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党纪党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收费处]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制度汇编(最新修订)
说 明
处全体工作人员:
经2019年11月25日处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制度汇编》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2019年11月26日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
三、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干干净净为官、明明白白做人,树立清廉新形象。
六、加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决不许有案不报或有案不查的现象,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
七、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八、保障措施。
1.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党内创先争优和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制度。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3.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检查一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必谈内容。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党组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负监督责任。
二、党组书记对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确定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史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八、履行监督职能,对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领导组织本处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支持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不私自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账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工作制度办事,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他们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之谋取利益。
六、在公款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
七、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本处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无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
八、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群众疾苦,正确处理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无与民争利、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处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处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处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负有执行、检查责任;市纪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处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决策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讨论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罚)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六)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员额内聘用人员。
(七)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和人事安排。
第八条 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专项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新建工程项目事项。
(三)规模较大的维修项目等事项。
(四)数额较大的采购事项。
(五)合同(协议)范围之外新增的费用支出等事项。
(六)“三公经费”支出事项。
(七)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一次性涉及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应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的购置。
(三)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职工及员额聘用人员福利待遇、绩效奖励、处罚。
第十条 需要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其他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处党组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处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处其他领导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相关业务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议题,在会前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处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处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处党组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原则上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处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处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处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办公室应将讨论议题、人员发言、决定意见等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处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主持人)在其他人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实行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处党组书记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主持人)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决定进行部署,明确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进行协调、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纪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对我处“三重一大”及会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原则上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处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处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需召开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必须认真执行处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在讨论同与会人员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处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党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处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职责,纳入干部职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各项日常工作之中。
(四)不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分析研判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五)处党组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向党组会议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避免问题扩大化;每年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价。
(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课教育内容,每年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思想理论学习和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引导干部群众明辨是非、统一思想,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七)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切实搞好舆情应急处置,有效引导网络热点。做好占网、用网和引领网络的各项工作,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加大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执行力度,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络、群信息传播秩序。
(八)领导小组要旗帜鲜明地开展舆论斗争,对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据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提高对意识形态领域违法信息的政治鉴别力,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的政治谣言,要做到不议、不信、不传,并及时报告。
第三条 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营造氛围、提供保障,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带领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是分管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引导,避免问题扩大化。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总体部署和措施,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按照意识形态工作部署,抓好本科室、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引导,及时上报,避免问题扩大化。
第六条 处办公室作为处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七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査范围,对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必须查清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做斗争的。
(三)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意识形态方面问题,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新闻报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章、信息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内外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QQ群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组部署的意识形态工作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意识形态方面问题,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管辖范围内新闻报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五)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发行的文章、信息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人员造成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机关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 组 会 议 制 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处党组会议议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三、党组会议时间: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
