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代征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
第十五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划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乡镇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计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每年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卫生、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卫生、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商定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实行定期存储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或转让债券。第六章财政专户和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是指按照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并加盖同级财政等部门印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支出户、收入过渡户原则上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该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卫生、财政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实行基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同级财政需记备查账。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一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过渡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或基金专用账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代征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或卫生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代征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9.063
农村医疗卫生相关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医疗卫生工作也紧密联系着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医疗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卫生资源不是均匀配制的,医疗保障相应制度不够健全,服务质量方面也要提高。
1农村医疗卫生现状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差异比较大。卫生资源和物质基础是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的前提,卫生系统人才、卫生设备、国家拨给卫生项目基金等都是先决条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度不均衡,城乡差异很大。农村地区只有引进人才,加大培养力度(引进人才要严格把关,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才能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另外,引进的人才要做好人才利用。每周进行报告,形成学习小组,更新医学知识。医院要把简单简易的、可以自制的医疗工具以及基本医疗原理步骤进行推广,这样既可以降低医疗成本又可以解决危急困难。
据调查,山东省北部地区有医院或者卫生院的乡(镇)的要占到96.4%。而北部地区中村内有医院或者卫生院距离1~3公里的占29.8%;4~5公里的占22.4%;6~10公里的占29%;10~20公里的占9.7%;20公里以上的占1.7%。有卫生室的村子占到81.7%,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子占91.5%,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占23.9%,可以看出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急需加强。距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5公里以上的路程或者用时超过30分钟,这些都说明很严重的问题。事实证明,收入水平高低与医疗机构的远近有直接联系,收入水平越低的村子,距离最近的医疗地点越远,耗时最长。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费用也随之提升。而农村收入大多靠务农,再加上医疗花费,造成许多农民入不敷出。交通闭塞,资源配置不均衡,村里许多医疗点是个人行为。出现了就医难,就医费用高,乱收费等现象。
2阻碍农村医疗发展的原因
农村医疗费用相对比较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效率低下是农村居民看不起病,看病变得贫穷的主要原因。分析医疗发展制约因素要从政府、医疗卫生服务供应方和需求三方面入手,缺一不可。医疗相关产品具有公共性质,而医疗服务具有复杂性,医患信息互相之间不对称存在,都是医疗工作者诱导需求的因素,目的是刺激消费,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府应加大资金筹备,才能发展农村医疗。
要落实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大流行病、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全面消除传染病给大家带来的恐慌和危害。对于健康教育也不容忽视,加强农民对疾病的自我保健意识。要将安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提供给农民,满足农民的基本医药需要。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应进一步增加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科学、高效地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医疗效率的主要途径。另外要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药品供应及监管系统,将农村医疗做大做好做规范,加大传染病等疾病防治,鼓励社会关注并扶持农村医疗事业。
3结语
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现状。新农合全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出于自己意愿参加的,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的,个人、集体和政府等筹资,以医疗互助为目的的共济制度。2003年开始,中央通过设立财政专项来给除中西部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0元医疗资助资金。这与2004年,中央财政为了重点做好中西部地区的近4000个乡镇卫生医疗院安排10亿资金相呼应。实施之后的确解决了农民求医费用等问题,给与了农村方便与实惠。但是由于建立时间不长,如何使更多的农民自愿参加,如何将不完善的地方趋于完善是当下重要问题。我们要在总结以往发展经验的前提下,以每个村民都应当享受基本的医疗为出发点,提高人们的医疗保险意识。政府方面大力扶持,扩大尤其是农村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设立补偿标准,加大补助范围。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加大农村医疗关注并且政府跟踪出台实际政策,明确县级、乡级、村级医疗机构要的责任范围并且认真落实,加强部门管理,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覆盖,农民会更好的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农村劳动与社会保障也会相应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康.农村基层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05).
