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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自评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试行)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最低分 最高分 备注
一、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
(一)常规指标 -8 38  
1.1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情况 1.1.1贷款增速或信贷计划完成情况 1.非差异化考核的商业银行: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满分,如当年监管部门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提出明确目标,则达到该目标的得满分;前述增速目标未实现,但完成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以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从满分中按比例得分;增速目标及信贷计划均未实现的,得0分。
2)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完成“两增”中贷款增速指标、或未达到监管明确要求的增速目标的,得-3分。
3)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连续两年负增长的,得-4分。
2.监管允许差异化考核的商业银行:
1)完成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得满分;未完成信贷计划,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正增长的,以实际贷款增量占信贷计划之比,在满分中按比例得分;未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正增长的,得0分。
2)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得-3分。
3)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连续两年负增长的,得-4分。
-4 8 1.“差异化考核”的执行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规定,对上年度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银行,经监管部门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第1条第2)、3)项和第2项第2)、3)项均不重复扣分。
1.1.2贷款户数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末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3.连续两年以上未完成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末目标的,得-4分。
-4 4  
1.2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情况 1.2.1贷款成本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控制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但较上年水平未上升的,视实际贷款成本与监管目标差距情况在满分至50%分区间酌情得分。
3.未实现第1条、但贷款成本较上年水平上升0.5个百分点以内的,视实际贷款成本与监管目标差距情况在50%分以下区间酌情得分。
4.未实现第1条、且较上年水平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0分。
0 5 1.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相关环节产生的费用。当年监管目标以监管部门当年有关政策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为准。下同。
2.“酌情得分”参照定性指标打分方式,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下同。
1.2.2资产质量 1.各项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的,得满分;2)未实现第1)项,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持平或下降的,酌情得分;3)未实现第1)项,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0分。
2.各项贷款不良率高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的,视不良率绝对值情况在满分至50%分区间酌情得分;2)未实现第1)项,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持平或下降的,视下降情况在50%分以下区间酌情得分;3)未实现第1)项,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0分。
0 6 1.“同类机构”按机构类别划分为:大型银行(含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同。
2.对于地方性法人银行,“同类机构”指属地银保监局辖内同类机构(含异地分支机构),下同。
1.3 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之比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或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新增规模的比例)超过10%的,得满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不到10%,但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含)以上,得满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不到10%且提高未超过0.5个百分点(含与上年持平)的,按照实际百分点/0.5个百分点的比值,从满分中得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不到10%且较上年下降的,得0分。
2.地方性法人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或较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占比未达到一定比例但较上年提高,提高幅度未超过1个百分点(含与上年持平)的,按照实际提高百分点/1个百分点的比值,从满分中得分;占比未超过一定比例且较上年下降的,得0分。
0 6 1.“一定比例”具体标准:
1)城市商业银行:20%;
2)民营银行:30%;
3)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扩大口径40%,小微口径25%;
4)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扩大口径85%,小微口径70%。
2.银保监局可自行决定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将本项指标考核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口径替换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简称扩大口径)。
1.4 细分小微企业市场情况 不同类型银行的小微企业客户分层 1.大型银行(不含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满分;增速未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但余额正增长的,以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从满分中按比例得分;余额负增长的,得0分。
2.邮储银行及地方性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满分;增速未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但余额正增长的,以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从满分中按比例得分;余额负增长的,得0分。
0 5  
1.5 拓展对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情况 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服务情况 1.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1)当年新增首贷户数占比不低于同类机构占比,或2)完成了监管部门提出的首贷户量化目标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但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有新增首贷户的,得50%分。
3.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无新增“首贷户”的,得0分。
0 4 “首贷户”为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二)加分指标 0 5  
1.6 持续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增长继续达标 1.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或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当年度继续实现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目标,得满分。
2.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超过一定比例、且监管允许差异化考核的商业银行,未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目标,但完成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得60%分。
3.未实现第1、2条的,得0分。
0 3 “一定比例”具体标准: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余额比例10%,新增比例20%;
2.城市商业银行:20%;
3.民营银行:30%;
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30%;
5.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70%。
1.7 降成本成效突出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在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基础上,贷款成本在同类机构中压降力度较大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0 2  
