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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度自我评鉴报告模板]考核鉴定意见

在生活中,该同志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注重提高个人修养,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学校领导和家长的一致好评.

该生在我校实习期间,工作认真、积极,教育教学态度较好,表现高度热忱,讲解钜细靡遗,能兼顾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亦能根据学生反应及教师指导调整板书、速度、教学方式、内容……,努力求得学生最大利益.能够与广大学生融合在一起,在教育过程中善于进行情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批改作业认真,评语多样、丰富而恳切.优秀稳剑发现问题能主动提出讨论能够与学生沟通,讨论中自然流露极佳学养与见识,

成为学生热爱的教师,该生热情、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向老教师求教并勇于建言.能够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机会,发挥所长,磨练带领技巧.学校指导教师实习熟悉学生背景、性情.心思细腻,眼光独到,善於观察并发现问题.常利用下课、午餐时间和学生谈话,给予引导.特别关怀班上弱势、成绩差、行为偏差的孩子,给予肯定、鼓励,积极引导其向善,做侠义之约,深得学生喜爱.乐意协助学校指导教师掌控班级、辅导学生,并吸收管理及辅导经验.批改周记、联络簿严格仔细用心.和学生、指导老师有良好互动.善於发掘学生优点.

***同学在本校实习班主任期间,能坚持每天全程跟班,主动与班主任交流班级情况,与同学谈心,进行个别指导.认真听取老师的意见,并虚心学习,积极主动参与班级管理与活动,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和“大哥哥”.在此期间,独立主持了一次班会,组织了一次课外活动,参与组织了校运会的筹备、组织和管理.通过“家长联系本”用笔谈的方式与每一位同学交流、指导,受到学生的好评、欢迎!

该生有较高的素质、强烈的责任心、真诚的爱心,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教师实习鉴定评语范文

**同学在实习期间,非常出色的完成了教育实习方面的工作.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首先,思想上对教学实习工作非常重视,意识到位.从开始实习第一天起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去,顺利地完成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角色转换.其次,虚心好学,肯于钻研,对于指导老师的意见虚心接受,听课积极认真.更加难得的是**同学乐于深入到学生当中,与学生交朋友,以亲身经历向学生传授学习经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当中遇到的难题,真正做到了学生的良师益友.另外,**同学认真学习教材、教法,备课当中不墨守成规,勇于创新,大胆尝试探究实验的教学模式,并在授课当中展现了较强的控制课堂的能力和优秀的教师基本功素养.总而言之,经过这次教学实习工作,相信**同学已经具备了作为一名教师的基本素质,使得我们完全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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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职业技能鉴定;资源优势

论文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本文从鉴定的社会化趋势、发挥资源优势、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探讨了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对建立高水平职业院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是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的趋势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活动。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也就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依托各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评价和认定的工作体制。在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在职业证书制度的建立上,是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及学术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并进行分工合作。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日趋完善,拥有人才、知识、技术和设备优势,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下,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要,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充分发挥和改进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

(一)使实训设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更新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高职院校的资源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教学实验实训的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为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提供了硬件保障,同时也提高了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由于课程结构设置的需求,有时在没有相应的实训内容授课时,实训室会形成一定的闲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浪费,如果在此阶段将设备利用起来开展技能鉴定的培训、练习和考试,就会大大促进学生课下动手实践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设施的效用也得到了尽可能多的发挥。而反之,鉴定机构的建设需求也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实训设施的配套和更新,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某些职业的要求会发生改变,技能鉴定标准会更新,这就要求各技能鉴定机构设施的及时更新,相应的会明确高职院校实训室建设更新目标和更新的合理要求,从而加快实训设施的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及市场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挖掘了师资力量的价值

高职院校拥有一批爱岗、敬业、具备“双师资格”的师资队伍,经过培训,完全可以胜任考评员的工作,而且因为他们懂理论,重实践,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习能力,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为技能鉴定的培训和考评提供了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考评员队伍。这些从事高职教学的人员通过对职业资格制度、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内容和要求的了解、熟练,势必成为高职教育课程内容体系改革、高职专业建设的中坚力量。随着鉴定的不断更新,他们会不断接受培训学习,会形成高素质强适应性的良性循环,同时经过多次技能鉴定考试的实践,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他们大多是学院教学的一线教师,在教学中,会将先进的理念、精湛的技术加以传授,对学生产生更强的指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通过技能鉴定与教学的相结合,会培养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使学生“就业即能上岗,上岗即能顶岗”,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周边地区的劳动者素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相应的提高学院的知名度。有利于提高教学设备的使用率。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利于学院添置先进的教学设备。

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使高职院校的资源与鉴定机构的建设形成了互动、互补、互相促进的力量。

三、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促进教学改革。

(一)利于改革课程设置。

在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中,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常常模拟企业生产实践,设置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自己想办法动手解决。高职院校建立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就为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提供了较强的灵活性,可将职业标准溶入教学内容中,使教学中能够以实践性教学环节为突破口,让学生“真刀实枪”地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使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得到加强。积极探索教学改革的新经验,能更好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利于促进考试改革

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为将职业鉴定考核与课程的实践考核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可依据鉴定要求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将职业鉴定考核与实训课程考核结合起来,并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作为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这样既拓宽了考核的范围、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严谨性,同时也减少了学生的负担,参加一次考试就可既完成课程考试同时又能获得相应的证书。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新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0-82 -02

2012年7月公安部在陕西召开“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专题研讨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主任余沁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罗亚平等专家参加,全国十二个省(市)公安厅刑事技术部门领导与基层民警代表参加了专题讨论。会上专家、学者与各省代表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刑事技术专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讨论,对刑事证据、鉴定人出庭的内容尤为重视,讨论热烈。本人作为基层刑事技术工作民警代表,结合自身多年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积累的经验,更多的从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活动环节出发,对物证的溯源、意见的验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思考。

