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 职能
一、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日常工作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健全,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统一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缺少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审计过程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日常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基本以事业单位领导意愿开展工作,缺少相应依据使审计工作随意性较大。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缺少独立性
目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员配备、工作内容和日常经费等方面未能真正独立,在内审部门行使审计工作程序和提出审计意见时,容易受到单位内部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监督质量。在人员配备上,内部审计人员往往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或调转,受其岗位性质和日常业务关系影响较大,导致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严重缺少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工作内容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发展要求
事业单位目前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主要是以财务收支为主的事后监督审计,纠正单位各种违规行为,查错纠弊,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对内审工作要求逐渐提高,传统的审计工作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需在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发挥内部控制职能,如不及时改进审计工作内容,拓宽审计工作方向,加强审计工作重点,将无法适应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要求。
(四)对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缺少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多事业单位忽视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为财务部门负责并掌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和审计局也会定期对事业单位进行审查,不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控制,事业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缺少足够的认识,阻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五)事业单位内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构成普遍由财务人员组成,缺少其他方面的专业人才,内审部门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力量薄弱且内部结构不够稳定,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内审人员缺少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对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掌握较少,工作中普遍安于现状,内审人员综合素质不重影响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二、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的措施
(一)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和内部审计人员日常工作的规范性。制度需明确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等方面,保证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激励制度和奖惩措施等,按照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行为进行约束,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开展,依据制度规定定期对事业单位内审人员考核,有助于内审工作岗位职责的全面履行。
(二)强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保证,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工作相分离,独立客观地开展日常审计工作。事业单位需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职权,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程度,以保证单位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内审工作。建议对内审人员工资和日常费用等方面独立管理,改变内审人员的地位,将内审人员编制类似于省直方式管理,减少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对内审工作的不良影响,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
(三)转变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增加审计监督工作的内容。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既是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是单位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事业单位要实现审计监督工作方式的转变,除了认真做好传统内部审计工作外,还要向经营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转变。对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高水平的要求,不断增加审计监督工作的内容,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转变,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创造更大效益。
(四)事业单位需提高对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目前我国大多事业单位未能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很少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中,内部审计人员未能摆正自身的位置。事业单位需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认识程度,事业单位领导定期组织员工宣传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形成日常工作的内部审计监督意识,保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对内审人员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单位需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公开公正的选拔,定期组织内审人员在专业技能方面、法律法规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进行培训,组织员工参加资格考试,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创新审计方式,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奖励措施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内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一、把握监督对象的重点,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实施纲要》都明确要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也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又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这就要求各类监督机构尤其是纪检监察组织,在工作实践中要把握好监督的重点,提高监督工作的目标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一是要正确看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视监督为爱护,把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当作一种素质来树立;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珍惜手中的权力,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认识到,在重点监督之下,任何腐败行为都难逃党纪国法的追究,进而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远离金钱、权利、美色的诱惑,轻松应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严格监督权力运行。权力过分集中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又一个腐败案件所一再证明的事实。《实施纲要》指出,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民主原则和领导原则,也是落实班子内部监督、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要通过完善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方式、班子议事规则和班子成员表决办法等机制来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优化权力结构,使权力的分配更加合理,配置更加科学,改变少数人、个别人或“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最后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班子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平等对待班子内各成员的意见。要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领导班子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决定后,凡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要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防止领导班子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正确化。要综合运用好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提高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监督。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的一项独创。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是加强班子成员互相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优势的重要途径。《实施纲要》对用好生活会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一是会前要作好会前准备,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找准问题之所在;二是会上要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查找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三是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效果如何取决于会议质量,上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加以指导。
关键词:侦查;侦查权;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035.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10-0064-01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是收集证据和确定指控对象的关键环节,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而侦查权的监督是确保侦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侦查权的监督,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是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侦查监督制度,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工作实际的。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具体制度的缺失,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难以满足法制建设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等,更凸现出侦查监督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如何寻求侦查权监督的理论基点以及在对侦查权监督进行宏观建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
