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好用好条例,持续正风肃纪
同志们,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今天我以“学好用好条例,持续正风肃纪”为题给大家上一堂党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4月3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党纪学习教育准备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中央要求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2023年12月,党中央正式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对我党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本次《条例》修订,及时将我们党近年来在强化正风肃纪方面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纪律规范,释放出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在目标、团结和步调上高度一致。
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地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共同迈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以铁的手腕推进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然而,也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仍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统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促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警醒意识、知止意识,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深入领会《条例》修订的精髓和要义
《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工作,严格遵循党章总纲领,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系统思维,确保科学立法,不断强化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全体党员应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髓,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和实践指引。
(一)严守政治纪律与规矩。首先,要坚定地认识到党的纪律建设具备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色,总则中补充了“坚持自我革命”,以及“为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要点,并在具体章节中贯穿体现这一原则。其次,完善了确保党中央政令通畅的纪律条款,在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对于忽视党和国家整体利益、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将仅表态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三,为响应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安排,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的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脱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耗资巨大而无益于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四,加强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理条款。最后,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补了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迷信活动的处理处分条款。
(二)强化全面管理和持续监督。《条例》以严为纲,通篇彰显严肃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问题、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表述,在工作原则中突出“长期保持严肃基调、严格措施、严肃氛围”。同时,《条例》分则部分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贯通与联动,并着力于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持续性作用。一是责任贯穿全链条。不仅对党员干部未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制定处分规定,还补充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罚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上任前就存在的问题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或推诿责任。二是管理贯穿全周期。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早预防、早干预、早防御,使干部少犯尤其是严重错误。不仅补充针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也完善对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友谋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离岗而降低标准。规范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促使党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牢记“网络非法律空白地带”。三是对象全覆盖。将违规介入市场经济、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至全体党员,增强针对性,体现关注“关键少数”与管理“绝大部分”相结合。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管控,完善针对领导干部帮助亲属经营名贵特产提供便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未予以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警自省,树立廉洁自律、公正用权、清廉治家的典范。
(三)培育和激发党员干部的勇气与担当。《条例》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严格管理监督与鼓励积极担当相融合,针对性地制定纪律规范,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和优良的工作环境。一是鼓励党员、干部勇于斗争、正确履职。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引导党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在危机困难面前畏缩不前的行为予以处分。着眼于促进党员尽职尽责、规范用权,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予以处分。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深化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展现担当。始终维持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偏袒亲友、明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适时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使党员在服务“三农”中肩负起责任、亲力亲为。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奉行好人主义、避重就轻的行为予以处分,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有能力者上位、优秀者受奖、平庸者让位、低劣者淘汰。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根据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提供法规依据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促使党员正确立身行事、积极展现担当。并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
(四)坚定不移地强化党性、党风、党纪的三位一体建设。《条例》秉承明确指向、树立规范、整肃风气、增强免疫力的原则,同步推进磨炼党性、净化党风、严格党纪,不断拓展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确保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首先,《条例》注重从党的辉煌传统中汲取纪律之养分,在总则中新增“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继承红色基因,提升党性修为。其次,针对“四风”问题的隐蔽滋生和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处分规定,补充对违规接待、过度福利发放、未经批准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并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最后,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指示,引导广大党员追求朴素生活,新增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质,以优良的党风引领社会风尚。
(五)强化执纪执法的连贯性。《条例》将纪律置于前沿,实现规矩、纪律、法律的融会贯通,并衔接纪律、法律、罪行的相互关系,推动党纪和国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综合运用,确保执纪精准、纪律与法律协同作用。一是对纪法衔接条文进行完善,具体规定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对于涉黄涉毒等严重损害党员资格、破坏党的形象的行为者,应当予以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和政务处分的相互对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党组织之外担任职务的党员,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建议相关组织撤销其相应职务;对依法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党员,应根据《条例》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更严重的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的计算规则等内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互补、互促、互保,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有效实施。
三、严格落实《条例》,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
法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规必依,不折不扣,这是落实条例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重从思想上建党,以思想理论的先进性引领党的发展,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经验真心践行,就要使我们的党员、干部懂得,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永远在路上。
