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整改报告书篇1
随着医院就诊人数的不断增加,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决定上线电子病历系统,彻底改善医院面临的问题。系统覆盖住院和门诊,主要目的是提高临床工作效率,改善临床工作质量,并为临床信息化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经过选型,由南京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开始实施该项目。住院电子病历部分已于今年6月全面上线,门诊电子病历将于9月中旬全部完成。
信息整合是关键
绍兴市人民医院确定电子病历上线后,多次与实施公司共同调研。最终确定采用B/S构架,后台采用SQL 2000 数据库;采用表格化模板或文本模板两种方式实现对病史、病程录、手术记录、谈话记录、护理记录等所有原病历本内容的带痕迹编辑与修改,病历内容全部存入数据库;严格医生护士授权与安全控制,上级医生可以修改下级医生的病历,护理组长或护士长可以修改护士的护理病历,医院质量管理科室可以监督查询全院病历;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书写时限要求,设置事前提醒与事后警告功能,提醒相关医护人员及时书写文书,超过时限未完成书写则自动警告相关医护人员,并在病历质量控制部门的工作站显示相关记录以加强监督。
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使各部门原来独立信息的整合、集成成为绍兴市人民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道。经过实施公司与该院计算机中心的共同研究,集成的系统信息分为以下几种:
门诊系统的信息集成:该院门诊采用门诊医生工作站(电子处方与电子病历),记录门诊病人就诊的所有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信息。通过入院注册时住院号与门诊号的唯一对应,实现在住院电子病历界面上,查询该住院病人在本院历次门诊按时间序列的所有门诊就诊信息。
PACS及医技系统的信息集成:绍兴市人民医院于2004年建成全院性PACS系统。医院所有医生工作站均可查询放射报告与高清晰度的放射图像,并对神经内、外科等对图像要求高的八个临床科室配置了高分辨率高灰阶的放射专业显示器。
LIS集成:医生在系统中输入检验项目医嘱,护士打印检验标签并粘贴于样品容器上,根据标签采样送检验科。检验科根据住院号进行样品核收并检验,检验结果由仪器自动传至LIS服务器,经技师确认后,电子病历系统该病人界面上就能查询按时间序列的所有检验报告。
传染病与医院感染报告系统:电子病历界面上集成了传染病例的报告,医生只须在报告界面上作少量选择。报告内容反馈到医院感染科,由医院感染科对报告内容审核后通过中国疾控中心的网络直报系统直接上报,有效缩短信息从医生端到医院管理部门的时间。
抗生素控制审批系统:医院在对药品比例与医生经济收益进行政策性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对抗生素类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护理信息集成:医院采用电子护理病历,入院评估单、一般护理记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由计算机处理。医生在电子病历界面上能查询到所有病人相关的护理信息。
医嘱信息集成:医生可以在电子病历界面上的医嘱处理功能上录入医嘱,也可在医嘱系统上录入医嘱。在电子病历界面上可以查询相关病人全部医嘱、临时医嘱、已停止的医嘱、正在执行的医嘱等信息。
药物知识库系统集成:通过药物知识库系统的药物名称与本院药库在用药物的对应,医生在医嘱录入界面上可以查询药物剂量、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并可查询相关药物的详细使用说明书,达到指导医生用药,防止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
临床应用有变革
经过数月实施,电子病历系统取得了不错的应用效果。
绍兴市人民医院电子病历是以病人为中心,病人诊疗信息为主线,集成门诊、住院等与病人诊疗相关的各个环节,包含了门诊病历与处方、医技检查、检验、医嘱、医生与护理病历记录等信息的电子病历系统,有利于医生对病人的准确诊断与有效治疗。
该电子病历系统的实施将明显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且质量胜于效率。绍兴市人民医院在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基础上,出台了电子病历使用规范,通过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控制工作站进行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考核,通过管理控制病历书写质量,以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的目的。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医务科对医生临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护理部对护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事前提醒由电子病历系统自动完成,直接提供在医生和护士的工作平台上。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2
一、口腔门诊工作制度
1.口腔诊疗工作有一名分管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门诊部主任全面负责管理口腔门诊诊疗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
2.严格遵守《医院员工守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坚守服务承诺信条。
3.科主任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督促和指导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4.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做好班前准备,准时开诊,工作时间不离岗,离开诊室向科主任请假,对迟到早退人员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6.严格遵守口腔科感染管理规章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7.认真学习各种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合理使用,避免损坏。检查并记录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发生故障及时报告科主任。
8.保持诊室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病人提供一个舒适的就医环境。
9.关心体贴病人,态度和蔼,解答问题耐心有礼貌。
10.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预约复诊时间。
11.按规定收取治疗费用。
12.按规定合理用药。
13.对疑难病例不能确定诊断时应请上级医生会诊。
14.患者就诊当次未能确诊,治疗四次以上未能解决问题者,及时报告科主任。
14.工作时衣帽整齐,禁止大声喧哗、聊天。
15.同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协作、共同提高。
16.下班前要关电闸,水门,气门,门窗,保证安全
17.维护本院利益,维护科室利益,爱护公物,开源节流。
18.时刻保持高昂的工作激情,有责任感,有爱心。
二、科室员工沟通协调工作制度
沟通协调形式
1、科室每2月举行一次员工意见沟通协调会议,让科室领导与员工、员工之间进行广泛地交流和沟通,以便协调工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作出整改。
2、员工沟通协调会的开会时间,一般应至少提前3小时通知员工,保证员工意见能及时在沟通协调会上反映。
3、遇到有些问题在科室协调会上不能解决的,可咨询医院相关部门,将该职能部门意见在沟通协调会上通报。
4、根据科室的实际情况,可利用科会或科室民主管理小组扩大会议进行沟通协调。
5、科室设置员工意见本,员工可以随时将问题和意见写在意见本上。
6、凡是员工意见经采纳后产生效果的,应得到公开表扬。
7、护士长每月征集科室员工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
沟通协调内容
1、总结工作和讨论工作计划
2、传达和学习上级和医院文件、会议精神,讨论贯彻落实上级和医院的决议及工作布署。
3、通报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的决议。
4、需经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讨论的重大事项,可事先在员工沟通协调会上征求员工意见。
5、讨论科室文化建设的实施。
6、根据科室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讲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7、讨论分析科室确因管理疏漏而引起的投诉,广泛听取员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8、通报科室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9、其它关系科室建设和职工利益的事宜。