1农村医疗卫生现状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差异比较大。卫生资源和物质基础是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的前提,卫生系统人才、卫生设备、国家拨给卫生项目基金等都是先决条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度不均衡,城乡差异很大。农村地区只有引进人才,加大培养力度(引进人才要严格把关,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才能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另外,引进的人才要做好人才利用。每周进行报告,形成学习小组,更新医学知识。医院要把简单简易的、可以自制的医疗工具以及基本医疗原理步骤进行推广,这样既可以降低医疗成本又可以解决危急困难。
据调查,山东省北部地区有医院或者卫生院的乡(镇)的要占到96.4%。而北部地区中村内有医院或者卫生院距离1~3公里的占29.8%;4~5公里的占22.4%;6~10公里的占29%;10~20公里的占9.7%;20公里以上的占1.7%。有卫生室的村子占到81.7%,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子占91.5%,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占23.9%,可以看出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急需加强。距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5公里以上的路程或者用时超过30分钟,这些都说明很严重的问题。事实证明,收入水平高低与医疗机构的远近有直接联系,收入水平越低的村子,距离最近的医疗地点越远,耗时最长。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费用也随之提升。而农村收入大多靠务农,再加上医疗花费,造成许多农民入不敷出。交通闭塞,资源配置不均衡,村里许多医疗点是个人行为。出现了就医难,就医费用高,乱收费等现象。
2阻碍农村医疗发展的原因
农村医疗费用相对比较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效率低下是农村居民看不起病,看病变得贫穷的主要原因。分析医疗发展制约因素要从政府、医疗卫生服务供应方和需求三方面入手,缺一不可。医疗相关产品具有公共性质,而医疗服务具有复杂性,医患信息互相之间不对称存在,都是医疗工作者诱导需求的因素,目的是刺激消费,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府应加大资金筹备,才能发展农村医疗。
(一)目标任务。2003年度,选择*市的*县、*市的*县、*市的*县、*州的*县和*市的*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试点县(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得低于农业人口的80%.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带来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致贫、返贫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省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管理、符合实际、简便利民、可操作的经验。
(二)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县为单位,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二、对象
凡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应当在所辖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筹资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缴费。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五保户仍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特困户筹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解决。
2.集体和社会多渠道筹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资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省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省财政占全省可用财力的比重分类测算。
(二)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挤占挪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1.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县级管理机构统一在1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1个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2.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部分统筹,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统筹部分纳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家庭帐户资金,用于家庭成员支付医药费,超支自理;当年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审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其开支由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
(三)统筹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资助的资金,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统筹起付、封顶额度、支付内容与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
(四)各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核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基金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将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报同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核定,再由卫生、财政逐级申报与核定。上级财政根据核实的下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四、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省卫生厅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有试点任务的市、州政府可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宣传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暂不设立具体的管理机构,但要明确1位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1个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基线调查。通过调查,掌握经济水平、卫生资源现状、卫生服务提供、卫生资源利用、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农民健康状况与健康需求、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愿等内容的分析、测算,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县级政府根据基线调查的情况,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简便利民、易操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报市、州政府批准,省政府备案。
(三)宣传发动,农民自愿参加。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和党团员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其他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农民了解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明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乱收费、乱集资,也不是增加农民的负担,让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政府补助和关怀。
(四)培训人员。加强对乡、村、组干部,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的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使管理、技术、设施、服务等方面适应农民健康服务的需要。认真贯彻《决定》和《意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在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业务指导中的中心作用,尽快实现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按职责管理,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整体医疗服务功能,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行定点服务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村、乡镇卫生机构就诊,每户可就地就近选择符合条件的2个村卫生室(站),2个乡镇卫生院作为就医定点机构。因病情需转诊者,由首诊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县级卫生机构就诊(急诊除外)。
(三)加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加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公示制,病人清单制,病人选医生等制度。严禁推诿病人、大处方、乱检查等。严禁违反药品购销渠道,销售假、劣药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或乱收费。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农民就医及时、安全、价廉、有效。