制度进行改进,无疑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命题。
一、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概念界定
(一)侦查权的内涵:“侦查权”概念是多样的,侦查权概念的涵义具有丰富多样性。侦查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利。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侦查权,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侦查权是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权是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预审权,依法移送权,以及为了查获犯罪分子而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特殊措施权。侦查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突破侦查权概念原有界定视角的局限,改变侦查权概念涵义的单纯性,全面揭示侦查权的实质内涵,是科学认识现代刑事侦查权的基础。尽管侦查权概念和涵义是具体多元的,但是,侦查权归根到底是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单方面强制调查犯事实的权力,法定性、暴力强制性和侦查主体单方面拥有权力,是侦查权的三个基本特征。
(二)侦查监督的内涵: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侦查监督的内涵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二中观点认为,侦查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是对侦查过程中使用强制措施的监督。这几种观点只是从某一方面对侦查监督的内涵进行界定,有失偏颇。本文认为应该从侦查监督的主体,侦查监督的对象,侦查监督的手段,侦查监督的目的四个方面对侦查监督的内涵进行全面界定。侦查监督,是为实现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强制措施和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拥有独立司法监督权的机关为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运用司法监督权对侦查程序的始末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进行的独立司法审查。
二、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活动封闭性强,缺乏全面、及时的监督: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侦查活动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全面介入,难以及时获得侦查监督的线索,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但是,应当看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首要的任务是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其次才是引导侦查,尽快熟悉案情,为依法快捕快诉作准备。目前的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制度,实践中只对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才派员参加,而且不够规范,没有一套完整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往往是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才提前介入。除此之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未能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完善:侦查是对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中强制性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包括诸如搜查、扣押、冻结、通缉等侦查措施。由于侦查任务所决定,侦查机关必须享有采取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权力,但上述强制措施大多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和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的运作就可能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不仅仅是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手段问题,而且还是涉及人权保障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大,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除逮捕之外的一切强制侦查方法的自行决定权。侦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本上由侦查机关掌握,缺乏一个外在的有力监控者,以至于受权力本性的驱动,极易在打击犯罪正当名目的遮蔽下,导致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滥用。
(三)监督权的有效性不足: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机关必须接受侦查监督主要有两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应逮捕而报请批准逮捕的。这两种权力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立即立案,不批准逮捕的应马上释放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规定,如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要经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子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等。但上述这些规定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不接受监督应当承担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享有哪些制裁权。而对于侦查机关的其他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只能已发出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也只是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这只相当建议权,实际上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这直接导致监督的无效性和监督权威的丧失。
三、完善我国侦查权监督的对策
(一)法院对侦查权的监督:在我国,具体而言,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第一,颁发令状进行监督。这一措施要求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侦查机关报请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与否的裁决。强制措施采取后,由法院通过讯问和审查确定采取强制措施正确与否。第二,通过诉讼进行监督。因为侦查权本质上是行政权,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公民对刑事侦查行为提讼。这样可以避免公安机关采用侦查行为掩盖行政违法行为。一方面,法院可以对侦查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于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法院可以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对这些问题同时进行审理并作出确认裁决。第三,依国家赔偿程序进行监督。这主要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暴力行为致人伤亡以及对财产采取的错误的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其在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程序中的监督主体地位要不断巩固和加强。第一,扩大侦查监督范围,使监督涵盖侦查工作的全部过程。把侦查监督全面延伸到立案阶段,明确实现监督的相应渠道和途径。要把立案作为侦查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权,监督范围应增加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活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合法撤销案件等方面。第二,调整和密切检警关系,贯彻引导侦查制度。引导侦查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坚持提前介入制度。介入侦查的时间尽可能向前延伸,使侦查取证工作始终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二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互通情况,加强协调,解决问题。三是分包刑警责任区。检察官根据情况包若干刑警责任区,定期向侦查机关了解责任区内刑事案件的发、立、破情况,使案件在初始阶段即按批捕的标准来运作,既可以相对避免先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也能够减轻后期工作的压力。四是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重大复杂案件的案情分析和案件讨论。第三,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增强侦查监督效力。在有关法律中增加下列内容: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法律后果,对检察机关诸如“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指令性监督文书和意见,应规定侦查机关落实的期限和不执行的法律责任。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一定的惩戒权和处分权。对于侦查活动中警察不服从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或消极应付的情况,检察官可以提出惩戒意见,由中立的政法委员会作出裁决。三是在立法上明确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利的侦查行为和措施,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讼,要求宣布无效和获得赔偿。
由上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不仅是一个理论上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对侦查监督寻求理论支持进而进行宏观的制度建构,会给我国今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设起到指导的作用。最终,通过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双重监督使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得到改进与完善。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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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1999.10
