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生与医学生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进修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且完成了大学学习,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他们是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到上级医院继续学习的。而医学生主要是进行基本的理念学习和临床见习实习;(2)进修生注重专科技术的学习,目的在于提高自身专科技术,医学生注重的是系统的理论学习和临床见习实习,目的是掌握系统的医学理论和临床技能;(3)由于进修生的工作年限、医院级别和学历的差异,导致进修生之间的业务水平的差异较大,而医学生之间的差异相对较小。
2一对一带教模式
我院接收进修生的时间分为春季和秋季2期,进修生来院后医院要组织进修生进行入科前的统一培训,主要学习医院的规章制度,电子病历的书写,计算机的临床应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等。进入临床科室后指定1名教师进行一对一带教,一同值班、查房,其目的是使进修生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诊疗流程,熟悉急危重症的紧急处理方法。一对一的带教模式有以下几个优点:(1)根据进修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带教。如有的进修生进修前所在医院病人较少,所见病种较少,我们的教学重点就放在扩大其知识面上,而有的进修生临床基础较好,来进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急危重症的处置能力,我们就把教学重点放在提高其临床抢救技能上;(2)一对一的带教模式使进修生有更多的临床操作机会;(3)一对一带教能确保医疗安全。在一对一带教的临床诊疗过程中,始终有带教教师在场,带教教师能及时预见和纠正进修生可能出现的错误和不恰当的处置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
3专题讲座
急诊医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既可能遇到棘手的呼吸心脏骤停,又可能遇到诊断困难的长期发热,既可能遇到难以鉴别的急腹症,又可能遇到须立即处置的高处坠落伤。因此,我们在临床教学过程中,结合急诊医学的特点,每月组织1~2次专题讲座,根据带教教师的专长,在选题上既注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理论教学,又注重对其进行的模拟操作训练。如“心肺脑复苏术、急腹症的鉴别诊断、长期发热、急性肺栓塞、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急诊CT阅片、视频气管插管”等专题讲座,并将专题讲座的知识点印刷成册发放,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我们将专题讲授理论知识与临床病例讨论相结合,在专题讲座结束后,紧接着进行临床病例讨论,由进修生归纳临床病例的特点、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紧急处理,最后由讲课教师点评,进修生普遍反应讲课有深度,临床水平有所提高。
4床旁互动式教学查房
床旁教学查房是临床医学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传统的床旁教学方法是进修生向带教教师汇报患者病史、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和治疗措施,由带教教师补充,最后由教师追问病史,补充查体结果,分析、归纳提出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意见。教师主动讲,进修生被动听,学习效率低,教学效果差。而床旁互动式教学法改变了这一传统教学方法。教师大查房时,每一位进修生都参与询问病史,查体,分析,归纳提出诊疗意见,然后教师分析、归纳总结。进修生提问,教师解答,教师提问,进修生解答,通过进修生教师进修生教师进修生这种互动式教学,使教学效果大大提升,对提高进修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临床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到**医院为期四个月的实习马上就要结束了,这几个月来,在单位领导教师们的精心培育和领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我都学到了很多很多。虽然仍然有很多陌生的地方,但这次实习自己能够让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是对知识一次非常重要的升华,下面是我这次实习鉴定。
在思想上,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与时具进,开拓创新,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思想及‘八荣八耻’的内容来严格要求自己。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护士职责,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关心病人、不迟到、不矿工、塌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工作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自毕业到现今,我从没放弃过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我一定要用理论知识来联系实践这样工作才能更新。我抱着不断进取的求知信念,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自信来自实力,但同时也认识到自身还存在缺点和不足,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提高开拓进取,能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洪流中乘风破浪。
论文摘要 3
一、《条例》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 4
二、医疗事故范围的界定存在漏洞 5
三、《条例》没有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性的问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然将不可避免 6
四、《条例》在规定患者享有权利的同时,没有规定保障这些权利行使的制度 7
五、《条例》的赔偿标准虽然与《办法》相比有很大提高,但是仍然不合理 8
论 文 摘 要
在简要介绍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较大改进,增加了患者的权利,提高了赔偿标准,完善争议处理程序的基础上,通过《条例》与我国其他现行法律和法规进行的可行性对比,并结合《“举例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案中的应用》这一具体的司法实践,着重阐述了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指出这是医疗法制化的瓶颈,这一瓶颈表现为五个方面:(1)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条例》处罚有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不相衔接,造成冲突;(2)医疗技术行业的特殊性及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使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界定出现漏洞,模棱两可;(3)医疗事故鉴定成员的组成,多是同行业人士,势必缺乏公正性,诉讼过程中,如人民法院对其权威性提出质疑,指定其他组织代为鉴定,则造成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4)由于医患享受信息的不对称,又缺乏保障患者行使知情权的措施,医疗机构如没有履行保障患者权利的义务时,法院也显得无能为力,有损患者的权利;(5)新的赔偿标准虽较以往有较大提高,但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相比,显得苍白无力,后续治疗也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有待于改进;总之,《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隔阂,各行其是,带有部门立法的缺陷,并没有达到人们对十年修法的期望。
关键词:医疗事故 条例 缺陷
近几年来,医疗事故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呼唤新的法律出台。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而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同时废止。相对于《办法》而言,《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对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患者的权利,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完善了争议处理程序。但与此同时,《条例》的缺陷也比较明显,并没有达到人们对修法的期望。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条例》的缺陷进行简要分析,恳请指正。
一、《条例》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
1、《条例》规定与《刑法》相悖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被有关专家及新闻媒体所称赞的优点或特点之一。从这一条内容规定本身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强有力的监督效果。但是,当我们从《刑法》角度来看此规定时,此规定就变得是那么地苍白无力。根据《刑法》第385条关于的规定,构成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显然不是《刑法》第93条第1款明确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作为学术性团体,仅仅是社团法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依据《条例》接受卫生行政机构指派或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只是一种履行被委托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条例》第57条对所规定的行为定性错误,即使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从事了这样的不当行为,依法也构不成。
