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题目]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精选6篇)

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招投标制度通常是由招标人提出工程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者参加投标,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理论上招投标制度是科学的工程承发包方式,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有促进作用。然而,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了拿回扣,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利用各种不法手段,铤而走险,滋生腐败。所以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2.投标人的问题 2.1投标文件的问题

工程投标是为了取得中标和获得项目的施工权,并且保证通过承接工程能获得预期的利润回报。许多投标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也会因为文件中的小失误而被废标。常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标人没有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所以没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而导致废标;二是投标文件内容不具体,没有针对性,甚至有错项和漏项;三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送来文件;四是投标书上没有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且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等。2.2投标人行为问题

投标人为了取得中标资格、提高中标价格或为了买标、卖标、恶意压价中标,会采取围标、串标、挂靠和卖标,即有多个投标人私底下商定好,采取非正常的竞争手段,一起组织投标。各投标人缺乏诚信,信誉低,弄虚作假,会产生以下问题: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时间严重滞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给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招标人的问题 3.1招标文件的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有缺陷内容的招标文件:缺项、漏项及层次错乱等。常见的情况有,内容条款不清楚导致的理解差异以及时间节点安排过紧问题。又如在公开开标之前,招标人并没有对投标人的资格、代表身份和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例如,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对工程概况的描述——房屋总建筑面积、各类工程数量以及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有时对工程范围的划分也不尽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的细目和说明,也没有详细的答疑和补遗,造成投标报价不统一,难以评审。3.2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1开标

在接收投标文件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熟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封装、封面盖章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在查验后告知规定并同时允许其进一步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3.3.2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这些职责和权力,而他们也要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来进行评标。经过相应的评标程序之后完成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歧义时,要正确解释;对符合性审查为“不合格”的单位,应按照法法规、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认真核对其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保存好,以备查验;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有评标委员会度保密工作作进一步要求,并将评标时的各种记录表、草稿纸、文件收回。

下面请随笔者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5月华东地区某大学,暑期需要将学生食堂屋顶由普通阳光板顶棚换成玻璃顶棚,该项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工程设计报价为52.5万元,工期为2个月。经过招投标,某单位以次低价41.3万元中标。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单位提出要将顶棚玻璃换成双层夹胶玻璃,中标单位则提出如果这样,预算成本必定上升,要求合同价格提升1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顶棚材料换成双层夹胶玻璃,整体重量增加,可能会导致支撑部分失稳,于是基础支撑部分必须同时改造,这样又追加投资近10万。而因基础支撑部分的改造,地基部分也随之改造,导致该工程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基础支撑部分、地基部分的改造,使得工期拖延,中标单位要求补偿,最后,该项工程工期延迟近1.5个月,总花费了78.6万元,且发现该工程还存在转包现象。在这个案例中,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单位在前期招标的组织过程中,事前招标工作不细致、计划不周密,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对应,合同不断更改,增加投入,无科学性、严肃性。同时,技术标书编制质量差,参数不足,技术标准、投标范围不明确,从而影响投标报价的准确性。而此案例中还存在明显的中标单位资格审查问题,也体现了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这一现象。

而投标单位方面的挂靠行为比较明显。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通过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资格预审,在中标以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此案例中的转包行为就印证了这一点。

4.政府行为规范与职能问题

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也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又是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委托人,还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然而,许多招投标出现的问题都与政府有关。第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滞后,且有一些法律空白或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第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约招投标双方的交易,行政干预严重。第三,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因为监管而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小静,企业招标采购中常见问题解析,《中国市场》,2014(38):46-47 [2]张宏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 [3]赵璐琳,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000-176X(2014)11-0129-04 [4]刘福琴 刘竞祥,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03期

宁海县招投标工作经过接近标底中标法、综合评分法、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办法等招标法的不断改革,从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再总结,提练出招投标工作理论,经过几轮螺旋式总结、提高,使宁海县的招投标工作实践到理论研究,从反腐倡廉到公开、公平、公正,整体上走在全省的前列,然而这并不代表现有的招标办法没有问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于招投标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谈点想法。

