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党纪教育对照检查医务工作者]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精选(九篇)
关键词: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问题;成因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04-0026-02
社会责任感,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与义务。人人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正义,有奉献精神,社会才会变得更加美好。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建设者,也是中国梦实现的生力军。“北京市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研究”课题组对北京市高职在校生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进行调研发现,多数学生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但也有部分北京市高职在校学生和高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存在一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教师要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大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一、高职在校生与高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
1. 部分高职在校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
(1)部分学生对人生目标、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调查发现,多数学生积极向上,努力学习。但也有一部分高职学生的人生目标不清晰,部分学生人生态度消极悲观,一部分学生不认同人生价值的大小与个人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呈正相关关系。
(2)部分学生家庭责任意识较强,恋爱责任意识较弱。如一些学生认为在大学可以谈恋爱,但只是“练爱”,不需要为对方承担责任。
(3)部分学生具备一定团队意识,但践行程度较低。他们对待未来工作岗位虽然具有较强的遵纪守约意识,但对应该持有的工作态度缺乏正确认识,缺乏践行团队意识的自觉性。当今时代,非常注重团队合作。这需要他们在社会实践中努力磨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团队意识。
(4)部分学生公德意识需要提升,法治意识薄弱,社会奉献精神需要提升。多数高职学生有一定的公德意识,但有的参加社会义务活动的积极性较弱,主动帮助他人的意识需要加强。此外,部分高职学生法治意识薄弱,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规则的意识不强,缺乏遵规守纪的持久性。
(5)部分学生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但欠缺具体的环保行动。部分学生有环保意识,但环保行为有待加强。
(6)部分学生具有一定的爱国情操,但缺乏爱国实际的行动。大多数高职学生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念,但有的对国家政治关注度不高,思想政治觉悟有待提高,国家安全观和国防意识也需要强化和提升。
2. 部分高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
(1)部分学生缺乏主人翁精神。有些高职毕业生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重视个人感受和个人利益;学习和工作“经常不在状态”;工作缺乏主动性,得过且过。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有的学生首先考虑个人利益。
(2)部分学生缺乏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一些高职毕业生团队意识和服务精神比较薄弱。不能认同和适应企业文化及自己在企业中的角色,对待同事、客户缺乏热情和礼貌,往往是被动地与其他员工合作;不能正确看待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只考虑“分内事”。
(3)部分学生缺乏长远规划。一些高职毕业生在制订职业发展规划方面与企业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短期目标,无系统规划,难以进行准确的职业定位,岗位适应期比较长。
(4)部分学生缺乏学习力、竞争力和胜任力。在学习上缺乏钻研精神,对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愿望不足。他们忽视竞争力的培养,缺乏根据企业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的意识和能力。他们胜任力比较缺乏,在竞争大潮中处于弱势。
二、部分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 部分高职在校生社会责任感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1)高职学生的人生观培养和发展不平衡,不少学生缺乏明确的人生目标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不同学生的成长环境和受教育环境不同,导致其人生观发展不同。二是家庭和学校在人生目标教育上不足,导致不少学生未能确立合适的人生目标。三是社会浮躁心理现象和急功近利的影响,导致他们重眼前,轻长远。
(2)对家庭的责任意识较强,对恋爱的责任意识较弱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是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学生的持续发展是以家庭为基本依托,家庭的幸福与他们关系最密切。高职学生爱情责任意识较弱的原因包括:一是个人对爱情的本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二是对大学期间进行男女交往没有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就进入了恋爱阶段;三是部分学生没有摆正恋爱在生活学习中的位置,把恋爱作为“练爱”来对待,视爱情为游戏。
(3)高职学生虽然具备一定的团队意识,但践行程度较低。高职学生独生子女居多,结成群体才能提高社会生存的安全度;此外,家庭、学校对学生团队意识教育具有一定效果,所以,他们形成了一定的团队意识。团队意识践行程度较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职学生个性比较强,喜欢追求人格独立和个人发展;二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已经日趋完善,社会流动性逐渐增强,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必然影响高职学生对团队的依赖。
(4)高职学生公德意识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待提升。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包括:一是当今社会环境日益复杂,价值观多元化,负能量经过当今信息化传播渠道的扩散对学生思想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学校和家庭对学生公德意识的培养,尤其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培养比较薄弱,重智育轻德育,忽视高职学生情商的培养。三是周围环境对正能量弘扬不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的不良风气对学生影响较大。学生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学生自身对法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二是社会遵纪守法的氛围不够浓厚,进而影响到高职学生良好法治意识的形成。
(5)高职学生具有环保意识,但欠缺具体行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一是当今高速经济发展给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环境污染的恶性案例不断出现,空气、水的质量引人担忧,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高职学生环保意识随之增强。二是自然环境破坏容易恢复难,环保行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见到成效,并且这种行动要见到实际成效还需要社会全体的共同努力,非个人的行动所能左右。因此,高职学生虽然具有环保意识,但在具体的环保行动上缺乏积极性。
(6)高职学生思想上已经具备一定的爱国主义意识,但是当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往往会把个人利益放在首要考虑地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高职学生爱国主义意识往往只停留在感性认识和理念性认识上,缺乏实际锻炼;二是个人利益受损具有切身的体会和感受,而国家利益相对距离比较远,不能感同身受;三是部分高职学生思想受极端个人主义影响,对国家和民族的共同利益缺乏正确认识。
2. 部分高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1)部分高职学生缺乏主人翁意识的主要原因。一些高职学生受社会负面行为的影响,认为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最看重员工的教育背景、职业技能,而企业招聘录用一些高校学生时,则将责任心放在首位,同时企业关注他们的工作激情、诚信度、进取心和创新能力。由此可见,高职生认为企业看重的素质与企业选拔人才时考核的因素存在错位现象,这是很多高职学生就业时不重视社会责任感的主观原因之一。
(2)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的主要原因。有些高职学生认为,工作的意义是实现自我价值。多数高职学生是独生子女,自我中心意识较强,在个人成长中缺乏为别人服务的意识,没有形成服务习惯;只求权利,少尽义务。在校园文化活动或是社会活动中,愿当主角,不愿当配角;不愿做重复性、服务性工作,把个人得失看得过重。即使参加集体活动,目的也往往是获得综合素质学分,真正为了集体荣誉的不多,毕业后他们把这种习惯带到了职场。
(3)部分高职学生缺乏长远规划的主要原因。高职学生不重视通过职业规划确立职业目标,职业定位不明确或不准确,因而学习没有动力,缺乏进取心,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造成缺乏学习力和竞争力。他们职业目标不清晰导致频繁跳槽。有些高职毕业生在择业时,只选择认为条件较好的单位,不从自身实际条件出发,不清楚自己的兴趣所在,不明晰自己适合做何种工作,仓促签约,最终不能做到“人职匹配”。另外,有些高职生适应能力和耐挫折能力较差,因此,就业心理不稳定,遇到一点点挫折,便以跳槽来改变现状。
(4)部分高职学生缺乏学习力、竞争力和胜任力的主要原因。高职院校不断扩招,学生入校录取分数偏低,文化基础相对较差,一些学生学习的目的性不明确。还有一些学生认为高职院校并不是他们最理想的选择,因此,他们入学后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自主学习意识。此外,高职学生的不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社会各种风气及网络环境的不良影响。
高职学生父母对子女普遍要求不高,直接影响了高职学生的进取心,也是高职生责任感趋于淡薄的原因之一。父母的教育观念与行为,对高职生责任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近年来,有的高职院校存在社会责任感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弱化的倾向,影响到高职学生的成长成才,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三、结束语
青年时期,是播种理想的黄金时期。“北京市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北京市高职在校生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进行调研发现,多数学生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但也有部分北京市高职在校学生和高职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存在一定问题,并分析了其成因,这为进一步研究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模式奠定了基础。
一个青年学生有没有社会责任感,有没有远大的理想、崇高的信念,决定着青年学生人生的意义与价值。因此,教师要以各种方式,引导学生将大部分时间投身于学习知识、社会活动,做有社会责任感的事情。要激励当代高职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用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信念点燃激情,激发才智,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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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阶段,我局领导班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寻计问策,为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打下了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一定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条主线,把全局干警、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十七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四对照、四查找”、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从个人和集体两方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了回头望,总结了成绩,查找出存在问题,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现将我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十七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__县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应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设立普法网站,加大网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法律六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
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要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建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减、免、缓收费,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减免收费年均20万元。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经济类公证业务,对符合我县县情的经济类公证项目,争取政府支持,为开展经济类公证奠定基础。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公证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证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积极开展律师“aaa
”信用等级评定、星级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级评定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
