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12月苏家屯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在几年来的工作中,我努力做到思想上积极进取,工作上发奋努力,作风上求真务实,生活上从严要求,团结和带领人大常委会一班人奋力拼搏,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推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现将二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认真学习钻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打铁必须自身硬。通过前几年人大工作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作为从事地方人大工作的一名主要领导,具备较高的政治和法律水平,是依法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质量的关键。为此,我始终自觉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人大的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二年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我特别反复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以及与人大工作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经常阅读《中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刊物,从中吸取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并通过主持参加人大各种工作会议和“三查(察)”工作实践,进一步加深对人大工作性质、地位、作用、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同时,在工作中带头学习宣传贯彻上级党委和人大的决议、决定,努力为履行好职责打好基础。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自己也深感获益匪浅,既开阔了眼界,增强了工作的灵活性,又能更好地把贯彻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与维护群众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牢记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年来,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和本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的全体同志,在找准全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的结合点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围绕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工作。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人大的工作中心。二年来,我们始终立足于自身的职能,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截止到目前,本届区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4次常委会会议,先后听取审议了“一府两院”39项工作报告,并都作出了相应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其中,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就有23项。我们始终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此外,根据区委中心任务,我们会相应的调整工作安排,以配合区委经济工作的开展。同时,我们还通过围绕工业、农业、个体私营经济、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检查或视察,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并作出决议或审议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是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年来,为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我先后主持参加了28次的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审议了14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为有效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二年来,我们先后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险法、工会法、母婴保健法、体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建筑法、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的现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认真查处和整改。通过执法检查,对保证政令畅通、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在加强日常司法监督工作的基础上,以推进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和缓刑审判、公诉、公安派出所、审判监督、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等项工作为主要内容,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形式,形成审议意见,以督促其相关工作的开展。“一府两院”也通过我们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自己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是加强和改进了人事任免工作,强化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为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和监督结合起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我们重新修订了《苏家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完善了对被任命干部实行任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作表态发言,年终向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常委会分期分批进行述职评议等制度。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了程序化、规范化和实事求是原则,使人事任免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进一步促进了被依法任命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
四是注重了代表素质的提高,积极发挥代表的作用。针对换届后新当选代表较多的实际,我们非常重视代表素质的提高,先后修订了联系代表办法、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和定期接待代表来访制度等,加强了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此外我们还通过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街道代表团团长和乡镇人大主席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培训,指导城区街道代表团、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活动。为加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按照区委的要求,我们人大常委会把提高办理质量、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近两年代表工作的重点,定期走访提出建议的代表,当面征求意见,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质量不高和代表不满意的建议,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办理。正是由于我们积极努力的工作和各方面工作的配合,使一大批代表多次提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如城市建设管理问题、旧区改造遗留问题、冬季供暖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等一些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和落实,有效地改变了我区城乡面貌,推动了全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对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表示非常满意。
五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二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区人大常委会全体机关干部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对照“五个方面”提高“五种能力”学习教育活动、专项述廉学习教育活动和观看反腐倡廉话剧《温柔的特洛伊木马》总结反思学习教育活动。在这几次学习教育活动中,做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的带头人,我首先坚持从自己做起,端其表,正其身,不折不扣地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带头深入查找思想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坚持边学边改、边整边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通过这几次学习教育活动,带动了大家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为全面有效地依法行使职权和做好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我们还以今年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50周年为契机,在机关干部中强化了思想政治建设。
