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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个人年度总结报告模板范文]个人理财的基本方法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创新

一、前言

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企业的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它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为我国各行各业提供一个全新的会计理念。新会计准则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水利基本建设长期以来在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准则以及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新背景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变革

新时期背景下,新会计准则的出现,给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冲击。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以及管理目标上均出现相应的变化。

(一)财务管理理念的变革

新时期在新会计准则背影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理念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市场理念方面,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立足于市场,调整内部结构,使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发展适应市场的发展,使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现出市场的需求。在法制理念方面,新会计准则为水利基本建设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提供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影响或者改变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制理念。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方面,促使水利基本建设的相关部门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到财务管理的工作中来,使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更科学、更有效。

(二)财务管理方法的变革

新时期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方法会相应的出现变化。新会计准则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修订更改,使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地适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水利基本建设在新会计准则背影下,在财务管理方法上选择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实行新会计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水利基本建设相关部门在收集信息时的成本,降低水利部门的经营成本,优化水利部门财务资源的配置。

(三)财务管理目标的变革

新会计准则与以往的准则不同,它在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具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水利基本建设的相关部门从自身实际经济情况出发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行对所需费用的研发,寻找成本最低、收获最高的发展道路,使水利部门的资金能够真正、有效地得到运用,使水利部门财务管理更加的科学、更加的合理。此外,在新会计准则里,还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相关一些财务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对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展,使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促进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长效发展。

三、新背景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创新

新会计准则的出现,给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促进了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展。因此,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创新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

(一)创新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虽然有所发展,但财务管理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全面地反映出水利基本建设的整体情况,这给水利部门增添了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新会计准则强化财务管理的风险,因此,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相关的水利部门应认真贯彻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创新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首先应拓展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容。财务管理不仅仅是对资金的管理或者是一些相关财务的管理,更应该包括相关的税收管理、保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以及人才、技术等方面的管理。第二,相关的水利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更新财务管理方法。水利基本建设在不同时期会遇到不同的财务状况,因此,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不应局限于原有的财务管理方法,应根据水利基本建设实际财务状况及时地调整财务管理的方法。第三,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方法应尽可能的体现出量化方面的信息,比如相关的风险决策、定量预测以及滚动预算等等。再次,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信息的建设,将信息化引入财务管理工作中来,形成一个网络的财务管理体系,使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的公开和透明。

(二)创新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时,应该设置相应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使水利部门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章可循,使财务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问题,也能根据制度及时地进行处理。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所改善,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不健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缺乏一个完善的审核机制。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对重要项目的审核不够重视,导致项目款项的审批以及复核出现漏洞,出现虚报项目款项的造价现象,进而导致水利基本建设出现超付款的现象,给水利部门带来一定的损失。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必须是严格的,而且是具体、清楚的。因此,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里,必须具有明确的财务管理办法,这些财务管理办法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而不是笼统的,它应该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营运中每一个经济环节的具体财务处理。具体的财务管理方法,可以使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水利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应该包括财务管理的业绩考核制度,将业绩考核制度引入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激发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监督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促进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展。

(三)创新财务人员的管理

新会计准则的出现,强调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要真实地反映出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状况,水利部门要贯彻好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是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最直接的执行者,其在财务管理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我国水利部门虽然加大了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但从整体来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还比较低。一些财务管理人员掌握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有限或者缺乏必要的工程财务管理经验,导致在财务管理的实践中无法灵活的应对各种财务状况,在进行财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计量支付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出现混乱的现象,严重影响水利基本建设的整体财务状况。对此,首先,相关的财务部门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相关财务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使财务人员掌握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第二,财务部门应该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的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此,财务部门可以采取学习、培训等方式进行。第三,财务部门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制,在制度上规范财务人员的工作,使财务人员自觉地将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进展。

(四)创新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控制

财务控制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它包括财务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等。财务控制影响和制约着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了企业对财务的控制,因此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全面、科学的财务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的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等。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产品的成本,减少财产上的损失,促进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军,刘洪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2010;7

