】326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违法所得”,宜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2、

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建法函【2010】5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请示》(辽住建【201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违法所得”,宜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亮点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此文所指老旧房屋为零散不成片的、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远年私产房和无人管理、长期失修失养的单位产。这些房屋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笔者建议:应对这些房屋建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资金从何而来?鉴于老旧房屋产权性质和住用人的状况,可设立市级、区县级、产权人三级资金。市级资金可考虑历年城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存量房屋交易通过资金监管形成的增值收益部分;区县级资金可根据各区县既有房屋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产权人资金包括单位产和私产自筹资金,视房屋状况采取补建维修资金的办法。另外,还可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信贷支持等方式获得。

资金如何使用?建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本着“分门别类、一楼一策”的原则,组织用于房屋安全普查及鉴定、排险解危及大修加固、日常应急排险抢修等。实施前入户调查,充分征求居民意愿;方案编制中,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居民意见;竣工验收时,邀请居民代表参与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责任单位组织做好回访工作,还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居民的满意度,征求居民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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