一、现有的施工招投标流程

招标项目的审批→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预备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投标情况报告。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二、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资格预审阶段的预审办法过于简单

项目大、施工简单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较多,一般有20~30家的施工单位报名,但现有的资格预审只是符合性审查,如果报名单位通过资格预审,都有资格参与施工招投标,不能达到择优录用的目的。而业主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只能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设置一定的业绩,具体业绩的设定依照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而定,从而使无施工经验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无法参与投标,但还是不能保证口碑差、业务水平底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不通过资格预审。而项目小、施工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较少。如果资格预审时,报名资料不齐全去掉几家,可能会达不到招标 1

办法要求的三家单位,则不予招标又要重新发布公告,再次公告后也有可能还是达不到三家,使工程时间拖延。

为了有效的控制投标单位又能保证使优秀单位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接到项目,大型的复杂工程建议采用资格预审评分的方法,评分方法可按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获奖情况、履约能力、以往工程评价、衡量业绩、社会贡献等进行量化,按分数从高到低取8~10家入围单位。促使企业重视管理和科技进步,重视实现强者愈强,劣者出局,创造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与成长环境,实现资源(人力、设备、资金等)在同行业内向优质企业的转移,在行业间向高技术、高利润、高就业率的行业合理流动。

2、招投标中“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

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个别围标人中饱私囊。主要表现为:一是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二是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为了杜绝此种现象,建议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惩处必须具有威慑力,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分包转包、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加大投标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进入宁海建筑市场手续复杂

按照宁海县建设局《县外建筑业进宁承接业务管理规定》(?2003?205文件)的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海县境内承接工程业务,应先到县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外地进宁施工单位登记表》;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安全资格证书;宁海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对驻宁海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宁海县内指定的银行出具的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一、二级企业额度为30万元,三级企业额度为20万元);在宁海应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应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

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潜在的施工投标单位在如此短的时间是不可能办完上述手续的,从而使未在宁海开设分司的优秀施工企业无法进入宁海市场。这样长期下去,造成本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缺少有序的竟争。也使一些在宁海开设分公司的企业以出借企业资质,开介绍信为生,此种企业无实际的施工能力。如果此类单位中标,给建设阶段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了加强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提交施工质量及管理水平,建议县外企业在报名时可暂不办理分公司,如县外企业中标后必须按照《县外建筑业进宁承接业务管理规定》(?2003?205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相关手续,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们加强监督管理。

4、智能化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置较高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473号文件),对于人员的要求较严格,由于土建施工企业已经过多年正规化管理,人员配备较齐全。而智能化工程也是近几年的新生产物,县内进行过智能化招投标的工程也较少,同时智能化公司的力量相对较薄弱,人员的配置很难满足甬建发?2007?473号文件的要求。如本单位承建的某智能化工程已发布三次公告,前二次都由于报名资料中的人员配置不到位而流标,第三次勉强合格四家,但由于潜在的投标单位少,开标时又出现状况而流标,导致智能化工程不能正常招标,影响了土建施工进度。

对于智能化工程招标中出现的情况,建议对人员的配置适当放宽条件,使更多的智能化企业加入投标活动,使招投标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探索适合当地的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忽悠招标的问题突出

(1) 肢解发包, 逃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人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建设, 化整为零, 以低于规定的招标工程限额规模标准直接发包;或者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保密、抢险等为借口, 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等, 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

(2) 少招多建, 暗渡陈仓。有些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拿出来招标, 而将占项目总投资总额比例很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私下进行发包;或者只将部分工程拿出来进行招标, 而将另一部分项目工程直接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商;还有些工程招标的是一颗“枣”, 竣工的却是一个“梨”, 追加和变更的工程量甚至远远超过招标发包工程量。

(3) 抬高门槛、排斥竞争。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抬高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私下设置要求垫资、带资承包工程的高门槛, 以阻吓前来投标的非意向中标队伍;或者利用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 以注册登记的方式达到排斥外地具有强劲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4) 虚假招商, 灵活变通。由于我国各地对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 并承诺简化办事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优惠政策被人为放大和滥用, 简化办事程序变成了走过场。假招商引资之名, 行忽悠招标之实。