[2]胡文政.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探讨[J].财会研究,2009;14

[3]张建国.浅谈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S2

[4]李晓云.浅谈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J].水利发展研究,2009;11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 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 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 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 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 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2.6 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 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 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 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 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 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 如果出现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的权利

6.1.1 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 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 受益人的义务

6.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 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受托财产的管理

7.1 企业年金计划

7.1.1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 甲方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7.2 受托管理职责

7.2.1 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 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 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 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 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 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 受托管理的方式

7.3.1 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事务并予监督。

7.3.2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账户管理

乙方应委托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4.1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委托账户管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 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 委托账户管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7.4.2.2 委托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 根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 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7.4.5 委托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提供阶段性报告;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5 托管

乙方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管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委托投资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 乙方委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行估值,并及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 托管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 投资管理乙方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 乙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以控制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7.6.3 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投资管理事项。

7.6.4 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 受托的财务管理

8.1 处理原则

8.1.1 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 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 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 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 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 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 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 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等。

8.2.2.2 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 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 受托的监管

9.1 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 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风险承担

10.1 风险承担

10.1.1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 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0.1.2.1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 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 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 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 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 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 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 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 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 受托人报酬

12.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________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 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 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 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 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_______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______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的终止

13.3.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3.1.1 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 受托期限届满;

13.3.1.3 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 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3.3 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 受托的清算

13.4.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 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4.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 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5.2 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 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 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给予赔偿。

16.3 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 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17.1 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 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6 “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 通知和送达

19.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如果乙方因此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方(签章):_________

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 财务管理; 本科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高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前身是理财学专业,它是从会计学科中独立并加以发展形成的一门年轻学科。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中将“财务管理”列为工商管理学科下的一个本科专业,许多院校陆续开设了这一专业。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在学科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院校在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仍然存在争议,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1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 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同类型高校培养目标差异小,缺乏特色。各高校对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均过于概念化和抽象化,目标不明确,脱离高校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的现状。

(2) 课程体系不科学。按照高等院校教育规律,有了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才有可能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由于各高校对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过于概念化、抽象化和无差异化,使得课程体系设置大同小异。由于很多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是从原会计学、财政学、金融学中分离出来的,在课程的设置上始终摆脱不了原专业的模板,体现不出财务管理专业的特色。各相关课程或各相关课程群之间在内容上互不兼顾和承应,未能围绕专业方向要求进行统一协调和轻重相宜的合理安排,同一内容往往在不同课程中反复讲授,学生缺乏明确的学习目的,被动而机械地接受书本知识,学习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各高校在教学计划中压缩基础课程,增加专业课程,从而对基础理论的学习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普遍存在专业课程繁多、基础课程太少的情况,致使培养的学生知识面窄、工作适应性较差。

(3) 教学方法落后。教学内容与现时经济生活脱节,文理知识互不兼容;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传统教学方法仍占主导地位,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极少采用;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校内财务管理实践缺乏,校外财务管理实践环节薄弱,新的财务管理环节尚待开发,教师的实践能力欠缺等问题。

可见,我国的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2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思路

2.1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内容等诸多方面都有决定性的影响,是整个学科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部分主要是归纳总结已有的对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观点,指出各种观点的特点和不足之处并重新定位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