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一)常规指标 0 18  
2.1 综合服务机制 2.1.1经营战略定位 1.在本年度经营目标中明确提出小微企业业务目标,或本年度董事会、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议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议题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0 1  
2.1.2顶层设计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1)在董事会设立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小微企业业务规划与制度建设;且2)在管理层设立普惠金融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得满分。
2.第1条1)和2)任一项未实现的,得50%分。
3.第1条1)和2)均未实现的,得0分。
0 1 地方性法人银行不适用此指标。
2.1.3组织机构建设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总行及一级分行设立独立的普惠金融事业部或小微金融部门(一级部门),在二级分行设立垂直机构的,得满分;在总行及一级分行设立相应一级部门,但未在二级分行设垂直机构的,得50%分;未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相应一级部门的,得0分。
2.地方性法人银行:在总行设立了小微金融部门(一级部门),在分支机构设立了小微金融部门或专门团队的;未在分支机构设立小微金融部门或专门团队的,酌情扣分;未在总行设立相应一级部门的,得0分。
0 2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2.2 风险管理机制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 1.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考核中,明确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的,得满分;未实现的,得0分。
2.无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业务条线的考核中,明确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的,得满分;未实现的,得0分。
0 2  
2.3 资源配置机制 2.3.1信贷计划 1.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向一级分支机构分解,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的,得满分;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但未向分支机构分解落实的,得50%分;未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得0分。
2.“一行一店”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非管理型的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得满分;未单列的,得0分。
0 2  
2.3.2内部资金定价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1)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或通过利润损失补偿机制,力度在50个基点以上(含)的,得满分;
2)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或通过利润损失补偿机制,力度不到50个基点的,按实际优惠基点/50个基点的比值,从满分中得分;
3)未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或利润损失补偿的,得0分。
2.地方性法人银行:
1)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或实施利润损失补偿机制的,得满分;
2)未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或利润损失补偿的,得0分。
0 3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不适用此项指标。
2.4 核算与考核机制 2.4.1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 1.对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普惠金融业务指标权重占比在10%(含)以上的,得满分;
2.对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单独设立普惠金融业务指标,但权重占比不到10%的,得50%分;
3.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中未单独设立普惠金融业务指标的,得0分。
0 3 1.普惠金融业务指标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其中对普惠型小微企业业务必须有单独指标)、涉农业务、扶贫业务。
2.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2.4.2小微企业业务条线其他指标 1.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不设存款、利润、中间业务考核指标的,得满分。
2.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设置存款、利润、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但权重低于公司业务条线同类指标的,按(公司业务同类指标权重-小微企业业务同类指标权重)/公司业务同类指标权重的比值,从满分中得分。
3.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设置与公司业务条线同样的存款、利润、中间业务指标的,得0分。
0 2 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超过40%的银行,此项直接得满分。
2.4.3分支机构考核奖励 1.对完成小微企业业务考核目标较好的分支机构,明确通过绩效加分、利润补偿、增加FTP优惠幅度等任一方式予以奖励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0 2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二)加分指标 0 3  
2.5 考核激励 2.5.1薪酬和费用 1.为小微业务从业人员和分支机构设立专项激励工资或营销奖励费用的,得满分。
2.未实现的,得0分。
0 1  
2.5.2人员考核 1.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中,明确列出小微企业业务指标,并将监管明文要求的定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得满分。
2.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中,明确列出小微企业业务指标,但未将监管明文要求的定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得50%分。
3.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中,未明确列出小微企业业务指标的,得0分。
0 2 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不适用此项指标。
三、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
(一)常规指标 -10 14  
3.1 小微企业续贷 3.1.1续贷机制及产品 1.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现有产品实现续贷业务功能的,得满分。
2.未实现的,得0分。
0 2  
3.1.2续贷业务增长 1.当年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占当年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比重较上年度持平或上升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但当年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金额的,得50%分。
3.第1、2项均未实现的,得0分。
0 3  
3.2 小微企业授信
尽职免责
3.2.1制度建设  1.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出台后,制定或更新完善了本行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得满分。
2.制定了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但未按照上述《通知》更新完善的,得50%分。
3.未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的,得0分。
4.未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经监管约谈提示、监管检查或上一年度监管评价指出后,在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未有效整改出台文件的,得-5分。
-5 3  
3.2.2工作机制落地 1.内部建立明确的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申诉异议渠道的,得满分。
2.内部制定了关于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申诉渠道的规定,但流程环节不完整的,在[0,3)分的区间酌情得分。
3.内部未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申诉异议渠道的,得-3分。
-3 3 工作机制和流程的具体要求参照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有关规定。
3.2.3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相结合 1.明确将授信尽职免责与小微企业不良容忍贷款度政策相结合,在不良容忍度内,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减轻或免予追责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0 2  
3.3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 在年报中披露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1.按照监管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篇幅主动披露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机构网点建设、信贷投放、客户数量、贷款平均利率水平等基本信息的,得1分。