(5) 过度压价, 增加风险。一些业主单位招标过程中片面强调最低价, 忽视招投标的“经评审”环节, 滥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简单地选择中标人, 或者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 合理定价又不合理。这些做法往往容易造成一些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合同价可能低于市场实际成本的过度竞争现象;建设单位片面追求“花少钱办大事”, 而投资效果往往事与愿违。

2、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问题较为普遍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迎合建设单位的意图, 与建设单位和投标人串通一气, 为其意向中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制定有针对性和倾向性的条款, 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3、投标单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

(1) 弄虚作假。如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 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 骗取中标。

(2) 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施工企业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 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 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3) 收买贿赂。一些投标单位面临建筑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 感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 为了能够接到业务, 瞄上了旁门左道的路子, 不择手段地腐蚀拉拢业主代表、专家评委、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4) 串标、围标、陪标。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进行串通, 进行权钱交易。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 结成利益联盟, 达成利益分配方案, 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众星捧月”、“皆大欢喜”的局面。

(5)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先以低报价中标, 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 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造价, 小事化大, 把“蛋糕”做大, 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4、评委评标“走过场”的问题依然存在

有的业主评委在评标活动中往往给其意向中标单位打出高分, 并随意发表带倾向性的意见, 试图诱导和影响其他评委;有的专家评委事先得了好处, 打金钱分、好处分;还有的专家评委原则性不强, 见风使舵, 迎合业主代表意见, 走过场。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流于形式, 严重地影响了评标的公信力。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原因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和一个方面的矛盾:

1、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

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监管部门对场外交易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邀请招标的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 存在一些管理漏洞, 容易导致招标流于形式、竞争不足。

2、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较大, 施工企业为了做成大生意, 往往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外交攻关”、围标和串标。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措施, 但由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或者人情关系的左右, 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 并不能伤其筋骨, 违法成本很低, 以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

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 而违纪违法的交易行为基本都在有形市场外进行, 十分隐蔽, 很难被抓住把柄。相比之下, 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 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 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

4、业主单位期望的最低工程造价与施工企业追求的高额利润之间的矛盾

一些业主单位存在“又想马儿好, 又想马儿不吃草”的思想, 希望少花钱办大事、物美价廉。但如果片面追求最低工程造价, 无视工程建设造价构成的科学性和复杂性, 忽视客观市场规律, 就会失之偏颇、事与愿违。而实际上, 合理低价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最起码的前提和基础, 是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形成过程的规划和事前控制。虽然优价不一定能保证优质, 但优质必定需要优价。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1、严格招投标制度, 完善邀请招

标程序。鉴于法律法规对“邀请谁”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 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特别是对邀请对象的范围、资质等情况作出严格界定, 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邀请对象, 实行阳光操作。

2、大力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

构, 规范其从业行为。开展业务培训,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组织招投标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力求从法制和道德的层面上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 促进其规范从业。

3、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 确立建

设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价机制, 严格执行造价原则和计价规范, 科学合理地把好造价关。现阶段应谨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在推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 一定要强调合理低价和合理定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把长期以来由政府掌控的定价权还予建筑市场, 由投标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定价。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充分具备之后, 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 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4、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诚

信体系、工程担保体系, 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公平交易创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 除经济制裁外, 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行政措施, 让其深刻感受到“高压线”的威力, 使其不能、不敢、不想去冒违法的风险。

5、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

和事后关键环节、重点过程的监督管理。事前监督, 着重于对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条件的审查, 以及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事中监督, 着重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备案管理和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主要要保证招投标程序和招投标内容的合法性;事后监督, 主要是合同备案和标后跟踪检查, 防止违法的分包和转包, 防止少招多建, 防止出现阴阳合同, 保证标后执行不走样。

6、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招标投标程

序, 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和难度, 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一方面,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拿出具体制度措施, 规定“行车路线”, 构筑起预防不正当竞争的绿色屏障, 遏制和预防不正当竞争现象;另一方面应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对场外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敢于创立