各高等院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应具有3个层次:第一层是总体目标。它统领各类高校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目标,也是一个高级目标和终级目标。它的实现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周期。第二层是类别目标。它体现了各类高等院校的特点,如财经类、理工类、综合类、农业类等院校的目标有所不同。第三层次是校级目标。这一层结合了各类高等院校自身的特色与优势而确立。作为统领类别目标和校级目标的总体目标应是最高层次的、适应面最广的、最能体现学科特色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应确立为“培养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各方的需求,具有以财务管理知识和能力为主体,同时具备经济、法律、金融等知识和能力,能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复合型专门人才”。该目标反映了几个方面的内容:适应发展需要,满足相关需求,体现财务管理学科特色。复合型专门人才包含了“理论与实践结合”、“创新与务实兼备”要求,并同时也包含了“宽口径、厚基础、强素质”要求。结合各类高等院校的特点,在总体目标的统领下,各类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类别目标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不仅财务管理学、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知识基础扎实,而且必须具有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如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终生学习的能力等。另外,还要注重数学、英语、计算机、法律、写作能力、体育等公共基础课的学习和第二课堂的学习,如参加各种社团、知识竞赛以培养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因各类高等院校在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方面各有不同,各高等院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校级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校级目标既强调了财务管理目标的一般性,又突出了结合自身优势的特点。上述目标体系既有高层次的、广泛性的总体目标,又有特色化的、针对性的类别目标和校级目标。

2.2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

构建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财务管理课程的设置应提倡以能力为基础而不是以知识为基础,强调在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对财务管理人才能力的培养,要符合高等院校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要求。

课程体系应包括4个层次:

(1) 公共基础课。使学生在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方面获得相应的基础知识,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为其后续学习打下基础。公共基础课应该包括财经应用文写作,英语,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学,体育等课程。

(2) 学科基础课。使学生获得本专业学科领域(主要是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打造宽厚的学科基础平台。在掌握相关课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学习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学科基础课应该包括管理学、运筹学、现代经济学、运筹学、应用统计、国际贸易实务、金融学、货币银行学、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税法与纳税筹划等课程。

(3) 专业课。任何一个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课程内容设计,本质上取决于该专业学科内容及其构成的特征。现代财务管理学科内容及其构成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以公司财务为基本研究对象。虽然财务管理活动广泛地存在于一切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但其中以企业财务活动最为典型。在各种形式的企业组织中,又以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活动最为丰富多彩。所以,尽管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覆盖各类组织的财务活动,但公司财务是其重点。② 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利润分配管理及营运资金管理。现代财务管理学通常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及利润分配决策列为三大财务决策,而营运资金管理亦称日常财务管理,则是任何企业在任何时候都无法摆脱的一项经常性的财务管理活动。③ 日益增多的派生内容,比较典型的有:企业购并财务、破产与重整财务、通货膨胀财务、跨国公司财务、中小企业财务及集团企业财务等。根据上述特征,目前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大致有4种方式: ① 按照财务管理主体的不同,设置财务管理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宏观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等课程,其优点是主体鲜明,缺点是课程之间的教学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差别大,不利于教学组织。② 按照资金运动的不同环节,设置财务管理学基础、企业筹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利润管理和财务管理专题(特殊业务的财务问题)等课程,其优点是内容集中,便于教学,缺点是系统性不强,且不能体现不同类型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③ 按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设置财务管理学基础,中级财务管理和高级财务管理,优点是层次感强,缺点是可能形成“大杂烩”。④ 按多元标准设置。各种设置方式各有利弊,不能要求以一种方式适应所有的需求,高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设置原则应该是多层次立体模式,应强调用发展的眼光,注重该专业的前瞻性和国际性。

(4) 实践环节。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和实训。

2.3本科财务管理专业教学方法体系的完善

要适应现代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变以传授知识为主为培养能力以为主。

(1) 在教学中应采用互动式教学方式,即以学生为中心,以需求为动因,以问题为基础,引导学生进行发现式、探索性的学习。在互动式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研究、角色扮演、课堂报告或演讲、小组协作、专题讨论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案例研究法应用比较少。各高等院校在采用案例研究法时应注意:第一,选取高质量案例。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本中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实际问题,能启发学生深入地思考,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 第二,设计高效的实施过程。首先,教师要组织好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要善于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鼓励学生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特别是“与众不同”的思考,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其次,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不是给出某个案例的标准答案,况且很多案例不一定有标准答案,而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难点和重点,需要深入思考之处,并指出本次讨论的成功与不足。最后,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案例报告的撰写,引导学生由口头表达上升为文字表达,提高综合运用能力。