四、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决策、决议等,市委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2.研究全市机关事务、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体制、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
3.研究机关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的调查、处理作出决定。
4.讨论决定优秀人员的表彰奖励。
5.讨论决定干部职工工作岗位、职务任免等事宜,对工作人员的调出、补充作出决定。
6.讨论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7.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五、党组会议议题的选择: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安排审定。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党组书记汇报,经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办公室负责准备议题和必要的材料,并提前将党组会议的主要议题告知党组其他成员。
六、党组会议的议事程序按照处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七、纪律要求: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内容严格保密,会议讨论过程和尚未公开的议事内容、会议决定和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
八、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处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办公室负责出席处党组会议人员的通知和会议记录工作,并及时协助处领导督促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为进一步健全我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处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执行。
(三)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四、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单位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单位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单位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处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不是党组成员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处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五、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规则
一、为规范我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原则,真正做到按规矩、依程序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皖组发[2016]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二、动议
(一)处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召开党组会议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根据处党组会议要求,处办公室综合工作需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单位科级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处办公室将初步建议向处党组报告,经处党组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三、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由处党组主持。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举行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任职岗位属处机关参公序列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处机关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可适当调整);任职岗位为处所属二级机构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岗位所属单位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适当调整)。
四、组织考察
(一)处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要求,结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拟任岗位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数取人。
(二)对拟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应经过以下程序:一是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呈报处党组批准;二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评议、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征求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意见等方法,党员同志需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专项调查;四是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五是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供处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四)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干部、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所属科室其他工作人员等,也可适当调整。
(五)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六)处党组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五、讨论决定
(一)处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由考察组组长介绍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职理由情况;二是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处党组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上报审核材料。
六、任职
(一)任前公示。在处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处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新任职务时间从处党组会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四)按照规定及时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报告、备案。
七、纪律监督
(一)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参照本规则执行,并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3.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营私舞弊;九、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处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本规则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违背,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准。本规则由处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党组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相统一。
第三条 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处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处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组成,为增强学习效果,可吸收处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处党组书记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学习秘书,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十)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十二)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业务知识。
第八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二)个人自学。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充分利用“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学习安徽”APP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九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实行。
第十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保证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和质量,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专设签到本,由个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当向组长请假,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补学。
第十二条 党组运用报刊、网络或内部通报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或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十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人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学习记录、学习成果、签到记录、宣传报道等。
第十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列入处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讲师团报送全年中心组学习情况;各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全年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时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述学。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学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处办公室牵头,各科室、直属单位配合承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主任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处副处级以上干部。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确需有关人员列席的,由主任确定,办公室通知。
四、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总结前一段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三)研究处理本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解决处各科室、直属单位请示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六)其他需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处各科室、直属单位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按程序先请示处分管领导同意,然后交办公室汇总提请主持人决定。每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七、会议经主持人宣布后正式开始。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相关科室、单位应全面汇报与议题相关内容,处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二)充分讨论。自由发言要紧扣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意见明确,态度明朗。
(三)民主决策。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吸收并集中与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八、主任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经参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织工作制度
