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1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评估
引言
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几乎所有的企业都相应地建立了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不管是出于加强内部管理的自愿还是屈于外部信息需求者的压力,内部控制制度似乎一应俱全,台情合理。然而,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到底“管”了些什么,谁又来对其负责,如何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与评价,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的监督与评价机制问题,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内部控制之监督与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监督机制是公司内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过程或决策等经营活动实施客观、及时的监控所涉及的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总称。公司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现实中由于企业仅仅注重有关制度的建立,而不注重相关制度的执行,这成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在内部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以及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价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问题
内部审计不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影响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1993年,在国家审计署的推动下,我国的很多企业仓促地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将内部审计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联系起来,这就使得内部审计制度的地位虚脱。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有效地实施。
1 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中,普遍采取内部设置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的内审机构,直接归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分管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在这种内部审计组织体制下,由于审计人员受审计单位各种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的影响。使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不强,不能客观、真实、公正、深入地开展工作,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也因管理体制上的制约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 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
现实中,内部审计人员在配置上大多数来自财会人员,存在专业相对单一、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审计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对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理解不清,所提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内部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内部控制的评估制度问题
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普遍被认为有利于提高公司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其评价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和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估。
1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控制自我评估(control serf-as-sessment.csa)”,是指由企业自身不定期或定期地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以期更好地达成内部控制目标。csa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由布鲁斯·麦克艾格(bruce mccuaig)提出,而后在海湾公司的子公司加拿大海湾能源公司开展。其特点是易于评价与实施。评价工作由作为被评价对象的个人或由其所组成的小组做出。csa采用了电子投票装置来对结果进行表决,以确保投票是匿名进行的,从而可以保证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和准确,这点备受支持者推崇。研究表明。实施csa的方法对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进流程和控制风险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2001年4月我国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申报材料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文件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但是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难以达到内部控制的义务和责任,在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等方面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控制的自我评估制度应当在更宽泛的范围中被应用,并且应当更具强制性、指导性与对外公开性。
2 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外部评估的标准。现实条件下,由于我国并不存在完整的内部控制标准,使得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具有操作方面的障碍。按照陈关亭和李妹所做的比较,我国的规范与美国相关规范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普遍性的明确规定,对披露形式缺乏统一要求,使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过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
(2)内部控制制度外部评估者的范围过于狭窄。现实中。我国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估,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于2002年5月发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以指导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业务。该意见指出“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但是。正如前文提到的中国证监会提出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所指出的对内部控制的规范,显然注册会计师进行评价的企业内部控制,并不局限于企业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理论上讲,内部控制的所有构成部分都应当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经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范围主要是指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从而导致了内部控制制度外部评估者的范围过于狭窄。
二、完善内部控制之监督与评价机制的相关对策
在内部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化内部审计建设和推行控制评估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 加强内部审计的措施
1 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lla)理事会于1999年6月26日通过的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帮助企业实现目标的职能,内部审计机构需要直接向董事会及管理当局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因此,要解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就应当让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受命于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当局的领导。这种改制可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并且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其职能。
2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了使上市公司能够拥有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笔者提供了两种可行的改善方法。方法一:注重对员工职业素质的培养,系统地为每位员工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为他们提供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的机会,有效地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尽可能地为每位员工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方法二:采用外包的手段,既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为其操作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由于外包适用于那些以高度重复、高度自动化,或者是两者相结合为特征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内部审计。上市公司可以在权衡其成本——效益,包括可能的增值与相应增加的风险后,在可控的条件下采用这种方式。但是。需要申明的是:外包并不意味着解除公司对外包业务的责任。这就需要我国制定专门的、完善的针对外包业务的各项问题的法律及规定。以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果单靠外部审计监督,终将引起另一起“世界通信”的悲剧。
一套良好的内部审计运行机制包括:规范的审计行为、有效的实质参与活动和有力的审计报告。但是如果缺乏独立性、内审人员的素质不合格,则内部审计将变为空瓶一个。当然,为了有效地实行监督与纠正机制,仅凭内部审计是不够的,还得依靠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机制。
(二)推行内部控制的评估制度
1 大力推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制度
目前已有不少关于内部控制的模型和框架。由于中国证监会正在逐步引进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因此,了解该法案中的重点问题,将对我国正确认识、把握该法案,从而理性地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事件以及相应的对策问题,不无裨益。sox法案的另一个名称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控制自我评估定义为:“控制自我评估(csa)是一个主导过程,审计师在此过程中协调一群在专门领域有专长的工作成员。该过程的目标是识别管理层确定的关键营运领域中内部控制的改进机会。”sox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必须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陈述,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诚信负责。该法案强制公司管理层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明确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同时也加大了对公司管理层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表明,csa是组织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主要工具,它将运行和维持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赋予公司管理层,同时使员工、内部审计与管理层一道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强制执行已成为一种趋势,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报告,将成为衡量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重要参考项目。为此,我国上市公司可试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csa,以便经常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上市公司来说,建立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制度有其必要性。