(2) 加强实践教学。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永远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在财务管理实践教学中,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模式和课程特点,采用实验、实训、实习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此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检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该吸引更多的专业教师参与其中,促进教学相长。学校应该为学生构建多元化的实践平台,如在银行、管理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学校和企业合作建设erp实验室;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学校邀请企业家、财务总监等来校进行专题讲座等。同时,学校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性的实践活动。

总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具有层次性,包括总体目标、类别目标和校级目标;在课程体系设计时,构建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强调在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对财务管理人才能力的培养,要符合高等院校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要求;在教学方法上,要适应现代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培养能力为主。

主要参考文献

[1] 陆正飞. 关于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若干问题[j]. 会计研究,1999(3).

[2] 符刚,蒋远胜,钟秀玲. 浅析农业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的构建[j]. 现代农业科学,2008(3).

[关键词] 财务管理; 本科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高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前身是理财学专业,它是从会计学科中独立并加以发展形成的一门年轻学科。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中将“财务管理”列为工商管理学科下的一个本科专业,许多院校陆续开设了这一专业。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在学科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院校在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仍然存在争议,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1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 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同类型高校培养目标差异小,缺乏特色。各高校对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均过于概念化和抽象化,目标不明确,脱离高校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的现状。

(2) 课程体系不科学。按照高等院校教育规律,有了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才有可能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由于各高校对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过于概念化、抽象化和无差异化,使得课程体系设置大同小异。由于很多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是从原会计学、财政学、金融学中分离出来的,在课程的设置上始终摆脱不了原专业的模板,体现不出财务管理专业的特色。wWW.133229.COm各相关课程或各相关课程群之间在内容上互不兼顾和承应,未能围绕专业方向要求进行统一协调和轻重相宜的合理安排,同一内容往往在不同课程中反复讲授,学生缺乏明确的学习目的,被动而机械地接受书本知识,学习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各高校在教学计划中压缩基础课程,增加专业课程,从而对基础理论的学习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普遍存在专业课程繁多、基础课程太少的情况,致使培养的学生知识面窄、工作适应性较差。

(3) 教学方法落后。教学内容与现时经济生活脱节,文理知识互不兼容;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传统教学方法仍占主导地位,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极少采用;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校内财务管理实践缺乏,校外财务管理实践环节薄弱,新的财务管理环节尚待开发,教师的实践能力欠缺等问题。

可见,我国的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2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思路

2.1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内容等诸多方面都有决定性的影响,是整个学科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部分主要是归纳总结已有的对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观点,指出各种观点的特点和不足之处并重新定位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

各高等院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应具有3个层次:第一层是总体目标。它统领各类高校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目标,也是一个高级目标和终级目标。它的实现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周期。第二层是类别目标。它体现了各类高等院校的特点,如财经类、理工类、综合类、农业类等院校的目标有所不同。第三层次是校级目标。这一层结合了各类高等院校自身的特色与优势而确立。作为统领类别目标和校级目标的总体目标应是最高层次的、适应面最广的、最能体现学科特色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应确立为“培养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各方的需求,具有以财务管理知识和能力为主体,同时具备经济、法律、金融等知识和能力,能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复合型专门人才”。该目标反映了几个方面的内容:适应发展需要,满足相关需求,体现财务管理学科特色。复合型专门人才包含了“理论与实践结合”、“创新与务实兼备”要求,并同时也包含了“宽口径、厚基础、强素质”要求。结合各类高等院校的特点,在总体目标的统领下,各类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类别目标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不仅财务管理学、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知识基础扎实,而且必须具有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如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终生学习的能力等。另外,还要注重数学、英语、计算机、法律、写作能力、体育等公共基础课的学习和第二课堂的学习,如参加各种社团、知识竞赛以培养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因各类高等院校在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方面各有不同,各高等院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校级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校级目标既强调了财务管理目标的一般性,又突出了结合自身优势的特点。上述目标体系既有高层次的、广泛性的总体目标,又有特色化的、针对性的类别目标和校级目标。