(四)加强信息管理。注意收集、分析、整理医疗服务、统筹病种及标准等方面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农民的要求与反映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反馈,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七、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民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和全面推进我省小康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宣传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恪尽职守,全力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八、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机制
(一)建立公示制。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公示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增加透明度。
(二)建立监审制度。建立由人大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汇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由卫生、财政、农业、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定期不定期对资金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由来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通过制度设计与维护、基金筹集与管理、卫生维护调控与监督的,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在各个方面的建设也逐渐完善,但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却显得相对缓慢,尤以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突出。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医疗条件问题。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医疗知识,导致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第二,农村医疗保障的费用问题。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也就几千元,也有些地方低的可能就几百元,农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还不够。局部地区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50%,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在的医疗费用又不断上涨,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瓶颈。这些现状也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填补时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政府有组织、有投入的一种互助共济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机制。作为社保的重要补充,完善了社保机制,改善了农业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它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有利于为农民减负,缓解农民压力。对于缓解农民家庭经济压力作用是明显的。国家和政府的投入,说到底,是一种政策的倾斜,财政税收的倾斜。这样一种倾斜完善了农村医疗机制,改善了农民自己的生活,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康。
其次,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还将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时下,随着农村实施这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得城乡医疗体制得到不断的融合,农民得病也可以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对待。同时,这种“多方筹资”的制度还会部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少经济差距;完善城乡二元的医疗结构;有利于城乡的交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素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0多年的发展历程,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农合资金筹集难、农村医疗服务资源匮乏以及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针对这些制约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一)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要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增加了政府筹资责任,突破了原有村级社区限制,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原有社区型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过渡形式,是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初级形式。这种初级形式已经具有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因素,其发展方向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加强政府支持
一是宣传支持。政府拥有宣传的资源,并具有权威性,宣传的同时表明自己的承诺。政府在宣传中应避免夸大,力求客观,以免误导农民。二是资金支持。三是组织管理支持。此外,政府要在多元化农村卫生保障制度中,引进国内外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保障市场,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障的不足,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效率。
(三)提高农民对医疗服务的有效需求能力
一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增强农民支付能力的最根本途径。同时,农村的税费改革以及部分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更好地就医创造了经济条件。二要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誉。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农民通报相关信息,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并自觉接受农民的监督。三要改变农民的医疗消费观念。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传统的家庭保障的影响。应帮助农民了解,这种自发的低水平的保障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医疗费用提高、疾病风险增强的现实,要充分调动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四)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要重视初始制度的设计和论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的大问题,严格论证和设计是必经步骤。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取得一定成果后,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其成为正式制度,保证其稳定性。二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制度,提高制度效率。可通过医疗费用支付制度、补贴医生劳务支出等方式,将医生收入与药品数量脱钩。实行起付线基础上的医疗费用共付制,可抑制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控制卫生总费用水平。三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系统管理。
(五)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质量
首先,要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其次,加大县乡对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这是吸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途径。第三,引导农村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向转变。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是政府的责任。这项制度作为当前农村社会中政府实施政策当中的一朵奇葩,是国家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一环。它解决了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重要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相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会在农村医疗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更好地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小城乡差距。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公共卫生体制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制度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推行的深入,政府在履行责任时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鉴于此,本文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政府的责任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医疗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相关机构和专家们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政府履行职责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推行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切实地解决了农民的许多难题,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1.基金筹集及管理机制不健全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是基础,管理监督是关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基金挪用、合作医疗资金使用不公平、失信于民是40多年的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个沉痛教训。
