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执行队伍建设。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27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全市法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已经形成。××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2月24日,庭长××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抓执行工作改革。今年是全市执行工作改革重点推进的一年。在执行机构创新方面,全市8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也于10月16日挂牌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中院从5月1日开始,实行执行分权分立分类运行机制改革,成立执行裁决庭、实施庭和综合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管理权,提高了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实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的还有××等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0月16日中院出台了《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从此迈入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的运行轨道;在执行方式、方法创新方面,全市法院重点放在推行执行“阳光工程”上。继中院在《××日报》、《××晚报》上发两期执行公告、两期限制高消费和一期悬赏举报公告后,××、××也分别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执行公告,将一批“赖帐户”曝光后,社会反响大,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订立还款计划,受到债权人的普遍好评。同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克服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执行制度创新方面,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裁决庭、执行庭、综合处工作职责,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执行举证、执行风险告知、公开听证、先执行后收费、案件流程管理、当事人点警制、换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财务管理及执行费用支出和执行款划转管理办法等,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约束行为,以制度促公正、公开、廉洁执行。其中中院推行的限制被执行人单位高消费这一 改革举措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注。
四、抓“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暨执行案件评查工作。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和执行局(庭)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的进行“四查四看”活动,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摆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公正执行以及司法礼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各法院执行局(庭)从执行程序、案件处理、执行文书、执行纪律等方面,对20__年6月25日至20__年6月25日已结的或未结执行案件进行了自查或评查。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在评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努力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严、效率不高、作风不硬、纪律不严等少数现象,进一步提高广大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抓执行会战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全市执行工作现状的基础上,中院党组及时作出在全市法院开展为期五个月执行会战的决定,成立了以中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执行局局长××为副组长的执行会战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中法(20__)1号文件,对全市法院开展执行会战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自7月10日全市法院开展执行会战以来,两级法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促执行,共执结各类案件2709件,执行标的额达29293.81万元,结案数、执行标的额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1.6和49.5。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得到了执行,深受债权人的好评。
一是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解决“执行难”。两级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执行会战方案,并向党委、人大领导汇报,得到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区四大家领导专题听取法院开展执行会战工作情况汇报后,迅速成立由区四大家领导任正副组长,法院、纪检、监察、公安、工商、检察、房管、土地等部门组成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执行会战期间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协调;郧西县委、政府一贯重视执行工作,县领导在全县政法、经济、工作会议上均对支持法院执行会战工作作了强调,并安排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负责协调法院执行工作,县委副书记××*还亲自参加协调并顺利圆满执结诉讼达六年之久的“骨头案”。郧县、竹山、房县法院的涉府、涉村案件都积极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执行效果明显。其中,××县县委书记周友顺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专题听取涉府涉村案件执行情况汇报,县委领导一致表示将全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之后,县委、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涉府涉村执行案件落实,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等领导先后数十次为法院执行深入乡镇、村组排除执行阻力,使该院22件涉府涉村案件中的13件得到执结,9件已有解决意见并部分得到落实。
二是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力克“执行难”。全市法院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坚持严肃执法,强化执行措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果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法院仅8月份采取查封、扣押40件、搜查45件、冻结、划拨存款20件、拘留20人,一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院对有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执行人叶枝松、擅自处理人民法院扣押、查封财产的××*,已移交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郧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于8月初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执行工作良好氛围破解“执行难”。全市法院都分别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新闻媒体上对执行会战工作进行了宣传。市中院对因擅自转移法院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而被拘留的市××有限公司经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报道,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邀请市多家媒体在执行现场直击报道,向社会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力度,起到了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郧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就法院开展执行会战作了电视讲话,引起社会积极反响。该院还通过召开义务人会议、印发《公开信》、在××县报刊登《致债务人 一封信》等形式,讲透法律法规,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郧西县法院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县法院在县级报刊上开辟了专版,对大案、难案的执行,及时跟踪报道,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全方位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四是讲究执行策略,努力实现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一方面,全市法院广大执行人员坚持做到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严肃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从着力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入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和解结案达74.6。××法院通过做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结案的占80.4。中院执行庭杨国友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坚持依法调解,化解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所执结的21件案件、标的4773万元,全部都是和解结案的。今年7月××区法院××*在接手执行市×文秘站网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徐某及其家人赔偿损失9776元一案后,先后六次到被执行人徐某家中,通过对其及家人宣传法律知识、讲道理等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在一周内达成协议,并当场得到履行,执结了一个拖延七年的积案。××县法院××*自1997年从事执行工作以来,任劳任怨,淡泊名利,深研执行艺术,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攻克了一大批执行积案、难案、要案,无一上访、缠诉,得到县委、人大、政府和案件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另一方面,全市法院执行人员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中院执行局继续响应市委、市政府为“东汽”服务的号召,进一步加大为东汽服务的力度,院长××*、执行局局长××亲自带执行人员克服重重困难,排除“非典”干扰,奔赴四川、湖南、武汉、昆明等地依法清收债务,全年共为东汽公司收回资产约9231万元,受到东汽公司的充分肯定。今年8月,××法院受理了××汽车财务公司申请执行东北20余家单位的14件欠款案,以××*院长为组长的4人专案组远赴东北,日夜行程、不畏难艰、斗智斗勇,历时50余天,共收回资产5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积极依法支持涉案企业改制工作,我们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力戒简单从事,慎用各种强制措施,以避免激化矛盾,影响稳定,执行中,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以国家大局为重,考虑困难企业的生存发展,多采取抵贷返租、债权入股、债务重组、分期付款等“放水养鱼”方法,使一批企业起死回生,力求做到强化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7月,中院受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市红旗印刷厂一案,标的额100万余元。被执行方是一家困难企业,近年来不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十分低下,甚至连工人的“两保”经费都难以支付,职工多次联合向有关部门请示,请求免除借款利息,而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计息,双方各执一词,执行陷入僵局。本来法院已经认定双方抵押合同有效,执行程序中只需对房产进行拍卖即可结案。但又了解到该厂是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单位,且正与外商洽谈投资事宜,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不仅会导致该企业破产,使数百名工人下岗失业,而且被坏了××的投资环境。对此,院长张万锋、副院长陈华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请执行庭依法妥善处理此案。执行局局长××庭长及执行人员三次将双方法人代表请到办公室,并请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法制委及法院聘请的执法监督员一起参加执行听证。此后,该企业广泛动员职工集资,举内债还外债。申请执行方也被员工的义举所感动,主动减免了33.18万元的利息。外商投资成功了,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起死回生,此案执行获得了外商、债权人和债务“三赢”的效果。