(1)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把出现非对称信息的情况称为信息的不对称性,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委托代理契约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现代企业普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企业内部出现了委托代理链条,由于代理者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减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股东或董事会采取了各种监督和激励机制,其中监督主要是各种制衡机制;激励则主要是各种各样的新制度。但管理层并没有向股东所预期的那样兼顾股东和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更多的选择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举措。简而言之,管理层的价值取向是自身利益最大化。随着一些大型公司内幕的曝光,公众越来越失去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信任。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并且管理层负责包括监督在内的内部控制工作,监督就意味着持续地进行自我评估。
(2)从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以宝钢国际为例。2004年csa项目通过在宝钢国际设备工程事业部的若干业务单元尝试,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三个业务单元分别在采购询价和比价、规范合同文本、供应商的选择和信息维护等方面针对各自的业务特点总结出了相应的风险热力图、关键流程风险认定和改进建议,并落实了具体的责任人和改善时间。宝钢国际管理层在对csa进行深入研讨,并借鉴coso报告具体要求实践后认为:csa对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水平是有效的;并且完善的内部控制是企业资源规划(erp)实施和业务流程优化的保证。由此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广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
在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制度时,应当谨循的基本原则是:负责评价的人应当具备胜任能力,应通晓评价主体、控制要素和评价目标;评价应是公正和客观的,并且是完整和可靠的;评价结果应以恰当的方式传达给相关负责人,以此对过度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获取改善效率的机会;保存记录以便对所实施的评价进行趋势研究。
2 完善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估制度
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外部评估的标准,有利于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范围、责任承担等细节问题,最终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
为了弥补内部控制外部评估在范围上的不足,笔者建议采取的改善方法是:借助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力量,从不同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估,例如,可以借助银行的监管力量。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督机制基本不存在。格罗斯曼和哈特igrossman & hart。1982)认为。债务是一种担保机制,能够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节制个人消费并对决策更加负责,从而降低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埃格豪和波尔顿(aghion & bolton,1992)认为,资本结构的选择就是控制权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选择与分配,最优的资本结构就是在一定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能将控制权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债权人对经营者的控制。可见,债务能更好地约束经营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债权人,应当在企业的治理机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建立起债权人对企业有效的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国家的监管方式还需要改进。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2
【关键词】监控;内部监督;设计缺陷
内部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之一,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均规定监控为其构成要素。监控这一概念实际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作为内部控制基本要素之一的内部监督的概念是一致的。
一、《内部控制框架》中的监控
根据《内部控制框架》使用的监控的概念,是指对内部控制在一定时期内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监控是通过持续监控活动、个别评价或两者的结合实现对内部控制运行进行监控。通过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价的结合,能够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有效性。
(一)持续监控活动
持续监控活动发生在经营活动过程之中,内含于企业管理活动之中,它包括日常管理和监控活动,以及员工在履行其职责时所采用的其他行动。持续监控活动嵌入企业日常的重复的经营活动之中,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实时的监控,能够动态地应对环境的变化。持续监控活动涉及内部控制各个要素的主要方面。持续监控活动通常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相对于个别评价更为有效。
(二)个别评价
个别评价是从某一角度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评,它直接关注内部控制的系统有效性。个别评价的范围和频率主要取决于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控程序的有效性,对于应对优先考虑的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对降低风险最为重要的内部控制,一般应当经常地进行评价。在企业主要战略或管理层发生变更、进行重大的收购或处置,或者经营或财务信息处理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需要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此时应当关注企业所有重要活动有关的每一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其评价范围应当根据所需要实现的内部控制目标来确定。
个别评价通常采用自我评价形式,即由负责某一业务或职能的人员负责对其活动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也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控制的个别评价。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通常将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作为其常规性的职责,或根据企业董事会等上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
《内部控制框架》要求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评价者应当了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以及所针对的内部控制的每个构成要素,掌握内部控制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并分析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测试的结果。此外,《内部控制框架》还要求对评价过程进行合理的记录,并强调对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当考虑编制和保存内部控制相关记录的情况,为有效性评价提供支持。
(三)报告缺陷
对内部控制进行监控所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上报告,其中严重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内部控制框架》将内部控制体系中值得注意的一种状态定义为缺陷,明确了报告缺陷的内容,要求不仅要报告特定的交易或事项,更需要报告重新评价可能发生错误的内部控制。
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的监控
与《内部控制框架》中的监控概念相同,监控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要素之一,在企业风险管理中通过持续的监控活动、个别评价以及两者的结合,对风险管理构成要素的存在和运行进行评估。
持续监控活动存在于企业管理活动过程之中,它实时地、动态地应对企业变化的情况,并植根于企业之中。持续监控活动一般由经营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
个别评价是用于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证而进行的评估活动。持续监控活动有效性越高,则越不需要个别评价。个别评价范围和频率,由管理当局根据本企业的情况作出决定,它取决于企业风险的重大性以及风险应对和管理风险过程中相关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当企业的主要战略或管理当局发生变更、进行收购或外置、经济或政治情况发生变化,以及经营或信息处理方法变更时,则需要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评价。进行全面评价时,应当着眼于风险管理在战略制订以及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应用。企业风险管理中,个别评价有关的评价主体、评价过程和方法等内容与《内部控制框架》的内容基本相同。
关于缺陷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将缺陷定义为企业风险管理中值得注意的一种情况,它表示一个发现的、潜在的或实际的缺点,或者一个强化企业风险管理以提高企业目标实现可能性的机会。企业风险管理缺陷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企业风险管理本身,来源于对企业风险管理的个别评价,此外还来源于企业外部。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有已经识别的影响企业制定和执行战略,以及设定和实现其目标的企业风险管理缺陷;所识别的提高企业实现目标可能性的机会等。报告的渠道既包括向直接的上级报告,也包括越级报告。
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内部监督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作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之一的内部监督,实际上等同于上述监控概念。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或者考虑不周等原因,设计出的内部控制不可能完美无缺;在内部控制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也可能使内部控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内部控制实际运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需要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足和问题乃至于缺陷,从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内部监督是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和逐步完善的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当根据以下要求,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内部监督制度是企业指导进行内部监督的规范,也是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依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的要求,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等类似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和其他内部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开展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等。