三、口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时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时知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
2.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务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私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口腔全程优质服务制度
1、建立就诊流程,针对口腔科患者不同人群需要,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2、设立口腔分诊台及候诊室。
3、提供电话、就医咨询、纸巾、TV候诊、饮用水等,为病人提供优雅、舒适、方便的就医环境。
4、从着装、语言、行为、治疗处置上予以规范医务人员,不能使用服务忌语,与顾客交谈须站立回答,不能边低头做事边回答病人等。
5、为行动不便、年老体弱等患者交费取药,陪同进行各种检查。
五、门诊健康教育
1、门诊部主任必须重视并主管门诊健康教育,在候诊室醒目位置设立闭路电视和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各科常见病和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急救等知识,经常更换宣传内容;督促医护人员在门诊过程中开展健康教育。
2、门诊医护人员以口头讲解和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对病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给予指导;及时向病人或其家属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品。
六、口腔科绿色通道就诊制度
为了完善科室服务管理机制,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现制定绿色通道就诊。
绿色通道适用人群:
1.持老年证者。
2.体弱多病者。
3.有肢体或智力残疾者。
绿色通道就诊流程:
1.医护人员全程陪伴。
2.在和其他患者有效沟通后优先就诊。
3.提供专区候诊,休息服务。
七、口腔医患沟通工作制度
1、科室设专人(护士长)负责医患沟通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2、医院在一楼候诊厅,设立院长信箱,院办负责每月中旬一次收集信函,及时交往主管院领导处理。
3、在门诊大厅公示医院投诉电话:85128509,口腔医患沟通热线电话85128530,电话对外公示。
4、设立顾客意见登记本、病人投诉记录本及好人好事登记本。
5、每月不定期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6、护士长负责每月一次的医患沟通座谈会与病人沟通,护士长指定人员做好现场记录(记录于工休会议记录本),并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如不能现场解答的,应请示科主任或主管院领导后,给予答复。
7、科室医患沟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集中,对家长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反馈,总结经验。
八、口腔感染控制业务学习制度
医院感染控制管理是确保医疗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感染控制规章制度制订口腔科感染控制业务学习制度如下:
1、组织全科职工有计划自学相关条例、规范、制度,科内定期检查,医务人员掌握基本消毒隔离知识。
2、组织学习医院下发的有关感染控制知识,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知识,并由科主任负责考核3、定期组织科内感染控制知识、制度学习
4、每年选派感染控制员外出参加学习,学习国内外口腔感染控制的先进方法。
九、医院感染在职教育与培训制度
1.对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加强在职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每月科内组织业务学习一次,每季专题讲座一次,每年外出学习一次。
2.对医院感染监控员的培训。由各临床科室挑选有实际工作经验、有威信的医师和护师担任医院感染监控员,由医院感染科对他们进行定期业务培训。
3.做好全员医院感染知识再教育,每年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普及教育,强化医院感染预防意识。培训方式可采用学习医院感染管理的文件、书刊或讲义,观看医院感染控制教学录像片,请专家作专题讲座,举办学术报告,医院感染知识考试等。
4.新分配来院的医护人员在岗前教育课程中应接受医院感染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5.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专业培训班,对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如医生抗生素学习班、护士消毒灭菌学习班、行政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学习班、清洁工的保洁培训班等。
十、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一、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紫外线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疗患者外,其它人不得入内。
2、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清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4、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6、无菌持物钳干燥保存,每四小时更换一次。
7、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毁形、浸泡、消毒,每日同供应室对换。
8、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或失效期、责任者,超过一周应重新灭菌。
9、清洁、消毒物品与污染物品严格分开放置。
(一)治疗室医务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及口罩,操作前应洗手,必要时戴手套;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二)执行医嘱时要做到“三查”(摆药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
(三)治疗室要保持整洁安静,每天湿式清扫及通风,物体表面保持洁净,坚持空气清毒;治疗用品、污物处理等应按消毒管理办法执行。
(四)室内分清洁区、污染区;无菌与有菌物品、清洁物品与
(五)凡需做过敏试验的药物,使用前必须询问过敏史,做过敏试验和治疗时,要配备急救药品,密切观察反应并做好应急准备。
(六)治疗室应配备《药物配伍禁忌表》,联合用药时,应科学合理,注意配伍禁忌。
1、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2、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4、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5、剧毒药品与贵重药品应加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
6、各类器械用具,每周大消毒一次,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二次,接触病人粘膜的各种导管需高压消毒。
7、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进行初步消毒后,再同供应室对换。
8、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重新灭菌(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9、室内每天消毒,每月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
10、清洁用具应专用。
11、该制度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二、口腔诊所医生职责:
1、认真学习掌握本诊所的消毒隔离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医源叉感染。
2、接诊每一个患者时首先要说:“您请坐”引导患者在椅位上就坐,患者坐到椅位上后要问:“您怎么不好?”、“您哪里的牙不好?”或者“您有什么需要?”,患者在叙述病史时要看着患者耐心倾听,并通过提问交流掌握患者的整个病程、患者的心理需求以及患者的期望。
