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公安局基层党建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新形势和新要求,推动全局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实现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为泗洪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党支部的基本建设和开展的组织生活,包括“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组织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党员定期汇报、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领导班子述职评议、组织设置、阵地“建管用”、发展党员、学习教育、党员管理服务、台账资料管理等。
第三条 依规立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党支部基本建设和组织生活进行规范。
第四条 基层公安派出所党建工作实行县局党委和所属地方党委双重管理,党建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工作规范要求,县局党委应加强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二章 三会一课
第五条 党员大会
(一)召开时间: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全体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外干部、群众代表列席。
(三)会议组织: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
(四)主要内容
1.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意见。
2. 听取和审议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3. 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4. 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5. 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
6.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7. 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相关要求
1. 党员大会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
2.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通知全体党员。
3. 参会党员应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
4. 坚持民主决策,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党员赞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6. 遇到特殊情况时,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7. 会议记录簿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
(一)召开时间: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
(三)会议组织: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四)主要内容
1. 讨论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的意见。
2. 讨论研究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
3. 确定党小组会有关事项。
4. 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支部学习和工作计划。
5. 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 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事项。
7. 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五)相关要求
1. 议题由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沟通后确定。
2. 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3. 支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
4. 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
5. 遇到特殊情况时,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6. 会议记录簿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第七条 党小组会
(一)召开时间:每月至少召开1次。
(二)参会人员:党小组全体党员。
(三)会议组织:由党小组长召集和主持。
(四)主要内容
1. 组织党员学习交流。
2. 落实支部委员会相关要求。
3. 酝酿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4. 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相关要求
1. 建立支部委员联系指导党小组会制度。
2. 会议记录簿由专人负责记录,按年归档保管。
第八条 党课
(一)时间安排
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七一”前后集中安排1次。
(二)党课内容
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
(三)党课形式
课堂讲授、情景教学、事迹宣讲、视频点播、专题研讨、微党课等。
(四)相关要求
1. 认真制定党课计划。
2.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讲1次党课。
3. 用好“党课菜单”预选系统,邀请特聘教员讲党课。
4. 建立考勤制度。
5. 认真做好党课记录。
第三章 党员活动日
第九条 时间安排
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前移或顺延,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条 参加人员
支部全体党员。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可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十一条 主要内容
(一)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为主,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注重与“三会一课”、远程教育学习、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结合起来,确定活动主题,统筹安排活动内容。
(二)规定动作
1. 党员按月主动交纳党费。
2. 通报本月支部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
3. 每年至少安排2次到党员干部教学点,安排2次精品课程。
4.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典型事迹宣讲。
(三)自选动作
结合支部实际,增加活动内容。
(四)相关要求
1. 党支部制定党员活动日年度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 建立考勤制度。
3. 实行记实管理,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录入“党员e家”。
第四章 组织生活会
第十二条 召开时间
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或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主要环节
(一)会前
1. 组织学习
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学习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
2. 谈心谈话
(1)应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做到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广泛谈,提倡党员之间相互谈。支部党员少于10人的,党员之间要做到人人互谈。
(2)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主动与所在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谈心,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3)谈心谈话应敞开心扉、坦诚相见,既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谈心谈话情况应在组织生活会上报告。
3. 征求意见
(1)党支部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2)征求意见情况应在组织生活会上报告。
4. 对照检查
(1)查找突出问题。党支部应深入查找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教育引领和联系服务群众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应深入查找自身在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行业各领域党支部和党员还应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
(2)撰写发言提纲。党支部书记带头撰写班子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其他党员应列出问题清单和具体事例。
(二) 会中
1.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既解决问题、触及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自我批评做到“四个不准”:不准偏离主题,写成工作汇报;不准评功摆好,自我表扬;不准避重就轻,泛泛而谈;不准穿靴戴帽,过多铺垫。相互批评做到“五个一律”:一律互称同志,不称职务;一律只提意见,不谈成绩;一律摆明事例,不空对空;一律虚心听取,不表白辩解;一律出于公心,不搞无原则纷争。
(2)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先召开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再召开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未设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的党支部,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在全体党员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的基本程序为:党支部书记首先带领全体同志集体重温入党誓词;然后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接着从党支部书记开始,支部委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言步骤为:第一步,发言的同志剖析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二步,与会人员逐一对发言的同志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第三步,发言的同志对照大家的批评意见再作表态。
