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深厚法律底蕴的董必武,深深地知道法制在社会治理和有序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因为这方面的深刻认识,在建国初期,他就提出了“法学教育要为法制现代化服务”[1],反复强调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针对社会上轻视法律,不讲法律的情况,董必武首先强调必须区别法律在不同社会中的不同作用[2]。董必武强调,人们必须认识清楚,人民民主政权制定出的法律和以往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不同的,它代表的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它的作用是保障新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保护的是人民的权利,人们不仅不应该反感,而且还必须努力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董必武提出必须看到和努力克服群众运动不重法律的副作用。他指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对于取得彻底的革命的胜利虽然作用重大,然而其产生的副作用就在于“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3]对这种不重法律的倾向,在革命时期,因为环境和条件的需要,难以避免,但在和平建设时期,需要予以克服,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将群众运动引向和纳入法律的轨道。董必武深切地看到,要消除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不信任、不尊重心理,将是艰难和长期的。因此,他提出人民民主政权在政法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人民群众这种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守法、不尊重法律的心理转变为信法、守法、尊重法律。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加强法律教育,形成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社会基础。董必武对法律重要性的这些认识,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具有非重要的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是依法治国进程中极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工作。
二、多管齐下推进法律教育,形成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
为了在全社会形成实施法制的基础,董必武提出要采取多种途径、分别不同层次来进行法律教育。首先,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形成实施法制的精英队伍。要实施法制,必须要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方面的精英队伍。在谈到法律工作干部来源的问题时,他指出:“必须积极培养和提拔新的司法工作者,补充新鲜血液,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各大学里学习法律的学生,仍是涌现大批干部的新的源泉。”[4]为此,董必武大力推动在正规大学设立法律系,培养法律的专业人才。其次,采取短期培训方式,培育实施法制的骨干力量。法律精英队伍的培养,时间相对比较长,同时也只能是为数有限的人员有机会接受这种教育,而建国初期的情形是政法工作需要全面展开,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党政干部,不仅大部分都没有必要的法律知识背景,且其中不少人一般文化水平也不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政法队伍干部的法律水平,董必武推动在各中央和大行政区设立政法干部学校、干部轮训班,训练政法部门的领导骨干。通过这些途径,使政法干部的法律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为建国初期政法工作步入法制轨道起到促进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工作报告》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五六年的工作做了简单的总结(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除审判战争犯以外,还审判了反革命和其他刑、民事案件六百五十三件,办理了申诉案件五千零八十三起,处理来信上访问题四千五百六十七件,[5]通过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各类案件的处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进行治理的局面初步展开,这与董必武重视提高政法干部的法律水平是密不可分的。第三,推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普法教育,形成执法守法的社会基础。针对社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法律的现状,董必武非常注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普法教育。为此,他通过推动创办专门的法律协会,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法律宣传员等多种多样的途径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董必武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应该做人民群众的榜样,带头守法。他指出:“对守法这个问题,目前应该很严重的提起国家工作人员的注意,大家应该守法并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这对贯彻我们党的总路线有重大的意义”。[6]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律教育,董必武认为,这是由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们国家是这样一个阶级构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依靠共同纲领来团结其他民主阶(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级,这样的阶级构成来管理我们的国家、统治我们的国家,而这样一个阶级构成的意志所形成的法律,还是以工人阶级的意志为主要意志,如果要号召资产阶级爱国守法,那么首先无产阶级自己守法的概念要很明显的在我们意识中确定下来。守法就是维护无产阶级自身的长远利益。[7]董必武主张多途径多管道,分别不同层次进行法律教育的思想,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具有不同凡响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恢复法律的专才教育方面有了空前的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必要的人才基础,但是,要全面建设建成法治国家,仅靠法律专才队伍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对党政干部、普通群众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从而使依法治国有能够顺利推进的可靠社会基础。采取切实的措施,多管齐下,把董必武当年祈望的从党政官员到普通群众的全民法律素养普遍提高变成现实,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努力完成的基础工程。邓小平在改革初期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在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8]说的就是这一工作至为重要,必须高度重视。
三、重视法律教育的独特地位,全方位认识法律的价值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法律工作一般称为政法工作,这个政法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政治”和“法律”的合称,这个政指的是“”,也就是说为服务的法律,法律是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与此密切相联的法律教育,完全被混同于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对法律价值的理解极其片面化,将其仅仅理解为“工具”。这样。法律的作用便无法得到很好和充分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管理向规范化和有序化的方向发展。董必武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首先承认了政治意识的提高对于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但是他也提出“法律仍然有它本身的范畴,不能说党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所以那种把政治和法律完全混淆起来的看法也是不对的”。[9]他在中央政法干校所做的报告中更为明确的谈到:“和政治思想工作相比,过去对于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是做的很不够的。……但是法律本身有它自己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10]董必武讲法律本身“特定的范畴”,不能“把政治和法律完全混淆”,就是要人们不能仅仅在这一方面来理解法律的价值,除了这一点,法律还有更多的价值和作用。法律教育因而应该有独立的地位,法律教育的展开应在有别一般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下进行。通过法律教育,不仅使人们了解法律在维护和巩固政权,打击反对国家政权的敌对力量中的作用,而且能够全方位地认识和理解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特定的范畴”,不能“把政治和法律完全混淆”,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是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总结的。“法律与政治”不分,把法律仅仅看成工具,包含在其中的基本观点是,法律是阶段斗争的产物,在以往,法律一直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压迫人民的手段和工具。这可以说是以往历史的事实,但是并不全面。除了这一点之外,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关系及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很多也是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在今天的我国,把法律主要理解为手段的仍然不乏其人,这是依法治国的障碍之一。必须通过深入的法律教育和讨论,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在现阶段的我国,法律除了对极少数敌视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进行外,其价值和作用更多更主要地是对工、农和众多新社会阶层之间,这些阶级阶层内部成员之间,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之间,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节,是对这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进行行为界线的划分和界定,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得到坚守和维护。在这方面能够达到认识一致和实践中实现的程度,决定和体现着依法治国的进程顺利与否。法律可以为政治服务,但绝不应当仅仅为政治服务。当代中国,法律教育不仅仅要涉及到阐述国家性质的基本法,更要注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应用法的普及,这些更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核。