2、《条例》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冲突
如前所述,《条例》规定了11个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这些赔偿项目中,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相悖,仍将引起巨大的争议。《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精神损害问题出台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中除"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而言,同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外,还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五项因素。现在《条例》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仅仅考虑了受诉法院所在地/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水平这一个因素,并且又针对造成患者死亡和残疾两种情况分别加以时间限制。这种规定不仅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原则有冲突,而且明显不合理、不公平。
二、医疗事故范围的界定存在漏洞
《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了权利的保护范围。《办法》和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条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办法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差错",现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这样,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现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及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依然存在漏洞。
笔者认为就第一种情况即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来说,应属于意外事件。只要医院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及过失,可以不承担责任。由于医学的发展及病人的各异性,医生不可能考虑到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形。如果将这种绝对注意义务加诸于医院,不但不合理而且也没有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对那些常见的特殊体质应承担注意义务。如针对青霉素过敏,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规定做皮试,则显然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至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又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由于患方原因导致不良后果,而医院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根据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患方承担责任是公平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医患双方都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依旧应该列入医疗事故,不过应依照混合过错的方式由医患双方共同来承担责任。即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条例》没有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性的问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然将不可避免
《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规定的修改是最大的。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定为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可以有法医参加;改变鉴定机构等级,规定了鉴定的法定期限;此外还特别规定对医疗机构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通过增加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注释1),有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性,以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
1、即使没有部门保护,但行业保护问题仍然存在。《条例》中组成"专家库"的人员与现行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别,仅仅是没有卫生行政管理干部。没有了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并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因为在医疗鉴定中出现的庇护现象多数时候实际上是一种行业保护,而非部门保护(注释2)。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在人员的组成上,专家鉴定委员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并无多少本质区别。《条例》第22条规定,专家库由"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的和具备其他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组成。这些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曾担任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反观中华医学会,其43万会员中可能成为"专家库"的部分会员,大多是"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曾担任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换言之,如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委员由于行业保护不能依法客观、公正地从事鉴定工作,作为专家鉴定组成员就可以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这一"换汤不换药"的事实很难让人信服。
2、医学会并非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然将不可避免。《条例》把医疗事故的鉴定机关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转到医学会,那么法院是否有权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呢?《条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查清事实是法院的职能,法院有权组织专家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于《条例》并未规定医学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因此医学会就《条例》对其性质之规定而言并非法定鉴定部门,也就仅仅是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的鉴定部门之一而已。这样,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医学会之外的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医学会之外的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其他机构。而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显然,除非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仅仅只有医学会一家,人民法院别无选择。否则,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由医学会负责鉴定,人民法院就应该从医学会之外的具有医疗事故鉴定的其他机构中指定鉴定机构。同时还需指出的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法院组织鉴定的前置程序,法院既可以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不公正鉴定作出补救措施,也可以直接通过医学会直接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然将不可避免。
四、《条例》在规定患者享有权利的同时,没有规定保障这些权利行使的制度
在医疗事故中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院掌握全部信息,而患者对此完全没有支配权,无法掌握具体的信息。因此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予以倾斜保护。《条例》以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核心,规定了患者的十二项权利(注释3)。增加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无疑,这些权利对于保障患者的实体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条例》在规定患者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规定保障患者行使权利的措施。按照法理,面对权利一方,承担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义务,法律将责令义务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但正如法谚所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对应权利的是义务,对应义务的是责任,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强制性。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医疗机构没有履行保障患者权利而应尽的义务时,法院无法判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就无法保障患者的权利。