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和支部党日活动的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学历提升、网上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在人力、物力和经费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够,普法深度、广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务面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没有有效衔接;在法律服务方面,服务水平、质量不高,律师、公证员队伍的素质教育有待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覆盖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应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理论学习不深入。分析局领导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大家一致认为,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们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2、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做为评判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服务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质量不是很高。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科学知识和领导艺术的学习。在学习形式上,针对班子成员日常工作繁重的实际,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争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学习一次,每天个人自学。二要学以致用。要学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对理论、方法的简单了解上,要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要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学习要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改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评判
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公正高效权威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进而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提供目标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据。评价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但以下 4 点至关重要:
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一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确实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信任这一制度;二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节省,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选择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三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制度, 进而从感情、心理上认同、拥护、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司法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传统,体现少讼、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二是看是否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诉讼知识、举证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情况,并能正确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体现法治发展方向。司法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既有个性,又有共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从共性方面,就是必须体现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趋势。如当今世界各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木,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协与接近的正义;强调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强化司法服务,提倡人性化诉讼,体现亲民的司法形象;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体现和服务于政治;倡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倡导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等。对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认同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更好地体现。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命,一看是否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过司法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够真正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侧重于司法实践的反思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各级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现在的问题是,有成效、有进步,但不够理想。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许多责难、非议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较大的反差,付出与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原因, 但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少数法院搞利益驱动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司法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与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实践中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着差距,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甚至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一步到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三是有些法院为提高年度结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内部为提高执结率而推出的债权凭证制度以及中止执行算结案等做法,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问题;有的法院对调判关系定位不当,忽左忽右,为追求结案率而忽视调解轻率下判,为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久调不决,损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等。
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前些年,司法机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加强司法保障,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社会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等,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结果事与愿违。如前些年对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机关注重的是法官人员编制、职业保障等,而立法机关、社会关注的是对法官的规范管理。司法机关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内部搞得轰轰烈烈,但国家的定位是解决在工作机制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无限再审、维护裁判既判力的问题, 而国家的定位是如何解决申诉难问题。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有所发展。如果说以前的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
注重效果的话,那么当前机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了纠纷的实质解决及其效果。比如,强调中立地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法官释明权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
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一点与近年来行政机关推行的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如执行“两便”原则过程中侧重了方便法院审判,忽视了方便群众诉讼;基于分权与制衡为目标的三个分立,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各个部门内部精细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甚至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欠账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确实制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宣传力度大,落实力度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与国家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减负增收政策形成对比,给人以‘旧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在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上,客观的社会评价没有形成,而有关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执行率、服判息诉率的数据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为是自定标准、自己打分而缺乏说服力;公开审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敞开了法庭的门,并没有引进旁听的群众;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众对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误解到不信任。
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着紧跟大局不够紧密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 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领导则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立足自身推动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育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问题仅从司法机关内部难以有效地解决,有些问题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问题也可以说是转型期的司法所难以避免的。但解决这些问题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就司法机关而言,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正义的实际需求,研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要充分尊重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水平,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
自身建设的着力点要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司法机关要把自身建设的重点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 以与社会形成共识、产生共鸣。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阔的视野,真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积极打造回应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审理案件的要求来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审判工作的目标,也是审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办案方法的研究,总结推广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办案方法研究作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结合办案方法研究,自觉地培养符合职业特点的思维方式,善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规定、政治智慧、生活经验、社情民意融汇贯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加强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在注重其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保护其程序性权利。要处理好方便法院审理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关系,注重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认真落实各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注重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充分体谅当事人的难处,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诉讼氛围。对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从严,对待当事人要宽松一些,如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法定审限等。要对现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规定加以改进,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节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标制定落实、对外宣传上要实事求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各类工作制度,达不到的目标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对外宣传上要定准基调,弘扬理性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公正司法评价标准,有些事情要大力宣传,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说,缩小司法效果与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差距。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制度,如公开审判、案件审限、司法救助、程序简化、便民诉讼等, 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履行承诺,以真诚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机关能够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愿意接近、能够认可的 法律服务场所。