今年以来,我中心认真执行局党委和市交通局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强责任,树形象,努力奋进,扎实工作,完成了局党委安排的各项任务,现就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中心对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十分重视,在局党委和精神文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创建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活动实施方案》和指示精神,以交通“四化”管理为载体,主任靠上抓,精心组织,加大措施,按照创建文明行业和文明示范窗口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制定了创建规划和方案措施,细化目标,责任到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方位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确保了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2、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客货车管理服务中心是交通行业面向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代表着“交通”的社会形象,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公开的“服务指南”和“业务流程图”。我们实行了服务标准,岗位纪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监督电话,投诉部门六公开,公开内容张贴上墙,使业户一目了然,办理业务的内容、标准、时限等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设立了行政效能监督栏(箱),并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和听取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正处理,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全体人员的整体素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组织参加了“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活动,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教育,使全体人员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管理。努力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及时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做到明白政策,掌握法规,熟悉业务,严格按政策标准办理业务,整体素质的提高,避免了管理和执法中的差错,杜绝了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在客运中心形成了团结向上,工作积极,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
4、以活动为载体,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推向深入。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与县局组织的各种教育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参加了局里组织的文体活动、消夏文艺大合唱等活动,组织参加了安全、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宣传和答卷等活动,从多方面教育和鼓舞全体人员,以团结实干,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作风,开创性地做好本职工作,真正树立起变管理为服务的思想意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从一点一滴做起,向不文明、“冷、横、硬”告别,廉洁勤政,热情服务,急业户所急,想业户所想,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为业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务实开拓,搞好运输市场管理
1、加大措施,推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在道路运输管理中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为搞好交通规费的征收,严格征收程序,建立健全征收制度,强化管理、加大措施,狠抓源头管理,从车辆办证、登记入户,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实行微机程序管理。掌握车主业户情况,跟踪管理,严格报停制度,积极与稽查大队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大检查,严厉查处报停偷驶,力争做到应征不漏,我们还利用查验,签维护章等一切可利用的方法和管理手段,监督缴费情况,不开口子,不留情面。由于措施得力,管理严格,使规费征收有较大增长,为交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加强管理,搞好年度查验。道路运输年度查验是规范运输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交通规费征收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查验领导小组,有效提高了道路运输查验工作的宣传覆盖面和透明度。查验中责任到人,各司其责,不审人情车,不签人情章,秉公查验,严把车辆状况关,确保审验质量,努力使审验工作收到实效。
3、搞好市场整顿,规范运输市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加大了对客货运输、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采取联合执法,现场执法等手段,配合稽查大队在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中,严厉打击黑车市霸,取缔非法营运,维护了人民群众和业户的合法权益,净化了运输市场秩序。为规范经济市场秩序垫定了基础。
三、加大措施,搞好安全管理
在今年的安全工作中,一是及时传达学习了各级政府和市交通局关于“隐患治理年”和五个阶段安全整治检查的战役等有关指示及会议精神,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了具体工作措施。一是积极落实了“隐患治理年活动”、“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百日安全督查”、“百日集中整治”、“安全月”、“十一黄金周安全大检查”及“百日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及要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和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形成了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网络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为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在各交通行业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局组成了有分管 局长带队的检查组,按照“方案”的要求和检查内容对全县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企业开展了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在对交通行业的企业整治方面,进一步督导企业加强安全规范的建设,完善落实操作规程,实行了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进行了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化管理。三是认真落实县局防恐稳定工作方案和防恐应急预案,对我县的客运企业、农村客运站及汽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全面开展了隐患治理和24小时不间段的安全保卫工作。各重点企业也分别制定了奥运防恐稳定应急预案,并成立了工作机构。四是认真开展了“百日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月”等宣传教育活动。春运、安全月和8月4日三次组织对客运公司全体驾乘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人员360人次。6( )月12日、8月14日组织了二次安全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5000份。8月19日对汽车站全体乘务人员20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五是坚持领导带班听班制度,严格值班和备勤制度,确保了信息畅通和救援及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优质服务,搞好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2、认真贯彻落实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加大管理力度,搞好源头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3、搞好行业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上级指示,确保安全生产。
4、努力完成局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某市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__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__〕40号,以下简称《决定》)、《__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__〕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建设效能政府,根据《__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下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监〔20__〕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快__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等功能,拓展网络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工作步骤、主要内容和方法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一)抓好学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原文,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把学习教育工作贯彻于整个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事项、方式方法和组织实施等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务必于20__年3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开展工作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时间安排、方法措施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三)严格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主要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有序推进。
1、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一是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在20__年4月1日前,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事项除外),应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二是针对排查出来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和后期补救的方式,制定工作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完善监督制度。三是每年4月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在总结上一个年度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确定本年度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2、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一是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招标办、市政府采购办等相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当前我市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20__年7月1日以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行为。二是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交易招拍挂等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交易分离、受理与经办分离、监督与服务分离,并将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20__年10月底前,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交易招拍挂等市场交易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四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制度是否健全、交易场所是否健全、交易行为是否规范有序,并抄送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备案。
