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理念是什么什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应该如何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答: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使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2.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我们应该如何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我们要以此为遵循,把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鲜明树立起来。要注重培养选拔政治过硬、对党忠诚的干部;要注重培养选拔业务精通、本领高强的干部;要注重培养选拔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要注重培养选拔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干部;要注重培养选拔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干部。
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资格?
答:(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如何把握?
答:(1)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既包括领导职务、职级,也包括《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前担任过的非领导职务。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的要求没有具体规定。
(2)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也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3)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4)凡经组织选派参加专项工作等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5.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有哪些要求?
答:《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主要包括职级公务员兼任、转任或者提任领导职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该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厅局级正职,应当任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级职级两年以上;晋升厅局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三年以上,或者任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两年以上;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三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两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
以上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哪些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主要是: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党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党龄。
7.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哪些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答:(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8.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到诫勉处分的影响期?
答:《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主要有以下规定:
受到诫勉的影响期。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9.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影响期?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0.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政务处分的影响期?
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处分有关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职级、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11.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到问责处理的影响期?
受到问责处理的影响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2.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13.如何把握破格提拔干部事项的要求?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凡涉及破格提拔干部的,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际工作中,突破《干部任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的人选,均需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缘由,拟破格提拔干部的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未经答复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凡未按规定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其选拔任用决定一律无效。
14.可以不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破格提拔情形有哪些?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破格提拔担任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可不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但在年底需集中报备;对个别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突破学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这两个一般性要求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需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进行报告。
15.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16.什么是选任制?
答: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及各群团组织的有关领导干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并对领导人员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执行范围内的领导职务,属于选任制的主要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二)人大常委会机关。按照法律选举、决定任命产生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决定任命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四)监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八)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17.提拔担任哪些职务需要实行任职试用期?
答: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18.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其任职试用?试用期满如何进行考核?
答: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其任职试用,可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时,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对履行所任职务的影响,综合研究确定。对不适宜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对不影响任职的,可以继续试用。继续试用的如何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能否正式任职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影响期已满但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试用期已满一年但影响期未满的,在影响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19.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应当如何计算?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其中,第一项中“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而不是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
20.哪些情况需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答:(1)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2)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3)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4)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21.什么是亲属回避,实行亲属回避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其中,直系血亲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等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到父母,再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子女为第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代。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独生子女。
关于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干部任用条例》所指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对于有回避关系的领导干部任职的安排,一般要按照由低职回避高职的原则提出回避方案。
22.什么是地域回避,实行地域回避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的地域回避,针对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实质主要是回避干部在本地区的血缘、亲朋关系等。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或者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23.干部受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应当如何把握?
答:(1)领导干部因失职失责被问责,受调整职务处理或者处分的,能够深刻反省、积极改正且表现突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2)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受调整职务处理或者轻处分后,需要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的,要区分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处理处分情况、改正错误及表现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慎重研究把握。(3)领导干部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后需要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受降职处理或者重处分后需要进一步使用的,要从严把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的监管部门领导职务,一般不得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
24.哪些干部受处理处分后不能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
答:(1)领导干部因以下情形受到重处分的,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搞“七个有之”的;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的;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治家不严、存在严重生活作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2)领导干部因所犯错误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因重特大事故事件受处理处分,事态没有平息、影响没有消除的,一般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3)领导干部受处理处分后缺乏正确认识、不改正错误,精神不振、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不适应现岗位要求的要进行调整。
25.使用受处理处分干部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受处理处分干部使用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分析研判,严格把关,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和换届政策,严格履行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同时,根据受处理处分干部情况,使用时还应当征求对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公示范围。要严格遵守选人用人纪律规矩,防止变相搞纪律“松绑”等现象。
26.问责免职干部原为科级干部的,重新任职如何安排?
答:原为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安排为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或明确为二级主任科员(兼任较高职级的一般保留原职级)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安排适当工作。原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明确为四级主任科员,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安排适当工作(兼任较高职级的一般保留原职级)。确需安排与原任职务层次相当领导职务的,原为正科级的可安排为机关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或企事业单位比照正科级领导职务;原为副科级的一般不安排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或担任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原为设区市委管理干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市管职务。
27.问责免职干部重新任职,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1)问责免职干部在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应当就个人思想、工作等情况,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现实表现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所在单位党组织等相关方面意见,研究提出其是否重新任职及安排意见。(2)组织人事部门对问责免职干部的重新任职进行综合研判,就符合重新任职条件干部的任职意见报经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3)对拟重新任职的问责免职干部,按程序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党组(党委)集体研究。(4)党组(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问责免职干部的重新任职情况(包括干部被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在干部原单位和拟任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影响任职问题的按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28.重点协管职务包括什么?
