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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室工作总结23年]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范文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在编总人数21629人,省法院539人,中级法院3789人,基层法院17301人。全省法院共有法官__604人,其中院领导__27人,占法官总数的10%;综合部门法官2735人,占法官总数的20%;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542人(含庭长1464名)占法官总数的70%。

(二)审判资源配置情况

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干警14611人(含院领导),占全省干警总人数的68%;综合行政部门7018人,占干警总数的32%。全省从事刑事审判的干警有__97人,其中法官1165人,占一线法官的12%;民事审判庭有干警2939人,其中法官2457人,占一线法官的27%;行政审判庭有干警663人,其中法官543人,占一线法官的6%;执行庭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占一线法官的15%;立案庭有干警__43人,其中法官816人,占一线法官的9%;审判监督庭有干警704人,其中法官603人,占一线法官的6%;人民法庭有干警2838人,其中法官1993人,占一线法官的21%,赔偿办、技术室、办、审管办等其他业务部门法官343人,占一线法官的4%。

(三)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年龄35岁以下的干警有5440人,占总数的25%,35岁以下的法官有2181人,占法官总数的16%;36—40岁的干警有2915人,占总数的__.5%,36—40岁的法官有1646人,占法官总数的12%;40—50岁干警有9884人,占总数的46%,40—50岁的法官有7290人,占法官总数的54%;50岁以上的干警有3390人,占总数的16%,50岁以上的法官有2485人,占法官总数的18%。

全省法院有博士研究生29人,硕士研究生1682人,大学本科学历16637人,专科学历2692人,专科以下学历58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省法院总人数的85%。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法官总数的89.2%。

(四)审判辅助人员情况

1.书记员。目前,全省法院共有正式在编书记员2828名。正式书记员与法官之比为1:4。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很多法院大量聘用编外人员。据统计,各中院聘用制书记员372名,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696名。

2.司法警察。目前我省正式在编法警1460人。由于受编制限制及干部管理权限制约,一些法院无法招录正式法警,只得聘用合同制临时工担任司法警察,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目前,中级法院聘用制法警354名,基层法院聘用制法警2107名。

3.执行员。目前全省法院执行庭共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执行员124人。执行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造成积案增多,数量需要增加。

(一)案多人少、法官不足的矛盾突出

2002年—2012年十年间,全省法院“案多人少”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2004年)为矛盾凸显时期。2004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80万件,与2002年相比案件增加了2.8%,法官总数减少了15.3%,人均办案数增长19%。第二阶段(2005年—2007年)为持续平稳时期。与2005年相比,2007年审执结各类案件下降3.5%,法官总数维持在__100人左右,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基本持平。第三阶段(2008年—2012年)为快速上升时期。2012年,全省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历史性的达到100.4万件,八年时间内案件增加了20万件,法官总数基本没有变化,人均办案数增加了32.2%。

(二)案件分布和法官资源配置地区间、部门间不均衡

目前,审判任务相对较重的部门主要有民事审判庭、执行庭、人民法庭。近二年来,中级法院民庭693名法官,年人均办案77件。基层法院民庭1801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7件。全省有21个基层法院民庭法官年人均结案在200件以上。中级法院执行庭210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3件。基层法院执行庭1249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9件。有36个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人民法庭1993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4件。有17个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办案压力较大。

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任务相对均衡。中级法院刑庭270名刑事法官,年人均办案21件。基层法院刑庭802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有11个基层法院刑庭法官人均办案在100件以上。有的地区刑事案件较少,法官人均办案20件左右。中级法院行政庭90名法官,年人均办案43件;基层法院行政庭442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125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0件;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409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0件,许多审监庭法官还需承办其他业务庭案件。中级法院立案庭170名法官,每年平均承办案件约10000件,年人均办案56件;基层法院立案庭职能复杂,办案数量难以具体核算。

(三)法官断档现象严重

一是出多进少,同期补充法官数少于法官减少数。2009年以来,市、县两级法院通过

公务员招考、选调生、公开选拔等方式补充法官1505人,因退休、离岗、辞职、调离形式离开法院的法官1942人。二是法官职业门槛高、培养周期长,职业时间短,造成“法官断档”。截止20__年10月,全省35岁以下年轻法官仅占市县法官总数的12.2%,46岁以上的法官占47%,51岁以上的2424名法官即将离岗,队伍老化现象突出。中级法院培养民事法官需3—4年,刑事法官需4—5年,基层法官培养周期也需2—3年。三是进人渠道方式单一,法官力量补充较为困难。有的法院已经超编,不能引进工作人员。有的法院虽然空编,但因为经费支出主要依赖于当地财政保障,地方政府以不增加财政开支为由,不允许空编法院补充人员。同时,由于基层件较艰苦,亟需的人才不愿去或留不住。(四)部门设置不合理

一是综合管理部门设置过多,行政化色彩较重。全省19个中级法院内设部门462个,平均机构数24个,151个基层法院内设部门3384个,平均机构数22个。综合部门占到法院机构数量的50%。二是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分工越来越细,部门之间忙闲不均。机构臃肿,办事程序繁琐,法院内部管理复杂化。

(五)人员配置比例不合理

一是法官尤其是一线法官所占比例不高。目前全省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542人,占法官总数的70%,仅占在编总人数的44%。二是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法官参与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过多。三是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工作量不均衡。

(六)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现象突出

一是“学非所用”,人岗不相适应,造成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闲置浪费。许多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终生未审理过案件。一些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在综合部门。二是离岗待退政策闲置浪费了大量审判资源。截止20__年上半年,全省共有离岗法官2093名,占县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2%。离岗占编人员共有1937人,相当于19个中院一线法官总数或__、__两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总和。三是法院内部一些事业编和工勤人员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身份受限不能被任命为法官,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四是部分司法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逐步成长为部门负责人或担任院领导职务后,由于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责,很少具体承办案件,即使办理案件,数量也明显少于庭内人均结案数。

(七)缺乏高层次、复合型法官

目前中级法院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353人,本科学历的1992人,专科及以下220人;基层法院研究生536人,本科学历的8778人,专科及以下10__人。实行公务员考试之前,法院内政法院校毕业生远少于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进入人员、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的数量,相当一部分法官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

(八)基层法院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下降,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一是工作压力大。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10余件,平均每2.5天就要办结一起案件。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常态。二是司法环境不理想。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但要把案子办结,还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对来自当事人、案外人的不理解、埋怨,乃至报复伤害,法官普遍有怕犯错误的思想包袱,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不愿承办矛盾尖锐或群体性纠纷案件。三是高要求与低保障,留不住人才。近5年来仅选调生辞职、考研、考选上级机关离开法院队伍的就有119人。另外,法院系统内部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不少优秀年轻法官在成为业务骨干不久又被上级法院选调,也造成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

(九)编制设置相对滞后,不够合理

目前确定编制的依据主要是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结案数量等,基本不考虑经济发展情况、流动人口数量和收案数量。这种简单化的呆板做法,导致编制分配不合理、不均衡。

(十)新招录公务员男女比例失调

从近几年的最终录取结果分析,法院女性公务员占到录用总人数的60%以上。参加工作不久,女性公务员即面临结婚生育哺乳等现实问题,至少两年内不能正常工作。

(一)司法机关泛行政化管理,人民法院缺乏自

法院的人员编制、干部职级配备、办公场所、经费等,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审批。法官选任行政化,法院司法投入依赖地方财政支持。地方党政组织的一些与法院工作关系不大的会议、活动、检查、评比挤占法官大量的办案时间与精力。部分法院仍然要承担一些非司法性工作,法院实质上作为地方党政的一个部门,在很多方面缺乏自。

(二)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审判人力资源配置

1.层级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重。为解决干部职级问题,很多法院通过增设机构来增加领导职数。增设领导,必然要占用一线审判资源,增加管理层次。中间管理环节多,容易造成部分法官主体意识淡化,产生依赖心理,遇事层层请示、汇报,影响审判和办事效率。

2.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综合服务部门很多非审判人员都评定授予法官等级,这种做法不利于培养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荣誉意识,法官众多也难以优其待遇、隆其地位。

(三)提前离岗离职加剧了审判人力资源配置的矛盾

法官提前离岗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提前离岗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长,而且人员数量较多。法官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需要丰富的经验和阅历,50多岁正是办案的黄金年龄,此时离开审判岗位对法院工作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四)职业保障不完善