(三)立足本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近两年,有些同志看我年纪比较大了,劝我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工作适可而止就行了。但我始终觉得,受党培养这么多年,由一名普通的民警成长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自己既不能忘记入党的誓言,更不能忘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大代表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正逐步在提高,期望值也越来越大,因此,我经常提醒自己,作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更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把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以不辜负全区选民的信任。近二年来,我丝毫没有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是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图私利,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去年,我们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区政府桂花街的改造工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建议政府把路宽由先前设计的12米增加到16米,政府最终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南砂柳路是我区砂轮厂工人村地区的一条主要街路。因为这条路归属于砂轮厂管理,所以尽管已破烂不堪,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但政府一直没有把它列为改造规划之内。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多次深入到居民家中和企业,广泛听取意见,并和政府积极协商,最终这条路得到了拓宽改造,人民群众也非常满意。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总的看,通过自己几年来的努力工作,使人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觉得这是区委重视人大工作和政府以及“两院”支持人大工作的结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全体同志积极主动工作的结果,我个人尽管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面对领导的信任、人民的重托,深感自己做的还很不够。一是理论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高;二是在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三是开拓创新精神还不够足。为此,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
(一)要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将从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出发,充分认识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并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重点学习和掌握有关人大制度、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等方面的论述,进一步学习好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全面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把握好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带头发扬民主,正确地集中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智慧,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的整体作用。要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按时出席人大各种会议,正确行使权力,积极提出建议,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带头抓好落实。要健全和完善人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办事规则和质量要求,使人大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年来,我紧紧围绕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共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8条,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办理5条,参加代表调查、视察、评议活动4次,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20多件。下面我就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予评议。
一、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本人能够较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注重收集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和建议,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主动联系选民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
(一)密切联系选民,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几年来,无论是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还是闭会期间,本人都坚持走访选民,听取民意,认真收集整理填写议案和建议。几年来,在镇召开人代会时,我多次都向镇政府提出了关于“如何解决特别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镇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县领导做了反映,并决定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要求民政部门放宽条件,优先办理低保补助。目前,一部分群众已享受到了农村低保生活补助,一部分群众正在办理之中。通过这些工作,使全村的特困群众生活,党的惠民政策得到了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尽了一份责任。
(二)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本人既是镇人大代表,又是村主任,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关心他们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群众选我当代表,我就应该为群众办实事。如我村村民张业云身体虚弱,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十分困难,为使他家摆脱困境,我整天都把这事放在心上,从公的、私的角度都从他家的衣食住行入手,进行照顾帮助,使一名老复退军人享受到了党的温暖。齐古同村村内主干道及村内其它岔道经常泥泞不堪,给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多不便,我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时间不长就得到了镇政府领导的采纳,协调资金,对全村的道路进行改造,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三)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城市建设、政务公开工作
我经常想,既然群众选我当代表,我就不能辜负对我的信任,就应该发挥代表作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本人始终把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放在重要位置,上至参政议政,下至群众的做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时刻不忘群众利益,要急为群众所急,想为群众所想,这才是当代表的本份。如在政务公开方面,严格发挥代表的职责,认真搞好监督作用。要求村组一事一议,村务管理要求各组每月到村里统一记账,然后利用公示栏及时把帐目公布出去,从而来接受群众的监督。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虽做了一些人大代表应做的工作,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好事,但距离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自己认为还有一定距离。
一是学习不够,工作能力不高。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学习不够,理论水平不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对人大专业知识学习不够,干起人大工作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是思想不够解放,创新精神不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视野还不够开阔。
三是由于家庭事情比较多,人大组织的活动参加的比较少,特别是密切联系选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够,主动地、自发地为选民办实事还比较差。
三、下步工作打算
1、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人大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牢固树立代表意识、监督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能力。
2、学习和探索代表工作方法,拓宽代表工作思路,针对人大工作的新形势,克服思想上的畏难情绪,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树立人大良好形象。
3、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与群众谈心交朋友,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截至2015年7月底,__镇现有镇级人大代表94名,温岭市级人大代表26名,台州市级人大代表4名。近年来,__镇人大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了代表履职监督相关机制,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履职积极性,履职成效较为明显。
