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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自评报告]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赏析八篇

“国际合作局”负责海外追赃追逃 日前,中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光辉披露:今年3月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后,其实有14个室(局)负责查办案件,除12个纪检监察室和1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之外,新成立的“国际合作局”也有组织查办案件的职能,就是海外追赃追逃。

谢光辉介绍,国际合作局由原来的外事局和预防腐败室合并而来。据中纪委官网,“国际合作局”职责包括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国际合作局的前身外事局一项重要职能便是在腐败案件中,对外进行追赃追逃的国际合作和谈判,而预防腐败室职责也包括与公约其他缔约国开展合作。两部门合并相当于整合了中纪委对外的力量和资源。

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透露,2000年以来,中纪委便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海外追赃追逃工作中。“2003年前后,为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纪委便协调了很多国内立法工作,在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外逃案中,也做了很多对外协调工作。”

中纪委牵头海外追赃追逃网络 今年以来,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之后,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将打击外逃贪官提上新高度。

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追逃追赃工作放到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位置对待;同月,中纪委新设立国际合作局;5月,中纪委专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本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向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撒网。

记者了解到,中央层面已形成中纪委牵头,最高检、最高法、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国家安全部等多家部委参与的“海外追逃追赃网”。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道,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先后建立起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两项工作的联络协调机制,并将办公室设在中纪委。在这两项协调机制中,各部委职能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最高法从审判职能角度,及时对外逃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量刑承诺;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境外缉捕长效机制;外交部充分利用外交渠道配合境外缉捕工作,加强个案磋商;公安部加强警务合作,加大侦查力度跟踪案件;司法部负责配合办案部门及时对外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海关总署负责走私犯罪嫌疑人境外缉捕、防止人员偷渡外逃;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则肩负反洗钱调查、跨境资金监管和打击地下钱庄等职责。

(一)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做好2013年信贷工作。完成一季度信贷调控任务,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信贷平稳增长。完成2012年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发挥再贴现工具引导、调节作用。一季度,共办理再贴现4541万元,支农再贷款1000万元。

(二)发挥金融对科技、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会同市科技局、文产办等单位(部门)拟订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三)做好全市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洽谈会会务准备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加快项目对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引导工作。组织开展2013年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四)会同市民宗局赴邳州实地考察民族贸易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并召开现场推进会。完成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优惠利率政策。

(五)积极推动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工作。

二、金融稳定工作

(一)开展2012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

(二)拟订中心支行《“两管理、两综合”系统管理办法》。

(三)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完成新沂汉源村镇银行开业管理工作。对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徐工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开业辅导、预审核。

(四)制发《市2013年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方案》。组织辖区县(市、区)开展2013年金融生态县创建自评、申报工作。

三、金融服务工作

(一)完成2013年一季度各期金融统计报表。完成统计集中系统中金融机构信息、报表合法性关系维护工作。带领新沂汉源村镇银行人员参加总行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试点培训,指导其完善台账,完成首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2012年三季度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2012年四季度工业景气、物价、企业家、银行家、储蓄问卷、民间融资等调查及分析报告。完成2013年省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等9个指标的预测工作。完成存贷比监管情况等5项调查。召开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会,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手册》。

(二)组织完成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工作。对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开展调研。完成《市支付机构2012年综合监管情况的报告》。完成同城资金实时清算系统风险排查工作,减少同城清算实物票据交换场次,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向辖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部署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开展操作人员现场培训。做好淮海农商行账户批量迁移工作。总结2009-2012年农村支付结算工作改善情况。

(三)开展TCBS(全国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培训,做好TCBS上线准备工作。组织县(市)国库做好系统参数设置、数据移植演练等工作。在全辖开展TCBS第一、二轮联调测试工作。做好“区级集中支付业务系统”与“财政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无纸化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完成“财政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无纸化系统”升级工作,做好该系统向区财政推广应用工作。完成2013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完成2012年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复点、销毁工作。对辖区国债承销机构开展季度考评。完成对市本级、区2012年12月及年度财政库款、预算收入的对账工作。