3、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一是按照__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20__年7月1日前,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直行政机关必须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并同步起用网络监察系统。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二是20__年底前,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红塔区要全面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化审批与电子监察的有效联接,采取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式,通过电子预警、电子纠错,实现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20__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三是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信息产业办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总结提高。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认真总结实施行政行为监督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健全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中要做到“四看”:一看广大公务人员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否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提高;二看是否找准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否采取了“一岗双责”等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三看各类重要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等制度是否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是否及时建立健全;四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是否有效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实现有效监督。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必须适时向社会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贯彻执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全年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搞形式主义、不积极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推进;对欺上瞒下、有令不行、超工作要求时限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领导机制。市政府和各县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国资、水利、交通、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和各县区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监督部门。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与推进业务工作的关系,精心部署,抓好结合,做到相互促进。
(三)按时上报情况。制度推进情况实行双月报告制度:逢双月25日前,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进情况,报送市监察局。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情况,报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要及时将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报送的双月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监察厅;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报道全市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好的做法和经验。
附件:1.__市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计划表(表一)
2.__市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表二)
3.__市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三)
4.__市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四)
序号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措施
责任
部门备注
1
起草贯彻落实《__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等相关制度
学习领会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安排职能部门,明确责任人员,限时完成工作。3月底前完成
市监
察局
2
对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进行广泛宣传
(1)协调新闻单位作出宣传报道计划,至少每月要有一条报道。(2)争取在省级媒体上有报道。
市政府 新闻办
3
对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进行教育培训
(1)对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进行培训。(2)对《工作方案》进行辅导。(3)明确工作要求。时限:3月底之前。
市监
察局
市发
改委
4
(1)学习省政府领导关于推行效能制度四项制度的讲话精神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等有关规定。(2)制定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措施。
(1)学习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2)学江副省长动员讲话和丁绍祥秘书长新闻发言稿。(3)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时限:3月底之前
各级
政府
各级
行政
机关
序号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措施
责任部门备注
5
查找行政行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1)明确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领导小组。(2)明确责任部门。(3)查找、分析、确定各级各部门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4)制定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防范措施。(5)在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征求意见。(6)及时上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时限:3月底之前。
各级行政机关
6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1)各级相关部门梳理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4月份)。(2)分析、查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办法措施(4月份)。(3)总结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主要做法、有益经验,分析存在问题(5月份)。(4)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6月份)。(5)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措施(7月份)。(6)组织召开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会(7月份)。(7)20__年10月底前,市、县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8)积极探索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等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
市建
设局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水利局
市交通局
市审
计局
市政
府采
购办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责任部门
序号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措施
责任部门备注
7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1)调查掌握市直部门在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4月份)。
(2)调查掌握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5月份)。
(3)筹备召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座谈会和市直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座谈会(7月份)。
(4)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窗口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化审批与电子监察的有效联接(4-12月份)。
(5)适时监控和总结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及政务服务窗口建设。
(6)各级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信产办负责平台建设和业务指导。
各级政府办公室
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信产办
市监察局
8
对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自纠
(1)各级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上报情况。
(2)各级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情况。
(3)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或专项工作督查。
(4)严厉追究尚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
各级行政
机关
表二
__市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表应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表三
__市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
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主
要
职
责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接
受
监
督
承
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文化
程度
参加工
作时间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接
受
监
督
承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技术侦查 监督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广泛运用的技术侦查纳入了调整的范畴,但未对如何开展技术侦查监督作出规定。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一旦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很有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准确打击犯罪、规范侦查和维护人权,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的监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
技术侦查,这一侦查手段在刑事侦查实践中运用已久,但其内涵并无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从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见我国在不断加强完善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却未对技术侦查的内涵做出明文规定。
在理论界,亦仍未对技术侦查形成完整、统一的概念。目前,对技术侦查的内涵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该观点主要是从广义上来诠释技术侦查,突出强调的是技术侦查的技术性这一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 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该观点将技术侦查视为秘密侦查的一种。第三种观点认为: 技术侦查,指因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要而由法律加以规定和授权的、法定常规侦查措施以外的一些经过特别审批手续而秘密采取的侦查方法。该观点将技术侦查措施作狭义上理解,则是强调了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并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实施要经过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