(一)代表自身建设逐渐加强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记录制度。每年向人大代表发放《代表履职记录本》,由代表如实记录调研视察、走访选民、接待来访等履职情况。二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镇人大每年组织举行人大代表履职专题培训会、法律讲座,并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市级法制讲座、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等。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制订和完善了代表活动制度、选民走访制度、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学习宣传制度、人大主席团工作会议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以及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增强人大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提升了工作效率。
(二)代表履职主动性不断提升
一是注重议案建议质量。人大代表及时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通过议案、建议等形式提交人代会。镇人大换届以来,代表提出议案建议97件,已解决落实30件,向上级反映或正在落实过程中的28件,难以解决作出解释的39件。温岭市人大换届以来,尤志富代表领衔提出《关于进一步重视老龄化社会的管理大力扶持老龄化的公共事业建设的建议 》、《关于集公检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医闹”治理,构筑平安医院的建议》,及施通才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对81省道__过境段苍山隧道设施改造的建议》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优秀建议案。二是建立奖励机制。在镇十六届四次会议上首次举行表彰会,对王海滨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要求增加城区路灯修理费用的议案》、张荣海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加快__中学运动场建设的建议》、王钦云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要求镇政府解决__自来水问题的建议》、__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__小学要求建塑胶跑道及操场硬化的建议》等优秀议案、建议,及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__交警中队等优秀承办单位进行了表彰,调动了代表提交议案、建议积极性,激发了承办单位承办主动性。
(三)代表联系选民越发密切
2014年,我镇创建了73个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并将每周三定为选民接待日。镇人大代表联络室设在各选区所在村的村部,在联络室门口公布了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方便代表接受群众咨询、询问,收集群众建议意见;方便群众与代表沟通交流、进行监督。镇人大代表联络室自创建以来,共接待选民61人,群众反映事项22件,主要内容涉及土地纠纷、环境保护、旅游发展、农业经济、村务管理、计划生育、社会事业、交通建设等方面。镇人大主席团及时交办代表收集反映的建议意见,并对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现已办理5件,无法办理给予明确答复的2件,正在办理的12件,属于村级事务的3件。如镇人大代表黄良正,身为泥水工人,虽然自身工作较繁忙,但秉持“选民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他都细致梳理及时向人大反映,积极促进高山村民广播电视线路铺设、山里皇及洞下两村道路纠纷等问题的解决。镇人大换届以来,黄良正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7件;在镇人大代表联络室群众反映事项中,黄良正代表提出的就有4项。
(一)代表自我监督不到位
人大代表在个别代表心中只是一个荣誉称号,当选后没有认识到或没有正确认识代表职务的责任,自我行为缺乏约束,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如片面认为代表的职责就是参加会议期间活动,会议结束履职也终止,平时没有义务必须参加代表活动、没有必要去征求选民意见。在与群众接触时,少数代表忘记了代表身份,放松了自我要求,不注重行为举止,不但没有发挥表率作用,反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二)代表履职方式有偏差
个别人大代表对如何行使职权认识不清,不正当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力,出现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工作、借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甚至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如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罗新军受贿案签名事件中,我镇有17名人大代表因对自身权力认识存在偏差,在不全面了解案情、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碍于人情世故参
与签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三)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具体制度和程序。代表法中笼统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要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但未规定由谁来组织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条件、手段和可操作性程序。二是公开机制不健全。缺乏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现状和违法违纪现象的途径。如对违纪代表进行处理之后,不向社会公布处理原因和处理结果,对代表进行了监督却较少被外界所知。三是评价机制不健全。尚缺乏日常履职行为规范,人大代表是否履职、履职效果如何等都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错误导向。
(四)代表履职公众监督不足
有的选民认为选举是形式和过场,有的甚至不愿参加选举。由于代表选举缺乏严肃的社会意识和氛围,造成代表入口关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范,致使部分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进入了代表队伍。有的选民不知自身有监督代表的权利,认为只要选出代表就尽了选举责任,至于代表能否为民办事、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自己无大关系。有的选民尽管知晓监督代表的权利,但不知如何监督,认为监督需要时间精力,甚至会得罪人,且监督结果难以得到运用,往往以消极态度、不作为的方式对待自身的监督权利。
(一)提高代表履职自身素质
在代表走上岗位前,集中组织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对自身职责有基础性的认识;在代表任职期间,有计划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系统性培训,使其进一步了解代表权利和义务、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如何履职、如何正确行使权力以及处理好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促使代表铭记自身职责,提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确保正确行使代表职务;帮助代表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改进作风,严格遵守有关政治、组织、廉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矩要求,增强代表履职自我监督意识。在代表培训和学习的同时,增加代表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确保代表能够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促进代表之间相互监督,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拓宽代表履职情况公开途径
充分发挥“联络站”的作用,在代表联络站及代表所在的选区建立人大代表公示专栏,及时完善、更新人大代表对外公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照片、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建立健全网络平台,开设“代表工作进度”等专栏,深化公开内容,让选民了解代表所提的议案和建议内容,会议期间审议发言情况和内容、闭会期间代表参与各项履职活动等情况,督促代表认真履职尽责。目前温岭市正在建立各乡镇(街道)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内容涵盖代表基本情况、代表工作制度、代表活动通知、代表工作动态等。__镇也将参照先进乡镇(街道)的做法和经验,尽快建立健全我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并将及时与市人大开放对接。
(三)严格实行述职评议制度
人大代表要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书面或口头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要加强宣传,提高选民监督人大代表意识,增加选民和代表参与代表述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进一步完善代表述职评议的操作规程和组织步骤,在市人大代表届期内书面和当面述职的基础上,逐步向镇人大代表延伸。结合述职测评活动,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评议,并注重跟踪反馈述职评议后的落实整改情况,防止述职评议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四)强化代表履职管理考核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登记通报制度。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每季度或半年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方式向代表通报,告知参加视察、走访选民、接待选民等活动次数,反映意见建议情况等,提醒代表注重日常履职。督促代表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履职记录本》,每季度或半年收集代表履职记录本,视情况公开代表履职记录情况。二是探索代表履职考核制度。探索代表出席会议、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职情况和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考核指标,根据代表平时履职情况,按照考核指标对代表进行年度考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代表年度考核结果。三是完善代表履职激励制度。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为农村代表履职报销交通费并发放误工补贴和伙食补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相关补贴标准,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将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换届时提名连任代表人选的重要参考。对履职表现突出的代表,可以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必要的物质奖励,调动人大代表主动性。