(四)加强春节期间现金投放回笼预测分析工作,保证了节日现金供应。顺利完成2013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发行工作。组织召开年度货币金银工作会议。完成辖区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分行残损币回收会议精神,向社会公布纸币兑换硬币自助设备网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首兑负责制,实现了残破币、小面额货币兑换“零障碍”。召开“冠字号码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会,系统试点工作开展顺利。举办现金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中宣传活动。

(五)做好贷款卡行政许可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工作。完成各类征信报表和报告上报工作。保持非银行信用信息报送的连续性。完成农户系统数据上报工作。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举办机构信用代码专项宣传月活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监测制度。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实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程,编制《金融机构征信管理操作手册》,完成“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平台”内部测试工作。

(六)完成了一季度存贷款、国库存款的计息工作。

四、外汇管理工作

(一)举办外汇检查内控培训班,汇编、印刷《外汇检查工作手册》。对全市435家重点企业进行监测分析,全面了解市进出口企业状况。制定中心支局《2013年外汇年检方案》。积极推进中心支局“外汇监测分析室”建设工作。利用外商投资信息服务平台上挂各类业务规定、表格。完成对丰县、睢宁县港华燃气公司外汇收支业务的现场检查。参与省分局对徐工集团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调研、非现场检查系统可疑线索筛选工作。

(二)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日常非现场核查工作。召开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一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会议。完成对外汇指定银行2012年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对浦发银行分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完成对淮海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内控制度初审、上报工作。做好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工作。完成对县(市)支局内控集中检查的后续跟踪、整改落实工作。承担省分局澳大利亚经济形势监测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际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章程、资本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或审批的情况;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

(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

(六)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核对、分析情况;

(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第八条对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辖区内信贷总量、贷款投向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督情况;

(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办理再贴现业务情况;

(三)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管理和办理短期融资业务情况;

(四)对同业拆借市场实施监管情况;

(五)对金融机构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的监管情况;

(六)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的监管情况;

(七)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的监管情况;

(八)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

(九)对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情况;

(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贷款通则》的监管情况。

第九条对调查统计工作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统计保密法规制度情况;

(三)对辖区内收集、整理提供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全面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查处情况;

(五)对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中突发性、倾向性的重大动态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反馈情况;

(六)对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的完成以及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度情况。

第十条对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证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对经理国家金库和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上级行和本行行长交办的内部稽核事项。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地(市)分行均应在稽核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级别的专职内部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帐簿、报表、凭证,参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财产、物资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可以采用先封后查的措施;

(三)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四)制止正在进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经济、金融法规、政策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进行外部调查;

(七)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提供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对在内部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稽核纪律的内部稽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部稽核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稽核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事项,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八条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常规稽核,其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实施,有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稽核周期。

(一)总行对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稽核,每五年为一周期;

(二)省级分行对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稽核,每四年为一周期;

(三)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稽核,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十九条专项稽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安排布置。

第三十条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工作要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周期工作计划,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内部稽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稽核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及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挠内部稽核工作,抗拒稽核检查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整顿财务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在近期内开展一次拉网式、全方位的财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查账户。看所开设的账户是否重复,账户印鉴是否齐全,查账户余额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相符。

2、查印鉴。看是否按规定保管印鉴,是否隔手管理。

3、查账目。查账账、账表、账证、账实是否相符。

4、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年终账簿为基础,审核未入账户的收支单据或者款项,调整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对未达款项要逐笔登记,核实清楚。认真填写银行存款调节表和现金盘存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5、查审批程序。看收入是否入账,支出是否严格按财务制度经领导审批,请款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6、查隔手制。看是否有内控制度,隔手制是否落实,会计出纳是否分设,不相容会计岗位是否分离。

7、查票据。看票据是否有专人、专柜、专账管理,票款是否相符。

8、查操守。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品行是否端正,有无打牌、赌博等不良习气。

二、检查步骤

本次财务检查时间从2009年1月21至2009年2月底。具体分为单位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自纠阶段(1月21日至24日)

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区镇处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都应按照《会计法》、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对20*年的财务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于元月24日报市财政局(监督局*)。村级财务由市经管部门组织并指导搞好自查,情况由经管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监督局)。

(二)交叉检查阶段(2月4日至14日)