近年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些县区工作开展得很有特色,如赣榆县司法局将“148”服务向基层延伸,在35个乡镇设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设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但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思考与对策
(一)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148”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宣传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的一种形式。发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务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高度,强化对“148”法律服务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开展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机制。要针对“148”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和程序,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跟踪督查制,以及上岗值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咨询接待登记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运行体系,使“148”各项工作都按规范化进行操作,确保“148”工作人员能认真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准确、及时地解答法律问题。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148”法律服务以快捷、便利的服务优势普及法律知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密切党群、政群的关系,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党委、政府的重视。首先应选派有一定法律知识并了解政策法规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接听“148”热线电话,做到专机专用,休息时间设录音电话。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148”工作人员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忌有不耐烦的言语和态度。三是要有维护大局、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观念。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同时要耐心做疏导工作,做到能调解的直接调解,需要分流的及时分流,并将跟踪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预防矛盾或纠纷激化,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民间易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和政府的关心,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共创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同志们:
在全县上下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县村干部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县委举办这次村干部培训班,其目的就是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使广大村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为加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在此,我代表县委,对这次培训班的正式开班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工作在农村基层一线,为全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的广大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培训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也在农村。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培训,对于提升村干部能力素质,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加强村干部培训,是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农村基层干部直接面对群众,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宣传者和直接实施者,是做好“三农”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骨干力量。我县农业基础地位是否巩固,农村经济发展能否顺利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在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广大村干部的素质。因此,加强村干部培训,提高村干部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县党代会、人代会精神,实现我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大家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看待学习,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刻苦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加强村干部培训,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农村发展中也暴露和反映出一些民主建设方面的问题。从我县实际情况看,个别村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村“两委”关系不协调,一些村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不规范。这些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村级班子和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度,对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迫切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加以规范和约束。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目的就是给大家培训关于规范村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并结合各村实际,探讨如何规范村务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推动我县村务工作逐步实现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落实好广大群众在村务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管理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加强村干部培训,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的素质,是一项带有根本性、战略性的任务,也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步伐,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基本保障。通过这次培训,就是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带领群众致富增收的能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执政、民主管理的能力,增强村级组织在新形势下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参加培训的农村基层干部,要结合所学知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探索做好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既要维护好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使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
第四,加强村干部培训,是加快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县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党中央连续下发“1号”文件,着力推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为我们加快农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机遇。如何抢抓机遇,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群众脱贫致富,使我们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办这次村干部培训班,就是要增强村干部的机遇意识、发展意识,提高引领农村经济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作风扎实,懂技术、有能力的村级干部队伍。广大村干部一定要认清当前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二、提升工作水平,树立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
