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文件规定。凡离退休干部正处级以上的80岁寿庆、去逝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都必须参加(上门);正处级离退休干部每年第一次住院治疗,老干科报告组织人事科、工会及陪同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上医院进行走访探视;副县级离退休干部及所在单位正科以下的离休干部的80寿庆、丧葬及每年第一次住院由老干科报告单位领导、陪同分管领导、组织人事科、工会参加上医院探视;正科级以下退休人员每年头次住院的,老干科报告分管领导,陪同工会、分管领导上医院走访探视。
党支部会议制度
1、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的转正等。
2、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按照支部大会的决议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至少每两月一次,组织党员学政治理论,学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接收本小组党员交纳的党费。
4、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季一次,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每年一次,党支部对党员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党纪党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
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向局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全体党员的评议及监督。
党支部报告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三会一课”的落实情况,“创先争优”、“五好党支部”活动开展情况,“心连心”活动情况,党员群众思想状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党员评议工作,以及局机关党委布置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党小组长每季向党支部报告工作,报告党员的学习情况,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等,遇重要问题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党务干部谈话制度
局机关党委委员、支部委员、党小组长,要密切联系群众,关注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交心谈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局机关党委委员,每年找党员群众谈心6人次以上;
2、支部委员每人每年找党员群众谈话4人次以上;
3、党小组长每人每年找党员群众谈话2人次以上;
通过交心谈心,联系群众,做群众知心朋友。对党员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作好谈心记录。
培养、发展新党员制度
1、建立党员发展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各党支部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成熟情况,向局机关党委申报当年的发展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发展。
2、各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由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
3、入党积极分子在介绍人提名的基础上,经党小组、支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最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发展对象。
4、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5、发展对象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必须将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进行登记。
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
7、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7天,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后,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8、各基层党委审批发展党员前,应将发展对象的全套入党材料报局党委审查。审查时要填报《发展新党员审查表》,内容包括培养考察情况、入党前培训情况、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入党志愿书、自传、公示情况等。
9、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及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2、党员应当按月交纳党费,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支部应当及时向局机关党委交纳党费,局机关党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
党员每季末以前按标准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交纳党费,党支部组织委员及时向局机关党委交纳党费,局机关党委及时上缴市委组织部。
3、认真执行《党费工作规程》,党费工作有专人负责,建立专帐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做到收支记帐及时,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准确。
4、帐簿、收支凭证按年度归档,党费利息逐笔入帐登记。
5、严格控制党费支出,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6、定期向党员大会通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党员学习制度
1、党员学习应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可结合党员培训、党课教育、评议党员等活动进行。集中学习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四小时。要提倡党员自学。党员学习一般要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
2、对党员学习的内容要统一安排。学习方式要多种多样,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员提出不同要求,提高学习的效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真正达到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党性觉悟,改进工作的目的。
3、定期检查党员学习情况和学习笔记,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考核,对学习好的给予表扬,差的给予批评。
4、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有关业务知识。
5、要求
1)思想政治学习应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学习计划应以机关党委计划为前提,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内容。
3)积极准时参加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4)学习中,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做与本次活动无关的事。积极发言,对待问题和建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5)要勇于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诚恳接受他人意见。
6)认真进行考勤登记。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由支部具体组织落实。每个党员联系群众的具体方法、数量,由所在支部决定。
二、党员要定期找群众谈心,要认真开展好党员责任区和义务劳动等活动。
三、党员联系群众的任务是: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做群众的知心人,密切党群关系;及时向党支部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联系群众的情况,支部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党员联系群众率要达到85%以上。
党员教育制度
一、积极选送党员参加到市委党校或市委组织部门举办的轮训学习。
二、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三、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各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每月选定一日为支部党员活动日。
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业务技术讲座,使每个党员成为业务能手。
七、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
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期、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3、凡外出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由党组织根据其外出时间长短及工作性质,对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填写《外出党员登记表》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4、对于短期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必须有所到之处党组织的接收证明,同时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至少一年回所在党支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
5、离、退休及家属党员外出探亲或异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要转移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如无接收单位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
6、对离退休的家属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分层次管理,身体状况好的,要严格参加组织生活,身体较差的可以适当减少参加组织生活次数,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的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联系。
7、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对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
8、因工作调动转移组织关系必须按介绍信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接转手续,逾期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9、党员去世后,所在党组织负责把名单上报组织部备案。
党内民主制度
1、保障党员知情权。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及时阅读其应当阅读的各种文件,及时了解其应当了解的各种事务。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知情和了解,落实普通党员、党员代表、党委委员以及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防止少数人或极个别人垄断党内信息,为个人专断制造条件。
2、保障党员参与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的态度。
3、保障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党内提名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
4、保障党员批评权、揭发检举权。保障党员享有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
5、保障党员申辩权、越级报告权、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保障党员受到党组织的不公正处理或党员的权利遭到侵犯时,通过诉诸组织获得帮助的权利。
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 施 意 见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责任制
(一)局党委是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局各直属单位和局各职能部门(科室)及其成员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指示精神,研究制订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要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重视和支持局纪检、监察人员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其按规定进行检查、立案、处理,帮助排忧解难。
6、根据市委和市纪委的要求,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抓好落实。
(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其责任内容如下:
1、根据有关精神,提出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及时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3、对党风廉政情况和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4、具体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二、工作分工
(一)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分别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机制建设、纠风、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分解到有关科室,由相应科室承担工作责任。
1、执行电话费管理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2、礼品清理登记上交、公款吃喝玩乐的治理、干部用车配车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纪检监察室主任;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组织人事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4、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落实,由局财务审计统计科负责。
5、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控制办培训班及发行学习资料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如遇中央、省、市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将按部门的职能、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上述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纪检监察室主任;主要领导负责人:纪委书记。