所有行政事业、国企单位为被交叉检查单位(各部门二级单位由本部门自行检查),交叉检查由各地、各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带队按规定时间入户检查,具体交叉情况表附后。村级财务交叉检查由市经管局负责布置安排落实。

(三)重点抽查阶段(2月15日至2月24日)

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对全市各单位及区镇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百分之三十的单位为重点抽查单位。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对财务检查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财务检查工作专班,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经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财务检查专班,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督促抓好本次财务检查工作。

2、自查报告、交叉检查报告、抽查报告都应有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一把手和财务人员签字后上报,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村级检查情况由市经管局负责报市财政统一汇总。

3、自查出问题并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被查出问题的,将根据有关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2017年到2018年两次银监局检查中,都涉及到员工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充分说明员工行为管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从去年的员工账户管理检查到今年的员工贷款管理检查,也涉及到我行部分员工相关问题,下面我作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就如何做好员工行为排查、杜绝不良行为,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工作做总结汇报。

一、员工行为风险的防范应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真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产生,督促落实排查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以来,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省联社,都始终把加强基层农商银行(农信社)员工管理和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作为风险防控工作重点,目的是从源头上杜绝产生案件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今年11月1日三门峡银监分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三银监办发〔2018〕153号)的通知,为下一步我行的员工行为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纪检监察室将结合《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作风百天大整顿”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联合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审计稽核、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员工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做好员工行为管理的监测、识别、记录、处理、报告等工作。

纪检监察室还将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试行)》、《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农商文〔2017〕232号)和《义马农商银行员工八小时外行为规范》要求,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醒员工在八小时工作(以下简称“八小时”)之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时时、处处、事事检点言行,防微杜渐,杜绝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在方法上采取“教、谈、访、观”的方法。“教”就是每周五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谈”就是通过座谈会和约谈员工方式,经常与员工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切实解决思想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活动。“访”就是经常了解与之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的反馈意见和情况。“观”就是经常细心观察本单位员工的言谈举止,发现有苗头性的异常行为,就及时制止和帮助。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大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省联社的领导下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较重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排查制度,排查机制日臻完善,排查方法不断创新,对于发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风险问题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自觉自律性和案防风险意识。但通过上级检查,发现纪检监察和相关责任部室在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中工作不细不实,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对员工贷款的监测没有按照《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关于进一步严格内部员工贷款管理的通知》(义农商文〔2017〕264号)要求,认真严格落实,造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一)管理理念不到位。部分行(社)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经营上重规模扩张、轻风险防范;管理上重任务考核、轻思想教育;用人上重业务能力、轻道德品行;内控上重制度建立、轻过程控制等。“唯以数据指标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致基层分支机构案防工作呈现“宽松软”的状态,基层员工思想职业道德、法纪观念、合规意识有所淡化。

(二)行为排查不到位。部分行(社)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新型业务领域方面的排查频度、力度不够。排查发现问题后仅简单地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忽视了举一反三及后续整改,对全员的反面警示教育不到位。上述情况易造成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发现不及时、违规行为纠正不到位、责任追究处理不严厉,导致一些员工存在侥幸心理,留下案件风险隐患。

(三)问责处罚不到位。一些行(社)在对案件责任人和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往往避重就轻、处而不罚或弹性处理,制度形同虚设。一是为了业务发展,带病提拔。有些违规行为责任人虽有违规但因拓展业务需要仍予提拔重用。二是为了队伍稳定,带病流动。担心影响违规责任人职业发展,通过平级调离等形式“保护”违规责任人,未作降职降级处理。三是为了维护形象,包庇纵容。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使得一些应该及时处理的问题长期搁置。