广大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最基层,担负这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农村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重任。村干部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影响着党和政府在广大群众的形象。面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村干部如何发挥领头人的作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要在强化“五种意识”,提高“六种能力” 上下功夫。
强化“五种意识”,即:二要强化责任意识。村干部是群众推选出来的,每一张选票代表着群众的一份信任、一份希望,对干部来说就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此,村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责任,积极主动地谋划发展,在产业发展、群众增收、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动脑经、想办法,切实发挥好基层干部的积极作用。三要强化干事创业意识。村干部只有为群众真正办事,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因此,大家要牢固树立敬业创业精神,立足于本村发展实际,切实发挥带头作用,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心实意为村上、为群众办实事,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群众增收致富。一要强化民主意识。广大村干部在农村工作实践中,要适应农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建立完善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办事,确保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和实现农民群众的民利,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公道正派意识。村干部要自觉加强品德锻炼,树立高尚无私的品格,为人正派,公平公正,在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中不能为己牟利,不能优亲厚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才能让群众信服,才能减少和杜绝因不公平、不公正引发的矛盾 和纠纷,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五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廉洁自律是党和人民对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立身之本。身处农村最基层的村干部,是否廉洁自律,群众看得最明白、感受得最直接。在处理村级事务、为民办事过程中,一定要强化自律意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严于律已,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提高“六种能力”,即:一要提高宣传政策法律的能力。宣传政策法律的前提是自己要懂政策、懂法律。村干部首先要加强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熟悉各项惠农强农政策,提高自身政策法律知识水平。要结合“双联”行动和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群众政策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群众,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二要提高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村干部是带领本村群众发展经济的领路人。要强化对国家政策的学习运用,强化对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善于抓住能够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着力点,积极发展产业,带领群众增收致富。要抓宣传,引导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示范,积极培育典型,带动群众创业致富;抓能人,发挥其聪明才智和示范作用;抓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发展经济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群众创业致富的积极性。三要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村干部与群众朝夕相处,对基层矛盾最了解、最掌握。对此,一定要站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认真研究新时期农村基层矛盾的新特点、新变化,与群众多交流、多沟通,及时疏导和化解基层矛盾,为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四要提高为群众办实事的能力。村干部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当好便民利民的贴心人。要深入了解群众最缺什么、最想什么、最盼什么,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五要提高引领文明新风的能力。村干部要继承弘扬积极健康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积极倡导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新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六要提高加强基层组织的能力。村干部是村级组织的中坚力量,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能,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建设一个好班子,培育一支好队伍,寻找一条好路子,健全一套好制度,积极发挥村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和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加快发展。
三、认真学习,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这次村干部培训班虽只安排了三天时间,但辅导的内容与我们的实际工作十分密切。大家要珍惜这次集中培训的时机,利用集中学习这段时间,针对理论业务知识结构上的欠缺,增加自己的理论积累,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思考和研究,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一是各位学员要认真参加学习。大家在学习中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勤于思考,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营造良好的学习围氛围。要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到场听课,认真听、认真记,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地参加学习培训。要在听讲的过程中,紧密结合各自的村情,深入思考如何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推进村上工作的突破口。要积极开展与其他同志的交流研讨,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学习好的经验和方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通过培训,真正达到提高素质、增长才干、提升能力的目的。
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有幸参加了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所学的知识。为他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崇左市绥县。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第四,是千百年来农民群众的很多固有观念与法制精神相悖。在绥的几个乡镇中我都有做这样一个调查,即女儿在亲生父母家是否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在接受调查的中老年农民群众中,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女儿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继承遗产,除非家里没有儿子或者女儿在家招上门女婿才行。而只有少数中青年农民群众认为女儿也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产生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缘于千百年来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这也许只是三农问题中冰山的一隅。但却是普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棘手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解决好农民群众的普法问题,是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任务,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
