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普通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领导干部任前廉洁谈话稿]干部提拔考察材料精选(九篇)

 

(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等)政治素质较好,善于学习,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结合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结合工作需要,自觉学习经济、法律、金融、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知识,同时注重理论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开展。

(工作思路、措施、能力等)工作思路清,点子多,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到XX部门工作后,结合实际,提出了 “……”部门工作新思路。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强(或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善于(注意)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能够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工作上。先后开展了……(打基础、管长远方面的工作)。成功策划了在全市影响较大的XXX活动,取得了什么效果。

(工作作风、成效、反对四风等情况)作风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较强。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到一线检查指导工作、现场解决棘手问题。先后处理了XXX问题,积极果断解决了多年来悬而未决的XXX问题。

(道德品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为人正派,待人诚恳,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对自己和下属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或群众基础较好)。考察中未听到不廉洁问题的反映。

1、各单位党组织需要选拔任用属于县委或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在正式呈报之前,必须先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根据党委(党组)酝酿的情况,向县委组织部部长或分管部长口头汇报任用意向。

2、县委组织部根据拟呈报单位口头汇报情况,经过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部长向拟呈报单位口头回复是否正式呈报的有关事项。拟呈报单位必须按县委组织部答复意见办事。

3、拟呈报单位在正式呈报干部前,必须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确定并组织好民主推荐会。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民主推荐会或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进行民主推荐。否则,重新按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4、拟呈报单位党组织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县委组织部进一步沟通,确定拟呈报人选。拟呈报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5、各单位党组织向县委组织部呈报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材料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本人档案、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含票决情况)、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和民主推荐材料。呈报材料要注意保密,须由组工干部当面呈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综合干部科和经济干部科,下同),不得转交、代交。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要及时登记。

6、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①呈报材料不齐全的;②呈报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没有经过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签字的;属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拟呈报单位未向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汇报的;③未经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或委托进行民主推荐的。

7、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部长审定,然后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8、根据部长办公会意见,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并至少保证有1名组织部机关干部。

9、考察组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先向单位主要领导商定考察事宜,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预告。

10、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11、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任免建议,向部长办公会汇报。

12、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综合分析考察组汇报情况,并参考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之后,拟定干部任免的初步方案,提请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3、部长办公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部长、副部长必须全部到会。干部科长、干部监督科长列席会议。

14、对干部任免事项,部长、副部长在听取情况汇报后,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15、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议定方案后,由部长、分管部长适时向书记办公会汇报,经过充分酝酿,再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6、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分管部长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部长向常委会汇报,并作好记录。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律实行票决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发票决表,做好计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7、县委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后,由分管部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县政府领导通气,对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其中副局级职务拟任人选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审批。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干部科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通气。

18、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部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属提拔重用的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按《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监组发[2001]12号)执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19、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前,属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县领导或组织部领导与拟任免干部谈话,属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与拟任免干部谈话。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一、人选提出

第一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进行选配。

第二条机关部门中层干部职数出现空缺,或因轮岗、交流、回避等需要充实调整的,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党组)组织。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全体人员;

(三)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四条党委(党组)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是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不集中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个人向组织推荐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党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

第六条考察由组织人事科(或承担组织人事职能的科室,下同)负责。

第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会议或书面的方式在机关内或所在单位干部考察预告,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和内容以及考察组成员、联系方法等内容预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将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中层干部调整初步意见,由组织人事科向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汇报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八条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部门中层及以上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单位)全体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九条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坚持谁考察谁负责原则。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三、酝酿

第十条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或呈报前)应充分酝酿。属双重管理的中层干部任免,主管方应事前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第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在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中酝酿,其他的在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中酝酿,根据酝酿情况提出党委(党组)会干部调整讨论方案。