关键字:电力审计风险成因 危害规避 防范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审计监督已深入到经济的各个环节,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经济警察”,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近年我国也出现了不少的审计诉讼案件,如深圳“原野”事件,北京“中诚”事件及海南的“琼民源”事件,以及在证券市场中出现“银广厦”特大造假案,“三九医药”的虚假会计信息等事件,人们对个别的“经济警察”的讨伐声也时有所闻,审计已面临“诉讼爆炸”年代,所有这些都向整个审计行业,包括社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等敲响了警钟,审计风险不可避免地提到了议事日程。我们的电力行业内部各种审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的新阶段,如何降低审计风险,规避与防范电力行业内部各种审计审计风险成为现代审计人员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风险的种类与形成的原因
《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的不适当的审计意见的那种风险。在审计的实践中,根据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审计环境)形成的审计风险和内部因素形成的审计风险两种。
(一)电力行业外部因素(即审计环境因素)形成的审计风险主要有:
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导致的审计风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一切经济行为均要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电力行业内部审计方面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这一情况导致电力行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然辅以大量的职业判断去认定某一审计事项,而这些主观职业判断的准确性取决于电力行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经验,就会存在判断失误而产生审计风险的危险。例如:对某第三产业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有不少临商发票是雇用民工做土建工程的,而国家法律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现在又没明文规定某类工程中民工费占多大比例,这些临商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只能由审计人员靠经验去判断,一旦判断失误,就会产生审计风险。
2.审计客体的复杂化,经济业务内容的多样化、多元化,也给电力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电力行业内部审计风险。例如:对某一电力行业内部集团公司的审计,它既有集团公司与外面各单位的经济往来业务,又有相关联的下属各单位的各项关联业务,错综复杂,给审计带来一定难度,一旦取证不足,判断失误,就会形成审计风险。
3.被审计单位诚信度差,故意阻扰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有意提供一些不真实、不完整、虚假的经济信息资料,加上舞弊现象日益增多,手法越来越高明,使审计人员无法深入细致地审计,造成认定不全面、不客观,审计结论不真实而形成电力行业内部审计风险。例如:某一单位为了私设“小金库”,制造一些虚假的工程项目,列支一些并非真实的材料费与人工费支出来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对这一类虚假的信息资料的审计,一旦认定不准,形成审计结论失误就会存在审计风险。
4.电力行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受到本单位保护主义、小集团的干扰,不能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对违纪违规问题不让上报,或避重就轻,不能依法处理而形成审计风险。电力行业内审设在企业内部,“饭票”“党票”等在单位领导手中,个别单位的内审部门无法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有相当多的县级市的电力行业内部审计根本就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在政工部门或财务部门对于领导不让报的违纪行为,审计也只能避重就轻,使电力行业内部审计风险无法避免。
5.由于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安排审计任务繁重,工作量太大,情况复杂,难度大,要求高而又无法过细地深入调查研究,影响到审计的质量。特别是对电力行业内部单位领导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如果项目时间过短,应涉及到的审计领域却无暇顾及,容易因遗漏而产生内部审计风险。
6.现代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形成审计风险的原因。由于国际国内所普遍采用的现代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与审计风险的均衡,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法上也允许审计风险的存在。例如:为了降低审计成本,审计时采用抽样审计方法与分析性复核方法,必然导致审计结果存在一定的审计误差,形成电力行业内部审计风险。
(二)内部因素形成的审计风险主要有:
1.由于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取证不充分,证明力不强,而形成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因取证不足、过程不清、引用法律不当、审计资源利用不充分而妄自下审计结论,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加分析地套用被审计单位的自我陈述、自我检查、自我报告、年终工作总结等,未加复检、分析、判断就引用,直接作为审计证据,从而造成审计结论错误而形成审计风险。
2.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审计规范,没有按审计程序来开展审计工作而造成判断失误,形成审计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审计方案不周全、组织实施不衔接,使审计内容遗漏,或由于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些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大的项目选择样本量过小,或只有样本数量,不求样本质量,对一些异常的事项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审计深度不够而形成的审计检查型风险。
3.由于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高,作为审计实施的主体,经验与能力有限也会形成审计风险。专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例如:在某一项目的审计中,由于对被审计单位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认识不深,专业技能不强,对复杂问题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形成错误的审计结论而存在审计风险。
4.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不强,从而形成控制型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才能更好地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否则,审计风险会趁虚而入,影响审计质量。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如遇有一些错综复杂的业务,发现有异乎寻常的现象,要一查到底,不能毫无责任心地放弃不理,或毫无风险意识,懒得加以分析判断,造成审计失误。
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多种多样。要控制审计风险,不但要对已发生的审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限制,更主要的是如何去避免、消除、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风险未发生之前就进行规避与防范。
二、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
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之分,内部因素是主动的,外部因素是被动的。要规避与防范这些审计风险,就必须关注对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引导、改造和转化,使其成为防范与规避审计风险的积极因素。
(一)外部因素形成的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
1.对由于国家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及滞后而形成的审计风险。除了国家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外,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对一些复杂而又无法可依的事项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并进行取证,作出科学的判断,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以避免审计风险。例如:对某工程项目审计中,对出现的民工费等临商发票,作为外审部门可以到施工单位进行取证,以判断发票的真实性;内审部门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分析,分析本工程的各项成本及工程量的关系,判断民工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这样才能避免审计风险,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
2.对于由于审计客体的复杂化,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多元化等原因,而使审计难度增加,可能造成的审计风险,也要从主观因素上寻找突破口。在审计的前期阶段,就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与研究,对各所属单位与外界之间及各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类型业务进行分析,论证要足够,判断要准确,论据要充分,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3.被审计单位干扰审计工作,诚信度差,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加之舞弊现象日益增多,手法日趋隐蔽,要规避与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审计风险,就一定要建立“双向承诺制”。明确法律责任。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可靠。尤其对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坏帐、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失、帐外费用或其他一切经济资料必须合法、合理、真实、完整,谁违反承诺谁负责任,分清责任以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
4.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小集团干扰,对审查出的问题不让上报或强硬要求避重就轻的,应对审计项目全过程、全方位进行质量控制,应建立与完善审计项目负责制、审计业务复检制、审计质量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哪一环节哪一位负责人不让报出审计结果或要求避重就轻的,就由哪一环节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签名,分清责任,避免审计风险。
5.对于由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安排审计项目过多,工作量大,难度深,要求过高,无法过细地审计而产生的审计风险。应对有关审计项目进行分类,注意抓住重点,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审计资源,在进行审计时环环紧扣,抓好审计计划控制、审计作业控制,审计取证控制、审计报告的控制等工作。在充分权衡审计成本与效益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以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
6.对于由于国际及国内普遍采用抽样审计方法以节约审计成本,使成本与风险均衡而形成审计风险,这些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应在尽可能范围内减少风险,如:可以任用一些知识面广、经验丰富、判断能力强的审计人员负责审计项目,既节省审计成本,又提高审计质量,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
(二)内部因素引起的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
1.对于因为审计人员取证不足,证明力不强而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产生的审计风险,应加强对审计取证的控制。取证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审计结论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鉴证、分析、综合审计证据的过程。审计质量的好坏,结论的可靠与否,取决了审计论证的数量与质量。取证时应在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基础上突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充分性,以达到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
2.由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按照审计规范、审计程序进行工作而形成的审计风险,应从主观上抓起,要求审计人员抓好自身建设,多学习理论知识及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对整个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层层过关,环环紧扣,提高审计质量,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
3.由于审计主体――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复杂的经济环境审计,对难度大的经济事项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与判断,而造成的审计风险,就要求审计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与文化,以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部门应配备一些高质素的专业人才,并定期地对原有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后续教育,以增加知识面,提高审计质量,达到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
4.对于由于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审计风险意识淡薄而引起的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则应从职业道德及风险意识教育着手。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是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核心。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有效地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只有全体审计人员有强烈的控制风险的欲望,搞好审计人员自身的建设,做到“五个不能:本职工作不能在我手里出现差错,领导交办的事情不能在我手里延误,办理的文件不能在我这里出现积压,基层来办事的同志不能在我这里受到冷落,公司的形象不能因我受到损害。” 审计风险才能成为可控风险,才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 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方法多样化
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以上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形成的审计风险逐一剖析其规避与防范的方法外,还可以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具体运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达到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