(四)方法手段不到位。目前,各行(社)开展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都以参与非法集资、与客户非正常资金往来、违规代客办理业务、违规使用印章、经商办企业等为重点。在开展排查时,各行(社)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通过走访家庭和客户、与条线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动等方式开展,但在实际情况中既未充分发挥传统家庭走访、联动排查的针对性,也未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排查的高效性,使得排查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对列入监控的人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标准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标准,行为人一经列入监控就很难解除,也不利于员工的“人本”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建立科学排查机制。适当缩小排查范围,排查重点应集中于发案可能性大的重要业务操作岗位或重点人员。改变排查方式,一般而言排查活动不宜公开进行,应采取低调、隐秘方式开展排查。探索改变排查方法,家访宜选择员工生日、重大节日等特殊节点进行。加强员工8小时内外行为管理,及时堵截风险,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要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将员工行为风险防范的工作思路从传统的发现问题、事后补救,逐渐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主动实现风险关口前移,真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排查各部(室)、支行负责人和员工在排查工作中的责任,严格督促落实排查制度,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明显异常行为,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酿成事故或发生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排查人的责任。员工的异常行为经调查确定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力度。按照总行领导要求和工作安排,纪检监察室将联合风险合规部,在明年的工作计划中对全员进行至少6次合规培训及警示教育和相关考试,以此来加强全员对合规经营的重视。在员工账户管理方面,严格按照《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总行纪检监察室将联合稽核审计、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利用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对员工账户开展检查。每月对全行中层干部和不少于5%的员工检查、抽查一次,每季对全行员工检查一次并进行统计通报,对开立多个账户的按照要求督促抓紧时间进行清户。

(四)细化异常行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方面的异常行为,要尽可能量化细分,以利于对异常行为的区分和判断;对员工社会交往、日常经济往来等方面的异常行为,必要时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助,以便于及时进行查证定性。

 

银保监分局:

按照贵局《关于召开银行保险机构纪委书记座谈会的通知》要求,我将分行2019年的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一是全面深入贯彻2019年省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行会议结束后,分行党委组织党员干部召开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省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分行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是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年初,分行党委与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行纪委组织签订了《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承诺书》。逐级建立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内容,做实“折子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是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落实省行党委要求,制定分行党委领导班子同级相互监督制度,明确同级监督主要内容,建立同级监督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政治生态的监督,做到“五看三关注”:看班子日常工作机制、看一把手履职用权、看班子成员工作状态、看干部员工关系、看银企交往;关注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素质,“四个意识”强不强,执行省行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是否自觉,关注班子落实民主集中制特别是“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一言堂”或软弱涣散情况,关注班子成员的责任担当,在解决棘手问题、执纪问责等方面是否讲担当。

四是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行关于落实“八项规定”的工作部署,制定分行的贯彻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行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干部纪律。党委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不懈,狠抓节点。于重大节日前夕,及时打招呼、提要求,从吃喝、用车、收送红包、礼品等方面逐项落实,严格礼品、礼金上缴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二、案防建设

近几年,我行的案防工作始终是在省行及银保监分局关于案防总体部署下展开的,持续开展内控案防体系建设,严格贯彻落实xxxxxx、与员工本岗位相关的应知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了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分析,集中学习、专题会议、行长课堂、专家授课、合规知识竞赛、员工座谈、撰写心得体会、平台测试等多种教育方式。确立了班子成员分工包片向员工传导合规理念,调查、分析、汇报的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了以建设合规理念、合规意识、合规执行、违规责任为内容的企业文化。

在抓案防工作中,我行始终把对各级员工的合规理念、职业操守教育放在首位。不放松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摸底排查,排查对象涵盖基层“1+3”关键岗位人员(基层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业务经理)、一线柜员以及其它重点关注的人员,确保了员工的思想、行为完全在严格的掌控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扫黑除恶方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分行成立了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副行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各部主任、支行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了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的线索收集、报送等工作。分行每季度组织召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汇报,落实监管部门的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安排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工作,对权力机关协查的公司客户及个人客户,要求扫黑除恶办公室认真做好线索排查工作。

一是机构内部开展涉黑涉恶的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含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岗位人员社会关系排查,在排查中没有发现分行员工内部有涉黑涉恶及社会背景复杂现象。

二是对重点业务流程进行监控。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和银监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办理贷款业务,在客户准入、贷款审批、担保、抵押等环节,开展涉黑涉恶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记入信贷档案中,作为授信的考量依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严格贯彻落实省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完善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行关于落实“八项规定”的工作部署,巩固和发扬整顿“四风”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我行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干部纪律。              