**,**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时也是**镇人大主席,2016年当选以来,他积极推动**镇人大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为人民代言,为群众服务,做选民、群众的贴心人。
勇于担当,当好党委的得力助手。自担任镇人大主席以来,**常进百姓门,常听百姓言,常知百姓心,常解百姓愁,随时随地调查了解百姓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急,解决百姓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后续跟进。同时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先后组织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视察四好农村公路、城乡安全饮用水、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等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力助推工作的开展。
用心履职,做好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是荣誉更是责任,要想做好人大代表,就不能辜负选民的期望,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常说,“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种权力,更意味着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当代表,为发展助力,为民生代言,这是我的职责所在!”。
敢于创新,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镇党委的领导下,**率先在全市制定了《**镇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将民生项目工程从政府“为民做主”,真正转变为“由民做主”。经票决,2020年最终有4个民生实事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受到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监督现状;可行性;设计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1]监督学概述, http://。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如果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的事实得以认定,那么法庭应当进一步审查,即对应原告提出的申请结果,审查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其一,审查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先由被告出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其二,审查行政程序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其三,审查行政实体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
(三)审查事实证据。
第一,审查行政主体事实证据。先由被告出示本单位不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原告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查行政程序事实证据。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根据原告履职申请已经履行行政程序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情况如何。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或者只是部分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审查行政实体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完全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海淀法院审理不作为案件的不足
海淀法院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其次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然后组织双方质证质辩,再就是法庭询问,紧接着进行法庭辩论,终而由当事人最后陈述。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视角观察,整个庭审有条不紊,合议庭控制得当,审判长驾驭有方。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先天缺陷,随着庭审的推进,被诉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不但没有清晰地呈现在旁听观众的面前,而且连合议庭自己一时也难以定夺,以至于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庭审嘎然而止,没有出现那种即时合议、审落判出、一槌定音的审判效果。那么,如此审判僵局,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下面我们试着以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透视一番。
(一)申请结果审查不够到位。
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后,法庭组织的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此后诸阶段已经漫无边际自觉不自觉地审查到了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结果。但是,由于审查缺乏针对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因此原告的申请结果虽历经审查,但仍呈朦胧状态:1、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还是2006年11月20日,抑或是其它时间;2、被告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4月,还是2006年12月1日,还是其它时间;3、被告到底认不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鉴于证明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同时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并最后认可本单位收到履职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因此庭审观摩者乃至法庭只能朦胧而不敢十分肯定地得出如下申请结果的情形:2006年11月18日或20日或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如果信封邮戳或邮寄回执日期可以辨认的话),原告以《京华时报》刊登“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违法广告为由,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邮局向被告寄交了履职申请,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履职申请。
(二)法律依据审查不够到位。
在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不作为行政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虽然王立堂自认为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但其并未就个体受害而申请被告履行保护本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此从本质上讲,原告的“申请履职”行为是一种维护公益式群众举报行为。假设上述申请结果的情形得以成立,那么对应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请求,我们可以看到法庭对于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
其一,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考虑到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系原告提起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对于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以反过来审查为宜,即先由被告出示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由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审理使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当事人因不清楚逆向审查规程和逆向诉辩技巧而没有做这方面的应对准备,因此法庭也就无从归纳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导致进一步审查缺乏基础。
其二,行政程序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对于公益举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另当别论,为了分析的完整,我们权当原告因被告对其公益举报未予作为而提讼符合不作为之诉的受案范围。在这一前提下,针对原告的公益举报请求,法庭如果要求被告出示收到原告的举报后本部门根据举报反映的事实和请求履职的性质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那么,经审查,法庭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为公益而举报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遗憾的是,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审理其实不然,从而导致就“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原告请求,被告应该履行什么样相应的法定程序模糊不清,界定不明,定论难下。