四、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任免意见)。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会由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科长介绍干部讨论方案形成情况、调整、任用理由及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就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讨论应逐人逐个表明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可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进行。如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对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科科长、副科长、监察室主任等职务任免的意见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未经组织考察的拟任中层干部的人选,党委(党组)会不予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会议须由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通知》(溧组发[**]40号)执行。

五、通气谈话

第十六条由党委(党组)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人事科室负责人与被任免的中层干部见面谈话。

调整、任用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的见面谈话,应反馈组织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办理任免

第十七条实行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本机关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和要求参照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试行意见》(溧委发[2000]68号)规定。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党组)或行政行文任免。并按规定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机构改革中内设机构重新设置或内设机构中层干部三分之一以上作调整时,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仍按溧委办[1999]49号文件执行。

一、明确职权,界定乡局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与责任

乡局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上一级党组织,他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事调整的建议权和推荐权;二是在本乡镇或本部门,他有中层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决策主导权、集中权。这些权力是由其在领导班子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有职无权,难以发挥一把手应有的作用。有权无责,权力就会缺乏约束,为此我们分别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

一是推荐责任制。乡局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并说明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建议使用方向和推荐理由。如被推荐人政治或经济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不如实、准确地向组织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等,都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近年,结合乡镇党委、人大换届,都要求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填写人事推荐责任书,署名全额推荐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人选。某乡党委书记推荐了1 名组织委员人选。考察组在考察时发现,该同志在经济问题上议论较多,及时给予提醒并讲清了推荐的政治责任和工作纪律。作为组织推荐的,要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推荐本单位的优秀人才,并由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决策责任制。讨论干部任免,应充分听取考察组的意见,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调动前突击提拔干部的,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迁就照顾提拔任用的,或分歧较大、有争议,未经充分讨论急于决策、造成用人失误的,都要追究一把手的纪律责任。

二、规范掌权,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规定程序运行

没有程序,就没有秩序。程序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减少用人的随意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基本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干部工作有章可循。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好“四关”:

一是坚持群众公认,把好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自1989年开始,每次换届、干部个别调整必先进行群众推荐,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坚持群众举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没有一定民意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把好考察关。干部任用必须建立在深入考察、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没有经过考察,虽经考察、但考察不认真,或有些问题还未完全弄清的,一律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其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使考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研究,把好决定关。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试行票决制,努力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不得临时动议,不搞“一言堂”。做到未经组织部门考察不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缺席不讨论,没有充分时间听取介绍和研究不讨论,进一步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

四是坚持按章办事,把好材料关。干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等作用。对于乡镇和部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办理。同时对民主推荐、考察材料、任免行文、会议记录等都统一格式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调整、任用干部的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痕迹、有依据。

三、合理制权,加强对乡局中层干部的宏观管理

在加大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乡局中层及以下干部宏观管理力度的同时,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使一把手的权力运作与制约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强有力的制衡关系。

1、实行中层干部任职预审制度。在任命前,乡镇和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单位人员编制、职位设置、职数情况和拟任人员考察、推荐、研究等产生过程,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预报,经审核同意后正式任命。未履行预审程序的,经查核属实,一律宣布无效。这便于全面和及时掌握乡镇和部门的干部任用情况。对二级局单位副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打破干部部门所有,逐步实现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交流和轮岗。

2、积极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从1997年开始,我市在乡局党政机关全面推行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公开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公开工作程序、公开测评推荐结果和考试成绩。通过个人自荐、 文化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择优聘用机关中层干部。积极试行村委会成员“公推直选”,让群众广泛参与,由群众直接选择,改变了过去”上面定人头,下面举拳头”的现象。

3、加大乡局党政一把手的交流力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新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有利于他们放开手脚,开展工作。目前,全市乡镇党政一把手有64.1%实现了易地任职。

四、监督用权,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1、把干部监督寓于日常管理教育之中,增强乡局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今年,我们在乡局党政一把手中先后集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思想笔谈和谈心活动,教育他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控能力。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