1.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偏低,发展空间有限。基层法院很多审判员工作几十年解决不了副科级。目前全省41%的基层法院没有按照中央、省委要求配备专职审委会委员。全省37%的人民法庭庭长未落实科级待遇。

2.基层法院法官经济待遇偏低。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工作量不挂钩,与行政职级挂钩,职务职级不调整,工资基本不会变化。由于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县区财政保障,即

使同级法院之间工资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五)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滞后性的矛盾

1998年—2008年10年间,我省法院案件数保持在七八十万件左右,2008年下半年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金融、劳资、债务、房产等纠纷大量涌现,增幅明显,2008-2012年,短短5年间案件增加了二十万件,大量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出现,审理期限加长,审理执行难度加大。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产生了矛盾冲突。

(六)审判资源的配置缺乏科学测算基础

业务庭的人员配备,主要参考承办案件的数量情况,当前该庭的办案力量强弱及现有待分配人员的数量,很少考虑专业特长、适宜从事的工作、对某类型案件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人员的调配缺少科学的数据评估,随意性较大、精细化不足。

(七)部分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值得商榷

一是单纯以案件数量“论英雄”。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社会影响等因素导致法官办案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差异较大,这种差别化劳动难以准确在法官绩效考核中体现。二是片面强调调解等指标。许多法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迟迟不结案。各种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定性的多,定量分析少。三是考核结果与人员的配置没有很好衔接。很少将考核结果作为审判人力资源再配置的依据。

(一)重点加强基层法院民庭、人民法庭、执行庭的审判力量

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重点在基层法院,出在民事、执行、人民法庭等部门。基层法院民庭年人均办案9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3100名法官;执行庭年人均办案8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2400名法官;人民法庭年人均办案10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3000名法官。基层法院民庭、执行庭、人民法庭实有法官4952人,缺口3500人左右。

(二)深入挖掘内部潜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1.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一是转变编制配备理念。综合考虑辖区常住人口、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和市场经济调整发展的态势等各种因素。二是充分用好用活现有编制。上级增加补充的中央政法编制,要用于引进法院工作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二是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单位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对长期空编偏高的法院,在保证其合理空编的情况下,报经省编办批准,将其余编制上收,重新分配到其他急需的地方。

2.合理确定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按照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整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解决人员结构性短缺问题。一是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最大限度减少综合部门对法官资/,!/源的占用。二是合理确定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设置,尽可能避免因综合部门数量膨胀而挤占、分散审判力量。三是在业务部门内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依岗选才,用人所长。四是整合资源,动态调配。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推进部门工作均衡化,通过对案件实施专门化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做好“开源节流”,加大招考力度,落实法官不得提前离岗政策。建立法官职业准入保障制度。拓宽法官选拔渠道,建立法官正常增补机制,加大为基层法院补充法官力度。保证每年招考人员略多于正常退休离岗的法官数量。严格落实法官不得提前离岗政策:一是推迟离岗年龄,法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般不要提前离岗。二是采取返聘的办法,让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为法院工作发挥余热。三是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退休制度,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四是在立即停止实行提前离岗有难度的情况下,建议编制部门取消离岗占编政策。

4.实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院领导要带头办案审理社会影响较大、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指导的针对性。各业务庭长在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加强综合指导的同时,也要积极到一线办案,充分发挥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直接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缓解办案压力,通过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对年轻法官进行“传、帮、带”。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轻一线法官审判压力

1.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通过立法改革立案制度。对一些类型化的案件设置仲裁等前置程序,设置和解、调解期限,化解不了的案件再进入立案程序。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对各类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提高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度。

2.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行简易案件速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审理小额纠纷的专门机构。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程序能简则简,时限能短则短。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集中审理。

3.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节约法院审判人力资源。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自动化办公、办案设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法院法律文书自动校对系统、类型化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提高审判科技含量。将网上立案制度与社区调解对接,建立“社区网络巡回法庭”,对标的额较小或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划分至社区调解中心,由纠纷发生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转为正式立案。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和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功效,采取信息网络执行借力、联署联动措施,建立全国范围的“司法查控网”。

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按照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在相应类别中抽取具有专业特长的陪审员参与庭审,对于涉及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抽取来自基层,在当地有威望的陪审员参与调解、审理。

(四)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推动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尽快建立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单独序列管理。适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劳务派遣人员,补充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将辅助人员补充到行政、后勤岗位,综合部门的法官调整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

2.政治权益保障。选好配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落实好各项从优待警措施,在干部职级、待遇等方面向法庭干警倾斜,认真落实法庭庭长科级待遇,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努力工作的法庭干警,要格外关注。选任基层法院领导,一般应有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新录用人员要安排到法庭锻炼,并鼓励高素质人才到法庭工作。

3.职业收入保障。根据法官的职务、职级、工龄等因素制定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福利、津贴及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适当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

一、庭室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对于庭室长来讲,肩负着审判业务的指导,上下左右协调等重要职责,院党组赋予庭室长一定的职权,可以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也可以大大提高其个人的影响力,但权力并不是发挥他们作用的绝对条件。庭室长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正直。庭室长必须真诚、言行保持高度一致。就像马克吐温说的那样,只有行事正确,才能愉悦一群,惊动一片。2、远见。庭室长能够高瞻远瞩,能够准确预见所制定的庭室目标的可实现度。3、自信。庭室长必须高度的自信,并使之影响干警忠诚地追随他实现即定的目标。4、魄力。庭室长要鼓舞和驱动干警积极工作,必须自身表现出大无畏的精神和魄力,让干警深深地被感动和驱使。5、应变。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庭室长能够积极的应付变革的挑战,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有效引导本庭室内的干警,用新的方式方法解决新问题。综上所述,何种人能够成为我们基层法院庭室的管理者。不言而喻唯有具备上述基本素质的人,才能对干警进行科学管理,才能把干警的聪明才智开发出来,最终实现本庭室的即定目标。

1、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要做好法院工作,必须要做好人的工作。在人的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极其重要。庭室长的思想和意图的实现只有依靠干警的觉悟和自愿才有可能,而思想政治工作正是提高干警自觉性的主要方法。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本位主义、、利己主义,追求精神刺激的种种低级趣味,以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等等,这些精神领域里的污泥浊水,严重腐蚀着我们的干警。因此庭室长要想将自己的庭室建成一类庭室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切实认真做好,时刻不能放松。

2、庭室建设要求庭室长重视科学管理

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计划、控制、组织和领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疑存在着客观规律。只有努力去发现它、掌握它,才能真正按管理规律的要求进行管理。孙子兵法说:“兵形像水,......水固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敌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我们的庭室长应该像流水一样,审时度势,根据形势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对策。科学发展观是现代化管理的灵魂。是增强凝聚力的基础和保证,庭室长无论从思想、作风和方法上都应当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作为一位新型的庭室长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成长、不断地自我更新。这世界惟一不变的就是变。庭室长如果不懂现代审判机制下的管理模式,业务素质低,知识老化、就会很自然地被淘汰。有些庭室长,只注重院领导对他的注意力,而不考虑本庭室内干警对他的认可程度,千万别忘了领导只是与你短暂的接触,而最了解你的是你本庭室的同事,能够得到最了解你的人的认同才是你应该追求的东西,才是你的成功所在。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的摸索,不断的总结,善于从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中学习科学管理的最佳途径,把握本庭室提高工作成效的客观规律,从而加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

如果庭室长自身没有那么一种热情,没有那么一种拼命的精神,就不会吸引本庭内的其他干警,而缺乏本庭室内干警的工作热情,庭室目标就难以实现。通过科学管理,善于倾听干警的心声,与干警加强沟通。坚持以理服人,反对以权压人。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平时的工作相结合,与一般干警联起手做,制定一套协调、统一、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不能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能教育人的道理,一半是讲出来的,一半是做出来的。从根本来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身教重于言教。“做”得好,“说”才会有份量,“行”得正,“言”才能有感召力。现在有很多庭室长,平时要求干警的很多,自己却做的很少,老觉得自己有优越感是“庭长”!开会的时候总是要求“你们”怎样怎养。现实生活中的“牧马人”曲啸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什么现在有些人作报告人们不愿听?就因为你言行不一,群众不信服你讲的那套大道理。言行不一的领导是难以领导群众的。针对当前形式的需要,作为庭室长必须善于用自身的热量去激发别人的工作热情,打破原先通过理性的策略分析拉拢干警所建立起来的冷冰冰的架构式关系,激起干警的高度认同,干警对工作才会格外卖力。