答:以上级业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以及部分履行行业监管和舆论监督职责的部门、单位除外〕;
以地方党委为主管理,上级业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协助管理,履行监察、审判、检察、执法等职能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实行双重领导的群团组织领导班子正职;
其他确有必要并经审批确定的重点协管职务。
重点协管职务以外的双重管理职务,属于一般协管职务。
29.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
(3)考察中重要讲话记录;
(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
(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
(6)“凡提四必”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与结论;
(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30.什么是提拔、逐级提拔和越级提拔?
答:提拔,是指干部由下一级职务等次或下一级级别等次提任上一级职务等次或上一级级别等次。
逐级提拔,是指按照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
31.应当如何进行干部备案?
答:根据有关规定,凡列入备案范围的干部,都要及时将备案材料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正职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等。副职的任免备案只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通知。
干部备案,分为任前备案和任后备案两种。属于任前备案的职务任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要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宣布;属于任后备案的职务任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宣布,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属于选举结果备案的,应在选举结束后立即向上级报送备案材料。
32.科级干部预审备案需要呈报哪些材料?
答:一般性预审需报送《关于拟调整干部预审情况报告》《拟调整领导干部职数核定及配备预审表》《拟调整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等。
重点预审在一般性预审的基础上,需另文上报。涉及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需要一事一报;涉及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的,需要一人一议,逐个说明调整的缘由、干部的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情况,并附带《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档案等材料。
备案时,需要报送《领导干部调整备案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33.科级干部预审有哪些要求?
答:不准未经预审,履行推荐考察或讨论决定程序;不准未经预审,擅自调整干部;不准在预审批复同意后,擅自变动干部调整方案;不准未经备案,印发任命文件;不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对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的干部调整方案,县区和市直单位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重新履行预审备案程序。未经预审备案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存在哪些情形,需要予以辞退?
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5.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如何挂钩?
答: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6.怎样把握因公辞职?
答: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七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37.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有哪些程序?
答:(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2)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38.干部挂职期间,应做好哪些方面的服务保障?
答:挂职县区(单位)要按规定为挂职干部提供与当地干部同等条件的办公场所,并做好食宿医疗等必要工作和生活保障,保障类别分为:公务保障(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明确职责分工、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出席有关会议、开展调研考察、提供公务出行保障、安排参加培训学习、按规定报销工作费用)、生活保障(安排住宿情况、安排用餐情况、按规定发放补贴情况、提供医疗保障情况)、发挥干部作用保障(为挂职干部引进的资金、项目、合作等提供承接平台,充分重视挂职干部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为挂职干部安心工作创造条件。
39.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有什么?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①党管干部;
②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③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④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⑤民主集中制;
⑥依法依规办事。
40.《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担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如何把握?
答:“副职岗位”“下级正职岗位”的任职时间,包括领导职务、职级和曾担任过的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在机关任职的时间和在企业、事业单位任相当职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相当职务一般可根据该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所隶属的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对应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务序列确定)。
41.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不得晋升职级?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①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②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42.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具有什么情形,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①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③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④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①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②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③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④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⑤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⑥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44.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晋升各职级晋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符合什么条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哪些情形下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级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存在哪些情形,需要予以辞退?
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述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几部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分为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什么情形,撤销奖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①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②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③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如何进行考核?指标怎么设置?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几种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什么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几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什么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几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54.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怎样的学历?关于工龄及基层工作经验是如何要求的?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5.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内容是什么?民主推荐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56.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需哪些人员参加?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57.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程中,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什么?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哪些部门意见?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①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③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④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58.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程中,由什么部门进行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什么样的人员组建考察组。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59.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程中,如何进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具体怎么划分?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具体怎么划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何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③被开除公职的;
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⑤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什么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办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怎样的制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动议
②民主推荐;
③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④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⑤履行任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64.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65.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该如何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该如何管理?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66.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如何挂钩?
答: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67.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如何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公务员对本人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该怎么办?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如何制定?