六、抓执行监督。全市法院在办理本局(庭)执行案件的同时,还认真开展执行监督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基层法院、本部门执行人员和法庭执行行为。对上级法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久执未果、久执不结、当事人上访的申请复议的案件,采取听汇报、调阅执行卷、当事人反映情况等方法了解执法情况,及时依法督办和监督。今年以来,市中院分别办理省院、市人大常委会督办、转办案件13件和19件,做到件件有回声、件件有结果。审查司法拘留复议案件6件,接待来信来访397次,要求基层法院来中院汇报执行案件29件,加强了业务指导,纠正了错误的做法,维护了法律尊严。执行会战期间,房县法院加强对本局执行人员的管理,要求周一早7时执行人员汇报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茅箭区法院、竹溪县法院加大对所辖法庭执行工作指导和督办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庭的执行工作。12月8日,中院执行局又推出便民执行新举措,设立局长热线电话,专人全天负责接听群众举报,对重大疑难案件可预约由执行局局长当面接待,倾听意见,对市民反映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存在的执行不公,执行不力,办拖案、人情案、关系案的,经查证属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锐意改革,最终推动工作的向前发展。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总书记、同志王胜俊院长、卫留成书记、肖若海同志和董治良院长等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指明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由之路,也为我们做好执行工作揭示了一套正确的工作方法。执行局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明确了今后执行工作主要任务是: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以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为总要求,把坚持内部分权制约与外部综合治理相结合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深化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托党委领导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为此,我们抓执行工作的重点主要是:
(一)依托党委领导,综合治理,破解执行难题
在院党组和董治良院长的大力推动下,今年3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案》,4月22日,省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暨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在省委政法委的主持下,省人大、省政府相关领导和20多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共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以涉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等为重点的执行积案清理活动。近期,我院在全省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已将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和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上报省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协调,近期将召开第二次会议解决这些难题。
进一步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领导,重点解决部分法院、部分法官当中存在的消极畏难情绪。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强制执行案件的力度,使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责令申报财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继续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以成立省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为契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效能,在全省各级法院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主导作用,有效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目前,全省已有三分之一的市县建立了解决执行难协调机制。
(二)改革创新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力度
推动执行机构改革,全省三级法院均设立执行局。在高、中院设立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处和综合委托处三个内设机构,在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处两个内设机构,严格分离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执行员统一考试,充实执行队伍。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完善了省高院执行局的三个会议制度。即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全体人员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积极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重大、敏感案件,涉群体性上访等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的办法,强化各级法院一把手抓大案,执行庭长到一线办案的要求。近期,对大接访活动中涉及执行的154件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求各级法院在9月底前结案并报告结果。
(三)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加强执行队伍培训,提高队伍执行能力
今年1月11日,我局邀请最高法院执行办法学博士赵晋山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为重点举办培训班,对全省法院全体执行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5月30—31日,再次就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的最新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全员培训。两次均邀请全省法院立案、民事和审监等审判部门的法官参加了培训。通过两次培训,提高了执行人员素质,增强了执行工作能力。
继续推行执行公开,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消除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执行工作,参与重大执行行为和执行听证等方式,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的工作制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的配合,提示当事人执行风险,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做好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提高审判案件质量,从法院内部的配合上减少执行案件的难度。
(四)结合“制度检查落实年”活动,制定八个规定,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
为贯彻落实今年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制度检查落实年活动的部署,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省高院执行局起草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拍卖的管理办法》、《关于考核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暂行办法》(试行)、《关于立案、审判工作配合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执行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在今年5月6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征求了全省各级法院和高院各部门的意见,近期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部署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促进均衡结案,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省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部署,今年5至10月开展为期半年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于截止到今年3月底的超期未执结的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定人员、定任务,改变以往前松后紧的现象,争取均衡结案,推动执行工作结案大于收案的良性循环。
近期,执行局将结合执行积案的清理工作,召开海南中院辖区和其他法院两个汇报会暨研讨会。传达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省法院这次会议精神,听取各级法院上半年执行工作和落实中央政法委37号文件的情况汇报,研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和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新问题,进一步扎实推进今年的执行工作。
(六)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狠抓廉政责任制度的落实