(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根据《基本规范》,内部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它实际上就是持续监控活动。日常监督应当与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相结合,整合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之中,与日常经营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大致与个别评价的概念相当。企业应当定期拟定内部控制专项监督计划,确定当期专项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对于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对于用于控制风险评价结果确认为具有重要性的风险的内部控制以及关键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优先对其进行专项监督。对于专项监督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
(三)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和报告
企业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内部监督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时,需要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进行认定和报告。为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另外,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内部监督的过程中,根据确定的标准对内部监督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企业还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所谓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内部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即建立的内部控制不能充分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所谓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实施控制而产生的内部控制缺陷,即内部控制不能按照建立阶段的意图运行,或运行中错误很多,或实施内部控制的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内部控制的内容和目标等而产生的内部控制缺陷。某一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虽然设计得很完善,但由于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导致内部控制运行缺陷。内部控制的缺陷可以是单项的缺陷,也可以是多项组合的缺陷。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除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则为一般缺陷。
(四)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的评价活动,可以等同于个别评价。企业对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前者结合各项业务活动分散进行内部监督,后者针对企业内部某一特定业务或某一特定领域或部门进行局部内部监督。由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一个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各组成部分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因此还需要对企业内部控制整个系统整体进行评价,以论证其有效性。企业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五)做好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记录和资料保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3
二、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的必要性(一)内部控制监督内生动力天然不足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强烈的内部控制实施的内生动力,而行政事业单位是以提供公务服务、满足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像企业那样建立法人治理机构,内生动力天然不足。内部控制实施动力只能依靠政(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府推动的外部监督力量,而非企业内部控制来源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压力。
(二)内部监督独立性不足,无法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与所支配的资金和资产在权属上只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缺乏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建立内部控制以衡量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缺乏积极性。从单位内部来说,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无法进行有效分离,内部控制监督人员受单位领导管理,其监督权力来自于单位领导授权,这本身不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理,其结果是内部控制具体行为最终受控于管理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目的,体现管理层的意志,致使内部控制监督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联席工作机制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共同成立内部控制实施联合领导小组,承担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主要督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统筹部署规范实施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评价及结果处理,积极发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作用,定期检查,针对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负责督促整改。同时,各个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交流,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1.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首先要将现有的内设财政监督机构内控化,作为政府内部控制实施联合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推动协调工作,积极履行内部控制主管部门职责,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组织指导,推动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内控报告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并督促整改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着力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要紧紧抓住财政预算控制这个核心工具,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年度考核机制,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对单位进行政府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2.政府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监控、评价指标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对单位内部控制环境、运行风险及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观评估。创新内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最了解所在单位管理和控制的薄弱环节,在促进加强管理、化解风险、提高效益、增加价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审计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审计机关应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措施,促使内部审计加大对重要管理决策事项、重要内部控制节点、重要下属单位等的监督力度,实现内审指导监督的长效化管理,切实发挥内审监督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审计模式创新,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审计机关应摒弃传统“只审财务、不审业务;只问过程、不问结果;只重查错纠弊、少有追踪问责”的传统审计模式,注重从体制机制设置执行的层面来设计指标,注重从关键控制节点来把握重点环节,实现内部控制流程审计全覆盖。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审计整改落实机制。要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把审计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报告和销号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来鼓励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来达到审计监督目的,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从而有效推进完善内部控制。3.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督部门要将廉政建设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深度融合,将内部控制的制衡原理和流程控制机制充分融入到纪检监察中,将内部控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着力构建事先防治和事后惩治相辅相成的反腐倡廉机制。与内部控制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建立沟通及信息共享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内容中,增加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执行评价结果,以此为依据确定重点监察单位,从而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实现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目标----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4.人力资源部门监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内部控制监督与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干部考评机制与升迁、奖罚相结合,保证内部控制的全员参与。
5.主管部门监督大多行政事业单位均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行政上有隶属关系,专业业务相类似,主管部门开展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具有独特优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工作性质及特点,制订符合行业特性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内设的财务、内审和监察机构等监督职能,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内控规范实施情况的督导。