一、党总支工作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支部内的重大决定、重大问题。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监督考核党支部的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二、党支部工作制度。党支部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关心党员生活,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三会一课”制度。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支部学习会每月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课每季度上1次。“三会一课”应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由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签到。
四、主题党日制度。坚持好每月1次的主题党日,党支部可以以主题党日为载体,统筹开展“三会一课”、服务群众、民主议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等活动。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党总支部委员班子比照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遇有规定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
六、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必须突出政治性,重点解决政治、思想、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可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开展,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评定要根据党员日常表现,客观公正作出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参加民主评议,不予评定等次。
八、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九、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党内选举制度。党总支和党支部一般每届任期3年,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支部换届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选举结果须报市直工委审查批准。
十一、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按照中组部规定的5个阶段、25个步骤发展党员。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将党员基本信息、培养、考察、公示、票决等重要情况准确记录在册。
十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监督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三、创先争优制度。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与每年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相结合,与上级党组织规定表彰工作相结合。
十四、党费交纳和管理制度。共产党员应按期交纳党费。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市直工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党费交纳以党支部为单位,交党总支汇总后按规定上交至市直工委,党总支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
改进工作作风制度
一、为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端正工作态度,完善本处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二、完善请销假制度
1.全处同志,所有类别的请假(含病假、事假、产假、因公外出等)都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处主要负责人外出按规定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履行外出报备程序。
4.严格审批手续,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假前办理手续时,事后应及时补办,对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和违反规定者,按违反劳动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完善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1.凡是处里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除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时参加,不得擅自变更参加会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的,应分别向分管领导请假。
2.严肃会议纪律,参加会议人员要在会议召开前五分钟到达会场,参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不能无故出进和早退,确有急事离会处理,应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
1.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所分管的联系点工作,要抽出时间关心指导,搞好调查研究,帮助排忧解难。
2.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连带制度。各科室、直属单位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按照任务清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责任制,凡出现职工违法、违纪和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都要追究负责人责任。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市政府派驻纪检组或处党组受理。
4.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由本处党组签署意见后,需呈报市纪委或市政府派驻纪检组备案的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5.要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 习 制 度
一、为加强理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机关事务管理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结合、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专题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学习活动。
三、突出重点,强化学习,按“更高标准、更严管理、更具活力”要求,争创学习型机关。学习重点应以时事政策、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内容为主。
四、各种政治、业务学习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求,由办公室作出计划安排,报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职工个人应有学习记录和心得体会笔记记录,处副处级以上干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全年心得体会不得少于2篇。
六、学习实行签到制,由本人签名,他人不得代签,每次学习签到由办公室或支部负责。一般情况参加学习人员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加强学习督查,处办公室应对学习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适时通报。无顾缺席2次以上或完不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或先进。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 销 假 制 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实行签到签退制度。签到簿按季度装订,并及时交办公室留存。
二、事假:工作人员在1天(含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学习日除外),2天(含2天)以内由处分管领导批准,2天(不含2天)以上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在1天(含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不含1天)以上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处主要负责人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工作人员在2天以内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天(含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不含5天)以上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在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不含1天)以上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处主要负责人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项请假在1天(含1天)以上的均应有纸质请假条或电话、信息等形式,请事假原则上应提前1天,请病假原则上应提前半天。科级(含副科)以上人员请假时,应同时向办公室备案,形式同上。假满应及时销假。学习日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处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不少于3次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旷工的进行批评教育,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的记录在案1次,累计超过3次(含3次)或旷工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1次。处适时对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班情况进行突击检查,考核同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处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全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处在职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我处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公共利益、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六安市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建设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我处领导班子,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效能建设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离岗告示制等制度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占”的;
(四)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五)擅离职守,不在工作岗位的;
(六)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七)其他违反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八)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八条 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效能建设责任:
(一)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二)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以及有其他不担当不作为行为的;
(三)办文办事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办理中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五)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单位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六)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服务意识淡薄、服务理念差,不服从单位安排管理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八)科室(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者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 处工作人员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外,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的,应当追究效能建设责任。