二、加强庭室内部科学管理的建议

庭室管理如果只采取建章立制、错案追究制等基础性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与干警的心理呼应。如果想真正向管理要战斗力,要质量,要效力,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加强庭室内部管理,创新庭室管理与完善工作机制相结合。笔者认为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庭

室长必须做讲政治的表率 如前所述,庭室长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而其自身必须做讲政治的表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工作必须讲政治,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讲政治,尤其是庭室长在讲政治问题上应当有更高的自觉性,更强的坚定性。作为庭室长必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通过做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自身的表现,让庭室干警充分认识到,我们是为党、为国家、为人民掌管审判大权。因此,在坚持法制原则的同时,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密切联系群众,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庭室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时,庭室长必须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任务开展审判工作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把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起来。服务大局应贯穿在每项审判工作中,落实到每起案件的审理上。突出审判工作的重点,注重社会效果,始终保持法院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认真克服机械执法和单纯业务倾向。坚持党性原则,增强抗干扰的能力,树立追求真理、不畏权势、刚直不阿的品质,具有不计名利、敢于捍卫法律尊严的勇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屈从压力、违法、违纪办案。作为庭室长更要带头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不替当事人说情,不替当事人请吃,不替当事人送礼,不对承办案件的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努力给干警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让他们大胆地去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庭室长做廉洁的表率

廉洁是公正的基础,不廉洁焉能公正。法院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裁判权,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院是公平的象征,是主持公道的“开封府”,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如果法院司法腐败、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庄严的天平就会倾斜,神圣的法律就会被亵渎,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司法责任危机,进而危机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绝对不能产生司法腐败的现象,而基层法院的庭室长都是审判一线上的战斗员,同时也是审判一线上的教导员,庭室长必须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自己,对干警要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这才是对干警真正的爱护,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让干警接受教训,幡然醒悟,这才是对干警政治上最大的关心。进而使整个庭室的所有干警都能够进一步端正认识,正确对待批评与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量不出问题,如果出现了问题就及时纠正。

3、庭室长必须做团结的表率

庭室长要想使本庭室内的干警都朝着一个方向努力,唯一的好办法是创造一种互相尊重的氛围,打造一种忘我的团队精神。在平时的工作中庭室长应当总是体现出高尚的人格、直率的性格和非凡的鼓动力。鼓舞干警保持自己的个性,尊重他们的人格。并且懂得每个人都值得别人尊重,善于激发干警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人都想有所作为,并希望为这个世界做贡献。无论把这称之为尊严还是成功的欲望,它都归根于一个人的自尊j心。如果干警感到悲观、不满或有怒气,这种情绪就会表现在他们的工作中。庭室内如果都能够互相尊重,就会天天给人一种比较愉悦的感觉,进而能使干警发挥出超常的工作动力,而创造这种氛围的主要责任人在于庭室长。他们恰当的褒贬会对干警产生绝对的影响力。他们应在公开场合表扬和私下批评,善于把握表扬干警的最佳时机。尽管我们知道一个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我们总以为自己是对的,尤其是在我们真的做错事的时候,这种感觉就会愈发强烈。即使没有任何其他人在场,批评我们的人也应该有分寸。领导处理错误的金色规律是永远不要旨在惩罚,而是在于帮助。在平常的工作中要注重丰富工作乐趣,不断寻求新的途径激发自己与干警的兴趣,以便使干警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工作上。事实表明在一个集体中如果都能够互相尊重,会更益于沟通,会使这个集体更团结,更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集体的智慧比个人的才能要大的多。庭室长应当努力营造一种团结的氛围,最大限制度的调动其他干警的智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委关于实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各级党委和合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全庭室成员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踏实工作,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穿到审判和各项业务工作中。现将我庭室2019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一)加强领导,努力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项注重学习和思想教育的基础工作,其预防、监督、检查是关键。为此,2019年3月29日,院党组召开了全院干警2019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民事审判庭干警积极参与,充分认识了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严格遵纪守法、坚持廉洁操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加强学习,守纪律讲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民事审庭室坚持以自主学习及庭长组织学习的方式,学习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学习党的章程,通过学习,全庭干警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了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切实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作风建设落实情况

(一)抓纪律,整作风。民事审判庭始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抓早抓小,紧盯年节假日,管住重要节点,杜绝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打牌赌博、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严格微信微博使用情况,坚持网络和其他媒体的管理,不乱发评论不发表错误言论,坚持传播社会主义正能量;心系群众,急人民所急,不冷硬横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

(二)抓业务,促和谐。坚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坚持脱贫攻坚各项帮扶责任和要求,定期走访挂包帮户,动态掌握帮扶户的生产生活;坚持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不畏黑恶,敢管敢干。始终围绕县委政府和本院的工作重点,努力突进各项工作落地开花,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力献策。

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一)组织开展大检查。我庭通过采取个人自查、同事之间互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方式,积极检查本庭室及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目前尚未发现此类问题。

(二)组织开展大回访。自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庭室在办案过程中,均向当事人发放了廉政监督卡,结案后不定期向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至今为止,尚未收到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不公正、不廉洁的反应和检举。

(三)组织开展民情走访。我庭室对涉及土地纠纷及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难以到达法院的案件,利用到现场勘验、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机会,宣传法律知识,解决当事人疑难问题,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计划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半年工作总结大会,总结过去6个月的工作,进一步安排好下半年度的工作任务,会议十分重要和必要,下面我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关于前半年的工作

1、审判执行工作有了新的进展。1-6月收案1201件,结案1001件,结案率为81.4%。其中刑事案件收案101件,结案99件,结案率97.1%,占结案比9.9%;民事行政案件收727件,结案635件,结案率为87.3%,占结案比63.4%;执行收案365件,结282件,结案率77.3%,占结案比28.2%。执行工作在清积工作中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认真开展了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以“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履行职责,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廉洁办案”为主题,开展了“四联四促”万亩果园双轨承包责任制,院上先后捐助、帮扶8000元,帮助群众解决了部分困难,党组班子形成了具有指导性的分析检查报告。

3、加强了装备后勤保障。配备电脑、摄像机等66(台、支)、新接车辆4台,对现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组合,为审判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4、落实了干部培训。有2名同志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初任法官培训,6名同志参加了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组织了全院干警的电脑培训和上下级法院挂职交流,队伍建设有了新举措。

5、审判大楼前期工作全面完成,为开工建设创造了条件。

6、开展了上下级法院以及同外地法院之间的交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个别案件的质效不高、司法不公、执行难、多、干部队伍缺乏活力、素质待提高,管理的有序性、规范性不强,仍需要努力解决。

二、关于加强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20__年4月28日至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6月3日,省高院也召开了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广大干警思想政治觉悟有所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所提高,司法作风形象有所提高,人民满意度有所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

1、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我院党组十分重视领导班子建设,学习实践发展观活动中,在分析检查评议大会上提出以“团结、创新、求实、和谐”为要求,努力建设“四好班子”。即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建设团结的班子,有战斗力的班子,在重要目标方向上一致,步调一致,有管理能力、有创新力、有协调能力,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互留空间、相互配合、大事讲原则、小事要讲风格,政治上志同道合,思想上肝胆相照,工作上密切配合,生活上相互关心,去私心、讲团结、讲规则、讲程序、讲制度、对人对事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搞亲疏贵贱、不搞团团伙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总体工作思路抓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在本届工作之初,我院提出党组班子和中层骨干要做到“五要五带头”,这是很朴实,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今后的工作中,仍要大力提倡和努力实践,(五要:一要廉洁;二要内行;三要不怕苦;四要勤检查勤指导;五要抓落实。五带头:一要带头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二要带头完成工作任务;三要带头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四要带头团结,善于沟通、善于协调、善于管理;五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办“三案”,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处理好与律师、当事人等方面的关系),对照检查,自我反省。省院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作勤奋学习的表率,勤政敬业的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团结协作的表率,努力提高准确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疑难案件,协调工作关系的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