以上观点分别体现了技术侦查的技术性、秘密性等特征,具有一定的可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不足,或模糊了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的界限,或混淆了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关系,或忽视考虑了技术侦查的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审批程序等要件。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是技术侦查的重要特征,且因技术侦查会对行为对象的相关权利产生巨大影响,为防止侦查权滥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控制,所以,界定技术侦查概念时须考虑以上要素。因此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依法享有技术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采用监听、邮件检查、电子监控、秘拍秘照等特定的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或非秘密地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式。
二、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用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和期限、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信息材料的处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将游离于刑诉法调整之外的技术侦查手段纳入了法定侦查措施,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明确了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
新刑诉法将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限定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检察机关侦查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范围限定体现了重罪原则。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则体现了必要性原则。
(二)明确了技术侦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执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实施。为防止侦查机关对技术侦查的滥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对批准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对适用期限不得随意延长。
(三)明确了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对采取技术侦查所获取材料的处理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然会获取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这就关系到国家利益、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新刑诉法规定了侦查人员及予以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并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限定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四)明确了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该规定有利于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法制轨道。
(五)明确了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实践中通过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公开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有效惩治犯罪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犯罪形式日趋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技术侦查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传统侦查方法的不足之处,降低了获取新型犯罪证据的难度,从而加大了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但若缺乏对技术侦查的监督,即使通过技术侦查获得了关键性证据,却因错误运用甚至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而使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同样降低了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因此,为了做到对新时期各类犯罪的准确打击,有必要加强对技术侦查的监督。
(二)有利于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具有的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等特点,正是其区别于其他侦查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但正是技术侦查的以上特点,也使其在运用过程中更容易发生问题,因为其更大程度地触及公民的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技术侦查就好比双刃剑,对其运用得当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以打击犯罪,一旦侦查机关在追求破案效率的思想影响下对其恣意滥用又会侵犯人权。因此,必须严格限制使用技术侦查,加强对技术侦查运用全过程的监督制约。
(三)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正义是司法制度的永恒追求,其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技术侦查作为重要侦查措施之一,要追求案件事实,必须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当前技术侦查发展的大环境来看,通过对技术侦查程序进行监督,保障技术侦查具备正当化基础,无疑能使技术侦查获得更多的支持力量。加强技术侦查监督不仅是改进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现有状况、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侦查程序法治化、遵循国际刑事侦查发展趋势的应有之义。
四、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的建议
虽然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相关规定,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但对如何开展技术侦查监督并未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防止技术侦查权力滥用,检察机关应会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研究如何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从而使技术侦查活动在法治的轨道内良好运行。
(一)监督的主体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监督我国技术侦查活动,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现行司法体制的具体情况,并且应主要由检察机关中具有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检察机关中的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监督。但是,应根据不同侦查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可由同级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为体现执法公信力和监督效能,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监督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技术侦查活动。
(二)监督的内容
因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和期限、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所以监督主体即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部门应当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在案件侦查中实施的必要性,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有无超范围、期限、措施种类进行侦查,适用对象、执行主体是否合法,侦查人员有无违反保密义务,侦查人员有无诱人犯罪,获取的材料有无用于其他用途等等。
(三)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由于新刑诉法对“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没作具体规定,且鉴于我国目前的侦查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建议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申请的形式作为主要的监督方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技术侦查措施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决定,并载明措施种类、对象、期限等,再由申请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交由同级的公安机关严格按批准执行。对于特别紧急的案件,可由侦查机关先行实施,但必须在实施后特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不予批准的,侦查机关必须立即停止实施技术侦查手段。除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申请外,侦查监督部门还可通过接受举报控告、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案件等方式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包括侦查人员有无违法保密义务、获取材料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能为政府的治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体系,其目的是在于通过对财政收入和支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个环节的监管和协调,能够及时发现财政部门存在的不合理环节和不透明现象,以实施调整财政偏差和完善资金分配职能的活动。
二、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存在现状与问题
虽然财政部门为了提高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措施与度,但是通过进一步的调研与分析,在各环节扔存在一些亟待引起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不足
近些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我国财政部门加强了在内部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的认知和意识,进而也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达到可以。但是,由于财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的作用和必要性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得内部控制这一举措无法得到正常的实施和开展,大致可有以下几种表现:有些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财政内部监管和督促是上级部门对其的工作的不信任,这会约束和制约他们开展业务活动,降低了工作的自由度、工作专注度和满意度,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隐性成本和潜在的损失;在中国的“面子观”“中庸”“以和为贵”等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内部控制工作人员过于看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认为如果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会为其带来沉重的人际关系成本,可能出现注重面子胜过财政监督以维护部门关系协调的现象,致使财政监督不能得到落实和实施;一些工作人员错误的认为,财政监督只是单纯的对预算单位的监管与控制,与监督与内部控制缺乏正确和全面的认识。
(二)内部控制和手段缺乏先进性