〔关键词〕 竞争性选拔,比例,条件,考评,公开,后续管理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2-0037-03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竞争性选拔(本文主要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逐步发展成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新的探索,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无论从具体环节,还是从制度体系上看,都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立足实际,针对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思路。

一、合理确定选拔比例

竞争性选拔制度虽然具有传统选拔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却不能替代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等传统制度。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职位需求,分类制定竞争性选拔干部规划,使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领导干部人数保持在适当的比例范围内。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竞争性选拔产生领导干部的比例,不同层次、不同领域领导干部通过竞争性选拔产生的比例,以及专业技术、综合管理等不同类别岗位通过竞争性选拔产生的比例。同时,也不能盲目追求竞争性选拔干部的高比例,使“实干”而不“善演”的优秀干部难以进入组织视线,让埋头苦干的“老实人”吃亏,以及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成本陡增,竞争性选拔难以常态化。从调研情况看,每5年届期内开展竞争性选拔两次为宜,届中开展一次,换届时开展一次。到2017年,每年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领导干部占新提拔领导干部的比例达到20%为宜,以后逐年提高比例,达到30%,比例不宜再扩大。

二、科学设置岗位及条件

针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岗位需求情况,按照“缺什么、选什么”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从实践情况看,竞争性选拔方式主要适宜于选拔以下岗位:党政副职岗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紧缺急需的职位;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热点岗位和重要岗位;地方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遇有领导职位空缺较多,或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的岗位;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职务层次较高的岗位,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执法等重要岗位,不宜开展竞争性选拔,否则,一旦选人失误,将会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岗位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影响选拔干部的质量。只有立足岗位实际设置竞争性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才能保证选准适合岗位需要的人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最大标准就是人岗相适,把最优秀、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选,让干得好的选得上,真正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适,这是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质量的关键。在年龄要求上,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任职年龄,不宜搞“一刀切”。在学历设置上,不能只强调“前学历”和“国民教育”,应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同等学历的干部一并纳入选拔视野,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人用人。在专业选择上,应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专业,坚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在报名资格上,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参选上一级领导职位,必须有下一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要求,实行逐级提拔,不能把竞争性选拔等同于破格提拔,为少数投机分子快速晋升提供“绿色通道”。

三、不断优化考评方式

考试测评和考察是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核心环节,要在改进考评和考察方式上下工夫,选好选准“能力型”、“实干型”、“创新型”干部。

(一)推行“多维考评”模式,优化考试测评。第一,丰富考试测评方式。要不断优化考试测评方式,在传统“笔试+面试”基础上,增加综合能力测评方式。推行情景模拟测评法,结合职位特点设置情景模拟测试题目,重点设置急难险重问题和复杂问题场景,主要考察竞争者的现场应变能力。推行实地调研测评法,分类确定调研题目,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撰写调研报告,主要考察竞争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行实务处置测评法,组织竞争者在实际工作中处置具体事务,主要考察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行心理素质测试法,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人机对话、人力素质测评等方式,考察竞争者的情绪稳定性、自控能力、驾驭压力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第二,加强题库建设。推进“全国+地方”、“基础+专业”题库建设,以综合素质与适岗能力为目标,注重职位分析,重视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强化测试命题前期论证,切实提高试题命制的科学水平。第三,建立完善的考官制度。根据岗位层次、特点分别采取全部本地选定、本地和异地相结合、全部异地抽调考官等方式,扩大考官选定范围。科学确定“领导+专家+群众”考官模式的人数比例和分值权重,使考试测评充分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专业性、民主性”的高度统一。普遍实行大评委制、组建考官团、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当评委等方式,有效防止“工作忙的考不过工作闲的、经验多的考不过死抠书的”,努力实现“干得好的考得好、考得好的干得好”。