(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机制近年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借鉴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成功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中介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内(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部控制进行专业性的审计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尝试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以弥补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抓好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规范执业环境、执业程序和执业标准,督促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实行中介机构内控监督报告制度和管理建议书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建立反馈机制和长效追踪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三)完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创建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评价考核及结果运用机制。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扩大考核结果的影响,要求各级内部控制联合领导小组建立通报机制,将各单位内控建设情况和实施绩效作为安排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和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与规范岗位管理、依法行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审计工作等结合起来,建立将内部控制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绩效考核、选拔任用、经济责任审计相互衔接的有效机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完善责任制考核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奖罚分明,将制度执行情况同责任人的利益挂钩,提高督查的整体效能。(四)建立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和公示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工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内部控制建设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单位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建立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在单位内外部顺畅沟通和反馈。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4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目标; 现实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9-0070-0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找到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路径,维护政府、社会与组织的和谐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组长职责
根据《规范》要求,为实施好内部控制,首先要成立内部控制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确定组长,单位负责人是责无旁贷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的组长,任何副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都不能担当此任。组长承担了一个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最终责任,包括全面性、合法性、有效性。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起码包括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人员。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次是设立一个内部控制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单独设立一个机构,或者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具体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由于《规范》是以财政部的财会文号,所以在贯彻实施中,以财会部门为牵头人比较合适,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担当起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这样安排比较合适。相关机构设立后,要明确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的职责、组成人员、工作范围等制度,明确内部控制部门或牵头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规程,从而方便开展工作,统领单位整个内部控制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内部控制的精髓在于制衡,制衡机制是工作机制的核心。具体运作包括了决策、执行与监督的三权分立,议事决策机制和关键岗位责任制等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是防范舞弊预防腐败的制衡机制。具体表现为授权审批、业务经办和审核监督三个方面。决策过程就是授权审批过程,在办理重大事项前,必须经过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执行是按照审批的意见和适当权限办理业务的过程;监督是检查评价工作,目的是保证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
议事决策机制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重要保证。单位任何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原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议事决策制度具体包括:议事成员构成、议事决策内容、议事决策流程、投票表决规则、决策纪要撰写、决策事项落实与监督程序等。行政事业单位重大经济事项一般有:大宗材料采购、大额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支出、资产处置、重大融资以及预算调整等。重大决策一般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由党委、行政和纪检的主要领导组成,防止“一支笔”或“一言堂”可能导致的舞弊腐败风险和决策失误风险。
建立健全关键岗位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描述定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岗位权力以及与其他岗位或外界的关系。关键岗位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发生或“疲劳效应”带来的效率下降,或者对关键岗位开展专项审计,确保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制、资金管理、会计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印章管理、采购管理、资产保管、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内部审计等。
三、识别各种风险,防范风险发生
风险识别与防范应该从两个不同层面开展,一是单位层面风险;二是业务层面风险。单位层面风险识别与防范是站在单位的整体上对内部控制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方面开展工作。业务层面风险识别与防范是指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个方面开展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风险,从来源看有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即单位内部管理引发的风险与社会环境变化给单位带来的风险;从表现形式看,可以分为:法律法规风险、信息风险(信息披露、社会舆论、公务员说话等)、资金使用风险(公款旅游、公款吃喝)、财产使用风险(公车使用、房屋租赁等)、行政效率风险(办事效率与效果低下)、考核风险(虚报政绩)、职责风险(职责不明确)、利益风险(眼前利益、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环境风险(突发事件、人事调整、政策变动、机构改革)等;从风险的具体内容看,有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违法违规支出、使用虚假票据、盲目举债、签订无效合同、违约与纠纷、盲目采购、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盲目投资、违规建设、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串通舞弊等。
为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必须做好七项具体措施:一是任何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是加强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严禁超越授权行为发生;三是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使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基本权力分离,使审批、执行、监督、保管、记账五个基本岗位分设;四是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五是完善监督制度,特别是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同时也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作用;六是加强预算管理,通过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审核审批等控制方法,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四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七是信息公开,是指对某些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按照既定方法与程序进行公开,达到加强内部监督的目的。单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与程序,建立信息公开责任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四、开展评价工作,完成评价报告
为了顺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要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规范》的要求,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比较合适。如果没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尽快建立,或指定专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在整体上包括单位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两个方面。单位层面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具体业务层面包括: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主体要素上主要包括:一是检查评价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二是检查评价范围:全面检查评价还是就特定业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三是检查评价程序和方法:内部监督工作流程以及现场测试采用的主要方法。四是以前期间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情况。五是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意见建议。六是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及改进意见建议。评价报告要坦诚地、详细地重点说明内部控制的缺陷、影响以及改进措施办法,并就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与执行两个方面,发表明确意见。评价报告的写作,千万不要走形式、隐瞒缺陷。有缺陷改不了,那是能力问题;有缺陷,不披露,故意隐瞒,那就是一个态度问题了。
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不是为了应付检查。通过开展这项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发现内部控制漏洞,及时改进,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中设计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控制的人性化、科学化与民主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重在过程而非结果,不是仅仅为完成一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去应付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自身监督,配合政府检查
根据《规范》的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监督的次数。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内容有:监督人员组成、岗位设置与职责、监督权限、监督范围与频率、监督程序与方法等。内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内部审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方法可以是证据检查法、访谈法、实地观察法等。制定完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规范监督流程。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和考核评价相关人员的依据。
