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普通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法院办公室工作总结23年]法院审监庭工作总结范文

科学定位审判监督职能促进审判质量全面提升为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两年以来,××法院从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入手,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形成了对审判质量实行全面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在审判管理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法院认为,审判监督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作为行使司法救济权的审监庭仅局限于“再审工作”的职能定位,使其应有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现有的审判质量管理层层请示“把关”制度,行政化倾向过重,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工作中有很多管理“盲区”;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实体一把抓”,评查人员责任不明,对质量问题无追究、惩戒措施。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已成为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法院通过深入调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制定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对案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监督的“大审监”格局,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该院的主要做法是: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审监工作的领导针对审判监督工作综合性强、涉案类型广泛、所处理法律问题复杂的特点,××法院十分重视加强审判监督庭的组织建设,专门抽调数名作风正派,原则性强,通晓刑事、民事、行政等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人员到审监庭工作,为搞好审监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为切实增强审监干警业务素质,××法院尽可能地安排审监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拨款为审监庭购置了丰富的学习书籍,鼓励法官们参加正规的学历教育,使审监庭人员全部达到了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为使审监法官在工作中消除顾虑,放手开展工作,××法院注重教育引导干警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院领导逢会必讲,理直气壮地为审监法官撑腰打气。对个别对审监工作乱发牢骚的干警,及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从而使全体干警端正了认识,为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二、认真实行审前预防,严把案件入口关立案工作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法院把立案工作也纳入审判质量监督的范畴。审监庭定期不定期对立案庭来信来访登记材料进行检查,看符合条件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案件受理费收取是否计算正确;对于当事人反映的当立不立或业务庭室反映的立而不当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及时以独任或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发出《纠正错误通知书》,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及时作出立案或驳回处理,如果立案庭对“通知书”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此举能够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案件”屏蔽出局,从源头上保证了工作质量。三、多措并举,全方位开展审中监督一是听庭监督。由审监庭不定期从立案庭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随时进行庭审旁听。听庭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部分,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开庭是否走过场、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实现、适用程序法、实体法是否正确等。专门制作了“听庭反馈意见表”、“限期补正意见书”和“限期重新开庭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庭后由听庭人员及主审法官分别签字。对于听庭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及时补正;无法补正需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分管院长同意后限期重新开庭;在限期内不能补正或未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委会研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另作处理。通过听庭监督,使我院庭审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违反庭审程序的现象明显减少,庭审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20__年以来,全院审结的案件因程序违法而被发挥重审的下降了70,得到市中院的充分肯定。二是执行听证监督。对当事人就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的变更、超标的查封等内容提出申诉,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审监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及时组织有关当事人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听证。在听证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向承办庭发出《限期改正意见书》,逾期不予改正的,报审委会研究处理,既保证了出现问题能及时受到干预,又不影响审判组织的独立性,体现了司法权的制衡。三是审(执)中抽查。审监庭根据立案登记随机抽取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由审监庭书面通知责任庭室限期补正。特别是严格审查各类“中止”案件的合法性,防止规避法律和随意中止现象发生,如发现规避法律无法补正的情况,由审监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按错案严肃处理。此举有效杜绝了随意“中止”案件的现象发生。四、严格标准,加强考核,案件质量评查科学规范1、制定科学的质量标准体系。××法院对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非诉执行及技术鉴定、评估等各类案件,就主体资格、人资格及权限、审限、送达情况等程序性问题及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判文书等文书类问题均制定了不同的质量标准,对合议庭从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庭审、举证责任的分配、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到宣判、审结等也制定了质量标杆。为搞好评查提供了完善的参照标准体系。2、实行评查主体多元化,提高评查主体责任意识。××法院认为,只有让被管理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能,才能真正增强其接受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其既服从严管、又主动、自觉参与严管,从而提高管理的整体效能。为此,该院将案件质量评查主体多元化,形成了以审监庭为主体,其他庭室共同参与,审判委员会进行全面监督的案件评查运作体系。在这一体系下,院审判委员会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审判监督庭为主要实施机构,在审判质量管理机制中处于轴心地位,具体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运作。具有业务职能的庭、科、室、队,固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一名内勤作为专职评查人员,具体负责评查事宜。这样每一个评查人在评查别人办案质量的同时,自己也在接受别人的评判,既是管理者,又是 被管理者,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大大增强。3、建立评查信息反馈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按照从审监庭案件评查人抽查人(审委会委员)院长再到审监庭的运作程序,建立金字塔式的案件质量评查、信息反馈体系。塔基是审监庭,塔身是评查人,塔顶是审判委员会,院长通过从审委会委员抽查的案件中再抽查,综合了解案件评查总体情况和效果。这样,案件存在的问题、评查工作本身的质量问题、都能在这个体系中得到反映,并及时反馈到审监庭,确保了评查信息的畅通,质量问题也可及时得到纠正。4、实体与程序分查,确保评查效果。为保证能全面查清存在问题,按照程序、实体各占50分的百分制计分办法,将实体和程序分别安排不同庭室的人员评查,评查实体的不知程序由谁评查;评查程序的也不清楚实体由谁评查,相互不做任何交流和沟通,只在“案件质量评查意见表”上填写评查意见和扣分依据,但不署名,待实体、程序全部评查完毕后,由审监庭汇总并统计得分,写出评查意见,通报全院。采取程序、实体分查,评查人只在审监庭备案,不在评查表签名的方式,确保了评查人能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案件评查,有效避免了你好、我好、大家好,案件质量没保障的现象发生。为使审委会对全院案件质量有一个宏观把握,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提供信息,还实行了审委会委员抽查制度,每次评查后,审委会委员都从评查过的案件中再抽查出三件重新评查,院长再从委员们抽查的案件中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和原评查人意见相对照,看原评查人评查案件是否认真、是否走过场。5、加强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打破“错案循环链”为防止过去那种质量好坏一个样、问题追究不到位、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不良现象,该院对案件质量实行了百分制考核,每月评出后三名,并将评查的案件质量和评查人的评查态度、评查质量、评查是否及时等内容,在全院进行通报。五、运用评查结果,建立个人质量档案在搞好案件全方位监督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科学考核,××法院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管部门,为每个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都建立了质量档案,对案件质量实行档案管理。具体做法是:将各业务庭室、科、队每月报卷的数量逐人分别登记在承办人名下,同时,按当月每人所结案件数、案件审理天数、审限执行情况、适用程序、调解、撤诉率、程序、实体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个案扣减分数,有无重犯的错误、应当注意的问题、庭室、科、队质量得分排名等情况逐人逐项填写,并将上述指标汇总得分,按规定换算成综合考评分后装入个人(庭室)审判质量档案。为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质量,对那些因上诉而未参加评查的案件,在中院退卷后,根据中院的审理结果,再由院督查办(立案庭、监察室、审委办、审监庭联合会议)对个案进行评判,将评判结果同时装入个人审判质量档案。年终经审监庭汇总提交院综合考评办公室。每个庭室、科、队及每个办案人员全年结了多少案件,属错案的是哪一件,错在什么地方,有问题案件是哪一件,问题出在哪里,结合二审结果、当事人申诉、来信来访等方方面面,全年哪个业务庭室被扣多少分,扣的是谁办的案件分,能否参与年终评先等一目了然。该“质量档案”既真实又客观,办案多质量高的干警得到了表彰,办案少质量差的干警受到鞭策,使全院干警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压力,并转化成了追求质量的动力,有效地提高了全院干警的效率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使“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地落实。六、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季度讲评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月评查,每月评查的结果,在通报全院的同时,××法院审监庭汇同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发现的问题,结合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个季度初召开全院干警会,由分管院长或审监庭庭长对上季度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点明修正的方案。上一季度点评中指出的问题,下个季度再度出现的,必须由主办人员书面写出原因,经本庭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审监庭存入个人审判质量档案,有力杜绝了“一错再犯”的现象发生。两年来,××法院通过对案件质量实行全程监督管理,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干警的质量和效率意识进一步增强。由于加大了审判全程的监督,审判程序执行得更加严格,适用法律更加准确;由于加大了案件评查力度,每月进行通报,使过去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但仍反复出现的老毛病,现在不见了,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增强了社会对法院的公信度,避免和减少了缠诉、上诉现象。二是提高了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运作后,该院进一步落实了审判组织职责,不仅使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而且改变了过去案件层层把关请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不清的状况,纠正了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使审判管理更规范、更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与符合审判管理改革的价值取向十分吻合。三是有力促进了廉政建设。由于加强了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压缩和减少了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机会和空间,有效解决了“不能为”的问题,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年来,××法院干警队伍未出现任何问题,在人大组织的执法执纪民主评议中,××法院满意率总是名列前茅。四是有力促进了司法技能的提高。由于建立起了质量档案,调动了广大干警的学习积极性,不少干警自费购买学习书籍,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积极撰写各类业务论文,在全院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法官和干警的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五是规范了案卷和司法统计管理。案件审结后统一报审监庭,审监庭组织评查后再归档入库,研究室每月统计数字均与报卷数核对,确保了司法统计准确无误,杜绝了漏报虚报,使法院工作变得更“实”。20__年,××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728件,仅有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10件,占结案总数的0.17,案件质量名列全市法院前列。20__年上半年,××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606件,发回改判案件4件,占结案总数的0.15。20__年,××法院荣获了“全省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先进集体”称号,受到省高院表彰,同时获得了全市“先进法院”称号,并荣立“集体三等功”。