第十条 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给予口头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书面告诫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将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同时在本单位或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含)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将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同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 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延长期届满仍未改正的,责令停职检查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含口头告诫)决定时,应告知被处理人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对免职、辞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处文书档案。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适用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较轻行为,指给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七至第十条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第(五)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至第(七)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受到口头告诫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受到书面告诫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处各直属机构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系列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包含《政府信息报送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策解读制度》、《舆情风险评估制度》、《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处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送、评比、奖励。各机关、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机关事务的宣传工作,积极报送工作中的一系列优秀典型的人和事,新办法、新成果,英雄行为、感人事迹等。报送的信息每篇(每条)不得少于300字。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来的信息,在处门户网站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地发布;同时报处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在年终进行评比,把评比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处将根据以下标准对报送信息进行奖励:在处网站发布信息,或在市相关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刊登信息,每条信息(包括图片新闻)奖励30元。在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网站发布信息(包括图片新闻)奖励50元。在《皖西日报》、市广播电视报及电视台等市级媒体上刊登信息(包括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00元。在省级报刊杂志、网站、新闻媒体刊登信息(包括图片新闻)、每条奖励200元。在国家级的报纸杂志、网站、新闻媒体刊登信息(包括图片新闻),每条奖励300元。处将依据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报送使用情况一览表,每年兑现一次物质奖励。
第五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各科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领导
2.部门设置
3.人事信息
4.政策法规
5.行政权力运行
6.规划计划
7.财政预决算
8.招标采购
9.新闻发布会
10.重大事项决策公开
11.重点工作落实
12.扶贫工作
1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一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我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走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合于单位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处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单位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委。
(四)处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科室、直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对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处保密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及时给与答复。
第十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3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市级出台的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直属单位起草、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以处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其解读材料一般应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并同步在处网站上公开。
第五条 职责分工。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直属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起草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处办公室。
(三)处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处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查。
第七条 队伍建设。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科室、直属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单位后勤服务工作动态,推进政务公开,服务群众,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市机关事务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本单位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对外发布的信息均应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向互联网发布。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舆情风险评估制度,未经风险评估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处办公室牵头组织,负责评估报送的各类稿件。
第四条 信息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 有无涉密信息;
(二) 有无敏感信息;
(三) 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四) 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五) 采编信息的合法性及出处是否注明;
(六) 安全保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评估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及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发布的稿件,交由单位信息发布员发布。
第六条 指派专人担当单位信息发布员,及时将评估后的稿件发布到相应栏目,发布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公告信息及时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员须据实发布信息,不得私自更改评估后的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评估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发布的信息,由发布员负责与其他单位联系,信息传递方式必须安全,其他单位必须据实发布,不得私自更改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非我处委托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对涉及处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处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对应职责分工,负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科室、直属单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搜集、评估、审批、处置、问效等工作机制,确保能及时迅速、积极稳妥、规范流畅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一)搜集。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加强对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和社会舆情的日常监测,力求做到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系统内干部职工发现涉及我处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网络信息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搜集和发现网络上涉及我处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置措施。系统内各单位发现或收到涉及本单位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批。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手续。对需要处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责,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送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处领导审定后发布;需要以省管局、市政府名义澄清或涉及重要事项或及敏感问题的,上报省管局、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前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四)处置。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做到应对及时、措施到位、处置有效。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1.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2.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3.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4.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及时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加强正面引导,努力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问效。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问效机制,对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实行跟踪问效,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实施效果,并根据情况研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处澄清信息通过处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报经处领导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本处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处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处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处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处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处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五条 处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处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推进我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统计内容:
(一)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加强统计分析。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每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或领导要求,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
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