所以我们要对症下药,探寻普法的新思路,以达到在农村地区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与所想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普法的原则,即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讲求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广泛地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强化服务观念,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农村普法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从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让法律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其次,要进一步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及时有效地依法解决农村老大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让农民切身体验到法制的实际效果。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各项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激励农民群众沿着法制建设的路线走下去,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这样有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积极探寻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为农村地区普法行动开创新的局面。一,要从改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着手,使农民群众愿意接受,乐于接受法律知识。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应采取农民群众最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紧紧地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使他们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时机,针对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宣传法制应当避开农忙时节,并充分利用乡村市集或农民群众返乡赋闲这段时间进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后,要丰富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创更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载体。在这一方面必须健全政府的服务职能,尽快将普法宣传纳入其公共服务职能当中去。同时也要将普法教育的内容与农村地区的最突出问题相联系相结合,例如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土地承认承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编写适合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这些地区免费发放。也可以充分利用市县等区域性的电视台、广播站等载体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普法志愿者深入农村地区进行汇报演出,在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的基础上,使得农村地区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当然也应当鼓励农民群众或是民间自觉自发的宣传活动,毕竟他们是最了解农村地区的一份子。但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他们的法制观念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内因在起作用。在这样一个环节上,我们可以寻求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靠农村地区的企业就地转移劳动力或是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输送。二是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技能,为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寻找新的出路。这就要求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农村行政或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这么两个手段,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点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水平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未来的展望
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我坚信在三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农村地区物质上是普遍落后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对落后。只要我能切实转变思维多真抓实干,那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不在梦。而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将蒸蒸日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许多的困难,社会实践的日子里。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准备。
一、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坚持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义所在,辩证认识二者的统一关系,是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首要环节。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地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维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来展开,包括保障和发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和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个体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就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有着不同的评价机制。法律效果是指实施具体管理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法律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评价。社会效果是指管理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社会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管理活动的社会反响来评价。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工作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如有的案件情节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确实体现公平公正。但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都对案件处理结果颇有微辞。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法律自身的原因。一方面,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法律制定后发生的所有事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难就难在用同一规则去处理大量不规则的行为,因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在执法活动中撇开其他手段,单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另一方面,相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械地适用已滞后的法律条文,就可能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不协调。二是社会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社会效果评价体系存在着“个人好恶”等主观评价和利益驱动等因素,造成行政相对人对正确的处置结果也不愿接受。三是有极少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化、一般化,机械办案,机械管理。更有甚者。认为管理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管理。这也是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以统筹兼顾的方法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是我们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我们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重要方法。要善于统揽全局、善于协调各方,认真分析和疏理管理活动中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坚持立法宗旨、立法背景、法理原则、现实需要等诸方面的统筹考量。在法律的大框架内统筹考虑和兼顾各方利益。实施统筹管理、和谐管理,改进管理方式,改善管理关系,推进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多视角、多方位、多层次观察,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努力化解经济矛盾和纠纷,维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探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切工商行政管理活动首先应当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标准是其最基本的标准。同时,管理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的标准,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管理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具体地讲。应正确把握和处理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法律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的规范。二者对人们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群众不理解某些正确、合法的管理活动。如对清理无照经营活动中给弱势群体以必要人文关怀的不同反响,就在于人们持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和法律所包含的行为评价标准不一致。