沈德咏副院长在座谈会第一天作了题为“加强审判工作,推进审判改革,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新机制”的重要讲话。他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按照“三个代表”,全面总结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推进审判监督改革的各项任务,为了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监督机制上迈出新步伐。围绕着会议的主题,他着重讲了三个问题。

第一,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沈德咏副院长首先肯定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审判监督法官的工作成绩,从1996年到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申诉复查案件130余万件,审理再审案件44万多件,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纠正错误判决,做好审判善后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做出了贡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他指出,目前审判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审判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是目前仍有少数法院没有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改革进程相对落后;三是审判监督机制滞后。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向了审监工作的正常开展,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要突出抓好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1.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审监工作的理论指南和最高标准。即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根本任务,把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审监工作的基本职责。2.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性质,增强三个意识。即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增强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每一起申诉再审案件,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增强大局意识,善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来观察和分析问题,增强政治敏感性,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办案指导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发生错判的原因及时总结,及时向其他部门反馈,同时配合纪检部门,使违法审判行为得到应有追究。3.要认清形势,增强信心,切实加强对审监工作的领导。目前开展审监工作,推进审监改革已经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推进审监工作向深层次发展。(二)正确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切实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审判监督庭的目的是加强和统一审监工作,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因此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是审监庭第一位的职能。对于那些确有错误的案件,一定要纠正;同时要注意防止片面性和极端化,案件不是改的越多越好,而在于改的是否有理,绝不允许再审案件又被纠正的情况,否则审监工作就无权威可言。(三)加强组织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审判监督法官队伍。肖扬院长曾经指出,审监庭的法官“实际是监督法官的法官,是监督办案的法官。因此,水平应该最高,自律性应当最强。”所以独特人品、独特人格是审判监督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具体表现是政治素质应当最高,业务能力应当最高,自律意识应当最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应体现“精审监”原则。