一、现场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必须合法、规范,经得住“溯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司法实践中对物证的审查与认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由此可以看出在物证收集的合法性上“见证人”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砝码;在物证的保管、送检环节上物证不被破坏或改变是审查与认定的重要内容。就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实际,在现场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中,应当规范以下内容。一要进一步规范现场见证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即一般情况下,对被邀请作为见证人的要对其讲清在现场有何权利、义务,如何见证,以后可能遇到出庭的情况怎样客观反映见证情况等。二要进一步规范物证保管。要借助公安部210重点工程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大投入,建成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物证保管室。三要进一步规范物证送检。采取物证袋封口、签章,受理过程视频固定等方法,保证物证送检环节不被破坏和改变。

二、规范鉴定流程与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经得住验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种类做出规定,原来的“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名称的变化,主要是针对很多法院在审判时,迷信“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加审查或者疏于审查予以运用的情况。这次修改为“鉴定意见”,就是要告诉我们的审判机关,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鉴定意见”最重要部分是通过哪些科学观察手段、依据什么的科学检验原理、运用什么样的科学检验方法、经过了哪些具体的检验步骤来得到相关的结论,这部分是鉴定结论具有科学证明效力的实质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程序和技术方法要求。在当前的检验鉴定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梳理现有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和其他类的鉴定分类,对现有的刑事鉴定项目的原理、方法和操作过程作一次全面的清理与梳理,以作业指导书的方式加以固定,并在全国司法机关统一刑事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明确操作方法与流程,以求以此标准方法做出的鉴定意见在公、检、法形成共识;二要推进勘鉴分离工作。由于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隶属于侦查部门,导致实践中鉴定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的混同。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员既要负责现场勘查又要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导致先入为主而使鉴定结论产生偏差。为保证鉴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将刑事技术部门的部分人员组成“勘查队”专门负责现场勘验、检查等取证与刑事技术相关的侦查活动。这些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型侦查,无鉴定职能,不参与鉴定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自侦自鉴”的弊端。三要加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核人员对检验鉴定内容的培训,推动审核人员与检验鉴定人员的交流,使审核人员知晓检验鉴定的流程与方法,在公安内部把好审核关口。

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确保鉴定人员经得住法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是接受“专家证人”的质证已在法律上有了规定,因此,鉴定人队伍的能力建设将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要强化教育培训。科学组织鉴定人教育培训,加强对鉴定人的教育培训,既是鉴定人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员应当在专业知识的能力、法律知识素养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敬业精神四个方面通过接受教育培训得到提高。二要强化模拟法庭对抗与开展庭审旁听。积极组织模拟法庭对抗,由同样专业的鉴定人员扮演“专家证人”对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进行质证,以提高应变能力与鉴定质量;适时组织参与同自身无关联的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通过旁听庭审熟悉庭审程序,进一步适应法庭审判的需要。三要严格鉴定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准入制,直接决定着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素质基础,是加强能力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了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对司法鉴定人实施统一管理,但是《决定》规定的准入条件门槛较低,只要通过职称、学历、专业执业资格、实务任一方面,均能进入鉴定人行列。因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众多,并且这种静态标准很难衡量出鉴定人的鉴定能力,某种程度上为能力、素质不一定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人进入鉴定队伍打开了方便之门。建议建立以考试为主,考核为辅的资格准入形式,并要求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

作者简介: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四条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督导津贴的权利。

第八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人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督导表或现场督导报告。

第九条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委派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现场督导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现场督导包括鉴定现场的督导和工作现场的督导。

鉴定现场督导是对鉴定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督导内容:检查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考场设备与人员配备、考生资格的复核与抽查、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考场的管理与纪律、考务管理的实施与程序。

工作现场督导是对每次鉴定活动后期的工作现场进行直接督导和检查。督导内容:检查与督导理论试卷的阅评、操作技能及工件的评定、试卷质量分析及证书核发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鉴定现场督导程序

(一)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

1、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名单、参加鉴定人员名册;

2、熟悉所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3、了解命题形式、试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鉴定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参加考前会议,听取现场考务安排及考评人员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鉴定的要求。

3、对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鉴定职业的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尽责履行职责,并于考试结束后对考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4、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

5、检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处理。

6、监督试卷启封情况、试卷内容、试卷装订情况。督导人员监督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拆封试卷,并监督考评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无缺页、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是否与委派单位要求的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并按要求处理。考试结束后监督考务人员按要求装订试卷。

7、对考场纪律和违纪问题检查和处理。发现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违纪的要及时处理,协助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8、考试结束后,监督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是否符合本场考试实际。

9、必要时,召集考生代表、考点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对试卷、考务管理等鉴定业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结束后,填写现场督导记录或撰写督导报告,对本次考试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考试中发生违纪问题及突发事件,应写清处理过程和结果。督导结果应于规定时间内交回委派单位。

第十三条工作现场督导程序

(一)理论试卷阅评和操作技能评定的督导

1、检查阅卷评分人员的资格和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2、检查阅卷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掌握是否一致和适度,全体评分人员对评分标准是否达成一致;

3、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4、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当发现明显误差时应及时提醒;

5、维持阅卷评分纪律,及时发现制止阅卷和评分中的违纪和舞弊现象;

6、检查阅卷和考评记录签署是否完整。

(二)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的督导

1、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考务人员成绩登统是否正确,操作工件评判结果是否对应登录至相应考生名下。

2、质量督导人员应注意阅卷和考评人员是否对试卷和试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记录,如在考试现场发放试卷质量反馈表的,应督促阅卷和考评人员将试卷分析结果择要填入表中。