三、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局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市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
(三)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后,要作出书面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作用、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行政)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应上报而不上报,执纪执法机关要求查处却明示、暗示或不表态方式导致没有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因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而导致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给党的形象、权威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行为或者有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法规,以做假帐、搞假报表等形式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为其工作服务的司机等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六)对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并进行廉政谈话教育。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党委书记谈话;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或其他党委成员谈话。
本实施意见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湘潭市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签字背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二、以单位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共同签名。
三、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
(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市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六)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七)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项目、财务开支及其他重要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四、分管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二)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项目、财务开支及其他重要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四)其他需要签名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说明不签字理由。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应当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
八、签字背书一式两联,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九、签字背书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
十、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中共湘潭市商务局党委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委、湘潭市委“九项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高效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商务局及局属二级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勤俭办一切公务活动,降低公务开支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及三公经费控制额度,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的公务活动和招商、经贸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配置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坚持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2、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对日常工作中践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宣传教育
1、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组织全局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湘潭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2、充分利用局域网、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定制短信等方式,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3、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及学习培训,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三、规章制度
(一)经费管理
1、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2、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3、严格执行市公务消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三公经费控制额度。
4、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经费、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根据我市最新制定出台的《湘潭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湘潭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5、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基本支出挤占专项支出等现象发生。
6、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7、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8、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以及利用招商引资之名购买土特产、贵重礼品等。
(二)差旅管理
1、严格执行《湘潭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局内部审批制度,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差旅人员的住宿费、餐费标准按市制定的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先行审批制度,批准同意后才能外出并给予差旅费报销。严禁向下级单位和服务对象转嫁差旅费用。
3、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4、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质任务的考察性出访,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三)公务接待
1、严格执行《湘潭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局内部审批制度,以“严格审批、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指导,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接待事宜,并根据接待对象的派出单位向我局发出公函中告知的内容、行程和人员,按规定合理安排接待事项。
2、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禁将私人客人往来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4、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用餐,应事先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审签,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餐不得安排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本省市州兄弟部门往来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用房的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各下级单位和服务对象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9、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单独管理,但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10、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经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11、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按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2、境外招商和经贸洽谈项目经费应纳入年初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3、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5、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安排,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6、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的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五)公务用车
1、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公务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协调安排,禁止公车私用。
2、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使用执法执勤公务用车。
3、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4、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六)会议活动
1、从严控制会议(包括招商活动及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会场不得铺设地毯、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能合并召开的会议需“捆绑”召开,会议议程安排需紧凑合理,会议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2、会议召开场所为局会议室或政府会议室,会议一律不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安排用餐,如会议时间较长,可在政府食堂安排工作用餐,但需经局主要领导审签。
3、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4、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及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5、经批准的节会、论坛、展会等活动,应申报年初预算安排,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级单位以及企业、个人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和财物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七)办公用房
1、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标准自查自改活动,凡是超面积、超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
2、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3、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4、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八)资源节约
1、加强节约型办公建设,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损失浪费行为。
2、办公设备要正确合理使用,尽可能延长使用寿命,避免频繁更新。严格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购置。加强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防止财产物资人为缩短折旧年限,下班后及双休日、节假日电源一律关闭。同时,引导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节能的好习惯。
3、优化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4、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大力推广电子办公平台的使用,纸质文件、材料等应双面打印,减少纸张的使用量。
四、督查落实
1、财审科每年初在外网上公开本年度预决算情况;每季度在局办公平台公开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3、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4、纪检监察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5、组成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的督查组,明察暗访,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将本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起到实效。以抓落实、促高效为目标,简化环节,确保政令畅通,不搞效果不明显的督查。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对不认真执行、不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湘潭市商务局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湘潭市商务局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王峰同志担任,全体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情况综合等。