2、抓好中层骨干队伍建设。中层骨干队伍是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又是具体工作的承办者。“一岗双责”职责和任务十分艰巨。对领导班子的要求,也是对中层骨干队伍的要求,在执法办案、廉政建设、庭务管理、组织协调等方方面面,对中层骨干队伍的要求十分具体,院上的许多制度,目标管理责任也要通过中层骨干去完成。干部队伍的选拨任用,也以中层为主要主体。在中层队伍的管理、使用、提拨上,一是要重视中层干警的成长锻炼,打破论资排辈,拓宽用人视野,完善干部选拨、晋升、任用制度,建立科学、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平台,干成事的有地位,不干事的没出路。二是要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量化。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审判工作是法官的本职工作,公平正义是法院和法官的天职。通过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执法办案检查指导、个人工作业绩、廉政档案制度等有效的方法手段,通过“六评比、六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防止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案件积压、久拖不决的问题。三是要加强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交流轮岗、合理调整人力资源。对一些群众有反映、工作不力,虽经查无实据的干部,也要在交流中调整相适应的岗位,解决一些问题和隐患。

3、抓好素质建设、能力建设,加强岗位培训和指导。王胜俊院长指出:“近年来,全国‘两会’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是法院干部队伍问题,反映队伍存在司法理念不正、司法不公不廉、司法作风不端、司法能力不强、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狠抓队伍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最紧迫的工作任务。一是要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解决人岗不符的问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是选人用人的标准,没有品德胜任工作,没有能力干好工作,这都是人岗不符的问题。一些干警在司法理念方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国情意识不强;在司法能力方面,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善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有的甚至激化矛盾,引发上访或。在司法作风方面,对群众的诉求麻木不仁,对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的要求推诿扯皮,引起群众不满。在司法廉洁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办“三案”等。这些涉及素质和能力的问题要通过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去解决。二是要深化对社情、民意的认识了解,认识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期、矛盾凸显期的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准确把握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熟人社会向经济社会过渡时间的复杂性和难点,增强把握社情民意和处理纠纷,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弘扬“马锡伍审判方式”,在不违背国家、集体、人民利益的前提下,采用科学有效、符合社情民意的方式方法,有效地解决各种争端,均应给予充分地肯定,通过解决纠纷,达到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稳定社会关系,和谐人际关系的目的。三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把握好复杂问题的特殊性、敏感性、政治性、政策性,防止因工作方式、方法不慎引发的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

三、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由最高人民法院总体部署,省院安排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已进入第二阶段,即深入研讨阶段。这项活动是一次教育活动,也是一个实践活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动执法办案和加强队伍建设上。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思考和提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为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王胜俊院长提出在总体上深化六个建设,即一是深化思想政治建设;二是深化司法能力建设;三是深化司法作风建设;四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五是深化法院文化建设;六是深化制度建设。达到六个注重,一要注重抓院领导班子这个重点;二要注重落实管理责任;三要注重加强基层建设;四要注重加强社会工作;五要注重自觉接受监督;六要注重全面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省院提出了“六项建设”、“六个方面下功夫”的要求。省院在司法作风建设上,提出了五个一的活动要求。即“接待好每一位群众,开好每一次庭,调解好每一件纠纷,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制作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上都要负责任,讲质量,求效率。在这项活动中,一是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二是要与具体审判业务工作相结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院上以[20__]38号文件下发,承办单位是政治科。主要内容规范服务窗口(规范立案管理、管理),规范审判活动(规范庭审活动、规范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规范执行工作、规范队伍管理、规范行政后勤工作。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是学习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最近要加强检查落实。

2、抓好巡回办案,司法便民活动。院上以[20__]27号文件下发,承办庭为民一庭。主要内容为加强立案服务,实施司法救助、推行巡回审判、加大调解力度、加强法制宣传。要与庭审观摩活动相结合,今年每个庭的庭长必须带头开一个观摩庭。后半年由分管领导督促完成,进一步加大院、庭长办案力度。

3、抓好“六评比、六竞赛”活动。院上以[20__]15号文件下发,主要内容为收结案评比活动、案件质量评比活动、审判效率评比活动、审判方式改革评比活动、庭审观摩评比活动、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六项竞赛为:案卷归档、法理研讨、创建学习型机关、遵守院内规章、司法廉洁活动、创建法院文化活动。

4、抓好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各项制度的建设。

四、关于两庭建设工作

最近,中央扩大内需,对政法基层基础建设进行投入,以解决政法部门基建欠帐问题,我院6个法庭已建成,办公大楼即将动工。这是十分难得的历史机遇,办公大楼建设是中心工作的重点,必须高度重视,按分工全力抓好,要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以彻底解决审判无庭,办公房紧缺,设施落后、简陋的问题。这是区人民法院跨入现代化、智能化、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的关键之所在。全院干警要搞好审判工作,支持大楼建设,力争在一年后能投入使用。

五、关于其他方面的工作

1、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年度结案在20__件以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一些指标任务必须完成,刑事结案率要在95%以上,刑附民调解达80%以上;民商事、行政结案率在90%以上,调解、和解率在60%以上

;执行新收案件执结率在85%以上,执行兑付率在70%以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司法权威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执行群众路线的关系,依法执行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

关于2005年纪检监察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2005年12月21日周纪文(2005)25号文件关于《2005年度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责任目标考评方案》的安排与要求,结合实际,我们认真地进行了自查,现将我院2005年纪检监察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05年,我院纪检组、监察室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和省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体同志精诚团结,密切合作;努力工作,卓有成效;不计得失,乐于奉献,在工作落实上认真地发挥了监督、惩处、教育、保护职能作用,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5年12月份,根据省高院通知,我院已向省高院报送监察室为全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等待先进集体。至此为止,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已连续三次6个年度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先进集体。

一、协助党组,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

2005年,我院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手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干警的支持和参与,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之中,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005年,我市两级法院党组(常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站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这项工作做到了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年初,中院党组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别召开中院机关干警大会和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会上,中院院长与中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基层法院院长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班子成员与分管各部门的领导也签订了《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承签人的责任、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对其分管单位干警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应当承担的责任。中院党组分工是:党组书记**同志负总责;党组副书记**同志分管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办公室、赔委办、技术室工作;党组副书记**分管民一庭、审监庭、行政庭、研究室、老干部处、法官培训中心;党组成员**同志分管民二庭、民三庭、基建工作;党组成员**同志分管立案庭、执行局、法警支队工作;党组成员**同志分管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党组成员**同志分管政治部、机关党委工作;党组成员**同志分管基建办工作。《责任书》的签订,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感:不仅自己要管好自己,同时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不仅要落实好分管的工作,还注重加强对人的管理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做好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组织。1月份,根据党组成员分工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健全了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组织。中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组成。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健全的领导组织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6月份,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全面了解,客观、准确地为党组织造人用人、评价干部提供依据,对中院机关10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院党组集体及成员分别建立了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做到了“三个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建档范围到位、硬件建设到位;“三个统一”,即统一内容分类、统一填写要求、统一案卷形式。实行一人一卷、一卷一盒,互不交叉,留有空间3,动态管理,存取方便,较好地实现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微机管理和书面材料管理双存档的廉政档案管理方式。在接受市纪律委组织检查验收时,受到好评。9月份,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第四套《廉政前沿》栏目连续两次对中院机关建立廉政档案的做法进行了报道。10月份,中院在敛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建立廉政档案的经验,受到省高院领导的表扬。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我们认为,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廉政档案是适应新形势下觉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是为党组织推荐、任用、评价干部提供客观、准确依据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行动。

二是领导重视到位。年初,我院党组在组织学习《实施纲要》时,即把建立廉政档案工作列入2005年院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明确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同志具体抓落实,监察室主任**同志具体组织实施。党组书记、院长**同志在检查我辽廉政档案室时强调,建立廉政档案不仅认识要到位,更重要的是工作要落实。我院搬入新的办公区,各项工作都要有新的姿态、新的风貌、新的标准、新的起点。新建立的廉政档案,一定要体现出中级法院的水平和档次,并充分发挥其效能。

三是硬件建设到位。我院建立的廉政档案,现已设有专用房间为廉政档案室,配有电脑一部,打印机一部,传真机一部,扫描议一部,廉政档案铁皮柜四套,廉政档案塑料盒260余个,廉政档案塑料活动卡260余付,能够满足以后5年内增加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所需廉政档案盒、卡。