所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要着眼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二,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成熟化、系统化、刚性化的成果。二者都是为实现党在一定阶段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工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不仅要有较强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而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下降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的情况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善于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考虑问题,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目标贯穿到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其三,正确把握和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依法行政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和评判标准。工商行政管理不仅要强调合法行政,更要求合理行政,努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合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下实施行政行为。合理行政不仅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下实施行政行为,更要求行政活动中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内在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政中的“理”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理”,而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一般原则的“理”。“合理”是从法律的内在精神、宗旨、目的、授权范围的角度衡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和认同。由此可见,合法是合理行政行为的前提。合理是合法之下的合理。是行政行为更高层次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工作中,合理行政必须做到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任何行政行为的目的、动机都符合法律宗旨和社会需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合情;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行政行为的方式符合行政目的,行政相对人都能接受或基本接受。这样。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可以在较高层次上实现有机的统一。
其四,正确把握和处理管理与传媒机构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主要通过传媒所表达的社会舆论反映出来。社会舆论评价高,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管理的社会效果好。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学会与传媒打交道。十分注意处理与传媒的合作关系。首先。工商行政管理要接受舆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依法行政的公正和公平。其次,要注意和防止传媒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诸如传媒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些活动作出一些片面的评价和结论: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传媒的影响营造对犯罪活动有利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产生一些误导,以干扰工商机关的管理活动,贬损工商机关的良好形象。再次,要重视发挥媒体在公民法律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在媒体大力开展富有成效的工商法治文化宣传活动,积极向媒体受众宣传普及工商法律法规,提高工商法规在社会各界的认识度,特别是让行政相对人内心信仰法律,信任工商,信从管理,从而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改善和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视对重点法规问题和热点案件的正确引导。发挥媒体在宣传工商、展示工商以及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大胆探索、大胆实践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思想观念。工商行政管理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必须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尽快更新管理理念,进一步从思想认识上真正解决“为谁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在行政管理的诸方面环节都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和合理行政原则。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大于一切、重于一切。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己任,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谋求福祉,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常念人民之托,体察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疾苦。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事情: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马上解决的立即解决,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必须制订计划、规定期限,明确责任,抓紧时间解决,并及时说明短时间不能解决的原因和困难,使群众理解,让群众放心。真正做到胸中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第二,增强公仆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能否增强公仆意识,直接关系到工商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商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时候,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切实履行好人民公仆的职责,必须把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促进管理。要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出工商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朝着“让行政相对人办事更方便、更及时、更节约、更公正、更满意”的目标不懈努力。依法管理不是依法管民,不能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态度不冷不热,方法简单生硬。要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深厚感情,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视行政相对人为亲人,这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问题。工商工作的专业化、中立性等要求,并不排斥行政机关的人文关怀。只有首先尊重行政当事人,接近管理与管理对象的距离,使行政相对人感受到工商机关的理性光辉的同时,感受工商机关的温暖。才能改善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关系,使行政当事人更好地配合工商管理的工作。
开展“五创”城市建设,是为了增强经济发展优势,提高城市发展承载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们公安交警承担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责和职能。在开展“五创”城市建设中,我们公安交警要提升素质,规范执法,为促进“五创”城市建设切实做到以下三点: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我们公安交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公安交警的各项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学习公安交警业务知识,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业务工作技能,在思想上与上级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与时俱进,创新社会管理,刻苦勤奋工作,完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任务,为促进“五创”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规范执法,树立文明形象
公安交警每天和老百姓接触,是公安部门的窗口,直接代表了公安的形象,在“五创”城市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我们公安交警一定要规范执法,树立现代城市的文明形象,努力获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坚决杜绝不文明执法,因为不文明的执法只会带来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埋怨、对立甚至仇恨情绪,使我们公安交警丧失执法权威,从而损害法律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要做到文明执法,我们公安交警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只能使用法律允许的强制方法和手段,具有良好的执法艺术和智慧,做到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我们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三、强化服务,获得群众满意