更加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让权力退出, 靠制度运行。只有领导者权力的退出, 管理制度的健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才能真正公平起来, 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才能从源头被扼制。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要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法。制度要健全, 机制要创新, 监督更要强化。没有好制度, 监督就无抓手;有了好制度, 缺乏监督, 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制度与监督, 应当相辅相成, 相得益彰。

8、建立标后评标效果评估机制。

建立标后评估制度, 对评标过程中专家的评标意见是否科学、公正, 评标专家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重新评估。通过标后评估机制调动专家的积极性, 增强专家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摘要:本文主要从参与招投标市场的各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四个方面列举了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 并从制度建设、监管方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系统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1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或排拆性 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为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招标人一般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的审查、比较,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商务标的竞争。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的项目经理往往只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

1.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一般工程的评分办法中,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所占分值通常超过总分值的85%,且由于企业的业绩、信誉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商务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作为决定投标人的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这是因为:①目前,国内外工程招标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②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经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国家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做出了相应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首长工程”中,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于是出现了幕墙招标中,在主体施工未设预埋件的情况下,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按工程量清单对工程所需后置的钢板及药剂螺栓进行报价的同时,在技术方案中仍建议在主体施工中进行预埋件埋设。

1.3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①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1.4 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投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5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6 业主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者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通常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而在招标文件中未做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免责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业主只能按中标人的投标单价予以补偿,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2 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设部第89号令中已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中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该项规定给予了招标人相当大的自主权,因此招标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方面的期望,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预审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信要求。

2.2 向招标人进行宣传,使招标人明白“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对进度要求高的项目,对招标工作进行优化安排,内部挖潜,例如:桩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分开招标,而在桩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上部土建安装的招标工作,从而保证各阶段投标人拥有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应顶住压力,坚决要求予以纠正。对复杂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合理地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2.3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2.4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2.5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该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一项法律规定在全国的广泛实施,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防止经费损失浪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有关招投标规定不合法、程序不规范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不断增加,涉及招投标环节的腐败案件居高不下,有从建设单位、投标

企业向中介机构、评委蔓延的趋势。且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监管难度愈来愈大。

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投标企业通过贿赂业主或代理机构获取招投标信息违规贿标、串标;二是投标企业自己或通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选定相关企业违规陪标、围标;三是评标机制不够科学严谨,评标过程流于形式,整体评标质量难以保证;四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理投诉效率不高,导致个别企业胆大妄为;五是个别不法企业利用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缺陷违规操作。

原因

笔者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善的体制原因,又有法规制度滞后的客观现实,也有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残酷的时代背景。

1、从全国行业情况来看,国内建设类企业数量庞大,“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全国现有各类工程建设类企业(含同类型的其他企业及挂靠企业)近13万个,从业人员达3800多万人。近年来,许多地区把建设类企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扶持,造成企业规模不断膨胀。在有些地区,项目竞争已呈白热化,个别企业为承揽到相应项目不惜违规违法操作。

2、从法规制度看,现有招投标法规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现行招投标法规机制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当前的招投标市场。一是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相互掣肘;二是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并存;三是个别行业同体监督现象严重,有的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实施者,又是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3、从行为人员特点来看,业主和代理机构的个别人员追逐物质利益,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助长了招投标市场的不良竞争。

4、从代理机构执业状况来看,个别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不好,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抵制不正之风的应有责任。对业主不合规定的要求言听计从,有时甚至不惜与业主或投标企业相互勾结,为其规避法律制裁出谋划策。

5、从评标专家的现状来看,现行法律只赋其权而未明其责,导致个别素质低下的评委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甚至违规违法评标。

对策

笔者认为,只有着眼长远,注重从源头上防范,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五点。

1、着眼实际,查漏补缺,抓紧修订完善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制度。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滞后于现实的抓紧修订,有明显漏洞的及时完善补充,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配套的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实行监管部门与实施部门职权分离,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堵住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等漏洞。尽快研究制定新制度,修订完善老办法,使各项法规制度与招投标实际相适应,形成彼此衔接、环环相扣、互补互济的制度体系。