(4)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的基本程序为:党小组长首先带领全体同志集体重温入党誓词;然后从党小组长开始,党小组每个同志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言步骤同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
(5)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参照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的基本程序。
(三) 会后
问题整改
(1)支部委员会和班子成员应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党员应作出整改承诺。
(2)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党支部应将班子查摆的问题、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相关要求
(一) 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二) 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
第五章 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适用对象
在职的局党委成员。
第十六条 主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相关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时,原则上不主持会议,不坐单独设置的领导席,不作总结讲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般在支部书记之后即进行。
(四)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应事先向党支部请假。
(五)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按月主动到党支部交纳党费。
(六)要求传达到全体党员的相关精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到党员领导干部。
(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录入“党员e家”。
(八)每年在支部大会上通报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
(九)党员领导干部在每年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专项报告本人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
(十)局党委要定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六章 谈心谈话
第十八条 总体安排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前应集中开展1次谈心谈话;在党员入党纪念日前,党支部书记或班子成员应与党员谈心谈话;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党支部书记应及时与党员提醒谈话。
第十九条 主要内容
(一)沟通交流
交换思想认识,交流工作情况,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出谈心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谈心谈话对象存在困难、所急所需,给予帮助。
(二)征求意见
征询谈心谈话对象对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党支部班子成员还应注意征求对党支部工作及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提醒帮助
对在思想政治、维护团结、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谈话提醒,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相关要求
(一)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应主动与党员谈心,党员领导干部应主动与所在党支部书记、党员谈心。
(二)对流动党员,可提前约定时间地点开展谈心谈话,也可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谈心谈话。
(三)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应上门谈心。
(四)党支部书记及班子成员应及时回应、接受党员约谈。
第七章 党员定期汇报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
每年至少汇报1次,遇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主要内容
(一)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和生活情况。
(二)身边的先进事迹或不良现象。
(三)其他应向党组织汇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汇报形式
(一)可在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上集中汇报,或向党支部书记单独汇报,或采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
(二)长期外出的党员,可采取书面、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四条 相关要求
(一)党支部应认真听取党员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二)党支部对党员的书面汇报应妥善保存。
(三)对长期不向党支部汇报的党员,党支部应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第八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五条 时间安排
每年开展1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
第二十六条 评议方式
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评议内容
重点对照“四讲四有”标准、“四个合格”要求以及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奖惩等情况开展评议。
第二十八条 评议步骤
(一)个人自评
党员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小结,并围绕评议内容进行自我评价。
(二)党员互评
一般依托组织生活会开展互评,也可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党员互评。党员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评后,其他党员对其进行评价,指出问题及不足,提出意见建议。
(三)民主测评
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进行民主测评。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基层党支部,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民主测评。群众代表测评与党员测评可分别计票,群众代表测评票作为对党员提出评定意见的重要参考。
(四)组织评定
民主测评结束后,党支部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
(五)结果运用
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予以表扬或表彰;对评为“合格”的党员应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应指出差距,促其提高;对经调查核实其具体表现后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照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稳妥处置意见;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应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 党支部领导班子述职评议
第二十九条 时间安排
每年组织1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与民主评议党员一并开展。
第三十条 主要内容
党支部班子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教育引领和联系服务群众、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议步骤
(一)党支部书记代表班子述职。
(二)接受党员现场问询。
(三)党员投票测评。
第三十二条 相关要求
(一)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基层党支部,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党支部领导班子述职评议。群众代表评议与党员评议可分别计票,群众代表评议票作为考核评价党支部班子的重要参考。
(二)评议结果作为对党支部班子及成员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基本原则
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本单位队伍管理,全面履行教育、监督等职能,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贯彻落实县局党风廉政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及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二)制定学习教育计划,组织民警学习党纪党规,注重民警思想道德教育,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三会一课”内容。
(三)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防民警在枪、车、酒、赌、毒等方面发生问题,并做好记录。
(四)定期开展队伍情况分析研判,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
(五)健全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本单位民警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批评,并视情向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情况形成报告,每半年向县局党委报告一次。
(二)每半年为单位民警上一次廉政党课。
(三)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员民警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和生活等情况汇报。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率先垂范,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第十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三十六条 基本原则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总)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及任职期限
(一)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名委员,其中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5-7名委员,其中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支部要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