第二,在谈到新时期如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时,沈德咏强调了应注意把握的六大关系:(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就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与裁判的公正性是紧密联系的,应该说裁判的公正性是生效裁判稳定和权威的基石,所以,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当尽量维持其稳定性;另一方面,如果生效裁判确有严重错误,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不准推翻,就从根本上违反了通过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诉讼根本目的。因此应当在强调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两者不可偏废。(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监督工作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司法公正包括效率,也包括效益。公正是建立在讲究效率,追求效益基础上的最高目标;效率应体现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本质并符合效益原则的要求,效益则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结合的最佳状态。通过审监程序提起再审是对原审错误裁判的一种纠正和补救,因此对再审裁决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应有更高要求。(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监督工作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实践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导致对司法公正的错误理解;相反,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就会使司法公正形同虚设。因此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审判监督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再审裁判的公正,意义重大。具体到审判实践中要把握好两点:一是要重视和强化适用程序法的监督;二是对实体法的监督重点要放在案件主要证据的证明效力上。(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监督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第一位的任务,既不能机械司法,不注重社会效果,又不能片面强调社会效果,而不依法公正裁判。(五)正确认识和处理接受外部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要做到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真听取来自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六)正确认识和处理上级法院监督和下级法院审判独立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监督不力和监督不当倾向,下级法院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

第三,关于推进和深化审判监督改革的问题。沈德咏指出,现行审监工作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申诉的主体、时间、审级、次数及申诉和再审理由五个方面的无限制性,由此带来的弊端是: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动摇了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影响了对司法公正的正确评价,最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克服上述弊端的唯一出路就是改革。为此,要抓观念更新,树立新的审判监督理念;抓好理论创建,形成新的审判监督理论体系;抓制度创新,建立新的审判监督机制。最后,沈副院长就改革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明确意见。

会上,与会代表还进行了交流,有四个法院作了大会发言。他们发言的题目分别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庭的建设,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革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开庭的问题与对策”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论民事再审判决书的论证改革”。可以说,这四个发言很具有代表性,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在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对策和为改革所作出的努力。

座谈会上代表们分组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征求意见稿,对两‘个文件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

会议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纪敏作总结讲话。他说这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对全国法院审监系统理清思路、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推进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谈到如何学习和贯彻会议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他着重强调:

首先,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要不负众望,不负重托,把审判工作搞好。肖扬院长对审监庭和审监法官寄予殷切的希望。他强调要调查研究,强调在现阶段审判监督工作完全有必要加强,勉励全国的审判监督法官要克服困难,顶住压力,办好再审案件。由此,审监庭的法官要廉洁自律,各地法院要结合最高法院审监庭的《廉政自律若干规定》,制定出自己的规定,并按肖扬院长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鉴于纠错案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办铁案、出精晶就成为审监庭立于不败之地的生命线。办铁案的关键是要有办铁案的人才,审监庭审结的案件要办成铁案,决不允许再审案件又被改判的情况发生。

法院审判委员制度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 法律 制度,是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多年来,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运行着,审委员的组成人员由院级领导和部分业务庭的负责人员构成,按照“一州管三县”的方式,统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迅猛 发展 ,以及与这种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审委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在注重诉讼活动的民主、注重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的新的司法理念日趋形成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还是从专业化要求上,审委会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已彰明较著的确需要进一步补缺和完善。藉此简述自己对法院审委会制度完善之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也就是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委会讨论案件太多,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滋长合议庭将矛盾上交之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其它案件均无需报审委会讨论,使审委会有充分的时间 总结 和研究审判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法院法官的整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水平。但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审委会都是以讨论案件为主,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使审委会根本无暇顾及对法院全局性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而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合议庭能敲定的案件也不作结论,而是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有的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明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但碍于各种因素,不能坚持原则,将矛盾转移;有的合议庭对案件大小事项,有意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以“慎重”之名,行“推卸责任”之实,且造成了重复劳动;还有的合议庭把关不严,把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也报请审委会决定,事倍功半,久拖不决等等。审委会受理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合议庭则成为一个“过场”和形式。究其原因,一是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使审委会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困难”。特别这几年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受执法环境的影响,审委会把一切工作的重点都放在个案的审理上,这是能够理解的。但是,审委会忽视管理,不能不讲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二是业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每年把大量的合议庭能够决定的案件,都报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造成目前现状的重要原因。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使业务庭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淡化了,而且使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降低了,久而久之,使审判人员在思想上“患”上了“矛盾上交”之弊。

(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几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却得不出相同的结果,使审委会面临尴尬境地。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经原审和终审审判监督程序后,判决结果经常出现不一致,而这些案件又都是经过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这种现象是否正常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二审程序对原审判决的维持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程序维持或改判终审判决,审监程序对原审、终审判决的改判或维持、撤销,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在案件事实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就是不正常的。许多案件的判决往往是原审判决张三“对”,终审判决又是李四“对”,审判监督程序又改判是张三“对”。改来改去,没有结论,七判八判,莫衷一是。有一个当事人因析产纠纷整整在法院打了十三年的官司,上级法院审监程序作出的最后的一份判决,却维持了基层法院原审判决的内容,令人十分费解。十三年对一个 自然 人来讲是一个漫长的岁月,其愤怒和辛酸难以言表。这说明各级法院审委会运行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不仅使广大公民对法院的公信力失去“信心”,也使人民法院应有的公正、高效、严谨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使当事人从怨气逐步走向对立,甚至经常发生谩骂围堵法院机关的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审委会处于“难堪”的境地。在此情况下审委会将做出如何选择,审委会新的决议总是对上次决议的否定,那么被否定的决议,其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说来道去还是由审委会承担。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证明了这个问题。同时 也说明了存在于法院内部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故意“炒”作案件。如果说社会上有“官倒”、“商倒”,法院是否也有“法倒”,办“人情案、关系案”。长期以来审委会对此却无能为力而处于尴尬之地。

(三)、审委会成员多为庭长兼任,在审委会讨论决定时,有先入为主之弊。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均由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做为有关业务庭主要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的,在以审委会委员身份表决本庭案件时,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合议庭是法院的内设机构,按照分工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由于其负责人既是审委会委员又是该机构的庭长,在审委会讨论本庭案件时,其身份是庭长还是委员说不清道不明。2、业务庭庭长为审委会委员,对其本庭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然带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如果其意见并不正确,与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但在审委会讨论时,由于其特定的委员身份对该案件决议的形成和坚持自己的意见自然形成了有效的一张支持票,不利于审委会公正处理案件。有先入为主不利公正审理案件之弊。

