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证明篇1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应当提供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进口合同原件。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新晨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二)当年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进口证明篇2
2008年2月28日,欧中双方在北京签署联合声明宣布,欧盟与中国于2002年12月6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欧盟―中国海运协定》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欧盟―中国海运协定》涉及双方市场准入和海事合作条款。该协议是欧盟与中国在海运领域业已存在的紧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欧双方彼此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中欧双方通过缔结中欧海运协定等一系列交通合作协定协议,进一步密切了中欧双边交通合作关系。中欧海运协定的生效,是中欧海运关系及合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中欧海运贸易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据统计,2007年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贸易额达到3561亿美元,欧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欧之间的货物贸易95%以上通过海上运输完成,欧盟海运公司掌握着世界上40%的海运船队,而中国则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海运成为保障双边贸易发展的最重要运输方式。
中小传统型企业或免保证金
在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由于从事加工贸易出口产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凡是属于中小型、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及无污染的传统产业,都将被排除在必须预先缴交保证金的调控名单之外。大部分从事家具、成衣、鞋类及纺织品加工贸易的企业将从此政策中获益。
来自商务部的消息还称,今年上半年可能将继续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等新版名单,但不会波及更多的传统企业。
消息人士认为,本次加工贸易政策松绑,对纺织服装,乃至涉及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预计近期不会出台更严厉的抑制纺织出口新举措。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公布
今年3月4日,商务部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今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须申领许可证
为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海关总署今年3月7日联合《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该公告自3月10日起执行。商务部对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30天。
根据商务部规定,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福建省砂石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永辉砂石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可从事对台湾地区的天然砂出口贸易。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商务部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
进口证明篇3
进口货物享受优惠税率的基本条件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遵守直接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原产国应为新西兰。
直接运输
“直接运输”指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第三方运抵我国的新西兰货物,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在第三方境内转换运输工具或者暂时储存(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视为“直接运输”:未进入第三方境内进行贸易或者消费;货物运输途经第三方境内时,未经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原产地证书的基本要求
新西兰原产地证书应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和签证机构印章;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并以英文填制、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编号不重复、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必须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原产地证书如需更正,其更正内容须有更正人员加以签注。
进口货物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需提交的单据包括报关单、原产地证书正本或原产地声明(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时提供)、补充申报(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情况下)、商品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如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则还需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符合直运规则的相关文件。
补充申报
如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但进口货物是按新西兰原产货物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该货物可以先凭保放行,如在一年内补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符合海关要求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协定》实施一年内的特殊情况
自《协定》实施起一年内,进口人即使未在进口时向海关补充申报,也可凭有效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税。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协定》第三章“货物贸易”就4类共11个税则号列的农产品规定了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协定》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公告,并按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对于在途农产品的适用税率问题,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
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
申报进口《协定》规定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的相关羊毛、毛条产品时,进口人必须向海关同时递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和注明“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出口货物申报
《协定》项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协定》项下电子格式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不予适用协定税率的情况:
1 货物原产地与规定不符;
2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
3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单证不符;
4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
5 新方对中国海关核查请求未有回复;
6 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
7 进口人有规避原产地规则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嫌疑。
海关决定不予适用协定税率时,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
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1 由于《协定》项下货物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而在“随附单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2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即为原产地证书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0”,其后需填上商品序号。例如某报关单中第1~3项和第5项为《协定》项下商品,则应填报为:“”。
进口证明篇4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进口证明篇5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
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该同志人事关系档案在我中心托管,其档案编号为:xxxxxxxxxx。
特此证明
xxx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00x年x月x日
2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
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该同志人事关系档案在我中心托管,其档案编号为:xxxxxxxxxx。
特此证明
xxx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00x年x月x日
3
人事档案委托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管理的各类人才。
2、户口性质:本中心所设户口为集体户口,主要为来杭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暂无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过渡性户口挂靠,原则上以两年为期。一旦条件具备,挂靠者户口应及时从中心转出。
3、户口迁入:
第一类人员:杭州市区以外迁入
进杭入户条件
办理程序
研究生毕业
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审核入户应提交材料,与本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应届毕业生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往届毕业生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进杭人员入户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入户审批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人员进杭入户审批表》、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1、应届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