3、医生在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必须戴手套和口罩,检查患者之前让患者漱口(如果患者主诉冷水刺激痛需用温水漱口),检查时最好交给患者一面小镜子然后先检查主诉牙齿,并告诉患者牙齿的病情,检查完主诉区后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告知患者其它牙齿的疾患。检查的动作要轻柔,口镜避免压迫牙龈附着龈区引起患者不适。
4、治疗前要向患者介绍2-3种治疗方案,并耐心介绍各种方案的治疗的时间、次数、优缺点以及大致的价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开始治疗。(阻生齿拔除、小手术需要签同意书),必要时可以用收费手册、模型和医患交流系统详细介绍该治疗方案。
5、治疗中在进行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须向患者事先提醒,在进针、磨牙、探诊、叩诊、冲洗、放药等步骤之前都必须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症状和感觉,治疗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治疗的操作标 准和程序进行。
6、治疗中如果暂时离开椅位需要向患者说明情况,并注意关掉椅位的照明灯。
7、治疗的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介绍该疾病的一般常识并进行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的宣教。
8、治疗后必须清洁患者的口腔周围血迹、唾液以及印模材料,用小镜子介绍今天治疗的效果,叮嘱治疗后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有的症状和处理办法,作好预约并提醒患者留下电话一边通知预约和取消预约,调整椅位使患者离开椅位。
9、本诊所诊治的每一名患者必须填写诊所的病历记录,绝对不允许不写病历以及病历记录潦草、过于简单。
10、患者复诊时要仔细询问治疗后的反应并耐心的解释相关的症状,说明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11、鼓励对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电话、邮件)。
12、绝对不允许和患者发生争吵。
13、医生必须遵守和患者约定的时间,绝对不允许预约的时间医生不在位,如有特殊情况必
须提前和患者取消预约。
14、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职责和医疗工作制度,执行医疗工作常规,严格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和(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差错。
15、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诊疗水平。
16、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巧和水平。
17、同事之间密切协作,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绝对不允许发生医务人员之间的争
吵。
18、执行诊室器械、药品等管理规定,所有物品使用后必须放在固定位置。
19、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更改和减免收费
20、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单位介绍和转诊病人。
十三、口腔诊所护士一般职责:
1、认真学习消毒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2、 提前10分钟上岗,穿戴好工作服、帽子
3、开窗通风,开灯、开闸,保持诊室内整洁、安静、空气流通和光线充足,保持治疗室整洁,打扫诊室卫生,整理台面、桌面,候诊杂志、期刊管理、清点。
4、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1) 消毒液擦洗台面、桌面以及拖地
(2) 用75%酒精擦拭调药台,并更换玻璃板。
(3) 取出消毒的口镜、玻璃板,擦干备用。
(4) 检查补充各诊桌上药品(含氧化锌、干尸、根管糊剂等)、消毒液、敷料等。 (5) 按时更换消毒液,及时补充药品、棉球等。
5、提前整理当天预约患者的资料,必要时打电话提醒和确定预约的时间。
6、衣帽整齐、佩戴胸卡、精神饱满、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指导其舒适就座,调好椅位、灯光、系好胸巾、准备漱口杯及检查器械。
7、听从治疗医生指挥,与其保持行动一致,,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工作,主动看阅病历,问病情,准备所需的物品和器械,及时递送调好的材料和药品。
8、患者就诊完毕,帮助取下胸巾,撤走漱口杯及检查器械。
9、维护诊室就诊秩序:安排陪同人员舒适就坐和阅读报纸书刊。
10、及时补充诊室各种消耗物品,经常整理医生诊桌、调药台、治疗台上物品,保持干净、整齐,各物品归位。
1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凡口腔用物均应消毒,避免交叉感染,在进行各种配合前均应洗手、戴手套。
12、揉搓银汞时用丝布,严禁直接用手捻,银汞枪每次用前须酒精消毒, 汞应挤入高盐水瓶内。
13、负责诊椅、痰盂的卫生及保养,每一个患者治疗完毕后刷洗痰盂,诊椅每半天门诊结束后清洁。
14、熟练掌握本科常用器械、药物、材料的作用、用法及常见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15、每日清点并登记器械,每周检查、保养器械,及时补充和报损。
16、登记治疗中需要购买的材料、器械,保管好药品和其它物品,定期查对药品及器械。
17、负责下班时关好水、电、窗、锁。
18、配合医生做好收费工作。
口腔诊所护士其它职责:
1、学习口腔医学知识,耐心、专业地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做到不推、不顶、不冷、不硬,使用文明语言,如:您、请、对不起等。
2、了解本诊所各级医师的特长和出诊时间。
3、医生因故推迟就诊患者(前一个患者还没有治疗完毕),要向后面的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医生会马上给您治疗”,
4、配合医生进行预约和改约工作。
5、工作时间不谈与工作无关事,不看与工作无关书报,如因工作需要离开分诊台时须请他人替岗。
6、根据本诊所特色做好疾病防治和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
7、认真听取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和要求,给予恰当的处理。
8、负责管理诊所调查表
9、负责修复技加工的联系、接收以及登记管理。
10、一次物品用毕进行分拣,回收处理。
11、仔细清洗各种污染器械,并及时高压或浸泡消毒。
12、每日按时消毒物品,并清点登记、注明消毒日期,保证门诊所需的器械、敷料、手术包
门诊护士长工作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门诊护理行政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及护理人员的分工与排班。
2.巡视检查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深人各科门诊,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改善就诊环境。检查护理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复杂的技术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做好传、帮、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3.督促护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4.检查指导护理人员做好开诊前准备工作、健康宣教工作,巡视候诊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应急情况。
5.组织安排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指导落实进修、实习护士的工作。开展护理科研,及时总结经验
十四、医疗文书书写制度
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或圆珠笔书写,力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名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涂改、补填、剪贴、医生应签全名。
(二)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四)、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五)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六)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1989.7.30.4[SX(]20[]am[SX)]或5pm.