五、《条例》的赔偿标准虽然与《办法》相比有很大提高,但是仍然不合理
《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这一规定,使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有法可依,改变了原规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赔偿办法,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比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额度相比,远远低于国家赔偿额度。
如误工费赔偿,医疗事故的最高赔偿额是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规定降低了2倍;致人死亡的,所赔偿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6年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两者相比较,差距太大,这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有待于改进。
2、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对患者不公。
对人身损害是否应分期赔偿的问题,丹宁勋爵有非常经典的论述:"我以为在确定未来的损失--未来的支出以及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时,让法官预料未来三四十年的事情或猜想大概要发生什么情形,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只要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次判给某人全部赔偿费,这类事情就是不避免的。你肯定会觉得这种判决是错误的。结果判决不是太多,就是太少,总是不合适。这个问题似乎应该这样解决:不要判给总的一笔,而应有个分期赔偿的制度。而《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这样能防止医疗事故久拖不决,避免患者及其家属经常来找医疗机构的麻烦,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这可能对受害者产生的不利影响。首先,当患者所受损害在一次性结算以后发生了新的变化而需要新的治疗费用时,医疗机构可以无须承担任何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有的是可以当时发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但还有些是隐性的损害,其后果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果采用一次性结算,则对于这些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的损害就无法给予补偿(注释4)。其次,通货膨胀的因素可以完全不被列入考虑范围之内。现代社会的通货膨胀产生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的影响极大,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时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因此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因为通货膨胀发生时,在此前一次性结算的损害赔偿费用可能连对受害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都无法实现。
3、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规定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纵观世界各国医疗事故立法与司法实践,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都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因其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如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这不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医疗事故后续治疗的费用,各国大都规定应当以"在医疗上和社会普通观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为依据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只是要在医疗上和社会普通观念上属于必要且适当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条例》关于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中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根据有关人员的解释,基本医疗费用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以确定。如果这一解释正确的话问题就产生了。一方面,广大的农村和小城镇尚未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即使在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以医疗保险替代依据继续治疗的费用也不合理。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这样后续治疗费用要么得不到保障,要么是自己和单位支付,而不是由侵权者承担,这显然不公。
总的来说,《条例》对《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具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也明显的带有部门立法的缺陷,并没有达到人们对十年修法的期望。《条例》现已实施三年有余,文中所列弊端显现无疑。或许还有不少弊端尚未显现,或虽已显现但因笔者资质所限没有发觉。《条例》中的规定应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将此寄希望于即将颁布的民法典。
注释:
1、这是《办法》被批评的最多、最严重的地方。代表性文章可参见焦友龙:《医疗纠纷处理的六大症结》,载《法制日报》2001年10月30日;赵家仪:《谈医疗事故的确认及赔偿处理》,载《律师世界》2000年11期。
2、1992年春,以卫生部医政司特派观察员身份出席中国医学管理学会在洛阳召开“医疗事故纠纷防范与处理”讨论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在向记者回忆情景时指出,卫生部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替罪羊”,“‘部门保护’其实是老百姓的误解,在医疗鉴定中心出现的庇护现象多数时候实际上是一种行业保护”;“每个医生都会有这样顾虑,这次是别人出了事情,谁知道下次会不会出在自己身上呢”。引自黄琨、孙红英:《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缺陷》,载
3、这些权利包括: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告知的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发生、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医疗机构有通报、解释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机械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特、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患者有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患者有权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请求;患者在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等等。
4、例如: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而被误切除某个器官,但切除这个器官可能导致在若干时间后另一些器官功能的连锁不良反应,但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此种不良反应尚未成为《条例》规定的“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形,则此后受害患者因治疗该不良反应而支付的费用无法得到赔偿。13参见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工作的汇报》,载人民网。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中华医学论坛杂志社,2002,5
2、《条例》不作出规定是合理的。《民事诉讼法》是《条例》的上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规定民事诉讼程序,更不能规定法院的职权。中国卫生杂志社,2004,1
3、杨立新:《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载http://
4、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2003,9
医生转正后要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使思想觉悟和工作业绩再上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转正自我鉴定,一起学习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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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正工作态度,热情为患者服务。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为患者服务,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所以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和业务水平,竭尽所能为患者服务;耐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不管自己多累,都不厌其烦地做好病情及治疗的解释和沟通工作,切实将”两好一满意”工作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个就诊的患者满意, 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为以后的工作做好铺垫。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参加工作后我坚持每天学习,同时不忘学习本专业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医疗事故及差错的发生;在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的临床经验,时刻保持谦虚谨慎,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上级医师请教,努力提高自己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发展,努力做到对患者负责,让患者满意。