2、在杭落实就业单位。
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审核入户应提交材料,与本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1、历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无学位证书者须到毕业学校开具相关证明);
2、在杭落实就业单位;
3、年龄45周岁以下。
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审核入户审批材料,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进杭人员入户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等入户审批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
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入户应提交材料,与市人才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人员进杭入户审批表》、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1、历届普通高校专科毕业;
2、所学专业符合杭州市公布的紧缺专业目录;
3、在杭落实就业单位;
4、年龄35周岁以下。
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审核入户审批材料,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进杭人员入户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等入户审批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
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入户应提交材料,与市人才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人员进杭入户审批表》、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1、应届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学历国家承认;
2、浙江籍生源,在浙院校毕业;
3、毕业时未婚非在职;
4、在杭落实就业单位;
5、年龄30周岁以下。
6、办理期限是毕业证书发放日期后6个月
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审核入户审批材料,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进杭人员入户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未婚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等入户审批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
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入户应提交材料,与市人才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人员进杭入户审批表》、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所取得的职称须由人事行政部门授予);
2、在杭落实就业单位;
3、中级职称人员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人员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人员年龄要求在55周岁以下。
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审核入户审批材料,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进杭人员入户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等入户审批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
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入户应提交材料,与市人才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人员进杭入户审批表》、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第二类人员:市内迁居(杭州市区家庭户口人员不在受理范围)
①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
②持原单位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与市人才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
③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书》、《常住户口登记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等入户应提交材料到指定派出所入户。
4、户口迁出:户口挂靠是人事代理的一项配套服务内容,故市人才中心不受理单独挂靠户口的业务。因各种原因转出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者,其户口须先从市人才中心迁出。若户口不能先于档案迁出的,当事人应在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后,方可将档案调至所录用单位,以满足其考察录用之需。户口在规定时间或本人承诺期限内迁出,户口迁出保证金退还本人。
5、特别提醒:
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委托本中心管理的入户挂靠人员,需提交经用人单位盖章同意的《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管单位入户人员名单表》一份。
用人单位自己有集体户口的,在杭有自有住房或者可以投亲靠友的,本中心一般不提供集体户口挂靠,有关人员进杭入户办理程序中由本中心出具的《进杭人员入户证明》和《入户通知书》改成用人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或本人自有住房房产证或投靠户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和户口本。
进口证明篇6
《中国一秘鲁原产地管理办法》
不及时申报则丧失原产资格
《中秘自贸协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向进口方海关报明所进货物为本协定项下的原产货物的,即使其在事后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已缴税款或者保证金不予退还”,也即进口商在申报进口时既没有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没有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按照进口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等税率计征税款:当海关征税放行后,进口商将没有理由申请退税,即使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无效。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海关行政效率。《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体现了上述规定。
明确原产地证书补发时效
《中秘自贸协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未签发而不得不进行补发的情形,并未就补发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一秘鲁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其补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年内。
核查方式有四种
按照原产地管理的惯例,如果进口国海关对货物真实原产地产生疑问,通常有三种核查方式,一是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二是通过出口国主管机构或者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三是要求出口国主管机构进行核查。《中秘自贸协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查方式除上述几种外,还首次增加了“进口方主管机构派员访问出口方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出口方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中国一秘鲁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此进行了如实转换,即海关对《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秘鲁,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包括“派员访问秘鲁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秘鲁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在内的四种方式进行核实。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与149号令各自有效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公布)均为适用于与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的特殊原产地管理办法。由于《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施行当时,与有关国家的换文工作尚未完全结束,这部分未完成换文的国家仍然需要依据149号令来享受特惠待遇,因此在海关总署另行废止149号令之前,《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与149号令均为有效的海关规章,在各自调整范围内施行。
原产地规则相对简单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是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单方给惠,其原产地规则相对其他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要简单一些,主要包括:
完全获得标准,即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列举了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十种情况,这十种情况基本包括了最不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产业。
实质性改变标准。《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作了明确界定。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微小加工、成套货物、中性成分及包装材料在货物原产地确定中的影响作了简单规定一
《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