财务部门是国库资金的分配部门,集事权、财权、物权于一体。而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着重强调对财政部门整个运行程序即资金的收付、管理和配置等过程的监管与控制。但由于我们国家现代化起步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普遍存在着对内部控制措施的整体重视程度不够。例如对各种专项资金和拨款项目的审批、发放和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等方面的制度犯规并不具体和完善,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漏洞。由于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的措施和制度,致使内部控制的执行力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也使得内部控制存在价值和作用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财政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可以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落实,若执行和落实不到位,也就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并且随着信息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程序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即面向现代信息化迈进,以进一步减少人为差错的发生和提高预算与资金收付的效率。
(三)内部控制内容缺乏全面性
财政部门的一个职能是进行合理的财政分配,为了切实履行这一职能,应确保财政管理和预算工作的每个环节建立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完整的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财政部门各项支出用途的合法性与分配的合理性;切实履行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在预算法的约束下进行财政分配;落实对财政部门预算调整的监督,确保预算调整有法可依;实施对各项相关政策执行举措的监督;确保对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和资金使用与调度的监督,使其有计划有目的性的展开,确保拨款切实用到实处。然而据对我们目前财政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我们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举措缺少应有的深度,且规范性不强。内部控制的内容不全面,未能体现财政监督体系的作用和内涵。
三、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由于上文提到我国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所以为了确保内部控制措施可以在部门内部得到落实和实施,首先应扭转当前的传统观念,提高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意识。因此应通过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在员工中宣传和普及内部控制的知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意识,确保各部门之间配合内部监督工作的落实和执行,以使内部监督工作得到顺利的进行和有效的开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
在整个预算管理的完整环节中,要重视对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与预算调整的控制与监管。首先,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就要确保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不能随心所欲,保证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其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现代化信息系统,减少人工差错与降低人工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以保证财政资金的拨付、分配、用途和结存等有效率的进行。最后,要加强对预算调整的控制,预算调整是根据预算情况与实际的财务状况想比较的情况下,对其之间的偏差进行追根溯源并进行调整现行预算的过程,以实时的监督异常情况保证预算的效果。监控整个预算管理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存在财务人员私下设置小金库;预算收入是否能够足额及时上缴、预算支出的拨付是否符合规定、支出的范围是否在审批权限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经过正式的审批与实施等。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并健全的制度与政策是一个单位能够正常运行的必要依托,是确保财政活动各方能够相互协调统一进行业务配合的“硬约束”。可以加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内部权力的合理配置与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保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实现事权与财权想独立并且相匹配,不相互偏袒与包庇。将内部控制提高到部门的战略层面来实施,科学的设置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对资金流转过程的实时监控,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引导、制约和监督作用,并把政府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的目标作为其出发点与立足点,使得各项措施与服务能够造福于人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在财政管理各项制度的框架下立足内部控制,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下,积极履行财政管理、监督的职责与义务,并及时应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断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不断的进行制度创新,让财政活动的各个环节相互协调,达到相互配合统一。
(四)建立监督机制
加强对内部监督的重视程度对财政部门协调运转至关重要。首先,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对本业务部门的自我监管与控制,即是一种针对财部门和财政有效率运转的一种自我完善措施,则要求财政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树立对内部监督的正确认知,营造内部监督能够正常运转的良好氛围。加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内部监督实施必要性的心理授权与心理认可,争取工作人员的配合和同意,尽可能的避免监督过程中的抵触情绪和蓄意更改行为。使财政监督成为一种企业文化长久的存在下去;二是改善内部控制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应建立一种有着明确分工与运行程序的内部结构,各部门与各个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改善内部信息的流通与沟通渠道,使内部控制的地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已保证内部监督的客观性与科学性,避免内部控制程序流于形式;三是创新监督方式。财政部门应树立现代化内部控制的观念,强化事前、事中监控为主,事后检查为辅的新型工作方式。
关键词:建筑企业 内部会计监督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控制,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是在一定的控制环境中,由内部控制人(不仅仅局限于财会人员)依据一定的理念和一定的程序对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和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
我国的建筑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的力度,建筑企业每年承揽任务、完成产值快速增长,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企业的盈利水平持续走低。如何加强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竟争力是摆在每个建筑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问题。内部会计监督作为公司各项管理的基础,已经成为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探讨如何加强建筑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成为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建筑企业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国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些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从事会计管理的基本依据。国家制定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只是从全国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制定的,尽管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地考虑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以及不同会计工作水平的要求,但相对于具体的会计单位而言,国家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仍需要结合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特点,要求进行具体化,并作必要的补充,以使会计管理工作能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种对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化的办法和措施,就是建筑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因此,各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和不断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
(二)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工作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此会计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1996年以来进行的整顿会计工作程序情况看,许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混乱,财务收支失控,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使内部会计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会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才能保证会计工作在单位经济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有利于完善建筑企业会计管理制度体系
1992年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实行重大改革以后会计管理制度体系也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通常认为由四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会计法律,即《会计法》;第二层次为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第三层次为会计规章,如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等;第四层次是单位根据会计法规、制度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很显然,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新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以建筑企业单位会计工作为例,《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做出了规定,特别是赋予建筑企业一定的财自主权和会计核算选择权,为建筑企业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上述规定只是指明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实现这些目标还需要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才能使会计法规的规定和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进而保证新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建筑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现状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监督难以保证