(三)证书核发督导

可采取资料抽查的方式,检查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是否与考试结果一致,签名(章)是否齐全,证书核发是否符合程序。

第四章附则

一、考核预告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附件一),并告知单位主要领导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述职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须全面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试用期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

单位在收到书面述职报告后的一周内,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会议出席对象:市机关为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和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人员;镇为机关中层副职以上、村厂书记及下属事业单位正职),参加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并负责提供“民主评议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测验票,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意测验结果。

四、单位鉴定

单位在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后一周内,根据干部在试用期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好《干部鉴定表》(附件三),并将《干部鉴定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各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组织部将按照考察程序进行考察:

1、单位鉴定意见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3、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之和低于到会人数50%的;

4、试用期内或在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主评议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线索比较清晰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任职的。

六、决定任免

(一)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单位鉴定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二)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1、对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备案;

2、对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免去试用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其适当工作。

七、任免手续及材料归档

(一)有关任职试用干部正式任免的办文手续,按照《*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巩固考核工作成果,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加强国家公务员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14号)规定,现对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是机关领导对其直接下级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和记载,是考核国家公务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平时考核要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体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完整性,保证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价国家公务员。

二、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各级机关都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平时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推进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细化、量化工作。平时考核要坚持准确及时、简便宜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其基本方法:一是被考核人在平时考核手册中如实填写工作记实,可按月或按季填写;二是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三是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工作作出阶段性评鉴。评鉴结果可采用记分值或记等次等形式。

三、要细化平时考核标准,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的内容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工作项目和标准,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为规范和出勤情况。其形式既可按每完成一件重要工作考核(记载)一次,也可按月、季考核(记载)。记载的内容有:本人的出勤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完成工作任务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及奖惩情况等。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细化考核评价标准。

平时考核分为自我考核和领导考核。自我考核是国家公务员本人按照规定的考核时间和内容,进行工作情况记载,自我测评;领导考核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自我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鉴。被考核人应如实记载,考核人应客观、准确评鉴,平时考核的情况以领导检查评审确定的分值或等次为准。

四、要做好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平时考核的分值要在年度考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必须是平时考核较为优秀和平时考核总分值较高的人员。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国家公务员对年度

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依据。

五、加强对平时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各单位领导’、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平时考核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不断总结完善平时考核制度,制订相应的平时考核标准,对不按规定实施平时考核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不及时纠正的不能兑现相应的考核结果。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43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影像诊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基层防疫机构的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相对较少,一些新知识、新方法学习和掌握不够,给诊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基层防疫机构的现状,笔者就如何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影像诊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基层防疫机构领导一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肺结核防控的重要性,特别要提高对影像诊断水平是肺结核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的认识,引进高学历高层次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诊断水平。

基层防疫机构人员构成复杂,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有些甚至没有专业资格或专业不对口而从事影象诊断工作。因此,为提高影象诊断水平,提高肺结核的诊断率,就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造和培训,最好到结核病防治医院进修1~2年,就能够结合临床实践提高专业水平,同时还能够熟练掌握CT和核磁共振诊断知识。

做好肺结核的鉴别诊断,减少误诊,提高工作效率,为病患者服务

肺结核病的发现、鉴别诊断、治疗疗效的观察都离不开影像检查。胸片是诊断肺结核的基础影像检查方法,胸部CT是鉴别诊断常用的检查方法,胸部MRI应用较少。几点经验介绍如下。

影像表现相同的结核病,病理、病变性质可不相同:①块或球形阴影,在病理上可为被纤维组织包裹的干酪灶(结核瘤)、增殖性结核病灶;②段、肺叶阴影,其病变性质可能为渗出性、干酪性、增殖性或为支气管内膜结核引起的肺不张;③肺多发结节或球形阴影可为渗出性、干酪性或增殖性病变;④洞阴影,在病理上可为干酪性空洞、纤维性空洞或净化空洞。空洞内有球形内容物可为霉菌球、血块或干酪坏死组织;⑤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可分为增殖性病变或干酪性病变。不同性质的病变抗肺结核效果不同,有的疗效显著,有的较差,有的甚至需要外科治疗。有的病变在较充分抗肺结核治疗下动态变化不明显,有的甚至出现病变增大,其原因可能是抗肺结核不充分、结核菌有耐药性或其他原因,肺结核的影像必须与临床相结合,才可正确理解影像的动态变化。

胸部CT诊断肺结核的依据与胸片相同,如病灶发生在上叶尖后段和下叶背段,呈多形态病灶(斑片状浸润、结节、球形、空洞等)是诊断继发型肺结核的依据;肺门淋巴结增大是诊断原发性肺结核的依据。胸部CT在显示胸片隐蔽部位的结核灶、结核性支气管扩张等征象是胸片的补充,有助于支气管内膜结核的诊断。球形或肿块形结核灶借助于增强效果,对于病灶边缘和密度的分析有助于与肺炎和周围型肺癌鉴别,CT观察肺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比X线体层确实,CT密度均匀或环状增强有助于淋巴结结核的诊断。胸片、胸部CT及胸部MRI均根据影像表现诊断,影像可大致反映病理变化,根据影像推断病变性质与病灶的病理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是影像诊断的局限性。