总书记视察海南时强调:各级干部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切实做到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勤政为民,真抓实干;严格自律,廉洁奉公。特别是要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作为经济特区的干部,一定要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为自己的重大责任和突出品格。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城市管理部门从事的只是一些单一的城市市容方面的法律职权,由此形成了一套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这一时期,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尚未完全到位,行政处罚权仍旧分属于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每一具体职能部门都组建了各自的行政执法队伍,对其所管辖的区域和范围进行分头执法。在当时改革浪潮汹涌、社会生活动荡、社会秩序相对混乱的大背景下,城市中存在多支队伍分头执法,“大檐帽满天飞”。由此派生出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凸显。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对于当时城市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新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了原来多个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1996年5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通知正式将《行政处罚法》中第十六条的内容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的正式诞生。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决定》对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指出“继续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这一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导下,国务院以及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始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工作。
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63号)。通知提到“总w上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是必要的、适宜的”。通知的下发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又于2002年8月22日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加明确的要求。《决定》指出:“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一决定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由试点进入到全面推行阶段。此后数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模式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各地城市先后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体制。
经过20多年的实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其问题也相应地暴露出来,比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人员编制不一致、执法过程中和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困难等。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全国一些城市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创新和探索性的实践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全国主要城市的城市管理模式
为了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作为主要城市进行分析。结果表明:19个城市的城市管理体制主要以以下三种模式呈现:
城市管理局模式、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在这19个城市中,采用以上3种模式的城市基本上各占1/3(表1)。
(一)城市管理局模式
青岛、济南、深圳、南京、宁波、西安、哈尔滨等7个城市设立了城市管理局。这7个城市的模式基本一样,即设立城市管理局,同时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西安市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深圳市除了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外,还挂林业局的牌子)。青岛市和西安市还设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但不是常设机构。
城市管理局模式是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同时设立在一个部门,两署合一,直接由市政府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城市的综合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管理)和行政执法整合在一起,有效避免管理和执法环节的断裂和脱节。
(二)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
北京、杭州、武汉、成都、长春、广州、重庆等7个城市设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城市虽然与设立城市管理局的城市一样多,但是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7个城市的模式却相差较大。北京市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时还单独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武汉、成都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长春市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广州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重庆市设立市政管理委员会,具有市政管理的执法职能。
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是将城市管理与执法同时设立在一个部门(北京市除外,直接由市政府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和城市管理局的模式一样,将城市综合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管理)和行政执法整合在一起,有效避免管理和执法环节的断裂和脱节。但是,城市管理委员会较之城市管理局模式管理的范围更广,且偏重于宏观管理和多方协调,因此综合性比较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
上海、天津、厦门、沈阳、大连等5个城市采取这种模式,但是采取这种模式的5个城市也有一定差异。上海、天津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上海市同时还设立了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同时设立了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厦门、沈阳、大连均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设立建设管理局,厦门市还设立了市政园林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单独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其他局并列,直接由市政府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城市综合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在一个部门,避免了多头执法,减少了管理层级,加大了执法力度。
三、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模式
19个城市的城市管理存在3种模式。城市管理局模式和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都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城市管理局模式和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虽然都是较新的城市管理模式,但是相比较而言,设置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其机构设置和功能等比较一致。因此,本文以青岛市为例,着重对城市管理局模式进行分析。
(一)青岛市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成立于2014年9月,为两署合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爱国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法规处、公共事业管理处、市政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等机构,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文化公园管理处等。
青岛市还设有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的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公务委员48名,公众委员49名。
(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主要包括公共事业管理、市政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内容(表2)。
四、青岛市六区四市城市管理体制
(一)青岛市六区四市城市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了解城市管理局模式下各区市城市管理体制,本文对青岛市下属的六区四市城市管理体制逐一进行分析。
青岛市六区四市的城市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四种模式,即城市管理与执法局共设、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共设、市政公用与执法局共设和城乡建设局单设。
城市管理与执法局共设模式、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共设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设在两个部门;市政公用与执法局共设模式(崂山区采用这种模式),单独设立了崂山风景区行政执法局。该部门是崂山风景区管理局的一个下设部门,崂山区的城市管理职能在市政公用局;城乡建设局单设模式,城乡建设局下设行政执法大队。
(二)青岛市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市城市管理局之关系
青岛市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领导关系并不一样。在青岛市各区市城市管理的4种模式中,只有城乡建设局单设模式,属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领导,接受所在的平度市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双重领导;其他3种模式与市城市管理局只有业务指导关系,也就是说在青岛市的六区四市中,六区三市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局没有行政领导关系。
五、结论
相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全国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立避免了多头执法,实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
根据省法院党组决定,我于20*年被通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依照县人大常委会通人办发(20*)5号文件通知,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现将任职以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述职报告如下,请予考察评议。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执行部门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情况