答: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68.基层工作经历指什么?
答: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69.民主推荐的有效期限为多久?
答:《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
①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②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70.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7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需哪些人员参加?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72.什么是破格提拔?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形有哪些?
答:破格提拔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指可以适当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进行提拔;另一种是指越级提拔。通常破格提拔是指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突破。
73.什么是聘任制?
答:聘任制,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如对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74.哪些情况需要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试用期间是否可以调整岗位?
答: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根据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
75.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任职时间如何计算?同时兼任党内职务和选任职或者政府任命职务的,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经征求协管方意见无异议的,任职时间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同时兼任党内职务和选任制或者政府任命职务的,其任现职级时间的计算应区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是党内职务已明确职级的,以任命党内职务的时间为准;二是党内职务没有明确职级的,以当选、决定任命或者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76.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的任职时间问题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以按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党委(党组)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的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
7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些要求?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78.什么是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前公示对象有哪些?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是指将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公示,具体包括:①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②进一步使用的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公示。
79.任前公示内容有哪些?公示时间为多久?如遇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如何计算公示时间?
答: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机关、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由各地区各部门掌握。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的第二天算起,第二天为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以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公示期间含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至日为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同样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公示期截至日。
80.使用受处理处分干部应当把握哪些原则要求?
答:使用受处理处分干部,要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用,有严重不廉洁问题的不能重新使用。要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受处理处分情况和本人一贯表现等因素,视情使用。要突出担当作为、实干实绩,使用那些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踏实苦干并做出成绩的干部。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使用的干部经得起检验。
8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明确,研究干部选拔任用事宜三种不得上会讨论决定的情形是什么?
答:“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8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哪几种措施?各种措施的影响期为多长时间?
答: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5种措施。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83.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多长时间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多长时间?
答: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8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几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成员一般设多少人?
答: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
85.什么是干部双重管理?双重管理干部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以一个单位为主、另一个单位协助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管理。为主管理的为主管单位,协助管理的为协管单位。
双重管理干部考察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察重点协管职务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主管单位可以会同协管单位进行;考察一般协管职务拟任人选,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单独进行。协管单位不得对协管职务拟任人选自行考察或者重复考察。
86.双重管理干部任免的沟通方式有哪些?沟通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对需要征得同意的任免事项,主管单位应当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前与协管单位沟通,经协管单位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对需要征求意见的任免事项,主管单位一般应当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印发任免文件前与协管单位沟通。
沟通时一般应当提供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或者现实表现情况。涉及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还应当提供由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的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
87.协管单位收到主管单位关于干部任免事项的沟通意见后,提出答复意见的方式有哪些?主管协管单位对干部任免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委托组织(人事)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等方式,提出答复意见。
主管协管单位对干部任免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应当充分交换意见,说明相关情况和理由。经过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正职的任免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单位决定,事后告知协管单位,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88.考察工作方案应当有哪些主要内容?干部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1)考察目的。
(2)考察任务。
(3)考察内容。
(4)考察方法。
(5)考察步骤。
(6)有关要求。
考察材料包括:
(1)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 主要缺点和不足;
(3)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 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8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哪些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答: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90.科级干部预审的范围是什么?科级干部预审的程序是什么?
答: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市属高校,市管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党委(党组)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形成工作方案后呈报职数预审请示,经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程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向市委组织部进行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印发任免文件。
91.什么是辞去公职?什么是辞去领导职务?什么是辞退?
答: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
辞退是指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种人事管理行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指的是什么?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什么原则,依照什么进行?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什么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93.党的组织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94.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5.挂职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是什么?挂职干部挂职期限是多长?
答:挂职干部本人遇到突发情况、职务发生变动、受到奖惩等,向挂职单位、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市委组织部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
干部挂职期一般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96.中央、省委、市委对女干部的配备要求是?
答: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加大统筹选配力度,一省范围内,市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所辖县较多的市,县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省、市党政工作部门,力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
市直工作部门中,配有40岁左右干部的领导班子不少于班子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班子正职不少于5名。每个部门中配有35岁左右科级领导干部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一般不少于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35岁左右正职不低于相应层级正职的十分之一。
市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全省范围内,市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省、市党政工作部门,力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
97.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什么标准放在首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怎样处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如何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98.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99.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职谈话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100.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分为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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