1、是运用PDCA循环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PDCA循环法是质量管理中的一种科学有效的方法,它将质量控制分为四个阶段: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理。这四个阶段不断地循环往复。在审计工作中我们可以运用此法将制定审计计划、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取证,形成审计结论等整个审计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增加审计深度,在循环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抓好审计质量,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
2、是借助现代化办公手段降低审计风险。现代企业计算机技术应用已很普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财务等部门的网络系统留存审计接口,借助网络技术对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监督,随时掌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既省时又科学,可以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达到规避与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也可以将有关单位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输入计算机中,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重点审计的对象及内容,获取各个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审计。以后要运用审计软件,逐步实行联网审计,做到“即时审计”,“网上审计”,既提高效率又减少人为的失误,以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
多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面临联动机制难建立、查控效率难提高、执法环境难改善、激励机制难到位的突出问题,具体而言:
一是缺乏查人找物的信息共享平台。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核心难题,也是制约执行效率的关键所在。执行财产的“查控划”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公安、住建、国土、工商、房管、交通等部门必须有效建立起联动机制,以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法院、公安两部门通过政法机关工程专线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安全快捷的传输失信被执行人等案件信息,实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车辆、住宿、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人及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当前,在上级政法专线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在地市级公安现有网络技术支持下,与法院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二是法官人身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一些当事人经常为一己之私,打着申冤投诉旗号,向党政机关、上级法院、新闻媒体等递状子、发帖子,甚至颠倒黑白、造谣中伤,肆意诋毁法院、法官形象。从舆情监测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通过天涯论坛、新浪微博等平台的涉及法官的负面帖子,主要是一些受到过法院拘传等强制制裁的被执行人的泄愤帖,发帖人言辞激烈,点名道姓,侮辱法官个人品行、贬损法官人格。由于相关惩戒、遏制机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院一般只能冷处理,亟须党委宣传部、公安网监等部门加强对涉及法院舆情的管控,协助消除影响,维护司法尊严。
三是执行救助资金预算金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中,有一部分是社会弱势群体,依靠执行结果无法保障自身利益,申请执行人如遇到人身受刑事伤害无法劳动、没有生活来源的,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没有保险,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形等,若无适当措施予以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将没有保障,甚至会造成申请人因绝望走上不归路或引发严重的负面社会舆情。当前,司法救助机制虽已建立,但救助力度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四是有关“执行不能”的社会宣传不够。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即应百分百实现的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未能有充分了解,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由于社会大众较少参与诉讼,更是很少接触、了解执行工作,有关“执行不能”(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即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条件和能力)、执行法律的规定并不被群众广泛知晓。应当加强宣传,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让群众认识到司法保护的不仅仅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维护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减少拒不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从而有效化解执行工作中爆发的各类矛盾。
五是协助执行机制尚不健全。执行难是社会问题,执行效率低下无论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当前,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基层组织参与化解执行矛盾积极性较低、配合强制迁让等工作异常消极、提供执行线索等帮助相当匮乏,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效率低下、措施不实、主动帮助排除障碍意识不强,法院打击规避执行行为遭遇掣肘较多等多方面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考核机制,集合全社会的力量,用综合治理的办法解决难题,努力创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司法环境。
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二
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扬真抓实干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抓工作、抓落实的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出成效。结合全县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就工作不
落实的原因及执行力的提升,谈谈一孔之见。
一、抓落实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干部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不善抓落实、不会抓落实、不愿抓落实,抓而不实、抓而不紧、抓而不细的现象。一些干部在工作中蜻蜓点水、敷衍塞责;有的心浮气躁、华而不实;有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有的避重就轻,互相推诿,导致“好事大家都要管、难事谁也不愿管”的现象。特别是个别部门、单位纪律松散,脱岗旷岗,不负责任,甚至行政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已经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可以说,因为不落实、落实不到位而恶化发展环境,错失发展机遇、耽误工作进度、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不稳定因素的问题是我们当前亟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影响各项工作落实的原因分析
从根本上讲,工作不落实、工作效果不佳就是执行力不高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
1、因为主观原因而不落实。主要表现为思想上不重视,责任心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必然导致效率低下、落实缓慢、工作质量不高。譬如,在维稳、综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心不强,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查处理,小问题拖出了大毛病,小纠纷成了大隐患,一直拖到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才去解决处理。
2、因为工作作风不良而不落实。个别机关工作人员态度傲慢、蛮横、喜欢摆花架子,又不深入基层和群众,该做好的工作没有做好。工作中存在好人主义,怕得罪人,怕引火烧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该管的不管,该配合的不配合,该落实的不落实。
3、因为方式方法不佳而不落实。方式、方法既是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取得成功的利器,也是衡量广大公务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我们有些干部工作方式方法总是一劳永逸,把惯用的一套老方法作为“通灵法典”,不与时俱进,不懂得创新,因循守旧,结果适得其反。
4、因为能力素质不高而不落实。细节决定成败,精准的细节来自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有些干部“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来”,不屑过问,不感兴趣,贻误事业。个别机关人员业务不熟悉,工作方法不科学,起草文稿漏洞百出,安排事务前后矛盾,返工、窝工现象严重。
5、因为压力过大而不落实。农村工作责任重,任务多,压力大,而乡镇严重缺编,一人多岗,“上面千条线,下面一线穿”,上级对乡镇干部工作要求高,群众期望值也高,而农民思想意识不高,对乡镇干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尊重的有之,为应付上级名目繁多的考核检查与乡镇日常工作,加班加点、节假日不休息是常事,导致乡镇干部身心疲乏,力不从心,工作热情低,缺乏冲劲,得过且过,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
6、因为经济待遇不能保障、政治前途渺茫影响工作落实。乡镇干部普遍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精神娱乐项目少,养家糊口压力大,无可奈何难以专心扑在工作上,再加之现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提拔交流的力度在放缓,造成干部积极性受挫,不思进取,一部分出勤不出力,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7、因为工作受阻而不落实。有些工作不落实,也不完全是干部的主观原因,往往是工作中遇到了阻力,加之落实者责任心欠缺的共同作用,而导致许多工作搁浅。诸如在一些重大项目、重大工作、重大工程的实施中,因为舆论宣传不够,群众观念不改变、环境不优,资金受阻,方法措施不当,在涉及基层部门和群众利益面前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如居民拆迁等,客观上确实有很大难度。
8、因为程序繁琐、腐败干扰而不落实。办事设置一定的程序是必须的,是保证决策科学、源头预防腐败的可靠保证,必须推行程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既要按程序办事,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有时要敢于打破常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绝不能容忍那些教条地恪守程序而耽误工作的人和事。有的人在工作意放慢进度,制造获利机会;有的人不得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个别人甚至索拿卡要,对于这些人我们应当清理出党政机关。
9、因为凭借借口而不落实。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因素,成为某些公务员工作不能落实或落实效果不佳的借口,使他们暂时逃避了困难和责任,获得了些许心灵的慰藉,但是正是因为种种借口的存在,付出的代价无比高昂,给社会和事业带来的危害无法估量。作为公务员,应该像《送给加西亚的信》中的送信人安德鲁·罗文,接受到上级命令,就要无条件服从,不讲任何理由,不寻任何借口,克服任何艰难困苦,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这体现的是一种完美的执行力、强大的落实力,一种服从、诚实的态度,一种负责、敬业的精神,这是每个公务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倡导学习的品质。
10、因为体制不顺、部门不配合而不落实。现在,很多工作的落实涉及到多领导、多部门、多层面。然而,个别领导干部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不愿当配角,或不会当配角,甚至敷衍了事,将工作任务生硬割裂开来。同时,部门分工不明、职能不清、沟通不够、关系不融洽等问题存在,造成领导不合作,行政机关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或者一个部门的工作开展有损另一个部门的利益,或者过于强调本部门的利益而争权夺利,致使工作处处掣肘,执行力低下,难以落实到位。
11、因为缺乏完善的机制而不落实。缺乏完善的制度和办法,致使工作落实和效果提升缺乏制度保障。这是执行力和落实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缺少标准化流程。从接受任务到开展工作到完成任务,每一步如何做,什么时候完成,没有可操作性规定,过于依赖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二是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任务交办后对进展情况缺乏监督办法和制度,谁负责监督、怎么样监督都没有明确规定。三是缺少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执行情况没有及时的统计和评价,任务完成情况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不紧密,工作完成快慢一个样,干得好坏一个样,造成执行力和落实力下降。
三、提高执行力是抓好落实的关键
所谓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我们通常所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就是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方针意图。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人,做好工作的前提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提高执行力是抓好落实的关键。
一是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目标管
理责任制,将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科学明确地分别落实到每个岗位,使每项工作任务、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具体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无缝责任链条。特别是对重大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建立健全重点工作项目专责制,实行专人挂钩负责,全程跟踪督促协调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工程进度等落实情况,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限时办结,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要求高标准完成。
