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年终总结]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州直监管企业:
根据2023年11月21日自治区国资委产权处对我州2022年度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情况的检查反馈结果,我州国有资产交易问题主要集中在资产租赁方面,一是资产租赁存在应进场未进场情况;二是国有企业关于资产租赁的制度不够健全,存在非公开资产租赁处置流程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问题(主要是:企业落实非进场资产租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健全;租赁底价的确定缺乏依据;缺乏通过多方必选意向承租人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印证资料;个别资产租赁期限过长等)。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有资产交易进场“应进尽进”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严格依据《企业国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389号)的相关规定,除相关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应进入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一)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企业国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31条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进场交易;企业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通过证券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属于进场交易范畴。
(二)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不含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企业国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进场交易。
(三)资产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48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资产转让相关制度,明确应当进场交易资产转让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必须进场交易。
(四)资产租赁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389号)的规定,账面原值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资产出租,必须进场交易。
二、严格规范非进场交易行为
(一)严格限定非进场交易行为的范围,并落实有关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符合《企业国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31条、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1、4条规定的,资产租赁符合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389号)第2条规定的,可以不采取进场交易方式进行,但非进场交易的资产租赁行为必须落实多方比选中意向承租人和公开竞价的要求。
(二)建立完善企业资产出租相关制度。国有企业应当严格依据《关于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5〕303号)要求,出台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出租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完善出租管理业务流程,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跟踪管理。
(三)强化对非进场资产出租的监管。
1.强化对资产租赁期限的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389号)“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的规定,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要对所监管企业、州直监管企业要对本级及下属子企业资产租赁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对期限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商承租人同意后予以调整。自本工作提示下发之日起,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新签订期限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合同。
2.强化对资产租赁流程的管理。各国有企业应当在完善本企业资产租赁制度基础上,对照本企业资产出租的程序,严格落实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各环节资料的留存,确保资产出租各环节印证资料完备:一是资产出租底价确定。各国有企业应当全面落实自治区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5〕303号)第2部分第2、3款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389号)第4条的要求,规范确定资产出租底价,并完善有关印证资料;二是承租人的确定。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5〕303号)第2条及本企业资产出租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按照“可以由企业多方比选意向承租人,自行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要求确定非进场资产租赁的承租人。
三、健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279号)的规定,为加强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管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范围、流程、期限、途径、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等,各监管企业可参照新国资发〔2016〕279号文件规定自行制定。州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州国资委备案。
四、使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系统完成国有企业产权信息录入及变更登记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要求,各地州国资委及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必须使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系统(地址:http://120.71.149.53:7001/possession)”完成对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信息录入及变更登记,今后新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的,也应及时登录该系统完成相应变更登记,以落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的常态化管理。请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州直监管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2023年12月16日前将负责信息录入及管理的联络员信息(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报巴州国资委资本管理科,并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信息录入及变更登记工作。
五、做好2023年度资产交易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产权处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要求,请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所属监管企业、各州直监管企业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2023年度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完善和汇总相关印证资料,形成本县(市)、本企业2023年度资产交易专题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巴州国资委资本管理科。
联系人:邵春疆电话:2032905
传真:2020925邮箱:17359602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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