三、严格要求自己。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为科室的发展出谋划策,希望明年的工作量能够再上新高。在医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完成地较为圆满,但是我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因为以后的工作还会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和其它先进同事相比还有差距,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以上是我的实习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要再次感谢院领导、科室主任及同事的教育、指导、批评和帮助,感谢同事们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在新的一年里我要更加努力工作,不断进取,时刻以让“人民满意的医生”的要求去激励自己,使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有关医生转正自我鉴定书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生活很快就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本人于某年某月被医院正式接纳为检验科实习生。在这一年实习中, 自己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准确自我定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实习情况汇报如下:短短的几个月,在医院党政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检验科主任的带领下,我 认真学习各专业知识,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发扬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鉴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检验科的一员,既是医生的眼睛,也是医生的助手,把握自身职责,这是我任职以来的又一准则。应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收集到老师的意见,学习到外地的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给医生当好参谋。到目前为止,己基本能满足医院各类病人检测参数要求;为保证各类病人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在检验、检测的全过程中严格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在过去的一年中所出据的检验报告基本能达到准确。在检验业务上能坚决贯彻医疗安全第一的理念,杜绝了医疗事故的发生。更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争取病人的信任。
二 .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日常的临床检验工作,虽然工作比较繁忙,做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很多手工加样工作,我以前就没做过,但为了搞好工作,服从领导安排,积极支持科主任工作,我 不怕麻烦,虚心向老师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了手工加样工作,明确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为了弥补自己专业知识的空缺,我每天不断的要求自己要把这些知识补上,这不管对自己还是在以后面试打下一个牢固的基础。
三、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默默地祈祷他们早日康复。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加班加点按时完成工作。
四、在工作中也收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指正,我都一一进行了整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过去自己实习的几个月中,在院领导和科主任的领导下,自己兢兢业业,勤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自己各项素质尚须进一步提高,工作中难免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错误,比如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我衷心的希望各位领导和老师们能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指正,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使思想觉悟和工作业绩再上一个新水平,为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医生转正优秀自我鉴定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成功的完成了进修计划。我不但丰富了检验知识,而且提高了各项检验技能,我进修的体会和感受。总体感受就是“忙”和“累”。大家做事很认真,很注重质量。我在这半年进修时间进修的体会和心得如下:
第一, 我丰富了检验知识,提高了各项检验技能。尤其是镜下功夫,比如外周血细胞形态,骨髓血细胞形态,尿沉渣分析、前列腺液分析、精液分析等。其他方面技能包括细菌学菌落观察及鉴定、免疫学手工技术、生化维护保养校准、输血抗体筛查。
第二, 学到了好多获取新知识的方法和途径(网络、数码相机、图书馆、杂志等),看到他们比较好的书籍时我回家就到网上搜,有很多没有花钱就搞到手了,比如《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价值300多元)、细菌鉴定图谱、细菌鉴定手册、血液学图谱、血液学讲座等等。同时我拍摄了大量细菌菌落形态和骨髓片形态。
第三, 学到了他们处理各种复杂检验问题的处理办法及成功的检验质量管理模式。学习他们对待工作极端负责,时刻以谨慎的工作态度处理好每一个待检标本,认真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比如,有一个验血型的病人,A侧凝集很弱,玻片法和试管法,正负定型都做了,也没有结论,最后送到输血科,采用微量离心法,也无结论。最后停发此病人报告,要去血站测血型。还有一例病人,开始外周血有大量幼稚细胞,骨髓象也异常,开 始怀疑血液病,过了几天再次采血,发现病人明显和上次不一样。此病人就是典型的中毒性粒细胞改变。
第四, 工作中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不断总结工作,高度重视实践和理论学习,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时时处处看到自己的不足,高标准、严要求、取人之长补已之短。
现将一年来医鉴办的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强医鉴队伍自身建设。
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就是领会《条例》及配套文件精神并运用到工作中。医鉴办经过三年多的运转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同时也吸取到了教训。在每周的例会上及时讨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疑难案例事前讨论,查找相关法规和向资深专家咨询,做到胸中有数。并反复在现有法律法规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平时注意收集与医鉴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款和部门规章,使医鉴工作人员认识到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自身素质的提高非常重要。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鉴办的组织工作原则是按《条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严格审核受理条件,充分索取相关资料、证物。为专家鉴定组提供完整真实的鉴定材料,组建合法有效的专家鉴定组,积极配合专家组长主持工作。在组织鉴定工作中强化依法意识,规程意识,角色意识和协调意识,体现出组织主体作用,做到组织不主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医鉴办独立对多起鉴定案例进行了鉴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为专家提供第一手完整的资料,还会同专家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达鉴定会场的病例进行了现场医学检查,方便了患者。今年我们通过邀请当地的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了鉴定会的召开过程,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对某些不实的报道及时响应,召开新闻会进行正面宣传,努力为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多起鉴定中邀请法院同志旁听,提高法官判案的准确度,也得到了广泛好评。
三、加快工作节奏,及时处理鉴定案例。
医鉴办目前的情况仍是经费不足、条件简单、人员紧缺,但我们克服不利因素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从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及时办理鉴定案件。年1月1日至年12月25日医鉴办接受要求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共241例。其中卫生行政部门移交93例,司法部门委托141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7例。到目前已处理案件近200例,其中组织再次鉴定158例,终止案件14例,经协调后自动撤消委托16例,退回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6例,目前有30余例仍在办理过程中。