二是实行严格的监督制。督导检查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只安排不督促,只布置不检查,再好的决策也会落空,要建立严格的督办机制,县纪委要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工作及群众反映意见强烈的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启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团对重点工程、单位部门进行督查评议;积极推行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法律监督,重点查处一批胆大妄为、顶风违纪的重大典型案件。绥宁报、电视台要加大力度对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全程跟踪报道,帮助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及时通报和处理。对典型的普遍性的问题要集中整治,切实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真正体现督查的严肃性。
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提高执行力,不仅要从履责入手,更靠问责落实,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有责不负、失责不纠等突出问题。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既要追究因失职失误而有过的公务员责任,又要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无为”问题,对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推行“问效、问绩、问责”模式,要大胆运用撤、免、停、调、罚等手段,采取明查暗访、公开曝光、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严肃处理少数党员干部不执行、不落实的行为。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实行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公开道歉或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使广大干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文秘站:]迫感,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现在,许多工作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导和多个部门,如果没有有效真诚的合作,是难以落实下去的。针对部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的合作共事是当务之急。为此,应建立部门牵头负责制、部门配合责任制、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各部门以大局观念为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聚精会神抓经济,齐心协力谋发展,绝不能让工作受到影响。
五是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要把提高执行力和干部使用紧密挂钩,真正把那些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选,真正让善于推动发展、执行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上去。对缺乏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作风不实的干部,坚决进行调整。在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民生改善、安全生产、稳定等中心工作中,善于考察识别干部,善于发现真正英雄,把那些作风好、执行力强、善于打胜仗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体现县委“火线练兵、赛场选将”的用人导向,形成领导干部在一线指挥、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作风在一线转变的良好氛围。
六是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建立干部执行力档案,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要把责任追究、干部使用导向、经济利益、舆论监督“四挂钩”情况记入档案。在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届中考核中把领导干部的执行力作为民主测评和座谈了解的重要内容,了解掌握群众对干部执行力的满意度,把民调结果通报,实行奖优罚劣,并作为提拔使用依据。强化制度约束,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查摆党员干部在执行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制定有力措施,努力争创一流业绩,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形成提升执行力的良好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三
领导干部在抓紧落实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重利轻义,不愿抓落实。有些领导干部嘴上讲落实,思路也清晰得很,但一接触实际就容易糊涂,不知从何下手;还有的领导干部一事当前先打小算盘,看看对自己或小团体有无利益,以此作为权衡行动的筹码,倘若尝不到甜头,得不到一点好处,便认为工作抓得再实也是白干。一旦被实惠之“实”迷了心窍,则落实必打折扣,弄虚作假,敷衍塞责之类的事也就应运而生了。
(2)畏首畏尾,不敢抓落实。有些领导干部怕吃苦受累,他们当惯了和平官,图省力,求舒适,怕付出。抓落实的过程就是解决矛盾的过程,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不下苦功夫精雕细琢,不脱皮掉肉,轻轻松松,谈何抓落实?有些领导干部怕得罪人。随着改革的推进、利益的调整,深层次矛盾日益渐显。面对分歧和阻碍,有些领导同志患得患失,奉行好人主义,不敢动真碰硬,搞一团和气,见难题就退,遇矛盾就避,绕来躲去,议来扯去,推来拖去,计划自然落空,好事当然难成。
[关键词] 大学生 权利 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着装、佩饰、食品、娱乐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超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 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1 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1.1 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1.1.2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相对而言的,这种对应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务履行要求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权利义务的界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界限就会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公民也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当被要求超过法定界限履行义务时则有权利拒绝。除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性外,每一公民实现权利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义务的实现结果与公民的个体条件具有相对性。
1.1.3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平等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含义是:每一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权利也都有义务;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的适用;法律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均衡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均衡是一个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过程。
1.2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权,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等。第四,自由,是指大学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六,大学生的财产权。
二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学习任务的主要途径。第二,获得学金权,是指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大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这项权利能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而不致使他们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获得学金权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四,申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也相应地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受教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校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而制定的校规校纪,虽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对大学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大学生都负有遵守本校校规校纪的义务。
2 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存在的偏差
2.1 偏差的表现
应该说,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面对自身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仍有不少大学生在对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
2.1.1 大学生权利“觉醒”,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在权利觉醒的时代,就大学生来说,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简单地以学生违反校规而随便予以开除;大学生有自由选择是否住校的权利,学校不能以方便集中管理为由禁止学生到校外租房;大学生有达到婚龄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学校不能以结婚妨碍他人和影响学业为由禁止在校学生结婚等等。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的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是大学生正当权利的回归。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大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对现有法定权益扩大化。有些大学生以自己为中心调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非份”要求和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即便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2.1.2 大学生义务“休眠”,应有的义务观没有树立。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权利“越位”的同时,又存在义务和责任的“缺位”。不少大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在校生意外伤害案件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的。一大学生不仅认为父母应该承担其读书期间的费用,而且对拿父母的钱高消费一点不心疼,没有形成应有的自立和责任意识。
2.2 偏差产生的原因
造成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偏差,由以下原因造成:
2.2.1 教育模式上的问题导致大学生未能将义务内化于心。从法理角度看,讲法律就是讲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又是通过一个个行为模式(法律条文)来具体体现的,因而学法律就容易导致只学法律条文。这种“行为模式”教育,由于忽视了“意识”,没有把国家、法律、个人的关系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弄清领会的东西来灌输、强化于学生的思想中,从而使学生在自己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认识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学生在接受认识法律的过程中,其行为就总是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2.2.2 家长权利义务观的错位导致大学生只单纯注重自身权利。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从小把自己的孩子视为家庭的重点照顾对象,对自己子女往往是有求必应。尤其是在子女考上大学以后,宁可自己在家省吃俭用,也不能在外“苦”了孩子。为了孩子,家长放弃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全方位替孩子尽义务,长此以往孩子把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错位的权利义务观导致他们上大学之后仍一味地将自己视作权利主体,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
3 加强大学生正确权利义务观教育
大学生应是典型的“四有”人才。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既是青年学生整体素质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人才固有的要求。为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3.1 依托法律课教学,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正确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健康理性的权益和责任意识
当前,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多、自我意识强,主人翁意识较弱、责任感不强。面对这种实际,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必须放在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的培养上。为此,必须改变法律课教学的模式,不能简单地讲述法律条文,而应注重在教育中关于“为什么”的释疑,帮助克服行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 要尽可能把行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剖析“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定的、应有的权利义务”,并由此正确把握它们在法律上的关系,使“感觉”深化为“理解”,进而内化为自觉的行为。
3.2 创新高校管理体制,促进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合理转型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不断创新。当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高校必须更新理念,构建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大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同时,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要实现程序正义,并疏通大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实施学生权利救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学校要依法严格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不能过于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漠视学生的权利,也不能过分强调学生的权利,放弃对学生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3.3 转变家庭教育的方式,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