统计分析材料要求观点明确,客观深入,结构完整,文字精炼,对于领导决策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第五条 报送要求。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于每单月5日之前公开上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计表格,于每年1、4、7、10月12日之前公开上一季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统计表格,于每年1月10号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统计表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处办公室审核,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六安市机关事务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机关事务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五)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议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可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告知考核科室、直属单位。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科室、直属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三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承担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处办公室开通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五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以适当形式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对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科室、直属单位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处党组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员使用。
第三条 主管领导是本单位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单位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技术负责人分配单位人员的权限,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一) 普通操作权限:对于各个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针对其工作范围给予操作权限。
(二) 查询权限:对于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以此权限查询数据,但不能输入、修改数据。
(三) 特殊操作权限:严格控制单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将权限赋予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五条 定期安装系统的最新补丁程序,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测试,并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
第六条 每月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最新安全问题,通过升级、打补丁或加固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 关闭信息系统不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 做好备份策略,保障系统故障时能快速的恢复系统正常并避免数据的丢失。
第九条 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值参数的修改,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管理,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需交回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经系统管理员删除或变更账号后方能离职或调职。
第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软件,以免造成病毒感染。严禁私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及安全策略。
第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应设屏幕密码保护的用户界面,保证数据的机密性的安全。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单位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责任。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处保密工作在处党组和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成立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处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和适时调整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对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本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承担处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本处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或调整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办公设备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处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向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具体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三章 定密工作制度
第六条 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科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七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八条 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二)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
(三)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四)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十条 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十一条 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第四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处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市机关事务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资料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接触和知悉涉密文件资料的范围要按照制发单位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和限定,任何科室(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阅读和办理涉密文件资料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 印制涉密文件资料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规定场所进行。密级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印制,印制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传阅、承办、借用、移交、清退、归档、销毁等手续。
存放涉密文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由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使涉密文件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九条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各科室、直属单位都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等交接手续,禁止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第二十条 汇编涉密文件资料,须向密级确定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绝密级文件资料禁止汇编。经批准有涉密内容的汇编,不得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件制发单位同意。
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控制发放范围。
第二十一条 摘录、引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调动、退休、离职、离岗须清退全部涉密文件资料,禁止私自留存、处理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经过批准复印的涉密文件资料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印单位戳记;原件、复印件和印废纸张不得遗留在复印室。
第二十四条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各科室、直属单位应集中送到指定地点,统一监销。
第五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六条 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各科室、单位应实行统一登记,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同密级文件的要求分类集中管理,禁止违规存放、携带或交给非授权人员。
第二十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存储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移动介质(含笔记本电脑)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交换信息时要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涉密文件资料不当扩散。
第二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要统一做消磁、粉碎和销毁处理。
第六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密科室、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明确专人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交叉使用;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单机处理,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由专人全过程监督,禁止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淘汰不使用时,须报批后,统一拆除存储部件,做消磁等安全处理,确保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后,按涉密载体要求予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等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扶贫捐助,禁止私自处理涉密计算机。
第七章 通信及办公设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处全体干部职工禁止使用普通电话和手机谈论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发送、传递涉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 使用管理具有传真、打印、复印功能的一体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多功能一体机配有硬盘,因具有的传真功能而带来安全隐患,一般不配备多功能一体机;用于打印或复印的禁止连接普通电话线;用于传真使用的,禁止连接计算机网络;外出维修须报批后由办公室拆除硬盘并妥善保管;报废的硬盘须按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八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是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在职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三十九条 涉密人员上岗,须按照涉密人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四十条 涉密人员离岗,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涉密载体等事宜,严格执行脱密期管理措施。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切实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作关系需经本单位相关领导同意后,并履行相关出入登记。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单位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经常性开展保密检查,针对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责任人或部门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由本单位召开、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在召开、举办前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方案或措施,并报市委保密委等相关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确定出席、列席和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并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宣布保密纪律。对参与会议、活动的服务工作人员,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备案,必要时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七条 会议、活动场所要符合保密规定,在活动开始前进行保密检查,并配备手机屏蔽柜或通信干扰器。会议、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声明。