2、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管。立足现有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统一监管”的原则,重新界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和招投标中心的职责并监督其严格履行,构建职责明晰、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领导、监管和操作机构管理体制。以招标方式的选择、资格审查和评标为切入点,以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全程监督,明确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责任,把单纯监督执法拓展到立项、履约、验收、审计等各个阶段。强化信息公开力度,把招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便于社会监督。

(中文摘要):本文先介绍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有的地区专项工程和咨询服务事项大都未招投标、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少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承揽工程、部分项目中标后仍存在违规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借资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单项工程未公开招标、然后用两个案例为:关于晋州市电视塔工程招标存在问题与防城港: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来说明其中提到的一部分提到的、已存在问题,之后写出从对材料的认识,最后分析材料和问题,拟出方案解决问题。方案包括:试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推进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实行全过程公开、加强思想教育、严厉打击以往投机取巧的企业和政府部门。

(关键字):工程项目 投标 问题 方案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the project bidding, the problems, including some tender procedures are not standard, the regional projects and advisory services are not bidding,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not enough, a few construction units collusive tendering contract projects, some of the projects in the tender, there are still violating regulations illegal subcontracting, construction units to take quality or set up a quality units phenomena, some single engineering project not open tender, and then in both cases, on the Jinju City Tower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and Fangchenggang,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which refers to the mentioned in part, has been in existence, and then write to the material, in the final analysi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of the Programme solve the problem.Programme includes pilo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generation formed, the Government a bidd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the whole process is open, strengthen ideological education and crack down on previous opportunistic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区更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侵害正规企业的利益,惹民冤。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1:部分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

1、是存在走过场现象。少数项目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在对市场价格未深入调研、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就急于招标。招标时将部分内容,如主要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水电施工等项费用,以暂定价纳入独立费用。个别工程招标时不能向投标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量实物清单,不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工程主体入场招标后,建设单位再以自主招标、议标或竞价谈判等方式,对暂定价的内容再重新定价或直接发包,使工程主体招标走过场,导致招投标工作缺乏严肃性和约束力。

2、是自主招标未申报备案。如有一项294万元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内部招标前未向招投标管理部门申报,实施过程中分四次进行内部竞价,选择了10个单位多头承包施工。

3、是工程结算时未严格履行合同,多结算工程款。如有一项工程招标文件已明确为四类级别的工程,结算时却按三类结算,仅此一项就多结算工程款10多万元。

2:有的地区专项工程和咨询服务事项大都未招投标。

建设项目中少数专项工程如供水、供电、路灯和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事项,多数建设单位采取定向议标、邀请招标和费率竞争等方式,选择各专业工程和咨询服务单位,基本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把关不严,有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标底和招标文件质量不高,编制的内容较为粗糙,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评标细则考虑不全,影响了招投标文件的科学性、公正性。如某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的市中医院门诊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直接将300万元的制剂楼单项工程,纳入门诊楼工程以独立费招标。

3:部分单项工程未公开招标。

按规定,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强行并轨入场,依法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但仍有部分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未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或指定供货单位,直接结算工程款。

4:少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承揽工程。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幕后搞串标、陪标交易。有一个工程,6家投标单位中有4家的投标书明显雷同,如同出自一人之手,部分评委在评分时有失公允,对信誉好、工期短、报价低的一家投标单位没有公正评分,最终由某公司中标承建,中标价近2000万元。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有20多人涉嫌受贿。

5:部分项目中标后仍存在违规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借资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现象屡禁不止。

最多的近2000万元的项目分包40多个单位施工。部分项目评标结果也不够公正。有的评标委员会由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有的评委会人员素质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对投标书中明显的错误也未能发现。招投标市场在体制上还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项目,要进入多个建筑有形市场,如土地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使建设单位疲于应付。

6: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案例分析

例如案例一所示:关于晋州市电视塔工程招标存在问题

■晋州市政府办新闻发言人证实,施工方大量使用了没有相关资质的农民工

7月23日晚,石家庄晋州市一座在建电视塔在暴风雨中拦腰折断。目前,根据晋州市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显示,电视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目前,已有多人受到处理,其中晋州市广电局局长和两名副局长被停职检查