高校不是保险箱,不是高级“保姆”,大学学习生活只是个人成长的一个阶段,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良性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一个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其中,家庭是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对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家长,在孩子成长的早期必须有意识地向其灌输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孩子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感,而不能简单地将孩子作为享受权利的主体,使其只会索取,而不会给予。
正确权利义务观的形成是一个认识和行为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作用,让大学生深刻理解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宗旨和内容,才能不断强化其权利义务观,使各种法律规定得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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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资本 公共服务 障碍 市场准入
我国的公共服务长期处于政府独家提供的垄断状态,国有垄断格局因阻碍有效竞争而带来低效率、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不到民众的期望,以及国家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随着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深入,公共提供的低效率使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成为必然。因此,如何激活民间资本,使其充分服务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障碍的成因分析
我国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是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产物,是东方传统与世界经济文明接轨的产物,是国家力量与市场经济主体自然发展至一定程度的产物。因此,有其特殊原因。
1.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准入障碍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领域仍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或者国有资本拥有者掌有充分信息,民间资本则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交易一方。由于转型期中国社会公信力的极大损害和社会信用体制的缺失,民间资本在进入自己不熟悉的市场时,常常会因此蒙受损失,长此以往,即便是政府明令放开的市场,民间资本也无心经营,更妄论未解禁的市场。如此,则不仅造成了社会心理意识方面的准入障碍,更加剧了体制环境的准入障碍。信息不对称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另一影响在于程序准入。我国的市场准入程序颇为复杂,除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各个具体行政部门另有规则,在程序准入中,国有资本因为与行政部门同属国家而有天然优势,对于外来资本,国家则有明确而简化的准入手续,只有民间资本要独自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款和各层人事关系,为获取程序准入方面的信息往往增加大量的交易成本。
2.二元经济传统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抑制性
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有着深厚的二元经济传统。在这一典型经济结构的形成过程中,中国的民间资本始终未能占据主导地位,反而是外来资本和买办资本支撑着中国近代的工业化。从某种角度讲,当前的经济环境与当时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如何改变民族资本在外来资本和国家资本夹缝中的弱势地位,仍然值得深思。中国二元经济的产生,伴随着浓重的封建色彩,却又排斥民族资本的发展。由于长期处于被压制状态,民间资本有着诸多先天不足的缺陷。此外,由于社会中长期存在着“传统”和“现代”两个发展水平迥异的部门,滋生于“传统”部门的民间资本在进入“现代”部门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意识形态、技术水平,以及市场准入手续办理过程中个别人的“寻租”行为等方面的阻碍,民间资本要顺利地进入政府主导型的市场,不得不付出更大努力。
3.垄断是阻碍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原因
从表面上看,目前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已没有明显的障碍,但是一些垄断部门或垄断集团,从部门利益出发阻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领域的现象也是严重存在的。如这些部门和集团在项目审批、资金优惠政策选择、项目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项目投运后的维护等,都向系统直属企业倾斜。尤其是自然垄断行业,不仅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就是非本行业的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市场准入的限制和行业的垄断,加至有关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民营企业的投资与发展空间。
4.民众对国企的惯性偏好也是造成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障碍的原因
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制度,使其经营行为并不像民营企业那样具有十分突出而惟一的商业性目标,给人们的感觉不像民营企业那样“惟利是图”。同时,由于体制的原因,人们事实上已经将国有企业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在民众的心目中,国有企业以国家为背景,经营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不会轻易破产倒闭。因此,在民众的心目中,国有企业较之民营企业具有更好的信誉,尤其是在经济落后,民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信誉低,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还没有建立健全的西部地区,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政府投资退出,改由民营资本来替代提供相应的商品和劳务,人们自然会担心他们的交易安全和利益保障。当一个地区没有形成广泛接纳和认可民营企业的社会氛围时,民营资本进入并在其中经营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二、排除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障碍的对策
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进入的种种优势,并将一些弊端弱化,乃至最终加以克服。
1.放宽行政约束,为民间资本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资本要公开、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离不开政策的引导、支持和调节。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开放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从事生产经营;凡是外资经营的领域,都应向民间投资开放。为此,应当积极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都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2.解除金融财政约束,促进金融财政与民间资本的结合
一是政府可直接出资注入某一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要加强国债投资与民间投资的融合,鼓励民间资本采取联合、联营、入股等方式进入国债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二是为部分民间资本提供贴息,以较小的代价调动数额巨大的闲置资金,提高民间投资的收益率;三是对于一些风险高的行业,财政可出资组建担保基金,为民间资本介入这些行业提供有限担保或全部担保,以分担风险;四是建立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大力扶持民营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利用直接融资手段,进一步壮大民间资本实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并在运作中以支持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最后,还应当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民营风险投资基金,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股权交易行为。
3.消除社会环境约束,创造基本的体制环境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核心应是缩小政府直接投资范围,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实业的领域限制。国家应对投资领域进行分类界定,比如,可以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按有无收益来确定其经营属性,并分类为非经营性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再根据项目的经营属性、类别及等级等来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利益归属等。其中,经营性项目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把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一体化地交给投资方自行决策,风险和权益分别由投资方承担和享有。这意味着,除了国家政策、法规限制开放的少数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领域,今后,所有经营性领域将逐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尤其是如水务、公交、燃气、供电、环保、收费公路、供水、供气、供热、轨道交通,以及文教卫生体育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等,各种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兴建。
除此之外还应当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一是加强投资硬环境建设,花大力气改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二是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投资有关的土地、户籍、就业、税收等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着力建设信息咨询、市场中介等服务机构;四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强化社会信用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4.健全民营企业信用体系
这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的透明度,提高其信用水准;完外部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积极发展民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使企业树立起讲信用的观念;成立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提高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
5.强化民间投资监督机制,培养成熟的民间投资主体
民间投资主体的自身素质与民营企业的成败紧密相关,为了提高民营企业的自身素质,必须提高现有投资主体的素质,并且积极培养潜在的投资者,才能使民营经济获得快速、健康的发展。
首先,应立足于提高现有投资主体的自身素质。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业主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差,有的业主还抛弃行业道德,偷工减料,制假售假。在这种状况下,所制售的商品难以满足消费要求已经提高的消费者的需要,投资就难以进一步扩大。因此政府要严格法治,令违法乱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可对现有私营业主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为了解决目前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不经济、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场过度竞争,以及环境污染和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政府应该把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列入长期发展计划,通过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定期指导性条例,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趋势,以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使其在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竞争中得到稳定发展。
其次,积极培育潜在的投资者。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过多褒扬安分守己、淡泊名利、安贫乐道等道德操守,不鼓励甚至反对勇敢应对风险、合理追求个体利益的社会行为。因此,学校要在德育教育中,纠正这一偏差,把风险精神作为勇敢的应有之意加以褒扬和培养。从目前我国民间投资的地区分布,也可以看出风险意识对民间投资的作用。民间投资在东部地区比较集中,而中西部相对较少,出现这种局面,不仅仅是东部条件好,还因为东部地区人们具有较强的风险投资意识,而西部有太过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包袱,反而束缚了人们的头脑。虽然单一的公有制局面在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但作为观念形态的公众意识的进化在社会快速转型期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以来,国民风险意识不强,敢于履险、追求成功的能力差的情况尚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尤其是我国现有的劳动用工制度不统一,事业单位工作较稳定,而企业员工则随时面临下岗的危险。这种“双轨”制使得大量高素质的人才在求稳心理的作用下集中在政府、国企、事业和高校等单位而不愿去冒风险投资创业。机会的丧失,不仅是个人的遗憾,而且是社会的悲剧和人力资本的极大浪费。因而,笔者认为教育部门要注意培养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此外,还应该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以及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总之,克服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障碍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随着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民间资本将会在公共产品提供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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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产业;规模效益;风险防控;物流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 3198.2016.22.024
