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检视问题清单学纪知纪]纪法学习丨注意了!六大纪律159条负面清单不可违



01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36条)


1.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严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3.严禁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4.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资料入出境。

5.严禁私自阅看、浏览、收听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文本、音视频等资料。

6.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7.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8.严禁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9.严禁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

12.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13.严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14.严禁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1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16.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17.严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18.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19.严禁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20.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1.严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22.严禁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23.严禁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4.严禁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5.严禁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26.严禁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27.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28.严禁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29.严禁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

30.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31.严禁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

32.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33.严禁在涉外活动中,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34.严禁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3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36.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02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31条)


37.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38.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39.严禁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40.严禁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41.严禁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42.严禁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43.严禁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44.严禁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45.严禁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46.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47.严禁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48.严禁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49.严禁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50.严禁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51.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52.严禁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53.严禁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54.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

55.严禁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6.严禁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7.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58.严禁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59.严禁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60.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61.严禁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62.严禁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63.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64.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65.严禁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

66.严禁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67.严禁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或者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03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42条)


68.严禁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69.严禁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70.严禁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71.严禁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72.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3.严禁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74.严禁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5.严禁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

76.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77.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78.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79.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0.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81.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82.严禁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83.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84.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

85.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86.严禁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88.严禁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89.严禁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9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

9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92.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93.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94.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95.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96.严禁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97.严禁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98.严禁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99.严禁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

100.严禁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101.严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102.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103.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104.严禁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105.严禁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106.严禁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107.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

108.严禁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等。

109.严禁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04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15条)


110.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111.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112.严禁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113.严禁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114.严禁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115.严禁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116.严禁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117.严禁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118.严禁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119.严禁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20.严禁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121.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122.严禁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123.严禁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124.严禁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05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30条)


125.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126.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127.严禁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

128.严禁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129.严禁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130.严禁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131.严禁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132.严禁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133.严禁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34.严禁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或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135.严禁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136.严禁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37.严禁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138.严禁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139.严禁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140.严禁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141.严禁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

142.严禁进行统计造假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

143.严禁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或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144.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45.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146.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147.严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148.严禁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149.严禁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150.严禁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151.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152.严禁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153.严禁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154.严禁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06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5条)


155.严禁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156.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15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158.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159.严禁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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