今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也是我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一年,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参加了“三讲”回头看活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不仅赋予人民法院新的任务,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因为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人民法院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使命,这不仅是人民法院为国企改革和实施西部开发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优势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定要依照《法官法》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转变执法观念,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案观念、证据观念、实体法程序法并重观念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观念,要把确保案件质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我们执法追求的最高目标。自己不仅是这样理解,而且把这些思想贯穿在具体工作中,在分管执行工作中,尽可能与干警进行思想交流,帮助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培养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在经常的交流接触中,也使自己得到教育和提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根据通海法院实际,我们从审判工作管理、内设机构、人事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方案及措施,确立了“大立案、精审判、重监督、强执行”的思路,成立了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撤销了民庭、经济庭、成立民一庭、民二庭,将派出法庭抽上来,对部分人员实行交流轮岗,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坚决贯彻执行了中央及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适应了形势发展,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明年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岗位履职情况
根据院党组分工,我分管执行和法警队工作,执行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近来年,“执行难”已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的一个热点问题,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央也将执行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通海县法院也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自己分管执行工作,是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也是对自己的挑战与鞭策,我始终本着锻炼自己、增长才干、磨炼意志的目标,虚心向领导及同志们学习,在力争尽快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在执行工作中做到:一是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及全社会的支持,加强对执行局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和认识;二是结合县情,根据今年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特殊情况,制定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依法拘留12人,拘传11人;三是经常性执行和集中执行会战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执行重点和难点。在10月20日至11月30日的“执行会战”期间,带领一个执行组负责河西、兴蒙片执行工作,在执行中坚持了文明执行和依法严格执行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秉公办案,严肃公正执法,把执行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例如在11月23日,带领执行干警到河西镇清水河办事处小泥酢村执行一赡养案件中,能克服困难,步行十多公里路到该村,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执行了该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四是采用送达传票的方式,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节约了执行成本,又减弱了当事人的抗法心里,缓和了干群关系;五是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同时鼓励申请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提高执行效率;六是积极推行听证制度和执行回告制度,充分体现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公平,增强了执行的透明度;七是实行以租抵债的方式,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八是执行中既讲究严肃执法又讲究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九是加强了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全年报送有关执行工作专题简报共15期。在全体执行干警的努力及全院支持下,今年执行局共收案1628件,已执行1485件,执行率达91.2%,圆满完成了县委及中院下达的任务。
除抓好分管工作外,还参加“院长接待日”一次,对群众来信来访作了认真答复和妥善解决。草拟了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并积极做好本院与其它法院的协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勤政廉政,思想作风建设方面
近年来,党内贪污腐化现象不断出现,特别是部分法院干警受贿等违法犯罪事件不断曝光,这不仅损害党的威信及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自己能以这些反面教材时刻警示自己,引以为戒,把理想和信念作为生命线来把握,按肖扬院长讲的,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将“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质、德化于社会”,即用高尚的道德规范指导个人生活,在八小时以外也要自省自警,保持高尚情操,树立良好形象,用优良的道德规范自己的工作,要不畏强权,不徇私情,立身正直,要以自己良好的道德、高尚的品质,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人民法官应该是社会的精英,成为法律的化身,正义的化身,要加强责任意识,公正意识,能够做到“任凭风吹浪打,我自岿然不动”。一年来,自己继续认真学习了中央、省委对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省法院制定的“六条办案纪律”及玉溪中院的“关于廉政建设的二十九条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未出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
近半年来,自己在本职工作中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还不够,综合领导能力及水平有待提高。
具体改进措施:1、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认真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形成良好的学习及思考习惯,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原则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上下功夫,不断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
2、提高认识,理顺工作思路,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结合本院实际,开拓进取,开动脑筋,协助院长,将本院的各项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使本院能以新的面貌迎接新世纪的到来。
2017年11月,本人通过全省聘用制书记员招录考试进入肃北法院,先后在办公室、执行局开展各项工作,在院领导及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同时通过不断的积累学习,在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和较大的进步。现将本人工作简要回顾总结如下:
一、解放思想,认真开展办公室各项工作
办公室是承担着文字处理、档案、印鉴管理、采购保管、财务等多项工作,是全院传递信息、落实政策、上下内外沟通的窗口。在办公室期间,本人主要负责单位网络正常运行,各项业务系统平稳工作,工作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及时更新内网软件,维护和管理会议室、审判法庭音视频设备,负责数字化法庭、视频会议室设备的正常运行等。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耐心细致解答同事们在计算机操作方面的疑问,及时解决各类电脑、网络设备、办案系统软件等设备故障。在2018年度智慧法院建设工作中,本人被评为“全省2018年度智慧法院建设工作优秀个人”。同时积极参加院、庭室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学习方式,不断解放思想,改进工作方式方式,还能及时有效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如材料撰写、信息采集及一些其他临时性工作,每项工作都能保质保量完成,得到领导、同事好评。
二、勤学业务,努力做好执行局各项任务
法院书记员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很强的法律工作岗位,在进入执行局后,我认真研读书记员必备书籍,如法律文书送达、度前准备、参与案前协调、庭审记录,还积极向庭室的领导同事学习请教办理业务方面的技能,使我能尽快融入执行环境,这也使我在书记员素养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明白执行局更是承担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裁决公正、工作高效、服务文明、效果良好,力求收到最好的执行效益。在执行局工作,必须胸怀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每件事都放在心上,牢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想信念,不断思索和学习,让自己保持蓬勃的朝气、昂扬的锐气和浩然的正气,努力做好每一件执行案件。因此,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当好执行法官的好助手,做好书记员各项工作,保障执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廉洁自律,切实树立个人崭新形象
(一)俄军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俄联邦国防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一.是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国防领域内的政策,对国防领域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履行联邦宪法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国防部的活由俄联邦总统直接领导。
俄国防部中央机关包括: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下属各总局、中央局.各军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独立兵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这三类机关内部都设置有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俄国防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是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副部长级)①。该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财政总局编有法规局、计划局、工程企业局、社会保障局、会计局、监察局等六个局,其中的监察局负责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检查,实际上就是审计监督(下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俄国防部体制改革之后.总参谋部已不再行使军事行政职能.实际上已成为国防部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俄陆军、海军、空军司令部以及独立兵种司令部(战略导弹兵司令部、太空兵司令部和空降兵司令部1均设置了直属各总司令的财经局f与各司令部的参谋部、后勤部、装备局、营房管理局等是相互平行的关系1.在各财经局下面设置有监察处,负责各军种和独立兵种的内部审计工作。WWw.lw881.com各军区、舰队以及集团军司令部也设有财经局,直接受军区司令、舰队司令或集团军司令的领导,其内部设置的监察处负责全区、全舰队或全军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俄军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1.联邦审计院行使俄军经济活动外部审计之权。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是俄罗斯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俄联邦各部门(含国防部)和联邦银行进行审计监督。俄《联邦审计院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包括对所有国家机构(含其办事处)和联邦团体、组织的审计,也包括对联邦特别预算资金的审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自由检查国家机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团体、企业、组织、银行和金融信用组织,检查任何军事单位,进入任何生产、仓储、销售和办公房屋与建筑物,但现行联邦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是俄联邦审计院的一项重要权限。