2.2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

构建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财务管理课程的设置应提倡以能力为基础而不是以知识为基础,强调在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对财务管理人才能力的培养,要符合高等院校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要求。

课程体系应包括4个层次:

(1) 公共基础课。使学生在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方面获得相应的基础知识,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为其后续学习打下基础。公共基础课应该包括财经应用文写作,英语,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学,体育等课程。

(2) 学科基础课。使学生获得本专业学科领域(主要是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打造宽厚的学科基础平台。在掌握相关课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学习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学科基础课应该包括管理学、运筹学、现代经济学、运筹学、应用统计、国际贸易实务、金融学、货币银行学、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税法与纳税筹划等课程。

(3) 专业课。任何一个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课程内容设计,本质上取决于该专业学科内容及其构成的特征。现代财务管理学科内容及其构成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以公司财务为基本研究对象。虽然财务管理活动广泛地存在于一切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但其中以企业财务活动最为典型。在各种形式的企业组织中,又以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活动最为丰富多彩。所以,尽管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覆盖各类组织的财务活动,但公司财务是其重点。② 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利润分配管理及营运资金管理。现代财务管理学通常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及利润分配决策列为三大财务决策,而营运资金管理亦称日常财务管理,则是任何企业在任何时候都无法摆脱的一项经常性的财务管理活动。③ 日益增多的派生内容,比较典型的有:企业购并财务、破产与重整财务、通货膨胀财务、跨国公司财务、中小企业财务及集团企业财务等。根据上述特征,目前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大致有4种方式: ① 按照财务管理主体的不同,设置财务管理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宏观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等课程,其优点是主体鲜明,缺点是课程之间的教学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差别大,不利于教学组织。② 按照资金运动的不同环节,设置财务管理学基础、企业筹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利润管理和财务管理专题(特殊业务的财务问题)等课程,其优点是内容集中,便于教学,缺点是系统性不强,且不能体现不同类型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③ 按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设置财务管理学基础,中级财务管理和高级财务管理,优点是层次感强,缺点是可能形成“大杂烩”。④ 按多元标准设置。各种设置方式各有利弊,不能要求以一种方式适应所有的需求,高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设置原则应该是多层次立体模式,应强调用发展的眼光,注重该专业的前瞻性和国际性。

(4) 实践环节。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和实训。

2.3本科财务管理专业教学方法体系的完善

要适应现代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变以传授知识为主为培养能力以为主。

(1) 在教学中应采用互动式教学方式,即以学生为中心,以需求为动因,以问题为基础,引导学生进行发现式、探索性的学习。在互动式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研究、角色扮演、课堂报告或演讲、小组协作、专题讨论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案例研究法应用比较少。各高等院校在采用案例研究法时应注意:第一,选取高质量案例。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本中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实际问题,能启发学生深入地思考,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 第二,设计高效的实施过程。首先,教师要组织好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要善于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鼓励学生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特别是“与众不同”的思考,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其次,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不是给出某个案例的标准答案,况且很多案例不一定有标准答案,而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难点和重点,需要深入思考之处,并指出本次讨论的成功与不足。最后,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案例报告的撰写,引导学生由口头表达上升为文字表达,提高综合运用能力。

(2) 加强实践教学。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永远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在财务管理实践教学中,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模式和课程特点,采用实验、实训、实习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此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检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该吸引更多的专业教师参与其中,促进教学相长。学校应该为学生构建多元化的实践平台,如在银行、管理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学校和企业合作建设erp实验室;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学校邀请企业家、财务总监等来校进行专题讲座等。同时,学校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性的实践活动。

总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具有层次性,包括总体目标、类别目标和校级目标;在课程体系设计时,构建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强调在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对财务管理人才能力的培养,要符合高等院校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要求;在教学方法上,要适应现代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培养能力为主。

主要参考文献

[1] 陆正飞. 关于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若干问题[j]. 会计研究,1999(3).