我们公安交警在强化服务,获得人民群众满意中,一要尊敬人民群众,转变执法观念和行为,以服务群众、尊敬群众、爱戴群众的新思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二要亲近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向群众征求建议,接受群众的评议,提高公安交警工作水平,做好公安交警工作。三要为群众谋利益,始终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始终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工作,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扬新时期警民一家亲、警民鱼水情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某某同志认真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自己找、群众提、集体议、上级点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学细照查找差距,触及灵魂剖析根源,制定问题清单如下:
一、思想清单
(一)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
1、问题:理论学习浮于表面。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强烈愿望,研究专业少,联系实际不够,总认为不是理论工作者,没有必要去深钻细研。
问题表象:平时更多的注重日常工作的开展,不同程度的忽视和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把学习当作一项“软指标”,有时把翻看手机新闻代替自主学习,没有注意扩展延伸,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导致学习的实用主义思想和片面性较为严重。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必学篇目,加强《党章》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进一步强化对政策和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与把握,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努力夯实理想信念的思想基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2、问题:政治敏感性还需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认识不够深刻、对网上传播的一些负面信息缺乏警惕、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思潮错误言论斗争不够坚决,自觉忧党护党的意识还不够强。
问题表象:对一些敏感时事热点,比如中美贸易战、美国封杀华为等问题的认识还停留在面上,对背后深层问题原因认识不到位。
整改措施: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旗帜鲜明地批评纠正党员干部不正确的言论。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二)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面
问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到位。有时觉得只要自己管好自己、管好分管业务口人员做到遵规守纪不出问题就行了,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够积极,对没有分管领域的人和事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不想得罪人,不敢较真。
问题表象: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抹不开情面,拉不下面子,怕伤害同志之间感情,怕影响大家的工作积极性,而和气多,批评少。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坚持集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严把思想防线,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把监督关口前移,把重心放在平时,自觉抵制“四风”的侵蚀,以坚定的政治定力和政治立场,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坚决筑牢抵御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防线。让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规范和约束自己履职尽责、干净干事、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在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感情、服务群众方面
问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
问题表象:不能经常在内心深处和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换位思考。
整改措施:牢固树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宗旨意识,坚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多了解第一手情况,多向群众学习,深入实际了解群众的困难和疾苦,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亲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持续开展脱贫攻坚走访帮扶,切实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四)在思想觉悟、能力素质、道德修养、作风形象方面
问题:作风改进仍不到位。
问题表象:没有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提升党性修养、理想信念和道德境界,对“四风”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没有引起足够警觉,不能时时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存在“只要不碰高压线、不越雷池就安全”的思想,存在“8小时内要求高、8小时外要求低”的现象。
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严格廉洁自律。严守党纪党规,不断净化思想、校正行为,坚决纠治“四风”,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二、工作清单
(一)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
1、问题: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不足。考虑问题时不能完全跳出个人利益、部门利益。
问题表象:工作中有时还局限在自己单位的小圈子,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站位不高,还存在一定的本位主义,从全县中心工作、发展大局的角度去思考、推进工作还不够。
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及时消化理解并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上形成自己的思路。多读相关著作,联系党史、联系实际、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等方式,边学习边思考,逐步形成理论大局观。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2、问题:把上级精神与地方实际结合不够。对党的十九大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司法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承担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识不深、不全。
问题表象:统筹思考把握全局的能力偏弱,结合审判职能推出的重大创新性举措还不多,作用不明显,司法调研、司法建议、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等举措受惯性思维影响,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整改措施:主动发挥法院自身职能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立领导带队,各业务庭长为成员的企业法律服务小组,送法进企业,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法律维权意识,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为靖安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二)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面
问题: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
问题表象:习惯于用老办法做新形势下的廉政工作,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动向新要求把握得不准确、不全面。虽然知道要落实“一岗双责”,但是在抓的时候,还是偏重于业务工作,对廉政建设缺少亲力亲为、一抓到底的劲儿。
整改措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营造“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在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感情、服务群众方面
问题: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举措还有差距。面对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担心方方面面问题而不积极主动等问题,根源在于在工作态度上没有认真想清楚“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对十九大关于民生问题的重要论述理解的不深不透,群众表达诉求渠道不够畅通。
问题表象:法院搬迁后,还有很多群众不知晓法院新址,偶尔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网上立案平台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度不高,导致该平台便利群众、减轻群众诉累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整改措施:结合实际,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同时,进一步开阔思路,大胆创新,丰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工作。在执法办案中,要按照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不必要的负担,依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体现法院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第二,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公布案例、庭审观摩、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克服“恐媒、防媒、拒媒”的错误观念和做法。第三,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法律讲座、召开座谈会、走访交谈、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活动,让群众逐步深入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从而加强心灵上的沟通。同时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四)在思想觉悟、能力素质、道德修养、作风形象方面