2.机构、人员、经费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成立于1995年,直属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联邦审计院院长由国家杜马选举并获得全体议员多数选票才能任命,任期6年。审计院院长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议会上院)主席、国家杜马主席、政府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联邦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不得兼任国家杜马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之外的任何盈利活动。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③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详见下图
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逮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只能由联邦总检察长提出刑事起诉。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未经审计院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具有职业独立性保障.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才能免除其职务。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审计院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联邦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予以保障。
3.全面审查预算收支并及时报告。俄联邦审计院不仅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对联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计,揭露违反预算的行为。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建议。同时,还要评估联邦财政预算草案收支项目和联邦特别预算资金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价国家资金支出和使用联邦财产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审计院每季度向议会提交联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收入组成的实际数据、提前发生的预算支出、本年预算确定的季度收支情况等。该报告经联邦委员会同意,由国家杜马批准。
4.审计院官员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联邦审计院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审计官分别享受联邦政府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月工资和加薪待遇。审计院专业审计人员的工资高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20%审计院事务部门官员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工资一致。此外.审计院官员享受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医疗保健、休假疗养、交通和et常服务待遇;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享受联邦政府相应职位官员的医疗保健和日常服务待遇。
5.注重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俄联邦行政性监督机构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f当然包括困防部内部审计机构1有义务协助联邦审计院工作.对审计院的质询予以答复.并提供其所进行检查与审计结论的信息。这样既便于审计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减少监督机构的重复劳动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6.对外公布审计信息。审计院定期向新闻媒体提供审计工作信息,每月出版审计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审计监督结果报告只向联邦议会特定会议提出。
注释
①根据总统令,目前俄国防部除国防部长(文职)之外,还设有两名第一副部长、两名一般副部长和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在两位第一副部长中,一位是总参谋长。负责总参谋部的工作:另一位负责战斗训练。分管武装力量战斗训练与队务总局的工作。两名一般副部长分别负责装备和后勤按照俄军传统。国防部构成中的营房和财务等职能部门不属于武装力量后勤的范畴):作。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分别是:干部与教育工作勤务主任,分管干部总局和教育总局的工作;基建与营房勤务主任,分管建筑总局和营房管理总局的工作;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第四名勤务主任分管国防部办公厅的工作。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家防伪企业诉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以及相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理由,对原告方的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1]。对于本案初步的处理结果———裁定不予受理,这似乎是之初作为原告方的四家企业本身、以及关注本案的广大社会公众意料之中的结果。意料之外的是,法院以原告方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认定不符合条件,而并非社会公众可能预测到的其他理由。总之,本案由于未启动诉讼程序,客观上也就回避了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尴尬。诚然,法院的做法使得通过运用审判权,监督政府部门行政垄断行为的目的落空,但是透过本案,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第一,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政权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第二,如果构成行政垄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除了由利害关系人提讼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本案引发的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将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的立法进程,以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制度功能为线索展开探讨。
一、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制度功能
1.关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的思考毋庸讳言,我国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①在经济生活当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对政府部门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我国在《反垄断法》颁布施行以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行为就已经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本案作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可以看作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实施现状的一个缩影。就案情本身来看,第一,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对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电子监管码采取的是强制性的要求,而绝对不属于建议、倡导类型的行政指导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没有法律(至少是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下,这种对企业强制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超越行政权限的行为。第二,即使有了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也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的招标投标的程序,确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产品电子监管码的运营。然而,国家质检总局在没有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即径行指定由中信国检公司独家垄断此业务。这不免使人对国家质检总局行为的动机产生质疑。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而,国家质检总局强行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接受由特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防伪电子监管网的服务,应当属于限制、排斥自由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第三,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是通过本部门发文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做出的,虽然文件本身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的能够反复多次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质检总局依据以上文件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加印电子监管码,以及排斥其他防伪企业自由竞争,损害其公平竞争利益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应当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只不过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仍然是国家质检总局,属于自己审查自己的行政行为,“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可能以种种理由,最终放弃审判权的行使。
2.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制度功能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如果没有完备的实施机制,类似上述“反垄断第一案”的僵局恐怕还会再次发生,久而久之,《反垄断法》也难免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因而,采取高效有力的实施机制贯彻实施《反垄断法》,使之从纸面上的法律成为现实的法律,这已经成为一个既迫切又十分现实的问题。自美国于1890年首先创立现代意义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至今,包括我国在内已经陆续有近一百个国家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各国主要通过司法审判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来设计符合本国及地区实际情况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具体而言,司法审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的途径来实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模式以欧盟为代表,主要由一个或者多个行政序列的部门执行《反垄断法》。基于现实的考量,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主要依赖行政执法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原因在于,从我国国家结构体系的层面看,