(四)、当事人对审委会委员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权,有引发不廉之风之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权和当事人回避请求权,一旦某个委员和当事人行使了回避权,当事委员就应当回避而不能参与案件的表决。但是,审委会对委员的自行回避从来没有或很少有实例。委员对回避制度也是讲的多,落实少。甚至有的委员错误地认为当事人主张回避权,是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也不屑一顾。当事人也很少行使请求委员回避的实例,即使当事人主张回避权,常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轻易驳回。总之,审委会活动对实施回避制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反映了审委会制度本身给当事人行使回避权所带来的困难,也反映了这个制度容易使委员产生潜在的特权思想,最终导致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有引发腐败问题发生之弊。

(五)、审委会成员“统管”刑、民、行、执等各类案件,有不利于专业化管理之弊。刑、民、行、执等各类案件,是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的,各类案件都有其各自的专项法律规定和特点,尽管在运用法律方面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毕竟是不同类型的案件。而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知识或能力仅能侧重某一类型的案件,或刑事、或民事、或行政、或执行,不可能面面俱到。然而,不论研究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这些审委会成员,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虽然审委会采取的少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度原则,但实际上采纳的却是个别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如刑事案件就以从事刑事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为决议意见,其它委员仅仅是表表态而已。这种决议议程既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违背了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原则,很难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有不利于专业化建设之弊。

(六)、院领导参加审委会过多,影响了院领导对其主管事务的全面顾及,有顾此失彼之弊。法院现行的审委会组成人员主要由院长、副院长以及个别业务庭的一把手组成。每周工作日为五天,其中三天在参加审委会会议,有时时间更长。而其它重要的管理工作很难顾及,这些工作都是院级领导必须考虑和抓到位的工作,如政务、行政、队伍建设和纪律 教育 等方面工作,无法有充足的力量和时间认真地抓好。当选为审委会委员的各业务庭一把手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每周有多少时间 来抓同样重要的其它工作。工作任务是个不可变量,已经安排的工作任务都必须完成。而人的能量也是不可变的,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同时处理两件事情。这种“疲劳作战”,难免不在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之弊。

(七)、审委会制度本身之弊。1、审委会制度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对案件公开进行审理是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做了明确规定,除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予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但是,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并非是对当事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仅要求案件承办人和负责承办该案的相关负责人列席参加,由案件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和解释合议庭意见,相关负责人或庭长对案件情况进行补充汇报。而合议庭其他成员与此无关,审委会怎么决定就怎么判决。同时,委员们在讨论中,案件承办人和列席的相关负责人,对审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正确与否不能发表不同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侧更是无奈,既不能面对审委会讨论过程,也不能了解审委会的讨论情况,更不能行使开庭时的抗辩权。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难免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暗箱操作”救济程序艰难,一旦发生不公正判决,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审程序或申诉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公正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几年当事人上访数量不断增加,与此项制度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关系。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增加了法院的业务负担,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2、审委会制度造成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合理现象,不符合逻辑 规律 和审判工作的实践。审判过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承办法官审理了几十天的案件,然而在审委会做决定时仅凭一个审理报告就能定案,难免不出差错或不够全面,有些案件反复审理、反复判决正是源出于此。它违背了审判工作直接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客观要求。

3、审委会制度有行政化倾向。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各委员先发表意见,最后以主持人的 总结 结论定案,似乎各委员发表的意见仅为主持人形成最终结论的 参考 意见,而实际是按首长负责制由主持人说了算的讨论决定形式,这种讨论方式给人以强烈的行政感觉。

二、对现行审委会职责应当进行改革。 对现行审委会制度立即予以否定,至少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却十分必要。根据审委会工作的实践,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审委会实行院审委会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相结合的办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为特别,审委会专业审核组讨论案件为一般,分流案件,体现专业化。法院拟对现行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各级法院将其审委会分为院审委会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两个层面。对于通过某项涉及全省法院适用 法律 方面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决定,拟判处死刑以及、复杂、重大或新类型案件可召开院审委会讨论为特别,由院长主持进行,不分案件类型,只要符合重大、疑难案件条件的,均可以报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专业审核组实行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赔偿专业审核制为一般,由主管院长主持进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实行以案件类型为主的专题专案会议,可分为刑事组、民事组、行执组。平时审委会活动一般均以各专业审核组活动为主,每组成员以奇数5至7人编制(包括主持人)。各组编目和排序以各组案件类型编目号,如审委会刑字第×号、审委会民字第×号、审委会执字第×号、审委会行字第×号。增强专业化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设专职审委会委员,取消各业务庭庭长兼职审委会委员的旧的做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审委会是一级法院内部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级别管辖审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并没有对其委员在行政职务上有要求。因此,专职搞好本职工作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因此,院审委会、院审委专业审核组的成员不应当由有关业务庭庭长兼任,而应由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资历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的审判人员专职组成。由于审委会委员都是来自各审判庭,因此在审委会讨论本庭案件时,一般不能参加审委会活动。如果需要列席参加,不能以委员身份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审委会对合议庭的有效监督,切实实现两者之间的监督关系。以加强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委会成员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还不够全面,在目前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双重身份”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建立相关具有针对性的回避制度。该庭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的,在审委会讨论本庭审理的案件时应当自行回避,不能行使表决权,确保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公正性。如果实行审委会成员由审判人员组成的新制度也应建立这种机制,意在加强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乱行使监督权则是更危险的权力。回避制度本身就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审判权监督,二是对监督权的监督。因此,只有坚持审委会的回避制度,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否则,他不仅使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也容易引发“官司已进门,两边都找人”的负面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就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就会造成“不信法律信后门,不信法律信关系”的不良后果。 (四)、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总结和指导,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职能。审委会应当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及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作为第一要务,如制度建设、审判经验总结、案例选编等方面,从宏观上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减少对个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