经再次鉴定的158例案件中,属于医疗事故65例,事故率41.1,其中一级医疗事故13例,二级医疗事故5例,三级医疗事故29例,四级医疗事故18例,医疗事故集中在妇产科和骨科,从发生医疗事故医院的级别来看以二级医院居多。
四、及时沟通、互相学习,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做好医鉴工作,医鉴办之间的沟通很重要。今年医鉴办先后到三个市医学会进行了实地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市医学会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到医鉴工作开展出色江苏省和浙江省医鉴办参观学习取经。我办在今年召开了两次全省医鉴工作座谈会,在会议上通报了各自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最新信息,商讨医鉴工作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确立了两级鉴定办之间移送鉴定材料的相关制度,并对市级鉴定办之间专家库互补共享的做法达成共识。同时对医鉴办利用库里专家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专家意见的形式来满足司法部门对相关医疗案件的咨询要求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座谈会上对部分经过省市两级鉴定甚至中华医学会三次鉴定的案件做了探讨,列举了今后鉴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促进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1、进一步完善医鉴办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和规范鉴定相关文书的基本格式与内容。
医鉴办成立之后制订了《医鉴办工作人员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三年多的时间内指导医鉴办正常运转发挥了作用。目前医鉴工作开展基本顺利,进一步完善并切实执行既有规章,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也是做好医鉴工作的有力保证。日常工作中医鉴办发出各种通知和程序文件种类繁多,法律文书具有相当严肃性,我们发现沿用医鉴办成立之初所有格式的文件在部分情况下已不合时宜,接下来将对所有与鉴定相关的文书进行一次重新修订,除此之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操作软件也将作相应修改,力求做到鉴定办工作的每一步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调整现有专家库,并加大对专家的业务培训。
专家库是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在三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目前的专家库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学科设置不合理、部分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鉴定专家实际鉴定能力参差不齐等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专家来讲不仅需要医学专业技术,还需要具备较全面的政策法规知识和文字的组织表达能力。目前大多数医学专家长期于临床工作,对《条例》精神的理解、标准的常握仍有误差。按《专家库管理办法》中专家任期四年,到期调整的要求。医鉴办将对专家库作出全新的调整,放弃任期已满且不擅长担任鉴定工作的专家,同时适当增加符合条件并乐意参加鉴定工作的中青年专家。因此这次调整中培训专家是首先要做好的工作。除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及卫生法律法规之外,还要针对鉴定会所出现的问题,选择性的对专家进行培训,比如:专家在鉴定会上的提问技巧,如何中性提问,不引起新的矛盾;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不同级别医院区别对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鉴定书必须阐明的因果关系,如何描述原发疾病在最终结果中的参与度;如何正确引用6条免责条款等等。做到大会培训与鉴定会前培训相结合。并再次鉴定强调鉴定工作纪律,加强专家的责任意识,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推向鉴定责任专家负责制而努力。
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统一认识、统一做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离不开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医学会是组织鉴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解决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很多信息需要互相沟通,医鉴办要及时把掌握的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承担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目前鉴定案例中超过一半是司法部门委托的,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要求与《条例》的规定往往会有不同,比如:要求鉴定医疗过错、明确因果关系、要求鉴定人出庭等等。好多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反复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做工作,互相谅解,换位思考。我们计划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召开座谈会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力求在部门之间找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为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4、通过分析医疗事故形成原因,向医疗机构反馈信息提高医疗质量。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海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障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劳动人事、医务、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意见,并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排。
第四条 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和职业病科二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二)督促检查单位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对各单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程度予以审查、鉴定;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并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变化状况并变更残废等级;指导单位做好伤病职工的康复工作;
(三)总结和推广劳动鉴定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并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建立档案;
(四)根据我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修改补充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劳动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二)对职工因工或者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审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职业病、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调查报告、病历、诊断书、检验化验资料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件,对审查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刻制专用印鉴,做好会议记录、报表、资料、档案的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鉴定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和单位行政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 经委员会委托并由市卫生局指定负责对伤、病、残、职业病诊断的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在诊断、鉴定时,必须在诊断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和鉴定结论,由主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公章。
第九条 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各种病残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复查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方能认可。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复查,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复查鉴定。
第十条 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第五章 鉴定程序、标准