第一,由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单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状况比较突出,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无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甚至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造成了行政司法监督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
第二,行政审判机构的弱势地位比较突出,对行政争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范围和审查的标准十分有限。在当前中国权力结构中“强行政、弱司法”的总体态势下,强势的行政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往往迫使法院的行政审判瞻前顾后,难以秉公执法[2]。从《反垄断法》自身内容的层面来看,第一,我国对市场竞争的调控规制主要是政府承担的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及微观操作的职能远非法院能够相提并论。第二,反垄断行政执法能够及时主动地介入干预妨碍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行为,相比之下,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的限制,从受理案件到作出最终的裁决,过程漫长。
第三,从技术操作的角度来看,垄断行为的认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短期之内,我国法院的审判力量未必能够达到实际要求,而且垄断行为往往损害的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而也难以提讼。因此,以行政执法模式为主导是我国今后实施《反垄断法》的必然选择,如何构建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也就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条主线。
二、我国现行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反思
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施,然而来自政府部门、垄断企业以及学术界对《反垄断法》的看法态度并不统一,有人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不符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条件,因而《反垄断法》是超前立法;有人认为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相冲突,如果要发展规模经济,就不能够在反垄断的问题上操之过急[3]。就《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而言,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市场垄断。而我国基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国情,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对象不仅包括市场垄断行为、自然垄断行为,更主要是针对行政垄断行为。为了防范“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观察研讨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执法机制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的对策,才可能使得我们制度移植的初衷不至于因“水土不服”而落空。
1.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依据《反垄断法》第九条,我国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制定、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通过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提高特定事项的行政管理力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统做法。其积极的功能在于可以提高相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执法权威,彰显国家的重视程度,可以在委员会的领导权威下,在牵头部门的配合下动员各个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执法效果的实现。但是议事协调机构在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负面效应。
第一,鉴于中国政府机构编制立法的不完备,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尚无严格的法律依据,这与法治政府的理念明显存在差距。
第二,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模式有着浓厚的政治运动色彩,往往为一时一事临时组建,并非国务院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那样的常设部门,其存在意义可以理解为向政府部门进行动员号召,向社会表达政府高层的决心和政策的走向,是一个比较“虚多于实”的机构。
第三,议事协调机构在我国有常设性的和临时性的区分,但是共同点在于其运行方式较为随意,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并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第四,议事协调机构有可能干预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但是相应的行政行为是以执法部门的名义实施,出现问题则由执法部门承担责任,这与行政执法中权责一致的精神背离[4]。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自然难以避免上述局限,例如难以经常化连续性地对市场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做出灵敏地反应并及时地提供解决方案。但是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借助反垄断委员会这个议事协调机构推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既是权宜之计,也是必不可少的过渡措施。假设现阶段,我们选择某一个或者几个行政部门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也许应对一般的市场垄断行为绰绰有余,但是对待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就不免顾虑重重,面对同为部级建制的政府部门的行政垄断行为就会变得有心无力。
2.多元化执法格局的利弊分析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发改委、商务部及工商总局担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多元化执法格局。按照“三定方案”,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工商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多元化执法格局的形成,显然是考虑到我国既有的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的现状,以此作为基础采取的一种务实的做法。反垄断执法行政职能或者分散或者集中,这其中有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自身规律需要遵循,但问题在于,行政职能的调整,机构的改革,因为牵涉到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而要改变这种多元执法的格局,必然要遭遇来自政府部门的阻力。纯粹从理论分析,多元化执法格局自身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设置多个执法部门与设置单一执法部门相比,行政执法成本必然提高而且未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执法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管辖权的冲突。例如,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涉及价格的垄断行为,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例如串通投标、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而国家工商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在查处某些价格垄断行为的时候,就有可能与国家工商局的管辖权相冲突。在反垄断执法权存在重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有可能对棘手案件相互推诿,认为该事项属于另一机构管辖,而对“有利可图”的其他案件争揽管辖。其次,多元化的执法格局的另一弱点在于,他们均属于国务院部级单位,导致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级别不高,权威不大,对同属国务院部级单位的行政垄断行为只能告诫,提出纠正意见而已。再次,国家发改委是制定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部门,如果发改委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其下属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保持执法的独立性是相当艰难的[5]。
3.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我国成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之际,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行业监管机构可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参与反垄断执法工作。这个问题似乎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一个由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组成的多元化反垄断执法格局已经形成。但是在执法实践及人们的观念意识层面,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角色往往被混淆,权限划分并不清晰。③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行业监管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最大问题在于,他们在被监管企业与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争议中,往往站在被监管者的立场上,进而损害到处于弱势地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特别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权力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情形司空见惯。行业监管部门和被监管者往往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是政企同盟,人们有理由担心行业监管机构处理本行业的竞争问题不能够保持中立,不能够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由于经济转型的历史原因,只要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几乎都设立了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④如果这些监管机构各自依据自己的部门立法处理限制竞争案件,不仅政出多门,浪费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效率,而且也难以建立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6]。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构想