二、健全防范措施
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岗位制定防控措施。从加强教育、明晰职责、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后期处置相结合的防范措施。
(一)前期预防措施。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确保“事事有监督,人人受制约”。加强廉政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典型案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二)中期内控措施。主要通过日常考核、执法检查、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和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事中控制,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发现的线索或苗头性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展。对已经造成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及时整改纠正,坚决依照法纪规定处理,发挥惩治工作的震慑作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
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和惩处并举,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在职权职能方面
1、在招商、商贸流通、外贸出口及成品油行业管理等职权方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导致管理不善,行业混乱;
2、商务行政执法不严、不公、不正;
3、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在财务资金管理方面
1.坐收坐支、截留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报销;
2.违规拨付资金,虚列开支;
3.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或者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4.变相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变相开支资金;
5.不按政府采购规定购买大宗公物。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和确定考察人选;
2、隐瞒干部考察情况,更改伪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
3、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
4、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
5、在干部考察征求意见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意见,不如实向上级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不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造成个别干部带“病”上岗等。
(四)其他方面
1、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2、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4、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预警要及时。我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实施及时预警,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
(二)处置要及时。我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惩处的调查、处理、上报等工作。对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举报的问题,经查处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市纪委处理,且年终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
(三)整改要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提出限期改正。凡我局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范围。加强对局属各科室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每年对各科室落实措施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加强有效监控。
规范干部行为措施
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三禁”、“五个不许”规定,要求做到“十不准”:
一、禁止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打牌赌博活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三、禁止在工作日中餐和有公务活动的晚餐饮酒;
四、不准利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初审等工作之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五、不准滥发补助和奖金;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接待客人,严格按控制标准执行;
六、不准违反规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少缴或不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等;
七、不准用请客、送礼或许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实现晋职晋级,更不得违反规定跑官要官;
八、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承包项目、经商、办企业及企业改革改制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九、不准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向群众收钱敛财;
十、不准参与“黄、毒”活动,禁止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练功”、封建迷信等活动;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依据《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市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市商务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局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主体:职工群众、上级领导机关和局领导。问责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局属行办、市场服务中心等二级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各二级机构的一把手和其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行政问责制与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绩效考核制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行政问责范围都是本实施细则所执行的行政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作出的决策与市委、市政府及局里的工作部署相违背;
(二)不认真执行局党委会议、局长行政办公会议以及局领导以会议、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由于决策不当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四)单位和科室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个系统工作全局。
第三章 问责的追究
第七条 行政问责追究按照《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四章之规定,追究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调离岗位、免除职务等。
第八条 局纪检监察室、局组织人事科、局办公室负责承办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监督,促进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职权,自觉廉洁从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遇到下列情况时,局领导、科长要及时主动地找干部职工谈话。
1、对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决议、决定、指示和本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行动不够积极,工作力度不大或者推诿扯皮,需要打招呼或责令其整改的。
2、党员干部在思想方法、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组织提醒的。
3、因其他问题需要组织进行谈话的。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内容
1、要求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2、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勤政务实,并转达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希望。
3、要求党员干部对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
4、听取被谈话人对上级或群众有反映或有举报,通过调查构不成违纪的工作作风、不正之风等方面所作出的说明以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5、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谈话方式
1、个别谈话。
2、集体谈话。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应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应按照以诚相见、针对性强、耐心细致、注意保密、经常及时、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惩处工作当中出现的“慵懒散”行为,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圆满完成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任务,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有责必究;职能管理、分级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主要是在执行相关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一)领导责任人员负有包括决策、用人和检查、督查、落实等职责。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指挥、管理、督查等职责。
(三)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执行、反馈、总结等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对因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不能有效推动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造成年终考核被扣分或受到上级通报(点名)批评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明确分工的,按照分工职责分层次划分责任;无明确分工的,由该项工作的牵头领导和牵头科室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
(一)在年终绩效考核中被扣分的相关工作。
(二)在全市创文创卫工作中被扣分的相关工作。
(三)在全市性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会议上被点名批评的相关工作。
(四)在其他各项考核、验收、检查、评比中被点名批评的相关工作。
(五)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员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倒查内容
开展责任倒查主要是查事实、查原因、查责任,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是否重视工作、反应是否迅速、工作安排是否得当;
(二)工作中,领导是否及时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科室主管人员是否能及时对具体工作跟进,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将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三)工作完成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
(四)事后补救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
第八条 责任倒查工作流程
(一)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由局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法规科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人员启动责任倒查。
(二)被调查人员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提交自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由调查组收集情况后,对各项自查报告进行审定,并向局党委会提交责任倒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倒查工作开展情况;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理建议。经党委会审定后,给予7天时间公示。
(四)被倒查对象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的复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提交复查报告。
(五)党委会收到调查报告(或复查报告)后,依据调查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及局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重大责任追究问题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执行。
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复核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处级以上领导由局党委会研究,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执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条 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
湘潭市商务局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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