第十一条 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人民医院或者市职业病防治所检查鉴定,并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鉴定结论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指定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防所诊断结论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时,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委员会重新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三条 凡提出需要重新鉴定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必须出示指定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所的历次原始病历诊断书及各种检查化验资料、报告等。各种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委员会将不对其做重新鉴定结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单位或者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伤病残案的复查鉴定收取鉴定费,主要用于医院检查诊断、聘请专家等,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卫生局会同物价局制订。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对属医院误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误诊单位负担;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十五条 凡属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必须经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或者仍需疗养,或者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者评定残废等级的有关结论,并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当事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其职工给予安排复工或者调换适当工作或者安排疗养。对于非因工伤残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必须经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凡经鉴定符合提前病休或因工致残、职业病提前退休条件者,由其所在单位凭鉴定结果到市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执行。国家或者省制定新标准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标准等级,按照《海南省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中的评残标准等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所需办公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该会每年预算开支,从市财政拨给。
关键词:医院思想工作;政工师;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医疗改革也得到了不断发展的机会。当今社会,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国家也正逐步加强落实新型的医院管理制度,如何加强思想工作建设成为目前医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医院的政工师处于医院思想工作中的第一线,在医院思想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医院的思想工作。
二、政工师在思想工作中应注重理论修养,加强自身道德素质
1.在工作中加强思想理论修养古人说的“修身养性”是现在我国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必修课,所以,身为医院的政工师,只有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和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才能将先进的、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传递给医院的工作人员。但是,政工师在工作中如何加强思想理论修养也是思想工作中的一大问题。所以在工作中,一是要制定好自己在工作中的学习目标,坚定自己在工作中的立场,积极向医院提出对加强思想工作有益的建议,在工作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要坚定自己的信念,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二是要学习相关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思想政治的教育工作内容主要是对理论知识的宣导,这就要求政工师在工作中多读一些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的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思想教育方法,认真贯彻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工作、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将先进、科学的思想教育知识传递给医院的工作者,确保医院思想工作的顺利开展。2.强化道德素质和提高智力水平思想工作作为一项专门靠理论知识进行教育的工作,在工作中让员工接受和消化这些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得到认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就需要政工师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发挥较高的智力水平,在工作中能够灵活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更重要的是,在思想工作中政工师必需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发扬和提倡传统文化中的各种美德,强调医德医风在医院工作中的重要性,对待病人要细心,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有足够的耐心,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来开展各项工作。3.政工师在工作中应具有良好的自身形象一般思想工作者教育别人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自身的形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在思想工作中开展教育工作,也能得到别人的赞同。但是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知识的认识也有了更多的不同,一般来说在思想工作中仅靠学习理论知识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在工作中政工师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新的思想教育知识,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改革开放不断进步的今天,需要解放思想、把思想教育工作和自身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只有树立了良好形象,在思想工作中才能得到工作人员的认可。
三、政工师在思想工作中应创新工作思路和改进工作方法
1.在思想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在思想工作中,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医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始终围绕以促进医院发展为前提,以建设成一个全面、科学、和谐的医院为重要目标。医院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工作场所,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问题。所以,在医院的思想工作教育中不能仅考虑医院的效益,而是要始终做到以病人为中心,贯彻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以病人的身体健康为主要目标,在思想工作中让医院每个部门的员工都能认识到这一点,进而体现医院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其次,在思想工作中把思想建设和医院的文化建设结合在一起,把思想工作带进文化建设中。比如,我院在2011年举行为期三个月的“全院服务礼仪培训”活动,在2012年又举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服务礼仪再优化”活动,提高了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重塑医院的形象,加强员工内部的团结。2.在思想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不再是以往的“独尊儒家”,而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医院思想工作中也应该解放思想,而不是继续应用传统的教育方式和手段。比如,可以在医疗实践活动中总结新的思想形式和内容,对一些新的医疗技术出现引发的思想冲突,组织专门的研讨会进行研究,这样可以活跃员工的思想,并逐步引导他们的医疗行为走向科学化、人性化。另一个改进工作方法的措施便是相互借鉴、学习,可以派遣相关人员到邻近知名的医院学习、交流,或者将两家医院的有关人员组织起来开一个研讨会,总结一些医疗技术和思想道德经验。
四、政工师在医院思想工作中的作用
需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政策和方针,使医院与党中央的政策方针靠拢。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部分,具有救助百姓、服务百姓的作用,所以其政治准绳与党中央必须一致。医院政工师一般处于不同的岗位,有些是重要的管理职位,在宣传政策方针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政工师需要详细理解出台的各项方针政策,从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效地评估医院的管理制度,并对不合理之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且需要落实。政工师需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发挥领头作用,政工师起到模范作用。在思想政治上,政工师就是医院全体员工的楷模,不但能将本职工作做好,而且在其他职务上争取做他们的模范。可以组织成立培训小组,向新员工讲解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方法,在全院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员工心中的核心价值观。