《规范》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为了配合监督检查,建议行政事业单位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业内部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范围与职能,制定内部审计章程,行使独立的内部审计职责,做好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把单位自己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并且配合国家财政与国家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实现路径是:实现三个统一(一个组长、一个机构、一个报告);抓住两个层面(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覆盖六项业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把握七个关键措施(集体决策、授权批准、不相容职务分离、关键岗位控制、信息公开、预算与绩效管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
贯彻实施《规范》的根本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规范而规范么?是为了应付检查么?这些问题必须认识清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财产安全,可以防范管理风险,可以防范各种舞弊发生,可以保护公务人员清正廉洁,可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但是,最根本的是形成一种组织文化,一种先进的和谐的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一种价值观、群体意识、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特色、管理风格以及传统习惯的总和。组织文化促使公务人员形成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成就感。组织文化促使公务人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打造人民满意政府。明确了内部控制的目标,道路的选择就有了方向。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3.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5
关键词:基层央行;内部监督;思考
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工作是保证人民银行正确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与规范,不断得到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比较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控制已形成了以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为主体的“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这三个部门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加强业务工作的规范和岗位责任的落实,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强化了业务风险的管控,极大地助推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了各项业务的有序运行。但是,各种监督效果利用还不太理想,监督合理的发挥不充分,监督部门间的配合还不够默契,监督合力难以发挥,监督成果共享不到位,监督效率不高。因此,因此,当前极有必要加强基层人民银行监督机制建设,整合并优化监督资源,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才能有效地控制内部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各类内部监督工作格局及现状
当前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主要由“3+1”组成的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机制。即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三个监督部门,加上业务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复核制度和业务指导检查等,协同监督,共同管理,促进基层央行各项业务的规范发展。
1.业务部门的复核与检查。是防范内部业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是通过办理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算、国库资金收解、发行基金投放回笼、存款准备金的划转、行政许可办理等业务实现的。这些业务操作中潜在较高的风险,对这些业务进行同步复核是保证日常业务规范发展的基础,复核人员进行及时审核纠错,把风险杜绝于萌芽状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同时兼顾着对支行或部门业务进行指导性检查。
2.事后监督中心。是人民银行推出的一项旨在强化内控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主要是以本级行及支行作为监督对象,主要把会计、国库、发行等业务作为事后监督的内容,对每日发生的相关业务进行事后集中、全面审核和监督,从而使一些问题得以及时暴露并加以控制。但地市中支事后监督部门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职责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监督手段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外管等业务未集中纳入监督等,制约着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内审监督。是内审机构依据财经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对本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是人民银行的综合再监督部门。通过全面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后续审计和内控评审的方式对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具有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但没有处分权。
4.纪检监察。则是通过对个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本级和下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党风党纪党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行政行为的执法监察,党风廉政监督重点是检查党纪政纪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是指监察部门依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对执法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行为实施的再监督、再检查。其重点是检查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具有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纪检监察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干部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勤政,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存在问题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内部管理、风险防范、各项业务操作和制度建设与落实等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得到了全面较好的规范,各项工作呈现出健康稳步的发展态势,并在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监督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监督体制不科学,监督主体职责和工作要求的不同,监督人力资源未得到合理调配,监督合力尚未形成,监督信息未得到充分共享,监督成果未得到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工作时而还有出现重复等现实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综合监督作用的发挥。
1.内部控制评价缺乏统一标准。近年来,上级行制定了机关内控评价实施办法,对机关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标准,要求县市支行比照执行。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县市支行在比照执行时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这种不切合实际的照抄照搬造成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的错位,如集中采购办法在县支行照抄照搬遵照执行有很大难度。同时,上级行监督部门对内控制度检查时也是参照机关内控评价的标准,对基层人民银行进行考核,使基层行对内控制度建设标准产生一种“人有我有”的错误认识。形成从上到下照抄照搬,层层制定制度,造成制度重复制定,可操作性不强。
2.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到目前为止,基层央行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内部监督组织体系,包括:业务部门的复核检查、事后监督、内审监督、执法监察和专业检查五个层次,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实施全方位监督。但各监督部门由于分管领导不同、上级行对口部门不同,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很难对各部门的监督任务进行整体规划、联合实施,往往只能“单打独斗”,或者是临阵组合,监督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3.监管制度不成体系。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均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内容涵盖人民银行人、财、物的各个方面。但这些制度多数是由各监督部门独立制定,缺乏相互衔接性,而且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和冲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
4.监管信息难以共享。经过多年努力,各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包括查处问题台账、风险点分布情况及相关监督检查依据等内容,但各部门往往对监督信息采取“保密式”管理,只在领导、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之间进行传递,即使是其他监督部门,也很难全面、真实地了解相关信息。
5.监督手段多样,但同级监督有局限性。采取同级监督方式,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在本级,因而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同级监督时有“三怕”:怕引起被监督部门主管领导的误解,影响自己进步;怕引起被监督部门的抵触,影响部门之间关系;怕引起被监督人员的怨恨。由于监督人员心存顾虑,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就可能打了折扣。
6.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目前,根据人民银行内控监督管理要求,对人民银行业务岗位需实施全方位监督,重点对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点的监督,这就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全面熟悉会计、国库、发行、计算机、货币信贷、行政许可等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但现实情况是不少监督人员缺乏对新业务知识的掌握和了解,并且基层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自行开展,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发展,监督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监督走过场和“外行监督内行”查找风险隐患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7.监督人员配备不足,素质有待于提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由于基层行目前人少事多,大多数行的纪检监察、内审人员同时还兼职其他岗位业务,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监督工作中。
