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作不足及需改进方面]弃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1)考核目标未分解,责任未细化,结果不明晰、不可比较。(2)未统筹平衡本单位各项工作, 形成综合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 未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因地制宜设置指标。(3)未紧扣中央精神要求,跟踪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保持政治和理论高度。(4)未动态确保年度目标与日常工作对应关联,全过程跟踪与监管。(5)缺乏有针对性地解决评价过程中“老好人”和“大锅饭” 问题的措施。(6)未建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全过程考核记录,构建经得起考验的干部成长电子档案,为班子、干部任期考察提供支持。(7)未建立统一考核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子系统不能相互支持、互通互融,数据不能相互引用,结果不能相互验证。(8)考核过程未做到阳光、透明、公正,不能看着业绩做评价,来提升考评的针对性与客观性。(9)未实行跨平台数据交换、过程自动跟踪核算等让考核与管理省时省力。(10)考核结果未做到多形式的图表化、立体化、 直观化,海量信息一目了然,易检索、 易查询、易操作,减轻工作量。干部考核不同于业务考核,其实质是政治考核。无论是考核内容的确定、考核指标的设置,还是干部表现的评判、考核结果的运用,都必须旗帜鲜明地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要明确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 廉洁自律为重点,加强对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核;要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盯住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 促进发展的基本任务,实现干部考核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要细化考核内容, 增强考核的针对性,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合理设置可衡量、可比较、能定责、可追责的考核指标;形成明确的考核结果, 把真干假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辨别出来, 区分出优良中差, 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4月21日)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 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第四十八条 组织 (人事) 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促进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方面1.未严格履行部门(单位)职责,贯彻执行与部门(单位)经济管理或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3.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未制定相应政策,未采取具体措施4.出台的各项措施或政策与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违背,不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5. 未及时办理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交办事项8. 领导班子未全面、正确履行“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责10. 主要领导干部提出的部门工作思路、措施未取得效果12. 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要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的完成效果差17. 未建立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管理制度18. 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或标准,以及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19.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内容不符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20.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22. 未坚持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社会听证、风险评估23. 未坚持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存在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28.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未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或保障措施未有效跟进29. 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30. 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31. 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未实行问责或进行责任追究32. 重大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无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44. 年度收入或支出的总体规模、变化趋势,与部门职责履行或事业发展目标不一致46. 预算申报、管理、执行或监督机制未明确各预算级次单位的职责权限48. 物资采购的计划、论证、预算、授权与审批、招标、合同、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51. 预算支出中自行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54. 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收费,或者未经批准自行收费55. 未经批准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57.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制订政府采购计划59. 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或者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脱节60. 未经批准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转为分散采购65. 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67. 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72. 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手续,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程序74. 未按照规定期限正确办理国有资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80. 设备、车辆、图书等大宗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存在未按相关制度执行问题81. 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负责领导或组织审计整改工作82. 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未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83.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的查处结果84.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85.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未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86. 对审计结果不重视,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未作为考核、奖惩或问责的依据,未向社会公告91.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未建立,整改落实工作未有效落地92. 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间题线索,未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93. 经济活动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办法或制度不健全95. 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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