(五)、建立审委会报案审查和提审制度。合议庭审委会应当由专门的审判人员组成,级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最高权力决策组织。审委会与合议庭并非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层次的相互独立的审判监督关系。如果合议庭意见统一或者院长未提交监督决定,合议庭不能上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主要实行提审制度,对合议庭上报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反应强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一级法院发现下一级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通过提审制度有效地监督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提高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管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郑重地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并要求在这个主题下,切实抓好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三件大事。“一个主题”、“三件大事”构筑了当前人民法院科学、有机的工作框架。“公正与效率”是纲,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个纲来展开。“三件大事”是法院工作的整体,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件都不能忽视。现就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件大事”谈一些认识。

一、抓好审判工作是实现“主题”的中心审判工作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特的任务。抓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头等大事。人民法院的任务和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并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法院的其他各项工作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审判工作搞好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才能体现出来,因此抓审判工作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中心。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要突出解决以下问题。1、强化审判职责归位,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功能。合议庭和独任庭是基层法院主要审判组织,担负着基层法院全部审判工作。这两个审判组织的功能作用发挥的如何,主要是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素质问题。尤其是独任审判员,在当前大力提倡“减普扩简”、“还权于独任审判员”的改革年代里,他们的素质、地位、责任、权力更显得十分重要,并引起社会聚目关注。其一人审判案件,决定着一审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取夺。他们如果滥用权力、职责不明,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就会削弱法院独任庭的功能。合议庭的审判长也不例外,通常他带领两名审判员组成案件审判组织,如果他在审判工作中不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良好组织形式,不发扬民主,不发挥集体智慧,而独断专行,主观片面或徇私舞弊,同样会把案子办得更糟,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内部的影响性。因此笔者在这里提出对独任庭和合议庭职责归位,而不是一味追求放权到位。职责归位就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审判权。院、庭长不可以行政命令来改变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意见,应通过合法的审判监督体系来完成,从而增强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威信。同时也增加了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危机感,如:庭审程序由他们自行掌握,案件证据由他们组织认证,裁判文书由他们把握签发。稍不严格注意,将会受到有关错案追究或其他处分。2、强化审判程序管理,提高审判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认为只要实体公正,对程序是否公正无所谓。于是便有了刑讯逼供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而事实上,法治的首要要求就是程序必须公正。依法审判首先就要严格遵守程序。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没有保障,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程序公正对法院的最大价值的要求是要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首先,从立案开始,不能轻易剥夺当事人的诉权,除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外,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受理。立案庭的职责是对案件的审查,而非审理,只要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予以立案。有些案件明显对原告人不利,如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仍然坚持立案的,应当予以立案。第二,在审理和执行中,要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有人认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就会影响办案效率。其实不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一方面可以调动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判断事实真相。这里笔者所说的审判程序管理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求法官们在规定的期间内终结审判程序,且每个阶段的程序均依法运作。审判程序由谁来管理呢?这既是一个体制问题,也是改革的难点。目前有的法院归属于立案庭,有的归属于审判监督庭,有的归属于监察室,有的还是松散型的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在法院内部设立程序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流程管理、审(执)限跟踪、中止诉讼(执行)等程序性管理。也就是审判管理方式要专业,管理时间要前移,管理力度要到位,以管理促公正,以管理求效率。3、强化执行措施,树立司法权威。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程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环节。虽然全国法院执行工作都面临困境,但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冷静地分析形势,要想到我们面对的是普通老百姓,面对的是最基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不能给他们“打白条”。应当把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的突破口,改革机制、强化措施、重点攻克、打开局面。一要建立一支敢打硬仗、敢攻险阻、智勇双全、特别能战斗的执行队伍。二要抓规范执行,严格执法,一旦强制执行时机成熟、方案拟定,必须按计划、按步骤、按法律规定执行到底,不能让违法者有逞凶逞狂之机。三要讲求灵活机动的执行艺术。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并非是一立案就要强制执行,这里就有灵活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有的执行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情、说理、说法,使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有的可能经反复大量工作后虽未履行,但真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也 能心服口服。有的可采取“留水养鱼、养鸡下蛋”的缓和方法,使法院裁决在一定的时间内也能得以执行。这些方法概括起来就是“五个结合”:一是小组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二是常规执行与执行会战相结合;三是文明执行与依法强制执行相结合;四是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五是法制宣传与情理教育相结合。4、强化审判调研,提高审判水平。审判水平的提高,很大方面是来自于对审判工作的总结和探索,来自于对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来自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我们很多法官虽然不是政法院校毕业,但他们的案子就办得很好,这就得益于对审判工作的探索、分析、研究,实践、认识、总结,最终得到了提高。我们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对策,就能够培养、提高法官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深刻的洞察力,发现和克服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提高其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基层法院必须把审判调研工作,作为抓好审判工作一个重要问题来抓,作为提高干警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措施来抓,为探索审判规律、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提供理论依据。二、队伍建设是实现“主题”的保障