肺结核与其他疾病的影像学鉴别是肺结核诊断的必要过程,最多见的是肺结核与肺炎、肺癌的鉴别诊断

特别要重视肺结核与肺癌的鉴别:为了提高肺癌的早期诊断率,对早期各种症状的性质应加以区别比较,要重视肺外表现;胸部普通X线检查是诊断肺癌的重要方法,单一的胸部平片有其局限性,对有症状求诊,或胸部X线平片有可疑征像和阴性,应进行胸部CT或核磁共振成像检查,PET-CT可提高肺转移性肿瘤的诊断;充分利用痰细胞学及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经皮肺穿刺、胸膜活检和对浅表肿大的淋巴结等活组织检查,伴胸腔积液者还可考虑胸腔镜检查,以便及时明确诊断;其他细胞或病理检查如胸腔积液细胞学检查、胸膜、淋巴结、肝或骨髓活检;肿瘤标记物包括甲胎蛋白、癌胚抗原、降钙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糖类抗原等,均有参考意义;开胸肺活检,若经痰细胞学检查、支气管镜检查和针刺活检等项检查均未能确立细胞学诊断,则考虑开胸。肺活检:虽然早期肺癌与肺结核不易鉴别,但是在临床诊断中应注意细微的异像,密切结合临床检查及其他检查方法,提高肺结核可并发肺癌的认识,对患者进行短期随访,这些措施可减少误诊、漏诊,从而达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目的。

结核瘤:呈球形或肿块阴影的结核瘤,多发生于上叶尖后段或下叶背段,阴影周围有卫星灶时诊断比较容易,而孤立阴影与周围型肺癌、炎症、错构瘤鉴别较困难。CT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研究结核瘤的边缘、密度,病灶与肺固有结构的关系和增强效果已成为一些著者感兴趣的问题。平扫病灶内钙化,增强扫描时强化不明显或病灶周围部增强者结核瘤多见;瘤灶边缘光滑结核瘤多见;病灶与胸膜间的黏连带与周围型肺癌引起的胸膜凹陷较难鉴别。在MRI上有的结核瘤T1WI中心部为长T1,T2WI为长T2,中心部与周围部信号不同,此种表现也可见于周围型鳞癌。结核瘤动态变化较慢,经过6个月、1年或较长时间可无明显变化。值得提出的是,影像诊断有局限性,诊断确有困难时应做经胸穿刺活检,以免延误肿瘤的诊断。

呈肺段肺叶阴影的肺结核:多数肺段肺叶内病灶成分复杂,可见增殖性病灶、干酪性病灶、慢性炎症及支气管扩张并存。尽管CT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MRI具有较高的组织分辨率,也不能分辨增殖性病灶、干酪性病灶及慢性肺炎,但可以显示支气管扩张。此种结核与中央型肺癌的鉴别应着重对于肺段、肺叶支气管的观察,大气管体层、CT、CT仿真内窥镜、MRI可以观察支气管腔狭窄及管腔厚度。纤维支气管镜是定性诊断不可缺少的检查方法,只有病理找到典型结核性病变时方可确诊。

空洞阴影:结核性空洞、干酪性空洞呈规则形状,壁厚均匀;纤维性空洞形状不规则,壁厚也均匀;根据洞壁厚度较难鉴别干酪性或纤维性空洞。对4mm以上厚壁结核性空洞应注意与肺癌鉴别,空洞外形较规则,有助于结核与周围型肺癌的鉴别。结核性空洞40%可有液平,需要和肺囊肿继发感染鉴别。痰菌阳性是结核性空洞确诊的根据。

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大:胸片正侧位显示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大有一定限度。上腔静脉后、主动脉窗外侧,肺门淋巴结增大明显时方可显示。支气管分支部淋巴结增大相当明显时才可显示。CT及MRI在显示肺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比胸片敏感。2cm以上纵隔内淋巴结中心干酪样坏死,周围部为结核性肉芽肿等组织时可呈环状增强;较小淋巴结的结核性肉芽肿可均匀增强。临床实践证明,环状增强还可见于肺癌淋巴结转移及淋巴瘤。

胸腔积液:结核性胸膜炎出现胸腔积液时(特别是老年患者)需要与肺癌胸膜转移鉴别。结核性胸膜炎容易形成包裹,少数肺癌胸膜转移也可以表现为胸膜包裹性积液,但胸膜轻度均匀增厚、钙化、黏连是结核性胸膜炎常见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李铁一.肺结核的影象诊断[J].中华放射学杂志,2000,34(9):581-582.

2 张淑萍,杨健.高分辨CT在肺结核诊断和鉴别诊断的价值[J].中华放射学杂志,2003,37(13):758-760.

体育专业 实习鉴定 新体系

作为师范类专业,体育教育实习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其对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学校体育问题,发展学生正确的体育教育观等方面有着较大的教育价值。自1986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对加强教育学科课程和教育实践环节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来,我国高师实习教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一些专家、学者对体育教育实习做了诸多的研究,提出不同的体育教育实习新模式,将体育教育实习作为一个系统的、全方位培养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但因国家教育部门并未对教育实习内容、任务、方式出台统一办法,体育专业教育实习成绩鉴定无法考证,没有规范化的考核标准,导致各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各行其道,实习鉴定方法参差不齐,实习质量无法保障。对此如何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体育专业教育实习鉴定新体系,以保证本专业教育实习规范化、效能化是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体育专业教育实习的重要性

1.检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水平

教育实习的目的旨在培养学生从事基层体育教学、训练、管理、竞赛组织等能力,初步掌握体育工作的指导、组织与管理方法。从学校层面上,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验学校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质量,及时反馈教育培养过程中的差距和不足的一个标准。从教师层面上,学生的教育实习也是指导教师能力的一大展示。体育专业教育实习是在学校和实习学校双重管理和指导下的岗位实践过程,实习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指导教师教学经验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问题。同时,实习期间的全程教学实践体系,使指导教师不断优化自身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完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成为贯穿大学生教育实习活动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2.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200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只有24%的学生没有实习背景,57%的学生在毕业之前有教育实习背景,且实习内容与专业有关。多方实践证明:有专业实习背景的学生在就业时更占优势。通过实习,能够使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弥补在校学习的不足,寻找自身的问题,增进与用人单位的相互了解,从而缩短毕业生从课堂到岗位的适用期。就体育专业而言,其教育实习时间较长,从前期10天的校内实习前培训到中期40天的进驻各实习点教育实习至后期3天的实结。学生们通过实践其专业学习能力、操作能力、人际交往沟通能力、思想观念能力、心态调整能力、适应生存能力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3.锻炼学生专业技能