四是案卷整理到位。一是对全院10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设计、采集了20多种廉政档案信息,并输入电脑,提出成页,装成卷宗;二是为院党组集体及8名党组成员分别建立了廉政档案盒及卷宗;三是对卷宗材料采取了统一打印,单页排列,不装订而成册,实现了卷宗无金属物,四边整齐,自成案卷;四是做到了一人一卷,一卷一盒是,互不交叉,留有空间,动态管理,存取方便;五是达到了档案盒坚实,大小一致,盒脊、盒面统一标注有“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其姓名、编号、归档人员名单按编制序列排序;六是建立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索引》,以方便存取查找。另外,还制作了“廉政档案室”、“廉政档案柜”标志,并置于廉政档案室门和廉政档案柜上方。

五是制度建立到位。廉政档案初步建立,与此相配套的制度建设,我们也做了一些努力。一是建立了廉政档案保密规定;二是建立了查询(借阅)廉政档案规定;三是建立了查询(借阅)廉政档案审批表;四是建立了查询(借阅)廉政档案登记本。版权所有

六是发挥效能到位。建设廉政档案的根本目的是发挥其应有的效能。8月份,我院党组在向市委推荐2名处级领导干部和上报41名干警晋升正、副科级审判员中,首先依据廉政档案进行了把关。经查廉政档案,有3名同志因处分未解除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在查被取消推荐资格。这一举措,在干警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党员干警,在工作中一定要时常警示自己,老老实实做人,公公正正办案,自觉按上级廉政规定严于律已,时时、处处、事事严防不廉洁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经得起组织的考察和挑选。

二、深化教育,不断提高干警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

2005年,我院为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干警遵守党风廉政声价十倍寶自觉性,纪检组、监察室在深化教育上注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组织干警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1-6月份,我院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党风廉政规定的论述,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警的先进性意识;组织干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警的责任意识;组织干警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警的创先意识。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党员干警的工作热情和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4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上,中院院长**同志就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纪检组长**同志对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作了工作报告,宣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会议印发了《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市纪第六次全会精神传达提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过传达、总结、表彰、部署等形式贯彻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了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具体组织《实施纲要》百题知识竞答活动。8月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市纪委的要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了全市《实施纲要》和《学习纲要》百题知识竞答活动。参加竞答的146名同志均取得了优秀档次。在组织竞答过程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为干警做出了表率。各部门要求严格,答题认真,特别是办公室、立案庭、刑二庭、少年庭、行政庭、审监庭、研究室、司法技术鉴定处、司法行政处、纪检监察、法官培训中心参与率达100%。

(四)坚持经常性廉政教育制度。2005年,我院较好地坚持各部门每周一次庭务会,由庭所属干警进行讲评和通报当前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坚持每月一次院务会,由院领导讲评当月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部署下月廉政工作任务,由纪检监察部门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及要求并通报当前群众举报动态;坚持每逢全院干警集会,由院领导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法院实际,从正反两方面教育干警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办案。一年来的经常性廉政教育,有效地预防了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

(一)重新聘请司法廉政监督员。1月份,针对司法廉政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职务的实际,中院重新聘请25名同志为全市法院司法廉政监督员,并请他们到中院进行座谈,为全市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设。他们当中既有全国、省、市人大、政协机关的同志,也有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代表,此举增强了外部对法院审判、执行、廉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同时,中院邀请市人大、政协领导和各县、市、区人大主任到中院视察和检查指导工作,增强了人大、政协机关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促进了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认真落实重大节日期间反腐倡廉工作工作。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前夕,我院及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和中院各部门下发通知,明确节日期间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增强了广大干警在节日期间遵守廉政规定的自觉性。在放假期间,中院组成松果组对各单位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放假结束后,及时将节日期间检查情况向各单位进行通报,有效地促进了重大节日期间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预防了“节日病”问题的发生。

(三)对重点案件进行。5月份,全市11个法院对2004年被上级法院发还、改判、撤销的案件,领导批示和上级领导机关要结果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逐一进行了自评自查。7月份,对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进行了评查。11月份,对10个基层法院的民事、执行、行政案卷进行了交叉评查。全年共对重点案件评查600件,有效地提升了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

(四)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一是对私设“小金库”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年初,党组为预防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再发生,及时组织全院干警特别是中层正职和内勤工作人员,对是否有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21个部门的中层正职和内勤工作人员均写出保证书,保证没有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并将保证书存于监察室备查。二是对财政供养人员领取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清理。10月份,经个人如实自查,及时公布了在职干警领取工资、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和享受遗属抚血金情况,接受了市专项清理工作核查组的验收。三是对是否有干警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未发现中院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四、热情接待群众举报,严肃查办案件

2005年,共受理群众举报164人(次)。从举报方式区分,其中群众来信101件(次),占举报总数的61.6%;群众来访59人(次),占举报总数的36%;群众来电4人(次),占举报总数的2.4%。从举报件内容涉案区分,其中涉及刑事案件16件(次),占举报总数的9.9%;民事案件74件(次),占举报总数的45.1;执行案件30件(次),占举报总数的18.3%;行政案件28件(次),占举报总数的7.3%;其它4件(次),占举报总数的2.4%。从举报涉及人员区分,其中基层法院领导3人(次),占举报总数的1.8%;庭长29人(次),占举报总数的17.7%;副庭长12人(次),占举报总数的7.3%;审判员106人(次),占举报总数的64.6%;书记员2人(次),占举报总数的1.2%;法警4人()次,占举报总数的2.4%;其他人员8人(次),占举报总数的4.9%。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初查案件25件,立案调查13件结9件。省高院要结果案件7件报7件,市委政法委要结果案件1件报1件,院长交办3件结2件。中院向基层法院要结果案件14件报8件。1名干警因99年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于05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其余未新发生违纪受到处分的干警。99年**(已退休)因犯于05年结案被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98年**因挪用公款于05年结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纪律处分均由市纪委在处理之中。

五、实事求是,切实保护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6月份,新疆一老太太**,向省高院举报**法院两名干警在办理其一委托执行标的近27万元的案件中,有4500元执行费收款条是假的。对此,我们非常重视,迅速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通过阅卷、询问承办人,办案人员确实有办案不细的问题,回忆不起来是谁写的收款条。经多次询问,承办人愿意把钱拿出来。至此案件可以结案了,但我们没有草率结案,而是通过多方了解,最后到江苏常熟找到了在此打工的睢宁人**,他证实领钱时他在场,由于**不会写字是他的领款条,钱确实是宋占苛领走了。事实查清了,给承办人洗清了贪污之嫌。当我们接触**时,给她讲:你举报那4500元你说没有收到,经查证你收到了。我们云见到在场证人了。**得知后,气得双脚蹦地说:谁叫你们去找他!谁叫你们去找他!我们说:把你举报的问题查清,是我们的责任,不仅我们查办案件要实事求是,你举报问题也该实事求是。虽说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多次路边吃碗面条,多次乘坐公共汽车,不远千里查证案情,吃了一些苦,受了一些气,特别是**同志在身患腰椎间盘突出的情况下,忍着疼痛,从不叫苦叫累,能还干警一清白,我们心里是高兴的。此案查结上报后,深受省高院、**法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的好评。

2005年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学习和领会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上,做到先学一步,吃透精神,努力成为遵守各项规定的先行者;

二是在接待群众举报上,热情接待,宣传法律,认真登记,按规定程序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努力达到“三个满意”。

三是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办案,组织讨论案件,分析研究案情,使案件查办有保证,上级要结果案件得到按时报结;

四是在案件审理阶段,坚持“三个不要、两个好”的原则,即可认可不认的,不要认;可定可不定的,不要定;可轻可重的,不要重。友情友谊好,留点余地好。

2005年的主要体会:

一是不论部门人员多少,只要人人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工作,就没有做不好、得不到上级肯定的工作;

二是不论部门任务多重,只要人人都能把日历时间充分利用好,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办不好的事情;

三是不论部门的哪个同志,只要人人都能自觉地做到耐得清贫、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理,就没有防不住堵不住的违法违纪问题。

回顾2005年的工作,尽管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领导机关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廉政教育上还有死角,在检查监督上还有不够到位的问题等。

2006年的基本打算:

一是进一步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

二是协助党组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落实行之有效的廉政制度;