五、总结
医院作为治病防治、保障人民健康的医疗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重在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现这些内在性质需要的医院及其全体员工的思想高度一致,这时就需要政工师进行相应的指导。医院政工师承担着医院的思想工作,他们的作用可想而知,因此,为了医院更好地向前发展,需要政工师自身进行提高,以引导医院的思想工作向更加健康、科学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重在细化监管职责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许多媒体在评论中指出,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与卫生部分别在这两部规章中,突出并细化了各自的监管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责任。
如“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要求等内容;用人单位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定计划、落实经费、选择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向健康监护检查机构提供资料,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部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职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办法”只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权利,并对执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秉公执法、保守企业秘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原则和精神,对自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予以修订。修订重点突出了以下主要内容。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部分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二是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三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四是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五是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
细化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三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四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五是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六是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
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删除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细化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
难在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落实
易安网友在评论中认为,卫生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比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有利于检查工作,也有利于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维权,但关键在于能否监管到位。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毕竟不同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而职业健康的监管还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监管、工伤保险监管等,也涉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易安网友“杨玲”认为,在一些企业,职工自主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能否落实,还存在问题。网友“摄子良”认为,在国有单位可能会落实,但对私企如没有强制性监管措施,两部规章就可能化为空谈。
2012年11月22日,新华网的评论《劳动者有自我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指出,2009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令人记忆犹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患了尘肺的工人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
从以往的事件来看,如果仅把职业病鉴定的“盖章权”交给有限的一个或几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就难以排除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制造障碍的可能性。所以,“征求意见稿”应规定:如果两家以上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结论相悖,劳动者可直接找上级部门投诉,要求调查。
中广网在同日发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承担费用专家称难度大》一文中引用专家的评论指出,原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宋文志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落实难度很大。要求老板掏钱来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他肯定是不高兴的。所以,需要企业提高责任意识。
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通过媒体告诉广大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如属于现行《职业病目录》规定的10大类115种之中的,要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如对诊断不服,可再进行职业病鉴定,鉴定完之后凭鉴定证明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如得到确认就会给你一个工伤证。然后凭工伤证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之后就会给出一个“赔偿标准”,再凭“赔偿标准”到劳动局社保中心核保领钱。如单位不配合、或者不给你支付,则可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健康检在合力监管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依据。所以,两部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的生命也在于落实。
护士党员自我鉴定
作为一名人民口中光荣的白衣天使,我特别注重自己的廉洁性与自律性,秉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宗旨,带病坚持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与认识,积极参与护理党支部的建设,发展更多的年轻党员队伍,其中以年轻的骨干为主,使护理党支部呈现出一派积极向上的朝气与活力。
20xx年很快就过去了,在过去的这一年里,在院领导、护士长及科主任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善于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护理工作。在获得病员广泛好评的同时,也得到各级领导、护士长的认可。较好的完成了XX年度的工作任务。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道德、政治品质方面: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护士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规范操作。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方面: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的管理工作及医疗文书的整理工作。认真接待每一位病人,把每一位病人都当成自己的朋友,亲人,经常换位思考别人的苦处。认真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医疗文书的书写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我认真学习科室文件书写规范,认真书写一般护理记录,危重护理记录及抢救记录。遵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规章制度,牢记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
护理部为了提高每位护士的理论和操作水平,每月进行理论及操作考试,对于自己的工作要高要求严标准。工作态度要端正,“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当看到病人康复时,觉得是非常幸福的事情。
护理事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事业,我为自己是护士队伍中的一员而自豪。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为人类的护理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即将
迎来的XX年,我会继续发扬我在过去的一年中的精神,做好我自己的工作,急病人之所急,为病人负责,绝对不要发生因为我的原因而使病人的病情恶化,我对自己的工作要做到绝对负责,这才是一名救死扶伤的好护士应该做的最起码的工作。作为一名护士,我时刻的意识到我担子上的重任,我不会为医院抹黑,我只会来激励我更加努力的工作。在生活中我也是会严格要求自己,我相信我会做到!