近年来,国有施工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正在转换经营机制。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很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和约束机制薄弱。有些企业会计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不明确,没有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造成单位内部牵制和约束机制乏力;成本费用控制系统不严格,造成项目随意虚增成本等等。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极不规范,以致会计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项目经理责任制不完善,制约了会计监督
施工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实行了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在施工项目的建设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核算体制和约束机制不配套,企业管理层与项目经营层关系不协调,出现了企业经理对项目经理过度授权,使项目经理部自主权过大,企业内部却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措施。而项目的会计人员又受到项目经理的领导,项目经理往往要求会计人员按其愿望进行会计核算。例如:项目经理在聘用会计人员时,常常以个人的利益和偏好选用人员,造成那些坚持原则和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却应聘不上。在经营过程中,部分项目经理道德观念淡薄,出现逆向选择,往往挥霍浪费,虚列工程成本,谋取个人利益,而会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加以制止。其结果大大损害了企业整体利益,会计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三)施工项目点多、线长、分散,会计监督难到位
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和产品特点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施工企业的产品就是施工项目,包括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其在结构、性能、生产工艺方面均有其独特性,不同环境的工程项目有其不同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方式。另一方面产品的生产周期长、点多、分散,企业的工程项目往往跨省跨地区,企业的各项控制措施往往难以及时贯彻到位,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常常出现鞭长莫及,监督不到位的状况。
三、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会计监督应从源头抓起
1、对原始凭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每个会计都懂得《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但不是每个人都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去做。比如,在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中,该项目核算 有许多原始凭证,没有发票,白条做账,偷税漏税,直接列入成本。理由是没有发票购买的材料便宜,这就违背了《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
2、对原始凭证准确性与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很多企业由于内部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财务人员无章可循,再加上平时不注意经济业务学习,扰乱了正常的会计核算办法。领导的一个批示、一句话,明知是不对的也无可奈何;审核原始凭证看似平常,但做好这项工作不容易,其中包括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和责任性。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违纪问题很大一部分都与对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有直接关系。
(二)实行内部会计委派制
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是目前国有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举措,而传统的会计管理体制已不能与之相适应。为了加强和完善施工企业的核算体制,一个新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委派制得到了推行。在施工企业中实行内部会计委派制,即由施工企业的总部向项目经理部委派会计人员,赋予委派人员相应的责任、权利,参与项目经理部的经营管理,行使企业管理层授予的监督权。实践证明,实行内部会计委派制对克服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责任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加强会计监督力度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加强了项目的成本核算,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了工程项目的效益。另一方面,所委派会计人员的立场有了根本转变,会计人员地位和职责明确,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措施在项目中贯彻实施。因此,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是解决当前施工企业中存在的管理松弛、会计监督弱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三)完善会计人员考评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们要克服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会计工作回归企业并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及利益,确保会计人员工作独立性。要在施工企业中建立新的会计工作考评制度,要对会计人员的业绩考核重工作质量和潜在的效益,要采取人事、会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三结合的考评办法,除了考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还要重点考核会计人员在项目或部门中具体实施了哪些有效的成本降低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措施等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把会计人员的报酬同项目效益相挂钩,制定合理可行的、奖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合法地位,避免出现会计人员在企业中只起到“核算工具”的作用,而忽略了会计监督的作用。
(四)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能有效地推动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在施工企业中,建立适合业务特点的内部审计办法和程序,按照审计法规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审计,找出薄弱环节,加以完善;强化项目目标管理,堵塞漏洞,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②对项目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防止项目的短期行为;③增强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会计监督;④定期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同时对会计核算进行再监督,确保单位会计报表的真实、合法。有条件的企业应开展多形式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其对企业经济话动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改革和完善各项会计监督体制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企业这个层面上考虑整个企业制度对会计监督的影响。一个行之有效的现代施工企业体制当然会有助于会计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构建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定企业经营管理层与项目作业层之间的授权批准控制制度,为会计监督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检察监督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 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该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和监视居住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更加严厉的强制性,但又不同于逮捕等强制措施,它是一种新型的强制措施。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 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该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外地人犯罪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另一层意义。司法实践显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其在务工地一旦犯罪,因为没有固定的居所和稳定的工作,往往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同样的案情本地人就具有地域的优势而往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理论上对外地人就有着司法平等的意义。从适用条件看,该又具有排除对侦查干扰的功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项选择性条件:一是涉嫌国家安全类犯罪;二是涉嫌恐怖活动类犯罪;三是涉嫌重大贿赂的犯罪;这些犯罪往往涉及的利害人员众多,在住处执行有可能会碍于侦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论是保证人身安全还是保障侦查取证都具有积极意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发点是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且目前尚无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以及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也面临现实困境。
二、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难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8 条和第120 条就怎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开展监督进行了细化和职责分解:强制措施的决定的监督由检察院的侦监部门负责,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目前尚无法律对公、检、法如何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协调、配合、监督进行具体规范,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等方面也无明确规范,这就给检察机关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来现实困境。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案件信息获取渠道不明确。信息获取是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监督的前提。法律未具体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机关的配合x务和责任,这在被动方面就面临启动困难;也未明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如何主动获取案件信息,这在主动方面也缺少有效方法。而对于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控告,有的当事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已经被送到看守所拘留,由于获取信息较为滞后,大多数只能开展事后监督,甚至无法监督。