[2] 符刚,蒋远胜,钟秀玲. 浅析农业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的构建[j]. 现代农业科学,2008(3).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关键词】军队财务监督 逻辑起点 理论结构

一、引言

军队财务监督是对军队单位发生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它贯穿于军队财务管理活动整个过程,以提高军费效益为中心,在军队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对军队财务监督研究的人,多数是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很少有人对军队财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性地深入研究。本文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以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人对军队财务监督理论展开深入研究。

二、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所谓逻辑起点,指展开某种逻辑体系赖以推理、论证的最本源的抽象范畴,是构建该学科体系的出发点或建基点,是该学科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一个理论要素。它是一个理论结构的起始和首要范畴,对本结构中其他理论要素的构建、发展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起决定性作用。

(一)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

逻辑起点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简单性。逻辑起点必须是理论结构中最基本、最简单的概念,并且它必须清晰可知,能够被人们认识和了解。二是抽象性。逻辑起点必须是关于对象的适度抽象,它不能很具体,但是也不能抽象过度。三是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任何事物在其历史起点上总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形态,并且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历史起点的特点正是对逻辑起点的深刻体现,所以二者具有一致性。

(二)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

军队财务监督作为军队财务的基本职能之一和实施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军队财务法规,保证军事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合理、合法使用军费具有重要作用。其本质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决定着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其他要素。

(三)军队财务监督本质作为其逻辑起点的原因

军队财务监督本质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决定着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客体和目标等其他要素。军队财务监督本质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最基本的概念,是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根本特征。

三、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构成要素

军队财务监督的理论结构由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客体、方法、程序、内容和报告等要素构成,并且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

(一)军队财务监督主体

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党委理财是我军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军队财务监督也不例外。各级党委是军队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的指挥者,而各级财务部门则是军队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的执行者。这个主体,具有组织上的独立地位,工作上他人不得干涉,经费上有专项保障渠道,专职从事军事经济监督,主体是独立的。

(二)军队财务监督客体

军队财务监督的客体是军队系统的财务活动。这里的财务活动包括军费的取得、分配、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具体包括预算经费的请领、分配、供应、报销、结算等行为,预算外经费的收入、支出等行为,库存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行为。

(三)军队财务监督方法

军队财务监督的方法是实现军队财务监督目标的手段,是实施军队财务监督的基本方式。军队财务监督的方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监督方法。按照监督的时机分类,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四)军队财务监督程序

监督程序是进行军队财务监督活动时必须循序的操作规程,是由军队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而不同的监督方式有不同的监督程序。

(五)军队财务监督内容

一是收入监督,指军队财务部门依据财务法规对军队各项资金收入的监督活动,重点是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二是支出监督,指财务部门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监督,重点是监督各项建设性支出、维持性支出和代管经费支出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六)军队财务监督报告

军队财务监督报告,指财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完成后向有关军队财务管理负责人提供的关于单位财务监督结果的书面文件。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监督工作的最终成果和体现。

四、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各要素逻辑关系

(一)基本理论部分

本部分包括军队财务监督的本质、目标、主体和客体,是整个理论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能深刻反映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质。

军队财务监督的本质作为逻辑起点是理论结构要素的最高层次,统领和驾驭结构中的其他要素,对其他要素的构建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是理论结构的核心内容。军队财务监督的目标是本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监督目标,它受到本质的约束和控制,也因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属于基本理论部分的第三层次,只有确定目标,才能确定主体和客体,搞清楚谁来监督,以及对什么监督。

(二)应用理论部分

应用理论部分应是基本理论部分的直观体现,直接指导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践工作。本部分包括军队财务监督的程序、方法、内容和报告。