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对法院而言,审判工作的优劣是与法院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这支队伍建设好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就有了保障。当前基层法院人员结构的现状,存在以下不可忽视的问题:1、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2、知识结构不合理;3、人员编制与审判任务不合理;4、审判人员与审判保障人员比例及其责权利分配不合理。人员结构出现老化现象,这还是基层法院的表象特征,由人员结构不合理产生的是基层法院知识结构的不合理,这才是内在的特征。社会上存在着法官的法律素养没有律师高的说法,其原因主要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结构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知识的不断更新,法院的工作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基层法院目前的人员结构和法官的知识结构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影响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甚至制约了基层法院的改革和发展。从改善人员结构着手,达到改善知识结构的目的,便成了基层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主要工作。具体要抓好以下着子:第一,强化对干警的素质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能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依法保护和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讲,必须强化队伍的素质教育。首先是要强化对干警政治素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法院系统许多正反两方面的实践证明,脱离了政治思想的教育,一些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产生偏移,尤其是新形势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利益格局的调整,带来了干警在价值取向方面的思想波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干警的利益观、权利观、得失观。因此必须把强化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通过加强对干警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增强全体干警政治理论素养,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强化对干警的业务素质教育。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新的法官法均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学历教育,组织在职干警参加法律专业专升本学习,鼓励干警参加自学考试,不断对干警进行在职培训及一些有针对性的定向培训,已成为提高法院队伍业务素质的迫在眉睫的任务。因此,作为基层法院,要解决由于多种原因形成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就更应该重视和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因人施教,切实达到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目的。三是强化对干警的道德素质教育。尽管最近一段时间法院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对干警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就已结束。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工程。因此,必须不断深入地对干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官职业观念,努力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社会,真正使我们的干警道德素质高于社会上其他人。第二,大力引进人才。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善用人才,留住人才,也就成了基层法院领导的责任。以前我国基层法院的进人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来自部队复、转军人,二是政法院校或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三是地方招干、调干人员。就目前而言,复、转军人已成为基层法院的主力军,担当了基层法院的审判重任,为我国的审判工作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我国法官资格考试的规范化,尤其是从明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在法院工作的相当人员感觉到压力大,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基层法院自身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限制,这个现象可能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关注并帮助基层法院解决法学专科的大学生进不来、本科大学生留不住的问题。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对我国法院的影响也是深远的。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引进人才时一定要引入政治立场坚定、精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并抓住这个机遇改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第三、加紧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基层法院人员结构的老化,迫使基层法院必须加紧对年轻法官的培养。1、加强对年轻干警的职业道德和人生观的教育。用“三个代表”的思想严格要求年轻干警,坚持不懈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做到教育形式多元化,教育内容生动化,尤其要注重对年轻干警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明确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年轻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知识更新。要强化年轻法官对新颁布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从而防止他们在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对年轻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复合型年轻法官。3、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增强干警之间的竞争意识。积极推进庭长、审判员聘任制,其他人员双向选择岗位制。对德才兼备者,不拘一格进行任用,做到任用一个,激活一批。激发年轻法官工作求上进的热情,对年轻干警进行全面考核,淘汰一批不求上进者,在年轻干警之间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4、培养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年轻法官往往具有年轻人所共有的浮躁性,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培养年轻人的认真、仔细的严谨工作作风显得尤为重要。要把他们放到艰苦的岗位上去磨练,放到不显眼的岗位去考察,放到热门岗位上去展示。让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民放心的年轻法官脱颖而出。第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法院工作失去监督,就会导致队伍建设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终导致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降低、法官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损害。当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深化,一些法官滥用审判权导致错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法院队伍的监督制约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形式,形成事前上下监督的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立案、审限跟踪、建立案件流程管理等审判管理模式,对审判工作进行事中监督。通过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这些事后监督,有效地纠正错误裁判。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建立信访接待制度、院长接待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制度,自觉接受来自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三是强化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动过程中,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当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担任庭长以来,自行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骨头案件;2003年以来,共审结复查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类案件共计154件,参加院审委会审议案件达500多件,超额完成院里下达的岗位责任制500%以上。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无出现错案或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担任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能认真听取承办人的回报,审阅每份案情报告,认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审判意见。

二是当好审判监督的标杆,扎实推进审判监督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各基层法院规范审判监督庭的职能;2002年以来,全市法院建立了审判监督庭,形成三个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许多基层法院对审监庭要做什么,要怎么做,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解决新矛盾,他本人经常深入到各基层法院加强这方面的业务指导,介绍、推广中院及各地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督促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适时召开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法院的好经验;建立各项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于工作突出,在全省审判监督工作会上,市辖**、惠安法院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通过调研、探索、指导与监督,统一了全市基层法院对审监工作的思想认识,逐步规范了审监庭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审监工作有序的开展。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以评查促公正,以评查促效率。案件质量评查系审监庭一项新的业务,在**庭长主持下,2002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各类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在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并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及网络,中院审判质量评定办公室设在审监庭,他是评定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文件规定,审监庭定期对各类案件开展质量评定,**庭长能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每次质量评查方案、重点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监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评估局面,有力的促进了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总结的形式,由“会议周”转变为“工作月”

以往的工作总结,通常需要各部门的每位干警针对半年来或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庭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回顾梳理,先在分管院领导的主持下,召开各部门总结会议,在个人、部门总结的基础上,最后召开全院会议,这样一来,从个人到庭室再到全院总结,大致需要几个周的时间,成了名符其实的“会议周”。由于进行总结的程序、事项繁琐,还可能需要推延开庭、中止工作,出现“闭门总结”的情况。而今年,区法院的半年工作总结却改变这一做法,取消层层召开总结会议的形式,树立以总结促工作,以工作带总结的观念,要求干警们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审(执)质量和效率。因此,区法院将7月份定为“学习月”、“突击执行月”、“庭审观摩月”、“民商审判质量月”,要求干警们抓住当前正值法院审执工作出成绩、出效率的黄金时间,多收案、多办案,办好案。

二、总结的重点,由回顾成绩为主转变为找不足、求创新为主

以往总结过多地注重讲成绩、总结经验,报功不报忧。今年区法院把半年工作总结的重点集中在查摆问题、分析原因、谋求创新上。由于该院自去年以来实行了审执工作每月通报制度,对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做到了随时掌握、及时了解。时值今年6月底,上级部署半年总结的时段后,区法院首先依据工作通报,查找工作不足。针对通报中反映出的“审执率不高、二审改发率过高”的问题,提出了提高“两个比率”,即:结案率和调解率。并以“弘扬新风气,创造新业绩”为工作重点,继续推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努力实现领导班子要有新形象,机关效能要有新提高,司法为民要有新进展,推动促进和谐要有新成效的“四新”效果,并为辖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总结后的工作措施,由抽象务虚转变为具体明确