(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医司的统一规定书写,要突出中医特色。
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生日(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全名。
(二)初诊必须系统检查体格,时隔三个月以上复诊,应作全面体检,病情如有变化可随时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三)重要检查化验结果应记入病历。
(四)每次诊疗完毕作出印象诊断,如与过去诊断相同亦应写上“同上”或“同前两次不能确诊应提请上级医师会诊或全科会诊,详细记载会诊内容及今后诊断计划,以便复诊时参考
(五)病历副页及各种化验单,检查单上的姓名、年龄、性别、日期及诊断用药,要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实足年龄,不准写“成”字。
(六)根据病情给病人开诊断证明书,病历上要记载主要内容,医师签全名,未经诊治病人,医师不得开诊断书。
(七)门诊患者需住院检查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记录力求详尽。
(八)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一)应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时详至时、分
(二)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指征。
(三)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四)对需要即刻抢救的病人,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住院病历(完整病历)书写要求:
(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二)对新入院患者必须写一份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三)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病人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接收大批病人或伤员时,住院病历完成时间可由科主任酌情规定。
(四)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前的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
(五)住院病历必须由5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一)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原则上与住院病历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二)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个时内完成。
(三)、对既往史及系统回顾、个人史、婚姻史、月经、生育史、家族史及体格检查中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资料必须具备。
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的病人,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再次入院病历,住院医师书写再次入院记录。
(二)因新发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应按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的要求及格式书写,可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三)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家族史等可从略。但如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
(四)病人再次入院后,医师应去病案室将上次入院记录调出,并置于再次入院记录之后
(五)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
表格式病历的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表格式病历必须包含有住院病历要求的全部内容。
(二)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仍按规定书写住院病历,表格病历由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填写。
(三)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的内容同入院记录的内容。
病历中其它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病程记录: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在病人入院后及时完成,由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应包括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诊疗计划,重危病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征)、上级医师和科室内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特殊治疗的效果及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理由,各种会诊意见,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般病人每 l~2天记录一次。慢性患者可3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
(二)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及时、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三)凡移交患者的交班医师均需作出交班小结,接班医师写出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在病程记录内。
(四)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转院记录。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五)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并同时抄写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或当班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检的病例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应有详细的死亡讨论。死亡讨论至少在一个月内完成并有记录。
(六)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十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对就诊病人全部实行电脑管理,每位病人一个ID号,认真记录病史,安顺序就诊。
2、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部的器械(包括牙钻、机头、托盘等)均严格消毒。
4、进行各项口腔治疗手术前,应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过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 分钟55,必要时加戴无菌手套或指套。手术时必须戴无菌手套。
6、进行各项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治疗室内的各项物品,均应有固定的放置地点,专人保管,逐日检查,随时补充,及 时更换。
8、门诊所有设备、器械,须经常检查、加油、保养,并定期清点,防止损坏或遗失。
9、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每日治疗室通风30分钟以上,紫外线空气消毒,清洁
10、整顿应在治疗前、后进行,治疗中不得进行,清洁地面时应先拖后扫。
11、注射麻醉剂前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并按常规要求作过敏实验。
12、治疗室内应备有常规急救药品,并专人负责,每日检查。
13、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切断水、电总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十六、口腔科管 理 制 度
(一)本口腔诊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诊所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任的管理,诊所人员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诊所主任决定。
(二)诊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纪、法规、院纪、院规及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三)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必须服从诊所主任的安排。
(四)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事先请假。
(五)工作人员必须维护诊所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诊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六)医生、护士的班前准备及班后检查工作要细致、及时。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七)对待病员及家属要和蔼、耐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决不与病人发生争吵,对待特殊病人应适当予以照顾。
(八)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单位介绍和转诊病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九)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诊所人员不得以医谋私,坚决杜绝任何自行向患者或家属收受或
索取钱物的行为。
(十)工作时间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间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十一)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持诊所的清洁卫生及安静的工作环境,做到三轻(即说话轻、走路
轻、动作轻),不得大声喧哗。
(十二) 爱护诊所设备和设施,定期保养,遵守操作规程,如违反规程或人为造成设备和设
施损坏者,依损失情况酌情赔偿。
(十三) 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各种材料,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诊所主任职责:
1、 全面负责并主持诊所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诊所的业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本诊
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劳动成本,确保经济指标的完成。
2、 组织诊所业务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督促和指导各级
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3、 负责诊所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财务监督工作,负责诊所的财务统筹,购买计划、奖金、加
班费分配
4、督促检查诊所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3
1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我局根据举报,由2名卫生监督员对冉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冉某,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2、有区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为:“某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也是冉某;3、诊所门前的招牌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某区江津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4、用门前招牌名称印制有“普通处方笺”,有6份记载了药物、剂量及用法的处方,其中有“重组乙肝疫苗10ug×2”处方一份;5、冰箱内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近100盒;6、现场执业人员6名,谭某、曾某等5人只能出示资格证书。7、以“肝病研究所”名义在我市电台和户外进行医疗广告宣传。该案经立案、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合议,对该诊所以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案、肝病科未经核准超范围执业案拟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后,该诊所于次日书面提交并盖有“肝病研究所”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诊所公章的陈述申辩,说明其是一个单位两块招牌,并要求减免罚款。我局经行政处罚减免审批,于8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8月31日诊所交纳罚款后结案。
2010年3月29日,我局对冉某诊所再次进行检查,该诊所仍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在《供求世界》报纸上“乙肝大小三阳、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等各种肝病确保5~15天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门诊登记本上记录有自2010年1月1日~3月27日就诊的55名患者情况,其中有33名提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曾某等3名护士及药房张某现场不能出示执业证书。4月6日,我局再次对冉某诊所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的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违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诊所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后结案。
2 分析与讨论
2.1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冉某诊所《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在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没有“西医内科”名录,只有一级科目为“内科”;冉某诊所第一次有“肝病研究所”的处方笺及该处方笺书写给患者增强免疫力的“乙肝疫苗”处方;第二次有门诊日志登记的55名患者中,就有33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分类,就诊的人员应属一级科目为“传染科”、二级科目为“肝炎专业”。由此可知,冉某诊所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超出登记范围应属违规执业。
