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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丰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
意 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全会精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市有关落实两个责任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各级党委和纪检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二)目标任务
坚持把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重点,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重点,突出纪委监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
(三)适用对象
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包含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以下统称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组织(包含纪工委、纪检组,以下统称纪委)。
二、党委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按照“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要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每年年底书面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1次党委履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2.选好用好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深化作风建设。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通过制度建设、法治化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健全长效机制。要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注重日常动态监管,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切实纠正观望等待、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严防纠而复生现象,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赣发〔2014〕11号),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开展民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央、省、市、县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查找资金在申报、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的漏洞,纠正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征强拆,补偿方案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克扣、截留补偿资金问题;特别是检查挪用、贪污或私分补偿资金等问题,发现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5. 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小组作用;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汇报,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为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保障;加大对办案安全硬件建设和陪护人员队伍建设的投入;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因执纪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6.推进源头治腐。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和县委《实施意见》,不断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7.强化权力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行政权力,厘清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形成权力目录。权力目录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把各部门面向群众的事项整合到网上,实现网上提交,并联审批,实现群众办事一网通。
8.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县委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9.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县委巡视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全面落实《宜丰县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宜党发〔2014〕29号)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巡查工作;对巡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彻底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10.严格落实考核。每年年初由县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各乡镇(场)党委书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述职述廉活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1.强化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考察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责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委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帮助改进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
1.强化责任担当。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每半年向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2.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三、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当好党委参谋助手。纪工委要履行对所联系部门和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所联系部门和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纪委派出机构履行对驻在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和驻在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牵头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斗争工作合力。协助党委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监督问责。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严格落实对县直部门和单位公务接待、公车使用、会议召开等经费使用情况实行报送备案制度,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落实。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了解情况、函询约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五)维护党员权益。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及措施,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或分管联系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2.对查办腐败案件工作支持不大。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配合县纪委查处的除外),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3.对下级履职存在问题处理不力。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成绩不佳。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开展不扎实的。
5.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各级纪委及纪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监督不力。对同级党委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
2.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不大。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的;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3.对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得不够。对协助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
4.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效果不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
5.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
党委、纪委具有本意见所列责任追究情形,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实施责任追究的责任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党委、纪委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意见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五、落实保障制度
(一)述职述廉制度。实行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责任制考核汇报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其他班子成员提供书面述职述廉报告;政府组成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正职任期内在县纪委全会上述职述廉不少于1次。
(二)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抽查结果进行审签;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监督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下级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上述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三)约谈谈话制度。纪委书记、副书记每年与下级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直属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定期约谈1次;县纪委书记及时约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场)和单位、部门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组织1次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四)“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五)社会评价制度。根据省社会评价工作要求,认真抓好社会评价各项工作落实,对社会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逐一整改到位。
〔此件发至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工)委(组)、总支、支部〕
中共宜丰县委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