8.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目前人民银行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基本上还是传统方法、手工操作。面对日益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突飞猛进的信息技术,原始的检查方法和现有的检查工具已显现出苍白无力和较为滞后的状态。如内审部门在开展国库业务检查时,面对每年近千本的凭证、账簿等资料,采取手工监督方式,只能抽查的方式,监督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三、加强基层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1.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保证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质量。按照统一性原则,除影响内部控制的客观因素变化外,对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控制评价采用同一评价标准。建议上级行坚持同一评价标准,指导基层人民银行建立完善内控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特别是对内控制度建设评价标准,要针对基层人民银行实际,明确内控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防止制度建设的重复性,建立起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涵盖所有业务流程和重要控制环节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坚持及时性原则,当内部控制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重新评价。如基层人民银行要根据新业务、新制度及风险点的变化,及时确定风险点和控制措施,以保持内控评价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整合监督力量,合理调配监督资源。一是在明确各自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整合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建立中支党委统一领导,各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大监督”工作格局,统一调配监督人力资源,实行支行监督人员派驻制。同时监督职能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制,以实现监督资源和监督效果最大化为目标。二是设立监督管理岗,专门负责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实效性,解决同级监督难问题。内控建设管理机构也相应设在纪检部门,全权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活动,听取工作汇报,落实评价结论,建立监督信息互通互报制度,提高监督效果。
3.搭建上下畅通的监督信息共享平台。构筑一个连接纪检、内审、事后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资源网络平台,在平台上建立监督依据、监督成果及内控评价信息库;及时对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安排、监督检查情况、后续跟踪整改情况等进行公布,以利实时查询,并要求各监督部门在每次任务完成后,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到信息库中,从而加强了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使各监督部门及时了解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共享监督成果以实现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监督成果的利用率,实现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4.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一是改变目前以同级监督为主的方式,采取下查一级和异地交叉检查为主,从根源上解决监督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监督与被监督互信机制,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做到寓监督于服务中,多提一些推动部门业务发展的建议,获得被监督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二是多措并举,切实利用监督资源。建立监督查处问题台账制度,定期对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逐条勾兑,按季对前期监督检查中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被监督部门认真整改,建立风险评价制度,监督部门对查出问题进行分部门分类别管理、定期对各部门发现问题的趋势变化作出分析,划分风险级别,进行定期预警提示。
5.完善学习激励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一是经常举办内控理论讲座和研讨会,加强内控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分析、研究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为监督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和实际参与央行各项业务提供条件,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化。二是结合各项工作尤其是新的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开展业务集中培训、现场检查培训等方式,切实解决监督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现场监督检查经验不足的问题。三是建立内控监督管理人员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把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内控监督各项工作当中,教育监督人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6
(一)内部控制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制度、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控制环境不容乐观,一些员工对内部控制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简单认为,内部控制就是整章建制或制度汇编,甚至个别人将内部控制作为管理下属的手段,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内部控制之外,没有全面深刻地认识到内部控制不仅是规章制度、方法措施及程序的建立,更是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和纠改差错,从而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管理和事后化解的机制和动态过程。对内部控制片面的认识致使一些员工在内部控制建设中参与程度较低,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意识。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基层行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健全规范了相关制度办法与工作流程,但是有的单位没有在上级行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单位或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制度或实施细则,工作中比照上级行的制度办法执行或按习惯做法进行,弱化了规范空间也具有一定随意性;有的单位重制度建立轻落实,重检查轻整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还存在;有的单位在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和一些业务或运行系统的更新后,没有根据情况变化、业务发展及时评估制度规程的适用性,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如新的会计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后,有的单位仍沿用旧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内部控制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是人民银行在内部控制过程中所产生、使用或记录的无形资源。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约机制运行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中会产生大量的内部控制信息,但由于目前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这些信息资源未能有效共享与交流,使内部控制监督成本加大,也使有些监督成果不能有效利用。
(四)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中央银行因其在经济金融中的特殊地位,它所面临的风险和所关注的重点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目前多数行对风险的理解大致停留在具体操作风险、信息技术风险、资产风险等方面,对效率风险、合法性风险、声誉风险等方面考虑相对较少,对风险的管理还基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方面,尚未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策略。与国外中央银行比,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手段等方面也较落后。
(五)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体系。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体系在内部控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目前基层人行内部控制中,一是尚未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平衡体系,从多层次实施内部监督的角度看,人行实施的是以审计监督为主,以领导监督、上级部门监督等为辅的监督格局,主要包括内审部门的内审监督、事后监督部门的核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防范和执法监察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检查。各监督主体监督的频率不同,监督的范围、重点与采取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又有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复,各个监督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很强的监督合力,资源、信息共享程度有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内部监督效能,也加大了监督成本。二是缺乏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评价的具体方法或指导意见等理论性指导,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评价工作的需要也有一点差距,使内部控制的有效持续运行缺乏一定硬性保障。
二、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一是通过加强央行金融文化建设等方式,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员工对内部控制的正确认识,培养员工正确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二是建立规范的行为准则,明确员工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培训、监督、考核等方式,强化正当行为的规范性。三是在抓思想政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设,通过合理健全的奖酬制度和明确的惩戒措施,促进员工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
(二)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首先应加大对金融稳定、反洗钱和信贷征信等新领域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制定;再者能够根据央行业务特点和实际,适时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废除,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通过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努力形成部门内部自我约束、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上级行(或部门)对下级行(或部门)有效监督控制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建立内部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以确保员工及时了解本行和下级行履行职责及内部管理情况,以达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有效反馈,在制度设计上应确保信息的横向交流、纵向沟通及向外沟通的渠道通畅,使信息能够及时地运用于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业务部门、内部监督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对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管理层、相关部门报告,并从制度上保证信息及时反馈。