记者从事故调查小组了解到,该电视塔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但很快将有结果。

7月31日,晋州市广电局聘请的电视塔建设监理公司,晋州市茂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该公司只有电视塔桩基工程监理资质,但在桩基工程完工后,晋州市广电局仍坚持要聘请该公司继续监理电视塔的塔体安装工程。虽然该公司一再申明并无此项监理资质,但对方坚持意见,因此接受用聘请。在随后的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不少问题,于是多次向晋州市广电局提出质量问题的书面报告,但报告一直未得到重视。

■证实 工人无资质施工无图纸

“监理公司很负责任,发现塔体安装的问题后,曾下达十余张违规整改通知单。但是,这些违规整改通知单没有得到项目甲乙两方的足够重视。”晋州市政府办新闻发言人表示,经调查了解,在该电视塔塔体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大量使用了不掌握专业技术、没有相关资质的农民工。

据了解,这些农民工致使塔体大部分焊缝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而且,他们只听从施工方的安排,对于项目情况并不了解详情。

另据了解,该电视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并没有规范的图纸作为施工参照。晋州市政府办新闻发言人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表示,电视塔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规范图纸,施工方是边施工边摸索。

■进展 电视塔招标“问题不少”

昨日,晋州市纪检委书记、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孟慧贤介绍,电视塔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不过,他未就此问题进行详细介绍。他表示,此事目前仍在调查处理中,晋州市政府一定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电视塔招标根本没有经过严格的处理,根本没有安排好最后大量的钱不知去出,电视塔的领导人负责人,甚至存在于内部的某些官员都脱不了关系。这就是很典型的官商勾结。或者工程结算时未严格履行合同。请农民工,他们不懂。

案列二:防城港: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

看到其它评委的技术标评分后,业主评委将自己的评分表收回重新打分,监督机构却未能有效制止。没有工期违约承诺,且存在严重漏项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却得了满分,最后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一个有工期承诺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却被打了一个零分如此不光彩的招投标,发生在2008年12月24日举行的兴港大道供电照明工程项目开、评标工作中。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防城港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和市建规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市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在选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选派业主评委时,未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均由原市交通局主要领导一人决定;业主委派的评委看到其它评委的技术标评分后,将自己的评分表收回重新打分,从而出现了满分与零分的分值悬殊,而监督机构未能有效制止;本来属于技术较为简单、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却采用了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适用的“综合评分法”,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报价最低者未能进入中标候选人前列,等等。总的来说,这次招投标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存在招标文件采用的评标方法不当,审定把关不严;违规调整招标文件内容;会上发言存在暗示性;违规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保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看似有偶然性,但也有着必然性,暴露出个别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不力,监督部门监督保障措施不到位,业主评委打分显失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导致了工程招标失败,造成损失,延误了工期,影响市委、市政府对兴港大道城市道路改造的顺利推进,在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严肃纪律,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交通局、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原招投标作废,项目重新发标。

这个案例很明显是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导致的后果。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试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使用国有资金、国债资金等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政府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和投资在一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的运作方式,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分离”。

2:推进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交易市场。所有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都纳入统一市场交易,建立招投标活动的闭合管理和标后跟踪监管制度。

3:实行全过程公开。即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公开开标,公开询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4:加强思想教育。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任何事情都要靠人去实现,制度也要靠人去制定、去执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固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人的言行并非完全靠利益驱动。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的思想认识水平,树立敬业精神,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尽职尽责,从根本上消除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

5:严厉打击以往投机取巧的企业和政府部门。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对于那些贪官一定要严惩,对于那些黑心企业,一定要严罚。严重者吊销执照。这样才能民愤!而让未来走的更好。

参考文献: http://jw.bl.gov.cn/show.aspx?nid=12561北仑廉声

张新福http://jsjjb.xhby.net/html/2009-05/08/content_6993.htm


文章代写:13258028938(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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