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索引
相关内容
一、目的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各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干部。
三、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分类指导、因岗用人的原则。
第二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计生工作方针,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精良,具有推动医院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是指医院各职能部门专职管理干部(主任、副主任)和各临床、医技等科室专业技术管理干部(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
第四条 医院党委对中层干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层干部岗位设置和职数
第五条 职能部门专职管理干部的岗位设置与编制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及医院分级管理要求,坚持精简、效能、优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职数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第六条 临床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岗位设置,既要坚持精简、效能原则,又兼顾学科及专科的发展。
第七条 中层干部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各职能部门专职管理干部职数一般设正职1名,重要管理部门可增设1至2名副职。
(二)各临床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管理干部职数一般设科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副主任1名;各病区设护士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护士长1名。
(三)为加强对相近学科的统筹建设与管理,按照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在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影像科分别设大科主任1名,在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分别设大科护士长1名(上述岗位人选可在相应的科主任、护士长中聘任或另聘任更合适的人选)。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培养后备干部的需要,在组织部门核定的院领导班子职数外可设置院长助理,纳入中层干部管理。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二)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无“一票否决”事项。
(三)具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具有较强的办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办和分管的工作任务。
(五)在本学科、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影响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提拔担任职能部门专职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拔担任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二)提拔担任副职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3年及以上或专科毕业5年及以上资历,且在本院有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正职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及以上或专科毕业8年及以上资历,或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
第十一条 提拔担任临床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科主任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科室副主任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3周岁具有突出专业技术能力的拔尖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
(二)护士长、副护士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科室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护士长、副护士长原则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且有5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经院党委会研究破格提拔。
第四章 中层干部任免程序及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任免程序。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采取公开竞聘或党委组织考察任命方式进行。
(一)公开竞聘: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任职条件、竞聘方案和量化评分标准。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公开竞聘、任前公示等程序,最后由院党委会讨论,形成任命决定。
(二)党委组织考察任命:
提拔任用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临时提拔任用部分中层干部,可经过党委组织考察任命形式进行。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公示,确定拟任命人员,经院党委会讨论研究形成任命决定。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院党委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领导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院党委成员对任免事项必须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同意意见未达到参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不得形成任命决定,应予暂缓。
业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求按规范程序引进的高端人才、成熟人才,因工作需要担任中层干部者,经组织考察规定的必要程序,可直接任命。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所有新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在任职前均应由院党委会对其进行廉洁谈话。
新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与交流轮岗制度。
(一)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职能部门专职管理干部在同级别管理职务上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四届。主管人事、财务、设备、后勤保障、药品、器械、基建、生活营养、信息(计算机)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任职一届原则上应交流或轮岗,任满两届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专业技术管理干部任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届,确因工作需要经院党委会讨论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限。
(二)严格执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纪律,对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中层干部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工作过程中涉及中层干部本人和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考核制度。
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中层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任免、奖惩、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诫勉制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符合有关诫勉规定的中层干部,严格实行诫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一)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1.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认定为不称职的,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予以免职。
2.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自愿辞职),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医院应在收到申请书的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2.中层干部因外出学习(含攻读研究生)时间超过一年者,需在学习之前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3.中层干部因工作有重大失误、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引咎辞职。中层干部本人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科室员工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引咎辞职。
4.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结合中层干部年度考评结果,医院党委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在参与同级聘任的过程中落聘的中层干部,可以参加低一级别干部的聘任。对工作能力差或其它原因,不宜再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中层干部的任用、诫勉、免职,院党委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学习进修情况考核制度,对脱产学习一月及以上人员,要认真填写干部学习培训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中层干部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任职务的管理绩效等待遇。干部职务任免后,从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管理绩效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到龄退出制,中层干部男性满58岁、女性满55岁,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男性满55岁时、女性满53岁时均从年满之日起免去现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二十四条 因年龄、任职年限或身体原因,且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十年或十年以上者,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可继续享受部分干部管理绩效,期限最长为五年,前三年享受原岗位管理绩效的50%,后两年享受原岗位管理绩效的30%;具有正高职称的临床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可享受原岗位管理绩效的80%;中层干部因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退休、调出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因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调出的自然免去一切职务,停发一切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层干部的任期,从任职发文年起按4年为一届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