规定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未对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做出规范。货物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人如果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则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此时需要明确海关采取何种相应的处理措施。《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述情形下,海关可以应收货人或者其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收取的等值保证金。
明确流动证明签发条件
流动证明是简化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内缔约方之间物流管理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适用于过境货物,这一措施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考虑到签发流动证明的前提是必须确保有关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根据《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修正案第十二条,《中国一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我国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签发申请;
流动证明须由我国海关签发。
原产地核查更严格
考虑到原产地核查对于确保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性,《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修正案对原产地核查条款作了重大调整。一是引入“核查访问”条款;二是对于各种核查方式的核查结果反馈期限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时限要求。《中国一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相应规范,主要包括:
海关对中国一东盟自贸区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向出口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提出后续核查请求或者到该成员国进行核查访问。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所附流动证明的真实性、流动证明涵盖的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向箍发流动证叫的东盟成员国和出口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同时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或者存在瞒骗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叫核实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两岸原产地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书提交要及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货物进口时,进口商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主动申报,且未中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事后提交任何原产地证书的,进口方海关不予受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了补充申报制度,海关总署也于2009年制发了49号公告,对补充申报的适用情形、时间要求、申报格式进行了明确规范,因此《两岸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事后签发不分情形、效力相同
原产地证书的事后签发分为申请补发和申请签发经核准的真实副本两种情形,其中申请补发一般适用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申请签发,或者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技术性错误的情形;如果原产地证括遗失或者损毁的,相对人则应当申请签发“经核准的真实副本”。由于《海峡两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未按照惯例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区分,而是将两种情形合并为补发,《两岸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没有对具体情形进行区分:
在事后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形下,补发证书和经核准的真实副本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其中补发的证书通常自货物实际出口日起1年内有效,而经核准的真实文本的效力则应当与被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间相同:
进口证明篇7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农业部、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管理的范围。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进口规定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应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2010年纳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管理的兽药详见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12号。
兽药应当从具备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口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无需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进口管理,除遵守兽药进口的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规定。
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此外,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单位,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撤销其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单位,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进口证明篇8
根据市公安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住院分娩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准确率,现就我镇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意义
出生实名登记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杜绝隐瞒生育达到再生育行为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溺弃女婴行为的有效措施。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全镇妇幼保健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系统;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及其性别比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工作水平,及早发现和诊治新生儿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履行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是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凡孕产妇入院后,卫生部门必须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明》,及时、真实、完整、规范登记分娩记录和夫妇双方相关信息。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告知其在领取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或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后24小时内向镇计生站通报,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二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卫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及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三是定期提供出生信息。每月10日前应向镇计生站提供上月的出生登记信息。
(二)公安部门职责。一是加强(代写文章:微信:13258028938)户籍准入管理。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情形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并通知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证明,经民警和镇计生站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二是定期提供户籍登记信息。每月10日前各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向所在镇计生站提供上月的户籍出生人口登记信息。
(三)人口计生部门职责。一是定期采集信息。每月10日前派员到卫生部门采集出生人口信息,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采集户籍登记信息。二是及时核实信息。对采集的出生、户籍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分类处理。对属于本镇的对象,及时录入人口信息库;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对象,要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反馈,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核查;对情况不明的对象,要及时将此信息向卫生部门反馈,并进行备案。三是用好统计信息。对卫生、公安部门提供的出生实名、户籍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核查,更新育龄妇女综合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完善人口基础信息资料,全面准确掌握人口出生情况。
(四)统计部门职责。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加强出生人口及性别比统计数据的检查和分析,发现瞒报出生、篡改性别及统计信息的行为,依法配合镇计生站予以查处。
三、严格执行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会商制度。镇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和统计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相关信息,会商解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会商。每次的会商情况,由镇计生站向政府汇报。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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