三是狠抓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遵守廉政规定的自觉性;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件,现已结案*件,结案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占受理总数的*;在审结的*件案件中,调解结案*件,撤诉*件,调撤率达*,速裁结案*件,占结案总数的*;共上诉*件,其中:维持原判*件,改判*件,发回重审*件,调解*件,撤诉*件,移送*件,未发回*件。

受理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受理合同纠纷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继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表现在方便了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弊主要表现在造成法官对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卷宗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可能性和调解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大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件,撤诉的有*件,调撤率高达*。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把握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规范。(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件,占*。

在速裁方面,20*年我院共速裁审结*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件、裁定*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件案件中,巡回审理*件,占收案总数的*。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原来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个庭仅有法官*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00到*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件之间,其余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法院现有编制的影响,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理,还要顾及社会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关系带来了难度,加大了审判工作量。

*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有些法官同志提出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单位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保障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改革,正义,理想,误区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的一大司法特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未有先例。司法一般认为,审判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部分案件持有最终决定权的并非承办法官本人或合议庭,而在于其审判组织内部设置的审判委员会。而且,无论其地位还是作用都远超过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在于将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从设立至今,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正义。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日益背离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改革的价值方向,在回避制度、受案范围和工作运行等方面的矛盾与不足也日益凸显。这不仅案件审理的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更从根本上妨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实现。可以说,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初衷固然美好,也曾在一定层面上发挥作用,但是其在新的实践中却日益偏离正义的理想,进入了万劫不复的误区。

一、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

中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委员会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 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1941年边区各县成立了裁判委员会,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逐渐演变成为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则进一步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有权判决: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民权、有期或无期监禁、死刑,或者宣布无罪。 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需要指出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委员会虽然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掌管司法决定权的政府机构,但当时的审判委员会与现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名称、议事规则、目的和任务方面存在诸多相同或类似。

新中国建立伊始,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令和司法制度”,废除旧制度,开始了建立主义性质审判制度的历程。创立之初的人民审判机关 大多沿用解放区的群众式审判模式。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法院组织草案,提出了建立审判委员会。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1955年3月10日,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形成了一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从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被正式确立起来。

依据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初,主要强调它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附带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这一时期对不同审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要求是有区别的,中级以上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主要是总结审判经验,而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则侧重于解决重大疑难的个案问题。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倾思想主导了司法工作,各级法院成了为扭曲的路线服务的工具。有些地方审判委员会的部分职能则由诸如“院务会”等机构来完成,审判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 1962年以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这段时间里,审判委员会同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起被彻底砸烂。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司法制度开始重新恢复和发展。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修订,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机构设置相对规范,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其地位被重新确认。恢复后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较低,法律又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集中集体指挥基本保证了案件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审判委员会的建立是由历史、政治和观念文化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的体制。在各级司法兼行政机关-衙门内部,采取的是由最高位阶的长官统领的集权性行政权力层级模式,这种被司法组织原则所不取的层级组织模式在我国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并仍能在司法机关中找到影子。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有在政府系统设立裁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传统,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即在制度建构中,中国传统的司法官僚化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暗合了某种文化心理。我国法院内部似乎在审判制度建构中形成了由低到高的行政色彩相当浓的权力等级结构。相比之下,独任庭和合议庭处于权力底端,审判委员会处于顶端,从而更具权威性,它的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庭必须执行。

其次,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革除了国民党政府原有的法学,取消了法官、律师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的资格;打碎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由于审判法制建设面临百业待兴的局面,司法干部极其缺乏,当时法院法官绝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法官的素质整体上低下,有必要对审判工作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

最后,是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审判体制的影响。20世纪初,在现代法律制度的选择中,我国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传统。新中国的法律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在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带有较强的等级色彩,强调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利的制约与指导,法院结构体系带有浓厚的官僚层级味道。法国最高法院中的“混合庭”、德国联邦法院中的“大联合会”、日本除简易法院外各级法院内部设置的“法官会议”都与我国的审判委员会有或多或少的共通之处。而20世纪40年代引进的前苏联司法审判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干预,强调集体智慧,都给构建中的中国司法制度烙下了深刻印记,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成为必要与可能。由院长主持、由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的这一组织即可实现政党及领导层对审判工作的直接控制。

二、正义理想的初衷:现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通知第22条规定:“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问题、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以下简称《纲要》说明),也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纲要》及《纲要》说明的有关规定,现行的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初衷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引言:

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强奸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强暴了她。案发后,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如此重罪而轻判,怎么不令世人发指!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笔者虽深知该制度一时还难以取消,但其与现代司法理念有很多相悖之处,到底还能保存多久很难保证。为此,笔者再来谈点个人之见,以期与学者、同仁商榷。

一、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的原因及其作用。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裁判委员会逐步演变成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学习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则进一步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进行审判。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由此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委员会与现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虽然在名称、议事规则、目的和任务方面相同或类似,但当时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掌管司法决定权的政府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 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确立起来。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然肯定了这一制度。

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有在政府系统设立裁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传统,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审判法制建设面临百业待兴的局面,司法干部极其缺乏,法官的素质整体低下,有必要对审判工作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其次,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革除了国民党政府原有的法学教育,取消了法官、律师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的资格;打碎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当时的法官绝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也都延用原来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作法。

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自设立以来,曾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确实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新中国几十年来审判活动的总结和审判经验的结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以形成决议,这既有利于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委员都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又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委员的的正确意见,形成集体的决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个人的聪明才智,又克服了个体既有的局限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决定。

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完全有可能不被审判委员会采纳,即使案件已经审结,相应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也有可能被审判委员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这就有力地监督、约束了法官。法官只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其意见才不会被审判委员会否定,并形成最终的判决;法官也只有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正确判案,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才能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一致。这样,审判委员会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第三,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因为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朋友、熟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基层人民法院,整个市区人口就不多,法官往往又都是本地人,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亲戚关系、部门关系等等,法官们认识的人就更多了,法官和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可以保障他们不受社会干扰的“隔离带”。“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更何况从确立“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我们的政治意识形态一直就要求法官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各种关系就更复杂了,法官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影响也就更多了。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无疑分担了法官们所面临的一些压力,甚至是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压力。当法官们顶不住外部的压力时,就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定夺,自身卸了包袱。

另外,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单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下发的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言,审判委员会就功不可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在总结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探索、拓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主动督办案件”,敦促审判人员在审限期内结案;一些地方法院还由审判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内统一的审判规则,在一定区域内统一了执法标准,便于法官们准确及时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这些都是审判委员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给审判委员会的继续存在找到了看似十分充分的理由。

二、关于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作为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它担负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对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以及对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事宜指导的重任。自设立至今,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把好案件质量关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合议庭作用的有效发挥,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它阻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格格不入等等。因此,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科学依据。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独立的要求相悖。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它应当是独立的、超然的,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组成的法庭,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的实践表明,它一直按行政方式管理审判组织、管理案件,尽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审判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院长的司法职权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审判委员会本身的功能大为走样,法院院长往往在遇到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以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为由,主动把案件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拿意见,然后把他们的意见强加给审判委员会。显然,审判委员会并不能发挥帮助法官抵制外界干扰的作用,反而成为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影响司法权最便捷、最隐蔽的通道。同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也使得合议庭制度、独任审判制度流于形式,法官独立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悖。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则又是程序公正的体现。而审判委员会制度恰恰在断案程序上严重违了程序法。一方面,它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除休庭评议外,应当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公诸于众,还要将审理案件的人员予以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然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讨论时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更不用说旁听、报道;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不公开的,研究某一具体案件时具体由哪些委员组成,一般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权参与,是典型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它严重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也称直接审判原则,指“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然而审判委员会审断案件,往往不去亲自阅卷,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是从法庭上直接获得,没有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而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间接了解案情,在法庭审理外进行认证,显然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司法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案件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生活在社会之中活生生的人,司法人员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从脱离各种人际关系。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在当事人间的争讼中,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塑造司法独立、公正、公平、民主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且不定期进行,有哪些人参加讨论、何时讨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不知道,而且我国法律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没有任何规定,因而当事人无法对审判委员会申请回避。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组合议庭审理,这是对再审和重审案件规定的一项特殊回避制度。但是,如果该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审或再审时,同一法院不可能再另行组成审判委员会去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目的无法达到。