1.“双层次多元化执法格局”的改革方向国务院已经根据《反垄断法》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明确了其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等主要职责,同时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从而改善“政出多门”的现状。但是相对于欧盟委员会高度权威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而言,我国反垄断委员会并不具体处理反垄断案件,主要通过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方法和工作依据来发挥影响[7]。同时,国务院通过“三定方案”,明确了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在反垄断执法中各自的权限划分,鉴于当前这种“双层次多元化执法格局”的现状,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在反垄断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之下建立完善各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执法意见沟通与信息共享,从而促进法律实施的目的,保持执法的独立和公正。从长远的发展方向来看,笔者倾向于借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个制度外壳,通过机构调整改革,把现在工商总局、发改委与商务部的反垄断职能统一合并到反垄断委员会之下,即将反垄断委员会由目前的议事协调机构逐步发展为国务院的政府组成部门,从而实现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省级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反垄断委员会受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的中央垂直领导,进而保障执法过程的独立与权威。
2.行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中的去留如何妥善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反垄断制度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难题,在我国这一问题则更为复杂。对此,从可行性的角度考虑,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对诸如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和电力法等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部门立法进行修改,以明确行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逐步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最为简明的状态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独享反垄断执法权,但是在目前,最佳解决途径是确立《反垄断法》相对于行业监管立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良性合作[8]。具体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就行业内的技术问题,尽量咨询听取行业监管机构的意见。监管部门对本行业要做出重要的决定时,应当就是否符合竞争政策征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行政和法制工商建设的一项重要保障。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若干意见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市局党组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十分重视。亦是我们行政执法机关务必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局的指示精神,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县工商系统对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根据省、市局的要求,县局决定今年在全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学习活动,现制定学习活动实施方案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全县工商系统要以认真学习把握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文件、规定、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为基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扩大覆盖面和普及面,在全县工商系统营造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良好氛围,为构建法制工商、和谐工商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成立学习领导机构
为保证此次学习活动的开展,县局党组给予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局党组书记、局长__*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法制股、人教股负责办公室工作。基层各单位也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该项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三、活动内容及学习时间安排
此次学习活动是贯穿全年的工作,主要分三步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制定出更加详细的学习计划,成立组织,明确分工和任务,对本单位开展学习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10月31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单位人员系统学习以下学习内容:
《*县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学习活动时间安排表》
时间
学习内容
4月1日至
4月30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办、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学习《纲要》的规范性文件。
5月1日至
5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国办、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6月1日至
6月30日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此项办法的具体规定。
7月1日至
8月31日
省工商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梳理结果,包括执法主体依据、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规定三大项内容(具体内容登陆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9月1日至
9月30日
《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工商[20__]15号)、《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工商[20__]25号)、组织一次骨干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10月1日至
10月31日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20__]38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工商[20__]25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规范》(*工商字[20__]40号)和*工商字[20__]02号文件。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评比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系统开展学习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工作,评出先进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各单位在学习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采取自学与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与法律法规学习相结合,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学习讲座,要做到方法灵活,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记录详实。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此项学习活动作为今年法制监督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领导,做到有安排、有督导、有检查、有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把干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的重大部署上来
2009年3月19日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召开后,我院于3月21日召开了由院党组成员、党总支委员、各支部书记参加的党组扩大会议,传达了县委动员大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并认真研究具体措施、制订了实施方案。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是强化领导责任。确定党组书记为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和其他院领导分工负责、靠前指挥,各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活动的具体责任人。党组把实践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4次组织召开调度会议,不断加强对活动的督查与指导。
三是迅速召开动员大会。2009年3月25日,我院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会上,党组书记、院长*作了动员讲话,副院长*宣读了我院的实施方案。动员大会后,全院党员干部和一般干部积极投身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
四是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为更好的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我院专门安排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特地添置了钢质公示墙将有关制度、责任分工、学习进度安排表等上墙,使学习实践活动制度更规范、责任更明确。
二、明确要求、扎实学习,结合实际认真完成“规定动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活动开始后,认真组织学习了《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要》等读本;认真学习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在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重要讲话、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同志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会议上的系列讲话》及省委苏荣书记的重要批示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并坚持做到“三有”,即会议有记录、学习有笔记、学后有体会。
二是积极开展调研周活动。我院于2009年4月20日至24日,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周”活动,明确了开展调研活动的主题为:如何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破解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涉诉及执行难等难题、创新调解方式、“审判服务新农村建设”等主题。党组书记、院长*带头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形成了《涉诉案件探析与对策》的调研文章。其他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也认真进行调研,形成了调研文章。