(四)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各单位可以按不同分类标准将人民银行的基本风险进行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结合业务特点和单位实际,运用量化或定性的方法,按风险后果及其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风险点。同时建立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即采用不同的方法,以不同频率对不同级别风险在有效识别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分析、排查和评估,如分析风险的严重程度、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频率)、考虑如何管理风险等,据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五)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体系。一是建立起科学的、较具操作性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办法或标准等,统一规范指导监督评价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评价人员;二是在建立起领导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监督检查力量,加强协调与沟通,提高内部监督效率,从多方面确保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7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本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29日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借鉴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进行了规范。但仅依此规范来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显然是不够的,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后相继的各配套指引,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配套指引也有必要尽快制定,以提高在2014年1月1日各单位正式建立内部控制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虽然提出的时间较晚,但内部管理比如说预算、收支、资产管理、基建、经济合同、内外监督等都在不断加强管理。尤其是近些年来为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各行政事业单位加强了岗位职责控制、预算控制、授权审批控制、内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探索,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堵塞漏洞式的管理容易导致岗位职责的重叠交叉,控制效果的弱化等问题;同时为体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的成本效益原则,有必要在全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之前以内部控制体系的高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比较混乱的内部管理进行自我评价,找出差距,以此为切入点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的种类繁多,考虑到税务系统的特殊性(直接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与社会民众接触最为密切),同时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因此对税务系统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具有必要性及可能性。本文以税务系统为分析对象,尝试构建税务系统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以点及面从而借鉴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二、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地位和作用
(一)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地位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内部评价主体进行的自我评价活动,另一类是外部评价主体进行的评价活动。大致可以归纳为“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评价+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模式。在此模式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基础,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价一般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为基础。
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税务机关负责人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但税务机关负责人仅仅是内部控制内部评价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进行评价是优化企业内部控制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共同构成有机循环。
图1 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地位
(二)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作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作用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高效地促进单位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内控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作为一种信息批露形式,使单位的利益相关者(单位自身、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公众(纳税人))了解单位的运行情况。第三,完善税务系统的评价机制,为外部审计评价创造条件。第四,内控体系的健全促进税务系统目标的实现,能有效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三、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本框架的内容及逻辑关系
(一)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本框架的内容
下面主要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目标、对象、标准、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1.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目标——评价要达到什么目标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针对税务系统来讲,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目标可以概括为: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提高税收服务质量。
具体目标是确定内部控制的实现程度,需要对内部控制对目标实现的合理保证程度进行评价,即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所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根据COSO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规定,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过程、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要素是否都存在并且设计适当以实现控制目标,从而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是否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
2.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对象——对什么进行评价
为了达到以上所述内控自我评价的目标,尤其是具体目标的实现,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对象应该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需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及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因此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以分两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是评价单位层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第二个层次是评价经济活动业务层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单位层次的内部控制评价要结合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来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针对内控各要素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根据税务系统的设置目标及实际运行情况,将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要素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有三大要素,即内部环境、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内部环境是税务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支配着单位全体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影响着全体人员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控制活动是指为合理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而建立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以规范单位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是整个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核心。内部监督是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内部监督为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目标的实现起保障作用。在这三大要素中,控制环境是基础,控制活动是核心,内部监督是保障。
第二层次的要素是第一层次要素的细分。内部环境可以分为服务意识和廉政观、干部队伍胜任能力、组织结构和权责分配三个第二层次的要素。服务意识和廉政观反映了税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以及反腐倡廉的作风,服务意识和廉政观的不同影响内部控制的意识和理念。干部队伍胜任能力是指单位是否存在正式或非正式的工作描述以及单位人员是否具有与之匹配的知识和技能,干部队伍胜任能力的不同影响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组织结构和权责分配是内部控制活动实施的载体,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设置的不同以及是否设置有纪检监察部门对内控的运行有重要影响。
控制活动可以分解为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税收征管的控制、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三个第二层次的要素。税务系统的收支活动主要是通过预算进行控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不同对内控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税收征管是税务系统最重要的职责,也是税务系统的特有职能,担负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因此有必要对税收征管的控制进行评价,对税收征管控制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内控结果。税务系统的风险主要包括税收风险与腐败风险,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应对机制将影响内控的运行。
内部监督可以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两个第二层次的要素。日常监督发生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包括正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以及相关人员在履行他们评价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质量的责任时采取的其他行动。当发生重大风险时对内部控制系统需专项监督,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主要取决于对风险的评价和日常监督程序。内部控制系统不是一尘不变的,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不同对内控的完善有重要影响。
根据上述对内部控制五要素评价内容的分析,可以构建出一套相对细分可行的指标体系。这8个指标就构成了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图2 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评价是对被评价单位各项业务控制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是对单位各项业务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和合同管理情况等内部控制的评价。