第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碍于司法效率。市场经济要求通过社会对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追求效率是其本质。司法也存在是否快速有效的问题,存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这就是司法效率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级法院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且有扩大范围、层层加重的倾向,从而给法官造成相当的压力,使得改革以来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本来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请示主管副院长乃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着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又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方式、程序在法律上存有巨大的缺陷,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随意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只有当需要讨论的案件积压到一定数量,并在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后才予启动,法院的年终“突击”、“会战”并不鲜见,这样不仅司法程序遭到破坏,无法保障司法公正,而且也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第四,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确认不尽合理。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而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们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如负责纪检的、党务的等人组成。即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很少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委员成了一种政治待遇;而取得了资格的又是终身“享用”,除非是退休或调出;并没有去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而选用现有法官中的优秀者,而是依职权论资排辈,甚至为平衡而将委员资格作为一种荣誉授予一些老同志,这些委员往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接受新知识慢,法学理论水平较低,仅靠老经验办事,难以胜任飞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如某基层法院现有委员9人,真正具有法律本科学历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其他本科学历的仅为1人;50岁以上或接近50岁的却为8人,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低下。

另外,由于长期以来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一方面,有的案件汇报人不能及时提交案件审理报告,也有的委员事前根本没有看案件审理报告,往往是临阵磨枪,打无准备之仗。另一方面,疑难案件大多由于事实难以认定,证据难以取舍,适用法律难以确定,裁判难以作出。而现在的委员们往往只注重精通或熟悉某一方面的法律业务知识,对其他门类非常陌生,讨论到自己熟悉、关心一块的案件时,尚能积极发言,可讨论到其他门类的案件时,冷眼相观,人云吾云,没有主见,出了问题,往往是由审判委员会这个集体来承担责任,而实际上谁也不负任何责任。有的承办人汇报本身就没有抓住案件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委员们听汇报自然也就成了“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全面了解案情;也有的承办人汇报时故意带有主观片面性, 往往将委员们引入“歧途”,难免使委员们的表态出现误差,福建省周宁县法院所办理的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强暴少女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第五,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当担起总结审判经验的责任。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委员们在很大程度上忙于应酬待人接物,忙于对个案的讨论,没有真正静下心来,认真地总结一下以往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应该吸取的教训。有的审判委员会年初虽然也确定了总结经验的计划,但是到了具体的工作中,委员们没有去留心观察,去深入收集审判实践中的好做法。一年下来,两手空空,但他们却以长年累月忙于行政事务为借口而感到未完成总结经验计划是理所当然,心安理得。有的委员虽然有总结审判经验的这种想法,却因自己的年龄偏大,素质偏低,难当此任。也有的委员虽有这份能力,也有这份热情,但他们既怕落个好出风头、好显露自己的“坏名声”,又怕一次提交了总结经验材料,下次还得“能者多劳”,不得不也缩起头来。长期以往,大家也都习惯于只讲个案指导,很少搞审判经验总结了。

三、关于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及其废除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因此,我们应该要把握好契机,积极稳妥地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切实当担起实现人民法院世纪主题的重任。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目前要彻底废除还很困难,需要经历一个缓冲阶段,但是废除是一个必然趋势,不可避免。那么,现在如何做好这里面的衔接工作及废除审判委员会后的审判工作呢?

首先是要进一步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有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以及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才可予以讨论,其他案件一律不得入内。

其次是要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规程。凡提交讨论的案件应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把关,否则不予讨论。委员们收到审理报告后,应认真阅读,设立专门笔记,理出发言提纲。讨论案件时,应让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补充承办人汇报中的不足。或有意不汇报的内容;必要时还可特邀检察长或一些审判骨干列席会议,允许他们发言,认真听取他们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但不赋予他们最后对案件处理的表决权。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仅让案件所在庭庭长列席会议现象,因为原来的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概念和界线。

法院半年工作总结

200*年,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平安、和谐”工作主线,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1-10月,全院新收各类案件2829件,办结2325件,同比分别上升4.3%和6.7%,存案601件,结案率为79.7%。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准确把握法院工作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继续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平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1、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比去年有所增长,1-10月,全院共新收刑事案件298件488人,同比分别上升27.4%和42.3%;审结289件471人(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27.3%和38.5%。结案率为94.4%。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刑事案件上诉56件,上诉率为19.4%,其中全部或部分改判8件。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10件,占总结案数的38.1%,普通程序简易审99件,占总结案数的34.3%。刑事案件平均审限23.8天,当庭宣判176件,当庭宣判率达60.9%。认真落实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超期羁押案件零的记录。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审结“两抢一盗”案件175件272人。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审结挪用资金、偷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9件11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积极开展集中打击赌博和涉毒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共审结赌博案件9件26人,审结涉毒案件6件7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36人,其中对16名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本着有利教育的目的,分别判处了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等较轻的处罚,为矫治失足青少年创造有利条件。2、精心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和谐。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82件,审结1288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下降1.5%和3.7%,结案率为79.7%。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意识教育,抓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全院民商事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新的提高,1-10月民商事案件上诉70件,上诉率为5.4%,同比下降了0.6个百分点,上诉改判15件,无发回重审案件。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审判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受理范围,提高诉讼进度;加强审限管理,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五个月内未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严防超审限。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做到“案结事了”。1-10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408件、经调解撤诉267件,调解、撤诉率达52.4%。其中++、++、等基层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80%以上。坚持从维护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精心审理,妥善审结了一批集团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社会效果良好。3、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9件,审结15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36.4%。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3件,同比上升25.4%。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8件,执结90件(含旧存)。在审判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房屋拆迁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新收执行案件920件,执结729件(含旧存),结案率达75.4%,执行标的1563.5万余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68.1%。全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今年3月,我院被评为全省9个“先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之一。将执行标的到位率和执行案件质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使执行业务考核从单纯数量考核向质量考核转变,增强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认真贯彻执行穷尽理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以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继续注重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改善执行环境;继续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执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以及热点案件的执行,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二、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品质。年初以来,我院坚持完善制度与落实制度双抓并举,积极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现有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建立了一套涉及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司法为民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的制度促司法规范化。——规范法官细节行为,提升法官形象。印发《法官行为提示》150条,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实行院风院貌督查制度,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院各部门的院风院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改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督查,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工作作风以及庭风庭貌、办公环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成立庭审考评委员会,以观摩庭为主线,通过旁听审判人员庭审,从法官着装、言谈举止、指挥当事人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调控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的能力进行点评,按庭审规范记分,从而有效促进审判人员克服庭审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使值庭、羁押进一步规范化。——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把“改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想、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规范、文明,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九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权分权行使、扣押查封物品拍卖以及分配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拍卖委托抽签制度和执行听证制度,确保执行各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度重视规范、文明执行,坚持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用语,重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裁判,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提起再审,共办理审监案件6件,审结再审案件5件;严格落实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和审监分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间的相互制约;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督察室共检查案件2593件,编发《督察简讯》5期,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案件裁判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切实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全院5个基层法庭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严格、规范、科学”的要求,查漏补缺,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管理水平,使法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规范人民陪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确定了2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省高院组织的封闭式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三、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扎实改进司法作风,保障群众司法利益。年初以来,我院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司法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之中,保障群众的司法利益。——认真落实《人民法庭司法为民18条措施》和《关于为普陀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渔农村群众提供更多司法服务,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基层法庭充分发挥扎根渔农村、接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府采取非诉调解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性事件和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在辖区内四个交通不便的社区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安排干警定期赴各审判点值班,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对39件民商事案件缓交诉讼费12万余元,减、免交诉讼费9471元(其中2件全免、3件减免),及时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重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共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会7次,累计培训200余人次。社区巡回法官定期走访社区,接受法律咨询,指导社区调处纠纷,促进了基层有关组织及时消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实行工作统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37人次,并诉前调解8件涉及劳动工资、损害赔偿等案件,促使当事人及时兑现应付款项15.8万余元,及时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渔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刑庭、++法庭专门与学校建立法制教育网络,定期为学生上法律知识课;++法庭派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的法制辅导员;++法庭坚持每月向乡镇村及调解组织送发“以案讲法”的法制宣传资料,在当地受到了广泛欢迎和好评。5月份,我院还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组织了70多名法官利用双休日休息时间送法到5个未设法庭的海岛,为群众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四、以专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全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党员干部先进性建设,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稳中有升。年初以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开展专题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认真学习法院系统内的一些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组织部门中层干部到外地先进法院考察,向兄弟法院学习高效的办案经验,组织开展“如何在审判工作岗位上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立业在法院,奉献于司法”的主题大讨论等,使干警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法院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本院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狠抓落实整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环节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继续抓好法官业务素质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一素养三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先后邀请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汤黎明副院长和华东政法学院邹荣教授为干警讲课。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自我学习提高,1—10月,全院干警共撰写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50余篇,编发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5期,举办审判业务沙龙2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例会3次。组织开展审判能力集中考评和优秀审判长选任活动,对在审判岗位上的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一次量化考核,通过考核,在全院形成一股比能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继续做好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加快提高全院法官的学历层次。通过论文研讨、邀请专家开讲座、审判业务沙龙、专题例会、专题学习会等一系列措施,促使法官业务知识结构得到及时更新,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得到新的提高。——加强法官廉政建设。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并结合先进性教育以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的开展,加强法官廉政意识教育,提高法官自我约束的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与社会廉政监督员、法院工作联络员的联系,强化对干警八小时外廉政情况的监督。一年来,未发现干警违法乱纪情况。——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代表监督之下。狠抓人大司法评议整改方案的落实,及时向人大汇报司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在去年司法评议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而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向人大报告上半年法院工作,向区政协通报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近几年执行拘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法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并狠抓落实,及时反馈,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共组织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21次,累计旁听160余人次,为代表依法监督司法工作创造条件。五、存在的问题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大局意识还不强,还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未能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司法为民理念还未深入到部分审判人员的头脑中,司法为民举措兑现上还存在缺陷,部分审判人员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三是执行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多,执行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对一些故意逃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不够有力;四是有些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能较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五是少数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执法形象不佳等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六、二00六年工作思路2006年法院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不动摇,坚持司法为民不放松,继续强化审判职能,狠抓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具体围绕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强队伍,抓素质”的工作重点,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继续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审判业务培训,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三个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三个能力。采取讲座、讨论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一些专题性的教育培训。结合审判实践,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完善调研工作机制,指导审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严治院。始终把加强院庭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上的关键所在。进一步增强班子工作实战能力,增强院庭领导的党性观念,积极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作用。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极端事件。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综合治理,继续贯彻“严打”方针,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力争“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要突出搞好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力促进依法行政。3、以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寻找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的突破口,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深入推进公开透明执行工作制度,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建立执行结案率、实体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4、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涉诉稳定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把化解和处理涉法上诉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坚持矛盾化解和防范两手抓,落实责任制,在案件处理上要努力把工作做深做透,抓牢抓细,打“主动仗”,确保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对抗,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可能性。5、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强化宗旨观念,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推行便民措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文化差异,依法适度行使职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速裁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审结合”的原则,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6、立足于法院长远发展,进一步夯实各项工作基础。积极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建立司法规范长效机制,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落实要求、强化监督,将我院的各种司法活动纳入到规范化轨道,确保司法权正确有效行使。以新大楼建成投入使用为起点,向科技要质量、要效率、要效果。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依靠科技挖掘审判资源、依靠科技强化审判能力、依靠科技开创一流的工作。在完善硬件建设的同时推进软件建设,提升网络化,自动化标准,增强办公科技含量,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搭建起一流的平台。要同步提升法院整体形象,树立新风貌,培养新精神,营造新风尚。