2.2 诊所名称问题的探讨:
2.2.1 医疗广告者与《执业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不相符。冉某诊所第一次以“肝病研究所”的名称在电台和户外站牌上广告,第二次是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在《供求世界》报纸上医疗广告的。所谓“肝病研究所”是某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所谓“肝病诊疗中心”是冉某自行命名的。虽然冉某诊所与“肝病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属一人,但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诊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诊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况且,医疗机构成立并执业是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为标志[1]。早在2005年《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中规定,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而且某局核发的“肝病研究所”的“肝病”已超出冉某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属于《通知》中所列非法行医行为,也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以,本案认定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医疗广告是违法的。
2.2.2 冉某诊所的医疗广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在广告中,冉某将“某区肝病研究所”中的“某区”去掉,给人的感觉该研究所是跨区域的机构,带有欺骗性。广告宣称对“各种肝病确保在5~10日有显著疗效”,严重违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2.2.3 医疗广告法律法规立法上的瑕疵。《广告法》仅对药品、医疗器械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对医疗机构的广告却未涉及,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卫生部联合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目前,各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广告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广告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只有审查权,没有监督权,这是法律制定上的瑕疵之一。其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以下的卫生行政部门既然没有审查的职责,往往也不大愿意监督。本案冉某诊所以“肝病研究所”的名义“确保5~15日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审查部门不监督,监督部门不愿监督,受害的是广大患者[2]。
2.3 正确理解与执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在第二次合议中,有人提出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冉某诊所的两次违法事实相同,违法时间虽然在不同的年度里,却在7个多月的时间内受到同一行政机关的两次行政处罚,是乎有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所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两种情况:即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这一违法行为便告终结;另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确有困难,处罚完毕后应限期改正,只有当限期结束后,此违法行为才应终结[4]。冉某诊所两次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均在“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超过15日的限期改正时间后仍未改正者,应视为另一个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应属于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罚,而这样的处罚不属“一事不再罚”[5]。
2.4 卫生行政执罚的缺失。
2.4.1 调查取证尚有不足。收集有效证据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证据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核心,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6]。行政机关在考虑全部证据以后,根据占优势的证据来确定事实,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3]。本案在冉某诊所内发现有乙肝疫苗后,应询问该诊所是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点,人员是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两个内容都没有涉及,对乙肝疫苗也没有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名医护人员均未制作询问笔录;更为重要的是对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的收入情况没有收集相关证据,甚为遗憾。
2.4.2 违规使用乙肝疫苗的行为未能查处。乙肝疫苗是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的疫苗。在冉某诊所第一次检查时发现有乙肝疫苗药物和使用的处方记录,而对该疫苗没有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罚款,是本案的不足。
2.4.3 行政处罚轻微,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冉某诊所未经行政核准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依据《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3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聘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我局第一次仅给2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也只给予3000元的罚款,处罚过于轻微。另外,还有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名义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没有追究。
执法者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执行,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对照案件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比照,认为对医疗机构的处罚过于很轻微,对无证执业人员亦未处理,对应该没收的疫苗而没有没收,这样的卫生行政执罚显得草率和极端的不负责任,如此作法既达不到教育的作用,更不可能维护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3 小结与建议
通过对冉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案件的分析,反映出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行政执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建议:
3.1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不仅熟练掌握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内容,同时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客观上突破一个“难”字,从主观上克服一个“懒”字,在社会上撇开一个“情”字,在调查方法上突出一个“巧”字,在执行公务中严守一个“廉”字,以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能力。
3.2 建立行政处罚后的回访制度。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进行回访,以便了解当事人是不是改正了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建立回访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与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更是严肃行政执法的需要。
3.3 修改医疗广告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广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应赋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批权、监督权。否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永远是束之高阁,医疗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将处于一个真空地带,无人监管,受害的仍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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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爱华、刘军、汤文成等 某门诊部对外租赁科室引发的法律思考 [J]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第5期 P60
[3] 马怀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问答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4月第一版 P127~186
[4] 谢玲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 [第四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5月第1版 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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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树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评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8月第11版 P4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4
一.存在问题
1. 影像科门口吧台排队队伍较长,干扰大厅秩序及其他患者。
2. CT及MRI检查等候时间过长,且报告出具时间较长。
3. 急诊患者较多,且病情变化较快,需立刻处理。
4. 设备故障频率较高。
二.原因分析
1. 部分患者需要提前放置留置针和口服造影剂,工作人员要引导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和缴费及记录服用造影剂时间。
2. 影像科检查是临床诊疗的重要参考指标,检查量一直居高不下。
3. 不少患者认为急诊等候时间较短,大量伪急诊积压。
4. 影像科设备乃精密仪器,环境需要特定的温度和湿度。
三.整改措施
1. 吧台工作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及时分流患者。
2. 技术组中午和晚上留班,及时处理滞留患者,诊断组远程处理报告,门诊出具报告时间≤12小时,住院出具报告时间≤48小时,急诊出具报告时间≤2小时。
3. 急诊CT安置两台CT,及时分流患者,并配备研究生协助处理报告。急诊DR安排实习生跟班。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5
各区县(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湖管理区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继续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28号)和《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要求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卫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与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反感、反映最强烈、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顽症痼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严管严查严惩,着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着力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深化医改,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坚决整治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
医疗机构诊疗流程不科学、不畅通,群众看病挂号难、候诊难;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和违规收费,加重了群众就医负担。
1. 治理挂号难、候诊难。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实行电话预约、短信预约、诊间预约及自助预约机等模式,方便患者挂号就诊;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积极推进分时段诊疗、错峰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2. 治理不合理检查。认真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制度。严格遵循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的适应症,提高检查的阳性率(三级医院CT、MRI检查阳性率达到60%以上,大型X线检查阳性率达到50%以上,医学影像诊断与手术后符合率达到90%以上)。严禁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收入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严禁检查中的开单提成。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3. 治理不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处方点评、不当处方公示制度,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不合理用药人员予以警告谈话、医德考评扣分、通报批评、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处理。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4. 治理不合理治疗。重点纠正医疗机构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小病大治、违规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无限制选择高新技术等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5. 治理违规收费。切实纠正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收费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开展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合理收费。