(二)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通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局党委批准。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员行政领导或业务骨干组成。书记由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书记由专职政工领导兼任,协助书记做好支部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换届选举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换届选举。任期内各级委员因人事变动等出现空缺时,应在3个月内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一)本届委员会任期已满的,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换届工作:
1. 提交(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请示。(总)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有关事宜,与局党委沟通后,报送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会议时间、支委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选举办法)。
2. 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待收到党委关于支部换届选举批复后,召开党员推荐大会(党员大会),按照多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采取无候选人公推差选的方式,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成员由支部党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支部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由新一届支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向局党委上报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员的请示,党委作出批复。
4. 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局党委批复后,要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5.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举时间后,各党(总)支部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前,各党(总)支部应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过程及有关情况。由党员大会先选举产生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再由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
6. 报告批复。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向局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报告一般包括党员大会的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名单和获得票数。
(二)任期内(总)支部委员会因人事变动等出现空缺时,要将人员先配齐再换届,具体要求为:
1. 任期内(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空缺时,由县局党委研究后,党委书记直接下文任命。
2. 任期内(总)支部委员空缺时,遵循按期换届程序,对所缺岗位进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相关要求
(一)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五类党员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内)
(二)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三)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四)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五)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八)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九)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十一)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二)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五类党员:
1. 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 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十二章 阵地规范建设
第四十条 基本原则
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规范支部党员活动阵地建设,确保基本要求达标、功能配置科学、党建元素丰富。
第四十一条 党员活动室建设
办公条件允许的党支部,都要设立专门的党员活动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六有” 标准(有标志标牌,有党旗、有制度,有档案柜,有书报,有台帐),建立功能设施齐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内悬挂党旗,张贴入党誓词、党员权利和义务、“三会一课”制度、发展党员程序图、党支部组织架构等内容,适当配备投影仪、电脑、电视等远教设备。
第四十二条 网络活动阵地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积极拓展党员教育阵地建设,明确专人规范“宿迁党员e家”系统维护和使用,创设支部微信群,灵活运用“党员e家”手机APP开展网上互动学习交流,并及时将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上传到手机平台。
第十三章 发展党员
第四十三条 基本原则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方针要求,严把入党申请审核、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发展对象政审考察、预备党员接收及转正等5个环节、25个步骤。
第四十四条 方法步骤
(一)申请入党
1. 引导优秀民警、辅警(未入党)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
2. 优秀人才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在1个月内与其谈话。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训教育
1. 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可以通过群团组织推荐和党员大会公开推荐。
2. 入党申请人未经党员大会推荐,或党员大会推荐票数低于50%的,不得列为支委会研究人选。
3.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在综合谈心谈话情况、党员大会推荐结果等各方意见后,集体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4.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及时公示。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群团组织推荐、党员大会公开推荐情况、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从申请入党到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5. 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6. 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教育培训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
2. 上级党委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同意后将上报的人选确定列为发展对象。
3.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4.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 县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县局党委预审。
2. 县局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 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4. 经县局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5.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个人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县局党委审批。
6.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7.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8.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9.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3.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4.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5.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形成会议记录。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6.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四章 台账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本原则
对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工作台账。让党建工作行有所循、做有标尺。
第四十六条 工作内容
(一)网络平台管理
1. 要安排党务工作者对“党员e家”系统数据更新维护。
2. “党员e家”系统数据更新维护主要包括党员信息维护、党组织关系转接、党费系统录入、党员年审登记等。
3. 各支部党务工作者每年年初要重新核算每位党员本年月应交纳党费金额,并及时录入“党员e家”系统;每月集中交纳党费后,党务工作者要在本月25号前将每位党员缴费情况录入平台;每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后,各支部要在1个月内进入“党员e家”党员管理子系统对所有党员进行年审登记,并同步做好《党员证》年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变动时,要及时进入“党员e家”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子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确保转接工作不超时。
4.所有党员都要通过“党员e家”手机APP在线交纳党费,对不具备使用能力的党员,由所在支部收取党费后,系统管理员在APP中批量交纳。每月组织生活结束后,及时上传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二)纸质台账管理
各支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一本记录簿(党支部活动记录簿)、四类工作台账(即文件资料台账、学习教育台账、党员管理台账、组织建设台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抖音账号:文章写作知识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