2.监督内容、方法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0 条对执行机关的五项违法内容作了列举,这些列举内容是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该条也规定,发现列举的五类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监督,这种方式要求在违法行为结束前发现并提出,才能起到检察监督作用,督促执行机关及时纠正。考虑到实践中,执行部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并不主动报备监所检察部门,待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侵害结果时,执行部门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再对其提出纠正意见也于事无补。上述提出纠正意见的监督方法是否囊括了所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效监督方法,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3.配套规制不完善,执行违法后救济途径缺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中,办案机关可以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长达6 个月的时间。加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不需报备检察机关,且适用条件宽松,程序方便灵活,在突破口供越来越难的背景下,侦查机关有理由青睐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既可以规避拘留、逮捕的复杂程序,又能灵活掌握办案进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这无疑给他们的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影响,而又无可奈何。当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制,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规定了一些控制措施,如在在适用的范围方面,限定了案件类型(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又如同兜底条款,大大扩展了适用范围);指定居所的地点方面,排除了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采用排除法并没有限定地点范围); 在审批程序上,一律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实践中,侦查机关采用该强制措施较为普遍,其批准机关就是公安局);但却偏偏缺少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违法责任的追究以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被侵害后救济内容的具体规范。显然我国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立法本意上注重其有利于减少羁押的一面,没有足够认识到司法实践中可能使用不当的情形。在当前没有配套的规制措施的情况下,如果执行机关不适当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认定执行部门违法责任?如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所检察部门无从下手,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益被侵害后也难以获得救济。
三、检察机关如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
1.要明确监督内容。只有明确监督内容,才能明确目标,有的放矢。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将监督内容的范围界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全过程,即所有执行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执行机关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执行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为变相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2.要根据执行进程明确监督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启动阶段,对法律手续检察。在收到办案机关报送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后,监所检察部门要对《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权力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检察,检察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执行过程中,要不定期进行检察。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后,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到指定居所地点对进行现场检察,之后还要不定期的到现场对执行机关进行检察,检察是否依法管理。还要重点对指定居所的条件进行检察,检察居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防止变相羁押。指定居所必须排除羁押和办案场所,还要具备正常的休息条件、便于监视、保证安全。要对监管场所是否存在体罚、刑讯逼供等进行详细检察,检察的方法:一是可以采取回看录像查看;二是听取被监视居住人反映进行了解;三是对被监视居住人现场进行人身检查。
再次,监所检察部门还要多渠道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监所检察部门要认真受理被监视居住人、辩护人或者家属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情形的控告和申诉,及时认真审查。监所检察部门现场巡视时,可要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谈话,除了督促其遵守监视居住的法律义务,重点了解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的管理是否合法,其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
最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情节轻微的,可以发出口头建议;对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对于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若发现被监视居住人受到刑讯逼供、体罚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启动调查程序,涉嫌刑讯逼供的,启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程序。
3.要建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执行的检察监督的配套机制
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指信息通报机制,共享案件信息,及时跟踪案件;在检察系统内部,监所部门也要与侦查监督部门、自侦部门建立案件信息联动机制。检察院侦监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进行监督,对被监视居住人指定居所后,监视居住的条件可能随着案情的变化而变化。监所检察部门对执行检察中发现指定居住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通力协作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依法进行、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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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为重点环节,制定监督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为“效能政府”建设提供坚强保障,营造高效务实、快速便捷、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目标
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源头治理、注重事前防范,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廉政风险,实现行政权力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廉洁运行,促使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推进,成立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负责办事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办公室(联系人:储育华联系电话:*),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该制度的推进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5日)
1.成立工作机构。办事处成立制度推进实施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办事处的行政行为监督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成工作方案,同时上报办公室。
3.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办事处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省政府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及培训会议精神,市政府、区政府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及实施办法和细则,使干部职工及时掌握制度的要点,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建立诉求机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采取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6日——10月31日)
1.确定监督岗位。办事处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为重点确定3个关键监督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为重点确定3个关键监督环节,上报区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2.制定工作措施。针对确定的监督岗位及监督环节进行重点分析,找出各环节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制定出有效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等一套完整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3.进行分析整理。定期不定期做好确定的监督岗位及监督环节落实情况的自检自查,及时查缺补漏、完善工作措施,同时不断积累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制度推进实施力度。
(三)督查推动阶段(11月1日——11月31日)
1、开展日常检查。由办事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办事处涉及到的职能科室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各部门实施制度的组织领导情况、配套措施建立情况、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等。每半年向监察局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
2.开展重点检查。配合做好上级对办事处涉及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使用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的监督;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通过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重点工作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做到既推动工作的有效落实,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1.开展自检自查。对本年度的制度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扬长避短,查找差距,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在继续坚持完善上年确定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2.严肃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推动全区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力、推进缓慢及问题较多的部门进行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进行严厉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行工作,认真进行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 监督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二、公安机关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可能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建议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一)树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意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来源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三)细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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