(二)探索“六环考察法”,提高考察质量。探索“民主推荐+民意调查+成长分析+个别谈话+实绩分析+参选动机”为主要内容的“六环考察法”,确保考察水平和质量。一是民主推荐,即组织考察对象原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推荐。二是民意调查,即采取问卷、座谈、走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调查考察对象的“民意”。三是成长分析,即查阅干部档案,考察了解干部晋升情况、成长经历、履职评价等。四是个别谈话,即选取与考察对象有一定联系、熟悉考察对象情况的人进行谈话了解。五是实绩分析,即调取考察对象近三年实绩档案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六是参选动机,即通过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地组织、人事、纪检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分管领导和其服务对象的意见了解考察对象的参选动机。

(三)实行“2+5”双轨模式,注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实行考试与考察“双轨”并行,双向结合,改变“笔试+面试”传统模式引发的种种弊端。“2”即笔试和面试,“5”即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任职经历、基层经历、年度考核等5项考察指标。权重关系为:笔试占30%、面试占35%、考察的5项指标共占35%。

四、始终坚持公开透明

全程记实是保证竞争性选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一是实行全程记实制度。锁定事前沟通、推荐、考察、酝酿、决定、任职等干部任免六大环节,抓住重点内容和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和方面进行全程记实。二是规范全程记实方式。采取文字记实、表格记实及音像记实等多种形式进行详细记载,使竞争性选拔的各个环节和进展情况一目了然。三是建立干部全程记实档案。把记实材料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意见情况、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及其他能够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一起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条目清晰的全套记实资料。

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全程监督,能有效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预防干部“带病考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一是扩大监督主体。从离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群众代表中聘请竞争性选拔干部监督员,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各个环节的监督。二是强化部门监督。加强纪检、组织、、审计、司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对竞争性选拔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强化舆论监督。邀请新闻媒体对竞争性选拔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录像,为研究确定人选提供真实、直观的参考依据。

五、注重后续管理

(一)加强教育引导,让干部“铭记党恩”。从各地竞争性选拔干部实施情况看,一些干部缺乏“感恩”情结,自认为个人升迁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努力,靠的是个人的本事,因此对党、对组织感情淡薄、党性意识淡化、宗旨意识淡漠,有的工作不尽责,有的不胜任,有的干脆离职或辞职。因此,要加强“感恩”教育,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个人的成长进步靠的是组织培养,靠的是自身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靠的是群众认可和满意。只有在党组织这个“大熔炉”中,才能得到锻炼提升,才能受到关心关注,才能不断成长进步。

(二)加强跟踪培养,让干部“人岗相宜”。竞争性选拔干部最重要的是让干部立足岗位发挥作用。既要把干部扶上马,让他们加鞭快跑,又不能期盼太快,否则容易摔下来。一是建立领导约谈制。由组织部长、上级组织、单位领导定期开展约谈,交流思想、沟通感情、理顺情绪。二是建立结对帮扶制。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扶,强化人文关怀,注重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户籍、住房、夫妻分居、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干事创业。三是建立教育培训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选派党校主体培训、外派高校菜单培训、拓展基地实践培训、急难险重强化培训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四是建立实践锻炼制。组织干部参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参与“急难险重”任务,参加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动态管理,让干部“能上能下”。竞争性选拔不是“一劳永逸”的,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干部也不是终身制。要建立干部动态管理机制,使干部既“能上”也“能下”,既“能进”也“能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干部队伍的源头活水。一是建立干部服务任期制。对竞争性选拔产生的干部,原则上都要明确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及时转正,不合格者视情况退回原单位、转任同级别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同时,实行最低服务期制度,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调整岗位,不得再次参与竞争性选拔。二是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试用期间保留干部原单位人事关系,用人单位按现任岗位确定薪酬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任职调动手续,不合格的,采取回原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安排等办法,畅通出口。三是建立绩效考核制。重点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测评等方面,研究制定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干部的履职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作为干部科学评价、提拔使用、调整退出等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后续储备,让干部考用分离。竞争性选拔须在制度安排上让广大干部有愿景、有希望、有奔头。建议一是对没有竞争上职位但综合成绩进入前三名的干部,向上级部门重点推荐使用、储备开发;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干部,及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跟踪管理和培养,为组织上选人用人储备人才,确保开展一次竞争,成果多次运用。同时,变考任结合为考任分离,把考试的命题、组织及阅卷工作与考察、任用等相剥离,从而更加独立公正。二是变职位考试为资格考试,应试者只能取得相应层次职位的任职资格,而不是领导职位,由组织部门对拥有一定层次领导职位任职资格的人选根据需要进行考察、任用,这样做有利于组织部门好中选优,也有利于完善后备干部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安元.降低竞争性选拔干部负效应的建议〔J〕.领导科学,2011(3).