以往总结在提出今后工作措施时,一般停留于原则性、宏观性的方针、思路,今年区法院在半年总结之后即出台了具体明确的举措,重点放在抓干警的理论业务学习,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高上。

1、庭审观摩求监督。自7月1日开始,每周进行一次庭审观摩活动,届时,将邀请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百名执法执纪监督员到庭旁听,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社会、群众代表的监督之下,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从而理解、支持法院工作。7月2日,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各部门的23人到区法院旁听了行政庭审理的一起工伤确认案件。

1、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第一次会见在庭中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实施了“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立审分开,审执分开,审监分开”的“两统两分一监督”的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强调主审法官负责制,确立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地位。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要求法官在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中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不徇私情,并且将高效率、高质量地快审、快结、快执各类民事案件的要求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中去,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做到正确、合法、及时,实现公正、高效。

主审法官第一次面对当事人是在庭中,目前已由北京、深圳等地法院率先推广,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做法更能适应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对反腐倡廉,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过去,由于当事人在起诉后即与案件承办人员接触,并认为“功夫在庭外”,而四处活动,进而托人说情,请客送礼,甚至向承办人行贿,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与承办人员串通一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无疑是当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能避免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进而影响了执法权威。行政干预亦是司法不公正、司法权不能独立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主审法官第一次面对当事人是在庭中,大大减少了案外干扰和非法干预的因素。

主审法官第一次面对当事人是在庭中,对广大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把好立案关,该立的案一定要立,不该立的案一定不能立,并要按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使立案环节不出问题。其次是庭前准备工作要做到万无一失,使整个案件在程序上合法。再次是主审法官要具有熟练的法律知识、严格的审判作风、较强的办案程序操作能力和灵活的庭中应变能力,同时庭前也必须全面了解诉讼材料和证据,了解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所争执的焦点,明确开庭审理时审查的重点,拟好庭审提纲,制定审判方案。

2、辩论在庭中(亦称讲理在庭中)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无非是讨个说理的地方,双方当事人面对法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自己的要求,意在达到自己的目的,并相互进行辩论,法官面对的是争执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在庭中陈述,主张、要求、提供证据、承认、反驳、辩论……各持已见,而当事人则面对的是居中裁判者——审判法官。庭审中,审判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辩论,不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法庭调查采取听证式,当事人在庭中讲事实,摆道理,谁是谁非,旁观者一听便清,一看便明,法官正是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斟别出非责任。

3、质证、认证在庭中“谁主张、谁举证”,已为许多当事人知晓和接受,这就避免了过去那种“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调查取证由法院包揽一切的现象,同时也体现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给法官集中精力审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请求,负举证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不出证据来,诉讼的结果必然对他不利,以至败诉。诉讼中除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和有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以外,其他证据都有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当庭出示,并进行质证。证据的效力,由当事人辩论,最后由法官认证。证据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已作为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必经程序,它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民主性,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在庭中,使当事人对争执的事实更清楚和明确,使以后的裁判更有说服力,也使赢者,赢得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质证、认证在庭中,使证据展示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样减少了不法当事人提供伪证和证人作伪证的机会,使人民法院更能顺利地开展审判工作和使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加完善、科学和民主,从而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可信性、增强了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法院权威。

4、调解在庭中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司法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审判机关的性质和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精神,调解工作适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大大提高了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故在庭中调解更能体现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民事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解,其中离婚案件为调解的必经程序,在分清是非、划清责任以后,法官当庭主持调解亦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双方当事人更能接受调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后,绝大多数案件亦是在庭中调解的。

5、宣判在庭中民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如调解不能成立,应及时判决,特别是近年来,许多法院的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当庭宣判的方式,并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庭宣判,使审判工作一次性完成,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增强了透明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民主性、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完全监督、不完全监督和延伸监督。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上,针对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这个课题,主要有三种学说,按当前司法界对立案监督范围的认识划分,主要包括完全说、不完全说、延伸说等三种学说。

持完全说者认为,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应当是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即从立案起始,审判管理者就应当对成讼案件进行程序性监督,并以案件终结为监督结束的终点。完全说概括了司法程序启动后的整个审判、执行运作过程,对于当前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是当前审判流程管理持赞同意见者的主流意识。但是完全说没有将具有积极意义的辅司法活动纳入审判流程监督范围,偏重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审判”二字,对流程管理所涵盖的内容认识不足,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其实,审判流程管理的创设,主旨是将法院审判职能分解以各类技术指标,并假以工厂企业化的流程作业管理,通过设置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诸活动的规范管理。其核心在流水线的规程编制与监督上。持不完全说者认为,审判流程监督应当是对审判法官操作程序的监督,即案件进入业务庭后,由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部门对业务庭审判法官进行程序性监督和案件质量监督。不完全说抛开了种种繁复的司法辅助过程,仅对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进行管理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狭小的管理范围根本不能约束“带着脚镣跳舞”的法官,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认同此学说者仅占少数。延伸说把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扩展为自纠纷诉来法院始,至案件终了的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即从指导诉讼、查证咨询、开庭排期、程序预设、法律文书送达等司法活动的各个辅助过程,直至诉前调解、诉前保全、证据展示、听证、审查立案、审限督促、指定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等整个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另外还囊括了再审程序的启动、案件评查、卷宗整理归档等,都要制定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管理体系,由审判流程监督部门对法官的一切涉案活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指标性审查监督。延伸说不仅涵盖了审判、执行活动,而且将所有司法辅活动列入监督工作的视野,并有针对性地对泛司法活动进行规范性管理监督。