3.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标准——评价的依据或规范
确定评价的对象和指标后,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来确定什么样的内部控制才是有效的。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对象分为单位层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及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与之相对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
一般标准是适用于单位层次的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是根据内部控制运行应达到的目标来评价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设计情况。实务中可以依据内控目标的实现程度对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完整,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进行判断;进一步地,可以综合细分为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档次,可以看作是一种定性标准。
具体标准是应用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细节方面的标准,是对应于指标体系设置的综合标准,实务中可以采用定量标准的形式。由于各评价指标可以设定为百分数或分值等不同的形式,因此,定量评价标准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以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表现为评价分值而言,应分别设置定性评价标准的5个档次所对应的分值,比如50分以下定为差,50分至60分定为较差,60分至75分定为一般,75分至90分定为较好,90分以上定为很好。然后根据评价分值和标准值直观地显示内部控制质量的优劣,为了显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应该同时考虑各分指标和综合指标的分值。
图3 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定量标准(参考)
4.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法——如何实施
有了评价的对象及标准,接下来就是该如何实施何自我评价的问题了。为了保证评价的效率效果,就必须选择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
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先后经历了内部审计法和自我评价法两种方法。从我国税务系统的实际来看,自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后,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内部审计的职责,因此现阶段税务系统采用的是内部审计的自我评价方法。但由于内部审计的评价主体比较单一以及内审部门与被评价者的“对立”关系,实际评价工作的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建立之初就应由内部审计法逐步过渡到自我评价法,以提高自我评价的效率效果。
自我评价法是由内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直接参与考察和评价内部控制效果的过程,体现了一种“全员评价、全员控制”的新观念。虽然这种方法能提高内控自我评价的效果,但由于全员参与导致评价的成本较高,因此要以最小成本利用自我评价法实现评价的目标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选择合适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召开研讨会及实施现场测试、汇总评价结果及编制评价报告、落实改进措施五个方面。在实施上述程序时可以根据情况综合运用调查问卷、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多种具体方法。
在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评价模型,运用自我评价法将内部控制状况评价结果转化成一个具体分值,并根据评价标准做出对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参照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可以使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确定各分指标的权重。
(二)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框架内容的逻辑关系
上述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税务系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本框架。其逻辑关系可以表述为:税务系统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目标为导向,确定评价的内容,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标准,然后应用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最终达到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因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一个系统的动态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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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清香. 试论内部控制概念框架的构建[J]. 会计研究, 2010(1).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篇8
【关键词】内部 审计职能
一、内部审计职能的发展变化
1.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切因素都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价。在这一背景下,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突破了传统的财务审计范畴,广泛开展了内部控制制度审评,并逐步开展经营审计,将提出改进经营活动的建议作为工作重点,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全面体现。
2.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使得企业不得不开始审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又积极开展了社会责任审计,对从经营决策到经营结果和效果的全过程都开展了审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所明确指出的“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
3.20世纪80~90年代以来,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内部审计已由财务审计逐步扩展为包括财务事项和非财务事项在内的业务审计。相应,内部审计的职责也扩大,不再局限于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而是变成对整个部门、单位的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注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提高单位的经济
效益。wwW.133229.COm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
1.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贡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从建立内部审计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具有双重性。它既代表国家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又代表本单位管理当局监督其下属各部门的经济活动。但我国的内部审计曾一度强调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原因在于我国的内部审计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适应国家审计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和延伸,它在企业中更多的是充当国家代言人的形象。事实证明,对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这种不恰当定位使其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因为内部审计与被监督者身处同一利益主体中,相互利益的牵扯使其监督权难免落空;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当局的轻视和排斥,内部审计对本单位的监督亦不得力。结果多数内部审计机构成了虚设。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社会审计力量的增强,内部审计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职能将逐步由社会审计来代替,即社会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对企业出具服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予以鉴证。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站在企业立场上,为企业有效经营、健康发展服务。
2.经济评价职能也是内部审计的重要职能
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展的,在西方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企业、跨国公司,都自觉自愿地设置了内部审计,并对其工作条件、人员素质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人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审核经营业务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评价其它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业离开了内部审计,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既定方针、计划、程序的执行程度就难以知晓。内部审计协会在其发布的《内部审计责任书》也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检查各种业务活动以向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独立评价活动,是一种通过计量和评价其它控制的有效性来发挥作用的控制”。
3.内部审计具有内部控制职能,但不具备经济管理职能
内部审计除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职能外,还具有内部控制职能。现代意义的内部控制产生于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企业管理机构对实现企业组织目标的各类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协调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控制机制或制度。内部审计可通过审计人员独立的审查和评价活动,衡量和评审其他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并促进良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在发达国家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国际著名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约有3/4是通过此项职能开展的。而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日趋完善,内部审计与其他控制形式相比更具有全面性、独立性、权威性,是对其他控制的一种再控制。其控制职能,有着其他控制办法无法比拟的作用,并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建设性意见。
尽管如此,内部审计并不具有经济管理的职能。因为内部审计机构不是企业管理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它只能对各个管理部门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及是否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内部审计是为管理服务的,但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内部审计人员不是某一业务岗位的管理人员,未被授权从事某项经济业务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参与经济业务控制程序的日常工作。同时也无权替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对经济业务管理工作不负有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就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者提供信息,其所执行的是一种综合的监督控制,对管理的控制予以再控制,对管理的监督予以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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