SYH药业集团物流业务与国药集团、哈药集团这些从事物流业较早的集团相比,起步较晚。经过近几年的砥砺前行,奋勇拼搏,集团的物流业务由小到大,逐步发展,现已达到年营业收入90多亿元,创利1000多万元的规模,成为SYH药业的一个重要业务板块,为SYH药业做大做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1 SYH药业集团物流发展基本情况
1.1 板块介绍
目前SYH药业集团从事物流业务的有四家公司,分别是SYH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分公司、SYH药业集团(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YH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及SYH药业国际医药有限公司。前两家公司以综合物流为主,主要经营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焦炭等产品。后两家公司受与GYKG集团同业竞争的限制,主要依托SYH药业的供应链开展医药化工物流。
SYH药业集团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公司的前身是SYH药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综合物流业务板块和SYH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公司的供应链物流业务。SYH药业集团物流分公司承接SYH药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高效率优势、资金优势和信誉优势,原股份公司物资供销公司的客户资源优势、信息优势以及由应付账款多而自然形成的资金风险管控优势,组成了精干的团队,现处于快速发展时期。2015年度物流分公司营业收入2.81亿元,利润总额507.5万元;2016年1-5月物流分公司营业收入4.23亿元,利润总额为69.23万元。
SYH药业集团(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在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公司后续投入流动资金7000万元。目前,天津公司每月拥有600份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津公司主要经营钢铁、焦炭、有色金属、化工等品种,2015年度,天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6.348亿元,毛利174万元;2016年1-5月份天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9.83亿元,毛利849.45万元。
SYH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物资供销公司”)于2012年11月正式成立,负责SYH药业集团及股份各子分公司大宗物料的采购以及物资超市品种的采购、销售,并开展外采外销工作;同时对集团和股份各子分公司采购、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物资供销公司下设物资计划部、物资采购部、信息部、物流部、物资超市部、财务部和综合部七个部门。2015年度物资供销公司营业收入17.69亿元,利润总额603万元;2016年1-5月物资供销公司营业收入6.04亿元,利润总额350万元。
SYH药业国际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YH药业国际”)成立于2000年9月,是SYH药业履行进出口职能的子公司,是国内最专注于制剂药品国际市场开发的公司之一。公司致力于建设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平台,业务涵盖国际医药贸易、国内医药商业、医疗机构服务三大板块,建立了完整的分销体系,覆盖七大重点出口区域及国内市场。主要经营范围:化学制剂及原料药、抗生素、中成药、生化制品、、蛋白同化制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批发;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药托管及资产重组、物流配送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015年度SYH药业国际营业收入15.14亿元,利润总额100万元;2016年1-5月SYH药业国际营业收入36.63亿元。
1.2 当前物流指标
SYH药业集团2012-2016年5月实现销售收入362亿元,主营业务再创历史新高。其中国际物流实现销售收入17.4亿元,国内物流实现销售收入344.6亿元。截至2016年5月底SYH药业集团从事物流业务人员有187人,资产总额93144.59万元,资产负债率85.7%。
2 物流业务生产经营情况
SYH药业集团物流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物流和国内物流两个部分,国际物流以药品出口为主,国内物流主要以医药化工物流和综合物流为主。
2012-2014年,SYH药业集团物流业务迅速扩张,2014年物流收入达到108亿元。2015-2016年,由于物流相关行业产能过剩、金融信贷收紧、低毛利物流业务受上市公司规定所限、业务风险增加等原因,营业收入相比2014年有所下降。
3 SYH药业集团物流产业发展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3.1 战略层面
3.1.1 规划先行、目标引领
SYH药业集团紧紧围绕国家及省市物流产业相关政策,及时制定了“十二五”、“十三五”物流规划,将物流产业作为集团业务的支撑性产业加以发展。
3.1.2 战略合作、加快发展
SYH药业集团依托GYKG世界五百强的优势地位以及制药行业的龙头地位的层面优势,积极拓展物流合作项目,先后与国内外优势物流企业开展了物流项目合作,有力推动了物流产业发展。
3.1.3 加强市场渠道建设,打造供应链物流体系
SYH药业集团依靠自身医药化工的集采优势,上联厂商、下拓客户,紧盯医药化工市场行情波动,通过战略采购、代采代销、包销总代等方式组建供应链体系,实现互利共赢。
3.1.4 建章立制、严控风险
为有效规避物流业务风险、实现物流业务高效发展,集团先后出台了《物流业务管理办法》、《物流合作伙伴选控管理办法》等制度,在物流业务实施中,各级人员严格遵照制度办事、有效规避物流风险。
3.2 战术层面
SYH药业集团在“十三五”物流规划中提出,物流产值要达到200亿,其中综合物流实现100亿元,医药物流实现100亿元。目前,SYH药业集团形成了两大物流业务板块,即国际物流板块、国内物流板块,“十三五”期间,SYH药业集团将完善相关板块构建,拓展板块辐射范围。
3.2.1 国际物流板块
SYH药业集团践行“走出去”策略,鼓励业务人员多下市场,在国外一些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紧紧依托政府,开展援外项目,2015年取得援外业务资质,并取得3000万元收入;SYH药业集团抓住新园区建设的有利契机,大力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和产品的国际注册;SYH药业集团投资20亿元建立SYH药业新工业园区,建成世界最大的头孢水针生产基地,系统推进仿制药的国际法规市场开发,聚焦欧美高端市场,提升物流业务水平。
3.2.2 国内物流板块
SYH药业集团国内物流准确剖析一系列大宗商品供应链,不断整合上下游客户资源、信息资源,逐步搭建商务平台,从而介入到市场渠道中,努力控制供应链中采购、生产、仓储、运输、销售、金融等环节的某一或部分环节。同时,对国内物流板块进行了整合重组,改变以前的管理分散、资源浪费等现状。现如今,企业开展了医药化工供应链业务、综合物流业务两种物流业务模式,经营品种主要有:钢铁、焦炭、有色金属、化工树脂、粮食类等。
3.3 成效
3.3.1 规模效益
SYH药业物流业务经过近几年的砥砺前行,奋勇拼搏,由小到大,逐步发展,2012-2016年5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62亿元,主营业务已达到年营业收入90多亿元,创利1000多万元的规模,成为SYH药业的一个重要业务板块,逐渐形成规模优势。
3.3.2 逐步完善的制度体系
为有效规避物流业务风险、实现物流业务高效发展,集团先后出台了《物流业务管理办法》、《物流合作伙伴选控管理办法》等,逐步完善物流业务规章制度,从制度体系层面做好规避物流风险。
3.3.3 人才培养
SYH药业集团注重对物流人员的培训与教育,组织与优秀物流企业开展交流会,通过几年的物流业务经验,培养了一批物流方面的人才。
3.3.4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物流模式单一,质量效益不高。
SYH药业集团物流业务,起步较晚,虽经过几年的努力发展,但是物流模式还较为单一,主要还是物流商贸业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提高。
(2)资金紧张,投入不足。
随着国家对物流行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加大了对物流发展业务的监管力度。SYH药业集团的资金成本也在逐年增长,客户压低价格,延长账期现象比较普遍,物流资金链趋紧,经营风险上升,对于物流业务的资金后续投入还较为有限。
(3)物流资源缺乏。
大力发展物流业务,需要专门的物流设备及快捷的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SYH药业集团现今资金紧张,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有限,影响和制约了物流业务的发展。
(4)税务风险。
目前,经济环境不断恶化,SYH药业物流业务涉及的相关行业受到较大冲击,部分合作伙伴企业出现停产或破产现象,SYH药业集团物流收入减少,利润降低,对于较高的税费负担较大,存在税务风险。
(5)小而散、未形成规模优势、对供应链掌控能力不强。
SYH药业集团现主要从事物流业务的有四家公司,物流资源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管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集团在物流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不足,现有物流产业以贸易为主,缺乏运输、仓储、成套信息系统的支撑,后续发展不足。上述情况,导致物流发展难以形成资金、业务规模、物流资源的有效合力,缺乏对供应链掌控能力。
4 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4.1 面临的主要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它是客观存在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但企业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首先就是要认识风险,分析风险,预判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我们在剖析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后,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律风险、合同风险、资金风险、税务风险、人员风险、市场竞争风险。
4.2 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情况
为规范物流业务发展、理顺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防范物流业务中的风险、确保集团物流运营资金的安全、审慎选择并妥善维系物流业务合作伙伴,SYH药业集团制定了严格的物流管理制度,在事前防控、事中控制和事后应急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4.2.1 组织构架建设
SYH药业集团成立了风控部门,对每一种物流业务模式出台针对性管控办法,从资信评估、协议签订、责任约定、抵押担保等方面严格控制风险。逐步完善了战略风险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个人廉洁风险防控、风险监督评价等风险管理体系。
4.2.2 以制度构建严密防控体系
风险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防范风险的前提是建章立制、有章可循。SYH药业集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物流业务管理办法》、《物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使各项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有了依据。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源头,SYH药业集团通过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规范了业务流程,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了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使风险管控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4.2.3 构建物流企业预警文化,强化风险意识
一方面,从思想理念上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和忧患意识,使预警思想成为员工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进而使每个员工都提高对风险发生的警惕性,做到防微杜渐。另一方面,从制度上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制度、建立预警激励机制和将强预警形象策划系统等,规范企业预警文化制度。
4.2.4 慎重选择物流业务合作伙伴
在对物流业务合作伙伴进行选择时,依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严格的调查程序,通过保险、抵押、第三方承保等方式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方才予以合作。
5 对策
5.1 物流模式创新
SYH药业集团从事物流业务几年来,收入不断增加,但目前物流模式还较为单一。加快物流模式创新,提升物流业务水平迫在眉睫。
5.2 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物流企业要完善以内控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内控体系,降低企业风险。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治企。
5.3 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物流行业是新兴产业,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多领域、跨行业,要求行业人员具备多方面综合素质,SYH药业集团现如今从事物流业务的人员多为传统制药行业老员工及新就业大学生,缺乏物流管理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经验,如果培训、管理及业务操作指导不到位,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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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三种路径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是对银行业长期以来的最突出描述。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业附属于政府,完全依靠行政计划设立、运行。政府也一直以国家信用作后盾,充当银行金融机构的保护人。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经营者和广大储蓄债权人也根本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渐次展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也必将从我国政府为其制作的襁褓中走入市场竞争的大海中,以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自谋生存与发展。伴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机制必将导致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银行被市场抛弃。纵观我国已有的银行退出历史,退出的路径有三种:
一是解散。它指已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其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该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或经营必要,经批准撤销登记后,银行机构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因下列事由可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在我国以第3种方式为主,吸收合并完成后,有问题银行应予以解散。