实习,就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人们的专业能力。就专业能力来讲,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通过校外实习,学生可以找到所学理论与实际运用之间的差距,发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体系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今天,强化教育实习的实践性地位,培养师范生的从教能力尤为重要。许多参加过教育实习的学生感言,短短的40多天实习期比整个大学4年学到的东西还多,通过实习可以了解自己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查缺补漏,在返校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地学习以更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二、体育专业教育实习鉴定的弊端

1.实习鉴定内容空泛

实习鉴定应包括组织管理、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实习单位、考核管理评价指标,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参与强调保障实习组织有序化,构建高效实习鉴定评价体系平台和支撑。实习学生强调整个实习过程的主体和重点,纳入考核范围中利于实习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指导教师是整个教育实习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指导者,实习工作需师范学校带队教师和实习点指导老师的通力合作两方面完成,师范生进驻实习点后,指导教师的作用可见一斑。另外,实习单位和考核管理评价也是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支撑条件和保证。从我校体育专业实习鉴定内容可知,参与者是管理部门与指导教师,并未将被管理者列入考核的范围内,在鉴定时可能会存在由于对评价对象工作职能、工作绩效不熟悉,或是评价面趋于狭隘、个人主观性强的情况。

2.实习鉴定形式单一

实习鉴定标准必须遵循管理学、教育学理论和统计学的有关要求,针对学科专业特点,形成环环相扣、逻辑性强的评价体系,以达到实习鉴定的目的。所以,实习鉴定应具备科学性、指导性、有效性、全面性和操作性原则。就目前我校体育专业实习鉴定过程情况来看,形式过于单一,仅包括学生个人小结、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语、实习学校班主任意见、实习学校意见、学校指导教师意见和学校意见等6大内容。各个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填写意见时,执行者未明确,是由指定人员填写抑或是评议小组共同拟定未提出详实操作办法,使实习鉴定变成走程序的一纸材料。再者,实习鉴定表上对等级考核没有详细的参考条件,对评分依据没有恒定的标准,导致实习鉴定结果虚化,未能真实反映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三、体育专业教育实习鉴定新体系的构建

有鉴于此,必须结合学校体育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因地制宜的构建科学有效的教育实习鉴定体系,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1.实习鉴定内容详细化

体育专业教育的实习应包括课堂教学、班主任管理、第二课堂指导、带队实训等四大内容。

课堂教学是师范生参加教育实习的首要任务,内容包括备课、上课、听课与评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与等教学环节,上课是最为核心的一部分。按照体育课要求,课堂教学实习鉴定内容应有课程准备工作、课中教学工作,课后辅导三项。特别是高校的体育专业师范生,工作对象一般以中学为主,有的甚至是农村小学,农村学校的体育设施无法与城镇学校相比较,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教学活动,尽可能使学生能够学到必要的体育知识和技能,身体得到有效的锻炼,体育意识与心理品质得到一定的培养是教学工作的重点。所以,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也应围绕上内容制定。

班主任管理是教育实习的另一主要部分。班主任的日常工作事情繁冗,处理事项包括组织管理班集体、调查研究学生情况、处理相关事宜,总的来说班主任是学校工作的基本单位,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引导学生健康成才的指路人。体育专业实习班主任工作与其他师范类专业基本相同。在进行实习鉴定时可以班主任工作计划、组织主题班会、组织班级常规活动、开展班级工作、班主任工作小结等作为考核支撑材料。

第二课堂指导与带队实训两个块面也不容忽视。特别是阳光体育运动在全国的开展,使得中学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增大,他们不仅要教授学生体育知识和体育技能,还要深入到第二课堂中,带动学生加强体能训练,形成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相对于高校,中小学的课外活动因学习任务重、自由时间少、环境制约和器材限制等原因显得比较单调,而学生的体育锻炼愿望非常强烈,所以,在整个实习过程中,课堂以外的教辅与指导也是一项评价指标。

2.实习鉴定形式多样化

体育专业教育的实习鉴定应涵盖职能部门和参与人两大内容。具体来说,即是实习对象、实习学生、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实习学校、师范学校六个参考面。

实习对象是被服务者,是接收者。从体育专业教育实习来看,实习对象即是上体育课的学生和被管理的班级同学。实习教师(即我校实习学生)上课是否培养学生对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及行为习惯的掌握,是否尊重学生的纵向发展,可以通过实习对象的评价来衡量。评价可涉及以下几点:教师是否举止文明、为人师表,有榜样示范作用;在评比活动中能否公平、公开、公正;学生需要帮助时是否热心为之解决;是否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善于交流沟通;是否能够经常与学生谈心;是否积极组织和参加班级的活动;是否经常下宿舍检查学生生活情况等。

实习学生是实施者、操作者。实习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是建立在同级别、同层面上的认定。在体育专业教育实习中,增加了看课的部分,看与听是同时进行的。通过对教学课程的观摩,可以看对方的教学目标与教学理念,对对方在教学、管理上的评价,可以发扬优秀做法,吸取好的经验,同时检查自身问题,查缺补漏。评价的内容可包括:学生的兴奋点是否被拨动;学生的积极性是否被调动;教案与教师上课内容是否相同;教师是否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教师是否有感染力和应变力;教师是否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教材规定的任务。