军队财务监督程序、方法、内容应属于一个层次,三者都是对军队财务监督工作的具体指导。军队财务监督报告应属于整个理论结构的终点,与逻辑起点遥相呼应。军队财务监督的逻辑起点即本质要求监督人员完成监督工作,就是通过最终报告的生成,实现这一目标。

[关键词]依法理财 财会工作 有效监督

依法理财,就是企业在财会工作中,要依法从事财会工作,依法管理财会工作,依法监督财会工作。依法理财所依据的“法”,是指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如公司或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规、财政税收法规、会计审计法规等;所谓的理财,不仅含有聚财、生财、用财之基本含义,还包括企业在理财活动中所做的一切记录即理财轨迹。依法理财贯穿于企业财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反映了会计管理活动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要求,是财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的重要性

依法理财作为企业财会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财会人员本身、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依法理财既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财会人员的神圣权利和职责,也是财会人员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财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是经过法定程序对人们经济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制度一般都对依法理财原则的具体做法作出了明文规定。所以,依法理财既是财会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财会人员履行其职业责任的必然要求。

财会人员在处理财会问题时,需要协调各种财务关系,必然涉及各种利益关系。财会人员面对这些利益关系,只有做到依法理财,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办事,并就某些人对自己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现象,能找到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依法理财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有的财会人员认为,为了本单位利益,做点越轨的事是应该的,甚至在所难免。出现这样的错误认识,与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处罚过轻有关。如果违法乱纪行为的“成功率”大大降低,处罚严厉的话,“依法理财”这个游戏规则就会被广泛认同,因为一旦被查处,不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社会形象也会受损。所以,依法理财是与企业的根本利益一致的,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3.依法理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财会工作承担着企业价值管理的重任,更不能脱离法制化轨道。党和国家制定的许多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财会工作中。反过来,财会工作因承担对微观主体进行价值核算的任务,理所当然地成为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预测与决策。财会人员和企业只有依法理财,才能保证整个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如何做到依法理财

从广泛的意义来讲,做到依法理财,就是要求财会工作的当事人、利益关系人和监督者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理财不单是财会人员的事,可以说,单位负责人的支持是依法理财的关键,财会人员是依法理财的主体,企业员工的理解和配合是依法理财的基础,企业内外部的有效监督是依法理财的保证。

会计核算是一项基本的财会工作,但会计核算的对象即经济交易事项是由企业的广大员工完成的,财会人员依据这些经济交易事项的书面记录来进行会计核算,虽然财会人员享有会计监督的职权,但事实上却难以保证其真实性,所以对企业员工要进行必要的财经法规制度的教育,对弄虚作假的员工进行严厉的处罚。企业内外部的监督,包括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和外部的社会审计、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的监督等,是企业依法理财的重要保证。至于企业财会人员,则处于上述各环节的中心,直接影响着依法理财的效果。财会人员做到依法理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首先要保证财会人员手中有“法”,不断完善法规体系,保证企业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财会人员头脑里要有“法”,认真学习相关的经济、金融、财政税务、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财会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财会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财会人员要做到依法理财,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财会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依法做好本职工作,做到自己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通过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向单位领导和企业员工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财会人员的权利、职责,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从而促进单位其他人员懂法、守法。

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就是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如审核各类开支、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申报纳税等,一定要按照既定的法规制度去做,不要想当然地主观行事。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对会计工作的各个领域都有严格的规定。作为财会人员,要模范遵纪守法,就得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处着手,划清是非界限,时时、事事、处处严于律己,自觉地用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逐步形成依法理财的习惯。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就是要求财会人员严格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去做财会工作,不能片面追求“灵活”,更不能按职务的高低、关系的亲疏去办事。执法必严,首先要求财会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财会人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在工作中时常会碰到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现象,没有“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道德品质和高尚情操是不行的。如果财会人员自身不廉洁,很可能丧失原则,为了所谓的“业绩”和一些“好处”,随心所欲,践踏法律,不仅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也要程度不同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着社会的 发展 ,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 经济 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 法律 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950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1980年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2001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1950年和1980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 科学 ,仍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 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或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本身独特的性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以指导夫妻财产立法、司法和有关的民事活动,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能指导立法者选择正确的夫妻财产制度,能为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指导。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的始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立法的方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助于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条文的理解,能为夫妻双方选择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时提供法律指导。因此,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我们有必要考虑增设以下原则:

(1)维护夫妻关系的伦理性,促进男女平等。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因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为物质生活、性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体的物质保障。所以维护婚姻的伦理性,是制定夫妻财产法应予考虑的首要原则,当然更是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内涵,是 政治 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追求夫妻关系的平等既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各国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立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婚姻伦理性的衍生,指立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身体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保护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二方面。静的安全是指对本来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容他人任意夺取;动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冈。“ 现代 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阎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民法注重交易安全维护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财产关系中得到体现,因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之一人与第三人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之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须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立法中,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也是设立夫妻财产制时应予考虑的目标。而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对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的这一保护精神,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领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变更和废止等都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规定,并对其将要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该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

(3)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如前所述,婚姻具有伦理性,男女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其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婚姻及其所产生的家庭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是夫妻财产制,特别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首要功能。但是,我们在看到夫妻财产制的公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私法属性。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种,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对其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因此在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时,应采取社会本位为主、个人本位为辅的立法原则,既要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与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又不能忽视其与其他民财产关系的共性。在夫妻财产制创制的过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个体对其财产的权利,给予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也需要注意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立法的这一原则。

2.在制度结构上增设非常法定对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特有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同时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并存。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互相配合,构成了新型的、完善的和科学的普通夫妻财产制,以满足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夫或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而又协商不成时,或者即使没有什么原因,一方确实希望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等等。而上述几种财产制就不能解决这类间题。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这种制度就是非常法定财产制,此制度在我国的 台湾 地区、瑞士婚姻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最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其实际后果是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表示为:

其中就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作简要探讨,主要就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探讨:

(1)法定财产制,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但采用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模式,将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时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中明显具有人身性和体现个人价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特有财产的形式规定为个人所有。这样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能体现夫妻之间的本质特征,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尊重和实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就是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是某些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比如将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就与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对于特有财产没有对婚前的特有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擎息和各类比赛的奖金、奖品等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法定财产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不再讨论。

    (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在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大都规定了允许约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及限制事由。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就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等)又如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参照已失效的 法律 和外国的法律确定之。”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施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约定约定财产制存在诸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程序性规定和缺乏公信力缺乏约定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缺陷,应对之进行相应的完善,使之更具实际操作性。总之约定财产制,不但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更能适应当前的 经济 和社会状况,有利于稳定家庭,实现男女平等。

(3)非常法定财产制。对于如何设置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来设置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经济 发展 水平的非常财产制度,因此,此制度至少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就是确定谁拥有申请权。依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丈夫、妻子和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丈夫或妻子都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方式、损害对方的权利,而债权人相对夫妻家庭来说,更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只有赋予他以申请权,才能真正保护其债权。

    2)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财产制,必须经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许的宣告,如双方有争议,则应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宣告。一旦作出准许的裁定或判决,自宣告确定生效之日始发生分割财产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

   3)审理的内容。人民法院虽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分割审理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各方可能隐瞒实际财产而虚假申报,以致于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而法官不应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审判的主导性资料,还应当以职权主动和积极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可请求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银行和亲属朋友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调查,切实查清各方的实际财产数额,避免漏查、少查。

    4)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由于非常财产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案的法定事由并据此开始审理工作。根据其他国家对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事由起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财产的;夫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一方受虐待、遭遗弃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一方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另一方无理拒绝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出现了上述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5)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发生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效力。

1、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1、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1、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3]王云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J],金融法苑,2005,(10)

[4]郭雳,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北京z北京大学由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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