1、问题:专业精神专业能力不足。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举措还不能充分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问题表象: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尤其是有的工作下文或开会部署后,对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影响了政策和决策的落地,未达到下文或开会想要的效果,在无形中助长了形式主义。
整改措施:主动对接改革、迎接改革,扑下身子思考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利用现有条件,深度挖掘分析,找准解决自身短板,迎头赶上,工作中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有时感到有些不合理,适时主动提出,既要低头拉车、也要抬头看路,执行中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大家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大家的积极性。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2、问题:片面追求显绩。热衷于抓见效快、各方关注的工作,对人才队伍和基层建设等成效缓慢的“隐绩”工作缺乏“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劲头和动力,思考少、办法少。
问题表象:对法院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也缺少发现、选树、宣传意识,没有树立有分量、有影响力的先进典型。
整改措施:一是搭建培训教育平台,育典型。二是搭建政治业务竞争平台,选典型。三是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学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例,增强全院干警的荣誉感,提高全院干警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3、问题:关心干警不到位。
问题表象:司法改革后,针对员额法官的责任压力,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待遇落差,年轻干警的发展空间等问题,班子成员与干警交心谈心不够,没有及时做好思想上鼓励和疏导,疏远了与干警间的距离。
浓厚的社会氛围是群众自觉参与反腐倡廉的“助推器”,是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动力。通过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关注程度,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启发群众觉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让群众参与反腐,还须帮助人民群众克服认识上的偏差、启发觉悟。要通过各种有效载体和活动,对人民群众进行反腐倡廉政策宣传和民主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在党的事业建设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懂得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惩治和预防腐败不仅是党和政府的事,它关系每个人的切实利益;领会到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等。培养和树立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对于那些举报腐败分子属实的群众,采取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建立参与反腐败的表彰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对反腐败举报有功者进行重奖,对反腐败有特别贡献的群众,授予一定的荣誉或称号,以及享受一定的政策待遇和物质待遇,以此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通过各类媒体的宣传,广泛开展民主文化观念的传播,营造民主的文化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了解民主、参与民主、推动民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对群众政治权利规定,对群众民主参与的内容、范围、方式予以规范,促进民主参与经常化和规范化。
法律法规是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有效手段,必须下大力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素质。要教育群众通过法律的渠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去反腐败,认真履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理解把握法律法规对各类腐败现象的定义,用法律的武器去认识腐败,揭露腐败,做到不胡告、不乱告、不诬告。引导群众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靠法律武器去维护合法权益,以规章制度来规范自身行为。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要有保证权力公开、透明行使的机制。明确党务等方面的公开内容,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尽可能多的向群众公开规定的内容;科学划定公开的范围、时间和地点,既要保证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公开中的“大民主”;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和方法,采取公示栏、网络等方式,及时将重要事项、办理结果等向群众公开。
举报是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各级部门,在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领导接待日的同时,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通报,切实畅通群众的渠道;要建立完善巡回下访接访制度,经常到基层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采集反腐倡廉信息;要完善处理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群众电话有人接听、来信有人办理、来访有人接待、诉求有人解决。渠道开展人民群众举报工作符合时代要求,具有独特优势,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实现民众有序政治参与的良策。
党中央自上而下部署这样一场教育实践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干部队伍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党的建设和发展。具体到检察工作中,有的干警政治不够过硬,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角色由“公仆”变为“主人”,觉得高人一等,看不起群众,从根本上脱离了群众;有的干警能力不够过硬,放松业务理论学习,知识老化单一,无法应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从履职上辜负了群众;有的干警责任不够过硬,习惯于以经验丰富自居,办案不注重调查核实,满足于差不多、应该是,拍着脑袋下结论,最终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从结果上侵犯了群众;有的干警纪律不够过硬,放松自我约束,贪污腐化,消极堕落,对群众吃拿卡要,从情感上伤害了群众;有的干警作风不够过硬,养成了慵懒散的衙门作风,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久拖不办、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不想接触群众,从态度上拒绝了群众。这些都完全背离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通过有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彻底解决检察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建设过硬的检察队伍,则成为了我们当前首要的工作任务。
首先,要提高鉴别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做到政治过硬。李瑞环同志在《学哲学用哲学》一书中讲到,“无论事大小,认识先抓好,这是我们的传统”、“干实事不抓认识不行,思想不明确,行动不自觉,好事也会干砸”。人的认识与实践是客观统一的,一个人如何实践,思想认识很关键。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努力做到政治自觉、政治自信,进一步深化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的认识,自觉在检察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进而解决部分干警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角色发生错位,从根本上脱离群众等问题。