带队教师是连接师范学校和实习学校的纽带,是搭建指导老师和实习学生沟通的桥梁。带队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对接,商定实习事宜,组织学生前期的培训,在实习过程中入驻实习学校随队管理,保证学生的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教学指导和生活辅导。实习前期的准备工作对完成实习任务至关重要,带队老师在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可从培养合格的体育师资目标入手,对实习学生的投入状况进行鉴定。如在见习中的个人态度,专业技能训练掌握程度,试教时的水平,常规基本功训练情况,在学生反复练习、反馈学习过程中可以适时进行评价,作为日后实习结束时综合考评的一个参数。

指导老师是由实习学校选派出的具有德才兼备、事业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思想作风好的教师作为学生的辅导者,他们有一定的教育实习指导经验,熟悉教育实习各项规定,掌握教育实习评分标准。在实习过程中,全程参与学生的备课、上课、讨论、训练、竞赛,对学生的评议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指导老师都应配有实习指导工作计划和批改教案、听课、评议课的记录。

实习学校和示范学校起着统筹的作用。学校的鉴定是基于上述各项鉴定之后做出的综合性的、全局性的、重要性的判断,从宏观的角度去衡量和评价学生的实习效果,各学校均有多种有效的办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1]张利,丁亚兰.高师体育专业教育实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实践[J].宿州学院学报,2010,25(4).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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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

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

内容提要: 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是涉诉理赔案件获得合理赔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及鉴定条款仍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监管、统一鉴定标准及修订鉴定标准条款,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并促进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工作。

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公正合理的理赔对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企业信誉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常规理赔案件,理赔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通过正常的理赔流程而得出理赔结论,而对于案情复杂或涉诉理赔案件,就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帮助是否理赔以及确定理赔数额。本文基于作者多年的核保理赔课程教学及司法鉴定实践,就有关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1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设置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保险索赔申请,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中,理赔人员扮演着关键角色,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控制工作,他们把守着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最后关口。作为一位训练有素的理赔员来说,对于赔偿金不高或对保险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常规案件理赔并非难事,理赔往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2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举世瞩目,保险理赔案件总数显着增加,理赔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凸显,加之国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理赔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涉及跨学科的疑难案件,仅凭理赔员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常需借助法医学等专业技术手段。如法医学司法鉴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大疾病险理赔审核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问题,头面部严重毁损死亡案件中个人识别问题,死亡原因鉴定等。另外,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涉及对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及智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等。

2保险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存问题

2.1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体制将完全重构,实行“鉴定机构与司法权力剥离、实现统一管理”,这无疑对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中立性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新的司法鉴定体制运行时间不长,行业规则不尽完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呈现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运作程序不够规范、不良竞争时有发生等现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同一案件往往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而导致鉴定意见互相矛盾的现象。

2.2鉴定标准采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标准的采用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就伤残等级鉴定而言,目前国家标准为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在对标准的选用中,各地区的做法差异很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采用《道交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如务工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等级的评定采用《工伤标准》,但实际上有些法院在委托中规定只有对务工致残且已行工伤认定的伤残使用《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其他情况如交通事故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均采用《道交标准》。由于采用标准的不同,鉴定意见可能迥然不同,当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出现,法官对此难以取舍和采信,最终影响到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2.3鉴定标准问题

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表述宽泛,导致理解差异如《工伤标准》j)-14)款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以及i)-23)款之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要存在骨折,无论是线性、撕脱性还是粉碎性骨折,也无论是大骨骼(如股骨或肱骨等)还是小骨骼(如指骨或趾骨等);但从实际损伤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同样称之为骨折,因骨折的性质不同、发生的部位各异,导致骨折的预后及功能影响可能迥然不同。如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与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内固定,前者的损伤对负重行走可能影响较大,后者因非主要负重骨骼而影响较小。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条款内容,而不结合具体损伤状况及损伤对机体的影响程度,鉴定意见就可能有失偏颇,最终影响到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客观性及准确性。

3存在问题之对策

3.1加强监管

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着力解决鉴定机构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设立、运行的引导和监管。规范并落实司法部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1]。

3.1.1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建议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鉴定人及仪器设备。对于鉴定人,应该评价其总体数量、学历结构、专业素养及职称构成等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医学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要审查其是否参加转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并考核其能力。此外,要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使进入司法鉴定队伍的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执业技能,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严谨性、客观性。仪器设备方面,应确保能满足鉴定机构日常司法鉴定案件的工作,如应具备除人体关节测量器、X线观片灯、检查床等常规仪器设备以外,还应尽可能具备如X线机、肌电图、脑干诱发电位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而不是主要依赖外部信息(如借助于临床医院提供的医学鉴定检查结果或测量数据),对于仪器设备缺乏的鉴定机构应敦促其限期添置补充。

3.1.2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

建议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定期监督指导各鉴定机构的现场实验,并从以下方面予以评价:委托单位真实,委托事项明确、合理;司法鉴定人专业范畴及技术职称与鉴定案件相符合;检材完整、充分,检验全面、规范、科学;分析说明论据充分,引用鉴定标准条款及医学原理恰当;鉴定意见准确,与鉴定要求相符合;鉴定文书层次清晰、表达精准;鉴定完成具有时限性,即受理时机恰当、检案及时、按时结案。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批评指正,对屡次出现故意错鉴、乱鉴的鉴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整改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取缔。

3.1.3解决鉴定机构人员不稳定性的问题

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这对于鉴定机构建设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极为不利。许多高校毕业生考虑到社会鉴定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及鉴定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纷纷选择考研或公务员考试,以期将来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更好的福利待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司法鉴定对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并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倾斜及财政支持,将已通过资质认定遴选成为国家级或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逐步转化为事业单位,给予一定名额的事业单位编制,并通过事业单位招考的方式择优录用司法鉴定人,以吸引优秀人才向社会鉴定机构转移,确保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2统一鉴定标准

