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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看

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

程美东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对于2018年通过的《纪律处分条例》做了不少修订,这些修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同时这些具体的修订也是对目前党风党纪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的及时回应,充分展现了《纪律处分条例》鲜明的时代性和明确的针对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政治建设始终是纪律建设的重中之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一直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如果政治方向错误、政治纪律涣散、政治信念淡薄,党的事业发展就没有了方向,就失去了保障,那么这个事业将不可能顺利发展,只会导致失败。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了政治建设的重要性,把政治建设置于党的建设的首位,这是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条件下党的建设的新特点所作出的正确决策。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所以,在《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稿的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同时,加强了政治纪律的处分内容,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都明确规定要予以处分。




 建构良好的政治生态是

 党永远保持健康的保证 



良好的政治生态是我们党百年辉煌发展的基础,是党充满生机活力的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自觉做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促进者,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节俭朴素、谦逊低调,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但是,在一段时期内,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一些部门的政治生态出现了问题,存在着跑官要官、拉帮结派、贿赂、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作为、逆淘汰、乱作为等行为,这都是政治生态恶化的表现。《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一些不良做法的惩戒相关内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把对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的规定写进最新《纪律处分条例》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新时代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党的政治生态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大问题和采取的严厉措施。


中央八项规定发出了全党改进作风的动员令。建党百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中央八项规定展板前强调“八项规定要一以贯之。”党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再次显示了党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严防失职、渎职、怠政、懒政行为,

保证党始终具有昂扬的斗志



这次《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对于上述消极现象的惩处明显增加了管控范围和惩处力度,明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处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有关惩处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怠政等消极现象的蔓延而有针对性采取的有效措施。




要防止老好人现象,对于一切不良现象

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党纪执行过程中的老好人现象曾经一度盛行,就是不敢斗争、避重就轻。这次修订的《条例》中专门增加了对于好人主义现象的惩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党建工作的一个特点或者难点就是党员干部如何处理好对外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新时代这个问题更加突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围绕这个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为了提高党员在对外交往中的保密意识,最大化减少国际交往中因违纪带来的危害,最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对于相关问题采取的惩戒措施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厉的。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十八大以来,我们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的追溯时间越来越强调终身不变,这使得那些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企图以退休或者其他方式来躲避惩处的幻梦彻底破灭,这对于确保党的整体清正廉洁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这次修订的《条例》更加完善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经济腐败要坚定不移地予以打击



这次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将一些新型经济违纪行为做了明确的归类处理。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纪律处分条例》还对一些新的受贿形式和方法以及惩处力度做了明确规定,如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都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惩处。




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并加大惩罚力度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风不纯的表现,是共产党的大敌,是人民的大敌,我们党一贯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但它们总是在一定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所以,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我党建设的永恒任务。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对于目前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做了具体的描述,并提出了惩处思路——“(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1997年第一次颁布以来,经过四次修订,这五个总体思路和价值取向一致的版本总的目标就是要正风肃纪、健康党的肌体、增强党的活力。前四个版本的《条例》基本上都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总体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保证了党的队伍的健康成长和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相信,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建构新时代党的健康的政治生态,对于确保党领导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一定能够起到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共党史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北京大学校报》第1663期第1版

责编| 李慧宁

排版| 温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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