然而,现在是高智商的时代,人人都有自己的思想、个性和人格,要让一支队伍思想统一、拧成一股绳,非一日之功。因此,在队伍思想建设过程中,应努力做到“三抓三提高”。一抓龙头示范,提高领导带头的自觉性;二抓教育引导,提高干警参与的主动性;三抓强化责任,提高干警为民服务的积极性。同时,要运用“三个注重”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活。一是注重实效性,通过“三个拓展”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即由单向教育向双向互动拓展,由偏重灌输向渗透感染拓展,由注重务虚向虚实结合拓展。二是讲究多样性,发挥“三种作用”把思想政治工作做细。即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作用,发挥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三是强化主动性,坚持“三个导向”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活。即以领导表率为导向,占领“制高点”,以规章制度为导向,把握“关节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选准“切入点”。通过这样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干警不断形成政治认同,进而实现政治过硬,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其次,要提高学习力,解决能力不足问题,做到业务过硬。事业兴衰成败,能力至关重要,而能力的提升则离不开不断的学习实践。古人云,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事有所成,必是学有所成;学有所成,必是读书所得;人有所志,必是学习而立。在提高学习力的问题上,我的感悟是要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要自觉做到学以增智,要通过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以及法律、人文、历史、经济、科技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把学习知识同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起来,在学习中加强实践探索,把握科学规律,使富有鲜明时代性和实践性的所学之识、所增之智,成为指导实际工作的方针、政策、思路和方法。二是要自觉做到学以养德,要将学习作为提升思想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坚定理想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有效途径,通过汲取智慧的养分、陶冶高尚的情操、培养豁达的心灵,努力培养亲民爱民敬民为民的道德情操。三是要自觉做到学以致用,要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岗位所需、知识短板,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学习,力求学有所专,成为行家里手、业务专家、办案能手,有效攻克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切实做到学用相长。
具体检察工作中,我认为,当前检察干警最急需提高的能力是执法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执法办案能力是检察干警的基本业务能力。实践中有些干警由于平时不注重学习,导致执法办案能力不足,最终造成了冤假错案,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干警的学习教育,使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生活态度。特别是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更应注重学习提升,通过分类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交流等方式,努力把自己锻造成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律监督人才。
群众工作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与群众沟通交流,有效化解矛盾的能力,是影响检察机关亲和力的重要因素。当前,坐堂办案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导致有些干警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特别是一些年轻干警,从学校直接进入机关,较少与老百姓打交道,以致与群众说话说不下去,有时还被群众顶回去,结果渐渐与群众疏远。因此,当务之急要采取措施提高干警群众工作能力。既要善于向书本学,通过理论学习,深化对群众工作基本规律的认识,也要善于向老同志学,通过干警之间的传帮带,将老同志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传授给年轻干警,还要向实践学,增加年轻干警到基层、到群众中锻炼的机会,丰富年轻干警的生产生活常识,掌握与群众沟通的技巧,进而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与群众沟通的亲和力。
再次,要提高执行力,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做到责任过硬。形式主义广泛存在于我们的工作中,其与是相伴相生,如影相随,根源在于部分干警缺乏责任意识,没有担当。解决形式主义问题,除了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外,最主要的是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不回避问题,不回避矛盾,以不折不扣的执行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要增强责任意识。“责任与落实有如泰山,实干与创新赢得发展”。责任对于我们干事创业,为人处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党员干部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对此我们务必进行深刻的反思。“政如农功,日夜思之”,只有增强责任意识,才能对自己的工作充满责任,高度负责,才能像农夫耕种一样,白天干事晚上想事,一日三省,如履薄冰,如坐针毡,殚精竭虑,才能保证每一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增强责任意识,应时时刻刻把责任摆在第一位,做到有职有责,有位有责,有岗有责,责随职走。要把深入持久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干警自觉把执法为民作为强化责任意识的动力,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深根植于我们的思想中,并落实到行动上,贯彻到实践中。
二要注重领导带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场至上而下的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干部应充分负起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这有利于形成团结一致、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全体干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运作,同向运转;有利于制度、规定的有效执行,能够保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利于在督促检查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不漏项、不留死角,从而保证各项工作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解决落实上级决策“空对空”,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等形式主义问题。坚持领导带头,应注重领导力建设,在干警中凝心聚力,逐步形成一种积极向上、敢于担当的精神品格,并使这种精神品质传递至每位干警,深入每位干警心中,为每位干警所追崇。实践中,我们应善于以领导的“位”进行引领,以领导的“为”进行示范,以领导的“威”进行监督,进而达到“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效果。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问题导向是指干事创业要有问题意识,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是一种哲学的方法论,也是一种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的表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开门搞活动,突出问题导向,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以问题整改注入动力,以问题整改交出答卷,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保证活动不走过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高度的问题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能够使干警增强责任感,自觉运用各种方法查摆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既敢于自己查摆问题,也敢于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身边的同事帮助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并认真虚心整改,从而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
最后,要提高约束力,解决奢靡享乐问题,做到纪律作风过硬。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是严重影响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强化自身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以提高约束力来提升亲和力和公信力。
就强化自身监督而言,应注意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处理好“治检与爱警”的问题。把从严治检与以勤治检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检与科学推检结合起来,把布置工作与关心生活结合起来,真心实意地为检察干警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这样才能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二是要处理好“选人与带人”的问题。在选人上要坚持以“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为原则,选出公道正派、品行端正、顾全大局、淡泊名利、勇于创新的人,打好队伍廉洁自律的素质基础。在带人上要注重发挥领导的引领示范作用,以领导的净、硬、正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处理好“做官与做事”的问题。深刻认识共产党的“官”只是人民的公仆,把做官当成做事,借助做官这个平台更好地造福人民、服务群众,而不能滋生、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具体措施方面,应严格按照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党性教育,促进干警坚守廉洁自律底线;着力加强日常纪律监督,解决个别干警作风散漫、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着力加大对执法办案监督力度,对重点案件和重要办案环节进行严格监督,落实干警个人执法档案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对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防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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