2.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滞后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政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规章制度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并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立法仍滞后于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瓶颈。
3.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除了农民向个人账户缴费外,各级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补贴40元,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大病补偿。然而,从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保障水平很低。由于政府投入少导致受益面窄和保障水平低,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发挥得相当有限。
4.政府对农民的宣传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存在着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民对这一新型制度缺乏了解而不愿参保,影响了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认识。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文化程度低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内容不够详细,存在着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经办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另外,有的农民由于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或超过补偿期限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本可以得到补偿而没有得到补偿,引起农民对制度的不满。
三、建议措施
1.科学立法保障制度实施
我国已具备了加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许多有利条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完善市场经济,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发展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及其法制建设。因此,我们应不失时机,积极推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进程。首先,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人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至少应尽快以中央立法来指导地方立法。其次,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务院、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但这种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最后,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行政立法繁多而缺少人大立法无法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难以避免部门利益分割给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置的障碍。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的阶段。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其基金的筹集应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这样就可以提高大病统筹的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同时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使参保农民得到更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首先,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要由现在的完全缺位或半到位转变为真正的全面到位,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投入。其次,对“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扶持”的建制原则做适当变更,建议实行“政府投入占主导,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建制原则,使政府投入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最后,应强调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国家的投入,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尤其是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三起三落”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感情,现阶段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还在犹疑观望。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的内在基础是农民的意识接受或心理认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农民从对过去合作医疗的意识转化为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新意识,意味着农民对过去的合作医疗的心理、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的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政府应该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在中国,政府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只有政府在农村医疗事业中发挥作用,才能改变农村医疗事业的落后状态,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政府负起责任,才能使这项利民的制度顺利推进。通过事实的调查和详细的论证,我认为政府必须做好监督管理,科学地立法,从财政上充分支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才能切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能使广大农民获得真正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钟起万.试论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角色定位[J].甘肃农业,2006.
1.初创阶段(20世纪50年代)
1956年,河南正阳县王庄乡团结社以村社集体资金为基础,办起了合作医疗,创立了一个真正具有保险性质的地方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同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予以经济补偿,从而首次明确农村集体承担农村居民疾病医疗经济补偿的职责。1959年11月,卫生部总结了前期各地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模式,并确认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此在全国农村掀起了合作医疗的第一波浪潮。
2.大发展阶段(20世纪60-70年代)
传统合作医疗的大规模普及是在“”期间。1965年,提出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大量城市医务工作者被派到农村,在农村建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培训农村赤脚医生,为合作医疗在全国农村的稳步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也迅速掀起大办合作医疗的高潮。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这是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诞生以来二十多年运行经验的总结,也是第一次由政府部门的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式法规性文件,标志着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化。
3.萎缩阶段(20世纪80年代)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急剧萎缩。主要变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地位开始逐步瓦解,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资金筹集十分困难。二是随着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富裕起来的农民开始追求城市医疗机构提供的高品质医疗服务。三是在“”期间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存在推行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农民群众有强烈的情绪和意见。截止到1985年底,我国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下降到仅为5%,最后也只有江苏南部以及上海等地区有极少人参加合作医疗。但事实上,当时我国农民有很大的医疗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能靠自费医疗,高昂的医药费成为许多农民患者就医的巨大困难,社会矛盾日益激烈。
4.再次改革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