第四十八条 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要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储存等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
第四十九条 涉密会议、活动所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必须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在涉密活动期间印发的文件、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管理。对不明确的涉密事项,应报市委保密委审核把关,超越市级保密部门批准权限的要逐级上报。
第五十一条 在活动期间应配备保密箱和文件袋,并指定专人管理。在运送涉密文件和资料途中,应由二人同行。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会场和与会人员住地,检查有无遗落的涉密文件、资料,确保万无一失。
第五十二条 需对外宣传和报道的,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保密工作的责任人签字同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同时对涉密内容做好技术处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
一、调整充实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我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直属单位抓好各自文明创建工作。
三、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文明创建宣传、组织文明志愿者活动。
五、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配备卫生用具,定期进行卫生保洁,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六、处干部职工仪表整洁,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领导,团结互助,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精神面貌良好。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系列制度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保管工作,是采用一定的技术设备、措施和方法,对档案实行科学保管和保护,防治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安全。
二、按专业类项进行保管,做到档案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以利于档案的保护管理。
三、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做好档案“九防”(即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四、加强库房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购置先进设备,改善库房管理条件;引用先进科学技术,实行科学管理。
五、库房要保持温度在摄氏14-24°C,相对湿度在45-60%之内;保持清洁干净,做到无尘、无虫、无有害气体污染。
六、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到天天打扫卫生,每天上下班各检查一次温湿度,每月清理二次档案柜卫生,发现有字迹褪变和纸张破损的案卷,及时进行抢救。
七、接交进室的档案,要认真清点,履行签字接交手续;档案外借,要认真清点,履行批准手续,并保证按期归还;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库房,以防意外;在库房里不准吸烟。
档案销毁制度
一、档案的销毁,是指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不归档文件和保管期限已满无须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二、档案销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档案销毁的标准,严格进行鉴定。
三、经过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必须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列出档案销毁清册。
四、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五、档案的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档案总登记簿》和《案卷目录登记簿》上注明“已销毁”。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一、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单位各门类档案本身具有机要性质,因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凡是利用档案,必须经档案人员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三、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办理手续,限期使用,按期返还,返还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四、利用绝密、机密档案以及引进技术资料、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专利、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文件材料,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发现有关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
七、不允许传抄、自行翻印机密文件和带密级的档案材料。
八、不允许将机密文件带回家中和到领导办公室随意翻阅文件。严禁携带机密文件、档案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九、处档案领导小组和保密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总结经验,堵塞漏洞严防失密、泄密发生。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处档案管理,搞好各门类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本单位各部门借阅档案,必须按照单位制定的各门类档案借阅管理标准办理借阅手续。
二、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三、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四、查阅各门类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六、凡私自抄录、摄、描绘、折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现行责任。
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职权责任范围,对档案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
二、处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档案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兼职档案员对单位档案工作负主要责任。
五、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室主任,作为档案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查档案安全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妥善处理;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贯彻档案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销毁,管理、利用等业务环节的规定操作。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须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损毁、丢失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抢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9.出现档案安全事故和失密、泄密事件的。
八、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当事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活动保障工作制度
为规范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公务活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公务活动保障工作制度。
一、公务活动保障工作管理
(一)公务活动保障一科、二科的责任区分和任务分工,依据《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六办〔2019〕26号)规定执行。
(二)公务活动保障科室受领的公务活动保障单位公函,其内容应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活动保障。
(三)市机关事务处负责的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保障,公务活动保障单位须对口报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审批,在确定陪同人员名单及人数后,由公务活动保障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公务活动保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活动保障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公务活动保障清单包括公务活动保障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五)除外事公务活动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提供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六)公务活动保障过程中,不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七)公务活动保障业务科室采取主副班值班的形式确定公务活动保障人员,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八)公务活动保障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依法办事。对涉密的公务活动保障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重大任务结束后,要注意资料的清样、归档、销毁等工作。
(九)公务活动保障所需茶叶、红酒、白酒等杂项物品的采购要根据处有关物品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物品使用过程中,指定专人进行保管,采取分类存放、出入相符、定期核销的原则进行。
二、公务活动保障范围
(一)市机关事务处负责实施的公务活动保障范围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办、局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派出的检查、调查、调研、督查、视察团(组);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地(市)级以上部门主要领导;兄弟地(市)来我市的地(市)级考察团(组);市领导牵头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签约团(组);市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
(二)协助相关单位的来宾公务活动保障;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公务活动保障标准
(一)公务活动保障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活动保障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鲜花等。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二)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公务活动保障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其他由公务活动保障对象自行用餐,公务活动保障单位协助安排。
(三)工作陪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公务活动保障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的30%。
(四)公务活动保障单位根据公务活动保障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桌餐。公务活动保障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公务活动保障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公务活动保障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菜肴安排以供应地方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四、经费管理