其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如果原告的履职申请终而得以实现,那么对于违法者,被告应当给予的是行政处罚;一旦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罚,那么被告应当依据哪些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具体条款呢?这就是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在这一环节,只要被告出示了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法庭经审查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明确得出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准绳。按照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观念,对于不作为之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审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庭审当中自然而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对行政实体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的情形。如此一来,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就失去了法定标准。
(三)事实证据审查不够到位。
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庭审现状来看,法庭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没有审查到位。庭审中,被告已经述及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在地朝阳工商分局管辖,也就是说对虚假广告虽然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但按照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对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本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被告在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出示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类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并审查被告出示原告举报的违法其所在地属于朝阳工商分局管辖范围的事实证据,那么法庭立马即可认定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庭在审理过程当中没有要求或提示被告出示行政主体方面的事实证据,更没有组织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进行质证,所做的只是一味询问或听取被告陈述,因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到底属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庭审过后仍然无法定夺。
如果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符合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法庭即可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法定程序,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然而,在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过程中,法庭并未如此对应予以审查,因此无法当即认定被告是否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无法当即断定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7日下午,XX镇举办第二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履职报告评议团,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参加会议。会议由镇司法所所长主持。
报告评议会上,3个评议部门负责人依次上台作履职报告汇报后,由镇法学会代表、人大代表、部门代表、村(社区)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的评议团对被评议部门作现场点评,简述各评议部门的普法工作亮点并提出建议,同时根据现场履职报告进行综合打分。
此次履职报告评议会,由镇依法治镇办、普法办、司法所组织实施,通过查阅资料和组织现场履职报告评议会的形式,对镇公安分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的“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于2000年6月26日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报牌手续。原告办妥以上手续后,于2000年6月29日到被告处领牌没领到。7月3日原告再去被告处领牌时,被告知从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不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已受理申请,不予办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中组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规定:“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关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述职报告是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实用性文体,述职报告的写作越来越普遍,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述职者不仅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而且一般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考核、岗位目标考核时,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便于主管部门和单位职工对述职者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德、能、勤、绩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和判断。同时,述职者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专家组或本单位的职工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问题和设想,有利于相关方面了解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为公平竞争、合理上岗奠定基础。但是,实际工作中,述职报告的写作并不尽如人意,许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那么,怎样才能写好述职报告呢?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六避免”。
一、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单位工作与个人工作混为一谈
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第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工作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得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第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的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人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依据之一,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职务的岗位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受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第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文种的界线。
二、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思想汇报,过多地谈认识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思想汇报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情况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三、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经验材料,谈喜不谈忧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树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四、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
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该写清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哪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出现的问题自己是怎样处理的等等。因而,要写入述职报告的,一定是与自己有关的,或组织协调,或监督指导,无“我 ”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
五、避免离开岗位职责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述职报告要围绕岗位职责,讲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人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像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这样的述职报告既不符合写作要求,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所以,述职报告写作既要紧紧围绕岗位职责,又要做到突出重点。
六、避免格式混乱,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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