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卢赐清;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规财科
(二)坚决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和临床服务中擅自采购网外非中标(挂网)药品,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加剧群众"看病贵".
1. 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与岗位聘用挂钩,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和执业再注册挂钩。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纪委办、市卫生局医政科
2. 完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积极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探索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切实降低药品与高值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完成普通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压缩供应商实施商业贿赂的空间。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卢赐清;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药政办、药管办、纪委办
配合部门: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挂网)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杜绝采购网外非中标(挂网)药品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除急救和重大疾病防治确需网外采购药品外,其他药品必须全部在中标(挂网)药品目录内采购,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的网外采购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 ;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纪委办
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的决策、采购、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执业行为的廉洁风险防控。全市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在2014年全面建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平台,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率先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平台。对医疗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加密管理,严格权限和审批程序,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落实重点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切实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剂、信息、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责任科室:市卫生局纪委办
5. 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对在医药购销过程中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网外采购非中标药品的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将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医药经销企业或个人,及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上报到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坚决取消其两年内在本省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科室:市工商局竞争执法科
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责任科室:市卫生局纪委办
(三)大力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江湖游医、假医生等非法开设诊所;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秩序。
1.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3. 坚决打击 "医托"、"医闹"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和利用挂号牟利等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严厉查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权益。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四)坚决整治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采取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证明、虚假结算票据、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严重侵害参合人员利益。
1.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个人自负费用比例、总额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加强动态监测,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以及重复检查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局纪委办
2. 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积极推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刘保湘;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市卫生局纪委办
3. 严格落实新农合三级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按月公示本区域内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补偿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刘保湘;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
4.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管理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履约诚信"等进行考核评估,按考核结果进行诚信等级分级,对诚信等级较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倾斜政策,对诚信等级较低的医疗机构严格管控,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主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服务诚信档案,将医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医保处方权挂钩。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5.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通报相关违规行为。对触犯刑律的个人,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责任人:刘保湘、石瑞来、易建平、符中智;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农合办、法监科、医政科、纪委办
(五)坚决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医疗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
1. 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加强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的监测,发现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及时组织查处。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彭元军;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行政许可办公室
2.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期间仍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从重处罚;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予以严肃查处。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
3. 加大对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常德市卫生局网站、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等媒体及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发布医疗消费警示信息,大力宣传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重点和取得的成效,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责任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2014年1月7日前完成)。2014年1月7日前,完成对全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发动,提高对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认识,为专项整治奠定良好的氛围。各责任科室和单位要根据实际制订更加详细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范围、工作进度,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具体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4年1月17日前报常德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集中整治(2014年1月3日—2014年3月31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自查整改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各区县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三)组织检查评估(2014年4月1日—6月30日)。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采取专项检查、明查暗访、走访患者及家属、医护人员等形式,自上而下对全市卫生系统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具体做法、推进情况、实际效果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通报和督促处理一批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提高检查的实效性、震慑力。各区县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6月,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检查评估报告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常德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机制、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迎接考核验收(2014年7月—9月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我市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的成果进行考核验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消极等待、被动应付甚至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常德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家火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
马 慧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寿林 市卫生局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石瑞来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陈谋建 市物价局副局长