〔2〕青 竹.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探究〔J〕.党员干部之友,2011(5).

〔3〕王 奇.论竞争性选拔干部的科学内涵与基本理念〔J〕.南京社会科学,2010(12).

为推动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学校行政人员情况:

按照我校目前干部职数,学校校长1人(兼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人(其中1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4名。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尚需增加4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职数。就干部储备情况,现有中层后备干部4名。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渝  (校长、党支部副书记)

文子树  (副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冉  彬  (副校长)    姚强(教务主任)

组  员:吕炳林(办公室主任)  邱禄毅(工会主席)

吴利平(教务副主任)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含5年)教龄,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名列前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教师。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办公室、政教处行政干部须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特殊情况须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中层干部4名。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

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党组织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组织我校党政干部学习《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学校填写《动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把关意见表》。

(二)民主推荐

待区教育局党委审批同意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后,开始开展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考察组。成立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由刘渝、文子树和冉彬3人组成。

2、个别谈话推荐。考察组与教职工代表逐一谈话,听取教职工代表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我校现有在编在职职工88人,服务者5人,志愿者3人,临聘15人,与教职工谈话人数不少于50人。

3、确定会议推荐人选。根据谈话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会议推荐人选。

4、会议推荐。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50人),公布推荐职位,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会议推荐)得票超过1/2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2、实施考察工作。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可以结合会议推荐同时进行。

(2)谈话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认真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谈话人数不得少于会议推荐人数的50人。

(3)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4)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考察组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信访情况,征求区教育局纪委的意见。对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或反映,要及时核查清楚,坚决杜绝“带病”提拔。

(四)讨论决定

我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任职备案

1、任前公示。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后,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当日起计算。对公示期内干部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应调查核实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办理批复、备案手续。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选拔任用相关资料报局党委,由局党委进行批复、备案。

3、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学校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同本人谈话,对其廉政及业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五、严明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学校干部;

(二)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四)严禁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跑风漏气;

(五)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其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违纪行为。

凡有违反以上工作纪律要求的,将根据教育局相关纪律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我们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工作,召开全体干部会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讨论,要求全体干部不仅要熟悉,更要精通,要带头把《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一是认真学习。要求机关干部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结合工作实际,刻苦钻研,将重要的规定和条文熟记于心,做到应答如流,成为精通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加强宣传。利用武当党建网、秦楚网、十堰日报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知道干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提高参与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了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抓好贯彻执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四是要加强检查指导。我们在搞好部机关学习的基础上,还加强了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行为,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选准用好干部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选准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并完善了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和试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考察责任制。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考察对象、考察时间预先告知。在考察中充分听取部机关干部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尽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在考察方式上,既采取个别谈话,又采取查阅资料、档案等方式进行。同时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个人情况。三是实施有效监督。干部监督科参与干部部机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对选拔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实行任前公示制。凡科级副科级干部,下发正式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坚持有反映必查证。对查实的问题,影响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

2xxx年以来部机关共提拔实职科级干部2人,均按干部任免的任职条件,在编制职数限额内调整,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干部。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抖音账号:文章写作知识屋
收藏
0
有帮助
0
没帮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