审判流程监督的延伸,包括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两种形式。

向前延伸,就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的那时起,就要按照规范性操作程序接待当事人,借助已建立的规范性司法服务平台,并根据审判机关的职责权能,合理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向后延伸,就是在案件终了后,对诉讼资料的有序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卷宗统一管理、规范装订、整洁完备。同时,还包括对当事人的回访管理,在当前司法资源状况不能够令人满意的情况下,通过回访活动延伸审判服务,能够有效地促进审判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高司法活动的公信度和亲合力。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从司法活动的阶段性上划分,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所谓事前监督,就是通过立案的集约化管理,把已知的各项监督指标,分派给分工明确的立案法官、初审法官和审判法官,有效地控制指标流向,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将现有法官按其职责不同分为立案法官、初审法官和审判法官,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可以防止承办法官一案到底的包案现象,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法官随意调解,以及调解不成后以调解阶段形成的主观意志决定裁判内容的混案现象。所谓事中监督,就是对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的所有案件,通过督办等方式,防止案件该审不审,审而不结,该执不执,长期拖延。通过监督法官准时开庭宣判、明确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等方法,杜绝法官私自受理案件,以及防止出现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的发生。所谓事后监督,就是针对已经结束的各项司法活动,包括泛司法化的司法辅助工作进行程序性检查评判,了解各个阶段执行流程操作规范的情况,对违反操作规范特别是超审限期和“程序问题”法官进行惩戒。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事后监督不应再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重新认定,即使案件处理有事实确认上的瑕疵,或者不符合某些所谓的评判标准,也不应以“院长发现”为由,随意启动再审程序。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初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应有的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度,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区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随时监督案件在流程运作中的需要,是为了促使司法活动的完美。

立案监督、初审监督和审判监督。

从法官的职权上划分,审判流程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立案监督、初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立案监督,就是对立案法官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咨询、确定案由、程序确认、证据展示、送达法律文书等等纳入立案范畴的案件初始化工作合法有效。在现有条件下,立案监督权主体资格怎样掌握,由谁负责管理立案监督工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初审监督,就是对庭前调解、庭前预备等一系列简易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初审或预审法官正确行使职权。审判监督,就是对进入审判流程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程序跟踪监督。

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

还可以根据监督的指向,划分为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从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现有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对作为个体的人的法官,其监督犹为重要。审判流程监督不仅对办案之事进行监督,而且应当对管事的人严格 管理和监督。监督的范围大致是从立案开始,然后经过程序确认后,明确指定承办法官,并限定排期开庭时间,规定卷宗材料交付最短时限,隔离诉讼费用收缴等环节,最大可能地确保初审法官和审判法官不受当事人意识的影响。在进入实质性的审判阶段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对不超过审限期的案件,其各个项目操作规程的时间不尽一致,往往这期间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因此对审判法官的监督犹为重要。当然,制度性的缺失也会导致司法腐败,但唯其人的因素决定事的成败,这才是最根本的监督。审判流程监督因此要与纪检监察工作默契配合,才能做到对法官行为与对审判之事的全面监督。

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

从司法形态上划分,可以分为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静态监督是对审判活动作静态的观察,通过报表数据等形式,对审判工作加以分析和监督管理。而动态监督则是对审判活动的跟踪监督,通过不间断的、跳跃式的或与审判工作并行的全程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司法运作的情况,向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动态监督防止了盲目性和瞎指挥,能够在案件审理程序提供的预定指标内,有效地调节和缩短办案时间,便于法官业务量的管理和审限期内案件的督办。

另外,法官信誉监督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监督内容,通过法官信誉监督或办案数量监督这类指标的监督,能够反作用于立案部门的案件分配流向,引导司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于立案庭行使监督权的问题。

一、明确目标,着力完善建立健全规范审判行为的内部监督体系

##法院始终将公正与高效作为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核心标准,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流程控制,促进各类案件质量不断提高。一是落实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审判活动的开展。全市法院全面实施八项公开制度(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强化和规范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的庭审还进行全程现场录音录像。##中院充分借助网络手段,设置了手机短信、司法语音系统、多媒体触摸屏、国际互联网站“四位一体”的诉讼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既便民利民又公开透明。二是构建审判权限合理划分制度,规范审判权的运行。##法院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审判长交叉审批案件做法,形成合议庭成员相互制约机制。同时,加大分管院长和庭长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通过统一审核文书、对外征求意见、召开审判长联席会、签发文书等诸多环节加强监督制约,有效防止了司法不公现象。三是健全分权制衡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全市法院执行局已初步建立了统一指挥、协同工作、监督有力的执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结合民诉法修改后的新变化、新要求,今年中院起草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财产的规定》、《关于准确统计案件实际到位率的规定》等多项规范性文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不规范执行行为的发生。此外,中院还制定实施了《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全省法院率先推行摇珠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做法,重点加强对执行评估、拍卖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健全审判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效率监督管理机制。为杜绝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确保当事人关心的各类诉讼案件高效审结,我市法院制定实施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了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效率监督管理机制。立案庭统一实施案件“四排定”工作,统筹案件分配,合理分流案源,确保收结案良性循环。此外,全市法院建立、完善了预防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监督机制,将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纳入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功能模块上设置了案件审限预警和超审限案件信息,通过实行案件审理流程追踪管理,做到对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有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以审监庭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法院建立健全了以审监庭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案件质量实行立体的、动态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加强审判监督,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对“可能有错”的案件依法立案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并向两级法院不定期印发《再审改判情况通报》,统一全市裁判标准,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评查,采取各审判庭自查、审监庭重点评查、纪检监察追究责任和政工部门考核考评等“四位一体”的方式对全年生效案件总数10%的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定期通报。

三、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考核与廉政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以政工部门为主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中院制定实施了90多项涉及全院和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先后编印成三本书。制定实施了全院性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和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由政工部门据此对部门和干警实行量化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干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根据,有效保证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到人。二是建立健全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廉政监督机制。制定实施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办法》。上下级领导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原则,积极构建和落实“四不为”机制,制定实施了《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涉诉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等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全市法院积极整合资源,构建了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审监、信访、政工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司法不公、法官不廉现象的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促进司法公正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抖音账号:文章写作知识屋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收藏
0
有帮助
0
没帮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