周尚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彭 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发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设立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纪委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统筹协调,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的子方案,召集相关配合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各配合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主动作为,认真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把责任追究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对整改工作消极、简单应付、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整治效果不好的,要强化正风肃纪,严格进行问责,形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监督警示作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开门整改。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内容时限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在媒体上公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市卫生局设立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举报电话(7705031),受理社会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内容,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凡实名举报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坚持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绝不姑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问题,要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处理。
(五)加强情况上报。各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认真总结梳理,每季度(2014年3月底、6月底)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方案、自查整改报告、检查评估报告等。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吕进新,联系电话:7705031 .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6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设立社会医疗机构。积极促进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村、社区等医疗卫生发展不足的地方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依法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诊疗活动,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设置床位100 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等,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应当在媒体或拟设置地点向社会公示,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决定不批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床位100 张以下的医院,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不设床位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半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延期时限为半年,不设床位的延期时限为3 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应当实地考察和核实社会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由其指派的考察核实工作人员签署考察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属个体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设置人)不得变更。主要负责人不继续在该机构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 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准注销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和印章,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逾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后予以公告:
(一)破产、解散;
(二)歇业;
(三)因分立或合并而终止;
(四)因跨区变更执业地址;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属个体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设置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不继续在该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不得私自涂改。
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其所属科室不得出租、发包或者变相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出租、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外从事诊疗活动,但急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员的标牌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但急诊和急救除外。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除医学需要外,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应当标明政府基准价、指导价和本医疗机构实行的医疗服务价格。
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合理补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并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一)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聘用合约。
受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未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得独立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聘用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外出会诊制度。医师未经其所属医疗机构同意不得外出会诊。
禁止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加强医院消毒、隔离工作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医疗污水和废弃物。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弃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经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义诊活动。禁止以义诊名义开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等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非医护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文件的管理,使用的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件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患者规范记载(开具)病历、处方。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内容失实、导人误解或者导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各种专业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不得伪造、涂改、破坏、销毁、隐匿证据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现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医疗救护或者转诊工作,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承担紧急医疗救援、疫情和疾病防控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诚信度、社会满意度、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将监督管理及社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公示,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社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社会医疗机构信用制度、年度质量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社会医疗机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校验期时,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提供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国家规定应当暂缓校验的其他情形。
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暂缓校验期满仍未能通过校验,或者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房屋出租人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二)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医疗机构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对外从事诊疗活动的,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或者社会医疗机构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再次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或者以义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诊活动,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以及有其他逃避责任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而不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可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准予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社会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执业登记申请没有实地考察和核实情况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对利用承租住房或其他场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进行经常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社会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7
所谓的进步就是将过去的错误更正。以下是分享的疫情督查整改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疫情督查整改报告
根据阜阳市疫情防控督导督查反馈意见,我院坚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统筹落实流程优化和服务改善等各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3月2日上午,太和县人民医院门口人员众多,体温监测口未能有序排队,存在扎堆现象。
二、原因分析
1.医院保留1个出入口,入口距离健康路较近,人员、车辆聚集。
2.医院消化、妇科、慢病等诊室全面提供诊疗服务,城区和乡镇交通管制放开后,病人积累数量较多。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形势不断拓展,来院就诊陪护人员较多,造成人员扎堆。
三、整改措施
1.推广使用“安康码”,患者扫码后经测体温通道进入医院就诊,减少登记时人员扎堆排队现象。
2.医院入口设置就诊人员专用通道,增设志愿者、保安等管理人员,分时段、分批引导患者有序就诊。
3.发热患者、孕产妇、急诊、慢性病患者经体温监测后直接进入相应就诊通道,优先安排就诊。
4.推广预约诊疗和线上问诊等形式,引导就诊人员避开就诊高峰,避免扎堆现象。
我院已完成“安康码”的宣传推广和出示核查。3月3日落实患者就诊专用就诊通道设置,并安排志愿者、保安等人员现场维持秩序,保持合理距离。3月4日计划落实重点人群绿色通道开通和现场预约调试。
疫情督查整改报告
1、关于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2月12日,县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李旭臣检查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二督导组反馈的高速路口堵卡站、鑫康大药房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在检查了高速路口堵卡站、鑫康大药房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后,李旭臣强调,要高度重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二督导组反馈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各自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实现整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有序、措施有力、落实有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条幅悬挂密度,丰富宣传手段,增加宣传频次,切实增强群众防护意识。
在高速路口堵卡站,李旭臣详细了解人员配备、轮换值守、分流检查等情况。他要求,要严密监控车流情况,优化人员配置,增设监测点,及时分流过往车辆,在保障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确保过往车辆通行顺畅。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及时高效完成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消杀,加强一线人员的防护。
2、扎实整改海泰别墅区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