进入20世纪90年代,面对农村医疗保障日益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认识到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试图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6年,《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7年1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文件中指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原则和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央大力号召下,1997年,我国合作医疗在农村得到了局部恢复。尽管如此,1997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仅为17%,农村居民中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也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6%。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逐步趋缓,依靠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又陷入停顿。总之,在20世纪90年代,尽管中央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文件,试图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但合作医疗除在部分试点地区存在外,其他地方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恢复起来。
二、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演进的特点
1.主体因发展阶段不同而变化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每个发展阶段的参与主体都不相同,这是制度适应时展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最初阶段,农民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起到了主导作用;到保健站模式和生产队福利型合作医疗时期,在“”大环境下,主导主体由农民转变为政府。在政治力量的驱使下,全面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成为当时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标志。随着改革开放步伐持续加快,政府迅速退出了主体地位,而农民又逐步成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
2.以保小病为主
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限制,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以保小病为主。事实上,当时只有实施这种浅层次的保障,才能确保所有参合农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赤脚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也是从当时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中产生的,契合了合作医疗制度以保小病为主的保障模式。另外,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还有其他较为鲜明的时代特点,如医疗机构为行政制定、参保单位为生产队/组等特点。
为了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三农问题,尤其是重要的农村医疗卫生水平问题,我国推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从推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上亿农业人口的医疗卫生水平上升了一大截,农业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改善,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为了加快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快更好的实施,合作医疗档案制度的发展和健全成为了下一步的行动目标。
一、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合作医疗档案制度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重要意义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为了对亿万农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合作医疗档案制度必不可少。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制度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次落实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成为了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化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十分复杂和多样,在工作实际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在农民当中利益牵扯巨大,事关千家万户的健康和幸福。想要又好又快地完成如此巨大的工作,必须让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走向制度化和体系化。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就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走向制度化的重要保证。
(三)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制度对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推动作用
我国国情复杂,人口众多,尤其是广大的农民仍然占据着我国人口的多数。解决农村发展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要在工作实际中不断地摸索,才能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解决农村问题的出路。在摸索过程中,需要把经验记录下来,留待参考,这就离不开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二、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的现状
(一)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意识不足
如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开展,参与其中的农民越来越多,工作量越来越大,工程的体量也在不断地膨胀当中,但是对于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重视程度却始终缺乏改进。基层执行人员把档案管理当做是没有必要的形式主义,工作敷衍了事,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明确认识,是的档案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二)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制度不健全
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制度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涉及到多个工作流程,所以需要一个全面完善的信息收集制度、档案收纳制度、信息调用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没有这些制度,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的工作就无法有效开展。只有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才能保证档案管理制度走上长期发展的轨道。
(三)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制度缺乏专业人才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来严格执行,但是目前农村基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仍然普遍缺乏档案管理人员所必须的工作素质。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制度不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中的许多条款和规定无法得到其实有效的执行,是的制度出现了漏洞,那么当初设计制度时的考虑和想法就无从实现。
(四)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缺乏基本设备支持
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德尔执行需要比较好的硬件支持,随着参与的农民越来越多,工作量越来越大,档案数量也越来越臃肿,就需要更好的基础设施来收集和储存。目前,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仍然在使用原始的书面方式,落实农村基层工作信息化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的方案
(一)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重视
只有思想建设跟上了,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要加强思想学习和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让广大基层工作人员和参保农民能够正确认识到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要解决人才缺失的难题,必须从根源抓起,从头培养合格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建设一支真正具有高水平的,适应农村工作实际的干部队伍。也可以对现有的基层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能否正常开展。本文通过对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的现状,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张予宏,李莹.2004年~2012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研究综述[J].档案管理,2013,04:72-73.
[2]沈跃.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形成与管理[J].兰台世界,2009,10:49-50.