三是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2009年4月17-30日,我院以支部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围绕“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如何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能力”两个主题畅所欲言,为今后工作出谋划策。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查摆出法院工作及干警个人思想不解放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明确了解放思想的方向,提出了解放思想的措施。
四是多渠道征求意见,高标准、严要求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2009年5月1日,我院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后,印发了《会昌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方案》,对我院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署,明确了分析检查阶段的方向,提出了分析检查阶段的要求,细化了分析检查阶段的步骤。5月5日,我院发放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征求意见函40份,共征求意见建议35条,经梳理汇总后形成了26条意见及建议。5月10日,我院认真组织召开了以各支部为单位的党员民主生活会,围绕如何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法院工作,并就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共同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5月15日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邀请了退休干部代表、党外干部代表、部分中层以上干部、业务骨干及近年招录的公务员列席参加院党组民主生活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总结了我院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于会后形成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5月20日,为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我院召开了中层领导干部参加的院党组扩大会议,对我院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在法院大厅进行公示,通过局域网发送到每位干警邮箱中,接受全院干警及社会各界的进一步评议。
五是认真总结梳理问题,严格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2009年6月16日,我院经县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批准转入整改落实阶段。为了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作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使整改工作目标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到位、实施更加有效,我院依据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制定了《会昌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就涉及的26个问题,提出了分为“活动期间解决”、“近期解决”、“长远解决”的具体措施,并制定了限期销号制度,到目前为止,我院共完成了销号21条。
三、开拓创新,锐意改革,打造会昌法院特色工作
我院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在全面完成县学习实践领导小组规定的科目外,通过自身探索,运用“自选动作”打造会昌县法院特色工作,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不断涌现出具有我县法院特色的好做法、好经验。
(一)采取多种形式立案,解决群众立案难。一是即时立案。对文化程度不高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规定,做好笔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予以立案;二是远程立案。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或不在本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立案。工作中做到需办的事尽量一次告知,一次办理,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减少当事人“来回跑”的现象。
(二)以群众的需要为工作目标,举全院之力缓解执行难题。
一是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执行月活动。4月20日至5月20日,从各部门抽调30余名干警分6个组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清理出的300余件积案逐一进行核查,并对有财产又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截至5月20日,共执结案件101件,部份执结52件。二是加大做好报请交叉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一些久拖未执、有重大影响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上报市中院交叉到其他法院执行,排除了一些干扰,执结了一批老大难案件。三是定期召开执行督办会。执行局坚持每月一次的执行工作督办会,听取各组的工作进度、上报结案情况,交流好的做法及经验。此外,还特别注重执行和解工作,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化解了矛盾又降低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打造服务窗口,落实司法为民。
一是健全群众接待室和院长、执行局长接待室,拓宽渠道,扩大范围,建立集咨询、、申诉、导诉为一体的接待中心。建立了节假日轮流接待制度,下发了文件,定人定责;二是配齐服务设施,创造便利环境,展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建立集立案、审查、收费、排期、送达、标的款物发放等为一体的立案中心;三是公示审判流程,提供诉讼手册,公开收费办法,设立咨询电话,增强诉讼的透明度,建立诉讼信息中心。通过建设三个中心,群众来访有接谈,信件有回音,诉讼有指导,申诉有答复。2009年上半年共接待来访102人次,处理来信29件,处理老上访案件3件,息访3件。
(四)牢记审判宗旨,兑现服务承诺,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加强。
1、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力度。2009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平均每人参与案件审理5件;通过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行补助的做法,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在我院陪审员参与审理的40件案件中,调解、撤诉26件,调解率为65%,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建立干警业绩档案和执法档案。我院建立了科学考评机制,使法院管理更加规范;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规则》,2009年上半年共评查案件2*件,其中优秀190件,合格18件,没有出现不合格案件。从2006年开始我院规范和建立了干警业绩档案和执法档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3、加强司法救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院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在完善和加强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创新救助方式、方法,对弱势群体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残疾人、外来劳工、返乡农民工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等社会弱势群众开展司法救助活动,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弱势群体开通“诉讼绿色通道”,2009年上半年共减、缓、免诉讼费用3万余元,及时追讨回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有力地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取得的成效
我院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院党组始终围绕“坚持‘三个至上’、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我县大局、人民群众满意”的实践载体,坚持边学边改,狠抓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将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院机关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通过学习,全院干警深刻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把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理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确保法院工作扎扎实实地为科学发展服务、走科学发展道路。在学习实践中,院党组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征集的意见、建议,通过深入分析检查,查清了问题,找准了原因,查找出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机关管理、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和现象。
(二)司法能力得到提升。一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观念更加牢固树立。通过教育学习,干警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大局与公正司法、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兑现了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增强了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更加主动积极。准确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县中心工作的案件。依法审理、执行涉及市政规划拆迁、高速公路拆迁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
(三)队伍形象明显改变。一是队伍形象有了较好改观,严格执法、司法为民、服务群众意识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增强。二是工作作风更为踏实,机关作风紧张有序,全院干警自觉遵守各项纪律。三是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内部管理更加完善,各项制度较为健全。四是全院干警凝聚力、战斗力增强,精神面貌发生很大变化,整个队伍积极向上。
(四)精神文明取得成效,先进典型不断涌现。20*年,我院研究室等4个部门获得全市先进集体、有2个部门获得市级集体三等功;2人荣立市中院个人三等功,1人获全省先进个人,全市优秀法官3人、全省优秀法官1人。
五、建立长效机制,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得以巩固发展
我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达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实现了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的好评,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使我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得以巩固发展。
1、继续总结学习实践活动的有益经验。我院将通过总结经验,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把总结经验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服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期取得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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