按照贵局《关于召开银行保险机构纪委书记座谈会的通知》要求,我将分行2019年的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一是全面深入贯彻2019年省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行会议结束后,分行党委组织党员干部召开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省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分行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是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年初,分行党委与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行纪委组织签订了《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承诺书》。逐级建立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内容,做实“折子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是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落实省行党委要求,制定分行党委领导班子同级相互监督制度,明确同级监督主要内容,建立同级监督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政治生态的监督,做到“五看三关注”:看班子日常工作机制、看一把手履职用权、看班子成员工作状态、看干部员工关系、看银企交往;

关注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素质,“四个意识”强不强,执行省行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是否自觉,关注班子落实民主集中制特别是“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一言堂”或软弱涣散情况,关注班子成员的责任担当,在解决棘手问题、执纪问责等方面是否讲担当。

四是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行关于落实“八项规定”的工作部署,制定分行的贯彻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行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干部纪律。党委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不懈,狠抓节点。于重大节日前夕,及时打招呼、提要求,从吃喝、用车、收送红包、礼品等方面逐项落实,严格礼品、礼金上缴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二、案防建设

近几年,我行的案防工作始终是在省行及银保监分局关于案防总体部署下展开的,持续开展内控案防体系建设,严格贯彻落实xxxxxx、与员工本岗位相关的应知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了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分析,集中学习、专题会议、行长课堂、专家授课、合规知识竞赛、员工座谈、撰写心得体会、平台测试等多种教育方式。确立了班子成员分工包片向员工传导合规理念,调查、分析、汇报的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了以建设合规理念、合规意识、合规执行、违规责任为内容的企业文化。

在抓案防工作中,我行始终把对各级员工的合规理念、职业操守教育放在首位。不放松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摸底排查,排查对象涵盖基层“1+3”关键岗位人员(基层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业务经理)、一线柜员以及其它重点关注的人员,确保了员工的思想、行为完全在严格的掌控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扫黑除恶方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分行成立了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副行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各部主任、支行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了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的线索收集、报送等工作。分行每季度组织召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汇报,落实监管部门的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安排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工作,对权力机关协查的公司客户及个人客户,要求扫黑除恶办公室认真做好线索排查工作。

一是机构内部开展涉黑涉恶的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含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岗位人员社会关系排查,在排查中没有发现分行员工内部有涉黑涉恶及社会背景复杂现象。

二是对重点业务流程进行监控。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和银监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办理贷款业务,在客户准入、贷款审批、担保、抵押等环节,开展涉黑涉恶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记入信贷档案中,作为授信的考量依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严格贯彻落实省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完善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行关于落实“八项规定”的工作部署,巩固和发扬整顿“四风”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我行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干部纪律。

第一、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反腐倡廉,教育为先。银监局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把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一、以党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银监局党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等文件资料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年月份局党委专门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党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党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以廉政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政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政考核机制“嵌入“到廉政教育之中。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的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政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政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政工作不走过场,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和《<廉政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政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政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的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行政执法和准入监管中,我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第二、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监管权力的异化,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一是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在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在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银监局的经验表明,要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本位“,着力在加强民主集中制、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求实效。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年,银监局先后进一步完善了党委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了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和沟通协调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常通过会议进行酝酿,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支持和理解,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了党委成员管理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党委成员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强化对班子成员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追求公开实效,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活动,不断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处室党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二、实施五个强化措施,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实行诫勉谈话制、履职回避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等;二是强化组织监督,党支部通过定期对党员进行思想分析掌握党员思想动态;三是强化重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用人、用钱和决策方面的行为上;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通过述职述廉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五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了24小时监督电话,廉政举报信箱,上访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传真或电话以及投送信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确保事项得到及时、高效、透明处理。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开展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年,局纪委认真按银监会《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对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纪委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报局党委同意后,予以实施。二是全面落实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局纪委根据《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我承诺、我践行、共创清廉高效监管文化“主题活动,真正把《承诺书》签订活动办成了“会规会纪“的学习会、廉洁自律的教育会,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全局已签订《承诺书》195份,签订率100%。三是局纪委将述职述廉作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腐败、勤政廉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局纪委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政档案。同时,局纪委还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等上网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年,我局累计述职述廉6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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