本次调研活动围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问卷调研为主,所有问卷由专门的调研员深入到河北省农村居民家中进行发放并且当场回收,针对农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解释。这样保证了问卷施测的有效性。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6份,回收率为96.5%,有效问卷为386份,有效率为100%。
1.2研究方法
本次实践调研研究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访谈法。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状况分析
2.1样本基本情况
问卷显示,关于性别,男性占49.5%,女性占50.5%。关于年龄,30岁以下占21.2%,30~39岁占24.1%,40~49岁占31.1%,50~59岁占16.3%,60岁以上占7.3%。关于职业,农民占66.6%,工人(含公司职员)占9.8%,个体经营占5.7%,医生占2.6%,教师占2.1%,学生占11.7%,公务员及退休干部占1.6%。关于文化程度,小学以下占9.8%,小学占18.7%,初中占38.9%,高中或中专占21.5%,大专及以上占11.1%。关于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占25.9%,1~2万元占33.7%,2~3万元占25.9%,3~5万元占7.5%,5万元以上占7.0%。关于自我健康评价,18.7%认为很好,47.7%认为较好,28.2%认为一般,5.4%认为较差。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多数以务农为生,收入较少,健康状况一般。
2.2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有效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2.2.1对新农合医疗的了解情况。对于在当前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31.3%的村民对此了解,有55.2%的村民对此了解的不多,仍有13.5%的村民对此不了解。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程度十分有限,主要是由于所在村尚未推行该项制度。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监督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同时,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医疗制度的认识。村民中有75.1%的已经加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3.5%的村民没有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部分村民都已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说明大多数村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了自身就医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费用高的压力,也方便了村民就近就医、分层医疗。但仍有少部分村民没有加入,仍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河北省农村居民已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较广,覆盖人数较多。但仍有少部分农民表示不愿意加入或不知道自己是否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对该项有大致的了解,但不够深入,仅有少部分农村居民对此明确表示不知道。为此,相关机构应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尽可能使每一位农村居民都全面地了解这一项惠民政策,并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队伍中。
2.2.2医药费报销和医疗保险。对于医药费用的报销情况,50.3%的村民中有过报销经历,认为报销制度帮助他们减轻了负担,但也有18.7%的村民因为麻烦而没有报销,有31.1%的村民对报销程序不了解。由此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但通过村民的反馈,我们发现现有报销程序繁琐,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因此,相关机构应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村民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惠民的作用。了解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村民占28.5%,了解一些的占53.6%,不知道的占17.9%。说明大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了解的不够全面,部分村民了解极少,这会给村民报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相关机构及村委会应加强宣传力度,以普及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村民中每人每年能承受的医疗保险费在20元以下的比例为34.2%,20~100元之间的比例为46.9%,100~300元之间的比例为14.5%,300元以上的比例为4.4%,可见大多数村民可承受的医疗保险费用偏低。访谈中我们得知,多数村民迫切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村民能够以投保较低的保险费用获得尽可能高额度的医疗保险。调查中发现,过半数参保的农村居民都有过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医药费的经历,并认为该制度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药负担。但报销制度仍存在手续繁琐,村民了解不够详细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积极性。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基层的宣传覆盖面较广,但深度不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的深度,使农村居民尽量对新农合有全面透彻的了解,简化报销手续,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率。调查结果显示,农民每年能承受的医疗保险费用绝大部分集中在100元以内,承受能力偏低。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00元,新增4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每人每年60元,大多数家庭能够承受。石家庄、唐山等河北省内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规定,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资金全部由民政部门进行资助,这就保证了最需要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达到100%参合,进一步减轻了农村居民医保费用负担。
2.2.3医疗卫生机构监管情况。村民中参保商业保险的比例为20.7%,没有参保的比例为63.7%,对自己参保不太清楚的比例为14.8%。可见大部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未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即这部分村民一旦罹患重大疾病,便仅可通过新农合医疗制度获得有限的报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民患重大疾病后承受巨大经济负担的风险。村民认为所在乡镇的干部和卫生机构对合作医疗开展很重视的比例是21.0%,重视程度一般的比例是64.2%,不重视的比例为14.8%。说明目前卫生机构对医疗开展的重视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乡镇干部和卫生机构仍需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重视程度。村民所在地区的政府采取新闻媒体的方式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为44.8%,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的比例为26.7%,采取进行动员的方式的比例为23.6%,其他方式占4.9%。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积极进行动员,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学习。村民认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情况很好的比例为14.8%,认为一般的比例为68.4%,认为监管情况较差的比例为16.6%。目前河北农村居民对相关部门监管作用发挥的认可程度仍然不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村民中认为现在就医还是“看病难,看病贵”的比例为40.9%,不认可的比例为26.7%,认为“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现在大有改善的比例为32.4%。说明现阶段河北省多数农村居民仍然认为“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费用高的现象较过去相比有所改善。大部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尚未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民患重大疾病后承受巨大经济负担的风险。关于卫生机构重视程度及监管情况的调查统计中,过半数农村居民表示满意度一般,农村居民对卫生机构及监管机构的工作认可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机构在工作上仍存在不足,应加大管理、监督和宣传力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地惠民。新闻媒体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宣传途径,在充分发挥媒体的主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采取更多途径来积极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如集中学习、动员等形式。
2.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体评价。整体而言,虽然仍有四成农村居民认为现阶段还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但农村居民也普遍表示这种情况已经大有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是一项切实有效的惠民政策,在多年的农村医疗制度改革之路上已大有进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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