一是要把条例作为底线标准。应注重从宏观上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使命意识淡化的根本原因,又要从中观上分析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的原因,更要从微观上查找党员忘记入党时间、迟交少交党费、不愿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甚至信仰缺失、能力不足、消极腐败、以权谋私、妄议中央等忘记初心的原因。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措施,逐条逐项逐人解决,要从思想上来一次纯洁党员思想的革命,以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上来,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二是要遵守政治生活基本规范。要坚持好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和三大优良作风。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条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弘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方式成为习惯、自觉和责任。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从而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三是要坚持不懈抓好党性教育。教育党员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认识到党性是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锤炼党性修养是每个党员终身的必修课。要使党员、干部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要把抓好党性教育与提升企业制度执行力结合起来,锚定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对标改革发展各项要求,推进项目精细化管理。要提升依法合规意识,把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企业制度作为必修课,学懂弄通,学用结合,全面防控企业风险,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四是要构建《条例》学习长效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和目标,确保学习内容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建立学习考核机制,定期对党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学习职责。构建多元化学习平台,实现学习资源共享,用好线上学习平台、组织线下研讨会,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和学习路径。完善学习制度,确保学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形成学习合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学习。鼓励党员自主学习和交流学习心得,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对党的纪律建设看得很重、抓得很紧。根据党中央部署,自今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我们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历史自觉和使命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今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31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4月在重庆考察时,进一步要求“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努力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有新进步新提升,确保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总结党的28年革命斗争经验时谈到,我们党有三件“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第一件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周恩来同志解释说,“毛泽东同志特别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这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1920年,蔡和森给毛泽东同志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时,就提出“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从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专门将“纪律”作为单独一章,到党的五大设立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从井冈山时期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延安时期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从中国革命胜利在望之际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到党中央“进京赶考”前提出“两个务必”、定下“六条规矩”……正是铁的纪律,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打下了坚实根基,为我们党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爱戴和拥护、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
“这个问题,我是‘婆婆嘴’反复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围绕纪律规矩,给党员干部讲道理、敲警钟、划红线。谈纪律规矩的重要性,强调“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谈纪律建设的内容,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谈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谈遵规守纪,谆谆告诫“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谈严格执纪,强调“纪律不能成为‘稻草人’,不能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要“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等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用严明纪律管党治党,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
对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只有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对党组织来说,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只有把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
2023年“七一”前夕,中央组织部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804.1万名。“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习近平总书记的深邃思考,体现了对党面临严峻复杂考验的清醒认识、对深化党的纪律建设的坚定决心。
从党面临的形势任务看,加强纪律建设是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我们党肩负着团结带领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党的领导是否坚强有力,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前进征程上,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来自外部的风险挑战始终存在并日益凸显。时代之变、历史之责,对党的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就难以有效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难以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从党的自身建设看,加强纪律建设是淬炼党员干部“钢筋铁骨”、铸牢全面从严治党“铜墙铁壁”的迫切需要。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飘浮状况显著改变,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显著增强。但也要清醒看到,仍有一些党组织对纪律建设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党员干部“目中无纪”,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对纪法缺乏敬畏,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党员干部个人的健康成长,更会损害党的形象、阻碍党的事业发展。
明底线方能知敬畏。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从学纪入手,使全党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4月以来,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有序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造了学条例、守党纪的浓厚氛围。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
——把握目标要求。目标明则思路清。这次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只有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要求,精准发力、抓深抓实,才能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防止散光走神、变形走样。
——抓住学习重点。严明纪律不是空洞抽象的要求,而要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条例》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和执纪依据,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3次修订《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要把学习重点聚焦到《条例》上,原原本本、一条一条把各项纪律规定搞清楚,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考量等弄明白,做到学深学透学到位,切实用以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注重学习方式。党纪学习教育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在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坚持逐章逐条学,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六大纪律”进行研讨,准确掌握《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紧密联系实际学,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细化整改措施。抓好以案促学,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抓好以训助学,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和培训,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纪、准确知纪、心中明纪、严格守纪,方能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有铁的纪律保证,我们党必将更加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带领人民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今天,我们专门召开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培训会议,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座谈。接下来,我从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实践中怎样找准监督重点,压实各方责任,共同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如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督促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等三个方面进行发言。一、《条例》围绕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做出一系列修改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条例》的修订既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实践,对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以更加严明的纪律保障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推进。《条例》从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越往后越严的要求,通过新增和修改相关条款,无论是在职还是离岗、网上还是线下、党员干部本人还是党员干部身边人,都严格教育管理,实现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为坚实的纪律保障。二是有利于以更加精准的工作举措凝聚监督合力。《条例》把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紧密结合,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相贯通,把监督执纪和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有利于推动各类监督主体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更加精准把握政策策略,提升监督质效。三是有利于以更加周密的纪律规定填补监督空白。《条例》坚持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填补了监督空白,织密了制度笼子。比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四是着力在“全面”上下功夫,深刻彰显了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决心意志。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条例》坚持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必将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五是着力在“从严”上下功夫,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条例》根植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为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六是着力在“常态”上下功夫,巩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长期过程,决定了对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必须常态化。