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的方式方法,增强识人察人的准确性,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达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若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若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较分散且得赞成票率都没有达到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达县(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向本人反馈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馈。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单位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酝酿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必要时可由本级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酝酿。酝酿一般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酝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将确定的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有关考察意见,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进行沟通。
(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汇报后,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组织部门在充分考虑有关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五)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酝酿。
(六)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
(七)对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职务,在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沟通。对上级部门协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见的拟任职务人选,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和征求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酝酿分别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中进行。
县(市、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在市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就酝酿的意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市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市人大各委员会领导成员、人大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市政协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政协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政协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应当进一步酝酿。通过充分酝酿,对拟任职务人选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多数领导同志不同意的,组织部门可就拟任方案进行调整,或暂缓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对个别意见不一致的,组织部门应将不同意见一起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组织部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六章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凡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或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组成员推荐考察工作中处事不公、弄虚作假,参与干部酝酿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将酝酿情况向外界透露,或随意扩散酝酿情况,跑风漏气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在讨论确定、酝酿考察对象人选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察组成员和参与酝酿人员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跑风漏气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失真失实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察对象任用后发现考察前存在严重问题,不够提拔任职条件,属考察工作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责任。考察工作失察失误是指:对执纪执法部门已掌握的问题因考察疏漏未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的;考察期间,群众已反映有具体线索,未认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条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况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关方面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事实。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责任追究是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变的一种途径,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用人上的失察失误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误,而是事关事业兴衰的大事。因此,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1、是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客观要求。**年7月29日至8月6日省委组织部《干部任用条例》检查组一行对我州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虽然对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给予了肯定,但也指出存在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有薄弱点、执行程序不够严格、会议讨论不够深入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划分不清,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从而难以及时有效地预防纠正。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明确选拔任用工作每一环节的责任主体,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组织和人员身上,用一套系统、规范、完备的责任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从而保证选人用人的质量,这既是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的迫切需要,又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2、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必然要求。当前,由于对因用人出现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具体,对责任人约束力不强,出现问题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查处不力,可能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为助长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尽快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运用党纪政纪严格约束和规范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使责任人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制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可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吏。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求我们既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又要明确责任,严肃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建立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建立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工作有法规的保证,并以党内民主建设推动社会民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是一个以蒙古族、藏族为主体民族的少数民族自治州,经济发展整体相对滞后,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我们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选准干部、配强班子,为维护**的稳定,促进**的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感到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还存在以下的问题和不足。
1、推荐不实。由于观念、种族的不同,少数人在干部推荐上,以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为目的,进行不负责的推荐;有的人不通过正常渠道,仅仅是私下打招呼,或者口头推荐,无明确推荐记录,造成干部使用失察失误以后,责任无从追究;个别非领导职务有时甚至不通过民主推荐,由个别人直接点名,进行考察或直接上会讨论。
2、考察失真。干部考察有时是带着“有色眼镜”看人,带着结论考察。在未考察之前,或因“领导”已有交待,或与被考察者有隐藏的个人关系,在考察过程中,人为地设置障碍,有偏向地收集意见。在考察结论上,避重就轻,含糊其辞。
3、讨论决定走过场。由于“一把手”在班子中位高言重,有的人习惯于搞一言堂、家长制,以私人目的用人,“所喜所好者,败官而不去;所恶所怒者,有功而不录”;少数领导者或党性不强而附合,或“权权交易”而附庸,或出于“地方利益”而抱团一起,造成用人决策上打马虎眼,作老好人。
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制的单一性与《干部任用条例》系统化还不相适应。《干部任用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民主推荐、考核考察、酝酿、任用等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而目前制定的责任制只突出某一方面的单项责任,与《干部任用条例》的系统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责任制建设必须做到系统化,与《干部任用条例》相配套。责任制要贯穿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一个环节,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以找到责任的主体和对象,以至追究责任。
2、责任内容不够明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涉及到各个具体的环节,也涉及到各个具体的责任主体,目前对某个责任主体在某个环节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还不够明晰。因此,有必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其他一些党内法规的原则要求,对责任制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哪个环节、哪些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哪些责任应由哪个部门、由谁承担何种责任都要作一明确具体的界定,以增强主体的责任意识,保证选准人、用好人。
3、责任追究落实比较难。当前责任制建设中对责任追究的规定还比较笼统,责任主体不够明确,造成责任追究难以到人。这是造成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失真的原因之一。如向党组织举贤荐能是单位或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来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然而由于推荐者不承担推荐责任,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夸大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导致用人不当;有的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真。这样往往造成有的干部刚被提拔不久,就发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造成错了也就错了,谁也不需承担责任,责任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设想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州在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制上作了一些初步的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已制定出台了《**州民主推荐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州党政领导推荐干部工作责任制》、《**州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州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关于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37项,突出了干部管理、考核考察、任用等工作环节中的责任,增强了选人用人的责任意识,对选准人,用好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今后仍需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系化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要求。明确选人用人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选人用人的责任显性化、具体化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前提。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人用人程序,应本着“权责统一、职责分明”的原则,着重明确推荐、考察、决策等三个主要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