聚集技术力量解决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法医临床中涉及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有国家标准如《工伤标准》、《道交标准》,以及各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等。由于各地区对鉴定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意见差异较大。建议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各省(市)司法厅(局)相互交流磋商并达成共识,对标准的采用做到相对统一。待条件成熟,制定统一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利于不同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可比性,促进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采信。

3.3标准的更新与完善

对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更新完善。就目前仍广泛采用的《道交标准》和《工伤标准》而言,前者自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后者也有五年。对表述不清、内容欠严谨甚至互相矛盾的条款,建议司法部组织临床医学与法医学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将先进的医学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其中,更新和完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释义”或操作细则,以利于司法鉴定人理解和掌握。另外,加强对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不应局限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规范及出庭质证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司法鉴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错鉴、乱鉴问题),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让培训课程从抽象枯燥走向具体生动,对培训学员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通过系统科学的培训,司法鉴定人不仅可以提高专业知识,而且可以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总之,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有赖于众多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赖于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司法鉴定人和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从而最终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

注释: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职考函〔202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级别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

二、报名条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列明的报名条件。

三、鉴定方式和时间

采取统一鉴定和日常鉴定相结合的方式。在6月、9月各安排一次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19日上午9:00~11:00、9月11日上午 9:00~11:00,技能考核在理论知识考试后20天内完成。7月、10月安排日常鉴定,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开展日常鉴定的书面申请,经部职业资格中心审核同意后,通过鉴定考务系统提交日常鉴定批次计划,开展日常鉴定。

四、统一鉴定考务工作安排

(一)4月30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7月3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向我中心报送试卷接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值班和举报电话、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站名单。已组织实施过轨道列车司机统一鉴定,且上述信息无变化的,可不报送。

(二)5月21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8月6日前),鉴定站通过鉴定考务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工作。

(三)6月11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9月3日前),从鉴定考务系统下载《考务须知》《考场纪律》等材料,查收、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2人以上)于考试前1天或当天向考点分发理论试卷。

(四)两次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做好理论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的封装、保存。

(五)7月2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10月8日前),完成理论知识考试阅卷、技能考核,并将理论成绩、技能考核成绩导入鉴定考务系统。

五、资格审核

根据交通运输部“减证便民”工作要求,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简化报名程序。各鉴定站向考生公示《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附件1)。考生须签署《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附件2),按照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列明的申报条件提供报名材料。受教育程度、安全驾驶年限、安全驾驶里程等材料由考生提供电子版材料或承诺,不再现场核验。

(二)加强考后核查。在完成鉴定后,请各鉴定站对本考点考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承诺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10%。抽查工作原则上采取查阅考生原始报名材料的方式,对照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规定的各等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无法通过网络在线核验的,须由合格人员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三)接受社会监督。考后核查完成后,各鉴定站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参考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应建立畅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有举报的,须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管理机构汇总,统一反馈我中心。

(四)处理不实承诺。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信用交通网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予以公布。请各鉴定站结合实际对本考点不实承诺考生进行通报(参考样式见附件4)。

六、鉴定考务费收缴

两次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结束后,鉴定站按报考人数将鉴定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17元/人;鉴定站组织日常鉴定时,须在考试3天前上传汇款凭证。汇缴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樱花支行

银行行号:105100010088

银行账号:11001045400058022401

七、考试标准和教材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依据《轨道列车司机(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已发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考生可免费下载)。为方便考生备考,我中心组织编写了鉴定教材,供考生自主选择,鉴定站要为考生订购教材提供便利服务,具体事宜可联系教材征订单(附件5)上的联系人。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鉴定站在省级管理机构指导下,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点设置、考场编排、试卷保管、成绩审核录入等工作。要把方便考生摆在重要位置,考点设置要充分考虑交通、用餐、停车、医疗急救等因素。各省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及后续核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考试保密。严格执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运送、交接、保存及阅卷等工作,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做好考试失泄密应急预案,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三)加强防疫工作。鉴定站要严格落实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技能鉴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视情况对考场等重点场所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省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鉴定站的指导监督,督促做好现场考试(考核)防疫措施,妥善处理有关情况。

(四)加强质量管理。各鉴定站要严格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有关要求,开展规范化鉴定考核。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鉴定报名组织、试卷运送、考务组织等各环节要求,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张立昆,电话:010-65299038,传真:010-65299034,电子邮箱:zhanglk@jtzyzg.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五层,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1.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3.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样式)

4.关于公布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实承诺人员的通告

          5.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征订回执单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21年4月

 

 

 

 

 

 

附件1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报考人员须了解《轨道列车司机(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学历、从事轨道列车司机安全驾驶年限、安全驾驶历程等相关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

三、考试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复核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报考人员不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按报名无效或者考试(考核)成绩无效处理。参加鉴定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名相关证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处理,在信用交通官网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公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证明义务和报考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经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人同意交通运输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样式)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21〕×××号),现将××省(区、市)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鉴定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鉴定站名称              

                           20××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1              张三            1101***********013

 

附件4

 

XX省(区、市)关于公布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实承诺人员的通告(样式)

 根据《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21〕×××号),经核查,现将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实承诺人员处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XXX等XX名考生,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按Ⅱ类违纪违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在“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XXX等XX名考生,承诺信息中所学专业与轨道列车司机专业明显不符,给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处理。         

三、XXX等XX名考生,承诺信息中工作年限不符合报名条件,给予合格科目成绩无效处理。

特此通告。

 

XX省(区、市)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

考试不实承诺人员处理结果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核查结果

处理结果

1

张三

123456**********12

XXXXXX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

取消考试资格,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

李四

123456**********18

XXXXXX

安全驾驶里程不符

不符合报名条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3

王五

123456**********10

XXXXXX

工作年限不符

不符合报名条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附件5

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征订回执单

 

订购单位:(盖章)

书    名

书号

定价(元)