二是行政关闭或撤销。它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对不可救助、股东无力注资、救助失败的银行依法关闭和组织清算,指定一家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在完成清算后宣布解散或撤销。在我国以对海南发展银行实施行政关闭,并由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为代表。这是我国采取的一种行政清算程序,它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种强制性清算程序。
三是破产。它是指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东放弃救助,或被银行监管机构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有问题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和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形。破产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司法程序,属于被动型市场退出。
这三种路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三种终止方式是“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问题与反思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之路绝对不是一马平川的高速公路,而是断断续续衔接而成的有诸多崎岖之处的、正在逐步修建的高等级公路。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是在转轨经济体制背景下在实践中通过摸索逐步形成的初步框架,是一种被动且有点逼迫意味下形成的制度,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着诸多内在的缺陷,值得我们去深入剖析和反思。
政府对运作过程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浓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退出本应是一种市场行为,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过于特殊,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因此其设立和退出就难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准入由行政控制,退出就难以避免行政性。因此,“市场问题由市场解决”的原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中难以体现。如现有退出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停业整顿或撤销银行的风险处置,银行市场退出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干预的色彩。
事实证明,银行机构退出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既不符合效率原则,又令政府不堪重负。一方面资产清收变现困难,效率不高,如海发行至今还没有清算完成,另一方面财政买单使广大民众无法形成风险意识,还令政府包袱沉重。因此在银行退出的制度设计中,就要明确市场的基本作用,由市场选择退出者和完成退出程序,这也符合我们整个经济改革的基本策略。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退出中就要明确法律调整的基础作用,由法律来规制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而不是行政干预和政府主导。
法律体系缺位 虽然新破产法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同时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庞杂的法律体系仍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银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数量多,交叉混杂,但同时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鉴于当前庞杂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应由国务院专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我们看到,在新破产法立法体例方面,我们已经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又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为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现在,这一实施办法就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笔者不久前参加的由银监会、国际金融公司、亚开行举办的研讨会可以说就是一次对此办法的研讨和预热。
关闭标准缺乏专业性根据国际经验,普通公司的破产标准有两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而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还有第三个――“监管破产标准”。《企业破产法》没有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规定这第三个破产标准,出于其调整主体广泛性的考虑,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在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中,都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撤销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力,确立了商业银行破产和被撤销并行的市场退出体制。如果此种情况延续下去,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破产标准”在实践中将只能主要通过行政关闭撤销来确立和实施,在真正的主要市场退出制度――破产中,反而芳踪难觅了。
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银行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银行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该撤销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
间,不利于判断撤销行为是否妥当。建议参考《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1条(c)款(5)项,对我国关闭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予以细化。这些条件包括:存款机构资不抵债:重大浪费:不安全和不合理经营;故意违反停止和终止命令:隐匿或拒绝向合法监管者、检查者提供其账簿、文件、档案、资产和有关事物;无力偿债;亏损,存款机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亏损将耗尽其所有的或实际上的所有资本,如果没有联邦援助,其资本将不可能充足:违法:存款机构同意:被保险人资格参保资格的停止;资本不足未能改正:资本严重不足;犯有洗钱罪。注意,在此银行“关闭”、“破产”与“倒闭”语义相同。而这13项关闭条件中,不仅全部包含了银行破产的三种完整标准,还细化了其他一些专业条件。这样不仅解决了银行破产标准缺乏专业化的问题,而且在关闭条件中同时对监管机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制。
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接管重组制度十分必要
出于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和维护银行金融体系稳定的考虑,世界范围内,当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困境时,公共政策的首选必然是救助和重组,而不是破产清算。同样,出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持企业经营的考虑,《企业破产法》在规定上对企业重整非常重视,除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外,还着重规定了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但笔者认为目前《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对金融机构适用性不强。
首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接管、重组”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而这时就会出现问题,即当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对某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重组时,该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又同时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两种程序如何协调,谁为优先?是把监管机构直接放前面,即直接规定在行政“接管、重组”期间,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呢,还是让监管机构自己内部协调,即间接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也要像破产清算一样,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其次,缺少救助、重整财务手段的法院很难作为主持协调金融机构重整的法律主体。试想连监管机构都不愿重组或重组失败而同意其进入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法院作为一个门外汉主持重整的难度将有多大?金融机构重组,大量资金的投入和金融工具的使用通常是必不可少的。而资金救助、寻找购买方等重组手段是法院肯定相对缺乏的。显而易见,专门的“金融机构接管、重组”程序比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更为有效。这也是美国多数金融机构,同时包括证券公司不适用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的原因。在美国,《破产法》除了不适用于银行外,美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也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主导,其虽然适用美国《破产法》的清算程序,但也不适用其中的重整程序。因此,司法权的主导性和终局性是值得肯定的,但特殊领域中,限于法院的特点,不能统而概之。具体就银行退出而言,就是必须建立处置问题银行的专业化接管、重整制度。
市场退出机制设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银行金融体系的自动稳定器,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只能建立在其规范化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可以主动和积极引导我国银行业的顺利发展。
退出方式由被动型向主动型平稳过渡被动型退出只是在发生危机时为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被动之举,而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金融发达国家,却更加注重主动型市场退出。主动型的市场退出不仅可以提高国内法人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增强了本国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扩大了本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份额。出于全球竞争和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注意力就不能仍停留在低层次上,只关注被动退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的商业收购兼并等主动型市场退出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有利于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迅速扩大规模和壮大实力。
建立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 问题金融机构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的不完善。此外,预警机制的不完善还会加大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难度以及市场退出的成本。为此,政府应在借鉴美国CAMEL评级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支付、清偿等各方面的能力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正常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系统,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问题金融机构和重点监控对象,并结合不同机构经营风险的特点,建立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档案,以此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创新金融机构破产主导模式 世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主要可归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法院主导,统一适用破产法;第二种是监管机关主导,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别法,法院只对债权确认等程序中的个案纠纷保留有限的司法审查权。第一种模式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以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第二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典,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渤。《联邦存款保险法》详细规定了资产清收、资产处置、清算程序和清偿债务的顺序。《联邦存款保险法》吸收了几乎所有国会制订的与银行破产有关的法案。其规定法院不主持银行清算,而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我国的银行破产,从法律层面看,规定属于第一种模式,即法院主导银行破产;从法规层面和操作层面看,则属于第二种模式,即行政监管当局主导银行破产。特别是2001年颁布的《银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关闭撤销”与“清算”合一的机制。实践中债权人对行政主导的清算效率和公正性曾多有质疑,主要就是因为清算规则不够明确。
此次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在立法体例方面,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法院主导,可能也是对现有实践不满的一种回应。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确实有其特殊性,而新破产法第134条就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而鉴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享有撤销金融机构的行政权力,可以预测,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可能会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模式。这种混合模式可以说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创新,成功与否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对此,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充分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该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这个保险金的比例通常按照资本充足率的50%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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