2月5日下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主任马南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劳太强等市纪委领导深入到银滩度假区海泰别墅小区,检查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马南萍对银管委连日来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海泰别墅小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宣传氛围不浓、进出小区车辆和人员管理不严、对小区住户排查不够全面等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反思、举一反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小区两个门口、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及小区显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悬挂了宣传横幅10多条,进一步营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围;
二是设卡严控问题车辆和人员进入。在小区两个门口设立关卡,对进入人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和体温测量,严防湖北籍、从湖北回来及发热人员进入小区;
三是扩大排查范围。将原先排查湖北籍、从湖北返回等重点人群的排查范围,扩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户、业主、租户,并将相关信息上墙,做好湖北籍等重点人群的登记、测体温、隔离、信息报送等管控工作;
四是整治排查“闭门羹”行为。通过采取“两问”追查(问物业管理者住户入住情况,问住户邻居、上下楼层住户了解各住户出入情况)、“三看”深挖(看水表、看电表、看晚上灯光)、“四不放过”细查(只要有人、住户不开门不放过,房内人员不摸清情况不放过、体温监测不完成不放过,对有可疑疫情不放过)等灵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业主、租户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闭门羹”行为。(银管委)
3、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
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
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乡镇中心集镇移动“菜篮子”配送工作流程》,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
第九督导组发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
门诊整改报告书篇8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1.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直接掌握情况,抓好典型,协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深入科室,重点抓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后勤保证以及服务质量、病人生活等工作。听取病员和医务人员的意见,表扬好人好事,改进工作。
3.院领导查房每周一次,带领有关干部深入科室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院领导要参加部分业务实践,如查房、重大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危重病员的抢救及其他有关业务活动等。
二、会议制度
1.院办公室会:由院长主持,副院长、机关各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工作。
2.院周会:由正、副院长主持,科主任(负责人)、护士长及各科负责人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小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3.科主任会:由正、副院长主持,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参加,汇报研究及交流医疗、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情况。
4.科周会: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病房、门诊负责医师等和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本周工作。
5.科务会: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每月一次,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布置工作。
6.护士长例会:由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总结上周护理工作,布置本周护理工作。
7.门诊例会:由医务科或门诊部正、副主任主持,所有在门诊工作的各科负责人参加,每月一次,研究解决医疗质量、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急诊抢救、病人就诊以及门、急诊管理等有关问题,协调各科工作。
8.晨会:由病房负责医师或护士长主持,全病房人员参加。每晨上班十五分钟内召开,进行交接班,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当日工作。
9.工休座谈会:由病房护士长或指定专人召开,工休代表参加。院每季一次,科室一般每月一次,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的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请求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求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四、院总值班制度
1.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机关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机密文件,承接未办事项。
2.负责检查夜间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3.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小组,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2.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社会风尚。医院应成为“除四害、讲卫生”的模范单位。
3.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饮食卫生“五、四”制,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突击卫生运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6.有计划地植草、种树,美化环境。
7.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病案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应定期回收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好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院外医疗单位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需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可以摘录病史。
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
门诊各科应填写好病员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
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3.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4.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医学图书管理制度
1.图书室开放时间,除每日办公时间外,每星期日及晚上亦要适当开放。
2.凡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书,必须遵守图书室一切规定,持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3.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报刊或是其它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4.必须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撕剪、涂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应按规定赔偿。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购买、登记、整理、收集、分类编号、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等。
6.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方便查阅。
7.图书室必须保持清洁、安静和应有的照度(不得低于50勒克习)。有条件的医院图书室和阅览室应分别开设。
8.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九、进修工作制度
1.进修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计划安排。
2.医院要有专人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
3.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
4.进修人员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报医务科备案。
5.医院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单位处理。
7.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
十、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员时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十一、传达、门卫制度
1.住院处和病房应随时将入、出院和转科病员的姓名送交传达室。传达室要建立并管好住院病员一览表,按探视制度准予探视。
2.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3.凡出入医院住院部的人员按规定配带证件;出、入院凭出、入院通知单;陪伴凭陪伴证。危重探视凭病危通知。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
4.凡住院病员和陪伴人员携物品进院、出院时(凭放行证),必须经过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传达室有权查问或扣留。
十二、入、出院工作制度
1.病员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之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记帐单(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再通知病区。危重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3.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赁结帐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
4.病员出院前,经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十三、住院处工作制度
1.出入院病员统由住院处办理手续。根据病情,合理收住病员。病房无空床不得预办住院手续。病房不得擅自收住病员。急诊室不得开具慢性病员住院证。
2.各病区可保持1—2张急诊床位。
3.住院处应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
4.热情接待入院病员,核对入院证件。对当日可以入院的病员,应详细登记住院卡片及病历首页。对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
5.对外省、市来住院者,需经省、市卫生厅、局介绍,并事先和本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经同意后安排入院。不符合上述手续的,一般不予接待。
6.病员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一日由病区将住院医嘱全部送至住院处进行核算,开具帐单。病员或家属来住院处结清后,将帐单交其拿回病区办理出院手续。
十四、探视、陪伴制度
1.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每次探视要领取探视证(牌),每次两人。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传染病员一般不得探视和陪伴。
2.探视危重病员,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给予探视。
3.陪伴需严格控制,确需要陪伴者由医师决定,值班护士发给陪伴证。陪伴停止,将证收回。
4.探陪人员必须遵守院规,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健康和治疗的事宜,不要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不在病员床上睡觉。要保持病房整洁安静,不准吸烟。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5.凡探视、陪伴人员损坏、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
十五、急诊室工作制度
1.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室工作,轮换不应过勤。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由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2.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对立即需行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
3.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
4.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程序。
5.急诊室应设立若干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要写好病历,开好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6.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请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
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例如: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然之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泄、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者。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
上列规定,不可机械执行耽误病员,如情况模糊难定,应由医师根据病员全面情况斟酌决定。超级秘书网
十六、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每日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重新灭菌。
6.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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