(一)公务活动保障经费年度预算申报由主要领导指定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二)公务活动保障经费审核由业务科室初审、分管领导确认,主要领导审批并上报。
(三)公务活动保障经费报销凭证实行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活动保障清单和菜单“四单合一”。
(四)协助办理的节庆、论坛、会展、赛事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务活动保障经费来源,不纳入市机关事务处公务活动保障经费支付。
(五)公务活动保障经费每月与公务活动保障宾馆进行结算。采取台账方式进行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
(六)公务活动保障杂项物品采购开支经费由公务活动保障业务科室审核,参照公务活动保障经费报批程序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公务活动保障任务受领。在接收到公务活动保障单位的公函后,公务活动保障值班人员做好公务活动保障任务前期的预订、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公务活动保障任务汇报。根据受领任务情况,详细填写《公务活动保障来宾食宿通知单》,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在任务审批后组织开展。
(三)公务活动保障任务反馈。根据处领导要求,向公务活动保障单位反馈相关信息,协助制定公务活动保障工作方案。
(四)公务活动保障任务实施。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在职在岗,并做好公务活动保障过程中的应急工作。
(五)公务活动保障物品整理。任务结束后,公务活动保障人员应及时清理公务活动保障相关物品,并在公务活动保障单据上签字确认。
(六)公务活动保障任务总结。定期进行公务活动保障工作总结,重大公务活动保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影像、报刊资料,制作《公务活动保障工作大事记》归档留存。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处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市直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车辆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四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规范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三章 公务车辆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配置公务用车。
第九条 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十条 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等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对车辆用油实行单车核算,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使用高标号汽油。
第十四条 实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派遣使用公务用车,不派人情车、关系车,严禁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
第十八条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接待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务活动公函开展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进一步完善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报销时按照“四单合一”(公函、公务接待清单、菜单和发票)程序办理,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二十三条 在六安范围内出差和承办会议培训的,要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六财行〔2014〕25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处实行“三公”经费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核销、主要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接受派驻纪检组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依规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3379828),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算管理制度,一切经费收支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经处党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二、各项经费收支均由财务归口管理,经费支出按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按照经费支出额度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000元以下的由处分管财务领导签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处党组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复签。其中,支付财政拨款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缴费、专项经费(按合同约定),支付车管中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驾驶员出差补助及市级接待经费达2万元以上的,向处党组报告。2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需经处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四、日常经费支出均需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授权支付转账结算,单位职工人员垫付资金原则上应使用贷记卡结算。
五、确因特殊公务需要借款的(仅限在编人员),须填写借款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所有借款须在一个月内结算、归还。
六、固定资产购置,先由申请科室报分管资产工作的处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置,报销时凭资产申报审批表支付。
七、财务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不得核报任何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八、车辆维修和使用的财务报销:车辆维修前,应由车管中心对待修车辆的故障进行确定,报车管中心领导同意后,到财政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经费报销时须附车辆维修专用发票、维修明细清单。报销停车、洗车和路桥费等,应与出车任务、时间和地点对应,经调度员审核。车管中心要建立车辆维修、加油、保险、ETC收费明细档案,及时与财务核对。
九、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伙食补助和乘坐飞机、火车等标准,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处公务招待由承办科室填写《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公务接待清单》,报处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处主要负责人汇报实施。报销时须凭公函、公务接待清单、菜单和发票“四单合一”。
十一、市级接待经费的结算按照《六安市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规范规定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的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产划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资产配置
固定资产的配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采购
各科室必须在每年8月将下一年度科室需要添加的固定资产报财务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起草下一年度机关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报处会议研究确定。因工作需要须临时采购的固定资产,由申购科室报处办公室经处党组会议审批。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财务管理科按市政府颁发的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财务管理科应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情况向处党组会议作专题汇报。
四、资产验收
资产购置到位后,由财务管理科、申购科室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供货商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运行,并做好验收记录,办理资产入库、入账、领用、交接手续。财务管理科在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资产审批、采购、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并及时建立该资产的使用档案。
五、资产使用
各科室应妥善使用办公家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资产使用科室应及时联系供货商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及时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资产调整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应报分管资产的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财务管理科备案。科室人员调整时,财务管理科应会同相关科室对调整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妥善办理资产交接、转移登记等手续。
七、资产处置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报废、报损、淘汰时,需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科、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分管资产的处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待财政部门审批确定后,按照审批处置规定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物资采购程序,明确采购责任,保证采购的物资质优、价廉、实用、绿色,过程公开、透明、高效。依据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处物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财务管理科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办公室设在处财务管理科,主要负责采购的日常工作。
二、物资采购统一由采购小组负责,采用比价与招投标相结合的方法办理。
三、采购审批方式
物资采购须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主要包括:
1.一次性物资金额在2千元以上(含2千元)或批次需求量在2万元以下的物资,由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2.年度需求量或每批次需求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物资,由处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
四、采购程序
1.使用单位应根据采购物资数量等情况,填写《物资采购申批表》报采购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
2.采购小组根据申请做出物资采购计划,查询比照绿色采购清单,并咨询、考察供应商,对资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采购小组提报采购计划报处领导批准,附合格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和价格情况等说明。
4.采用比价方式的,选择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通过网络、电话、市场调查等手段进行询价,最终本着质优、价廉、实用、绿色的原则确定厂家及价格。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由市采购中心采购的物资,经处党组同意后,处采购小组负责招标书(包括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的制定及相关工作,报市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六、出入库管理
1.物资入库。采购小组与使用单位应做好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等工作。
2.物资出库。领用人应签字,注明领用物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并说明用处。
3.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核对,妥善保管。
七、结算方式
1.财务管理科付款要严格审查采购合同,凭验收合格证明,采购小组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处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付款。款项结算应采财政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易。
2.需要预付款的供应商,由采购申请单位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核,处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办理汇款手续。
八、监督程序
接受派驻纪检组对绿色达标、合同执行、物资采购、验收及出入库进行监督职责。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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