《条例》的一系列修订,把对党员干部的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起来,持续营造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氛围,有利于把铁的纪律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管党治吏的经常性工作真正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化机制和长效化成果。二、从严管理监督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实践中怎样找准监督重点《条例》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要求转化为纪律规定,在总则部分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中,也对监督执纪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要善于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一是压实责任、权责对等,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条例》完善了关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是公职人员的,在党组织做出党纪处分后,除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的内容,推动其直接行使处分权;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推卸;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完善责任链条,对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二是抓早抓小、拓展延伸,落实管理上全周期。《条例》既惩治“显性”问题又深挖“隐性”问题,拓展执纪的深度和广度,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紧盯线下的同时关注网上,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督促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增写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三是紧抓关键、不留空白,推动对象上全覆盖。《条例》既强调律己又督促管好身边人,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同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警示党员干部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四是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找准重点任务。纪检监察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要突出政治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为找准监督重点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贵州来说,我们聚焦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结合xx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淤点难点,连续3年开展专项监督,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五是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找准重点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涉及廉洁纪律的内容较多,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在金融、国企、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较为多发,需要对症下药,强化监督管理。比如,围绕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查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六是聚焦权力规范运行找准重点对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发挥重要示范作用。《条例》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监督工作中,要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切实发挥“头雁效应”,依法、廉洁、规范履责用权。此外,具体承担资金拨付、项目审批、后勤基建等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岗位,也是权力运行的关键点,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三、怎样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协助推动、各部门协同衔接的工作格局。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承担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必须始终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督促各监督主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一是推动党委(党组)用好第一种形态。《条例》把“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等日常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刚性约束。要督促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二是推动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好职责。《条例》充实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衔接规定,新增在影响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规定,以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督促组织部门抓好落实,避免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问题发生。三是压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新增条款最多,专门增写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运用好行业规范和《条例》规定开展监督,及时将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四是推动纪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的规定,增写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细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做到执纪执法贯通,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形成纪法合力。五是立足“全要素”,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必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使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推动健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格局,形成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的浓厚氛围。六是坚持“全方位”,将管理监督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结合干部任职考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各项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分析研判、考察考核等“常规体检”,通过日常谈话、任职谈话等,及时掌握领导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严格执行提醒谈话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通过对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进行综合评估,对“八小时内外”进行立体“透视”、全面观察,全方位、多角度掌握了解干部的政治表现、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工作状态。七是落实“全周期”,将严的基调贯穿干部选育管用全过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从扣好干部廉洁从政的“第一颗扣子”开始就把严的态度亮出来、把严的标准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贯通从严惩、精准治、有效防,把系统观念、系统思维落实到纪律执行各方面,推动对干部队伍的严管严治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网上还是线下,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规党纪,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四、《条例》如何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这一重要要求,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贯彻落实《条例》,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需要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严管”的外在压力和“厚爱”的内在动力,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一是强化教育引导,筑牢担当作为的思想堤坝。《条例》坚持宽严相济,注重教育引导。《条例》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条例》制定的目的之一;在工作原则中强调,“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通过强化教育引导,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二是树立鲜明用人导向,营造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条例》围绕选人用人进行一系列修订和完善,释放出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有舞台、受褒奖的强烈信号,助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第八十五条增写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强化纪律支撑。第八十六条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三是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活担当作为的精神动力。《条例》贯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明确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以容错纠错机制的完善促干部担当,以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完善鼓励干部作为。四是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中立规明向。“四种形态”旨在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管在日常、抓在经常,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变成“大塌方”;立足标本兼治,既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又注重教育引导、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四种形态”,做到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尺度,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五是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中净化风气。《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体现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利于减少党员干部后顾之忧、避免因问责不当挫伤干事创业积极性。当然,容错并不是什么错都可以容,宽容不是纵容,纪法底线不能逾越,这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把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穿工作始终,准确容错纠错、严查诬告陷害、及时澄清正名,对履职中的无心之过、探索先行的改革偏差、触碰复杂矛盾的因公差错,大胆予以容错,为干部敢为当好坚强后盾。六是在精准规范追责问责中激发干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工作中,一些干部怕洗碗越多打碗越多,怕干得越多出错越多,怕得罪人被诬告陷害,导致消极躺平、束手束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精准问责意识,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