订购册数

金 额(8折)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初级·中级·高级)》

978-7-114-16393-7

90

 

 

 

合 计

 

 

详细通讯

地址

 

 

收 书 人

 

电话/手机

 

邮 编

 

 

征订单报送:

联系人: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林宇峰

电话:13911011061

 

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安华路支行    

账号:0109 0513 7001 2010 5106 887

 

注:(1)鉴定报名完成后10日内将教材费用汇至以上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注明汇款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2)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人民交通出版社有限公司,或将凭证照片传至QQ 313054280。

 

【关键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模式;考训结合

在电力部门技术领域要求较高的企业中,对于每个技术人员不断深化自我素质是做好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高素质技术人员组成的一线人员队伍才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在企业的不断扩大和提升阶段总是会需要更多有技能的人才的加入,使企业越来越具有竞争力,在技术领先的前提下不断的提高企业综合能力,这些都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来配合企业共同完成,同时也为蓝领的技术人员提供能够增长技术水平的有效平台。

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目标描述

以专业技术为核心指导方向进行相关知识能力的培训,再通过考核的形式来针对传授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验。通过培训来增长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素质以及业务操作能力,不断的提高考核的合格率,要求基本满足绝大数人能够顺利通过。

二、如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1、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能够让学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参加学习和培训中,教育管理组织应该最大程度上为学员解决后顾之忧,也就是说要在后勤服务方面尽量做到全面到位,及时下发培训通知后,要确保每一个受训待鉴定的对象都能在第一时间内接到消息,于此同时后勤服务应积极开始准备学员餐饮和住宿的合理化安排方案。在学习过程可能用到的一些基本培训物资要由学员自行准备。然后是课程的相关准备,主要涉及到课程的安排,要提早分发给学员,以便其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培训教师的培训内容要做好详细的规划工作,对于教学中需要应用到的器具更是应该准备齐,以免因器具的缺失而影响授课效果。教学场地的选择要提早告知学员以便能够准时到达。在开始培训之前应该予以受训动员,能够让更多的学员提高重视程度。由班级的负责人在开始授课前言明授课间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基本的注意事项,对于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要着重强调,保证受训学员的基本安全问题。如有问题一定要向上级及时反映,可以在班级内选定课业代表和班内的负责人以便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任务的传达。学员填好个人信息存档。

2、培训的组织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该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各项制度,为了维护制度的执行力,需要有相关人员进行管理。首先对于学员的出席情况要随时监督,除掉每日的基本考勤外,还要针对学员内部出现迟到早退的现象予以严惩。尽量保证学员在该培训期间得到更好的教学保证。同时也是公平的对待每个学员的基本要求。对于一些违法课堂相关纪律的学员应该特别处理。这也是在侧面督促考核的顺利通过,提高通过率。

3、培训的实施与授课 培训阶段,一般采取非上课方式主修,力求通过学员积极主动的对知识的掌握来完成培训内容。老师定时为学员解答学习中出现的难点重点,对于特别注意到地方加以集中授课强调。对于实践的部分可以分组进行,每个老师带好负责的小组。针对不同的内容安排不同的时间授课,教师之间轮换负责。由学员独立完成动手实践的部分,教师不仅要在一旁作指导和答疑工作还有监督每位学员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训练,实现培训的真正意义。从多次的培训之中可以总结出,比较严格其有制度性的培训的效果相对比较令人满意,所以这种形式是有意义的。在最终的审核过程中,对于能够严格遵守制度及时按照老师的带领自始至终都能坚持下来的学员都能取得相对满意的成绩。

4、模拟考试 根据所设项目学习的内容安排模拟的测试,其流程应该与最终的考试相一致,每个细节都要做到最大程度的再现,老师根据不同学员的表现按照真实的评分原则给学员打分,要坚持做到公正公平,不能让学员感到有失公允。对于考试中的一些细节比如答题卡的使用,在平时的模拟中应该尽量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去熟悉,以免在终极测试中出现问题。通过检测同时也能够让学员了解到自己不足之处,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

5、教学质量评价 管理人员一方面要担任负责学员上课情况的基本信息的记录,同时也要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发现,以便能够在第一时间解决。同时也是从侧面对老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激励。可以让学员也参与进来,写出教学意见,他们是直接的教授对象,对于授课体会会更深,如此对于老师以及教学过程的评价更具有说服力。

6、培训综合情况调查 为检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效果,了解学员对培训的真实评价及意见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质量,在学员中开展了培训综合情况调查活动,测评内容包括教学质量、课堂管理、学习环境、后勤服务四个大项,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选项。另外,还设立了建议栏,学员对培训工作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提出来。

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效果描述

(1)员工整体素质显著提高,许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经济效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了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益,而职业技能鉴定激励措施则提高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自我实现意识,这些都将促使其更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3)管理效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及各项培训,职工对管理的参与意识和关注度等都有了明显的提升。

(4)社会效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了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这些人员工作能力的提升和失误率的减少必然会减少停电时间,提高电压质量,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改进措施

(1)尽快出台全系统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与职工待遇挂钩的相关规定,提高职工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

(2)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方式的持续改进提升公司整体发展水平。人力资源发展是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只有不断创新,保持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方式的持续改进,才能确保企业员工的高素质和公司战略目标的先进性。

五、结束语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特别是职业技能鉴定操作培训,是一种对基层操作人员最为直接的技术技能培训模式,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好这种直接便捷的模式,对于提升员工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将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付敏章.浅议如何搞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J].《宁夏电力》,2005,第C00期.

[2]王延诚.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J],《当代经济》,2003,第2期.

[3]王力园.就职业技能鉴定谈运行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J],《电力安全技术》,2002 第10期.

[4]陈桂花.改革培训制度,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之我见[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1,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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