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
动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
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单位: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医院名称:温宿县妇幼保健院(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第四条 医院地址:温宿县文汇路58号。
第五条 医院性质: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中共温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公益二类,经费实行全额拨款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开办资金:2192万元。
第七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妇幼保健院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中共温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登记或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妇幼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妇女儿童保健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全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本县范围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高危儿、高危孕产妇随访、管理、评估、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等工作;承担节育、终止妊娠、输卵管、妇科疾病治疗、手术等技术服务;
(二)负责避孕节育、健康教育、查环查孕、信息上报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职人员及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提供与妇幼保健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
(五)负责落实母婴安全制度在辖区推广力度。
(六)负责全面做好卫生健康服务相关工作。
(七)完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功能任务:充分发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保健、预防、科研作用,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保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第一节 医院党支部
第十三条 设立中共温宿县妇幼保健院支部员会(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
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妇幼保健院(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
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
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
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
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
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
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纪律委员1名,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支部委员数量以上级党组织批复为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任命,党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政办,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医院党支部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班子成员兼任。
第二十条 医院纪检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
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
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
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
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院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书记、副书记由县组织部任命,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
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
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
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支部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
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
确定。
第二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节 群团组织
第二十八条 医院成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二十九条 医院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设立工会主席、副主席,按期规范换届。
第三十条 医院工会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协助行政完成各项工作;
(三)坚持工会职能,积极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
(四)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职工文化教育;
(五)调查了解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协调家庭纠纷,监督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工作的落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六)协调干部职工与行政的关系,协调处理劳动纠纷;
(七)组织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工会经费的解交和内部审计工作;
(八)完成医院党支部和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团支部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团支部委员数量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规定设置。
第三十二条 医院团支部应积极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能,当好新时代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十三条 团支部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医院团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党的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
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与青年的模范作用。
(三)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合
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健康向上的
团日活动。
(四)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制
度。
(五)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
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
的工作岗位。
(六)办理团组织关系接转、团费收缴、超龄团员的离团手
续等。
第五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医院的监督机构,是医院实
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按期换届,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范程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单位行政、工会或三分之
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
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
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
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
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章 医院的决策
第一节 党支部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由党支部书记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
是党支部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党支部会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听取院长的意见,充分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后方可上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
第四十条 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党支部书记、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党支部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在与会党支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四十二条 党政办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
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自治区、地区、县委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职责权限内违纪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
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
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
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
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
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
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需要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节 院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
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第四十五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党支部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报院长同意后上会。议题一般应由各科室提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汇总后送达与会领导,以便事先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医院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四十七条 院长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支部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学生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招生培养工作,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
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再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重大议题应暂缓上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医院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一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聘请审计专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
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五十三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
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
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
和监督。
第六章 举办单位
第五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医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二)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温宿县人民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审定本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维护医院的公益性,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本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三)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本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四)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本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医院的运行管理
第一节 管理层
第五十五条 医院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管理层在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地区、县委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并与单位编制及宗旨业务范围相适应;
(四)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院工作人员及其它日常事务管理;
(六)定期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报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医院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共温宿县委组织部任免。
第五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全面领导负责医院的工作,领导全院职工在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行政、后勤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
(二)主持决策医院的行政工作,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医院各项制度,努力创造符合现代化医院管理要求的医院文化。
(四)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聘任、调动和晋升等工作。
(五)领导组织检查医院的工作质量,与员工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深入科室,参加值班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六)严格医院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审计财务预决算。
(七)对副院长进行授权。
(八)外出或不在岗时,须指定一位医院领导代替主持医院工作。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
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
的原则,设立孕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儿童保健部、计划生育服务部、住院部、院感办、中医科、临床医技科室、行政职能部门、财务科。
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
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
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本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二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
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
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五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
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
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
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
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四节 激励机制
第六十九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
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
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审批;科室(部门)
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
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七十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
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
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
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七十一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评聘
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
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支部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七十二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
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
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
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
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
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三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
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
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
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
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七十四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
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
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八章 服务对象
第七十五条 医院业务服务对象为全县妇女和儿童。
第七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法律权利与医疗有关的有:(1)生命健康权(2)自主决定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安全保障权(7)知情同意权(8)监督批评权。
第七十七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9)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服务对象行使权利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医院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医院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
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一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
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八十二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
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
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
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
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
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八十四条 医院执行政府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节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
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
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
务社会化。
第八十六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
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
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八十七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
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
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应公示尽公示(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
第八十九条 医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保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职工大会、公示栏、网络、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十一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医院可以
分立、合并、变更所有制及终止。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二条 医院的分立、合并及变更所有制时,应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九十三条 医院提议终止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
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并报医管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十四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五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医管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的起草、修订与废止
第九十六条 医院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医院党支部、行政领导、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举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
第九十七条 根据医院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党支部会议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过讨论审议后,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十八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
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
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
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
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
形。
第九十九条 举办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条 医院终止时本章程自行废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发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涉及业务范围事项的,以执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职工违反医院章程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和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2022年6月24日经中共温宿县妇幼保健院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宿县妇幼保健院。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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