二一零年是医疗护理质量万里行活动年,在各级领导领导重视支持和杨总细心指教下,认真学习了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复评指南。针对XX年度市专家组督导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杨总一起对本院护理活动进行了护理质量控制,使护理质量得到了持续性改进,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和修改了管理体系、制度职责、考核标准、护理常规和安全措施。
1、修改了XX年医院护理管理体系动态示意图。根据职称,年龄、科室分别制定了三个护理人员动态表。
2、修改了全院各科综合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并已实施。加强了考核力度,综合考核与效益工资挂钩。计划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结合,但是单项考核未能执行。
3、完善了妇产科专科护理常规。
4、拟定了护患沟通制度和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并已经例入考核内容。
5、制定了临床护理人员职业防护措施,已经发放到各临床科室并要求护师长组织科室医护人员认真学习。
6、制定了临床护理人员穿刺伤登记表,只要领导批准,随时可以用于临床。
7、根据各科室无菌包种类制定了相应的无菌包交换登记本。
8、理出了护理技术操作训练托盘的物资购买计划未能购买,但要求各科室护师长定期组织年轻护师进行护理操作技能的训练和考核。
9、完成了护理人员的三基理论1次和护理技术操作考试4次,业务讲座1次,业务查房、教学查房各2次,定期综合考核12次,质量分析会议4次。
(二)在工作中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大胆管理、时时把护理安全放在首位,重视护理细节管理,定期与不定期查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结合。不管是平时上班还是行政值班都坚守岗位,巡视科室,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有纠纷苗头能及时与病人或者家属沟通,取得他们的信任,平息不满情绪,防止了纠纷发生数起。质量考核和质量分析以例会通报和书面反馈给各科室,并进行复查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隐患。比如:
1、救护车和每个科室抢救车上的抢救物资及抢救药品是否齐全,放置位置是否固定,是否是最佳的放置位置,失效期标示是否显眼,氧气袋导管接头有没有、接头是否暴露,看起来很不起眼的一副输液胶线或者一张输液贴是否准备都要一一检查。
2、下病房发现有让病人或家属自己放液体的现象时,马上把这安全隐患反馈给了护师长和护理人员,立即检查其他科室有没有类似现象发生。
3、查到抢救记录不真实,措辞不准确,记录时间不准确时立即给护师长和年轻护师讲解怎么书写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亲自参加科室教学查房,在每次查房前都要充分准备,翻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受到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的认可,也扩大了自己的知识面。进行现场拍照,以充实护理部留软件资料。
4、发现无菌包丢失和临床失效期无菌包时,找不了原因或者互相有推脱现象时,立即根据各科室无军包种类制定了相应的无菌包交换登记本,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5、才不久周末行政值班上午接到电话后立即下科室,把一个有不满情绪,没给医护人员打招呼就要上三轮车的病人留了下来,经过沟通病人马上缴纳住院费,并愿意继续住院治疗,晚饭后转病房时发现包括此病人在内有三个一级病人安排在离医护办公室比较远的病房里,没有陪伴床和陪伴椅,这个一级病人的陪伴是个老太婆,如果在病房里守夜,她自己也会感冒。和这三个病人的家属沟通了近2个小时,耐心回答了病人的不解,取得了病人家属信任后,叫其他床年轻的家属互相照应这个病人,要求当班护师加强下半夜巡视,把办公室电话留给了家属,确保了我行政值班晚上的安全,消除了纠纷苗头。
6、给临床护师长交流了与病人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个发自内心的微笑、一句关心的话、一个几分钱的纸杯的准备对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7、为了防止医院感染,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监督检查,并责令整改。比如:一个科室用一般的胶布替代输液敷贴,没有进行针眼保护的现象后,马上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必须进行针眼保护。有的科室做皮试的注射器,用后针头裸露,弯曲,放在治疗抽里,毁形一次性用品的剪刀放在治疗桌上,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间接污染了我们护理人员的手和其他物品。手术室缓冲地带有污染,不管给多少个病人给氧都用一个用了很久,很旧,缝缝补补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次性面罩,个别科室的氧气湿化瓶、消毒瓶不定期消毒,应付检查。经过检查整改,现在没有发生类似现象。
(三)临时性任务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全区护师健康体检、全院护师资料收集、信息录入等护师联网管理的注册和换发证工作。
2、流感疫苗注射,乙肝疫苗接种准备工作,部分健康体检工作,妇女乳腺癌筛查工作。
3、完成了发热门诊启动的物资准备工作,并对发热门诊工作人员进行了洗手技术、穿脱隔离衣术训练,甲流感防治知识的讲解,要求他们熟练掌握。
4、协助医教科、质空科、感染科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院办公室在郑主任病休和外出办事时,只要需要从未推辞。协助岗位设置表格设置和职工信息录入工作
二、建议(工作打算)
1、修订综合质量考核标准。加大护理质量考核力度:实行单项考核扣款,综合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9分以下与当月效益工资挂钩。
2、新制定妇产科专科评价标准、及供应室满意度调查表。
3、督导各科护理会诊,护理疑难病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4、科室护师长月底把第二个月的工作计划上报护理部。护理部根据各科工作计划检查各科室业务学习制度、业务查房制度执行情况。
5、护理缺陷、差错、事故上报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执行。每个月护理部组织各科护师长针对出现的差错进行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差错。
6、购买护理技术操作托盘,加强护理技术操作的培训与考核。
7、实行地方政策,为了防止应付检查,防止发生医院感染,除了打包一次性使用外,将消毒瓶失效期7天改为3天和4天,平镊罐的失效期7天改为1天,希望得到领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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