1、推荐环节。①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主体是推荐者本人。责任要求: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荐举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按规定填写《干部任职推荐表》,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承担推荐责任。②单位党组织推荐的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条件和资格,推荐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提供书面推荐材料,由一把手签名并加盖公章,对推荐结果负责。③民主推荐的责任主体是民主推荐工作的组织者。责任要求: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发现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现象应及时指出和纠正;如实统计推荐票数并向派出机关汇报推荐情况,对民主推荐的全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2、考察环节。①确定考察对象的责任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未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或民主推荐群众公认程度不高的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②组织考察阶段的责任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组建考察组,确定考察人员,指定考察组负责人;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加强考察指导,适时听取考察组汇报,了解考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违反考察程序和纪律的行为。③实施考察阶段的责任主体是考察组成员。责任要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进行考察工作;对有关重要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对考察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请示汇报;如实反映考察中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要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审计、计生等部门应如实地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谈话对象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和认真负责地回答考察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考察对象要认真配合考察人员做好考察工作,客观如实地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对考察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和说明。
3、任用环节。①酝酿干部任免方案的责任主体是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尤其要注意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由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任免方案;②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要暂缓作出决定。二是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是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干部交流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干部的任免关和提名关。
(二)、及时准确认定责任。对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关键是要准确认定导致失察失误责任主体的责任。根据选人用人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的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分下列四种类型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1、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的;利用职权干预组织上确定考察对象的;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等等,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2、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或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未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或未经集体讨论就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选派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考察工作,而影响考察质量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给考察组定调子、设置条条框框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未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确定的考察、推荐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认真听取考察组的汇报或不重视考察组的意见,将考察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未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将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或存在经济等方面问题的人,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等等,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追究考察组成员责任的。考察组成员未认真履行考察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或对考察工作中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未及时指出并纠正的;违反或擅自决定考察程序、考察对象和民主推荐、谈话范围的;对考察中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不予重视,该了解且能搞清的情况,未作了解或没有了解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建议的;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等等,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考察组成员责任。
4、追究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向考察组提供的反映考察对象的业绩情况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被访谈对象在与考察组谈话中故意隐瞒考察对象的重大问题或歪曲事实真相的;在考察组工作期间进行非组织活动,并经调查核实的;执纪执法部门提供了与事实有悖的审查结论的,等等,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进行责任追究。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一般领导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同时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依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严肃规范执纪程序。为确保责任追究做到“主体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追究适当”。查处追究应在干部任用全程记实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由上级党委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受理;
2、根据举报线索和所反映问题的性质,视情由组织部门或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立案调查;
3、调查组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意见等方式实施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凡经查实的问题都必须查明责任主体的责任及原因;
4、综合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处理建议,向派出机关作出回报;
5、由组织部门牵头召开组织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和违纪性质进行认定,并提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掌握干部条件,确实把那些政治可靠、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科级干部岗位上来。
二、拟选拔任用职位
主任科员职位2名(其中局机关主任科员一名;司法所主任科员一名)。
三、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资格
1、竞争行政职位要求占用行政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竞争正科非现职须具备副科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的经历。
4、年度考核连续2年优秀或连续3年称职以上。
5、应经过任职培训,特殊情况未达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时间安排
去年12月9日—去年12月31日
五、程序步骤
1、核定职数(12月9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区公务员局核定职数,在有空余职数的情况下制定实施方案。
2、上报方案(12月10日)
将制定的民主推荐实施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区公务员局审批。
3、资格审查(12月13日)
按照民主推荐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任职资格的人选列入民主推荐范围。
4、民主推荐(12月21日)
在全体干部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12月22日)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多数群众认可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考察的干部人选。
6、上报审核(12月22日)
将民主推荐结果报区公务员局审核。
7、组织考察(12月22日—12月23日)
考察预告,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范围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本科室全体干部及相关科室干部代表等。
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干部廉政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8、讨论决定(12月24日)
召开党组会议,对拟任人选做出选拔任用决定。
9、任前公示(12月24日—12月30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党组会意见,将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机关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任免
第三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降职
第五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林场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场党组、管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经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林场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场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组、管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组、管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林场中层干部、所在股室所有成员。
(3)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党组、管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由党组、管委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党组、管委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组、管委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组、管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组、管委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组、管委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党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组、管委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四、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组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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