2.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但未完整包括必须披露内容的,得0分。
3.未在年度报告中专门披露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的,得-2分。
-2 1 信息披露必须包括的内容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为准。
四、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
(一)常规指标 0 20  
4.1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创新 4.1.1银税互动 1.银税互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满分。
2.银税互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较上年末没有上升,但余额实现正增长的,得50%分。
3.第1、2条均未实现的,得0分。
0 3  
4.1.2利用其他信用信息资源 1.积极对接发改、科技、市场监管、海关、电力等部门,拓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创新授信审批技术和信贷产品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0 2  
4.2 产品模式创新 4.2.1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1.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阶段、经营周期、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创设期限灵活、本金偿还方式多样的贷款产品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0 2  
4.2.2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 1.小微企业贷款中制造业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2.占比上升未超过0.5个百分点或持平的,按实际上升百分点/0.5之比,在50%-满分区间内得分。
3.占比下降的,得0分。
0 2  
4.2.3担保方式创新 1.积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股权、仓单、存货、保单等新型质押类信贷业务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2.无相关产品和业务的,得0分。
0 2  
4.3 提升服务效率 优化贷款审批流程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节省办贷时间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2.未实现的,得0分。
0 1  
4.4 信用贷款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情况 1.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2.占比上升未超过0.5个百分点或持平的,按实际上升百分点/0.5之比,在50%-满分区间内得分。
3.占比下降的,得0分。
0 4  
4.5 中长期贷款 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情况 1.小微企业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2.占比上升未超过0.5个百分点或持平的,按实际上升百分点/0.5之比,在50%-满分区间内得分。
3.占比或下降的,得0分。
0 4  
(二)加分指标 0 3  
4.6 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余额和占比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满分。
2.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占比较上年末未上升,但余额实现正增长的,得50%分。
3.未实现第1、2条的,得0分。
0 2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财政部门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
4.7 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款 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款精准度和优惠度 1.当年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且当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使用转贷款资金的余额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2.当年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且此类贷款平均利率低于本行其他小微企业贷款1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
3.未实现1、2,但当年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得50%分。
4.当年转贷款资金未全部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得0分。
0 1  
五、监管督导检查情况
(一)常规指标 -12 10  
5.1 规范经营 规范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 1.当年未发现违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得满分。
2.当年发现违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视涉及金额、户数、地域范围,在满分50%以下区间得分,可得0分。
3.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同一家一级分行三年内两次以上被监管或其他外部审计、检查查出对小微企业违反服务收费政策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查出此类不规范经营行为后,监管部门认定后续整改不力的,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得负分,顶格为-5分。
4.地方性法人银行三年内两次以上被监管或其他外部审计、检查查出对小微企业违反服务收费政策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查出此类不规范经营行为后,监管部门认定后续整改不力的,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得负分,顶格为-5分。
-5 3  
对民营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 1.在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别性条件的,得满分。
2.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无第1项规定,但未发现存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歧视性条款的,得0分。
3.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存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歧视性条款的,得-5分。
-5 1  
5.2 数据质量 5.2.1 一般性数据差错 1.监管发现存在小微企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多次错报解锁或单次差错金额重大的,得0分。
2.银行自行发现报表数据错误主动上报的,得50%分。
3.未发现的报表数据错误,或银行自行发现但金额不大的,得满分。
4.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商业银行监管统计报表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结果、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得-2分。
-2 2 5.2项下三个子项的负分情形不重复扣分。
5.2.2 企业划型不准错误 1.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统计报表中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的,得0分。
2.银行自行发现报表数据错误主动上报或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的,得50%分。
3.未发现此类错误,或银行自行发现但金额不大、且主动上报改正的,得满分。
4.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商业银行监管统计报表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结果、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得-2分。
2 小微企业划型不准指将大中型企业划为小微企业。
5.2.3 贷款分类不准错误 1.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统计报表中小微企业贷款分类不准的,得0分。
2.银行自行发现报表数据错误主动上报或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的,得50%分。
3.未发现此类错误,或银行自行发现但金额不大、且主动上报改正的,得满分。
4.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商业银行监管统计报表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结果、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得-2分。
2 小微企业贷款分类不准指将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划为小微企业贷款。
(二)加分指标 0 4  
5.3 配合监管部门 完成当年重大工作任务 1.商业银行主动参与、承办、配合开展监管部门组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重大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2.未发生第1条情形的,不得分。
0 4  
合计:  
常规指标 -30 100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本类得分按*100/99折算;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本类得分按*100/92折算;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本类得分按*100/89折算。
加分指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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