一、青州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基本情况:

1、青州法院现有委员17人,对审委人数有单数要求。

2、青州法院审委全部为院庭领导,单设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层单位,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3、最近三年来青州法院每年召开20次会议以上(分别为2002年21次;2003年23次;今年至10月份18次),共讨论议题102个,其中刑事 26件,民事45件,行政21件,执行10件,国家赔偿0件。02年共开会21次,讨论案件33件,其中刑事11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5.1%;民商事15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行政7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2%;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03年共开会23次,讨论案件35件,其中刑事16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4.85%;民商事18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1%;行政8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06%;执行4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3%;04年共开会18次,讨论案件34件,其中刑事9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3.2%;民商事13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3%;行政6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31%;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12%;

4、在本院办理案件中比例为0.57%,案外议题2件,讨论并通过了审委会工作制度和审委办职责。

5、审委会已开展了编纂案例工作,已编辑发行《审判案例精析》一书(约15万字),正在编辑《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2004卷),已送审。

6、案件提交具体标准以疑难重大为主,由分管院长把关。

7、只有分管院长按规定提交审委会。

8、审委会召开时间固定在双周的周五,由院长主持,实际人数必须过半,不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9、审委会讨论议题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文字材料入档。刑事裁判文书不写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其他均写明。

10、在讨论法律适用的同时,有时也讨论事实和证据。

11、规定了回避制度,以自行回避为主,辅之以事后惩戒制度。

12、审委会的决定都得到了贯彻执行。由审委办进行监督。

13、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该机构为院中层部门,无隶属机构,人员为中层干部,副科级审判员,法律大本学历,二级法官。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整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业务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情况,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三)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案件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对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和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进行督办;

(四)组织整理典型案例;

(五)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

(一)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二)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三)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14、审委会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按表决结果正确与否承担责任。

15、未设立审委会的专业分会。

二、取消审判委员会之设想

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审委会的设立有“行政化”因素,组成不科学。

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大凡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可取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行政色彩较浓,使一些有学术专长,但行政级别不高的同志难以被吸收到这个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中来。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都有行政职务,因自身的行政事务较多,难以拿出较多的精力,研究讨论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甚至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经常有请假缺席现象,即使勉强到会,对研究问题不深不细,对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的威信和声誉。

二、审委会的存在使审级、合议庭、独任审判流于现式。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简易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他案件,一审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审委会的存在,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并且必须以合议庭的名义发出,更有甚者是审委会先定下调子,再让合议庭审判,走个过场。审委会作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却从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让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法官以自己的名义去制作反映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并承担不排除被错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责任,不仅对法

官过于苛刻和不公,对当事人也未免不负责任。

三、现行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审”“判”分离,很难得到公正裁判

审判委员会超越合议庭之上的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加深了法官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心理。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法官之上无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难复杂案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裁判权,很难使业务素质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各业务庭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便借故推给审委会,这样就造成审委会的案件积压成堆,再加上院长、副院长们的行政事务繁杂,更难保证由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从而使审委会效率很低,这项职能也常常被法官们利用来达到既可推行自己意见又可推卸自己责任的目的,汇报法官为使审委会成员赞成自己的意见,常常有意无意的带有某种倾向性,没有直接临审案件的审委会委员对案件事实的茫然,专业知识的欠缺、大量待定案件的压力以及不必对案件结果承担个人责任的安全感,很容易被利用来作为推行己见的挡箭牌。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了她。案发后,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

四、现行审委会的存在和运行,与我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不相适应。

我国法院系统目前正在继续进行的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正是为了有利于保证裁判正确,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而审委会的活动则是不公开的,而且是不经过庭审的,所以是与改革和完善的庭审方式不相适应的。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今年改革重点是:改变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机制。”在司法过程中,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级法院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且有扩大范围、层层加重的倾向,从而给法官造成相当的压力,使得改革以来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本来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请示主管副院长乃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

五、现行审委会忽略对审判工作和总结经验的讨论。

由于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在不少法院,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总结审判经验,就削弱了审委会的其它职能。

三、关于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

我们设想设立专业化的咨询案件委员会。

一、可由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改任,针对不同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基调,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提供业务咨询,最后仍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自由裁量,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恰当地作出裁判,自负其责。切实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具有“暗箱操作”之 嫌的这种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审判工作机制的问题。

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而每一名审判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更不可能样样通,因此分专业设立咨询委员会是可行的。我们认为应设立刑事、民商、行政三个专门委员会。

三、咨询委员会应当由法官当中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本身应当是该法院法学方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是单纯的审判职务,并不是一种行政职务,更不是一种待遇,不应当与职级挂钩。只要符合法官专家的条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询委员会中来。反之,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但并不具备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则不应予以吸收,以保证法官专家咨询意见的科学性。

四、咨询委员会是只提供咨询性意见的机构,不具备实体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提供法律适用的参考性意见,法官和合议庭可以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咨询意见不承担责任,裁判结果被证明错误的仍由法官和合议庭承担责任。

五、委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认识合理的解释,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影响,因为真理有时就在少数人手中掌握。对委员的

不同咨询意见,由法官进行取舍。

以上设想如能成立,就既能代行了审委会职责又舍弃了审委会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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